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学校新进教师担任专职辅导员管理办法
高校辅导员管理规定范文

高校辅导员管理规定范文一、考勤管理1. 辅导员应按照学校的考勤规定进行签到和签退,不得迟到、早退。
2. 辅导员必须按照学校的规定,每周至少在办公室工作4天,每天工作不少于8小时。
3. 辅导员的请假需提前向主管部门请假,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离岗。
4. 辅导员必须按时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确保办公室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学生工作管理1. 辅导员负责指导学生学习、生活和发展,协助学校开展学生活动。
2. 辅导员必须认真做好学生档案管理工作,确保学生信息的完整和准确性。
3. 辅导员应及时了解和解决学生在学习和生活中的问题,对有特殊需求的学生给予特别关注和帮助。
4. 辅导员应积极参与学生组织和社团活动,为学生提供全方位的发展机会和实践平台。
三、学业辅导1. 辅导员应了解并熟悉学生所在专业的课程设置和教学大纲,有针对性地为学生提供学业指导。
2. 辅导员应定期与学生沟通,了解他们的学习情况和困惑,帮助他们制定合理的学习计划和方法。
3. 辅导员应鼓励学生参加各类学术竞赛和科研活动,为学生提供学术交流和合作的机会。
四、心理咨询1. 辅导员应具备一定的心理咨询知识和技能,为学生提供心理咨询服务。
2. 辅导员应及时发现和解决学生的心理问题,为他们提供心理支持和指导。
3. 辅导员应与学校的心理咨询师和心理健康教育师进行合作,共同推进学校的心理健康工作。
五、家长工作1. 辅导员应与学生家长保持密切联系,及时向家长反馈学生的学习、生活情况。
2. 辅导员应及时回复家长咨询和反映的问题,为家长提供专业的教育咨询和建议。
3. 辅导员应定期组织家长会议,介绍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并听取家长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六、自我提升1. 辅导员应不断学习和提升自己的知识和技能,不断更新教育教学理念和方法。
2. 辅导员应参加学校组织的培训和研讨活动,提高自己的专业素质和教育管理水平。
3. 辅导员应适应学校的改革和发展需求,积极探索创新的学生工作模式和方法。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师担任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师担任辅导员(中队长)、班主任管理办法(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2006年第24号令)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辅导员(中队长)、班主任工作应坚持以下原则:(一)把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放在首位;(二)教书与育人相结合;(三)教育与管理相结合。
第三条建立教师担任辅导员(中队长)和班主任制度,有利于加强学生管理工作,促进学校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有利于全面培养和锻炼教师,不断提高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有利于合理配置人力资源,充分调动教师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辅导员(中队长)是指具有教师职务的专职从事学生管理工作的人员,班主任是指在教师岗位上的兼职从事学生管理工作的人员。
第二章范围和条件第五条辅导员(中队长)和班主任从学校在编在岗50周岁以下的教师中选拔,辅导员(中队长)任期为两年,班主任任期为一年。
新录用应届毕业研究生原则上应当先担任辅导员(中队长)两年。
第六条担任辅导员(中队长)、班主任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一定的政治理论水平和政策水平,政治素质好,具有良好师德。
(二)具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和良好的人际沟通能力。
(三)有较好的专业素质,理论功底扎实,业务能力强。
热爱学生工作,遵纪守法,公道正派。
(四)担任研究生班主任应当具有副教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博士研究生学位,担任本(专)科班主任应当具有讲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研究生学位。
(五)参加以学生管理、警务化管理、大学生心理及如何做好公安院校教师等为主要内容的岗前培训,经考核合格。
(六)身体健康。
第三章职责与要求第七条辅导员(中队长)的岗位职责和要求是:(一)加强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组织学生开展经常性的思想政治教育和形势政策学习,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积极引导学生不断追求更高的目标,使他们中的先进分子树立共产主义的远大理想,确立马克思主义的坚定信念。
高校辅导员管理规定

高校辅导员管理规定为建立和健全高校辅导员工作制度,使辅导员明确自己的工作任务并更加具体、规范的开展工作,制定了相关管理规定,下面学识网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高校辅导员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高校辅导员管理条例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省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第24号令)和《中共海南省委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实施意见》(琼发〔2005〕21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高校辅导员是高校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学生管理工作的人员,是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的一线组织者和实施者,是高校教师队伍和管理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兼有德育教师和管理干部的双重身份。
二、编制与职数第三条高校专职辅导员的编制总数原则上按照师生比1:200的比例核定。
高校每个院(系)、每个年级都应配备专职辅导员。
第四条高校专职辅导员的编制实行单列管理,编制管理部门下达高校编制总数时,单独明列专职辅导员编制数,其他人员不得挤占专职辅导员的编制。
三、条件与任用第五条高校专职辅导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具有较高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和政策水平,思想政治素质好、觉悟高,具有较强的政治鉴别力和洞察力。
要求政治强、业务精、纪律严、作风正;(二)热爱学生工作,关心爱护学生;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爱岗敬业,情操高尚;具有强烈的责任心、使命感和奉献精神;讲团结,顾大局;服从领导,坚持原则,办事公道;热爱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事业,教书育人;(三)综合素质全面,努力学习并掌握从事高校学生工作必备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把握教育管理规律,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具有开展学生教育管理所需的沟通协调、组织管理能力及一定的语言表达、文字处理和计算机操作能力,具备从事教师职业的基本素质和技能。
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管理规定

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管理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选拔任用:学校根据辅导员的专业能力、工作经验和教育背景等条件,通过公开招聘、内部选拔等方式选拔合适的人员担任辅导员岗位,任命后需经过试用期考核。
2. 职责:辅导员是负责学生思想教育、心理辅导、职业规划和生活指导的专职人员。
他们需要积极开展学生思想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提供学生的职业规划和生涯发展指导,解决学生在学习、生活和人际交往等方面的困惑和问题。
3. 工作时间:辅导员按照学校教职工的工作制度和工作时间进行工作,包括上班时间和值班时间。
他们需要在工作时间内完成学生辅导工作,同时需要根据学生的需要进行适当的时间安排和调整。
4. 管理体制:学校可以设立辅导员办公室或心理咨询室等机构,作为辅导员工作的基础平台。
辅导员需按照学校的管理体制和规定履行职责,向学校相关部门汇报工作,接受相关管理和指导。
5. 培训和考核:学校应提供相应的辅导员培训机会,以不断提升辅导员的专业能力和素质。
同时,定期对辅导员进行考核,评估其工作表现和能力水平,对于优秀的辅导员应给予相应的奖励和激励。
6. 保密工作:辅导员在工作中可能会接触到学生的个人隐私和敏感信息,学校要求辅导员在工作中严守保密职责,保护学生的个人隐私。
7. 配备资源:学校要给予辅导员必要的工作资源和支持,包括办公场所、设备、学生信息等。
同时,学校应为辅导员提供相应的经费和资金支持,以保证辅导员开展工作的顺利进行。
8. 相互配合:辅导员需要与学校的其他相关部门建立良好的工作协作关系,共同推动学生工作的开展,解决学生问题和困难。
这些规定旨在规范辅导员的管理工作,提高学生心理健康和成长发展的质量。
具体的管理规定可根据学校需求和实际情况进行制定和调整。
学院辅导员管理办法

学院辅导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学生思想政治工作队伍的建设,强化为学生服务的意识,明确辅导员的工作职责,加强对辅导员工作考核,充分发挥学生辅导员的工作主动性与积极性,促进辅导员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辅导员班主任队伍建设的意见》{教社政(2005)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辅导员是学院教师队伍和管理联合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的一支不可缺少的重要力量,是学院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的组织者、实施者和指导者。
辅导员应当努力成为学生的人生导师和健康成长的知心朋友。
辅导员在学生全面健康成长特别是在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和素质培养中,具有教育指导、塑造、管理和服务的功能,其工作应得到充分的尊重和正确的评价,学院各级领导班子要采取切实措施,加强对辅导员队伍的建设。
第三条辅导员列入教师编制,实行教师职务聘任制。
专职辅导员的编制,由学生工作部根据学生实际人数,汇同人事处确定。
第四条辅导员的建设,坚持合理配置,精干高效,优化结构,严格要求,规范管理的原则和政治坚定、品德高尚,业务精通,遵纪守法,作风优良、能力高强的标准。
第五条辅导员的管理,实行学院职能部门指导、系具体管理的原则:学院对辅导员的管理由系(院)党政领导负责;涉及学生事务中的紧急问题,辅导员必须同时向系领导和学工部(处)领导报告。
第二章选聘第六条根据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学生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的若干问题意见》(教党[2002]21号)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的要求,结合我院实际,辅导员队伍实行专职为主、兼职为辅,专、兼职相结合的制度,专职辅导员与学生数原则上按1:200的比例配备。
第七条辅导员的选聘,应同时符合以下方面的条件:1、具有良好的思想和政治素质,正确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较高的政治敏锐感和洞察力,并具有较强的法制观念。
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管理规定(4篇)

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管理规定是指对高等学校辅导员的任职要求、工作职责、权益保障等方面作出的规范。
以下是一般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管理规定的常见内容:1. 任职要求:辅导员应具备本科以上学历,并且具备相关专业背景或者辅导员培训经历。
2. 工作职责:辅导员主要负责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心理咨询、学业指导、就业指导等工作,帮助学生全面发展和解决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的问题。
3. 工作时间:辅导员应按照学校的工作时间要求,全天候对学生进行指导和咨询,包括上课时间、下班时间和节假日。
4. 学生管理:辅导员应负责学生的班级管理、学生团体组织管理和学生事务管理等工作。
5. 定期报告:辅导员应按照学校要求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汇报工作进展情况,并参与学校组织的各项评估和考核。
6. 培训和进修:学校应提供培训和进修机会,加强辅导员的专业素质和能力提升。
7. 权益保障:学校应保障辅导员的工作条件和待遇,确保其按时发放工资和福利待遇,并提供必要的工作保障和资源支持。
8. 配备资源:学校应提供必要的办公设施、图书资料和咨询服务等工作所需资源。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辅导员管理规定可能因学校、地区和国家的不同而有所差异,以上仅是一般常见的内容,具体规定以相关部门发布的文件为准。
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管理规定(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的管理,提高辅导员队伍的素质,进一步推动学生工作的深入开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的管理、培训和评价等工作。
第三条辅导员是指在普通高校从事学生管理、指导教育工作的专职管理人员。
第四条辅导员应当具备高等专科以上学历,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较高的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水平。
第五条辅导员的岗位设置应当与学生工作实际需求相适应,合理配置辅导员的数量和职责。
第六条辅导员应当定期接受为期不少于30学时的专业培训,提升自身素质和能力。
第七条辅导员应当遵守学校的管理制度,履行岗位职责,为学生提供咨询、指导和支持。
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管理规定范本(2篇)

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管理规定范本一、引言本规定旨在规范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的管理工作,提高辅导员队伍的素质和工作效率,保障学生的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
凡参与辅导员工作的人员,必须遵守本规定。
二、管理职责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的管理职责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学生心理健康管理:辅导员应关注学生的心理健康问题,及时发现并解决学生心理困扰,提供必要的心理辅导和咨询服务。
2. 学生学业指导:辅导员应帮助学生制定科学合理的学习计划,指导学生学习方法,提供学习技巧和学科指导,帮助学生提高学习成绩。
3. 学生生涯规划:辅导员应引导学生进行职业生涯规划,提供职业咨询和就业指导,帮助学生明确职业目标并制定实现计划。
4. 学生困难帮扶:辅导员应关注学生的经济困难、学习困难、“三心”问题等,及时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支持,帮助学生克服困难,积极面对挑战。
5. 学生违纪管理:辅导员应主动参与校园纪律维护工作,加强对学生的纪律教育和管理,及时发现学生违纪行为,做好相应处理工作。
6. 辅导员队伍建设:辅导员应参与辅导员队伍的培养和建设,不断提升自身专业素养和教育教学能力,增强团队协作精神。
三、工作要求为了保证辅导员的管理工作有效进行,以下是对辅导员工作的要求:1. 热爱学生、关爱学生,树立正确的教育理念,积极践行立德树人的教育目标。
2. 具备扎实的专业知识,熟悉学科发展动态,能够解答学生提出的问题。
3. 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和表达能力,能够与学生进行有效的沟通和交流。
4. 具备责任心和事业心,能够积极主动地关注学生的问题,并提供适当的帮助和指导。
5. 具备团队合作精神,能够与教师、学生家长等多方面进行良好的合作。
四、工作机制为了确保辅导员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需要建立以下工作机制:1. 工作评估机制:定期对辅导员工作进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改进。
2. 培训机制:开展定期的辅导员培训,提升辅导员的专业水平和工作能力。
3. 学生档案管理机制:建立健全学生档案管理制度,详细记录学生的个人情况和发展变化。
高等学校辅导员管理规定范文(4篇)

高等学校辅导员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高等学校辅导员的管理,规范其行为,保障学生的权益与福祉,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类高等学校的辅导员管理工作。
第三条辅导员是高等学校教学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负责学生的思想教育、学业指导以及心理辅导等工作。
第四条辅导员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职业素养,遵守法律法规,自觉维护学校的声誉和形象。
第五条高等学校应当为辅导员提供必要的培训与支持,提高他们的专业水平。
第二章辅导员的职责第六条辅导员应当积极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
第七条辅导员应当了解学生的学习情况和生活动态,及时提供相关的指导和帮助。
第八条辅导员应当对学生的心理健康状况进行关注和评估,并提供恰当的心理辅导和支持。
第九条辅导员应当协助学校处理学生的纠纷和矛盾,维护学校的安全稳定。
第十条辅导员应当积极参与学校的文化活动和社团组织,为学生提供更多的成长机会。
第三章辅导员的权利与义务第十一条辅导员有权利要求学生积极参与学校的各项活动,履行学生应尽的义务。
第十二条辅导员有权利向学生和家长提供教育建议和指导,为学生的发展提供支持。
第十三条辅导员有义务保护学生的隐私,严格遵守保密规定,确保学生的信息安全。
第十四条辅导员有义务尊重学生的个性和特长,不得进行歧视或侮辱性言行。
第十五条辅导员有义务对自己的职业行为和技术能力进行学习和提升,提高自身的专业素养。
第四章辅导员的管理第十六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辅导员管理制度,明确辅导员的权责和管理流程。
第十七条学校应当对辅导员进行定期评估和考核,激励优秀的辅导员,对于表现不佳的辅导员,应当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
第十八条学校应当为辅导员提供相应的培训和学习机会,提高他们的职业能力和水平。
第十九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辅导员的工作档案和信息,便于监督和管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条辅导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如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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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学校新进教师担任专职辅导员管理办法
为全面贯彻落实全国和全省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进
一步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提升教师思想政治素质,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加强新时代高校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指导意见》、《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办法所指新进教师,指学校所有新入职的专任教师。
第二条除特殊情况外,新进教师原则上须担任三年(满一届)专职辅导员。
第三条新进教师担任辅导员工作由党委统一领导下进行,学生工作部、人事处和所在系部负责统筹安排。
第二章任职条件
第四条新进教师担任辅导员的任职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坚定的理想信念,坚决贯彻执
1
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有较强的政治敏感性和政治辨别力;
(二)具备本科以上学历,热爱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事业,甘于奉献,潜心育人,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三)具有从事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相关学科的宽口径知识储备,掌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相关学科的基本原理和基础知识,掌握思想政治教育专业基本理论、知识和方法,掌握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相关理论和知识,掌握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实务相关知识,掌握有关法律法规知识;
(四)具备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语言、文字表达能力,及教育引导能力、调查研究能力,具备开展思想理论教育和价值引领工作的能力;
(五)具有较强的纪律观念和规矩意识,遵纪守法,为人正直,作风正派,廉洁自律;
(六)政治面貌原则上为中共党员。
第三章管理与培养
第五条新进教师担任辅导员后,根据学生工作部和所在系部的具体安排履行职责。
所在系部承担业务指导、日常管理责任, 按照辅导员职责进行管理和考核。
第六条担任辅导员的新进教师享受辅导员培训政策支持,通过岗前培训、定期培训、全国辅导员岗位交流等活动,提升职—2 —
业能力和素质。
第四章待遇与考核
第七条新进教师担任辅导员的岗位待遇。
(-)担任辅导员的新进教师按专职辅导员岗位标准发放工作福利待遇;
(二)担任辅导员的新进教师在任期内享受辅导员职称晋升相关待遇;
(三)新进教师担任辅导员需认真履行辅导员工作职责,并通过相关考核;
(四)新进教师担任辅导员满三年后,根据个人志愿、工作实际予以调整。
第八条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