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木的著作权也受保护

合集下载

吴汉东《知识产权法》读后感读书笔记

吴汉东《知识产权法》读后感读书笔记

吴汉东《知识产权法》读后感读书笔记篇1:标题:《知识产权法》读后感:像保护糖果一样保护创意嘿,大家好!我是小明,今天我要和大家分享我读了吴汉东老师的《知识产权法》这本书的读后感。

你知道吗,这本书就像是一把打开宝藏的钥匙,让我对保护我们的创意和想法有了全新的认识!首先,我要说,知识产权就像是我们心爱的糖果。

你想想,如果你有一块超级好吃的糖果,你肯定不想让别人随便拿走对吧?知识产权就是保护我们的“糖果”不被随便拿走的规则。

“小明,你说知识产权,那是什么啊?”小华好奇地问我。

“嗯,知识产权啊,就像是给每个人的创意和发明贴上一个‘这是我的’的标签。

”我一边吃着我的糖果一边解释。

“就像我们的作业,不能让别人随便抄一样吗?”小华好像有点明白了。

“对头!就是那样。

”我高兴地拍了拍小华的肩膀。

书中讲到,知识产权包括专利、商标、著作权等等。

这就像是我们每个人都有一个小小的宝箱,里面装着我们的创意和发明。

如果我们不保护好它们,别人就可能偷偷拿走我们的宝贝。

“那如果有人偷走了我们的创意怎么办呢?”小华担心地问。

“别担心,书中说,如果有人偷了我们的创意,我们可以用法律来保护我们的权益。

”我安慰小华。

“法律?那是什么?”小华的眼睛瞪得大大的。

“法律就像是一个大哥哥,当我们的权益受到侵犯时,它会站出来保护我们。

”我尽量用简单的语言解释。

“哦,那太好了!那我们是不是可以随便用别人的东西呢?”小华又问。

“当然不是啦!我们也要尊重别人的知识产权,就像我们希望别人尊重我们的一样。

”我认真地说。

读了这本书,我学到了很多。

比如,如果我们写了一首歌,画了一幅画,或者发明了一个新的玩具,我们都可以申请知识产权保护。

这样,我们的创意就像穿上了一件防弹衣,不怕别人随便拿走了。

“哇,那我们是不是可以成为发明家了?”小华兴奋地跳了起来。

“当然可以!只要我们有创意,有想法,就可以成为小小的发明家。

”我鼓励小华。

总之,读了《知识产权法》这本书,我明白了保护创意的重要性。

以法之名促进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

以法之名促进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

检察风云 PROSECUTORIAL VIEW2023年第22期演出票务规制2023年9月12日,文化和旅游部、公安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大型营业性演出活动规范管理促进演出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的通知》(下称《通知》),对加强票务管理作出要求:大型演出活动实行实名购票和实名入场制度,每场演出每张身份证件只能购买一张门票,购票人与入场人身份信息须保持一致。

近期,“某知名歌手演唱会前,‘黄牛’集体退票”引发关注。

由于该演唱会的主办方坚持“强实名制(人、证、脸一致)+不可转赠+可在规定时间内退票”的票务规则,导致大量“黄牛”不得不在演出前“割肉”离场。

《新华每日电讯》评论称,主办方跟“黄牛”“刚到底”的做法,是一次很好的守法示范,为打击倒票“黄牛”树立了样板。

今年以来,票源管理被列为演出市场票务监管重点。

4月,文化和旅游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演出市场管理规范演出市场秩序的通知》,明确提出“督促演出举办单位、演出票务经营单位,面向市场公开销售的营业性演出门票数量,不得低于核准观众数量的70%”。

与之相比,《通知》进一步提高了大型演出活动的门票销售比例——演出举办单位面向市场公开销售的门票数量,不得低于核准观众数量的85%。

而且对其余15%门票,应当在演出前24小时进行个人信息绑定,做到“实名绑定、实名入场”。

知识产权保护文化消费产品已经成为知识产权侵权的重灾区,由此带来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日益凸显。

譬如,互联网音乐版权领域侵权事件多发,“音乐搬运工”频现,而权利人维权效果并不理想。

此类情况引起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江地区人民检察院(下称“张江检察院”)检察官的注意。

作为“实现知识产权检察综合履职”的重要载体,张江检察院于2022年7月,联合公安机关、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开展了互联网音乐版权专项治理活动。

检察官通过建立大数据模型,对电商平台的信息进行数据碰撞、甄别梳理,发现有电商平台商户未经著作权人授权,售卖含有大量侵权盗版音乐作品资源的U盘、光盘、网盘,涉嫌侵犯著作权犯罪。

谈我国实用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的相关法律问题

谈我国实用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的相关法律问题

谈我国实用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的相关法律问题作者:王一萍来源:《法制与社会》2012年第20期摘要近些年社会各方机构对艺术普及的推动使得大众艺术鉴赏热情不断升温,除了价值连城的收藏品之外,“造型艺术和工业产品相结合”的实用艺术品由于其同时满足了大众的实用性需求和审美享受,越来越广泛的受到大众的青睐。

从我国已有的法律规定看,实用艺术作品法律保护中:实用成分与艺术成分可以分离的实用艺术品中的艺术成分可以得到著作权法保护,而对实用成分与艺术成分不可分的实用艺术品的法律保护,则出现了“真空”。

这种“真空”又导致了我国国民的实用艺术作品与外国国民(伯尔尼成员国国民)的实用艺术作品保护不对等的状况。

本文期冀通过介绍国内司法实践案例,重点分析总结与“实用性和艺术性不可分的实用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有关的法律问题。

关键词艺术作品著作权法律保护作者简介:王一萍,中央民族大学民商法专业。

中图分类号:D923.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2)07-295-02一、实用艺术作品的概念界定对于实用艺术作品(works of applied art)的概念,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出版的《伯尔尼公约指南》中指出,公约使用这个词以适用于装饰品和玩具、珠宝饰物、金银器具、家具、壁纸、装饰物、服装等制造者的艺术贡献。

我国199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及2001年进行修订均未对“实用艺术作品”这一概念进行规定。

学术界与实务界普遍认为,实用艺术作品应当兼具实用性、艺术性、独创性和可复制性。

从语义上分析,实用艺术作品需具备三个要素:实用、艺术和作品。

实用,即物品必须具备实际实用的目的。

艺术,即通过形象具体的反映社会生活、表现作者思想感情的一种社会意识形态。

作品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够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二、对实用艺术作品的著作权法保护的法律依据依据请求保护的主体资格不同可分为涉外“伯尔尼成员国向我国请求实用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的法律依据”和“我国公民主张实用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的法律依据”两个方面来阐释。

实用艺术作品是什么

实用艺术作品是什么

实用艺术作品是什么作者:周建中来源:《艺术科技》2013年第04期摘要:实用艺术作品是什么,它的特征是什么,时至今日在法律上仍无明确的规定。

这一特殊艺术作品在理论与司法实践中常与美术作品、工业品外观设计以及工艺美术品相混淆,给权利保护带来困扰。

只有准确清晰地划定实用艺术作品的边界,才能使实用艺术作品得到有效保护,真正发挥法律保护和激励艺术创作的作用。

关键词:实用艺术作品;特征;区别随着人们物质生活水平的逐步提高,在选择商品时,实用性不再是唯一的标准,人们越来越看重产品的外在美观性。

本文要讨论的就是既有实际的使用价值,又具有美观性甚至还可以收藏的艺术作品。

实用艺术作品在我国有着广阔的市场,例如浙江省云和县的木制玩具、江苏南通的布艺产品、各式具有民族特色设计独特饰品、摆设、服装,还有大量以民间工艺品形式出现的实用艺术作品正日益地走向国际市场,我国已发生多起关于实用艺术作品的著作权纠纷案,权利保护存在的争议一直没有得到解决。

如何界定实用艺术作品,目前在法律上并没有明确规定,导致保护缺失、超国民待遇等问题出现。

要使实用艺术作品得到保护,首先要回答实用艺术作品是什么。

1 实用艺术作品的概念我国对实用艺术作品并没有明确的定义,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出版的《伯尔尼公约指南》指出,公约使用这个综合词以适用于小装饰品、玩具、珠宝饰物、金银器具、家具、墙纸、装饰物、服装等制作者的艺术贡献①。

《著作权法》修改草案首次将“实用艺术作品”纳入了著作权保护范围,第三条定义为:“实用艺术作品,是指具有实际用途的艺术作品。

②”从以上的规定可以看出,只有同时具备了实用性和艺术性两方面的特征,才属于实用艺术作品。

至于实用艺术作品的实用性和艺术性结合的方式和认定,各国有各自不同的标准,在著名的乐高诉可高案件中,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实用艺术作品是,“具有实用性、艺术性并符合作品构成要件的智力创作成果③”,二审法院对此予以认可。

浅析实用艺术品著作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冲突与解决

浅析实用艺术品著作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冲突与解决

文化艺术浅析实用艺术品薯作权与外观没计专利权冲突与解决高翔(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北京市100088)随要]实用艺术品兼具实用性与艺术,出的特点,使其具有同时获得著作权保护以及夕}观设计专利权保护的可能,故而容易引发著作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两种权利问的冲突。

本姒实用艺术品著作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利冲突这一现象入手,剖析了实用艺术品著作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权利的含义。

分析了两种权利产生冲突的原因.弗歪过理性的思考探寻缓解两种教利冲突的方法。

I关键词I实用艺术品;著作权;外碗设计专利权;权利冲突一、基本案情1999年9月15日,英特莱格公司以可高公司侵犯其玩具积木块实用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为由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停止侵杈、销毁侵权物品、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1O 万元及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代理费。

而在当时,被诉侵权的可高公司制造的玩具早在1996年就已经申请了我国的外观设i十专利。

也就是说可高公司制造的那部分玩具在获得我国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情况下,又被英特莱格公司控诉侵犯了其玩具实用艺术作品的著作权。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英特莱格公司是本案涉及的多种玩具积木块实用艺术作品在中国的著作权及相关权益的所有者。

英特莱格公司所在国瑞士及中国均为‘f白尔尼公§协成员国,依a白尔尼公§嗲第2条的规定,公约保护的文学艺术作品包舞实用艺术作品,故中国对起源于《『白尔尼公}嗲成员国国民的实用艺术作品负有保护义务。

可高公司产品与英特莱格公司主张权利的多种玩具积木块实质性相似,构成侵杈。

故法院判决可高公司停止生产、销售侵杈产品和赔偿英特莱格公司的经济损失。

本案属于现实生活中实用艺术品著作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冲突比较典型的案例,引发了我如下思考:什么是实用艺术品?在实用艺术品保护上,著作权与外聊i殳i f专利权有什么区另妒著作杈与外观溺十专利权之间为何冲突7解决这种冲突的出路又在何方7以下我将围绕这些问题展开讨论。

实用艺术作品宜为著作权独立的保护对象

实用艺术作品宜为著作权独立的保护对象
法院认定对外国人的实用艺术作品给予保护并认定实用艺术作品应纳入美术作品一类181在英特莱格公司诉可高天津公司侵犯乐高玩具积木块实用艺术作品著作权一案中法院确认了实用艺术作品应当具有实用性艺术性独创性和可复制性但在艺术性的问题上要求具有一定的艺术创作高度这种创作高度至少应使一般公众足以将其看作艺术品
东 辟 右 0 1 3年 第 3期
性 ,就可 以认 定一件 实用艺术 作 品。独创性 和可 复制性是 实用艺 术作 品纳入 版权 法保护 的条件 ,功 能性 即实用性 则表 明实用艺 术作 品是特 殊 的版权保 护客体 ,是其 区别 于其他作 品类别 的身份标 志 。 从 实用
性 与艺 术性 的结合 方式 上 。又可将 实用 艺术作 品分 为两种 情况 : 实用 成分 与艺 术 成分可 以分 离 的实用 艺
著 作 权 的 保 护 问 题 ,阐 明 自己 的 观 点


实 用 艺 术 作 品 的 界 定
“ 实用 艺术作 品 ”一词来 源于英 文 “ w o r k s o f a p p l i e d a r t ” 。 《 保 护文学 和艺 术作 品伯尔 尼公 约》 ( 以
下 简称 《 伯尔 尼公约 》 )实用 艺术 作 品界定 为 “ 具 有实 用性 、艺 术性并 符合 作 品构成 要件 的智 力创作 成
在 我 国对实 用艺术作 品是否 可 以归入 现行 《 著作 权法 》 中的美 术作 品 ,直 接为其 提供保 护 ,还是 对 实用艺 术品作 为单独 的作 品类 型予 以保护 ;将实用 艺术作 品归入美 术作 品是立 法 的本意 ,还 是 与著作权 法修 改前一样 ,美术作 品不包括 实用艺 术作 品 ,如果归人 著作权保 护 ,保护 的标准 应该 是怎样 的 .这 些 问题 ,部分人 持赞成 态度 、部分 人持否定 态度 ,也 有人认 为是不 明确 的 ,本 文欲通 过讨论 实用 艺术作 品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我国公民著作权()。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我国公民著作权( )A. 随作品的发表而自动产生B. 随作品的创作完成而自动产生C. 在作品上加注版权标记后自动产生D. 作品以一定的物质形态固定后产生答案解析B.随作品的创作完成而自动产生根据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国公民的著作权在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就自动产生。

著作权是有期限的保护著作人知识财产的权利。

著作权分为著作人格权与著作财产权。

著作权要保障的是思想的表达形式,而不是保护思想本身。

著作权在一定期限经过后,著作财产权即归于失效,而属公有领域,任何人皆可自由利用。

著作权作品特征如下:1、作品是思想、情感的表现形式,不是思想、情感本身2、作品应当具有独创性3、该表现形式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范畴著作权受保护对象如下:1、文字作品;2、口述作品;3、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4、美术、建筑作品;5、摄影作品;6、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7、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8、计算机软件;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著作权不受保护对象如下:一、不具备作品实质条件,主要有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二、为保护国家或社会公众利益的需要,不适宜以著作权法保护1、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2、时事新闻(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中的时事新闻,是指通过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报道单纯事实消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创作作品的自然人是作者。

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视为作者。

第十八条自然人为完成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

民法典118条内容(一)

民法典118条内容(一)
民法典118条内容
引言
在民法典中,第118条主要规定了关于著作权的内容。

作为一位
资深的创作者,我们有责任对此进行详细阐述。

著作权的定义和主体
•著作权是指作者对其创作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的权利。

•著作权主体主要包括个人和组织两类,即作者及其合法继承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著作权的内容
•著作权包括署名权、修改权、发表权、复制权、发行权、表演权、展览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

著作权的内容归属
•著作权归属于作者,但法律规定的例外情况除外。

•著作权可以按照法律规定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

著作权的保护期限
•著作权的保护期限根据不同类型的作品有所不同,一般的原则是作者终身及50年。

•对于合作作品、匿名作品、众多作者合作作品等特殊情况,保护期限有特殊规定。

著作权的侵权和追究责任
•对著作权的侵权行为,权利人有权依法追究侵权人的民事责任和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在某些情况下,侵权行为可能构成犯罪,侵权人还需承担刑事责任。

著作权的保护措施
•对于作者来说,应及时在适当的场合对自己的作品进行署名,保护自己的署名权。

•对于他人使用自己的作品,作者可以选择许可或者授权使用,建立合理的合同关系。

•对于侵权行为,作者有权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

结论
民法典第118条对著作权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明确了著作权的定义、主体、内容归属、保护期限等方面的内容。

作为创作者,我们应当深入了解这些规定,保护自己的创作成果,维护自己的权益。

北京发布知识产权案例 十大经典案例分析

北京发布知识产权案例十大经典案例分析17:51来源:网易新闻13日上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中英文双语版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年度“十大典型案例”和“十大创新性案例”。

其中,琼瑶诉于正案、“中国饮料第一罐”虚假宣传案、搜狗诉奇虎不正当竞争案等榜上有名。

北京发布知识产权案例世界知识产权日临近,今日上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2015年北京市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情况,并发布中英文双语版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年度“十大典型案例”和“十大创新性案例”。

此次发布的北京市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及“十大创新性案例”均是2015年度终审生效的案件。

十大知识产权典型案例(详细案例见下一页)案例一:琼瑶诉于正侵害著作权纠纷案案例二:“中国饮料第一罐”虚假宣传纠纷案案例三:“一种聊天机器人系统”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案案例四:“滴滴打车”商标权侵权纠纷案案例五:“清样”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案案例六:《红色娘子军》著作权侵权纠纷案案例七:“超级MT”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案例八:旅游卫视台标著作权侵权纠纷案案例九:“雅培米粉罐”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案例十:销售计算机软件加密锁侵犯著作权罪案十大知识产权创新案例案例一:搜狗诉奇虎阻碍浏览器安装设置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案例二:“极路由”屏蔽视频广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案例三:积木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案例四:“莫言”商标驳回复审行政案案例五:“优衣库”侵害商标权纠纷案案例六:“启航”商标先用权纠纷案案例七: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案案例八:小米公司诉奇虎公司管辖异议案案例九:“歼十”战机模型著作权纠纷案案例十:《贾志刚说春秋》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此次发布的“十大典型案例”分别是琼瑶诉于正侵害著作权纠纷案、“中国饮料第一罐”虚假宣传纠纷案、“一种聊天机器人系统”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案、“滴滴打车”商标权侵权纠纷案、“清样”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案、《红色娘子军》著作权侵权纠纷案、“超级MT”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旅游卫视台标著作权侵权纠纷案、“雅培米粉罐”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销售计算机软件加密锁侵犯著作权罪案。

玩具行业形势分析

玩具行业形势分析在玩具行业中,安全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由于儿童的免疫系统相对较弱,对化学物质的敏感性较高,因此玩具材料的安全性至关重要。

玩具公司需要确保他们所生产的玩具符合国家和国际的安全标准,避免使用有害物质,如铅和有害塑料。

玩具设计也需要避免尖锐、易碎等因素,以防止儿童的意外伤害。

玩具是儿童成长过程中必不可少的物品,同时也扮演着家长购买的一个必需品。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对生活品质和儿童教育的重视程度也越来越高,因此玩具行业正在快速发展。

随着市场需求的不断变化,玩具行业需要不断地创新以满足消费者的需求。

随着儿童年龄段的不同和兴趣爱好的差异,儿童对玩具的需求也会有所区别。

因此,玩具企业必须针对不同年龄段和不同性别的儿童推出符合他们兴趣爱好的产品,以满足消费者的需求。

为了在市场上占据一席之地,在产品设计上要不断创新,推出更加有吸引力的产品。

本文内容信息来源于公开渠道,对文中内容的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或可靠性不作任何保证。

本文内容仅供参考与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相关领域的建议和依据。

一、玩具行业形势(一)市场现状分析1、市场规模扩大玩具行业是一个庞大的消费品市场,涉及到儿童、青少年及成人等各个年龄阶段。

近年来,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城镇化进程的加速,玩具消费市场规模不断扩大。

2、玩具种类丰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玩具种类也越来越多元化。

除了传统的益智、模型等类型的玩具,电子玩具、智能玩具、VR/AR玩具等新型玩具层出不穷,满足了不同年龄层次消费者的需求。

3、国内外市场形势不同国内玩具市场处于高速发展期,但由于人口结构方面的限制,国内市场的增长速度已经开始放缓。

与此同时,国际市场对智能玩具等高附加值产品的需求不断增长,出口市场日渐壮大。

(二)行业竞争格局分析1、市场份额不均衡目前,玩具行业市场份额不均衡,头部企业占据大多数市场份额。

2、品牌竞争激烈随着市场规模的扩大,玩具行业的品牌竞争也日趋激烈。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积木也有著作权乐高获赔5万元
积木是孩子们最喜爱的玩具之一,小小的积木看似简单,但组合起来的造型却变化无穷。

近日,北京市高级法院通过判决,认定:玩具积木块也可以作为实用艺术作品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据了解,有关积木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判例,在我国还是第一件。

1992年,国际著名的乐高玩具开始进入中国大陆市场,瑞士英特莱格公司目前享有乐高玩具在中国的著作权。

几年前,英特莱格公司发现天津可高玩具公司制造的可高玩具与乐高玩具相近似,于是将可高玩具公司告上法庭,指控可高侵犯了乐高玩具积木块作为实用艺术作品的著作权,其中包括四轮车、钟、鸟、大炮等53种造型。

可高公司认为:乐高的积木块不是实用艺术作品,不应享有著作权,而且乐高玩具已经申请外观设计专利,不能同时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侵权成立,判令其停止生产、销售侵权产品,销毁侵权模具,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万元,并公开致歉。

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提出上诉。

市高级法院经审理,认为:实用艺术作品是指具有实用性、艺术性并符合作品构成要件的智力创作成果。

乐高主张权利的53种积木块中,有50种具有一定的艺术创作高度,应当被认为是实用艺术作品。

乐高玩具组件虽然已经申请了外观设计专利,但并不妨碍同时得到著作权法保护。

乐高玩具中的17种积木块与可高玩具不相近似,不构成侵权。

同时,涉案乐高玩具的积木块的艺术创作的程度确实不是很高,与典型的实用艺术作品尚有一定差距,因此出于平衡利益关系考虑,一审法院未全部支持乐高的诉讼请求是合理的。

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