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教师岗前培训教育法规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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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8期岗前培训高等教育法规概论考点总结 (新)

第68期岗前培训高等教育法规概论考点总结 (新)

《高等教育法规概论》第一章教育法基本原理法律的概念:广义狭义。

广义上法与法律相同,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各种行为规范的总称。

狭义上是指具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按法定的程序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

教育法的概念: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施教育活动行为规范的总称。

教育法的基本原则:保证教育的社会主义性质的原则;教育的公共性原则;公民受教育机会平等的原则;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

教育法的体系结构:纵向五个层次,横向六个体系。

我国现行的基本教育制度:学校教育制度;义务教育制度;成人教育制度;扫除文盲教育制度;教育考试制度;学业证书制度和学位制度;教育督导制度和教育评估制度。

第二章教育法制与教育管理教育法制的概念: 指国家制定的有关教育的法律和制度,是国家有关教育的法律制度的总合。

指有关教育的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的活动过程。

将其理解为依法治教,按照依法治理的原则和方式来管理和规范各种教育活动。

教育法制的特征:能保障国家教育权的有效行使;能保障公民受教育权的实现;能保障学校自主办学;有完善的立法制度和法规体系;有明确的法律责任规定;有完善的法律监督制度;有与法治社会相适应的法律文化教育法与教育政策的关系:教育法与教育政策的可以从联系和区别两方面讨论。

二者联系:①一致的目的。

两者都是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其目的都是为了调整和规范教育活动和教育关系,规范和调整教育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为教育事业保驾护航,以使教育有效地发展,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使教育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②共同的意志。

教育政策和教育法律所体现的意志是相同的,都是国家和人民的意志。

教育政策和教育法规并不是针对某个个人而制定的,而是针对公共教育问题而制定的。

只有当社会上大多数人或相当一部分人遇到了共同的教育问题,且这些问题迫切需要解决时,政府才会制定相应的教育政策和教育法规。

高等教师岗前培训教育法规讲稿(海南省)

高等教师岗前培训教育法规讲稿(海南省)

最后,尹健庭的代理律师认为,株洲市教委一直没有证据证实它有权力对尹健
庭作出限聘决定,因此要求法院依法予以撤销限聘决定。同时,还指出“株教通字
(2001)60号”文件调查情况部分严重失实,而对方也没有证据证实它对事件的调查
结果是真实的,因此要求法院责令其予以更h 正。
10
张文忠说,这次浙江浙中律师事务所的 两位律师不远千里给尹健庭提供无偿法律援 助,不是为了别的,只是帮助他讨个公正的 说法,因为他们赞赏法国思想家伏尔泰的一 句名言:尽管我不同意你的观点,但是我愿 意用生命来捍卫你表达自己观点的权利。
“于是,我第一堂课就进行入学教育。这堂课共讲了五个问题:一、读书目的, 二、读书品质,三、读书态度,四、读书方法,五、学习语文。其中读书目的原文 是这样的:你读书干什么?考大学干什么?总之你为了什么?也许你会说,为了实 现共产主义,为了社会主义建设。我要明确告诉你,读书考大学是为了自己,不是 别人。读书增强了自己的本领,提高了自己的素质,将来能找到一个好的工作,从 而有一个美好的个人生活,比如生活愉快,人生充实,前途美好,事业辉煌,甚至 找到一个漂亮的老婆,生一个聪明的儿子,所以我强调读书应该是为了自己。”
“我讲完这段话后,又跟学生讲,我是以一个家长的身份,以一个朋友的身份, 跟你们讲的一段私下话,知心话,这是不能公开说的。这是我们读书的一个直接目 的、现实目的,但不是惟一目的。同时我又说,为自己读书的口号,核心是愉快生 活,人生充实,提高素质,成就事业。而且h 是以为自己读书始,以为国家人类服8务
2001年 8月31日,湖南省株洲市教育局就此查
图中①4岁时,另一 棵树的树干,贴到它 身上。为了重新直立 起来,这棵树的一侧 不得不比另一侧长得 更快,形成不均匀的 年轮。

山东省高校教师岗前培训《高等教育法学与教师职业道德》知识点

山东省高校教师岗前培训《高等教育法学与教师职业道德》知识点

高等教育法学具有纵向隶属性质的教育行政关系;另一类教育法的执行,简称教育执法,狭义而言仅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受害者通过申诉、行政第一章教育法学与教育法制是具有横向平等性质的教育民事关系。

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法行政使复议、诉讼或者调解、仲裁等方式解决纠纷,教育法学作为一门新兴的具有法学与教育教育行政关系,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履行其教育管理职权实施教育法的活动。

使自己的权利得以恢复,利益得到补救的法学边缘性质的法学分支学科,最初形成于20教育管理职责的过程中所发生的关系。

教育教育执法原则:合法、合理、越权无效、应律制度。

其种类包括:司法救济和非司法救世纪50年代末、60年代初的西德、美国和行政关系不同于一般的行政关系,教育行政急性原则济、私法救济和公法救济、程序救济和实体日本等发达资本主义国家。

关系的主体由教育行政机关、学校及其他教教育法的适用:是指国家司法机关根据法定救济等。

教育法学是运用法学理论研究和解释教育育机构和教师,不同于一般行政关系主体之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法律现象及其产生、发展规律的一门法学分间严格的领导和服从、命令与执行的隶属关专门活动。

第六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支学科。

教育法学具有时代性、边缘性、社系,教育行政机关在行使教育行政职权时要教育法适用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于1995年3月18会性、综合性等基本特征。

社会性具有广泛尊重教育教学活动的特点和规律,体现教育为准绳、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司法日由八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的社会应用性。

民主和学术民主。

独立原则于1995年9月1日起施行。

教育法学的研究对象是:教育法律现象及其教育民事关系,是指平等主体之间的学校及教育法监督:是指所有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教育法》主要对教育领域中的全局性的重产生、发展规律,可分为本质、实践、理论其他教育机构、教师、学生及社会组织在教和公民对所有教育活动的合法性所进行的大问题作出基本的规范,并成为其他教育法三个层面。

高等教育政策法规

高等教育政策法规

《高等教育政策法规》学习心得通过岗前培训中对《高等教育政策法规》的学习,使我对高等学校所涉及的各种法律制度有了一个更加全面和深入的了解,及时掌握了我国高校教育政策的特点以及高校教育方面具体的法规政策,通过对本书的学习也进一步了解和掌握了当前高等教育的现状和面临的热点问题。

同时,通过对书中一个个具体生动的真实案例的分析,使我们更能理解问题发生的本质和解决的重点,为我们今后可能面临的问题给出了合理的解决思路,使我们能更快更好的解决现实存在的问题。

学习这些知识,对于我们今后做一名合格的高校教师,依法搞好高校教育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下面就各章节分别论述其重点及自己的一些心得体会。

一、对高等学校这一主体的了解及掌握高等教育的主体是高等学校,因此高等教育的法律地位体现的是高等学校在法律上所享有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及责任能力。

在这个部分,我们主要了解了高等学校的类型、高等学校的设立、变更与终止、高等学校的权利与义务、高等学校的章程、高等学校的组织机构这几个方面对高等学校有了一个更深入的了解。

明确了高等学校按不同划分标准分为公立高等学校、民办高等学校、普通高等教育、成人高等教育、本科层级院校、专科层次院校等;同时更清晰明了了高等院校的各种权利和义务,包括自主管理权、教育教学权、招生权、学籍管理权、颁发证书权、聘任权、管理财产权、拒绝干涉权等权利,和遵纪守法义务、贯彻方针义务、维护权益义务、提供情况义务、合理收费义务、接受监督义务等义务;同时通过对高校章程和组织结构的学习可以更深入了解学校并为学校的发展提供自己的一份力。

二、对高等学校内主要参与群体的相关法律问题这个部分主要对高等学校内主要群体——教师和学生与学校的法律关系、权利和义务等。

教师和学生是教育的主体,在教育法规中对这两个主体也着重提到。

教师教书育人,为社会培养人才。

教师个人素质对学生的影响十分的大,从而教师不但要提高自身的教学水平,还要提高自身的思想道德素质,在教学中尊重学生人格、保护学生。

北京市高校教师岗前培训高等教育法规概论复习资料

北京市高校教师岗前培训高等教育法规概论复习资料

《高等教育法规概论》第一章教育法基本原理1、简述法律的概念。

1)广义:与法的含义相同,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各种行为规范的总称.2)狭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按法定程序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

2、简述教育法的概念.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教育活动的行为规范的总称。

3、简述教育法的基本原则。

1)保证教育的社会主义性质的原则2)教育的公共性原则3)公民受教育机会平等的原则4)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4、试述教育法体系的基本结构。

纵向和横向结构(P12)5、试述我国的基本教育制度.(P19)6、我国有哪些现行有效的教育法律? 七部1)1980:《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2)1986:《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06最新修改3)199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4)1995:《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5)1996:《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6)1998:《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7)200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章教育法制与教育管理1、如何理解教育法制。

三种含义:1)指国家制定的有关教育的法律和制度,是国家有关教育的法律制度的总合.2)指有关教育的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的活动过程。

3)将其理解为依法治教,按照依法治理的原则和方式来管理和规范各种教育活动.2、试述教育法制的特征。

(P36)1)能保障国家教育权的有效行使2)能保障公民受教育权的实现3)能保障学校自主办学4)有完善的立法制度和法规体系5)有明确的法律责任规定6)有完善的法律监督制度7)有与法治社会相适应的法律文化3、结合实际谈谈如何依法治教.依法治教指依照法律管理教育事业。

具体而言,是指国家机关以及有关机构依照有关教育的法律规定,在其职权范围内从事有关教育的治理活动,以及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社会组织和公民依照有关教育的法律规定,从事办学活动、教育教学活动以及其他有关教育的活动。

高校教师资格证岗前培训教育法(2016版)

高校教师资格证岗前培训教育法(2016版)

教育法治化:即教育法律化和制度化,指国家机关制定完备的教育法律,并依照法律的规定来领导和管理教育事务,促进教育管理的法治化、制度化。

教育法治化4要求:主体合法、内容合法、程序合法、救济有道。

教育法治化含教育立法、教育行政执法、教育司法、教育法制监督。

◆◆◆◆◆◆◆教育法基本理论其职权范围内,依据教育立法的程序制定或认可的调整教育法律关系,规范社会主体的教育行为,规定社会主体教育权利和教育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狭义教育法仅指教育法律,即教育基本法和教育单行法律。

指教育法的内在规定性,是教育法作为特殊法律现象的内在依据,是教育法内部的必然性联系,具体从三方面理解:①教育法是统治阶级关于教育的意志体现,我国教育法是以工人阶级领导的广大人民关于教育的意志和利益的体现;②教育法具有社会性;③教育法的内容归根结底是由一定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对教育活动的需要所决定的。

条):依法治教;提高全民族素质和推进人的现代化;依法保障教育主体合法权益;公民教育权利平等;教育活动符合社会公共利益;推进教育改革、促进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增加教育投入、保障教育经费稳定来源和增长。

,特指法律效力的来源,即法律原则和法律规范的效力的源泉,包括法的创造方式和法律规范的外部表现形式。

:①宪法关于教育的法律规范;②有关教育的法律;(教育法95,学位条例80,义务86,教师法1993,职业96,高等98,民办2002)③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教育的行政法规;④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制定的行政规章;⑤地方性教育法规;⑥地方性教育规章和教育规范性文件;⑦有关教育法的司法解释和有关教育的国际公约和条约。

教育法渊源概念和特点主要是由国家有权机关制定并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教育性的规范性文件。

3特点:①是有权制定教育法律规范的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授权机关制定和发布的,体现了国家的意志。

②规定社会主体的教育性的权利和义务,规定社会主体在教育方面的普遍行为规则或行为模式。

高等教育法规--高校教师岗前培训 PPT


教育法规、高等教育法规
教育法规:是指规范教育领域行为、活动的法 律、法规、规章的统称。它既包括宪法、全国 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又包括国务院制 定的行政法规、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代表 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法规。
高等教育法规:是指规范高等教育领域行为、 活动的法律、法规、规章的统称。它既包括宪 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等
一、 我国教育法制建设概述
(一)与课程相关的几个概念: 1.法律 2.法规 3.政策 4.教育 5.教育法规 6.高等教育法规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法律
法律,是由立法机关制定,国家政权保证执行的行
为准则。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法律是国家机关 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 也可称法,其形式在不同的时期各有不同;狭义的法 律是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是法的一种重 要形式。我国还将这种法律分为基本法律,如刑法、 民法、行政法和其在它法律。两者在制定和修改、调 整的对象上都有一定区别,前者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制定和修改,调整的是国家和社会生活中某一方面带 根本性、全面性的关系,而后者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调整的是国家和社会生活中 某一方面比较具体、实际的关系。
具有纵向隶属性特征的教育行政关系和具有横 向对等性特征的教育民事关系; (6)教育法在调整方法有其自身的特点。
2、我国的教育法制建设
(1)我国教育立法的原则 (2)我国教育立法权限划分体制及程序 (3)我国教育法的法源 (4)我国教育法制建设历程
教育立法的原则
作为国家立法活动之一,教育立法首先 要遵循国家立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2003年教育部《关于加强依法治校工作的若干意见》:依法治校是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 略的必然要求,是教育事业深化改革、加快发展,推进教育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推进 依法治校有利于推动教育行政部门进一步转变职能,严格依法办事;有利于全面推进素 质教育,提高国民素质;有利于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有利于运用法律手段调整、规范

高等教育法规案例

案例分析案例1-12006年6月,某高校进入期末考试阶段,省教育厅领导带领相关人员检查巡视该高校考试工作。

在巡查时发现大三某班级专业课闭卷考试的考场内,学生A某正在偷看纸条,于是检查团人员告知监考老师,责成监考老师收缴其作弊的纸条,并收取了试卷,当场在试卷上注明“作弊”字样。

在此过程中,该学生试图辩解,但是被监考老师制止,事后该学生曾试图向其所在院系和教务处进行辩解,均被拒绝。

考试结束后,监考老师将试卷随纸条一起密封上交教务处,同时通知学生A某所在院系相关老师。

教育厅领导也批评了该学校相关领导,责成他们严肃考试纪律,狠抓考试风气。

该学校的学生管理规定中规定:学生作弊两次以上或者组织学生作弊一次以上,学校可以作出开除学籍的处分。

该学生虽然属于第一次被抓住作弊,但是,鉴于该学生在教育厅领导检查巡视期间公然作弊,情节严重,造成非常不好的影响,所以学校决定对其严肃处理,以儆效尤。

2天以后,学校橱窗中就张贴了学校教务处和校教学委员会联合作出的对该学生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并随后由院系副书记当面通知该学生本人。

该通知并被张贴在学校各院系醒目处以及学生活动场所的醒目处,其上盖有学校教务处的印盖。

请仔细阅读上述案例材料,并回答下面的问题:(1)根据2005年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对学生的纪律处分有哪几种?(2)该高等学校在对该学生作出开除学籍规定的过程中有哪些违反2005年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行为?答案要点:n(1)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n(2)《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54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第56条规定: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57条规定:学校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应当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高校教师岗前培训课件高等教育学pdf

通过讲座、案例分析等形式传授高等教育学 的基本概念和理论。
实践操作
组织新教师进行教学实践,模拟真实课堂环 境,培养实际教学能力。
小组讨论
鼓励新教师分享教学心得,交流教学经验, 共同成长。
导师制度
为新教师配备资深教师作为导师,提供一对 一的指导与支持。
高校教师岗前培训的评估与改进
评估
通过课堂观察:观察新教师的教学表现,评估其教学方法和课堂管理能 力。
个案研究法通过对个别高校、课程、教师等案例进行深入 调查和分析,了解其背后的原因、过程和结果,为高等教 育学理论和实践提供具体实例和经验。
04
高等教育学的实践 应用
高校教师岗前培训的意义与目标
意义
为新入职的高校教师提供必要的教育 学知识和技能,使其能够更好地适应 高等教育环境,提高教学质量。
目标
培养新教师具备高等教育的基本理论 和实践能力,掌握有效的教学方法, 理解教育心理学和课程设计等关键领 域。
高校教师岗前培训的内容与方法
内容 高等教育学基本理论 课程设计与教学方法
高校教师岗前培训的内容与方法
方法
评估与反馈机制
教育心理学与学习理论
01
03 02
高校教师岗前培训的内容与方法
理论授课
引领社会进步
高等教育在社会发展中具有引 领作用,通过创新和改革,推
动社会进步和文明发展。
高等教育的课程与教学
课程设置
教学方法
根据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制定合理的课程 体系,包括通识课程、专业课程和实践课 程等。
采用启发式、探究式、讨论式等多种教学 方法,注重培养学生的自主学习和创新能 力。
教学评价
教学改革
高等教育旨在培养具有创新精 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人才, 为国家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提

大学教师岗前培训(必备5篇)

大学教师岗前培训(必备5篇)1.大学教师岗前培训第1篇今天我们培训的内容是职场礼仪的培训,我们学校高薪聘请了全国讲师黄x为我们培训职场礼仪,黄老师用她那x的讲课艺术为我们上了一堂精彩的课程,真的是使我受益匪浅。

开始的培训内容是教我们学会控制情绪,照顾别人的感受,永不失态。

怎么才能懂得欣赏呢?要求我们必须要有足够的亲和力,带着欣赏的眼光去看每一位学生。

人要有自信,怎么才能是人能够有足够的自信呢?一个人一定要得到3000次表扬与肯定,才能有足够的自信。

我学到了尊重的重要性,尊重别人就是尊重自己,尊重上级是我们的天职;尊重同事是一种缘分;尊重下级和学生是一种美德;尊重对手是一种境界;尊重所有人是人格魅力的体现。

我还学会了有前途的员工必须要拥有的六大能力:超强的形象力;超强的表达力;超强的亲和力;超强的专业技术能力;超强的服务能力;超强的危机处理能力。

那么何为礼仪?礼仪是一种心态,礼仪是细节,礼仪是尊重。

在商务场合用以维护企业与自身形象,并向交往对象表示尊敬友好行为的规范与准则市商务礼仪,懂得商务礼仪极其重要,我们在日常生活中能免会参加一些商务活动,在商务活动中我们如果懂得商务礼仪的话,我们的自信会得到很大提高,也会提高我们自身的身份。

我觉得我通过今天的培训,精神层面得到了升华。

我觉得我的情感和表达能力得到了提高,素质修养也得到了提升。

我非常感谢学校对我们的重视,我觉得我进入昌职使我人生的一次飞跃。

2.大学教师岗前培训第2篇通过参加这次短期培训,我学到了很多东西。

老师们的精彩讲解和闪光的个人魅力,使我受益匪浅,我体会到了他们对于自己的教育理想的执着和坚守。

“守住一间教室”、“戴着镣铐跳舞”,这些话语让人心潮澎湃。

听到老师与孩子们的感人故事以及用爱谱成的一首首教育乐章,我无法抑制自己的感动。

没有崇高的教育理想,没有锲而不舍地向理想迈进的人生态度,没有奉献青春与爱心的精神,他们怎么能在自己的教育人生中创造教育奇迹?这将是我为之奋斗的方向,是我需要用自己的一生去诠释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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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违法行为性质的不同:行政法律责任 (行政处分、行政处罚)、民事行政责任、刑事 法律责任。 2、按照违法主体的不同:①行政机关②学校③ 教师④学生⑤社会 违法时承担法律责任
㈢学校事故及其法律责任承担
学 校 事 故
意外事故
过错事故
学校事故及学校承担责任的判断依据
1、学校、教师方面有无过错?是属于什 么性质的过错? 2、学校、教师方面的过错与学生人身伤 害之间有无因果关系? 3、人身伤害后果的严重程度。
2、学校的权利与义务
㈢教师的法律地位及其权利与义务
1、教师的法律地位 《教师法》第3条规定 2、教师的权利义务 《教师法》第二章规定
㈣学生的法律地位及其权利与义务
1、学生的法律地位
首先是社会的一名成员,学生的身份是国家公 民。其次,作为学校这一特定环境的一员,是受 教育者。再次,部分未满18周岁的学生,具有不 同于18周岁的学生的法律地位。 2、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学生作为受教育者在《教育法》上享有的权利、 还享有一名公民或未成年人应享有的权利。
第一节 教育与法律
一、法律的产生及其功能
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以国家强制力保 证其行为规范的总称。 1、法律是调节人的行为或社会关系的规范。 2、法律是出自国家的社会规范。 3、法律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 4、法律是由国家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二、教育的国家化和教育法的产生
教育世俗化、公共国民教育的普及— —教育纳入国家活动,用行政手段发展公 立学校体制,用法律的手段确立义务性教 育的国民教育制度。
这棵树在37岁时被锯断。 断面上每个年轮包含一 层浅色一层深色:
春天时,木材生长很快, 较宽的浅色说明它生长 旺盛。夏天时,木材长 得致密,颜色也变成深 色。 图中①4岁时,另一 棵树的树干,贴到它 身上。为了重新直立 起来,这棵树的一侧 不得不比另一侧长得 更快,形成不均匀的 年轮。
图中④27岁时, 图中②当它长到12 图中③森林里的一次伐木曾 发生了一次大 岁时,曾遭到一场 给这棵树清理了周围环境。 旱。正如年轮 火灾。用了5年时间, 充足的光线使得它能迅速生 所表明,当时 伤口才完全愈合。 长,形成了宽阔的年轮。 树木长得很慢。
张文忠说,这次浙江浙中律师事务所的 两位律师不远千里给尹健庭提供无偿法律援 助,不是为了别的,只是帮助他讨个公正的 说法,因为他们赞赏法国思想家伏尔泰的一 句名言:尽管我不同意你的观点,但是我愿 意用生命来捍卫你表达自己观点的权利。他 说,尹健庭读书为自己的读书观的正确与否 不是今天庭审案件的内容,他也无意对尹健 庭的读书观做出评价。但他尊重尹健庭对教 育的思考,尊重尹健庭对教育事业不懈的追 求,更尊重尹健庭能对自己的教育理念做出 明确的表达。
《教师法》第十四条规定:“受到剥夺 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 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 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
☆女大学生因怀孕被通报开除欲告学校 侵犯隐私 ★不满学校职称评审状告教育部 武汉 一大学讲师败诉 ☆校规与国家规定抵触无效 作弊学生 告倒暨南大学 ★骗子办学携款失踪 学生状告湖北教 育厅不作为
高等学校教师岗前培训
高等教育法规概论
广西师范学院
陈寿强
2003.8
如果下面这棵树木能够说话,请想象它将会 讲述什么样的故事?
1934年 我的生日是4月14 日,出身在阿恩斯贝格 森林,原生是种子,后 来发芽成长。
一棵大树的经历
1960年 有人随意掷下香烟 蒂,森林着火了。我还 算幸运,只是轻度烧伤, 伤口现在痊愈了。
㈡学校的法律地位及其权利与义务
1、学校的法律地位 教育行政关系——以权力服从为基本原则、以领导与被 领导的行政管理为主要内容的教育行政关系。 是政府与学校之间的纵向关系,主要受行政法调整。 教育民事关系——以平等有偿为基本原则、以财产所有 和流转为主要内容的教育民事关系。
是社会关系,主要受民法调整。
学校事故的几种情况:
1、学校或教师在教育工作中无任何 过错,对所发生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 不负法律责任。
2、如果学校或教师在工作中在某些 过失,但这些过失不是构成学生人身 事故的原因,而是发生事故的一种条 件,则学校或教师应该承担部分责任。
3、对于学校管理失当等原因导致在学校受到伤害或者 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学校应承担部分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 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 成损失的;(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三) 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教师有前款第 (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3 . 4 30 . 3
3.0
37 . 9 59 . 6
8.8
5.1 6.9 1.9
最不发达国家
2.5
3.2
三、国外教育法发展的历史及其特点 ㈠零星立法阶段 ㈡专门对普及义务教育进行立法阶段 ㈢广泛进行教育立法阶段 ㈣教育的综合法治阶段
四、我国教育法制建设的现状
层次 教育基本法 部门教育法 立法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录取率
83.72 88.73 45.44 27.43 33.36 42.12 46.92
年份
1977 1978 1979 1980 1981 1982 1983
录取率
4.76 6.58 5.87 6 5.54 8.09 11.63
年份
1984 1985 1986
2001
录取率
15.69 19.53 28.15 60
8月31日,株洲市教育局就此查处情况向全市发 出情况通报,认为株洲市中学语文教学专业委员会 在评选论文过程中把关不严,缺乏政治敏锐性和政 治鉴别能力,工作有马虎、失职行为;株洲市二中、 市教育局在处理“论文事件”这个问题上态度明确, 但对后来尹擅自推销《人世老枪》一书缺乏应有的 警觉。通报称,按照《教师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同意株洲市二中对尹健庭实行解聘,株洲市(含五 县市区)内的所有学校不聘尹健庭当教师;由二中 收回尹健庭已推销给学生的书;对株洲市中学语文 教学专业委员会予以通报批评,责成其从中认真总 结经验教训;株洲市教育局、二中都要认真吸取教 训,大力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并进一步规范教材和 教辅资料的管理。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
教育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 例、单行条例 政府规章
国务院制定和发布
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及 其常设机构制定 国务院各部、委以及 省级人民政府
五、教育法律关系
㈠学校法律关系的基本特征
⒈学校与政府(不对等、政府主导地位)
⒉学校与社会(财产、邻里、合同关系)
⒊学校与教师(不对等的管理关系) ⒋学校与学生(教育与被教育、管理与被管理关系)
1939年 我今年5岁。因为 有人在附近开辟了一条 新路,我的树身倾斜了。 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 我幸免遇难。 1940年 我生长茂盛,居住 的环境很好。这里雨水 多,春夏季节阳光充足。
1958年 我的邻居搬走了, 光线又好了。
1950年 我的邻居遮住了我 的阳光,夺走了我的养 分。
一棵大树的经历
实现教育的国家责任、复杂教育运行 的有序化、科学化。促使教育法的产生。
历年高考录取率%
年份
1952 1953 1954 1955 1956 1957 1958
录取率
90.85 77.88 73.78 55.92 51.13 41.89 96.90
年份
1959 1960 1961 1962 1963 1964 1965
《教育法》第43条规定学生的义务。
㈤教育法律关系
1、民事法律关系 2、行政法律关系 3、刑事法律关系
第二节 法律的责任
一、教育法规定的法律责任分类 ㈠法律责任及其分类 法律责任是指因违法行为而必须承担 的具有强制性的法律后果。 法 律 责 任
行政法律责任 民事法律责任 刑事法律责任
㈡教育法规定的法律责任分类
2001 76.3 (北京) 122362 2003 (广西) ÷18546
5 =69.98%
高等教育:精英教育
大众化教育(毛入学率达
到15%以上)
知识经济要求国民受教育程度达到大专 水平,即林求高等教育大众化、普及化 大学 毛入学率 15%以下 15-50% 50%以上 精英化阶段 大众化阶段 普及化阶段
6月7日上午8时30分,“尹健庭诉湖南株洲教委不服限制聘用处理决定”一案在 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如期开庭。 株洲市教委对尹健庭的限聘行为是不是具体行政行为和株洲市教委是否有权对 尹健庭实施限聘是法庭辩论的两大焦点。株洲市教委的代理律师认为,对尹健庭通 报的性质,不属于《行政法》规定的行政命令,不会产生行政拘束力,不具备强制 执行条件。因此,通报性质本身不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仅仅是对尹健庭的教师资 格在一定范围内的禁止建议。同时,作为聘用单位的主管部门,对某些不符合聘用 条件的人员,在内部作出聘用岗位的限制,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不构成侵犯应聘 者的劳动权。但尹健庭的代理律师认为,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以特定的人或 事为对象所实施的行政行为。限聘行为是以特定的尹健庭这个人为对象所实施的, 当然是具体行政行为。代理律师还出具了株洲市实验中学,株洲师专附中领导的两 份调查笔录,证实这两所学校已被要求按教委的文件不得聘用尹健庭,这表明株洲 市教委的行政行为已发生了约束力。对于株洲市教委是否有权对尹健庭实施限聘, 代理律师认为,限聘行为明显超越了株洲市教委的职权范围。株洲市教委不是教师 聘用的主体,无权就特定教师的聘用与否直接作出决定。 最后,尹健庭的代理律师认为,株洲市教委一直没有证据证实它有权力对尹健 庭作出限聘决定,因此要求法院依法予以撤销限聘决定。同时,还指出“株教通字 (2001)60号”文件调查情况部分严重失实,而对方也没有证据证实它对事件的调 查结果是真实的,因此要求法院责令其予以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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