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乐死应不应该合法化一辩

合集下载

中国安乐死是否应该合法化 反方一辩

中国安乐死是否应该合法化  反方一辩

反方原始报告尊敬的各位评委,主持人,对方辩友:大家,下午好!谢谢对方辩友的精彩陈词,再让我们来看看今天的辩题。

安乐死,中国的定义是指患不治之症的病人在垂危状态下,由于精神和躯体的极端痛苦,在病人和其亲友的要求下,经医生认可,用人道方法使病人在无痛苦状态下结束生命。

合法化,是指某些事物符合法律规范。

我方观点是,中国安乐死不应该合法化。

接下来,我将从以下三个方面来论证我方观点:第一,安乐死的合法化,在法律制度上撕开了一个口子,为谋杀大开方便之门。

安乐死的立法,为犯罪提供了看似光明合法的手段,为残忍的行为披上法律的外衣。

的确,安乐死有其限定的条件,病人确实患有不治之症不堪忍受病痛自己提出,亲属同意,医生认可等。

但是谁来保证其中的环节不被不法分子利用,联合医生,捏造病情,伪造协议,造成病人的被安乐死以达到某种不可告人的目的。

明知道这是一把刀,还是一把杀人不见血的刀,你还把它交给凶犯?第二,安乐死合法化既违背了中国传承上千年传统伦理孝道,又违反了传统医德。

“父母之德,昊天罔极”作为一种集体意识根深蒂固,当父母患病时,相信任何一个要为父母实行安乐死的子女,都无法避免这种社会集体意识的压力。

家属放弃治疗、选择安乐死,无论出于是病人自身意愿还是家属意愿都是违背亲属间伦理道德的行为,安乐死的合法化无疑是对人伦的极大挑战。

救死扶伤是医生的天职,医生对病人的人身健康应是无限忠诚的。

安乐死的合法化使救死扶伤的医生去执行结束病人生命的手术,与医生救死扶伤的职业道德相悖,这就不可避免的伤害了传统医德。

扪心自问:这样的“合法”却不合情的触及社会伦理道德底线的中国安乐死应该合法化吗?第三,我方不否认安乐死有积极合理之处,但是这些合理之处就无可替代了吗?显然不是。

安乐死存在的难操作性,标准难定,是非难明等不可避免的弊端,它既不是帮助病人减轻痛苦的唯一途径也不是最佳途径。

安乐死是以提前结束生命为代价的,而注重提升病人及家属生活质量,减缓病人痛苦的姑息治疗,临终关怀等更加尊重了生命的价值,是更好的选择。

安乐死辩论赛

安乐死辩论赛

安乐死应该合法化正方一辩:大家好:我方观点是:安乐死应该合法化。

探讨安乐死应不应该合法化的问题之前,让我们先明确两个概念。

首先,什么是安乐死?安乐死分为两种,即直接安乐死与延续性安乐死。

直接安乐死是指通过药物解除其痛苦,结束其生命。

延续性安乐死是指中止维持病人生命的措施,但通过药物缓解其痛苦直至病人自行死亡,但是会随时征询病人意愿,病人可以随时选择继续接受治疗。

这两种方式针对的都是处于极大痛苦中的濒死病人,因此安乐死与其说是对生与死的选择,不如说是对死亡方式的选择。

其次,什么是合法化?这里的合法化应当是一种授权性规范,即对于公民的正当权益在法律上给予认可和保护,而并非倡导。

下面我方将从情理、法理和程序三个层面论证安乐死应该合法化。

从情理上看。

安乐死实质上是一种患者和家属在特殊条件下做出的价值判断和价值选择。

对于患者来说,安乐死是以缩短自己的寿命为代价消除或减轻死亡时的痛苦;继续生存则是以忍受剧烈的肉体疼痛为代价延续生命的长度。

所以安乐死对患者实际是一种对安乐的死去还是痛苦的活着的判断和选择。

对于家属来说,是否同意患者安乐死实际上是以自身情感为出发点做出的一种抉择。

如果患者和家属在判断和选择上达成了统一,安乐死对于利益相关者就没有危害性,因而是患者本人一种正当的权益。

据调查,安乐死最主要群体是晚期癌症病人。

我国每年有160万人患癌症,近130万人死于癌症,癌症死亡率已占死亡人口的1/5。

临床上,中晚期的患者往往要忍受巨大的痛苦。

如肺癌患者,肺逐渐被癌细胞代替,肺就失去了肺原本的功能。

这种病人常常是被活活憋死,生不如死。

在这种情况下,从人道主义角度出发,法律没有理由强制人痛苦的活着。

从法理上看。

法律在其发展过程中对公民越来越多的合理诉求予以认可和保护,使其成为正当的权利。

安乐死建立在包括患者和家属在内的各利益相关方共同的价值判断和价值选择之上,没有社会危害性,并且从人道主义角度看有其重要的存在意义,是一种正当合理的诉求。

当今中国,安乐死不应该合法化辩论赛辩词一辩、二辩、三辩、四辩发言稿

当今中国,安乐死不应该合法化辩论赛辩词一辩、二辩、三辩、四辩发言稿

当今中国,安乐死不应该合法化辩论赛辩词一辩、二辩、三辩、四辩发言稿一辩:安乐死不应该合法化尊敬的评委、各位参赛选手,大家好。

我作为一辩,我认为安乐死不应该合法化。

首先,安乐死的合法化会对社会产生极大的负面影响。

一旦允许安乐死合法化,将会引发一系列的争议和纷争。

不仅如此,安乐死的合法化将会导致医疗资源的浪费。

在我们国家,医疗资源十分有限,如果各种疾病都可以通过安乐死结束,那么医疗资源的浪费就会更加严重。

其次,安乐死合法化会对人类的生命权利产生严重的侵犯。

生命是每个人最基本的权利,我们应该尊重每一个人的生命,不能因为一时的痛苦而放弃生命。

安乐死的合法化将会给人们传递错误的信息,即生命可以随意放弃,这对于一个国家和社会来说都是极为危险的。

最后,安乐死的合法化会对医生职业道德产生极大的影响。

医生是救死扶伤的职业,他们的职责是尽最大努力去挽救每一个病人的生命,而不是放弃病人的生命。

安乐死的合法化将会让医生面临道德上的困境,他们会面临去救治病人还是执行安乐死的选择,这将会影响医生的职业道德和操守。

综上所述,我认为安乐死不应该合法化,这将会对社会、人权和医生职业道德产生极大的负面影响。

二辩:安乐死应该合法化尊敬的评委、各位参赛选手,我作为二辩,我认为安乐死应该合法化。

首先,安乐死的合法化可以帮助那些身患绝症、疼痛难忍的病人减轻他们的痛苦。

这些病人可能已经失去了生活的意义,他们的痛苦难以忍受,安乐死可以让他们在没有痛苦的情况下结束生命,这是一种对病人最大的关爱和尊重。

其次,安乐死的合法化可以让病人自主选择自己的生死。

每个人都应该有权利自主选择自己的生死,这是一种基本的人权。

如果一个病人已经没有任何希望,并且痛苦难以忍受,那么他应该有权利选择结束自己的生命,而不是被迫继续忍受痛苦。

最后,安乐死的合法化可以减轻医疗资源的压力。

在我们国家,医疗资源十分有限,如果一些绝症病人可以通过安乐死结束痛苦,那么医疗资源就可以更好地用于挽救那些还有希望的病人。

安乐死应该合法化 正方辩词,一辩、二辩、三辩、四辩发言稿

安乐死应该合法化 正方辩词,一辩、二辩、三辩、四辩发言稿

安乐死应该合法化正方辩词,一辩、二辩、三辩、四辩发言稿一辩发言稿:尊敬的评委、各位辩手,大家好!今天我们的辩题是“安乐死应该合法化”。

我作为正方的第一位辩手,我要就此发表我的看法。

首先,我认为安乐死是一种人道的行为。

对于那些身患重病、痛苦难忍的人来说,他们可能已经失去了生活的意义。

如果他们选择安乐死,那么这是一种对他们自身的尊重和关爱。

我们不能因为我们的价值观和道德观念而剥夺他们自主选择的权利。

其次,安乐死的合法化可以减轻医疗资源的压力。

在一些国家和地区,安乐死已经合法化,这样可以减轻医疗系统的负担。

对于那些病情已经无法挽救的病人来说,他们的生命延续只会消耗更多的医疗资源,而这些资源可以用来救治那些仍有希望的病人。

最后,我们不能因为道德观念而忽视人们的自主权利。

安乐死的合法化可以保护人们的自主选择权利,而不是让他们受制于他人的意志。

我们应该尊重每个人的选择,而不是强迫他们接受我们的价值观和道德观念。

总之,我认为安乐死应该合法化,这是一种人道的行为,可以减轻医疗资源的压力,并保护人们的自主选择权利。

谢谢大家!二辩发言稿:尊敬的评委、各位辩手,大家好!我是正方的第二位辩手,我要就“安乐死应该合法化”这个话题发表我的看法。

首先,我认为安乐死的合法化可以减轻病人和家庭成员的痛苦。

对于那些身患重病、痛苦难忍的病人来说,他们可能已经失去了生活的意义。

这时,如果他们选择安乐死,那么这可以让他们摆脱痛苦,从而减轻他们和家庭成员的痛苦。

这是一种人性化的行为。

其次,安乐死的合法化可以避免非法安乐死的发生。

在一些国家和地区,安乐死是非法的,但是仍有一些人选择非法安乐死。

这可能会导致一些不必要的痛苦和悲剧。

如果安乐死合法化,那么这些人就可以在合法的程序下选择安乐死,避免非法安乐死的发生。

最后,安乐死的合法化可以保护医生的权利。

在一些国家和地区,医生可能会因为帮助病人实现安乐死而面临法律风险。

这可能会让医生在面对病人的选择时感到无助和困惑。

安乐死不应该合法化一辩稿

安乐死不应该合法化一辩稿

安乐死不应该合法化一辩稿尊敬的主席,亲爱的同学,大家上午好!在此我想重申一下安乐死的定义:所谓安乐死,是指对患有不治之症而且极其痛苦的病人,用人为的方法加速其死亡或任其死亡的方法。

我方的观点是:安乐死不应该合法化。

诚然,生存是一种权利,死亡也是一种权利。

自20世纪30年代起,“安乐死”这个概念被提出后,全世界范围围绕安乐死的争论就从来没有停止过。

因为安乐死问题不是一个单纯的法律问题,它涉及到哲学、宗教、伦理、医学、法学、社会学等诸多领域的复杂的综合性社会问题。

而不是单单如对方辩友所说的它可以减轻病人痛苦、减少不必要的资源浪费就可以立为合法的。

(对方辩友也说了,我们是人,我们不能眼睁睁看着自己的亲人受苦。

那么,难道我们就可以眼睁睁看着用这些“减少”和“节约”的字眼来和我们对于亲人的情怀套上边吗?这样的牵强拉扯,不是更没有人情味,更不公平吗?)所以我方认为,安乐死脱离了法律的本源,忽视了生命的重要性,是对生命权的亵渎,安乐死不应该合法化!我方将从四个方面进行阐述。

第一:中国现有的国情不具备实行的条件,安乐死的合法化必须和具体国情发展相同步,对比第一个安乐死合法化的荷兰,我国的临终关怀和社会援助起步不久、各项法律和医疗保障制度也不健全。

(就算安乐死合法化是一个动态过程,(但请问对方辩友),我们可以拿患者的生命去完善我们的法律吗?人权何在?人道主义何在?)在现今客观因素还很不完善的情况下,安乐死有很多弊端。

第二:从医学技术及其发展这一方面来看,安乐死本身具有不确定性,我们不能保证安乐死对每个患者的可行性,对方辩友将安乐死说的如此美好,那请问,我国目前临床误诊率仍为30%左右,您又如何信誓旦旦保证安乐死真的能带来安乐,真的应该实行呢?再者,安乐死会阻碍医学进步,降低医生责任心,加深医患矛盾,带来一系列不可预测的问题。

第三:道德冲击。

从中国人的传统“百行孝为先”来看,安乐死是一种自私逃避的行为,你死了、解脱了,你的父母家人却要备受相思之苦;再从医生的天职“救死扶伤”来看,安乐死合法化就是赋予了医生杀人的权利。

安乐死应该合法化一辩稿

安乐死应该合法化一辩稿

安乐死是否应该合法化谢谢主席,问候到场各位,自20世纪30年代以来,西方国家就开始有人在法律上确认安乐死,为推动安乐死合法化而开展运动。

2001年4月10日,荷兰上下两院以绝对优势通过了安乐死合法化的法案,成为当今世界第一个将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

泰戈尔曾经说过;生如夏花之绚丽,死如秋叶之静美“每个人都希望自己以一种安乐的方式结束自己的生命,而不是在永无止境的折磨中悄然而逝,所以对于今天这样一个辩题,安乐死是否应该合法化,我方持肯定态度,安乐死应该合法化,首先开宗明义,安乐死的定义是对于现代的医学无可挽救的逼近死亡的病人,医生在患者本人自主真成委托的前提下,为减少病人难以忍受的剧烈痛苦,可以采取措施优化死亡。

合法化是指合法性的客观基础被质疑的时候达成关于合法性的某种共识的努力,也指使某些事物符合法律规范,在此,我方结合理论与实际给出了我们的评价标准:如果安乐死非罪化,合理化并且具有立法依据,那么其应该合法化,对此,我们将从以下三个方面论证我方观点:一:安乐死是非罪化的,首先根据罪刑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受罚”。

我国现行刑法中没有明文规定实施安乐死的行为是犯罪,因此将其作为犯罪处理缺乏法律依据,其次根据我国刑法理论,任何一种犯罪都必须具备三个特征,社会危害性,刑罚违法性级应受刑罚性,只要不满足社会危害性这个先行条件,便不构成犯罪,在此,我们必须明确的是安乐死不侵犯人的生命权,他不是对生命的处置,而是对对生命终结的处置,是行为人依病人承诺在尊重病人生命权的基础上对病人的死亡方式采取的优化性的人工调控,采取这种人工调控不但可以解除绝症患者在死亡悬崖上彳亍挣扎的痛苦,保持他原有的尊严,还可以减轻社会与其家属的物质精神负担,从这个意义上而言,实行安乐死不但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反而对社会有益,因此安乐死无法构成犯罪,所以安乐死是一种无罪行为。

二:安乐死的尊在具有其合理性,首先安乐死符合社会主义的伦理道德规范,伦理道德是一种潜在的意识形态,属于社会上层建筑,是人们关于善与恶,是与非的观念和行为的总和,假设我们现在面临这样一个抉择,以什么样的方式结束一个将逝的生命,是让它在经历一段痛苦的挣扎后结束,还是以仁慈之心采取某些措施使生命更安逸美丽的逝去,如果我们采取了措施优化了生命的终结是违反了伦理道德,难道徒劳的增加患者的痛苦或者对患者的痛苦视而不见就不是一种恶了吗,因为传统封建道德思想的束缚,怕被社会视为“不肖子孙”的病人子女们在眼看着父母备受折磨时也不支持父母实施安乐死这种做法符合现代伦理学吗?其次,安乐死符合人道主义原则,试想,当一个理智的患者为了不再忍受病痛的折磨时,当病人的生命尊严在无尽的痛苦中消失殆尽时,他们选择以安乐死的方式离开人世,从而保持其人格尊严,我们又有什么理由反对这样做呢?毕竟这种做法比那种靠人工方式维持生命从而延长病人痛苦历程更加符合现代的道德规范和人道主义啊。

安乐死对否应当合法化正方一辩辩稿

安乐死对否应当合法化正方一辩辩稿

正方对于上述观点补充下:人人享有生命权,而生命权并不是简单的等同于生存,生命权是生存权和死亡权的统一,死亡权是生命权的应有之义,是人人享有的生命利益支配权。

那么合法的公民个人是有选择生存的方式,在特定条件下也有选择优化死亡状态的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民法通则》第2款,第98条规定,生命权包括生存权和死亡权。

通俗点,想活,想死,这是我们的权利,谁也没办法剥夺。

在一定条件下,我们可以优先选择死亡(一) 安乐死的本质是什么?有的学者认为,安乐死的本质是死亡过程的文明化,科学化,主张“安乐死”是对于医学无法挽救的濒临死亡者的死亡过程进行科学调节以减轻或消除死亡的痛苦,使死亡状态安乐化。

首先,它是一种死亡状态,不能与自然死亡,病理死亡和意外死亡,这三类死亡原因并列为第四种死亡原因;其次,它的对象只限于当今世界医学上无可挽救其生命的痛苦的濒死者;再次,它虽需要人工控制,其目的重在使病人“安乐”,不在使病人“死亡”。

(二)安乐死的价值是什么?当一个病人已无望好转,且遭受着肉体和精神上的极端痛苦之时,勉强延长就不是生命的美好,而是求生不成,求死不成的煎熬。

让精神和肉体经历惨不忍睹的折磨,不如主动结束生命,选择有“尊严”的死亡,如果医生明知绝症患者不可逆转地濒临死亡,并且处于不堪忍受的极端痛苦之中而熟视无睹,既是对患者本人肉体的摧残,也是对患者家属与亲友精神的折磨[14]。

安乐死合法化有其益处,这是被公认的。

1988年和1994年,我国召开两次安乐死学术研讨会达成共识:A安乐死是社会文明的进步的一种表现,大势所趋;B有利于从精神上,肉体上解除病人的痛苦;C可以减轻家庭的精神,经济,情感和人为负担,解放生产力;D有利于社会卫生资源的公正和正确的分配[15]。

(三)安乐死合法化必要吗?法律作为一种规范社会的工具,是应顺应社会要求的。

二战以来,安乐死合法化的呼声越来越高。

安乐死作为人的权利在世界范围都具有普遍意义,其立法工作也势在必行。

安乐死应该合法化一辩稿

安乐死应该合法化一辩稿
2.自愿安乐死满足了越来越多人的需求,在中国,安乐死也曾多次被提上议案,民间也有多起安乐死的例子。有关部门曾对北京、上海、河北、广东等地进行调查,民间测评赞成安乐死的比率很高,上海对200名老人问卷中,赞成安乐死占73%,北京有85%以上的人认为安乐死是符合人道主义的,80%的人认为目前国内可以实施安乐死。虽然安乐死合法化在法律,伦理道德,医学等诸多方面有牵涉,在中国仍存在较大争议,但如果按照安乐死的相应程序实施,经病人的自愿申请,医师的诊断,病人与医师协议的达成,医师合法实施安乐死,法院的主持和监督以及公证机关的公证。相信安乐死被滥用的现象将极大程度的减少。同时随着社会的发展安乐死合法化只是时间的关系了。
3.自愿安乐死有利于实现医疗资源合理有效的配置。对于使用昂贵的药物和医疗仪器苟延残喘徒增负担的患者来说,是对于医疗资源和社会价值的浪费,而真正需要而且有治愈希望的人却得不到医疗资源,同等的生命权从何体现?
综上所述,我方认为自愿安乐死应该合法化,是患者生命权利的尊重,也减轻了家人社会的负担。符合当今社会对人权的保护以及整个社会的发展趋势。
虽然安乐死合法化在法律伦理道德医学等诸多方面有牵涉在中国仍存在较大争议但如果按照安乐死的相应程序实施经病人的自愿申请医师的诊断病人与医师协议的达成医师合法实施安乐死法院的主持和监督以及公证机关的公证
谢谢主席,各位评委,对方辩友,在座的各位观众大家好。今天我们的辩题是自愿安乐死应不应该合法化,我方认为自愿安乐死应当合法化。“安乐死”一词源于希腊文,意思是"幸福"地死亡。它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安乐的无痛苦死亡;二是无痛致死术;我国的定义指重症病人在垂死状态下,自由自愿用人道方法使病人在无痛苦状态中结束生命过程。在世界上的一些国家比如荷兰比利时以及部分国家的部分地区已经将安乐死纳入合法化的范畴我方以何者更符合人权保障和社会发展的趋势为标准,下面我方将从以下三个方面论述我方观点。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大家晚上好。

我方的观点是安乐死应该合法化。

安乐死应当符合以下条件:被实施对象是身患绝症濒临死亡且遭受极大痛苦的人;执行者是医生;实施的程序是病人在意志正常时作出要求,然后经过医生的认定和有关部门的认可,之后才能执行;实施的目的是使病人彻底精神和躯体上的极端痛苦。

四者缺一不可。

接下来,我方将从以下两方面论证我方的观点。

第一,安乐死并不构成犯罪。

人们常常会把安乐死等同于故意杀人。

然而我们仔细对比一下两者,就会发现这逻辑多么荒谬。

首先,我们对于安乐死的实施者和被实施者有严格的规定,和故意杀人的随意性有巨大的差别。

其次,安乐死的动机是为了解除痛苦,实施方式是以无痛苦的手段,这和故意杀人的谋财害命、残忍杀害又有天壤之别。

而从犯罪的构成要件分析,我们又可以看出在法律层面上,安乐死并不构成犯罪。

安乐死的动机是减轻病人的痛苦,事先又在病人意志正常时取得同意,并不侵犯他人的权利,同时又没有产生社会危害。

这样,连犯罪的要件都不具备,就把安乐死定义为犯罪,难道不是件很可笑的事吗?我们再说到生命权。

作为人的三大自然权利之一,生命权包括生命利益支配权,这也就意味着人有选择生的权利,也有死的尊严,这既是对生命的尊重,对人权的尊重,也是社会文明的进步。

第二,安乐死的合法化是符合人道主义的。

从病人角度讲,无意义地延长他生命的长度,使他遭受身心的双重折磨,是对一个人尊严的践踏,这是违背“关怀人,尊重人”的人道主义原则的。

从医生角度讲,当一个医生面对遭受身心双重折磨、没有生存意志的病人时,以医学手段无谓地去延长他的痛苦,使其在痛苦挣扎中死去,那才是对医学精神的亵渎,对人道主义的漠视。

从病人家属角度讲,在明知亲人遭受极端的痛苦而又无生的希望时,他们精神上承受的痛苦与折磨一点也不亚于病人本身,甚至于接近崩溃的边缘,而同时他们又耗费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这几乎可以毁掉一个家庭。

而安乐死的实施,可以减轻家属的精神压力,重新去支撑起他们的家庭,这又何尝不是一种人文关怀?
综合以上观点,我方认为安乐死符合法律精神,又能弘扬人道主义,是社会进步的体现,应该合法化。

谢谢。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