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资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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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资有限公司章程 (详细版)

合资有限公司章程 (详细版)

合资有限公司章程 (详细版)[合资有限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管理合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保护股东权益,促进公司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名称:X合资有限公司公司注册地址:X公司经营范围:X第三条公司的股东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以及本章程的规定,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的共同发展。

第二章公司股东第四条公司的股东包括中外合作方和中方股东,具体股东名单及股权比例详见《股东投资协议》。

第五条公司股东定期股东会议应当依法召开,并对公司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第六条股东有权按照其持有的股权比例分享公司的利润,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第七条股东有权随时查询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情况及其他重要信息,并对公司管理提出建议。

第三章公司组织机构第八条公司设立董事会,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和决策。

第九条董事会由董事组成,董事人数不少于3人,包括中外合作方和中方股东的代表。

第十条董事会设立董事长,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

第十一条董事会按照股权比例进行表决,决议以多数股东的同意为有效。

第十二条公司设立监事会,监督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活动,保护股东利益。

第十三条监事会由监事组成,监事人数不少于3人,包括中外合作方和中方股东的代表。

第十四条监事会有权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并对重大变动事项进行审计。

第四章公司经营管理第十五条公司依法制定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公司的经营管理规范有序。

第十六条公司设立总经理,负责具体的经营管理工作,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七条公司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关法律法规,经营合法、合规的业务。

第十八条公司应当加强财务管理,做到会计核算准确、财务报告真实、合规缴税。

第十九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优化人才队伍。

第五章公司解散与清算第二十条公司根据法律规定和章程约定解散,由股东投票表决通过。

第二十一条公司解散后,应根据法律和章程规定,进行资产清算,并结清债务。

中外合资经营公司章程2024年

中外合资经营公司章程2024年

中外合资经营公司章程2024年合同目录第一章:总则1.1 公司名称与性质1.2 公司宗旨与经营范围1.3 公司法律地位第二章:投资各方2.1 甲方信息2.2 乙方信息2.3 投资方权利与义务第三章:注册资本与投资方式3.1 注册资本3.2 投资方式3.3 投资额的转让第四章:组织机构4.1 股东会4.2 董事会4.3 监事会第五章:经营管理5.1 总经理职责5.2 管理层设置5.3 经营计划与决策第六章:财务管理与利润分配6.1 财务制度6.2 利润分配原则6.3 亏损处理第七章:合资期限、解散与清算7.1 合资期限7.2 解散条件7.3 清算程序第八章:违约责任8.1 违约情形8.2 违约处理8.3 赔偿范围第九章:争议解决9.1 争议解决方式9.2 争议解决程序9.3 适用法律第十章:章程的修改与变更10.1 修改条件10.2 修改程序10.3 变更登记第十一章:附加条款11.1 特殊约定11.2 补充协议11.3 其他事项第十二章:签字盖章12.1 甲方签字盖章12.2 乙方签字盖章12.3 签订时间12.4 签订地点合同编号_______第一章:总则1.1 公司名称与性质公司注册全称为______,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1.2 公司宗旨与经营范围公司旨在______,经营范围涵盖______。

1.3 公司法律地位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受中国法律管辖和保护。

第二章:投资各方2.1 甲方信息甲方为______,注册于______,法定代表人为______。

2.2 乙方信息乙方为______,注册于______,法定代表人为______。

2.3 投资方权利与义务投资方根据出资比例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2.3.1 权利详情具体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利润分配、决策参与等。

2.3.2 义务详情具体义务包括按时出资、遵守公司章程等。

第三章:注册资本与投资方式3.1 注册资本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或外币)______元。

合资企业公司章程范本(二篇)

合资企业公司章程范本(二篇)

合资企业公司章程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依法建立合资企业公司,促进经济发展,改善社会公共利益,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合资企业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资方(以下简称投资方)共同出资设立的企业。

第三条公司的名称为_______。

第四条公司的注册地为中国______。

第五条公司的经营范围为______。

第六条公司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公司不得从事国家禁止的经营活动,不得损害国家的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

第七条公司的经营期限为______年。

第八条公司的登记机关为_____。

第二章投资方第九条公司的投资方为________等方。

第十条投资方按照约定的出资比例,分别出资额计算出各自出资额,作为其注册资本。

第十一条除非经过所有投资方一致同意,否则任一投资方不得将其投资份额转让给第三人。

第十二条投资方应当按照约定的出资比例承担经营风险和责任。

第三章董事会第十三条公司设立董事会,负责公司的决策和管理。

第十四条董事会由每个投资方指派的委任代表组成,各方的代表人数应当按照其出资比例确定。

第十五条董事会的主要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一)制定公司的发展战略和经营计划;(二)决定公司的投资项目和合同;(三)选聘和解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四)监督公司的经营管理,确保公司依法经营;(五)审议和通过公司的财务报告和年度的预算;(六)解决董事会的事项。

第十六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由董事长主持。

如有需要,董事会成员可以通过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会议。

第四章高级管理人员第十七条公司设立总经理,由董事长聘任。

第十八条总经理负责日常经营管理和决策。

第十九条公司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聘任。

第二十条董事长、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关的经验和能力。

第二十一条董事长、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的章程,履行职责,维护公司的利益。

第五章财务管理第二十二条公司应当设立财务部门,负责公司的财务管理。

合资有限公司章程 (详细版)

合资有限公司章程 (详细版)

合资有限公司章程 (详细版)合资有限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合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组织架构、经营管理和股东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的名称为_________,英文名称为_________,注册地为_________。

第三条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但不限于_________。

第四条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第五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_________,公司的经理为_________。

第六条公司的注册资本为_________,分为_________股,每股面值为_________元。

第七条公司的股东应当按照其出资比例承担公司的债务和风险。

第八条公司的盈利分配按照股东出资比例进行。

第九条公司的工作时间为每周五天,每天八小时。

第十条公司的章程可以通过股东大会决议进行修改。

第二章产权结构第十一条公司的股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_________。

第十二条公司的股东在公司决策中享有相应的表决权和表决比例。

第十三条公司的股东应当按照出资额的比例进行合理分配。

第十四条公司的股东违反章程规定的行为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第十五条公司的股东可以以书面形式将股权进行转让。

第三章经营管理第十六条公司的经理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公司的经理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履行职责。

第十八条公司的财务管理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会计准则和税收法规。

第十九条公司的人力资源管理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

第二十条公司的业务管理应当按照公司章程和合同约定进行。

第四章法律事务第二十一条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

第二十二条公司在合同签署过程中,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

第二十三条公司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

第五章责任与纠纷解决第二十四条公司的股东应当承担与公司经营相关的风险和责任。

第二十五条公司的纠纷解决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仲裁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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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资有限公司章程 (详细版)合资有限公司章程第一章特别规定第一条公司名称本公司名称为合资有限公司。

第二条公司注册地址本公司注册地址为(具体地址)。

第三条公司经营范围本公司经营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经营的具体内容)。

第四条公司组织形式本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由(合作方一)和(合作方二)共同出资组建。

第五条股权比例股权比例分配如下:(合作方一)持有股份(具体比例)%(合作方二)持有股份(具体比例)%第六条出资方式各合作方的出资方式如下:(合作方一)以货币出资(具体金额)。

(合作方二)以实物出资,出资内容为(具体实物描述及价值)。

第二章公司治理第七条董事会本公司设立董事会,由各合作方(或其代表)共同组成。

董事会成员按股权比例决定投票权。

第八条总经理本公司设立总经理,由董事会任命,负责日常经营管理和代表公司行使权力。

第九条财务管理本公司设立财务部门,负责公司财务管理和资金运作。

第十条盈利分配本公司盈利按各合作方所持股份比例进行分配。

第三章公司运营第十一条经营决策重大经营决策事项需董事会协商一致,一般经营决策由总经理负责执行。

第十二条劳动管理本公司遵守国家相关劳动法规,保障员工的权益。

第十三条税务合规本公司按国家法律税务法规缴纳税款,并履行相关报税义务。

第十四条审计本公司每年进行一次审计,审计结果向各合作方报告。

第四章文档附件所涉及附件如下:附件一:合资有限公司合作协议书附件二:各合作方出资证明文件附件三:合资有限公司董事会任命文件附件四:合资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第五章法律名词及注释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1. 有限责任公司:指合伙人以其出资设立,在公司名称中以“有限公司”标志,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2. 股权比例:指各合作方持有合资有限公司的股份比例,用于决定各方在公司决策中的影响力与权益分配比例。

3. 董事会:指公司最高决策组织,由各合作方共同组成,负责决策公司重大事项。

4. 总经理:指被董事会任命的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和代表公司行使权力的人员。

合资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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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资)合作公司章程

中外(合资)合作公司章程

中外(合资)合作公司章程中外合资合作公司章程一、总则1.1 公司名称:中外合资合作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1.2 公司性质:中外合资合作公司是由中国和外国企业或个人依法共同出资设立的经济实体,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1.3 公司注册地:公司的注册地为中国境内。

1.4 公司经营范围: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产品研发、生产制造、销售与分销、技术服务、投资与融资等。

1.5 公司章程的制定:公司章程是公司的基本法规,依法制定并具有法律效力。

二、出资方式和比例2.1 出资方式:公司的出资方式可以是货币出资、实物出资、知识产权出资等形式。

2.2 出资比例:公司的出资比例由各方根据协商一致原则确定,并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

三、公司治理结构3.1 董事会:公司设立董事会,由各方共同选举产生。

董事会是公司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制定公司的发展战略、决策重大事项等。

3.2 监事会:公司设立监事会,由各方共同选举产生。

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负责对公司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3.3 总经理:公司设立总经理,由各方共同选聘产生。

总经理是公司的执行机构,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四、公司利润分配4.1 利润分配原则:公司的利润分配按照出资比例进行分配,并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

4.2 利润留存和再投资:公司的利润可以部分或全部留存用于再投资,用于公司的扩大和发展。

五、知识产权保护5.1 知识产权保护原则: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应尊重和保护各方的知识产权,不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5.2 知识产权的归属:公司根据各方的出资比例,确定知识产权的归属,并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

六、合资合作期限和解散6.1 合资合作期限:公司的合资合作期限由各方协商确定,并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

6.2 合资合作解散:在合资合作期限届满或提前解散的情况下,各方应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解散,并进行清算和分配。

七、争议解决7.1 争议解决方式:公司各方在合作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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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资有限公司章程 (详细版)合资有限公司章程[公司名称][公司所在地]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公司名称本公司名称为[公司名称](以下简称“公司”)。

第二条公司类型本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公司注册资本本公司的注册资本为[注册资本金额]人民币。

第四条公司经营范围1. [详细描述公司的经营范围]。

2. 公司经营范围的扩大或缩小,应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申请,并经有关部门核准。

第五条公司所在地本公司的注册办公地址为[公司所在地]。

第六条公司经营期限本公司的经营期限为[经营期限]年。

第七条公司机构本公司设有如下机构:1. 董事会:由[人数]名董事组成,负责公司的决策和监督。

2. 管理层:由[人数]名高级管理人员组成,负责公司的日常管理。

3. 员工代表大会:由公司员工选举产生,代表员工利益。

第八条股东本公司股东由以下各方组成:1. [股东名称]:持股比例为[比例]。

2. [股东名称]:持股比例为[比例]。

…第二章股东权益第九条股权转让1. 股东有权将其持有的股权转让给其他股东或第三方,但需经过董事会的审核和股东大会的批准。

2. 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如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则股东可以将股权转让给第三方。

第十条股东大会1.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决策机构,由所有股东组成。

2. 股东大会应按照法定程序召开,并由董事会负责组织。

股东大会决议需按照法律规定的比例通过。

…第三章董事会第十一条董事会的组成1. 董事会由[人数]名董事组成,其中[人数]由公司股东推选产生,[人数]由公司员工选举产生。

2. 董事会成员的任期为[任期]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四章税务管理第十五条税务登记公司应按照国家税务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并按时缴纳各项税费。

第十六条税务报告和纳税申报公司应按照国家税务管理部门的规定,按季度或年度填报税务报告和纳税申报表。

…第五章合同管理第十九条合同签订1. 公司与其他单位或个人签订合同,应经过董事会的批准,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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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资有限公司有限公司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和共同出资设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全体股东讨论,并共同制订本章程。

第一章公司的名称和住所第一条公司名称:公司第二条公司住所:第二章公司经营范围第三条公司经营范围:。

【企业经营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件经营】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在申请登记前报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第四条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万元第四章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第五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七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修改公司章程;(十一)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自然人股东签名、法人股东盖章)。

第八条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规定行使职权。

第九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定期会议每召开一次。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条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条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全体股东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股东会会议作出除前款以外事项的决议,须经代表全体股东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十二条股东不能出席股东会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参加,由被委托人依法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力。

第十三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由作出决定。

其中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决议。

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该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

第十四条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人,任期三年。

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任。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董事长由。

第十五条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七条董事会会议须由过半数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董事如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由被委托人依法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力。

第十八条董事会对所议事项作出的决定由全体董事人数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表决通过方为有效,并应作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十九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公司根据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第二十条公司设经理一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经理每届任期为年,任期届满,可以连任。

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一条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为人,监事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任。

监事会中有职工代表人,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二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公司财务;(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草案;(六)依法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第二十三条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四条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五条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六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六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担任。

第七章股权转让第二十七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八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

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条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

第八章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第三十一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国家承认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出具书面报告。

第三十二条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第三十三条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由决定。

第三十四条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第三十五条公司的营业期限为年,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六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解散:(一)公司营业期限届满;(二)股东会决议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予以解散。

公司营业期限届满时,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

第三十七条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三十八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解散时,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清算组成员及负责人备案、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公告。

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三十九条清算组由股东组成,具体成员由股东会决议产生。

第十章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第四十条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本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第四十一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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