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国际展会标志的受侵害情形
涉外定牌加工商标侵权问题研究---优秀毕业论文参考文献可复制黏贴

under trademark law, and consequently does not constitutes a trademark infringement.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benefit balancing principle, deeming OEM as trademark infringement is not conducive to macro-balance between trademark protection and international trade freedom, neither to mid-level balance between trademark protection and OEM industry development, nor to micro-balance between trademark protection and OEM contractors as well as customers. The disputes arising out of the OEM trademark infringement demonstrates the irrationality and immaturity of the legislation in this regard. The future amendments to PRC trademark law should further clarify the criteria regarding trademark infringement assessment and better define the concept of use of trademark. In addition, the PRC Intellectual Property Customs Regulation is also suggested to rescind the IP protection on exported products. Finally, the PRC Supreme Court should formulate and release the relevant judicial interpretations to clarify the concept of OEM as well as it legal features, and to stipulate that the labeling activity under OEM circumstance should not constitute the use of trademark under trademark law, and therefore does not constitute any trademark infringement.
最新2020年工商系统商标法完整题库188题(含答案)

最新2020年工商系统商标法完整题库188题(含答案)2020年工商系统商标法考核题库188题(含参考答案)一、选择题1.依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优先权的期限是(AC)A.申请人自其商标在法国第一次提出注册商标申请之日起6个月B.申请人自其商标在法国第一次提出注册商标申请之日起12个月C.申请人在中国主办的国际展览会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的商标,自该商标展出之日起6个月D.申请人在中国主办的国际展览会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的商标,自该产品展出之日起12个月E.申请人在中国承认的国际展览会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的商标,自该产品展出之日起12个月2.下列选项属于我国商标法规定的商标权的取得形式的是(ABC)。
A.依法注册取得B.通过受让取得C.通过继承取得D.通过使用取得3.集体商标是指以(ABC)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
A、团体B、协会C、其他组织D、个人4.已经注册的商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ABC)A、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B、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C、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D、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5.根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在下列哪些情形下,不需要重新提出商标注册申请?(ACD)A.变更注册人的名义B.改变注册商标标志C.变更注册人的地址D.删减指定的商品6.下列标志中不能作为商标使用和注册的是(ACD)。
A.“同一首歌”片尾曲B.“GB”C.饮料容器的造型D.“红十字”文字和图样7.在我国,一份商标注册申请书不能填写(BC)个类别的商品/服务项目。
A、1B、2C、38.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不能(AC):A、分别转让B、一并转让C、强制许可9.下列选项中属于禁止权效力范围的是(BCD)A.在不类似的服务上使用相同商标B.在同种商品上使用近似商标C.在同种服务上使用相同商标D.在类似服务上使用近似商标10.针对商标评审,下列说法中,正确的说法是(ABC)A、商标评审委员会工作人员是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的,应当回避;B、商标评审委员会工作人员与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的,应当回避;C、商标评审委员会工作人员与申请商标注册或者办理其他商标事宜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D、在任何情况下,只要商标评审委员会工作人员秉公办事,就可以不回避。
展会专利侵权投诉处理及应对

展会专利侵权投诉处理及应对作者:暂无来源:《汽车维修与保养》 2017年第10期2017年3月在北京举办的“2017北京国际汽保展览会”上,平谷区知识产权局指派执法人员进驻展会开展知识产权执法工作,共处理专利侵权投诉纠纷及展会现场假冒专利40余件。
那么,在展会上发生专利侵权或被投诉情况下,参展商应如何采取有效措施应对可能存在的侵权以及被诉侵权是参展企业迫切关心的问题,本文对此进行简要阐述,以供行业内参考。
一、展会期间,权利人发现专利侵权应如何投诉1. 权利人向谁投诉根据我国《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八条规定: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向展会知识产权投诉机构投诉也可直接向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投诉。
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通常是指展会举办地的商标局、专利局、版权局等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
其中“知识产权投诉机构”根据该《办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展会知识产权投诉机构应由展会主办方、展会管理部门、专利、商标、版权等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的人员组成,其主要职责是接受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投诉,暂停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的展品在展会期间展出;将有关投诉材料移交相关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协调和督促投诉的处理等。
但并非所有展会均会设立知识产权投诉机构。
如该《办法》第六条规定,三天以上(含三天)的展会,且展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展会主办方才有义务成立展会知识产权投诉机构。
未设立投诉机构的,展会主办方应当将展会举办地的相关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的联系人、联系方式等在展会场馆的显著位置予以公示。
因此权利人可以选择向展会专门的知识产权投诉机构(如有)或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投诉。
2. 投诉被受理的条件根据该《办法》第八条规定,权利人向投诉机构投诉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主体资格证明,即个人应当提交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单位应当提交有效的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副本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2)专利权有效的证明,即专利登记簿副本,或者专利证书和当年缴纳专利年费的收据。
2020年6月15日起施行的商标侵权判断标准

2020年6月15日起施行的商标侵权判断标准第一条为加强商标执法指导工作,统一执法标准,提升执法水平,强化商标专用权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商标法实施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商标执法相关部门在处理、查处商标侵权案件时适用本标准。
第三条判断是否构成商标侵权,一般需要判断涉嫌侵权行为是否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的使用。
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容器、服务场所以及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以识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行为。
第四条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的具体表现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一)采取直接贴附、刻印、烙印或者编织等方式将商标附着在商品、商品包装、容器、标签等上,或者使用在商品附加标牌、产品说明书、介绍手册、价目表等上;(二)商标使用在与商品销售有联系的交易文书上,包括商品销售合同、发票、票据、收据、商品进出口检验检疫证明、报关单据等。
第五条商标用于服务场所以及服务交易文书上的具体表现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一)商标直接使用于服务场所,包括介绍手册、工作人员服饰、招贴、菜单、价目表、名片、奖券、办公文具、信笺以及其他提供服务所使用的相关物品上;(二)商标使用于和服务有联系的文件资料上,如发票、票据、收据、汇款单据、服务协议、维修维护证明等。
第六条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的具体表现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一)商标使用在广播、电视、电影、互联网等媒体中,或者使用在公开发行的出版物上,或者使用在广告牌、邮寄广告或者其他广告载体上;(二)商标在展览会、博览会上使用,包括在展览会、博览会上提供的使用商标的印刷品、展台照片、参展证明及其他资料;(三)商标使用在网站、即时通讯工具、社交网络平台、应用程序等载体上;(四)商标使用在二维码等信息载体上;(五)商标使用在店铺招牌、店堂装饰装潢上。
怎样理解“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商标不得使用”

怎样理解“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商标不得使用”当公众看到“NBA”时,会直接联想到“美国职业篮球联赛”,那当“NBA”指定使用在与“篮球联赛”相关的商品或者服务上时,公众是否会联想到这些商品或者服务的提供者为“美国职业篮球联赛”的主办方/经营者,或者与主办方/经营者有特殊关系的主体那?笔者认为,从普通公众的一般认知水平来看,答案当然是肯定的,公众会自然而然地联想到标记有“NBA”标识的商品或者服务来源于“NBA”的主办方/经营者,或者与“NBA”主办方/经营者有特殊关联的主体。
如果标记有“NBA”标识的商品或者服务不是由“NBA”主办方/经营者有特殊关联的主体持有,那将与消费者的消费期望相悖,误导消费,从而造成相关公众对产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损害“NBA”实际主办方/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也将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根据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商标不得使用”,并结合2016年12月原商标局(现国知局)颁发的《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对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商标文字构成包含体育赛事或者博、展览会等活动名称时,申请主体须为体育赛事或者博、展览会的主办方或者经营者,否则将被视为“其他易导致公众误认的”的情形。
但是,近日,笔者注意到第25083020号“EuroCup 及图”商标驳回复审行政诉讼案件中,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中“误认内容”提出了“新”的观点。
01基本案情申请人“EUROLEAGUE PROPERTIES S. A.(中文翻译为:欧蓝资产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30日向原商标局(现国知局)申请注册第25083020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为第28类的“视频游戏操纵杆”。
原商标局经审查,驳回了该商标的注册申请,理由之一为:该英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关于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的侵权问题及对策

关于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的侵权问题及对策在当今全球化的经济环境中,国际贸易日益频繁,知识产权的保护变得尤为重要。
然而,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侵权问题却屡见不鲜,给各国企业和经济发展带来了严重的负面影响。
本文将深入探讨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侵权的主要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一、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侵权的表现形式1、商标侵权在国际贸易中,商标侵权是较为常见的一种形式。
一些不法商家未经授权,擅自使用他人知名商标,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产品。
这不仅损害了商标所有者的品牌形象和声誉,也欺骗了消费者,扰乱了市场秩序。
2、专利侵权专利侵权主要包括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制造、使用、销售、许诺销售或进口专利产品,或者使用专利方法等。
在一些技术含量较高的行业,如电子、制药等,专利侵权问题尤为突出。
3、著作权侵权著作权侵权常见于软件、音乐、影视作品等领域。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传播其作品,或者对其作品进行修改、翻译等,都构成著作权侵权。
4、商业秘密侵权商业秘密是企业在长期经营过程中积累的具有经济价值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在国际贸易中,一些企业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竞争对手的商业秘密,从而获得竞争优势。
二、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侵权的原因1、经济利益驱动侵权者往往为了追求高额利润,不惜冒险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
假冒伪劣产品的生产成本低,而售价却能与正品相媲美,这使得一些不法分子趋之若鹜。
2、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淡薄一些企业和个人对知识产权的重要性认识不足,缺乏尊重他人知识产权的意识。
同时,部分国家和地区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制度不完善,执法力度不够,也助长了侵权行为的发生。
3、国际贸易的复杂性国际贸易涉及多个国家和地区,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文化背景和商业习惯存在差异,这给知识产权的保护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此外,跨国交易中的信息不对称,也使得侵权行为难以被及时发现和制止。
4、技术发展的影响随着互联网和数字技术的飞速发展,知识产权的传播和复制变得更加容易。
会展方面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国际博览会(以下简称“博览会”)由我国某市人民政府主办,旨在推动我国会展产业的发展,提升我国在国际上的影响力。
2018年,某市人民政府与我国某知名会展公司(以下简称“会展公司”)签订了《某国际博览会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约定由会展公司负责博览会的组织、策划、实施和运营。
合同签订后,双方按照约定履行了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然而,在博览会举办前夕,双方因合同履行问题产生纠纷,最终诉至法院。
二、案情简介1. 纠纷焦点本案纠纷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博览会场地使用费的计算方式及支付期限;(2)博览会宣传推广费用的承担及支付方式;(3)博览会期间的安全保障及事故责任划分;(4)博览会期间设备租赁费用的承担及支付方式。
2. 争议事实(1)关于场地使用费的计算方式及支付期限:合同约定,博览会场地使用费为人民币500万元,支付期限为博览会举办前一个月。
然而,在实际履行过程中,双方对场地使用费的计算方式产生争议。
会展公司认为,场地使用费应按实际使用面积计算,而某市人民政府则主张按合同约定的面积计算。
(2)关于博览会宣传推广费用的承担及支付方式:合同约定,宣传推广费用由双方共同承担,支付方式为博览会举办前一个月内支付。
在实际履行过程中,双方对宣传推广费用的具体数额及承担比例产生争议。
(3)关于博览会期间的安全保障及事故责任划分:合同约定,博览会期间安全保障由某市人民政府负责,事故责任划分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然而,在实际履行过程中,双方对安全保障措施及事故责任划分存在分歧。
(4)关于博览会期间设备租赁费用的承担及支付方式:合同约定,设备租赁费用由会展公司承担,支付方式为博览会举办前一个月内支付。
在实际履行过程中,双方对设备租赁费用的具体数额及支付方式产生争议。
三、法院判决1. 关于场地使用费的计算方式及支付期限:法院认为,合同约定场地使用费按合同约定的面积计算,双方应按约定履行。
至于实际使用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存在差异,应由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会展活动中的知识产权保护考核试卷

A.产品形状
B.产品图案
C.产品色彩
D.产品材料
15.以下哪项不属于商标的主要功能?( )
A.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
B.表示商品或服务的质量
C.便于消费者识别
D.保护商品的生产工艺
16.在会展活动中,以下哪项不是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
A.展会演讲稿
四、判断题(本题共10小题,每题1分,共10分,正确的请在答题括号中画√,错误的画×)
1.会展活动中,参展商可以随意使用他人的知识产权,不需要获得授权。()
2.会展活动中,著作权保护的作品必须是具有独创性和艺术性的表达。(√)
3.在会展活动中,举办方对参展产品的知识产权保护不负任何责任。(×)
4.会展活动中,商标的使用仅限于标识商品的来源,不涉及商品的质量。(×)
10.会展活动中,判断商标侵权的主要标准是是否导致消费者混淆。(√)
五、主观题(本题共2小题,每题10分,共20分)
1.请简述在会展活动中,举办方应如何采取措施保护参展商的知识产权,并说明这些措施的重要性。(10分)
2.假设你是一家参展企业的知识产权顾问,请你为企业制定一份会展参展前的知识产权自查清单,并简要说明每项自查内容的目的。(10分)
17.会展活动中,以下哪些信息应当被包含在展品标签上以保护知识产权?( )
A.参展商名称
B.产品名称
C.商标标识
D.专利号
18.以下哪些情况可能导致著作权侵权?( )
A.未经许可复制他人的艺术作品
B.未经许可改编他人的音乐作品
C.未经许可翻译他人的文学作品
D.在网络上分享他人的作品
19.会展活动中,以下哪些措施有助于保护参展商的商标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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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国际展会标志被侵犯的现象极为普遍,如展会的名称被模仿,主题及创意被抄袭,会徽被盗用等。
2005年9月在广州举办的第23届广州国际美博会也遭遇了相同的问题。
在该国际展会召开之前,广州凯能展览服务有限公司以“美博会”名义通知参展商,该展会已更改地点与展期,该公司还宣称已有1000家美容企业参展,而且是与法兰克福某国际展览公司合作。
最终经美博会组委会通过媒体澄清,美博会并未改变时间及地点,广州凯能展览服务有限公司的做法有混淆参展商视听之嫌,是借广州美博会的名气“蹭吃”。
省美协对此感到非常困扰,但因法律对此并未提供救济途径,只能不断向来电咨询者解释并无此事,并通过网上发布公告等方式提醒美容企业“小心”。
上海世博会期间发生的“世博第一案”也系展会标志侵权的典型案例。
2002年初至2003年上半年,上海弘辉房产公司(以下简称弘辉公司)在其开发销售房产项目的过程中,擅自使用与上海世博会申办会标(以下简称“申博徽标”)相近似的图文组合标识作为其楼盘标志,将上海世博会的中英文主题词作为其宣传材料,并将其楼盘取名为“士博汇弘辉名苑”。
上海世博会事务协调局以弘辉公司侵权为由,于2004年5月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该案经过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定:(1)弘辉公司使用的楼盘标志侵犯了上海世博会事务协调局对申博徽标所享有的特殊标准权利。
从社会公众的一般注意力分析,弘辉公司使用的楼盘标志与申博徽标在整体的布局、文字的布局以及主体部分的图形方面皆具有相似点,上述相似点互相结合,则容易使得社会公众对两者产生误认,或者认为两者之间具有某种特定关系,故弘辉公司的使
用与申博徽标相似的楼盘标志,侵犯了上海世博会事务协调局享有的申博徽标特殊标志权利。
(2)弘辉公司使用“城市,让生活更美好”这一主题词,其行为性质为擅自以复制、发行的方式对上海世博会主题词进行商业性使用,侵犯上海世博会事务协调博局对上海世博会主题词的著作权。
(3)弘辉房产公司的楼盘名称使用了与“世博会”读音一致的“士博汇”,显系借助“中国2010年上海世界博览会”之名,以提升其楼盘的知名度,获取更大之商业利益。
故其楼盘名称侵犯了上海世博局对“中国2010年上海世界博览会”享有的专有名称权及对“上海世博会”所享有的特殊标志权。
弘辉公司不服,上诉至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弘辉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第一个案例体现的是贸易类国际展会名称、展会主题及创意被抄袭及模仿的情形,第二个案例反映的是非贸易类国际展会标志被侵犯的情形,但两者的处理结果却迥然不同。
而就第二个案件而言,法院最终判决上海世博会事务协调局胜诉,因弘辉公司侵犯了上海世博会事务协调局“世博标志专有权”的多项内容。
由此可见,世博会标志在我国受到特殊保护,相比之下,其余的展会标志被侵犯时,权利人却无法实现公力救济。
我国除了上海世博会的标志获取专门的知识产权以外,其余的国际展会特别是贸易类展会的标志并未获取知识产权,这显然是造成国际展会标志不断被侵害的原因之一,严重损害了国际展会品牌的形成与展会经济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