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中心制度
社区矫正中心规章制度

综合办公室工作纪律一、按时上下班,不无故迟到、早退、缺席,有事提前请假,对单位的工作争取时效,不拖延、不积压。
二、严格遵守工作程序和工作流程,按照工作规范执行。
三、恪尽职守,保守工作秘密。
严谨操守,清正廉洁。
四、注重品德修养,戒除不良嗜好。
举止文明礼貌,待人接物态度谦和,热情大方。
五、服从上级指挥,听从安排,服从管理。
六、爱护公共财产,不浪费,不化公为私。
七、加强学习,提高理论素养和业务水平。
八、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综合办公室工作职责一、制定和实施社区矫正工作计划;检查、监督社区矫正工作落实情况;了解、掌握和做好全区的社区矫正工作;指导各司法所的社区矫正工作。
二、接受委托,开展社区调查评估工作,形成评估意见,并及时上报。
三、接收社区矫正人员后及时为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并告知其三日内到指定的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
发现社区矫正人员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应当及时组织查找,并通报决定机关。
四、审批社区矫正人员离开所居住地三十日内的请假申请。
审批确需进入特定区域或者场所的判处“禁止令”社区矫正人员申请,并告知人民检察院。
五、审批社区矫正人员变更居住地申请。
建立社区矫正执行档案,包括适用社区矫正的法律文书,以及接收、监管审批、处罚、收监执行、解除矫正等有关社区矫正执行活动的法律文书。
六、根据社区矫正人员的需要,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职业培训和就业指导,帮助落实社会保障措施。
七、社区矫正人员脱离监管的,应当及时协调、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追查。
八、发现社区矫正人员有违反监督管理规定或者人民法院禁止令情形的,应当及时派员调查核实情况,收集有关证明材料,提出处理意见。
九、对符合法定减刑条件的社区矫正人员,提出减刑建议书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地(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同意后提请社区矫正人员居住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
十、对矫正期满的社区矫正人员发放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并书面通知决定机关,同时抄送区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十一、对在社区矫正期间死亡的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批准、决定机关,并通报区人民检察院。
社区矫正服务管理制度

社区矫正服务管理制度一、总则为加强社区矫正工作,规范服务管理,维护社会安定,提高社区矫正效果,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管理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社区矫正服务的机构和人员。
三、管理原则1.依法合规: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依法履行社区矫正工作职责。
2.公正公平:无论罪犯身份如何,都要公正、公平对待。
3.科学有效:根据罪犯情况,科学有效开展矫正服务。
4.安全保障:确保社区矫正服务的安全,保障工作人员和罪犯的人身安全。
5.人文关怀:关心罪犯的精神需求,提供人文关怀。
四、服务内容1.社会调查:对罪犯的社会背景、家庭情况、心理健康等进行综合调查。
2.矫正计划:根据调查结果,制定个性化的矫正计划,明确矫正目标和措施。
3.监督管理:对罪犯进行定期监督和管理,确保其遵守社区矫正规定。
4.教育培训:开展法律教育、职业培训等活动,提高罪犯的社会适应能力。
5.心理疏导:对罪犯进行心理疏导,帮助其解决心理问题。
6.社会融入:协助罪犯逐步融入社会,重建正常生活。
五、工作流程1.接收申请:接收社会公众和相关机构的社区矫正申请。
2.审核评估:对申请进行审核评估,确定是否符合社区矫正条件。
3.矫正计划:制定符合个体的社区矫正计划,明确矫正目标和措施。
4.执行矫正:按照矫正计划,对罪犯进行矫正服务工作。
5.监督反馈:定期对矫正效果进行监督和反馈,及时调整矫正计划。
6.评估总结:对矫正效果进行评估总结,完善矫正服务工作。
六、人员管理1.素质要求:社区矫正服务人员应具备专业技能和良好道德素质。
2.培训要求:对社区矫正服务人员进行定期培训,提高服务水平。
3.激励机制:建立激励机制,鼓励社区矫正服务人员积极履行职责。
4.责任追究:对不履行职责的社区矫正服务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七、监督机制1.内部监督:建立内部监督机制,定期对社区矫正服务工作进行检查。
2.外部监督:接受上级机构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提高服务质量。
3.公开透明:对社区矫正服务工作进行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社区矫正中心章程范文模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社区矫正中心的管理与运作,保障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社区矫正对象的合法权益,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中心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适用于社区矫正中心的所有工作人员、社区矫正对象以及与社区矫正工作相关的各方。
第三条本中心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为指导,坚持依法治所、以德治所,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施人性化、科学化的管理。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社区矫正中心设立理事会,理事会为社区矫正中心的最高决策机构。
第五条理事会成员由以下人员组成:1. 政府相关部门代表;2. 社区代表;3. 社会团体代表;4. 专业人士代表;5. 理事会秘书处工作人员。
第六条理事会的职责:1. 制定社区矫正中心的总体发展规划;2. 审议社区矫正中心的年度工作报告;3. 审批社区矫正中心的重要规章制度;4. 监督社区矫正中心的各项工作;5. 其他应由理事会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七条社区矫正中心设立执行委员会,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条执行委员会成员由以下人员组成:1. 社区矫正中心负责人;2. 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3. 社区矫正对象代表。
第九条执行委员会的职责:1. 贯彻执行理事会决议;2. 管理社区矫正中心的日常事务;3. 制定和实施社区矫正工作计划;4. 管理社区矫正对象档案;5. 组织开展社区矫正对象的教育、培训和就业指导工作。
第三章社区矫正对象管理第十条社区矫正对象应当遵守以下规定: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管理;2. 积极参加社区矫正机构组织的各项活动;3. 定期向社区矫正机构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4. 遵守社区矫正机构规定的各项纪律;5. 其他由社区矫正机构规定的义务。
第十一条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管理包括:1. 监督管理;2. 教育矫正;3. 社会适应性帮扶;4. 就业指导;5. 心理辅导。
第四章违规处理第十二条社区矫正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社区矫正机构依法给予警告、训诫或者撤销社区矫正:1.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构成犯罪的;2. 违反社区矫正规定,情节严重的;3. 重新犯罪的;4. 其他应当给予处罚的情形。
社区矫正管理规章制度范本

社区矫正管理规章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更好地管理社区矫正工作,保障社区矫正对象的权益,提高社区矫正工作的效率和质量,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社区矫正对象以及相关协助执行社区矫正工作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社区矫正工作应遵循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加强矫正对象的教育,改正其不良行为,促进其社会适应能力的提高。
第四条社区矫正工作要坚持依法、科学、文明、人文的原则,遵循尊重人权、保障人权的原则,实行稳妥、公正、独立的管理方式。
第五条社区矫正工作的目标是促使矫正对象尽快恢复社会适应能力,实现更好的社会融合,避免再次犯罪。
第六条社区矫正机构要落实责任,保障社区矫正对象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建立稳妥、公正、独立的管理制度。
第七条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要坚守职业操守,忠实履行职责,维护社区矫正对象的合法权益,做到真正为社区矫正服务。
第八条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要发扬团结合作的精神,密切协作,共同推动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共同促进社会治安的稳定。
第二章社区矫正对象的管理第九条社区矫正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针对矫正对象进行定期评估,制定个性化的矫正计划。
第十条社区矫正对象应当接受社区矫正机构的管理和监督,积极配合监管人员的工作,服从矫正程序的安排。
第十一条社区矫正对象在社区矫正期间应当遵守相关规定,接受必要的监督和教育,改正不良行为,提高社会适应能力。
第十二条社区矫正对象要按时报告自身情况,如实提供相关信息,积极响应社区矫正机构的号召,配合完成矫正任务。
第十三条社区矫正对象不得擅自改变矫正计划,不得拒绝接受社区矫正机构的管理和监督,不得造成他人损失或危害社会治安。
第十四条社区矫正对象如实履行相关义务,积极参加社区矫正工作,取得良好成绩,可以获得相应的奖励和激励。
第十五条社区矫正对象如违反相关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社区矫正机构有权对其进行相应处罚,包括但不限于责令复查、延长矫正期限、调整矫正方案等。
社区矫正管理局规章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社区矫正管理工作,规范社区矫正工作秩序,保障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社区矫正管理局全体工作人员和社区矫正对象。
第三条社区矫正管理局应当坚持以人为本、法治先行、预防为主、教育改造、社会化的工作原则,确保社区矫正工作公正、公开、公平。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四条社区矫正管理局设立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社区矫正工作的全面领导。
第五条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社区矫正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二)研究制定社区矫正工作的规划和措施;(三)协调解决社区矫正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四)监督、检查社区矫正工作的实施情况;(五)其他与社区矫正工作相关的职责。
第六条社区矫正管理局设立社区矫正办公室,负责社区矫正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七条社区矫正办公室职责:(一)负责社区矫正对象的接收、登记、档案管理等工作;(二)制定社区矫正对象的矫正计划,并组织实施;(三)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教育、培训和心理咨询;(四)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监督、考察和奖惩;(五)协调有关部门和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六)其他与社区矫正工作相关的职责。
第三章社区矫正对象管理第八条社区矫正对象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管理;(二)按时参加矫正活动,接受教育、培训和心理咨询;(三)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不得参与违法犯罪活动;(四)不得擅自离开所在地域,如需外出,应当提前向社区矫正机构报告;(五)其他与社区矫正工作相关的规定。
第九条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以下管理:(一)建立社区矫正对象档案,记载其基本情况、矫正计划、考核结果等;(二)定期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考核,对其表现进行评价;(三)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教育、培训和心理咨询,提高其法律意识和道德素质;(四)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监督、考察,防止其重新犯罪;(五)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奖惩,激励其积极改造。
社区矫正中心规章制度

社区矫正中心规章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社区矫正中心的工作秩序,提高矫正效果,确保社区的安全和稳定,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二、社区矫正中心的性质和任务社区矫正中心是国家机关对矫正对象实施社区矫正和帮教的机构。
其任务是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规范管理和培训,促进其健康成长,帮助其顺利融入社会,走上正常生活轨道。
三、社区矫正中心的组织架构社区矫正中心分为行政部门、矫正部门、教育培训部门、医疗保健部门、安全保卫部门等部门。
各部门相互配合,共同完成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管理和培训工作。
四、社区矫正中心的管理制度1.社区矫正对象的登记和管理社区矫正对象应按照规定报到社区矫正中心,接受管理和帮助。
在中心内需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管理。
2.社区矫正对象的日常生活社区矫正对象需遵守中心的作息时间,保持卫生,注意个人形象和修养。
不得随意外出,不得接触违法违规人员。
3.社区矫正对象的学习培训社区矫正对象需参加中心组织的各项学习和培训活动,提高自身素质,增强社会适应能力。
4.社区矫正对象的医疗保健社区矫正对象需定期接受中心的健康检查和治疗,保持身心健康,消除隐患。
5.社区矫正对象的安全保卫社区矫正对象需遵守中心的安全规定,不得擅自行动或危害他人安全。
中心保安人员要加强巡逻和监控,确保中心的安全。
五、社区矫正中心的惩戒措施对不遵守本规章制度的社区矫正对象,中心可以采取口头警告、书面警告、停止培训等措施。
对严重违规者,中心可以报请上级机关进行处理。
六、社区矫正中心的奖励制度对表现优异的社区矫正对象,中心可以给予表扬、奖励和奖金鼓励,激励其继续努力,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七、社区矫正中心的工作计划和总结社区矫正中心应定期制定工作计划,分解任务,明确责任,确保工作有序开展。
同时,要定期总结工作经验,及时发现问题,改进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效果。
八、社区矫正中心的社会责任社区矫正中心要充分发挥社会服务作用,加强与社会各界的联系和合作,促进社区矫正的深入发展,为社会稳定和谐做出应有的贡献。
社区矫正中心规章制度

一、按时上下班,不无故迟到、早退、缺席,有事提前请假,对单位的工作争取时效,不拖延、不积压。
二、严格遵守工作程序和工作流程,按照工作规范执行。
三、恪尽职守,保守工作秘密。
严谨操守,清正廉洁。
四、注重品德修养,戒除不良嗜好。
举止文明礼貌,待人接物态度谦和,热情大方。
五、服从上级指挥,听从安排,服从管理。
六、爱护公共财产,不浪费,不化公为私。
七、加强学习,提高理论素养和业务水平。
八、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一、制定和实施社区矫正工作计划;检查、监督社区矫正工作落实情况;了解、掌握和做好全区的社区矫正工作;指导各司法所的社区矫正工作。
二、接受委托,开展社区调查评估工作,形成评估意见,并及时上报。
三、接收社区矫正人员后及时为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并告知其三日内到指定的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
发现社区矫正人员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应当及时组织查找,并通报决定机关。
四、审批社区矫正人员离开所居住地三十日内的请假申请。
审批确需进入特定区域或者场所的判处“禁止令”社区矫正人员申请,并告知人民检察院。
五、审批社区矫正人员变更居住地申请。
建立社区矫正执行档案,包括适用社区矫正的法律文书,以及接收、监管审批、处罚、收监执行、解除矫正等有关社区矫正执行活动的法律文书。
六、根据社区矫正人员的需要,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职业培训和就业指导,帮助落实社会保障措施。
七、社区矫正人员脱离监管的,应当及时协调、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追查。
八、发现社区矫正人员有违反监督管理规定或者人民法院禁止令情形的,应当及时派员调查核实情况,收集有关证明材料,提出处理意见。
九、对符合法定减刑条件的社区矫正人员,提出减刑建议书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地(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同意后提请社区矫正人员居住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
十、对矫正期满的社区矫正人员发放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并书面通知决定机关,同时抄送区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十一、对在社区矫正期间死亡的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批准、决定机关,并通报区人民检察院。
矫正中心日常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矫正中心日常管理,确保社区矫正工作有序、高效开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中心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矫正中心全体工作人员及矫正对象。
第三条矫正中心日常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行政,严格执法;(二)公开、公平、公正;(三)人性化、亲情化;(四)预防为主,教育与矫正相结合。
第二章工作职责第四条矫正中心工作人员职责:(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履行社区矫正工作职责;(二)认真做好矫正对象的接收、登记、评估、分类、安置等工作;(三)制定矫正方案,对矫正对象实施监督管理、教育改造和帮助;(四)定期组织矫正对象参加学习、劳动、社区服务等活动;(五)做好社区矫正工作记录,及时向上级机关报告工作情况;(六)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不得泄露矫正对象个人信息;(七)积极参加业务培训,提高自身业务素质。
第五条矫正对象职责:(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服从社区矫正管理;(二)按时参加学习、劳动、社区服务等活动;(三)主动向矫正中心报告个人情况,接受监督管理;(四)积极参加教育改造,改正不良行为;(五)不得擅自离开矫正区域,不得重新犯罪。
第三章管理制度第六条接收与登记制度:(一)矫正中心接收矫正对象时,应进行身份核实、健康状况检查等;(二)对矫正对象进行登记,建立个人档案,包括基本情况、矫正方案等;(三)及时将矫正对象信息报送上级机关。
第七条监督管理制度:(一)矫正中心工作人员应定期对矫正对象进行监督管理,了解其生活、工作等情况;(二)对矫正对象进行日常考核,根据考核结果调整矫正方案;(三)对矫正对象重新犯罪或擅自离开矫正区域等行为,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处理。
第八条教育改造制度:(一)矫正中心应定期组织矫正对象参加法制教育、心理健康教育、职业技能培训等;(二)对矫正对象进行个别谈话,了解其思想动态,引导其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三)鼓励矫正对象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增强社会责任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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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中心制度综合办公室工作纪律一、按时上下班,不无故迟到、早退、缺席,有事提前请假,对单位的工作争取时效,不拖延、不积压。
二、严格遵守工作程序和工作流程,按照工作规范执行。
三、恪尽职守,保守工作秘密。
严谨操守,清正廉洁。
四、注重品德修养,戒除不良嗜好。
举止文明礼貌,待人接物态度谦和,热情大方。
五、服从上级指挥,听从安排,服从管理。
六、爱护公共财产,不浪费,不化公为私。
七、加强学习,提高理论素养和业务水平。
八、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综合办公室工作职责一、制定和实施社区矫正工作计划;检查、监督社区矫正工作落实情况;了解、掌握和做好全区的社区矫正工作;指导各司法所的社区矫正工作。
二、接受委托,开展社区调查评估工作,形成评估意见,并及时上报。
三、接收社区矫正人员后及时为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并告知其三日内到指定的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
发现社区矫正人员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应当及时组织查找,并通报决定机关。
四、审批社区矫正人员离开所居住地三十日内的请假申请。
审批确需进入特定区域或者场所的判处“禁止令”社区矫正人员申请,并告知人民检察院。
五、审批社区矫正人员变更居住地申请。
建立社区矫正执行档案,包括适用社区矫正的法律文书,以及接收、监管审批、处罚、收监执行、解除矫正等有关社区矫正执行活动的法律文书。
六、根据社区矫正人员的需要,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职业培训和就业指导,帮助落实社会保障措施。
七、社区矫正人员脱离监管的,应当及时协调、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追查。
八、发现社区矫正人员有违反监督管理规定或者人民法院禁止令情形的,应当及时派员调查核实情况,收集有关证明材料,提出处理意见。
九、对符合法定减刑条件的社区矫正人员,提出减刑建议书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地(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同意后提请社区矫正人员居住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
十、对矫正期满的社区矫正人员发放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并书面通知决定机关,同时抄送区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十一、对在社区矫正期间死亡的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批准、决定机关,并通报区人民检察院。
十二、建立例会、通报、业务培训、信息报送、统计、档案管理以及执法考评、执法公开、监督检查等制度,保障社区矫正工作规范运行。
十三、建立突发事件处置机制,发现社区矫正人员非正常死亡、实施犯罪、参与群体性事件的,应当立即与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协调联动、妥善处置,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和有关部门。
十四、接受社区矫正人员的辩护、申诉、控告、检举等。
认真听取和妥善处置社区矫正人员反映的问题,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
社区矫正报到室工作职责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社区矫正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依照有关规定,负责做好社区矫正人员的登记接收、信息采集、入矫谈话、人员分流、文书转递、档案建立等工作。
三、督促相关单位做好社区矫正人员的报到接收、信息反馈、信息录入、档案建立、期满解除等工作。
四、社区矫正人员期满解除的,与安置帮教工作部门妥善做好交接,并转交有关材料。
五、落实有关保密制度,做好社区矫正信息保密工作。
六、热情接待,耐心倾听来访人员反应的情况,并详细记录。
七、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社区矫正宣告室纪律一、室内要保持肃静,不准随便走动,不准喧哗、鼓掌、吵闹或其他妨碍宣告正常进行的行为。
二、未经许可,不得发言、提问。
三、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宣告时,室内人员应当起立。
四、社区矫正人员需站立发言。
五、非经许可,不得拍照、录音、录像。
六、对违犯纪律人员,由工作人员劝告制止,不听劝告的,责令退出室内;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责任。
社区矫正人员入矫宣告的内容和程序入矫宣告在社区矫正人员办理登记手续后7个工作期内进行。
入矫宣告前,司法所根据不同情况通知相关人员准时到场,宣告主持人由司法所工作人员担任。
一、入矫宣告内容:(一)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执行通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的主要内容;(二)社区矫正期限;(三)社区矫正人员应当遵守的规定、被禁止的事项以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四)社区矫正人员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被限制行使的权利,以及应当履行的义务;(五)社区矫正人员分类管理及处遇;(六)矫正小组组成人员及职责;(七)其它有关事项。
二、入矫宣告程序:(一)核实被宣告人身份;(二)宣读宣告室纪律;(三)社区矫正人员起立听取社区矫正宣告;(四)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宣告本规定第八条所规定的内容;(五)社区矫正人员入矫宣誓;(六)社区矫正人员签订《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七)司法所与矫正小组签订社区矫正责任书;(八)社区矫正人员和矫正小组代表表态发言;(九)主持人宣布入矫宣告完毕。
三、司法所在入矫宣告时,应当告知社区矫正人员在社区矫正期间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
社区矫正人员解除矫正宣告的内容和程序社区矫正人员矫正期满,司法所应当在期满之日组织解除矫正宣告,宣告主持人由司法所工作人员担任。
一、解矫宣告内容:(一)宣读对社区矫正人员的鉴定意见;(二)宣布社区矫正期限届满,依法解除社区矫正。
其中对判处管制的,宣布执行期满,解除管制;对宣告缓刑的,宣布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不再执行;对裁定假释的,宣布考验期满,原判刑罚执行完毕;对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刑期届满的,宣布刑罚执行完毕;(三)提出社区矫正人员转入安置帮教后的要求。
二、解矫宣告程序:(一)宣读宣告室纪律;(二)社区矫正人员起立听取解矫宣告;(三)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宣告解除矫正内容;(四)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向社区矫正人员出具《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五)刑满释放人员宣读保证书;(六)参加宣告的代表表态发言;(七)填写帮教接茬登记表;(八)主持人宣布解矫宣告完毕。
社区矫正训诫制度一、谈话提醒。
社区矫正人员有违反社区矫正纪律行为,由司法所负责人调查分析,若属于轻微的违纪行为,进行个别谈话,并做好谈话记录。
二、口头警告。
若是一般的违纪行为或谈话提醒后又犯的,社区矫正人员要到训诫室说清事情经过,经确认后,给予口头警告,并做好谈话记录。
谈话提醒和口头警告后,一般不变更管理等级。
三、书面警告。
若是严重违纪行为或口头警告后又犯的,社区矫正人员要到训诫室说清事实经过,经确认后,做出给予书面警告的决定,并做好谈话记录。
《书面警告决定书》要送达社区矫正人员本人,并要求其在《送达回执》上签字确认,经书面警告的社区矫正人员应上调一档管理级别。
四、司法工作人员训诫时要指出社区矫正人员违纪行为,讲清违违犯社区矫正有关规定的后果,要求社区矫正人员现场学习有关规定并进行考核测试。
五、司法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听取和妥善处理社区矫正人员反应的问题,社区矫正人员辩护、申诉的权利不受侵犯。
社区矫正人员应遵守的纪律一、社区矫正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管理规定,服从管理,接收教育,积极参加社区服务,认罪服法。
二、社区矫正人员在区司法行政机关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后,应当在三日内到指定的司法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
三、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定期向司法所报告遵纪守法、接受监督管理、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和社会活动的情况。
四、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参加教育学习活动,每月参加教育学习时间不少于八小时。
五、有劳动能力的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参加社区服务,每月参加社区服务时间不少于八小时。
六、社区矫正人员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区(市),确需离开的根据有关规定请销假。
社区矫正人员离开所居住区(市)不得超过一个月。
社区矫正定位手机使用管理规定一、社区矫正人员必须随身携带定位手机,每天24小时处于开机状态,不得人机分离、手机出借或将手机转让他人。
未经批准不得擅离规定的活动区域。
二、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向手机定位平台发送短信或拨打电话,汇报思想及近期活动情况。
街道矫正机构发送的各类矫正工作短信、管理指令和电话后,必须及时回复短信、接听电话。
三、手机定位集团网内发生的当地通话免费。
集团网外发生的通讯费用由社区矫正人员本人承担。
四、如因遇特殊情况导致手机处于关机状态时(手机故障、场所屏蔽、遗失等情况),社区矫正人员应及时主动向司法所报告原因。
五、如因个人原因导致配发的手机遗失、机体或号码信息卡损坏,社区矫正人员应当赔偿。
六、社区矫正人员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给予警告惩处:(一)手机因话费或电力不足造成停机、关机时间超过24小时的;(二)手机发生遗失及故障后24小时内未向司法所报告,并且未在2日内到区(市)司法局重新申领或检修的;(三)接到工作人员的指令后,在1小时内未作出回应的;(四)将定位手机出借他人使用、影响监管的;(五)毁损手机、关机、人机分离,故意逃避监管的;(六)主动要求通讯公司停机的;(七)其他故意逃避监督管理的行为。
七、社区矫正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请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一)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二)利用手机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三)利用手机从事诈骗等非法活动的。
八、遵守社区矫正组织其他各项管理规定。
电子监控室职责一、办理社区矫正定位手机入网手续,按照规定发放、回收定位手机。
二、指导督促司法所及时建立社区矫正人员电子档案,并及时更新系统数据。
三、指导督促司法所落实人机分离抽查、短信教育、请销假网上申报及审批等工作。
四、不定期对电子监控社区矫正人员进行抽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五、对各司法所社区矫正统计报表进行审核和汇总上报。
六、定期对电子监控系统进行维护,保证系统正常运行。
七、落实相关保密制度,确保社区矫正信息安全。
社区矫正工作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一、区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成立处置突发事件指挥部(设在区司法局社区矫正中心),负责领导全区社区矫正工作突发事件的处置、调查和善后处理工作。
总指挥由区司法局主管社区矫正工作的副局长担任。
二、指挥部设联络组和调查组。
三、联络组。
负责传达指挥部的命令;协调成员单位的工作配合;掌握事态发展情况,并向指挥部报告;联系相关单位;将突发事件的处置情况起草材料向上级报告。
四、调查组。
接到指挥部发生突发事件命令后,及时到达现场了解情况;调查分析突发事件原因,并提出处理意见向指挥部报告。
五、参与并协调相关单位按程序处置突发事件。
六、突发事件处置完毕后,区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详细情况书面报告市社区矫正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公安、法院、检察院等相关成员单位。
矫正人员集中学习纪律考勤、考试考核制度一、司法所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学习计划,定期组织矫正人员参加政治理论、政策形势、法律知识、文化技术及社区矫正制度等内容的学习。
二、矫正人员集中学习每半年不少于3次(12课时)。
三、矫正人员集中学习采用课前签到、课后考试的模式,以计分的方式进行,结合社区矫正人员的日常考核的月评议,每半年进行一次分数总评:(一)迟到或早退,一次扣1分;(二)无故不参加学习,一次扣3分;(三)课后考试成绩不及格的扣1分,成绩优秀的加1分;(四)违犯课堂纪律的,扣1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