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乐死应不应该合法化一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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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晚上好。

我方的观点是安乐死应该合法化。安乐死应当符合以下条件:被实施对象是身患绝症濒临死亡且遭受极大痛苦的人;执行者是医生;实施的程序是病人在意志正常时作出要求,然后经过医生的认定和有关部门的认可,之后才能执行;实施的目的是使病人彻底精神和躯体上的极端痛苦。四者缺一不可。

接下来,我方将从以下两方面论证我方的观点。

第一,安乐死并不构成犯罪。人们常常会把安乐死等同于故意杀人。然而我们仔细对比一下两者,就会发现这逻辑多么荒谬。首先,我们对于安乐死的实施者和被实施者有严格的规定,和故意杀人的随意性有巨大的差别。其次,安乐死的动机是为了解除痛苦,实施方式是以无痛苦的手段,这和故意杀人的谋财害命、残忍杀害又有天壤之别。而从犯罪的构成要件分析,我们又可以看出在法律层面上,安乐死并不构成犯罪。安乐死的动机是减轻病人的痛苦,事先又在病人意志正常时取得同意,并不侵犯他人的权利,同时又没有产生社会危害。这样,连犯罪的要件都不具备,就把安乐死定义为犯罪,难道不是件很可笑的事吗?我们再说到生命权。作为人的三大自然权利之一,生命权包括生命利益支配权,这也就意味着人有选择生的权利,也有死的尊严,这既是对生命的尊重,对人权的尊重,也是社会文明的进步。

第二,安乐死的合法化是符合人道主义的。从病人角度讲,无意义地延长他生命的长度,使他遭受身心的双重折磨,是对一个人尊严的践踏,这是违背“关怀人,尊重人”的人道主义原则的。从医生角度讲,当一个医生面对遭受身心双重折磨、没有生存意志的病人时,以医学手段无谓地去延长他的痛苦,使其在痛苦挣扎中死去,那才是对医学精神的亵渎,对人道主义的漠视。从病人家属角度讲,在明知亲人遭受极端的痛苦而又无生的希望时,他们精神上承受的痛苦与折磨一点也不亚于病人本身,甚至于接近崩溃的边缘,而同时他们又耗费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这几乎可以毁掉一个家庭。而安乐死的实施,可以减轻家属的精神压力,重新去支撑起他们的家庭,这又何尝不是一种人文关怀?

综合以上观点,我方认为安乐死符合法律精神,又能弘扬人道主义,是社会进步的体现,应该合法化。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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