农业法律法规知识问答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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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法名词解释 简答

农业法名词解释 简答

农业法复习要点汇编一、名词解释1、农业法律关系:在参加国家宏观调控农业及农村的活动、农业行政管理活动中所形成的农业经济职权和农业经济职责关系,以及在参加农业经济和农村社会中发生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2、村民自治:指农村村民以村为自治单位,对自治范围内的事项进行自我管理和自主决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均不得干涉的制度。

它是我国政治体制改革和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了“实施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这四个民主是村民自治的主要内容。

3、农村社区:具有共同价值取向、情感纽带和利益基础的时空载体,可以界定为一定农村地域范围内的人们基于共同利益和需求,通过交往而形成的具有较强认同感的社会生活共同体。

4、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功能是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5、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指以耕作、养殖或畜牧等农业目的,对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国家所有的农业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6、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指按照“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基本原则,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资助、政府补贴相结合以及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社会救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保障农村居民老年基本生活的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

7、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政府多方投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以医疗互助共济制度。

8、农村“五保”供养制度:是一项专项救助制度,指针对农村当中缺乏或丧失劳动能力、没有生活来源的老、弱、孤、寡、残人员,由乡和村这两级组织负责向他们提供吃、穿、住、医、葬(教)这五方面的援助的社会救助制度。

耕地保护知识问答

耕地保护知识问答

耕地保护知识问答关于耕地保护的“八问八答”一、什么是耕地红线耕地红线,指经常进行耕种的土地面积最低值,包括数量,也包括质量。

它是一个具有低限含义数字,有国家耕地红线和地方耕地红线。

现行中国18亿亩耕地红线。

二、什么是耕地保有量耕地保有量,即耕地总量是指在一定时期内(年度或规划期内)、一定区域内的耕地总数量,等于上一年结转的耕地数量,扣除年内各项建设占用耕地的数量和农业结构调整占用及生态退耕的数量,加上年内土地开发、复垦和土地整理增加的耕地数量。

三、什么是设施农业用地设施农业用地包括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

其中,作物种植设施用地包括作物生产和为生产服务的看护房、农资农机具存放场所等,以及与生产直接关联的烘干晾晒、分拣包装、保鲜存储等设施用地;畜禽水产养殖设施用地包括养殖生产及直接关联的粪污处置、检验检疫等设施用地,不包括屠宰和肉类加工场所用地等。

四、什么是永久基本农田基本农田是指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非经国务院批准不得占用的耕地。

永久基本农田即对基本农田实行永久性保护,是2008年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此概念。

2017年6月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时正式建立了“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2019年《土地管理法》修订时正式写入了法律,即无论什么情况下非经国务院批准都不能改变其用途,不得以任何方式挪作它用的基本农田。

五、什么是占补平衡耕地占补平衡是建设占用多少耕地,各地人民政府就应补充多少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的行为。

占用单位要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的,应依法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耕地占补平衡是占用耕地单位和个人的法定义务。

土地整治是补充耕地的主要渠道。

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的落实,主要通过土地整治工程的实施,因地制宜,采取耕作层剥离和移土培肥技术,对田、水、路、林、村进行综合治理等多种方式,使新补充与被占用的耕地数量质量相匹配。

农业法律法规知识竞赛试题组

农业法律法规知识竞赛试题组

农业法律法规知识竞赛试题组
一、基础知识部分
1.什么是土地承包法?
2.《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是哪一部法律规定的?
3.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出台对农业生产有何影响?
4.农业法律法规中关于农民工权益保护的法规有哪些?
5.《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章程管理办法》中的内容主要包括什么?
二、案例分析部分
案例一:
某农民种植作物时,无意中超出承包地范围,与其他农田发生重叠,处理起来比较麻烦,应该依据哪些法律法规处理此事?
案例二:
某农民在养殖时未按照规定进行防疫措施,导致动物疫病传播,引发整个养殖区疫情,该农民应该如何承担责任?
案例三:
某农民转基因作物种植被举报,引发了广泛争议,从法律方面来看,有关转基因作物的法规是如何规定的?
三、实务应用部分
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流转吗?如果可以,流转的条件是什么?
2.从侵害农民权益的角度,探讨如何保护农民工的权益。

3.在农机具的使用中,哪些法规是农民必须遵守的?
结语
本文汇总了涉及农业的部分法律法规知识作为竞赛试题,以此帮助参赛者更好地了解和掌握相关法律知识,提升对农业法律法规的理解和运用能力,促进合法合规的农业生产。

希望通过本文的学习,能够增加对农业法律法规的认知,进一步推动我国农业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喲整。

农业知识100问答

农业知识100问答

农业知识100问答(原创实用版)目录1.农业知识 100 问答的意义和价值2.我国农业的历史和现状3.农业科技在现代农业中的作用4.农民在农业生产中的关键地位5.农业现代化与乡村振兴6.农业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7.农业知识的普及和传播正文农业知识 100 问答是对农业领域知识的一次全面梳理和普及,旨在为广大农民和相关从业者提供科学、实用的农业技术指导。

通过解答 100 个农业相关问题,本书涵盖了种植、养殖、农业科技、政策法规等多个方面,既有理论知识,也有实践技能,为我国农业发展和乡村振兴提供了有力支持。

首先,我国农业历史悠久,自原始社会以来,农业就是国民经济的基础和人民生活的支柱。

经过数千年的发展,我国农业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

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农业科技的进步和农村政策的完善,极大地推动了农业生产力的发展,保障了国家粮食安全,提高了农民生活水平。

现代农业离不开科技的支撑。

农业科技在现代农业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从种子、化肥、农药的研发,到种植、养殖技术的创新,再到农业机械化、信息化的发展,无不体现着科技对农业的推动力。

只有不断提高农业科技创新能力,才能实现农业的可持续发展。

农民是农业生产的主体,他们的生产技能和素质直接影响着农业生产的效果。

因此,对农民进行农业知识培训,提高他们的科技素质,是推动农业现代化的关键。

政府和社会各界都应该关心农民,为他们提供学习、交流、实践的平台,帮助他们提高农业生产能力。

农业现代化与乡村振兴密切相关。

农业现代化是乡村振兴的基础,而乡村振兴又是农业现代化的目标。

实现乡村振兴,需要发展现代农业,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需要改善农村生态环境,保障农业的可持续发展;需要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农民生活质量。

农业环境保护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

我们要在保证农业生产的同时,保护好农业资源和生态环境,防止农业污染,实现绿色、低碳、循环的农业生产方式。

农业知识的普及和传播对于提高农民科技素质,推动农业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涉农法律知识问答

涉农法律知识问答
“ 县人大 常委会将继 续关注我 县卫技 人员招 录工作 ,
申请 跨 省 购 置 国 内捕 捞 渔 船 的 , 提 供 上 述 规 定 的 除 资料 外 , 应 当提 供 卖 方 所 在 省 级 渔 业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出 还
具 的 同 意转 移 船 网工 具 指 标 的 证 明 原件 。
主任蔡 和平说 。阌
人民政坛 3 5
———面
定 , 输 树 蔸 、 桩 等要 依 法 办理 木 材 运 输 证 。《 运 树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森 林 法 实施 奈 例 》 四十 四条 第 一 款规 定 : 无 第 “ 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 的, 由县 级 以上 人 民政 府 林 业 主 管 部 门没 收 非 法运 输 的木 材 , 货 主 可 以 并 处 非 法 运 输 木 对
问 : 从 别 人 手 上 购 买 了 一艘 证 件 齐 全 的 渔船 , 把 我 能 这 艘 船 证 件 上 的 名 字 换 成 我 自 己 的名 字 吗? 办 什 么 手 要
续?
答 : 省 是 海 洋 大省 , 海 渔 民 购 买二 手 渔 船 是 常 我 沿
有 的 事 。 根 据 农 业 部 《 业捕 捞许 可 管 理 规 定 》 购 置 海 渔 ,
另 外 , 据 农 业 部 的 相 关 规 定 , 海 洋 渔 业 捕 捞 许 根 持
可证 ( 时证 ) 渔 船 是 不 能 买 卖过 户 的 。 临 的
运用 各种监 督手段 , 动政 府加 快招 录步伐 , 大成 果 , 推 扩
本组稿件 由省人大 常委会农业与农村工委业务处提供) 为‘ 海西建设 , 漳浦先锋 ’ 出更 大贡献 。” 作 县人大 常委会 (
关部 门或 机 构 咨 询 。

退耕还林知识问答100题

退耕还林知识问答100题

退耕还林知识问答100题1. 什么是退耕还林政策?2. 退耕还林政策的目的是什么?3. 退耕还林政策的实施时间是什么时候?4. 退耕还林政策的主要内容是什么?5. 退耕还林政策对农民有哪些影响?6. 退耕还林政策对环境有哪些影响?7. 退耕还林政策的推行是否成功?8. 退耕还林政策的实施过程中遇到了哪些困难?9. 退耕还林政策的实施是否存在问题?10. 退耕还林政策的实施是否得到了农民的支持?11. 退耕还林政策的实施是否得到了国际社会的认可?12. 退耕还林政策的实施是否得到了科学家的支持?13. 退耕还林政策的实施是否得到了政府的重视?14. 退耕还林政策的实施是否得到了农业部门的支持?15. 退耕还林政策的实施是否得到了环保组织的支持?16. 退耕还林政策的实施是否得到了农民工的支持?17. 退耕还林政策的实施是否得到了农村居民的支持?18. 退耕还林政策的实施是否得到了城市居民的支持?19. 退耕还林政策的实施是否得到了学生的支持?20. 退耕还林政策的实施是否得到了老年人的支持?21. 退耕还林政策的实施是否得到了企业的支持?22. 退耕还林政策的实施是否得到了农业合作社的支持?23. 退耕还林政策的实施是否得到了农业科研机构的支持?24. 退耕还林政策的实施是否得到了农业技术推广部门的支持?25. 退耕还林政策的实施是否得到了农业保险公司的支持?26. 退耕还林政策的实施是否得到了农产品加工企业的支持?27. 退耕还林政策的实施是否得到了农产品销售企业的支持?28. 退耕还林政策的实施是否得到了农产品出口企业的支持?29. 退耕还林政策的实施是否得到了农产品进口企业的支持?30. 退耕还林政策的实施是否得到了农产品贸易企业的支持?31. 退耕还林政策的实施是否得到了农产品物流企业的支持?32. 退耕还林政策的实施是否得到了农产品金融机构的支持?33. 退耕还林政策的实施是否得到了农产品市场监管部门的支持?35. 退耕还林政策的实施是否得到了农产品价格监测机构的支持?36. 退耕还林政策的实施是否得到了农产品市场信息发布机构的支持?37. 退耕还林政策的实施是否得到了农产品市场营销机构的支持?38. 退耕还林政策的实施是否得到了农产品市场开发机构的支持?39. 退耕还林政策的实施是否得到了农产品市场培训机构的支持?40. 退耕还林政策的实施是否得到了农产品市场推广机构的支持?41. 退耕还林政策的实施是否得到了农产品市场咨询机构的支持?42. 退耕还林政策的实施是否得到了农产品市场评估机构的支持?43. 退耕还林政策的实施是否得到了农产品市场研究机构的支持?44. 退耕还林政策的实施是否得到了农产品市场规划机构的支持?45. 退耕还林政策的实施是否得到了农产品市场监测机构的支持?46. 退耕还林政策的实施是否得到了农产品市场评价机构的支持?47. 退耕还林政策的实施是否得到了农产品市场预测机构的支持?48. 退耕还林政策的实施是否得到了农产品市场调查机构的支持?49. 退耕还林政策的实施是否得到了农产品市场分析机构的支持?50. 退耕还林政策的实施是否得到了农产品市场监督机构的支持?52. 退耕还林政策的实施是否得到了农产品市场服务机构的支持?53. 退耕还林政策的实施是否得到了农产品市场交易机构的支持?54. 退耕还林政策的实施是否得到了农产品市场合作机构的支持?55. 退耕还林政策的实施是否得到了农产品市场协会的支持?56. 退耕还林政策的实施是否得到了农产品市场联盟的支持?57. 退耕还林政策的实施是否得到了农产品市场合作社的支持?58. 退耕还林政策的实施是否得到了农产品市场合作社的支持?59. 退耕还林政策的实施是否得到了农产品市场合作社的支持?60. 退耕还林政策的实施是否得到了农产品市场合作社的支持?61. 退耕还林政策的实施是否得到了农产品市场合作社的支持?62. 退耕还林政策的实施是否得到了农产品市场合作社的支持?63. 退耕还林政策的实施是否得到了农产品市场合作社的支持?64. 退耕还林政策的实施是否得到了农产品市场合作社的支持?65. 退耕还林政策的实施是否得到了农产品市场合作社的支持?66. 退耕还林政策的实施是否得到了农产品市场合作社的支持?67. 退耕还林政策的实施是否得到了农产品市场合作社的支持?69. 退耕还林政策的实施是否得到了农产品市场合作社的支持?70. 退耕还林政策的实施是否得到了农产品市场合作社的支持?71. 退耕还林政策的实施是否得到了农产品市场合作社的支持?72. 退耕还林政策的实施是否得到了农产品市场合作社的支持?73. 退耕还林政策的实施是否得到了农产品市场合作社的支持?74. 退耕还林政策的实施是否得到了农产品市场合作社的支持?75. 退耕还林政策的实施是否得到了农产品市场合作社的支持?76. 退耕还林政策的实施是否得到了农产品市场合作社的支持?77. 退耕还林政策的实施是否得到了农产品市场合作社的支持?78. 退耕还林政策的实施是否得到了农产品市场合作社的支持?79. 退耕还林政策的实施是否得到了农产品市场合作社的支持?80. 退耕还林政策的实施是否得到了农产品市场合作社的支持?81. 退耕还林政策的实施是否得到了农产品市场合作社的支持?82. 退耕还林政策的实施是否得到了农产品市场合作社的支持?83. 退耕还林政策的实施是否得到了农产品市场合作社的支持?84. 退耕还林政策的实施是否得到了农产品市场合作社的支持?86. 退耕还林政策的实施是否得到了农产品市场合作社的支持?87. 退耕还林政策的实施是否得到了农产品市场合作社的支持?88. 退耕还林政策的实施是否得到了农产品市场合作社的支持?89. 退耕还林政策的实施是否得到了农产品市场合作社的支持?90. 退耕还林政策的实施是否得到了农产品市场合作社的支持?91. 退耕还林政策的实施是否得到了农产品市场合作社的支持?92. 退耕还林政策的实施是否得到了农产品市场合作社的支持?93. 退耕还林政策的实施是否得到了农产品市场合作社的支持?94. 退耕还林政策的实施是否得到了农产品市场合作社的支持?95. 退耕还林政策的实施是否得到了农产品市场合作社的支持?96. 退耕还林政策的实施是否得到了农产品市场合作社的支持?97. 退耕还林政策的实施是否得到了农产品市场合作社的支持?98. 退耕还林政策的实施是否得到了农产品市场合作社的支持?99. 退耕还林政策的实施是否得到了农产品市场合作社的支持?100. 退耕还林政策的实施是否得到了农产品市场合作社的支持?以上是关于退耕还林政策的100个问题,希望能够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这一政策的背景、目的、实施情况以及相关的影响和支持情况。

农业普查知识问答试题(19题)【精品范文】

农业普查知识问答试题(19题)农业普查知识问答试题(19题)1.“失地”户算不算普查对象?答:“失地”住户就是原有的土地被完全征用的住户。

他们虽然居住在农村,但要看实际情况来定。

一是他们已经没有确权(承包)土地了,所以不是有确权(承包)土地的住户这类对象。

二是要看他们是不是经营农、林、牧、渔业或农林牧渔服务业,如果经营,当然是普查对象;如果不经营则不是普查对象。

2.没有“普查区”的普查对象如何登记?答:方案中规定凡是有普查对象的地区都应设立普查区,所以从原则上说没有脱离普查区的普查对象。

所谓没有“普查区”的普查对象,是指符合条件的普查对象是少数、零星情况的地区。

这些地方可以不设立普查相关组织,也可不绘制草图及填报摸底表,由县或乡镇农业普查机构直接对普查对象进行登记,但依然要在编码上补齐普查对象所在地的到“村(居委会)”的代码,如果是农户或规模户,还要补上小区码,即“01”。

3.普查区内的城镇居民区、大专院校宿舍等城镇化建筑是否属于摸底范围?答:靠近城市的普查区,有很多城市居民居住小区、大专院校的学生宿舍、城市务工人员的宿舍、大型集散市场等,这些建筑可不纳入农业普查的摸底范围,只在普查区、普查小区草图上标明。

在这些普查区内,可采用以户籍找人,或以农业经营场所(大田、设施、圈舍、池塘等)找人的方法进行摸底,确保不要遗漏农业普查对象。

4.土地“双置换”的住户是什么类型的住户?答:土地双置换的住户是指承包土地置换为社会保障、宅基地置换为居住小区的情况,可以说是脱“农”入“城”的一种方式,可以看成是居住在城里的住户,不作为有确权(承包)土地的普查对象。

如果该住户经营农业,则为农业经营户,是普查对象。

5.村集体采用土地经营权招标,未中标的农户算不算普查对象?答:分两种情况,一是未中标的农户暂时没有经营农业,但有集体分得的确权(承包)土地(耕地),其经营权暂时交给集体并转给他人,集体还要按其确权(承包)地数量进行年末分红。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相关知识问答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相关问答1、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有何职责?答: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5条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并采取措施,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服务体系,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2、各级政府与有关部门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有何宣传职责?答: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10条的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的宣传,提出公众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引导农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加强质量安全管理,确保农产品消费安全。

3、谁应当制定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的技术要求、操作规程以及对农产品生产进行指导?答: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20条的规定,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生产技术要求和操作规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产品生产的指导。

4、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如何对可能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农资产品的使用进行规范?答: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21条第2款的规定,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可能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等农业投入品进行监督抽查,并公布抽查结果。

5、农产品生产记录应记载哪些事项?答: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24条第1款的规定,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如实记载下列事项:(一)使用农业投入品的名称、来源、用法、用量和使用、停用的日期;(二)动物疫病、植物病虫草害的发生和防治情况;(三)收获、屠宰或者捕捞的日期。

6、农产品生产记录应保存多久?答: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24条第2款的规定,农产品生产记录应当保存二年。

禁止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

7、其他农产品生产者是否需建立生产记录?答: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24条第3款的规定,国家鼓励其他农产品生产者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知识问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知识问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什么叫农产品?包括哪些范围?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

包括在农业活动中直接获得的未经加工的以及经过分拣、去皮、剥壳、粉碎、清洗、切割、冷冻、打蜡、分级、包装等粗加工,但未改变其基本自然性状和化学性质的初加工品,蔬菜(黄瓜、西红柿)、大米、加工前的鲜奶、大豆、捕捞船上冻过的鱼虾等。

2、什么叫农产品质量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是指农产品质量符合保障人的健康、安全的要求。

3、什么是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无公害农产品:是指产地环境、生产过程和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经认证合格获得认证证书并允许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未经加工或者初加工的食用农产品。

绿色食品:是指遵循可持续发展原则,按照特定生产方式生产,经专门机构认定,许可使用绿色食品标志,无污染的安全、优质、营养类食品。

有机农产品:是纯天然、无污染、安全营养的食品,也可称为“生态食品”。

它是根据有机农业原则和有机农产品生产方式及标准生产、加工出来的,并通过有机食品认证机构认证的农产品。

4、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检测有何要求?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自行或者委托检测机构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检测;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不得销售。

5、对农产品的包装和标识有何要求?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的农产品,按照规定应当包装或者附加标识的,须经包装或者附加标识后方可销售。

包装物或者标识上应当按照规定标明产品的品名、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质量等级等内容;使用添加剂的,还应当按照规定标明添加剂的名称。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6、农产品使用保鲜剂、防腐剂和添加剂等材料,应当遵守什么标准?农产品在包装、保鲜、贮存、运输中所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

农村常用法律知识问答

农村常用法律知识问答在农村生活中,了解一些常用的法律知识是非常重要的。

它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和纠纷。

下面,就为大家解答一些农村常见的法律问题。

一、土地承包相关问题问: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继承吗?答:家庭承包方式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继承。

因为家庭承包是以户为单位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期内家庭的某个或部分成员死亡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发生继承问题。

家庭成员全部死亡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消灭,由发包方收回承包地。

但是,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承包期内可以依法继承。

问:土地流转需要注意哪些问题?答:首先,土地流转应当遵循平等协商、自愿、有偿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流转。

其次,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再次,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

最后,应当签订书面的流转合同,并向发包方备案。

二、婚姻家庭相关问题问:农村彩礼在什么情况下需要返还?答: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彩礼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问:农村夫妻离婚时,财产如何分割?答:夫妻共同财产一般由双方协商分割;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农村常见的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等。

三、民间借贷相关问题问:借条怎么写才有法律效力?答:借条应当具备以下内容: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住址等身份信息;借款金额(要大写和小写);借款用途;借款利率(如果有约定);借款期限;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

借条应由借款人亲笔签名并注明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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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法律法规知识问答一、种子经营知识1、什么叫种子?答:种子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种子,是指农作物和林木的种植材料或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实和根、茎、苗、芽、叶等”。

2、什么叫种质资源?答:种质资源也叫品种资源或遗传资源。

根据种子法第74条规定,种质资源是指选育新品种的基础材料,包括植物的栽培种、野生种的繁殖材料以及利用上述繁殖材料人工创造的各种植物的遗传材料。

具体包括粮、棉、油、麻、桑、茶、糖、菜、烟、果、药、花卉、牧草、绿肥及其他种用的籽粒、果实和根、茎、苗、芽等繁殖材料和近缘生植物以及人工创造的各种遗传材料。

3、什么叫品种?答:种子法第74条规定:“品种是指经过人工选育或者发现并经过改良,形态特征和生物学特征一致,遗传性状相对稳定的植物群体”。

4、什么叫转基因品种?答:是指应用转基因技术将有特殊经济价值的基因引入植物体内,从而获得高产、优质、抗病虫害的转基因农作物新品种。

种子法第14条规定:“转基因植物品种的选育、试验、审定和推广应当进行安全性评价,并采取严格的安全控制措施”。

5、主要农作物范围规定是怎样的?答:种子法配套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51号第1条规定:“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农作物包括粮食、棉花、油料、麻类、糖料、蔬菜、果树(核桃、板栗等干果除外)、茶树、花卉(野生珍贵花卉除外)、桑树、烟草、中药材、草类、绿肥、食用菌等作物以及橡胶等热带作物。

”《四川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第32条规定:“本条例所称主要农作物是指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油菜、马铃薯、甘薯。

”6、主要农作物品种在推广应用前是否需要审定(认定)通过?答:种子法第15条规定:“主要农作物品种和主要林木品种在推广应用前应当通过国家级或者省级审定,申请者可以直接申请省级审定或者国家级审定。

”种子法第17条规定:“应当审定的农作物品种未经审定通过的,不得发布广告,不得经营、推广”。

7、种子生产者指的是谁?答:种子生产者是指具有生产权利、组织生产、对最终产品质量负责的单位或个人,不一定是具体从事种子生产的单位或个人。

8、种子生产者应遵循哪些义务?答:种子生产者应遵循下列义务:(1)按照种子生产许可证规定的作物种类、地点、规模生产;(2)严格执行种子生产技术规程和种苗产地检疫规程;(3)生产的种子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质量标准;(4)接受种子管理部门的检查监督。

9、为什么要对种子生产实行许可制度?答:种子法第20条规定:“主要农作物和林木的商品种子生产实行许可制度。

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主要林木良种的种子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其他种子的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种子法第22条规定:“种子生产许可证应当注明生产种子的品种、地点和有效期限等项目。

禁止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许可证;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无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种子”。

10、申请领取种子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什么条件?答:根据种子法第21条规定:“申请领取种子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2)具有无检疫性病虫害的种子生产地点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采种林;(3)具有与种子生产相适应的资金和生产、检疫设施;(4)具有相应的专业种子生产和检验技术人员;(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领取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种子生产许可证的,应当征得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

11、种子生产许可证是怎样审批的?答:种子生产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制度。

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杂交亲本种子、常规作物原种种子事关重大,生产条件要求较为严格,对生产者的技术要求较高,其种子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外商投资农作物种子企业生产种子由生产所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种子生产许可证。

其他农作物种子的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主要农作物杂交种一般包括杂交水稻和杂交玉米,是否还包括其他作物由各省、直辖市、自治区自行规定。

生产种子的单位应当注意了解种子生产所在地的有关规定。

12、申办种子许可证要经过哪些程序?答:种子法第21条和四川省种子管理条例第9条规定,申办种子生产许可证要经过如下程序:(1)商品种子生产单位或个人在播种前一个月向有关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种子管理部门)提出申请,递交下列资料:单位负责人签署的《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表》;农作物种子生产基地情况介绍;主要技术人员资格证明;注册资本证明;检验设施和仪器设备清单及产权或使用权证明;种子生产质量保证制度等。

(2)种子管理部门核实,必要时种子管理部门可以到基地检查,对条件符合要求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发给《种子生产许可证》。

种子生产单位根据许可内容进行生产。

(3)种子管理部门发现生产单位未按要求进行生产,可根据具体情况,取消生产单位的生产资格,收回《种子生产许可证》。

13、什么是种子经营许可证制度?答:种子经营是指生产出来的种子通过种种渠道、最终到达使用者农民手中的全过程,包括销售的各个环节,售前售中售后服务。

由于农作物种子是特殊商品,国家规定实行许可经营制度。

种子法第26条规定:“种子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种子经营者必须先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凭种子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或者变更营业执照”。

14、种子经营许可证怎样分级审批发放?答:种子法第26条规定:种子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发放制度。

即:(1)一般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种子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2)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主要林木良种的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种子经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3)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并达到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注册资本金额的种子公司和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的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4)四川省种子管理条例第24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到他人的种子生产基地向农民收购种子”。

15、种子经营者应具备哪些条件?答:根据种子法第29条和四川省种子管理条例第14条规定的条件,并达到以下要求:(1)具有与经营种子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资金及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具有能够正确识别所经营的种子、检验种子质量、掌握种子贮藏、保管技术的人员;(3)具有与经营种子的种类、数量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及加工、包装、贮藏保管设施和检验种子质量的仪器设备;(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5)种子经营者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种子的,或者受具有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经营者以书面委托代销其种子的,可以不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

16、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应提交哪些材料?答:应提交下列材料:①个人或单位负责人签署的《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申请表》;②注册资本证明;③检验人员的技术资格证明;④经营范围包含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的,还应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同意为指定经营单位的文件;⑤农业科研育种单位申请领取经营范围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的,还必须提交《品种审(认)定证书》,证明其申请经营的品种(组合)是本单位培育(或引进)并已审定通过的;⑥种子经营场所证明;⑦检验种子质量的仪器设备、加工设备、仓储设施的清单及产权或使用证明;⑧种子管理部门认为需要的其他材料。

17、种子经营者有哪些义务和权利?答:种子法第32条规定:“种子经营者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种子使用者提供种子的简要性状、主要栽培措施、使用条件的说明与有关咨询服务,并对种子质量负责”。

具体来说,种子经营者的义务主要有:(1)种子经营者必须在领取《种子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后,方可按照指定的经营地点、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开展种子经营活动。

(2)每年到发证单位进行《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年检。

种子经营者必须每年3月底以前带《种子经营许可证》正本和副本及有关材料,到发证部门进行年检,种子管理部门对《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登记事项及该单位的农作物种子经营状况进行检查核对,有变动的项目及时更改,发现违背法律法规规定的及时给予纠正,对不符合种子经营条件的吊销其《种子经营许可证》。

没有通过年检的,不得继续经营农作物种子。

(3)经营的农作物种子应当经过加工、分级包装、质量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质量标准并附有种子内外标签的持证检验员签发的《农作物种子质量合格证》。

(4)种子包装标识和内外标签必须载明品种名称、品种特征特性(含栽培要点)、质量指标、数量、生产日期、销售单位等,并与包装内种子相符。

(5)经营进口农作物种子的应当附有中文说明。

(6)建立种子经营档案,载明种子来源、加工、贮藏、运输和质量检测各环节的简要说明及责任人、销售去向等内容。

种子法第36条规定:“一年生农作物种子的经营档案应当保存至销售后二年,多年生农作物和林木种子经营档案的保存期限由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7)接受种子管理和工商、技术监督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8)根据种子法第31条的规定,不得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经营许可证;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无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的规定经营种子。

经营者享有合法经营权。

种子法第32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种子经营者的自主经营权”。

18、什么是种子标签制度?答:标签是指固定在种子包装物表面及内外的特定图案及文字说明(种子法第74条)。

种子标签制度是许多国家种子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之一,其实质是要求经营者真实标明其产品的质量,给使用者充分的选择权利。

鉴于当前我国种子经营者的法制观念还比较淡薄,农民的整体文化水平较低,鉴别种子真伪的能力较弱,因此,我国要求在销售种子时,实行种子标签制度。

种子法明确规定了标签载明的内容。

种子法第35条规定:“销售的种子应当附有标签。

标签应当标注种子类别、品种名称、产地、质量指标、检疫证明编号、种子生产及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进口审批文号等事项。

标签标注的内容应当与销售的种子相符。

销售进口种子的,应当附有中文标签”。

标签一般有浅蓝、浅红、白色三种,浅蓝为原种标签;浅红为亲本种子的标签;白色为生产用种。

销售转基因植物品种种子的,必须用明显的文字条标注,并应当提示使用时的安全控制措施。

另外,种子法第38条规定:“调运或者邮寄出县的种子应当附有检疫证书”。

19、种子使用者的权益有哪些?答:(1)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种子的真实情况和权利。

种子使用者有权询问他所购买的种子的品种特征特性、质量状况、适应范围、栽培技术要点以及日期、是否通过审定等,种子经营者必须如实提供真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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