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实施细则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实施细则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农村贫困户和小农户的金融支持,推动农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制定本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各地农村金融机构及相关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参与方。
第三条: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发放必须遵守政策法规,并履行相应的风险管理责任。
第四条:借款人在申请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时,必须是农村户籍,并符合相关条件及要求。
第二章贷款条件第五条:贷款人必须具备农村贫困户或小农户的身份,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有收入且收入稳定,具备良好的信用记录;(二)具备可靠的抵押或担保资产。
第六条:贷款人对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发放额度根据借款人的实际需要和还款能力来确定,但最高原则上不超过借款人家庭年度收入的50%之上。
第七条:贷款期限一般在6个月至3年之间,具体根据借款人的实际情况而定。
第八条:贷款利率根据市场利率及相关政策来确定,同一地区的贷款机构必须确保利率的一致性。
第三章贷款申请第九条:借款人在申请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时,必须提供以下材料:(二)农户归属证明;(三)经营情况证明,包括土地经营权证、种植养殖合同等;(四)收入证明,包括近期的种植养殖收入、经营收入等;(五)信用记录;(六)若提供抵押或担保资产,则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条:借款人在申请过程中应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和材料,如发现虚假或伪造情况,将取消贷款资格。
第十一条:借款人申请贷款后,贷款机构有义务在规定时间内对其申请做出处理,并通知借款人贷款结果。
第四章贷款发放与管理第十二条:借款人申请贷款获得通过后,贷款机构应立即将贷款发放给借款人,并告知其相关还款期限和还款方式。
第十三条:借款人在贷款期限内必须按时按量偿还借款本息。
第十四条:贷款机构有权通过合法手段对借款人的还款能力进行核查,并在发现还款问题时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五条:借款人有权在贷款到期日之前申请提前还款,但需要支付相应的提前还款费用。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实施方案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实施方案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是指面向农村农民、农村家庭农场、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等农业经营主体提供小额信用贷款服务的一种金融产品。
这种贷款主要用于发展农村产业、增加农村收入、改善农民生活条件,促进农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为了确保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顺利实施,以下是一个可能的实施方案。
一、政策支持1.制定相关政策,鼓励金融机构开展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业务,并给予相应的财政、税收等扶持。
2.建立信用担保机制,提供对农户信用贷款的风险防范和解决方案,确保贷款风险可控。
二、机构组织1.建立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专门的金融机构或农村金融服务中心,专门负责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审批、发放、管理及催收工作。
2.配备专业的工作人员,包括信贷专员、风险评估师、催收人员等,确保贷款工作的高效进行。
三、贷款对象及额度1.贷款对象主要为符合条件的农民、家庭农场主、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等农业经营主体,以及其他具备发展农村产业能力的农村居民。
2.制定合理的贷款额度,可根据农户的实际情况进行测算,确保贷款金额在可承受范围内。
四、申请及审批流程1.农户凭借相关资料和申请书向金融机构或农村金融服务中心递交贷款申请。
2.金融机构或农村金融服务中心进行初步审核,包括信用调查、贷款用途审查等。
3.进行风险评估,对农户的还款能力、经营能力等进行综合评估。
4.根据评估结果,制定合理的贷款方案,并进行内部审批。
5.批准贷款后,与农户签订贷款合同,明确贷款金额、利率、还款方式等相关细则。
五、贷款管理及催收1.设立专门的贷款管理系统,对贷款流程进行管理和记录。
2.定期对贷款项目进行跟踪和监控,确保贷款资金用于合理的农业经营或农村产业发展。
六、评估与调整1.对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实施方案进行评估,包括贷款发放数量、贷款利率、还款期限等方面的评估。
2.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相关政策和制度,以更好地满足农户的实际需求。
通过上述实施方案,可以有效地推动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发展,为农村经济发展提供有力支持,促进农民增收致富,实现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实施细则

建昌县农村信用联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农村信用社(以下简称信用社)支农服务水平,增加对农户和农业的信贷投入,简化贷款手续,方便农户贷款,根据总行《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指导意见》和省社《辽宁省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户是指具有当地农业户口,主要从事农村土地耕作、养殖或其他与农村经济发展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农民、个体经营户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是指信用社基于农户的信誉,在核定的额度和期限内向农户发放的不需抵(质)押、担保的贷款。
第四条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采用"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的管理办法。
第五条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使用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卡,贷款卡以农户为单位,一户一卡。
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信用村、乡(镇)是指由农村信用社、乡(镇)政府、村委会和农户在相互信任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合作,共同建立的一种"四位一体"的社会信用服务体系。
第七条创建信用村、乡(镇)要充分尊重农户的意愿,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信用社自主提供信贷服务。
第二章贷款条件及用途第八条申请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户籍在信用社的营业区域之内;有固定住所。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资信良好,未拖欠信用社贷款本息;;(三)从事土地耕作、养殖或其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生产经营活动,并有合法、可靠的经济来源;(四)无历年沉欠贷款,对公众及单位无债务关系;家庭成员中必须具有劳动生产或经营管理能力的劳动力,项目规模符合借款承受能力(五)具备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六)在申请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信用社开立了个人结算账户并取得金信卡第九条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用途:(一)种植业、养殖业方面的生产费用贷款;(二)小型农机具贷款;(三)围绕农业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等贷款;(四)购置生活用品、建房、治病、子女上学等消费类贷款。
农户小额贷后管理实施细则

农户小额贷后管理实施细则一、背景介绍随着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乡一体化的推进,农户小额贷款在农村地区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和推广。
为了保障贷款的有效使用和回收,以及防止贷后风险的发生,制定农户小额贷后管理实施细则是非常必要的。
二、贷后管理原则1.诚实守信原则:农户应当按时还款,并完整、真实地向贷款机构提供个人和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信息,以便贷款机构进行有效的监管和管理。
2.协商解决原则:贷后管理应采取灵活的方式,通过与农户进行沟通和协商,解决还款问题,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和冲突。
3.风险防控原则:贷后管理应加强风险评估和风险防控工作,及时发现和处理贷款违约和逾期还款的情况,以减少贷后风险的发生。
三、贷后管理措施3.贷后监督:贷款机构应加强对农户的贷后监督,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回访和调查,了解其还款情况和贷款资金的使用情况,确保贷款的合法有效使用。
4.风险评估:贷款机构应加强对农户的风险评估,定期对贷款项目进行评估和监测,及时发现潜在的风险,并采取相应措施予以化解。
5.建立征信机制:贷款机构应建立征信机制,将农户的贷款信息和还款记录录入征信系统,形成信用档案,以便其他贷款机构查询和参考。
四、贷后管理的机构和责任1.贷款机构:贷款机构是贷后管理的主体,应制定贷后管理规定,明确贷后管理的职责和措施,并建立相应的贷后管理部门和人员,负责具体的贷后管理工作。
2.农户:农户是贷后管理的对象,应按时还款,并配合贷款机构的贷后监督和调查工作,提供相关的资料和信息。
3.政府监管机构:政府监管机构应加强对农户小额贷款的监管和指导工作,确保贷后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和贷款的合规性。
五、贷后管理的评估和改进贷后管理工作需要进行定期的评估和改进。
贷款机构应制定评估指标,并定期对贷后管理工作进行评估,了解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进行相应的改进和调整,提高贷后管理工作的效果和水平。
六、总结通过制定农户小额贷后管理实施细则,可以明确贷后管理的原则、措施和责任,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农户小额贷后管理工作,有效防范和控制贷后风险,保障贷款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农信社小额联保贷款实施细则模版

小额联保贷款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针对不同类型农户和个体商户的贷款需求,农户和个体商户贷款难,信用社难贷款的问题,根据《山西省农村信用社农户联保贷款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联保小组,是指在本辖区内,没有直系亲属关系的农户和个体商户,为各自取得农村信用社资金扶持,在自愿互助的基础上签订相互担保协议的一种组织形式。
第三条小额联保贷款,是指农村信用社对联保小组成员发放的,由联保小组成员相互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贷款。
第二章联保小组成员的条件第四条农户联保小组成员的条件:1、在贷款社服务区域内有固定住所和户籍证明,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加工业等,有一定的经济基础;3、诚实守信,品行端正,在农村信用社、其它金融机构无欠贷(本息)等不良记录。
第五条个体商户联保小组成员的条件:1、在本辖区内有固定住所,或常年在本地居住;2、从事商业批发、零售等具体行业,证照齐全,合法有效,依法经营,收入稳定;3、诚实守信,在农村信用社、其他金融机构、民间无欠贷(本息)等不良记录。
第六条小额联保小组成员职责,联保小组成员对其中任何一个成员的借款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借款人不能按时归还贷款本息时,其他成员有代为还款义务。
并且联保小组的成员必须在小组全体成员还清所欠款项的前提下,才可自愿退出。
第三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七条联社负责对辖内小额联保贷款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检查,对贷款的投向、投量进行决策和监控。
第八条基层信用社负责辖内小额联保贷款的管理工作,成立初评小组和评委会对小额联保贷款进行审批,其主要职责为:审定联保小组成员资格;审定联保小组的贷款限额。
第四章联保小组设立、变更与终止第九条联保小组设立遵循下列程序:①申请②初评③审定④签订协议一、联保小组设立(一) 申请:自愿成立联保小组的农户、个体商户向信用社提出书面申请,提供有关成员、经营情况等信息。
(二) 初评:信用社客户经理根据申请材料,对联保小组成员进行实地调查,对联保小组的组成及贷款限额的核定提出初评意见。
县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实施细则

ⅩⅩ县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农村信用社(以下简称信用社)信贷支农服务水平,增加对农户和农业生产的信贷资金投入,简化贷款手续,方便农户借贷,逐步培育农民的法制观念和信用意识,更好地发挥农村信用社支农主力军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和人总行制定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指导意见》及《陕西省农村信用社推广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建设信用村(镇)的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特制定《ⅩⅩ县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条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是信用社以农户的信誉为保证,在核定的额度与期限向农户及个体经营户发放的无需抵押、质押和担保的信用贷款。
第三条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采取“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的管理办法。
第四条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使用专用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证,《贷款证》以信用农户为单位,一户一证,不得出租、出借和转让。
第五条本细则中所称的信用村(组)和信用乡(镇)是信用社在评定农户信用等级的前提下,按照规定的条件、加强相互合作密切配合、共同建立的一种“四位一体”的社会信用体系。
第二章借款人及借款用途第六条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借款人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借款人必须是常住农户或个体经营户,同时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二)必须以农户的生产、生活所需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生产经营活动为主,并有可靠的经济收入;(三)具有良好的信用观念、资信好,能按期还本付息;(四)家庭成员中必须具有劳动生产或经营管理能力的劳动力;第七条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用途及投放顺序:(一)种植业、养殖业方面的农业生产费用贷款;(二)购置小型农机具和更新配置设施的生产费用贷款;(三)购置生活用品,建房、治病、子女上学、婚丧嫁娶等消费性贷款;(四)小型农田水利基本建设贷款,本着“谁受益、谁立据”的原则,严禁“私贷公用”或一户立据多户使用的错误作法。
第三章资信评定及授信额度第八条信用社(分社)要成立农户资信评定小组。
农商银行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办法

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办法(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规范本行各支行、分理(以下简称营业机构或贷款行)处操作行为,实现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可持续发展,更好地支持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提高支农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国银监会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大力发展农村小额贷款业务指导意见》和《陕西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暨创建信用村镇(社区)乡(镇)管理暂行办法》及《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内部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户是指具有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本乡镇行政范围管理区内的住户.(一)包括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和农村个体工商户;(二)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本办法所称农户;(三)农户以户为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
第二章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方式第三条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是指本行各营业机构基于农户的信誉,在核定的额度和期限内向农户发放的无需抵押、质押和保证的贷款。
第四条以富秦家乐卡为载体发放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执行本办法。
第五条农户小额贷款按照“先评级、后授信、再用信”的原则,采取“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的办法进行管理,农户的资信状况、授信额度实行每两年进行调整,动态管理。
第三章借款人条件及借款用途第六条申请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应具备以下有关条件:(一)借款人必须是长期居住在信用社服务区域内长期居住,有固定住所,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遵纪守法,资信良好,无违法乱纪和不良信用记录.(三)从事土地耕作或者其它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生产经营活动,并有一定的自有资金.(四)有合法可靠的经济来源,具备清偿贷款本息能力.(五)在贷款行开立了个人结算账户。
以富秦家乐卡为载体发放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除具备以上条件外同时满足下列条件:1、已婚农户且素质较高;2、农户信用等级被评为优秀。
2023年低收入农户小额信贷工作细则

(三)贷款方式。低收入农户小额信贷采用信用发放,贷款对象无需提供担保抵押,一次授信,随用随贷,随 时归还,循环使用。
(六)银行机构。负责评定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农户授信额度;负责低收入农户小额贷款的发放、收回,对低收 入农户小额贷款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负责低收入农户小额信贷贴息补助资金的核算及发放,并对贴息金额的真 实性、准确性负责;负责低收入农户小额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的申报。
第三章贷款实施
(一)贷款对象。申请低收入农户小额信贷的对象为我区建档立卡的低收入农户。贷款对象必须具有完全民事 行为能力,(年龄原则上在18周岁(含)至65周岁(含)),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必须通 过银行评级授信,有贷款意愿、必要的劳动生产技能和一定还款能力。贷款对象退出建档立卡范围后,已发放的低 收入农户小额信贷在贷款到期前可继续享受贷款贴息支持。
低收入农户小额信贷贴息补助资金从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中列支。低收入农户已享受的农户小额普惠贷 款,符合本细则规定的,可享受财政贴息政策。
第二章职责分工
(一)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区金融服务中心共同负责全区低收入农户小额信贷工作的组织指导。
(二)区农业农村局。负责低收入农户小额信贷贴息对象的审核认定;及时向银行机构提供和更新低收入农户名 单;协助做好低收入农户小额信贷贴息额度的认定、农户信用评定和到期逾期贷款的催收;做好低收入农户小额信 贷每月数据上报全国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工作;做好低收入农户小额信贷政策宣传;负责低收入农户小额信贷贴息 资金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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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麦积农村合作银行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行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提高信贷支农服务水平,支持农业、农民和农村经济发展,根据《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大力发展农村小额贷款业务的指导意见》和《甘肃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制度》、《甘肃省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是全区各支行、分理处办理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必须遵循的基本规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农户是指具有本辖区农业户口,主要从事农村土地耕作或者其他与农村经济发展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农民、牧民、个体经营户等。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是指农村信用社基于农户的信誉,在核定的额度和有效期限内向农户发放的不需提供担保的贷款。
第五条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业务应当遵循安全、简便,有效和入股社员(股东)优先的原则。
第六条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实行“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的管理办法,凭《贷款证》发放贷款。
第七条《贷款证》由包片客户经理审核、签章发放,并登记贷款证签发登记簿。
贷款证纳入重要凭证管理,贷款证丢失可实行挂失,开证、年检、注销、换证补发及违规等信息要及时在信贷管理系统中进行登记。
在审查发放《贷款证》时,申请农户必须在贷款证上预留印鉴。
贷款证一户一证,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
第二章贷款范围、对象、条件第八条贷款范围: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主要适用于农户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消费性支出及家庭加工副业生产的流动资金贷款。
第九条贷款对象:借款人应当是户籍在本服务辖区,长期居住在本乡镇从事种、养、加等行业,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十条农户申请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在麦积合作银行的服务区域和范围内;(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观念强;(三)有一定的经济收入来源,具有清偿贷款本息的能力;(四)年龄一般18-60岁;(五)农村信用社要求的其他条件。
在资信评定中下列农户不得列入信用等级评定范围:(一)道德品质差,有赌博、盗窃、吸毒等不良嗜好的;(二)信用观念不强,无特殊原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长期拖欠农村信用社或其他金融机构、组织、个人借款的;(三)户主和家庭成员有冒名或跨区贷款的;(四)社会债务大、清偿能力差的;(五)服刑(刑满释放仍从事种养业的人员除外)、智障、无业及田园荒废,长期游手好闲的;(六)户在人不在,长期外出或举家外迁人员;(七)人在户不在,无本地户口的。
第三章贷款用途、期限及利率第十一条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用途包括:(一)种植业、养殖业等资金需求;(二)购买农机具、机动车辆、农业机械等资金需求;(三)围绕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等资金需求;(四)购置生活用品、建房或购房、治病、子女上学等资金需求;(五)从事小型农副产品代购代销、加工、运输等服务业资金需求;(六)农民外出务工、自主创业、职业技术培训等创业资金需求;(七)小型农田水利基本建设资金需求。
第十二条贷款期限:分为短期贷款和中期贷款。
短期贷款期限在一年(含)以内,中期贷款期限在一年(不含)至二年(含)以内的贷款。
不论哪种贷款都应根据借款人的生产经营周期、还款能力和经营收入的实现情况,由借贷双方根据国家信贷政策和有关制度规定共同商议确定贷款的期限。
第十三条贷款展期: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原则上不得展期,确属遭受特大自然灾害以及家庭收入来源减少不能按期还款者,借款人应当提前15天向贷款人申请贷款展期,是否展期由贷款人决定,短期贷款展期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中期贷款展期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
第十四条贷款利率:按照麦积合行贷款利率浮动意见执行。
贷款展期的,自展期之日起按新的期限档次利率执行。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一律实行按季结息。
逾期和挤占挪用的,按有关规定执行加罚息。
第三章资信评定和信用额度第十五条以行政村为单位成立农户资信评定小组,对申请农户进行资信等级评定。
资信评定小组由支行长、分理处主任、包片客户经理、村委会干部和村民代表5-7人组成,支行长担任资信评定小组组长。
第十六条农户信用等级评定和授信的步骤:农户信用等级评定,一般为农户提出信用等级评定申请→客户经理入户调查→在信贷管理系统建立电子资信档案→初步核定信用等级和授信额度→提交资信评定小组民主评议→张榜公示→提交审批→核发贷款证。
(一)农户申请。
农户向所辖网点提出信用评级申请;(二)入户调查。
包片客户经理入户调查农户基本信息、家庭生产经营状况及经济收入、农户资信状况等;(三)建立电子信息档案。
客户经理将调查信息录入信贷管理系统,系统根据录入的调查信息,对农户进行自动综合评分,并按分值和相关要素产生相应的评级等级,客户经理根据系统提示的评级等级,提出授信额度建议;(四)资信等级和授信额度评定。
资信评定小组根据信贷管理系统评定的信用等级和客户经理初步提出的授信额度,对照评定标准确定农户信用等级和授信额度;(五)张榜公示。
客户经理对经资信评定小组评定的农户,将其信用等级、授信额度在农户所在村组公示3-5天,接受社会监督;(六)按权审批。
对经公示的信用户,客户经理通过信贷管理系统提交支行长、分理处主任审批资信等级和授信额度;(七)核发贷款证。
对经审批通过的信用户,客户经理向其签发《贷款证》。
第十七条农户申请资信评定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家庭成员思想品质好,遵纪守法,无违法和劣迹行为;(二)邻里关系好,家庭和睦,勤劳致富,诚实守信,群众反映好;(三)承认农村信用社章程,积极发展与信用社的业务往来,维护信用社的权益和声誉;(四)担保他人贷款能积极协助信用社清收或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第十八条农户资信评定分五个信用等级,分别为白金信用户、黄金信用户、优秀信用户、良好信用户、一般信用户。
具体标准为:(一)白金信用户评定标准:1、在本行政村具有致富带头作用的种养大户或致富能手,生产、管理能力强,无债务纠纷的农户;2、与合作银行往来关系非常密切,积极协助合作银行联系存贷款客户;3、近三年在合作银行的贷款能够按时归还,贷款无逾期、无欠息;4、家庭年人均纯收入在本乡镇平均水平2.5倍以上,年综合收入在10万元以上,家庭净资产在30万元以上,资产负债率在50%以内;5、自有资金占生产所需资金的80%以上。
(二)黄金信用户评定标准:1、近三年的贷款能够按时归还,贷款无逾期、无欠息;2、家庭年人均纯收入在本乡镇平均水平2倍以上,年综合收入在7万元以上,家庭净资产在20万元以上,资产负债率在60%以内;3、从事的生产项目投资前景看好、生产、管理能力较强,信用度高、偿债能力强,无债务纠纷;4、自有资金占生产所需资金的65%以上。
(三)优秀信用户评定标准:1、近三年的贷款能够按时归还,贷款无逾期、无欠息;2、家庭年人均纯收入在本乡镇平均水平1.5倍以上,年综合收入在5万元以上,家庭净资产在5万元以上,资产负债率在80%以内;3、生产、管理能力较强,无债务纠纷;4、自有资金占生产所需资金的50%以上。
(四)良好信用户评定标准:1、近两年的贷款无逾期,能够按时结息;2、家庭年人均纯收入处在本乡镇平均水平,年经济收入在3万元以上,家庭净资产在3万元以上,资产负债率在80%以内;3、有较好的生产管理能力,无债务纠纷;4、自有资金占生产所需资金的30-50%。
(五)一般信用户评定标准:1、贷款无逾期(除自然灾害外),能按时结息;2、家庭有基本劳动力,还款基本有保障,家庭人均年纯收入低于本乡镇平均水平;3、自有资金占生产所需资金不足30%的。
第十九条授信额度。
白金信用户授信额度15-10万元(含10万元),黄金信用户授信额度10-5万元(含5万元),优秀信用户授信额度5-3万元(含3万元),良好信用户授信额度3-1万元(含1万元),一般信用户授信额度1万元至1000元。
具体授信额度由各支行、分理处在信贷管理系统中,根据当地农村经济发展水平、农户生产经营收入、农村信用社自身规模等情况,在以上额度内科学自主确定农户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最高授信额度,不搞一刀切,但同一行政村的农户授信必须统一。
农户初评为白金、黄金信用户的,除包片客户经理调查外,必须由支行、分理处负责人另指派两名客户经理进行再调查上报审批后方可复评。
对种养大户和农村专业合作社等资金需求量大的农户,一事一议,经支行、分理处上报合行审议后可适当提高授信额度,但最高不得超过30万元。
第二十条对超过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授信额度的贷款需求,必须按照有关规定采取保证、抵(质)押等贷款方式发放。
第二十一条农户资信等级和信用额度实行按年审查,动态管理,适时调整农户的信用等级和授信额度。
(一)对现有资信等级在黄金户(含)以下的,在信用额度内能合理使用贷款资金、主动按时交息、到期归还借款的,且家庭不动产和年收入达到相应标准的,可提高一个资信等级档次;(二)因灾害、市场等客观因素影响,造成还款困难,未能按期归还借款,但能积极归还利息并作出还款计划的,可保留现有资信等级档次;(三)由于主观原因而未能按期归还借款的,应降低资信等级档次直至取消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授信资格。
农户资信等级审查情况应在贷款证和信贷管理系统中及时登记,对信用等级发生变化的要及时进行信息更新。
第四章贷款发放和贷后管理第二十二条各营业网点要设立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办理专柜或兼柜,开辟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绿色通道,推行“一站式”服务,方便农户申请贷款,缩短贷款办理时间。
第二十三条发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必须维护麦积合作银行的经营自主权,在坚持信贷原则的前提下,由合作银行自主审查发放,自主决定贷款的数额、期限和利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严禁由村委会或党支部代替农户和合作银行借贷。
第二十四条对已评定信用等级,且核定贷款额度的农户,申请贷款时,必须本人持身份证、贷款证、预留印章和借款申请,到所在地麦积合行营业柜台直接办理授信额度内的贷款。
第二十五条农户办理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时不得由他人代办。
办理时应签订《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自助循环借款合同》,填写《借款借据》及有关借款凭证。
第二十六条发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必须坚持借款农户到场办理、出示贷款证和身份证、本人签名。
经办人员必须认真查验借款人身份证、贷款证、预留印鉴及信贷管理系统中记载内容,核对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档案记载内容与之是否一致,防止冒名、化名贷款,防止农户借用贷款证垒大额贷款。
第二十七条发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在借款人自愿的情况下必须全额办理保险业务,即借款人意外伤害险业务。
第二十八条贷款证上记载的贷款发放、收回等情况应与麦积合行的贷款分户账一致。
第二十九条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发放后,正常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一般每年检查一次,未按规定偿还利息的,改为每半年检查一次。
关注及不良类贷款每季检查一次,信贷管理系统将进行预警,客户经理应及时了解和掌握农户借款是否按约定用途使用、生产经营情况是否正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