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生生物资源增殖放流规划-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

前言

水生生物资源是人类的宝贵财富和重要的食物蛋白来源,也是渔业发展的物质基础。以水生生物为主体的水生生态系统,在维系自然生态系统物质循环、净化环境、缓解温室效应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是指利用水生生物繁育特性,通过放流、底播、移植等方式向海洋、江河、湖泊、水库等水域投放活体水生生物,实现增加生物种群数量和资源量、净化水体、修复水域生态等目的的资源养护措施。开展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对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维持生物多样性和维护国家生态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以下简称《行动纲要》)确定的增殖放流目标任务,推进增殖放流事业科学有序发展,针对当前渔业资源衰退、生物多样性减少和物种濒危程度加剧、水域生态恶化等突出问题,农业部组织编制了《全国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总体规划》(以下简称《总体规划》)。《总体规划》以《行动纲要》为指南,以2009年增殖放流数量为基数,确定了到2015年增殖放流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区域布局和主要措施。规划了增殖放流的主要物种和重要水域,规划的增殖放流物种是具有公益性的经济物种和濒危物种,经济物种主要包括鱼类等洄游和游泳水生生物;规划的增殖放流水域是近海、江河、

湖库等公共性的开放水体。

《总体规划》建立在全国增殖放流工作的基础上。近年来,农业部在全国范围组织实施了中央财政转移支付项目,2009年中央财政投入3亿元,带动地方和社会加大增殖放流力度,全年增殖放流各种水生生物245亿尾,增殖放流取得了明显的社会、经济和生态效益。2009年农业部渔业局组织指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部门按照要求编制省级水生生物增殖放流规划,在此基础上编制全国规划。经征求农业部水生生物资源养护专家委员会和各地渔业部门意见并不断修改完善,形成了《总体规划》。

一、必要性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人口的不断增多,资源不足与市场需求和经济社会发展的矛盾日益突出,水生生物资源严重衰退、水域生态环境不断恶化、水生野生动植物濒危程度不断加剧、部分水域甚至呈现出生态“荒漠化”现象,水生生物资源养护形势十分严峻。为养护和合理利用水生生物资源,我部开展了设立并不断完善禁渔区和禁渔期制度、建立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和自然保护区、实行捕捞限额制度、开展濒危物种救护等专项行动。自上世纪50年代起,我国开始在内陆湖库以放养方式增殖渔业资源,80年代开始在黄渤海和东海开展中国对虾增殖放流实验,但规模较小,影响有限。近年来,我部以贯彻落实《行动纲要》为

契机,大力推进水生生物资源增殖放流行动,地方政府和各级渔业主管部门也积极响应,使这项工作在全国范围内得到蓬勃开展。据统计,2007-2009年全国共投入资金11.64亿元,增殖放流各类水产苗种636.6亿尾(粒),放流水域覆盖渤海、黄海、东海、南海的近海港湾、滩涂等海域以及长江、珠江、黄河和黑龙江等水系的江河湖库,增殖对象包括鱼、虾、蟹、贝等重要水产苗种和珍稀濒危水生野生动物,增殖放流所产生的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已日益显现。

一是促进了渔业种群资源恢复。增殖放流是增加水域中生物资源量和种群数量的有效方式。根据科研部门跟踪监测和渔民反映,经过近几年的增殖放流,渤海和黄海北部部分海域多年不见的中国对虾、海蜇、梭子蟹等渔汛又逐步形成,浙江和福建部分近海海域也重新出现一定规模的大黄鱼野生群体。洋山港增殖放流效果评估表明,每放流1万尾体长5厘米以上的大黄鱼苗种,一年内可增加资源量0.44吨,除提高当年的捕捞产量外,还能在海域中预留当年亲体近1500尾,形成补充资源量。内陆部分地区的主要经济品种也有所恢复,据监测,长江中游湖北监利段四大家鱼鱼苗发生量由1997年的35.87亿尾下降到2007年的0.89亿尾后,恢复到2010年的4.3亿尾。

二是改善了水域生态环境。增殖放流对净化水质和改善生态环境作用明显,投放鲢鳙等滤食性鱼类可以有效缓解水体富营养

化,适度投放草食性鱼类、河蟹等可以有效改善草型湖泊生境。江西鄱阳湖、安徽巢湖、湖北梁子湖等内陆湖泊,通过投放滤食性鱼类对缓解水体富营养化产生了明显效果。2009年福建省为解决九龙江水体富营养化引发的“水华”事件,通过大规模增殖鲢鳙等滤食性鱼类以提高水体自净能力,为保证厦门等地用水安全起到了积极作用。北京密云水库多年开展增殖放流,水质一直保持在国家二类标准,为确保首都饮用水安全做出了重要贡献。

三是促进了濒危物种与生物多样性保护。长期实践表明,在珍稀濒危物种分布区内生境条件适宜的天然水域,借助人工方法重新或增加引入物种个体是促进水域内物种资源再生产、增加资源数量并改善其质量的有效措施,直接补充了濒危物种的种群数量,减缓了濒危物种资源衰退速度。近年来,通过增殖放流,部分种类野外资源数量有了一定程度的回升。2000年以来,长江下游江苏常熟渔政站共监测到中华鲟幼鱼近千尾,上海、辽宁在东海、黄海水域监测到带有放流标志的中华鲟个体,渔民不断回捕到放流标志个体,长江和近海中华鲟种群得到恢复重建;广东惠东海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监测到上岸海龟400多头次,野生资源数量得到一定补充。

四是增加了渔业效益和渔民收入。针对捕捞渔民收入增长缓慢、渔业效益下降的严峻情况,通过强化渔业资源保护管理措施,综合运用各种手段积极主动地增殖恢复水生生物资源,有效地促

进了渔民增收渔业增效。根据相关监测和统计数据,近年来我国北部沿海地区对虾、海蜇、梭子蟹等主要放流物种的捕捞产量均有较大幅度增加,内陆水域四大家鱼等主要放流物种的渔获比例也有所上升。据测算,2009年全国投入放流资金5.9亿元,可分别增加捕捞产量18万吨和捕捞产值25亿元以上,直接投入产出比在1:5左右,约使150万专业捕捞渔民获益,人均直接收益在1600元以上。山东省通过实施对虾、梭子蟹等增殖放流,使本省莱州湾作业渔船平均每艘船增加收入近万元。辽宁省放流海蜇获得大丰收,产量达2.35万吨,比2008年增加6000吨,13万渔民人均增收近千元。

五是增强了社会各界资源环境保护意识。增殖放流工作日益得到了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和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2009年农业部先后与重庆、浙江等13省(市)人民政府在三峡库区、钱塘江等重要渔业水域联合举办大规模增殖放流活动,全国各地共举办增殖放流活动上千次,在全国范围内掀起了水生生物养护和增殖放流的高潮,营造了增殖水生生物资源、改善水域生态环境、建设水域生态文明的良好氛围。

增殖放流工作的开展,还带动了水产苗种生产、渔需物资供应、休闲渔业等相关产业的发展,为增加渔民就业、繁荣渔区经济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近年来全国性大规模增殖放流活动的开展,一些新的问题有待解决:

一是确保原有水域生态安全。增殖放流是向水体投放人工繁殖的水生生物苗种、主动增殖资源的过程。外来物种、杂交种等生物进入天然水体将造成原生自然生态系统的改变,非当地原有物种移入本地水域以及原有物种放流数量和比例结构搭配不适当均会对原生自然生态系统造成影响。随着增殖放流规模的扩大和社会单位、个人开展增殖放流活动的增多,潜在的生物多样性和水域生态安全问题将会更加突出。因此,有必要进一步统筹规划全国不同区域的增殖放流适宜物种,确保水域生态安全。

二是确定增殖放流的主要物种和重点水域。部分地方在开展水生生物增殖放流过程中过于注重本地渔民增收,增殖放流的品种以定居性或游动性不强的水生生物为主,对于增殖放流大范围洄游性的水生生物物种积极性不高;增殖放流水域多是选择易于管理的小型和封闭性湖泊、水库,跨省(区、市)的开放型江河湖泊、重点城市的水源地以及边界水域等重点水域增殖放流力度不够,因此有必要统筹规划全国重点适宜增殖放流的物种和水域,充分发挥增殖放流多功能作用,体现增殖放流的公益性。

三是确保中央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充分发挥的问题。以往,我部只明确各地年度增殖放流总任务和资金规模,由各省(区、市)自行确定增殖放流水域和放流物种。由于规划不到位,部分地区存在放流资金规模小而散、放流活动随意性大、放流水域和物种重点不突出不匹配以及放流效果不明显等问题,既难以发挥中央

财政资金的规模效应,也不利于项目资金监管。另外,近几年我国水生生物资源增殖放流事业取得了跨越式发展,但迄今为止,除《行动纲要》确定的增殖放流目标任务外,从国家层面上尚未对水生生物增殖放流事业制定过具体规划予以指导,这既与当前全社会对增殖放流事业的重视不相适应,也不利于增殖放流事业的持续发展。因此,有必要尽快制定全国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总体规划,从国家层面统一规划和指导各重点水域的增殖放流活动,实现增殖放流事业的科学化、规范化和有序化。

二、可行性

当前,加强水生生物资源养护、建设生态文明已经成为全社会的共识。经过多年努力,我国在渔业种质资源保存、资源养护制度建设、苗种供应和检验检疫能力以及技术支撑和监管能力等方面也都已具备对增殖放流活动进行科学规划的条件。

(一)党中央国务院和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为增殖放流提供了难得的发展机遇和有利的政策条件。《渔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其管理的渔业水域统一规划,采取措施,增殖渔业资源。”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要“保护和合理利用渔业资源”;十七大要求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十七届三中全会要求“加强水生生物资源养护,加大增殖放流力度”;国务院颁布的《行动纲要》对水生生物资源养护和增殖放流工作做了全面部署。为深入实践科学发展观、落

实中央全会精神,2009年开始,中央财政大幅增加增殖放流资金投入,并带动地方和社会各界加大投入力度,全年增殖放流各类水产苗种245亿尾(粒),提前一年实现了《纲要》提出的增殖放流近期工作目标。目前,社会各界养护水生生物资源、建设水域生态文明的意识已明显增强,增殖放流面临难得的发展机遇和有利条件。

(二)丰富的水生生物资源和水域生态系统为增殖放流提供了优越的自然条件。我国有水生生物2万多种,在世界生物多样性中占有重要地位,具有特有程度高、孑遗物种数量大、生态系统类型齐全等特点。其中,海水鱼类近1700种、虾类300多种、蟹类600多种、头足类90多种;淡水鱼类近800种。除拥有大量经济价值较高的渔业资源外,我国还有数量众多的珍稀特有水生生物资源。我国海域辽阔,内陆江河、湖泊、水库等水域类型多、分布广、区域之间差异大,丰富的海淡水资源构成了各具特色的水域生态系统,孕育着丰富多样的水生生物资源。我国四大海域总面积约473万平方公里,大陆架面积约229万平方公里,沿海岛屿6500多个、岛屿岸线1.4万多公里;我国流域面积在100平方公里以上的河流有5万余条,流长在300公里以上的河流有104条,1000公里以上的有22条;我国还是世界上多湖国家之一,天然湖泊在1平方公里以上的有2800多个,总面积7.56万平方公里;我国水库众多,形成了独特的人工水域生态系统,为渔业发展和资源养护提供了新的空间。

(三)较为健全的资源养护管理制度为增殖放流规范管理打下了坚实基础。《渔业法》是开展增殖放流活动的法律依据和实施保护管理的法律保障。《行动纲要》明确规定了增殖放流的任务、目标和要求,是今后一段时期开展水生生物资源养护和增殖放流工作的行动指南。2009年农业部制定的《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规定》,从组织管理部门和职责、规划和技术规范、苗种生产和质量保证、标志放流和效果评估、资金来源和使用、监督管理等方面对增殖放流进行了全面规范。多年来,我国先后实施了海洋伏季休渔、长江禁渔期、海洋捕捞渔船控制等保护管理制度,加强了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和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建设,为增殖放流活动的开展提供了重要的管理保障。地方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了相应的增殖放流规划和一系列的增殖放流技术规范或操作规程,将增殖放流工作纳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

(四)充足的苗种供应和规范的检验检疫保证了放流活动的可持续性。我国可用于增殖放流的水生生物物种近200个,现有各类水产苗种场15000多个,其中国家级水产原良种场54个,省级水产原良种场近400个。据初步测算,虾类育苗能力4000亿尾、海水鱼类30多亿尾、淡水鱼类7000亿尾。中华鲟、胭脂鱼、大鲵等41个珍稀濒危水生生物物种人工繁殖陆续取得突破,2009年农业部公布的珍稀濒危水生动物增殖放流苗种供应单位已达81家。水产原良种保存和苗种繁育能力的不断提高,为增殖放流提供了充

足的苗种供应。全国还有近50个水产品质量检测中心和数百个水生动物疫病防治站,初步建成了区域布局比较合理、技术水平较高、管理比较规范的水产苗种检验检疫体系,可以对大黄鱼、四大家鱼、鲷科鱼类、对虾类等重要水产苗种的药残、病害等实施检验检疫;黄渤海区、东海区、南海区和长江、珠江、黑龙江三大流域水产种质检测中心还可以对重要物种的种质实施检测。

(五)比较完备的技术支撑和执法监管体系保证了增殖放流科学、规范开展。目前全国从事水生生物资源养护和增殖放流研究的人员有13000多人,渔业资源调查和环境监测单位100多个,各级水产技术机构13000多个,技术人员近3万人,形成了较为完整的科研、监测、应用一体化网络体系,在放流品种选择、苗种培育和放流效果跟踪调查和评估等环节上,能够为增殖放流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撑和服务。全国渔业行政及执法管理队伍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依法履行渔业行业管理、渔业资源保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监测以及国家海洋渔业权益维护等职能,执法能力不断增强。全国现有近2800个渔业执法机构、3.3万多名执法人员、2100多艘执法船艇和1200多辆执法车,能够为增殖放流工作提供有效的监督管理和执法检查保障。

三、总体思路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

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养护水生生物资源、修复水域生态作为战略任务,把促进水生生物资源良性、高效循环利用作为基本方向,把增殖放流科学、规范、有序开展作为根本要求,以《行动纲要》为指南,统筹规划、循序安排,着力构建特色鲜明、定位清晰、布局合理、效益明显的水生生物增殖放流体系,科学指导增殖放流开展,实现有效增殖渔业资源,促进水域生态修复,维护水生生物多样性。

(二)规划原则

1.统筹规划、循序推进。根据《行动纲要》确定的到2020年每年增殖放流重要渔业资源物种400亿尾(粒)的中期目标任务,以2009年全国增殖放流重要渔业资源物种245亿尾为基础,综合考虑我国水生生物苗种供应能力、财政支持力度、科技支撑水平等因素,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积极稳妥、循序推进,统筹规划“十二五”全国增殖放流发展思路,以略高于《行动纲要》确定的平均五年增加放流100亿尾苗种为基本要求,明确规划期末全国总体及分区域主要水生生物的增殖放流指导性目标。目标具有阶段性和指导性特点,不与年度中央财政项目安排直接挂钩。

2.因地制宜、合理布局。根据我国水域和水生生物资源分布状况、特点以及生态系统类型和生物习性,分区域规划适宜增殖放流的重点水域。针对水域存在的渔业资源衰退、濒危程度加剧、蓝藻赤潮等生物灾害爆发以及水域生态荒漠化等问题,结合各地

渔业发展现状和增殖放流实践,合理确定不同水域增殖放流功能定位及主要适宜放流物种、数量和结构,以形成区域规划布局与重点水域放流功能定位相协调,适宜放流物种与重点解决的水域生态问题相一致,放流物种规模与水域生态容量相匹配,推动增殖放流科学、规范、有序进行,实现生态系统水平的增殖放流。各地要在全国总体规划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对原有规划加以修改完善,规范和指导本地区增殖放流行为。规划制定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增殖放流对水域现有自然生态系统的影响,加强对不同水域生态状况的调查研究,实现资源恢复与水域生态保护相统一。

3.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是一项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社会公益事业。必须充分发挥政府保护公共资源的主导作用,建立健全政府统一领导、渔业部门具体负责、有关部门共同参与、相互沟通、密切配合的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体制,强化增殖放流规范管理,促进水生生物增殖放流事业持续发展。加强水生生物资源养护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资源环境保护意识,动员社会各界支持和参与增殖放流事业,形成广泛的社会共识和积极参与的良好氛围。同时,不断建立健全以各级财政投入为主、社会共同参与的多元化投入机制,为水生生物增殖放流事业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

(三)总体目标

通过实施水生生物增殖放流规划和养护行动,为如期完成《行动纲要》确定的“到2020年,每年增殖重要渔业资源品种的苗种数量达到400亿尾(粒)以上、濒危物种数目增加的趋势得到基本遏制”的中期目标打下坚实基础;初步构建重要增殖放流区域水生生物资源持续利用和水域生态系统良性循环体系,实现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科学、规范、有序进行,重要渔业资源得到一定程度恢复,渔业增效渔民增收比较明显,局部水域生态得到一定改善,水生生物多样性得到进一步保护,水生生物资源衰退和水域生态恶化的趋势得到一定缓解,为渔业可持续发展和国家生态文明建设发挥积极作用。

规划2015年度,全国增殖放流水生生物苗种167种、340.29亿尾,其中:经济物种125种、340亿尾(含地方特有物种28种、2000万尾),珍稀濒危物种42种、0.29亿尾;经济物种中,内陆水域80种、87亿尾,近岸海域45种、253亿尾。分年度安排的增殖放流经济物种2011年276.6亿尾、2012年292.4亿尾、2013年308.3亿尾、2014年324.1亿尾。

(四)物种规划

根据我国现有水生生物资源分布、物种生物习性以及增殖放流功能定位,规划确定全国主要增殖放流物种包括主要经济物种、珍稀濒危物种和地方特有物种三类。主要经济物种是指具有公有属性和重要经济价值的鱼虾蟹等游泳动物,不包括贝类等定居性

物种;珍稀濒危物种是指已列入或已通过农业部濒危水生野生动植物种科学委员会论证,拟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水生物种和《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以下简称CITES)附录水生物种;地方特有物种是指部分地方特有的、具有较高经济、生态等价值且规划2015年放流数量低于200万尾的水生生物物种。主要增殖放流物种适宜性评价详见附表1。

(五)布局规划

综合考虑我国不同区域水域特点及水生生物资源状况,为便于规划与项目安排的衔接,以省级行政单元为基础,将全国内陆水域划分为东北区、华北区、长江中下游区、东南区、西南区和西北区六个区;近岸海域分为渤海、黄海、东海和南海四个区。全国共规划重要水域356片,增殖放流经济物种340亿尾、珍稀濒危物种0.29亿尾;其中内陆六个区规划重要江河、湖泊、水库等重点水域274片,增殖放流经济物种87亿尾、珍稀濒危物种0.23亿尾;近岸海域四个区规划重要水域82片,增殖放流经济物种253亿尾、珍稀濒危物种0.06亿尾。

四、分区规划

(一)内陆水域规划

规划到2015年,东北区重要水域增殖放流经济物种7.01亿尾、珍稀濒危物种380万尾,华北区重要水域增殖放流经济物种8.85亿尾、珍稀濒危物种70万尾,长江中下游区重要水域增殖放

流经济物种45.47亿尾、珍稀濒危物种313万尾,东南区重要水域增殖放流经济物种15.40亿尾、珍稀濒危物种56.42万尾,西南区重要水域增殖放流经济物种6.23亿尾、珍稀濒危物种345万尾,西北区重要水域增殖放流经济物种4.04亿尾、珍稀濒危物种1179万尾。2015年度全国重要淡水经济物种增殖放流分区规划详见附表3,2015年度全国珍稀濒危物种增殖放流分区规划详见附表5。

1.东北区

东北区包括黑龙江、吉林和辽宁三省,面积约80万平方公里,人口1.07亿。本区地处大兴安岭东缘和长白山西侧丘陵和东北平原内,属高纬度寒温带区。本区有重要的边境水域,从北至东被黑龙江、乌苏里江、图们江和鸭绿江环绕,其中黑龙江、乌苏里江、绥芬河和兴凯湖为中俄界江界湖,鸭绿江为中朝界江,图们江为中朝俄界江。本区冷水性和喜冷性鱼类资源丰富,区域性特有鱼类品种较多,是我国冷水性鱼类的基因库。2009年区内淡水水产品产量约127.7万吨,占全国淡水水产品产量的5.2%,其中淡水捕捞产量11.9万吨、占全国淡水捕捞产量的5.4%。

本区自1956年起就开始在乌苏里江放流大麻哈鱼。2009年放流各种淡水鱼类等水生生物约77亿尾,投入资金4008.6万元。区内现有国家级原种场6个,省级原良种场46个,珍稀濒危水生动物增殖放流苗种供应单位12家,年生产鱼苗20亿尾;具有重

要苗种检疫能力,已对部分放流苗种开展检疫、群体标记放流技术研究和应用工作。多年来,区内已建立11个固定的鱼类放流站,其中鲟鳇鱼放流站5个,大麻哈鱼放流站4个,松花江水系的支流老干江和图们江水系密江河鱼类放流基地各1处。

适宜增殖放流水域33片。适宜增殖放流的重要江河有黑龙江、乌苏里江、松花江、嫩江、牡丹江、绥芬河、图们江、鸭绿江、辽河、大凌河。适宜增殖放流的重要湖泊有兴凯湖、镜泊湖、查干湖等。适宜增殖放流的重要水库有尼尔基水库、大顶子山水库、莲花水库、松花湖、月亮湖、水丰水库、浑江水库、碧流河水库等。

适宜增殖放流物种32种。其中,经济物种有鲢、鳙、中华绒螯蟹、鲤、草鱼、鲫、滩头鱼、黄颡鱼、团头鲂、大麻哈鱼、珠星滩头鱼、鳜、乌苏里拟鲿等23种;珍稀濒危物种有施氏鲟、达氏鳇、细鳞鲑、松江鲈鱼、马苏大麻哈、石川氏哲罗鱼、花羔红点鲑、鸭绿江茴鱼、黑龙江茴鱼等9种。

增殖放流功能定位。一是边境交界水域,在黑龙江、乌苏里江、绥芬河的中俄边境交界水域、鸭绿江的中朝边境交界水域和图们江的中俄朝边境交界水域,放流大麻哈鱼、施氏鲟、达氏鳇等江海洄游性鱼类,扩大作为负责任渔业国家的国际影响;二是区内重要江河水域,在黑龙江、乌苏里江、松花江、嫩江、牡丹江、辽河、大凌河等河流,放流花羔红点鲑、黑斑狗鱼、乌苏里

拟鲿等特有冷水性鱼类,以恢复这些鱼类的种群数量;三是湖库区水域,在兴凯湖、镜泊湖、查干湖、尼尔基水库、松花湖、月亮湖、水丰水库、浑江水库等放流鲢、鳙、草、鲤、鲫等大宗经济鱼类,以增加渔民收入,改善湖库区水质。

东北区重要水域增殖放流适宜性评价详见表2-1-1至2-1-3。

2.华北区

华北区包括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山东和河南等6省(市),面积70万平方公里,人口3.2亿。本区地处华北平原,水系以黄河中下游、淮河上游和海河水系为主,水生生物区系组成较为单一。2009年区内淡水水产品产量约264万吨、占全国淡水水产品产量的10.8%,其中淡水捕捞产量26万吨、占全国淡水捕捞产量的11.9%。

本区自五十年代起,开始在北京密云水库投放草鱼、鲢、鳙、鲂等苗种,进行渔业资源增殖。现在华北区有国家级原良种场6家,省级原良种场近40家,珍稀濒危水生动物增殖放流苗种供应单位8家。华北区各省(市)根据本地工作实际,制定和出台了一系列增殖放流工作规范和鲤、鲫、草鱼、鲢、鳙等放流品种苗种质量规定。2009年华北区6省(市)共放流各类水生生物苗种约17.5亿尾,投入放流资金4755.9万元。

适宜增殖放流水域45片。本区适宜放流的重要江河有黄河干流及汾河、洛河、沁河等支流,海河干流及漳卫河、潮白新河、

滹沱河、桑干河、独流减河、淇河等支流,淮河干流及潍河、颖河、沂河等支流,滦河干流等。适宜放流的重要湖泊有东平湖、南四湖、白洋淀、衡水湖。适宜放流的重要水库有丹江口水库、小浪底水库、大港水库、峡山水库、鸭河口水库、密云水库等。

适宜增殖放流物种20种。其中,经济物种有青鱼、草鱼、鲢、鳙、鲤、鲫、长春鳊、鲂、黄颡鱼、兰州鲶、细鳞斜颌鲴、鳜、中华绒螯蟹、中华鳖等16种,珍稀濒危物种有大鲵、细鳞鲑、黄缘闭壳龟、多鳞白甲鱼4种。

增殖放流功能定位。一是在黄河干支流,通过投放鲢、鳙、草鱼、鲤、鲫、兰州鲶,提高自然河流鱼类种群数量,恢复生物种群和渔业资源;二是在密云水库、南湾水库、滦河等重要城市水源地以及洛河、淮河等工业污染水域,以生物净水为重点,通过投放鲢、鳙、草鱼、细鳞斜颌鲴等滤食性、草食性鱼类,控制水体富营养化,改善水域生态环境,净化水体,保障北京、天津等城市居民生活用水;三是在大中型水库、湖泊通过投放鲢、鳙、草鱼、鲤、鲫、中华绒螯蟹等,增加渔业资源,促进渔民增收。

华北区重要水域增殖放流适宜性评价详见表2-2-1至2-2-3。

3.长江中下游区

长江中下游区包括上海、江苏、安徽、江西、湖北、湖南等6省(市),面积约81万平方公里,人口3.2亿。本区地处长江中下游,河网纵横,湖泊密布,分布有长江、淮河两大河流水系和

鄱阳湖、洞庭湖、太湖、洪泽湖、巢湖等各类湖泊和湖群,是我国淡水湖泊分布最为集中的地区,拥有重要的江、湖复合生态系统和淡水养殖鱼类种质资源。本区水生生物资源丰富,是我国淡水渔业最发达地区。2009年区内淡水水产品产量1234.1万吨、占全国淡水水产品产量的50.7%,其中淡水捕捞产量约123.3万吨、占全国淡水捕捞产量的56.4%。

长江中下游区是我国最早开展天然水域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的地区之一。据记载,江苏省于1957年即在太湖开始放流鲢和鳙。本区现有国家级原良种场20家,省级原良种场91家,珍稀濒危水生动物增殖放流苗种供应单位25家,年繁育各种鱼、虾、蟹等水生动物苗种数百亿尾,有淡水鱼类种质检测鉴定机构6家。区内部分省份已制定了青鱼、草鱼、鲢、鳙、团头鲂等品种的增殖放流技术规范标准。2009年,长江中下游区内6省(市)共投放各类苗种16.3亿尾,投入放流资金8466.7万元。

适宜增殖放流水域84片。本区适宜放流的重要江河有长江干流及汉江、皖河等支流,鄱阳湖水系的赣、修、信、抚、饶“五河”,洞庭湖水系的湘、资、沅、澧“四水”,淮河、颍河以及新安江等。适宜放流的重要湖泊有鄱阳湖、洞庭湖、太湖、洪泽湖、巢湖等5大淡水湖泊,以及高宝邵伯湖、洪湖、龙感湖、梁子湖等重要湖泊水体。适宜放流的重要水库有三峡水库、丹江口水库、柘林水库、万安水库、漳河水库等。

适宜增殖放流物种32种。其中,经济物种有青鱼、草鱼、鲢、鳙、鲤、鲫、鳊、倒刺鲃、中华绒螯蟹、黄颡鱼、鳜、翘嘴鲌、细鳞斜颌鲴、团头鲂、大口鲇、长吻鮠、花鱼骨、白甲鱼、黄尾鲴、湘华鲮、湖南吻鮈、暗纹东方鲀、青梢红鲌、中华鳖等26种,珍稀濒危物种有中华鲟、胭脂鱼、大鲵、松江鲈鱼、棘胸蛙、背瘤丽蚌6种。

增殖放流的功能定位。一是在鄱阳湖、洞庭湖、洪泽湖、洪湖等传统渔区,通过投放鲢、鳙、草鱼、鳜、翘嘴鲌、鳊、细鳞斜颌鲴、倒刺鲃、中华绒螯蟹等经济物种,增加渔业资源种群数量,提高淡水捕捞产量,促进渔民增收;二是在长江干流等主要河流水体,通过投放鲢、鳙、草鱼、大口鲇、鳊、长吻鮠、翘嘴鲌等,恢复水生生物资源,投放中华鲟、胭脂鱼等补充濒危物种资源,保持水域生物多样性;三是在太湖、巢湖等受污染影响严重的湖泊,放流鲢、鳙等滤食性鱼类,抑制藻类爆发,净化湖区水质;四是在梁子湖、龙感湖、泊湖等江湖阻隔性湖泊中,放流鲢、鳙、草鱼等江湖洄游性鱼类,保持生物的种群数量。

长江中下游区重要水域增殖放流适宜性评价详见表2-3-1至2-3-3。

4.东南区

东南区包括浙江、福建、广东、广西和海南5省(区),面积约67万平方公里,人口2.3亿。本区地处岭南和东南沿海的丘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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