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PA-经济法知识点[页]
2024年CPA经济法知识点

2024年的CPA(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知识点:1.企业法律法规知识-公司法及其实施条例:包括法定代表人、公司设立、股权转让等内容。
-合同法: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等内容。
-劳动法: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等内容。
-担保法: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等内容。
-债权法:包括债权的取得、行使、转让、消灭等内容。
-知识产权法: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等内容。
2.金融法律法规知识-银行业法律法规:包括金融机构的准入、监督、合规等内容。
-证券法律法规:包括证券市场的组织、交易、监管等内容。
-保险法律法规:包括保险合同、保险产品、保险监管等内容。
-期货法律法规:包括期货市场的交易、风险管理、交易所监管等内容。
-信托法律法规:包括信托合同、信托财产、信托公司监管等内容。
3.税法律法规知识-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包括企业所得税的计算、申报、追征等内容。
-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包括个人所得税的计算、申报、减免等内容。
-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包括增值税的计税方法、计税期限、抵扣等内容。
-财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包括财产税的纳税义务、税务登记、税款计算等内容。
-关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包括关税的计税方法、关税纳税义务、关税免除等内容。
4.公司财务会计知识-会计基础知识:包括会计核算、账务处理、报表编制等内容。
-资产负债表及利润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的编制、解读等内容。
-成本会计和管理会计:包括成本核算、成本控制、管理决策分析等内容。
-财务报表分析:包括财务比率分析、财务指标分析、财务报表解读等内容。
以上是2024年CPA经济法的主要知识点。
考生应该学习和掌握相关法律法规,理解其适用范围和具体要求,并运用到实际的会计和财务实践中。
同时,需要通过题目的练习和模拟考试来巩固和提升自己的知识水平,以便在考试中取得好成绩。
CPA《经济法》知识点总结完美版

CPA《经济法》知识点总结完美版一、市场经济与法律基础1.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特征:资源配置由市场决定、市场竞争、市场价格、市场主体自由选择等。
2.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原则:自主经营、竞争自由、公平竞争、合法经营等。
3.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基本特点:平等保护、依法规制、服务经济、引导市场等。
4.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宏观调控、市场主体、市场竞争、国有财产、外商投资、劳动就业等。
二、宏观调控与经济法律1.宏观调控的目标:维持经济增长、保持物价稳定、促进就业等。
2.宏观调控的手段: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
3.金融机构的监管:央行、银行等机构的监管职责、监管措施等。
4.税收政策与宏观调控:税收政策的目标、税收政策的基本原则、税收政策的调节方式等。
5.管制与经济发展:管制的行为特点、管制的目的和适用范围、管制与市场的关系等。
三、市场主体与经济法律1.企业法人与经济法律:企业法人的性质、企业法人的建立和终止、企业法人的权利和义务等。
2.合伙企业与经济法律:合伙企业的定义、合伙企业的权益和义务、合伙企业的解散和清算等。
3.个体工商户与经济法律:个体工商户的设立、个体工商户的权益和义务、个体工商户的退出等。
4.农民专业合作社与经济法律:合作社的设立和退出、合作社的权益和义务、合作社的分红和纳税等。
5.社会组织与经济法律:社会组织的设立与解散、社会组织的权益和义务、社会组织的监督和管理等。
四、市场竞争与经济法律1.反垄断法与市场竞争:反垄断法的目标和原则、反垄断法的适用范围和法律责任、反垄断法的实施机构等。
2.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禁止:虚假宣传、侵犯商业秘密、不正当竞争价格等。
3.维护市场秩序的法律制度:市场监管、价格管理、消费者保护等。
4.商标与知识产权保护:商标法的基本原则和要求、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和侵权责任等。
五、国有财产与经济法律1.国有企业的法律地位和责任:国有企业的性质和分类、国有企业的出资和管理、国有企业的改制和监督等。
CPA 经济法知识点

第一章法律基本原理考点一破产申请的受理(15.09年)(一)破产申请的受理程序1.《企业破产法》十条规定:1)“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5日法院通知债务人→7日债务人提异议→异议期满10日法院裁定。
2)“债务人或清算人”提出申请的,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15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应当补充、补正相关材料的,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
【提示】有特殊情况经上级法院批准,可以延长15日。
2.《企业破产法》十一条规定:1)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申请人;2)由“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应当将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及时送达债务人”。
3.《企业破产法》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只能对“不受理申请和驳回申请”, 10日内有权提起上诉。
4.《企业破产法》十三、十四条规定:1)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
2)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25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二)破产申请受理的法律后果3.《企业破产法》十七条规定: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
4.《企业破产法》十八条规定: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的处理1)前提: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受理时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
2)视为合同解除的情形①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两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②管理人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③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
解释:超过通知或答复的法定期限,管理人即丧失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合同的选择权(只能解除合同),但如果是此后双方均同意继续履行合同(契约自由体现),合同仍可继续履行。
3)管理人选择权的限制(不能反复)1)继续履行有损失的:共益债务;2)解除合同有损失的:普通债权,违约金不能申请。
5.《企业破产法》十九条规定: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CPA经济法考点

CPA经济法考点一、法律基本原理(一)法律基本概念1.法的概念与特征2.法律体系3.法律渊源4.法律规范(二)法律关系1.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特征2.法律关系的种类3.法律关系的基本构成4.法律关系的变动原因(三)习近平法治思想引领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1.全面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2.习近平法治思想3.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历史任务(四)市场经济的法律调整与经济法律制度1.调整经济的法律制度的历史演进2.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法律制度的基本理念与逻辑二、民事法律制度(一)基本民事法律制度1.民事法律行为制度(1)民事法律行为理论(2)意思表示(3)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4)民事法律行为的附条件和附期限2.代理制度(1)代理的基本理论(2)委托代理3.诉讼时效制度(1)诉讼时效基本理论(2)诉讼时效的种类与起算(3)诉讼时效的中止(4)诉讼时效的中断(5)期间(二)物权法律制度1.物权法律制度概述(1)物权法律制度概况(2)物的概念与种类(3)物权的概念与种类(4)物权法的基本原则2.物权变动(1)物权变动的含义与形态(2)物权变动的原因(3)物权行为(4)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3.所有权(1)所有权的概念(2)所有权的类型(3)善意取得制度(4)动产所有权的特殊取得方式4.用益物权(1)用益物权概述(2)建设用地使用权5.担保物权(1)担保物权概述(2)抵押权(3)质权(4)留置权(三)合同法律制度1.合同的基本理论(1)合同与合同法(2)合同的分类(3)合同的相对性2.合同的订立(1)合同订立程序——要约与承诺(2)合同成立的时间与地点(3)格式条款(4)免责条款(5)缔约过失责任3.合同的效力(1)合同的生效(2)合同效力的层次4.合同的履行(1)合同的履行规则(2)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3)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4)情势变更5.合同的保全(1)债权人代位权(2)债权人撤销权6.合同的担保(1)合同担保的基本理论(2)保证(3)定金7.合同的变更和转让(1)合同的变更(2)债权转让(3)债务承担(4)债务加入(5)债权债务的概括移转8.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1)合同终止的基本理论(2)清偿(3)解除(4)抵销(5)提存(6)免除与混同9.违约责任(1)违约责任的基本理论(2)违约形态(3)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10.几类主要的典型合同(1)买卖合同(2)赠与合同(3)借款合同(4)租赁合同(5)融资租赁合同(6)承揽合同(7)建设工程合同(8)委托合同(9)运输合同(10)行纪合同(11)技术合同三、商事法律制度(一)合伙企业法律制度1.合伙企业法律制度概述(1)合伙企业及其类型(2)合伙企业法及其适用范围2.普通合伙企业(1)普通合伙企业的概念和特征(2)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3)合伙企业财产与合伙人份额(4)合伙事务执行与损益分配(5)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6)入伙和退伙(7)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3.有限合伙企业(1)有限合伙企业的概念、特征和法律适用(2)有限合伙企业设立的特殊规定(3)有限合伙企业事务执行的特殊规定(4)有限合伙企业财产出质与转让的特殊规定(5)有限合伙人债务清偿的特殊规定(6)有限合伙企业入伙和退伙的特殊规定(7)合伙人性质转变的特殊规定4.合伙企业的解散和清算(1)合伙企业的解散(2)合伙企业的清算(二)公司法律制度1.公司法基本概念与制度(1)公司的概念和特征(2)公司法人资格与股东有限责任(3)公司设立制度(4)股东出资制度(5)股东资格(6)股东权利和义务(7)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制度(8)股东大会、股东会和董事会决议制度2.股份有限公司(1)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2)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3)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4)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转让和回购3.有限责任公司(1)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2)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4)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5)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移转(6)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形态变更4.公司的财务会计(1)公司财务会计概述(2)公司财务会计报告(3)利润分配制度5.公司重大变更(1)公司合并(2)公司分立(3)公司增资(4)公司减资6.公司解散和清算(1)公司解散(2)公司清算(三)证券法律制度1.证券法律制度概述(1)证券法律制度的基本原理(2)证券市场监管体制(3)强制信息披露制度(4)投资者保护制度2.股票的发行(1)股票公开发行注册制(2)股票发行的类型(3)非上市公众公司(4)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5)上市公司发行新股(6)股票公开发行的方式(7)优先股的发行与交易3.公司债券的发行与交易(1)公司债券的一般理论(2)公司债券的发行(3)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4)公司债券的交易4.股票的公开交易(1)股票上市与退市(2)股票场内交易和结算(3)挂牌、转板和退板5.上市公司收购和重组(1)上市公司收购概述(2)持股权益披露(3)要约收购制度(4)收购中的信息披露(5)特殊类型收购(6)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6.证券欺诈的法律责任(1)虚假陈述行为(2)内幕交易行为(3)操纵市场行为(四)企业破产法律制度1.破产法律制度概述(1)破产与破产法的概念与特征(2)破产法的立法宗旨与调整作用(3)破产法的适用范围2.破产申请与受理(1)破产原因(2)破产申请的提出(3)破产申请的受理(4)执行案件的移送破产审查3.管理人制度(1)管理人制度的一般理论(2)管理人的资格与指定(3)管理人的报酬(4)管理人的职责与责任4.债务人财产(1)债务人财产的一般规定(2)破产撤销权与无效行为(3)取回权(4)抵销权(5)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5.破产债权(1)破产债权申报的一般规则(2)破产债权申报的特别规定(3)破产债权的确认6.债权人会议(1)债权人会议的组成(2)债权人会议的召集与职权(3)债权人委员会7.重整程序(1)重整制度的一般理论(2)重整申请和重整期间(3)重整计划的制定与批准(4)重整计划的执行、监督与终止8.和解制度(1)和解的特征与一般程序(2)和解协议的效力9.破产清算程序(1)破产宣告(2)别除权(3)破产财产的变价和分配(4)破产程序的终结10.关联企业合并破产(1)关联企业合并破产概述(2)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3)关联企业程序合并破产(五)票据与支付结算法律制度1.支付结算概述(1)支付结算的概念与方式(2)支付结算的特征(3)支付结算的原则(4)银行结算账户(5)支付结算的主要法律法规2.票据法律制度(1)票据与票据法概述(2)票据关系(3)票据权利的取得(4)票据的伪造和变造(5)票据权利的消灭(6)票据抗辩(7)票据丧失及补救(8)汇票的具体制度(9)本票的具体制度(10)支票的具体制度3.非票据结算方式(1)汇兑(2)托收承付(3)委托收款(4)国内信用证(5)银行卡(6)预付卡(7)电子支付四、经济法律制度(一)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1.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概述(1)企业国有资产的概念(2)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3)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4)国家出资企业(5)企业改制2.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制度(1)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概念(2)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范围(3)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内容(4)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程序(5)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管理3.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制度(1)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的概念(2)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的范围(3)企业国有资产评估与管理机构(4)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制和备案制(5)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程序4.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管理制度(1)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概述(2)企业产权转让(3)企业增资(4)企业资产转让(5)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6)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变动管理(二)反垄断法律制度1.反垄断法律制度概述(1)反垄断法的立法宗旨(2)反垄断法的适用范围(3)相关市场界定(4)反垄断法的实施机制2.垄断协议规制制度(1)垄断协议的概念、特征与分类(2)横向垄断协议规制制度(3)纵向垄断协议规制制度(4)垄断协议的豁免(5)“其他协同行为”的认定(6)对行业协会组织达成和实施垄断协议的规制(7)法律责任(8)宽恕制度3.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规制制度(1)市场支配地位的概念(2)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概念与分类(3)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4)《反垄断法》禁止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5)法律责任4.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制度(1)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制度概述(2)经营者集中的申报(3)经营者集中审查程序(4)经营者集中审查的实体标准(5)经营者集中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制度(6)经营者集中未依法申报的调查处理5.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规制制度(1)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概述(2)《反垄断法》禁止的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3)公平竞争审查制度(4)法律责任(三)涉外经济法律制度1.涉外投资法律制度(1)外商投资法律制度(2)对外直接投资法律制度2.对外贸易法律制度(1)对外贸易法律制度概述(2)《对外贸易法》的适用范围和原则(3)对外贸易经营者(4)货物进出口与技术进出口(5)国际服务贸易(6)对外贸易救济3.外汇管理法律制度(1)外汇及外汇管理的概念(2)《外汇管理条例》的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3)经常项目外汇管理制度(4)资本项目外汇管理制度(5)人民币汇率制度(6)外汇市场(7)人民币加入特别提款权货币篮及其影响。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注册会计师是一个重要的职业,他们负责为公司提供财务和经济方面的专业建议和服务。
在这个职位上,他们需要具备一定的经济法知识,以确保公司在合法合规的情况下运营。
本文将重点介绍注册会计师经济法方面的一些重要知识点。
一、公司法公司法是涉及公司设立、组织结构和经营管理的法律规定。
注册会计师需要熟悉公司法,以便理解并协助公司遵守相关法规。
其中包括公司的设立形式、组织机构、股东权益等方面的规定。
此外,公司法还涉及公司的合并、重组、解散和收购等方面的规定。
二、税法税法是涉及税收政策和税务管理的法律规定。
注册会计师需要了解税法,以帮助公司遵守税务规定并合理规划税收。
税法包括所得税法、消费税法、增值税法等方面的规定。
注册会计师需要根据公司的情况,合理选择适用的税法,并确保公司按法律要求缴纳税款。
三、劳动法劳动法是涉及劳动关系和雇佣关系的法律规定。
注册会计师需要熟悉劳动法,以协助公司管理员工的劳动关系。
劳动法包括劳动合同、薪酬福利、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规定。
注册会计师还需要了解劳动法对公司财务方面的影响,例如员工薪酬的核算和税务处理等。
四、金融法金融法是涉及金融业务和金融市场的法律规定。
注册会计师需要了解金融法,以帮助公司合规进行金融活动。
金融法包括银行法、证券法、期货法等方面的规定。
注册会计师需要了解这些法规,并确保公司在进行金融交易时遵守相关法律要求。
五、合同法合同法是涉及合同的签订和履行的法律规定。
注册会计师需要熟悉合同法,以便理解和分析公司与其他方之间的合同关系。
合同法包括合同的成立、效力、履行等方面的规定。
注册会计师需要根据合同的内容和要求,进行相关的财务核算和报告。
六、知识产权法知识产权法是涉及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管理的法律规定。
注册会计师需要了解知识产权法,以帮助公司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和遵守他人的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法包括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方面的规定。
注册会计师需要了解这些法规,并确保公司在知识产权方面的合规性。
注会经济法知识点

注会经济法知识点经济法作为注册会计师(CPA)考试中的一门重要课程,涵盖了广泛的知识点。
在这篇文章中,我将探讨一些注会经济法的关键知识点,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用这些概念。
一、合同法合同法是经济法中最基础和重要的一部分。
它规定了个体之间、组织之间以及国与国之间的各种合同的成立、履行和解除的规则。
在合同法中,我们需要了解的一些关键概念包括合同的要素、合同的成立方式,以及合同的生效与履行等。
同时,我们还需要学习合同法中的一些特殊合同类型,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和劳动合同等。
二、公司法公司法是经济法中的另一大模块。
它规定了公司的组织形式、股东权益和公司的经营管理等方面的内容。
在公司法中,我们需要了解不同公司类型的设立条件、组织结构以及公司行为的规范等。
此外,公司法还涉及到资本市场和公司治理等内容,这些都是我们在日常工作中需要掌握的知识点。
三、劳动法劳动法是保护劳动者权益的法律体系。
它规定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权益和义务。
在劳动法中,我们需要了解劳动合同的订立、解除和变更等规定。
此外,劳动法还涉及到工资、劳动保护以及劳动关系的处理等方面的内容。
掌握劳动法的知识,对于管理人员和个人劳动者来说都是非常重要的。
四、知识产权法知识产权法是保护创造性劳动成果的一种法律体系。
它涵盖了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和工业设计权等方面的法律保护。
在知识产权法中,我们需要了解知识产权的取得、保护和维权等规定。
此外,知识产权法还涉及到知识产权的转让、许可和侵权行为的处理等内容。
在当前的知识经济时代,掌握知识产权法的知识,对于企业和个人都是非常重要的。
五、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法律体系。
它规定了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权和消费者投诉处理等方面的内容。
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我们需要了解消费者权益的基本权利和受到法律保护的范围。
此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还涉及到虚假广告、质量问题和售后服务等方面的内容。
注会经济法知识点

注会经济法知识点在注册会计师考试中,经济法是一门重要的科目,它涵盖了广泛的法律知识和规范,对于考生理解和应用法律在经济领域的作用具有重要意义。
以下是一些关键的注会经济法知识点。
一、法律基本原理首先要了解的是法律的基本概念和体系。
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法律体系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不同层次。
在法律关系方面,包括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
主体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客体包括物、行为、人格利益和智力成果等;内容则是权利和义务。
法律事实是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原因,分为事件和行为。
事件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情况,如自然灾害;行为则是人的有意识的活动。
二、基本民事法律制度民事法律行为是核心概念之一,它是指以意思表示为要素,旨在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合法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包括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代理制度也很重要,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诉讼时效制度规定了权利的保护期限。
一般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特殊诉讼时效期间则根据法律的规定有所不同。
诉讼时效的中止和中断是常见的考点。
三、物权法律制度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所有权是对物的完全支配权;用益物权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是对他人之物的使用和收益权利;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用于保障债权的实现。
不动产的物权变动通常需要登记,动产的物权变动则根据不同情况有所不同,交付是动产所有权转移的重要标志。
共有制度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二者在权利义务的享有和承担上有所区别。
四、合同法律制度合同的订立包括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
合同的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具备必备条款。
合同的履行要遵循全面履行、诚实信用等原则。
cpa经济法基础必背知识点

cpa经济法基础必背知识点CPA经济法基础必背知识点一、民法基础知识1. 民法的概念和特点:民法是规定公民和法人的一般财产关系及其法律地位的基本法律规范,是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基础法律制度。
2. 民事权利的主体:民事权利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3. 民事法律行为的要件:民事法律行为的要件包括行为能力、真实意思表示、合法目的和合法形式等要素。
4. 民事责任的种类和承担主体:民事责任的种类包括侵权责任和合同责任,承担主体包括侵权人和违约人。
5. 民事责任的补偿方式:民事责任的补偿方式包括损害赔偿、恢复原状和消除危险等。
二、合同法基础知识1. 合同的定义和要素: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议,要素包括合意、有偿性、法律和自愿性等。
2. 合同的成立和生效:合同的成立包括要约和承诺,生效则需要符合法定形式和法定条件。
3. 合同的效力:合同的效力包括合同的相对效力和绝对效力,相对效力是指合同对合同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约束力,绝对效力是指合同对第三人产生法律约束力。
4. 合同的履行和违约责任:合同的履行包括履约方式和履行期限,违约责任包括违约责任的形式和违约责任的承担。
5.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合同的变更需要经过协商一致并符合法定形式,合同的解除则需要符合法定条件。
三、劳动法基础知识1. 劳动合同的基本要素:劳动合同的基本要素包括劳动报酬、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和劳动保护等。
2. 劳动关系的建立和终止:劳动关系的建立需要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的终止包括解除劳动合同和终止劳动合同。
3. 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劳动者享有劳动报酬、休假、社会保险和劳动保护等权利,同时也需要履行劳动合同中的义务。
4. 劳动用工的形式:劳动用工的形式包括劳动合同制、聘用制、承包制等。
5. 劳动争议的处理:劳动争议的处理包括协商解决和劳动仲裁,如无法解决,可以通过劳动诉讼解决。
四、公司法基础知识1. 公司的定义和种类:公司是经济组织形式的一种,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外商投资公司等。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封面作者:ZHANGJIAN仅供个人学习,勿做商业用途第一章法律基本原理考点一破产申请的受理(15.09年)(一)破产申请的受理程序1.《企业破产法》十条规定:1)“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5日法院通知债务人→7日债务人提异议→异议期满10日法院裁定。
2)“债务人或清算人”提出申请的,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15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应当补充、补正相关材料的,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
【提示】有特殊情况经上级法院批准,可以延长15日。
2.《企业破产法》十一条规定:1)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申请人;2)由“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应当将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及时送达债务人”。
3.《企业破产法》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只能对“不受理申请和驳回申请”, 10日内有权提起上诉。
4.《企业破产法》十三、十四条规定:1)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
2)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25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二)破产申请受理的法律后果3.《企业破产法》十七条规定: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
4.《企业破产法》十八条规定: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的处理1)前提: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受理时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
2)视为合同解除的情形①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两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②管理人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③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
解释:超过通知或答复的法定期限,管理人即丧失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合同的选择权(只能解除合同),但如果是此后双方均同意继续履行合同(契约自由体现),合同仍可继续履行。
31)继续履行有损失的:共益债务;2)解除合同有损失的:普通债权,违约金不能申请。
5.《企业破产法》十九条规定: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解释(二)》22条:破产申请受理前,债权人就债务人财产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已经作出生效民事判决书或者调解书但尚未执行完毕的,破产申请受理后,相关执行行为应当依规定中止,债权人应当依法向管理人申报相关债权。
6.《企业破产法》20条规定:破产受理后,尚未终结民事诉讼或者仲裁中止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
《解释(二)》21条:下列诉讼,破产申请受理时案件尚未审结的,法院应当中止审理:1)代位诉讼;2)主张债务人的出资人、发起人和负有监督股东履行出资义务的董、高,或者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高、实际控制人等直接向其承担出资不实或者抽逃出资责任的;3)以债务人的股东与债务人法人人格严重混同为由,主张债务人的股东直接向其偿还债务人对其所负债务的。
7.《企业破产法》21条规定: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提起。
上下级可以移交或转移;考点一管理人(13年)2.管理人种类:1)有关部门、人员组成的清算组;2)律所、会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3)中介机构中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个人。
3.管理人资格的禁止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②曾被吊销执业证书;③与本案有利害关系(4项,个人+2,前3年内):4.个人担任管理人问题1)个人担任管理人的,应当参加执业责任保险。
2)对于“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简单、债务人财产相对集中”的企业破产案件,法院可以指定管理人名册中的个人为管理人。
考点二管理人的指定更换1.管理人指定有随机、竞争、接受推荐三种方式,债权人会议可以申请法院予以更换。
考点三管理人报酬(15.14.12年)1.管理人报酬属于破产费用,由法院确定;债权人会议有异议应当向法院书面提出。
4.法院应根据“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分段确定管理人报酬。
6.最终确定的管理人报酬及收取情况,应列入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考点四管理人的职责2.考点一债务人财产的一般规定(08年)1)受理时的财产(《解释(二)》1.3.4条)2)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的财产:①财产的增值,包括孳息等。
②财产追回;③执行回转的财产2.不属于债务人财产范围:1)债务人基于仓储、保管、承揽、代销、借用、寄存、租赁等合同或者其他法律关系占有、使用的他人财产;2)债务人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尚未取得所有权的财产;3)所有权专属国家且不得转让的(二)债务人财产的收回1.出资收回:1)出资人以认缴出资尚未届至公司章程规定的缴纳期限或者违反出资义务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抗辩的,法院不予支持。
2)对股东违反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承担相应责任,并将财产归入债务人财产的,法院应予支持。
2.“董、监、高”非法占用收回《解释(二)》24条:3.管理人可以通过清偿债务或者提供为债权人接受的担保,取回质物、留置物。
考点二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09(一)1.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2.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3.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二)共益债务:1.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2.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3.因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4.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5.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6.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三)共益债务与破产费用“随时”清偿。
2.不足先行清偿破产费用。
3.再不足按照比例清偿4.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应当提请法院终结破产程序。
考点三破产撤销权与无效行为(13.09年)(二)撤销权(一看时间,往前一年、二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为共益债务)第12条:提前清偿,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已经到期,不得撤销。
六个月内已达到破产原因除外。
第19条:诉讼时效中断:1)债务人对外享有债权的诉讼时效,自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中断。
2)债务人无正当理由未对其到期债权及时行使权利,导致其对外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前一年内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重新计算上述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
2.个别清偿的撤销(《破产法》32条)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3.《解释(二)》10条:清算转入破产程序可撤销行为的起算点1)行政监管机构作出撤销决定之日。
2)为法院裁定受理强制清算申请之日。
5.清算终结后追回财产的处理1)在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2年内,追回财产,应当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对“全体债权人”进行追加分配。
2)2年后,追回的财产对追回财产的债权人“个别”清偿。
解释:可追溯时点提前到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行使期间向后延伸到破产程序终结2年内。
考点四取回权(09/12/14/15年)(一)一般取回权: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
重整期间,不符合双方事先约定条件的,法院不予支持。
因管理人或者自行管理的债务人违反约定,可能导致取回物被转让、毁损、灭失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除外。
第26条:应当在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或者和解协议、重整计划草案提交“表决前”提出。
第30条,第31条:第三人善意取得违法转让物的取回权处理,第三人支付价款未取得违法转让物的取回权处理.第32条,物上代位取回权能区分就取走。
不能区分的按照上述原则处理。
(二)出卖人取回权1.《破产法》39条:出卖人已将买卖标的物向作为买受人的债务人发运,债务人尚未收到且未付清全部价款的,出卖人可以取回在运途中的标的物。
2.《解释(二)》39条:“标的物到达管理人后”行使在运途中标的物取回权的,管理人不应准许。
(15案例分析,3)考点五抵销权(09/12/13/15年)1.《破产法(40)条》规定:抵销权的行使可以使债权人的债权在破产财产范围内得到全额、优先清偿。
《解释(二)》41条:1)债权人向“管理人”提出。
2)管理人不得主动,但使债务人受益的除外。
第42条:1)“无异议”的,抵销自管理人收到通知之日起生效。
2)“有异议”的,应在约定或三个月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逾期法院不予支持。
3)法院判决驳回管理人提起的抵销无效诉讼请求的,该抵销自管理人收到主张债务抵销的通知之日起生效。
2.禁止抵销情形:1)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
2)已知债务人破产,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但法律规定或一年前发生除外。
《解释(二)》44条:破产申请受理前六个月内,债务人与个别债权人以抵销方式对个别债权人清偿,管理人三个月内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该抵销无效的,法院应予支持。
第45条:有限受偿权可以抵消;2)抵销的债权大于优先受偿权财产价值的除外。
第46条:1)抽逃出资不能抵消;2)滥用股东权利或者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对债务人所负的债务。
提示:1)因债务之性质不得抵销者,如养老金、抚养费、抚恤金、生活费、工资、税收等。
2)因犯罪或侵权而对破产人负担的债务原则上禁止抵销。
考点一破产债权申报期限: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 30日-3个月。
考点二债权申报范围(10/13年)1.税收债权、社会保障债权、对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均需依法申报。
2.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
(二)破产债权申报的特别规定1.债务人破产涉及保证人的债务清偿1)债务人的保证人(求偿申报权)。
2)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预先申报权)。
3)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对于负连带责任的保证人,债权人有权直接要求其承担保证债务,也可以先向进入破产程序的债务人追偿,然后再以未受偿的余额向保证人追偿。
5)一般保证责任下的债务清偿问题:①主债务已经到期,一般保证人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债权人可以直接向其追偿。
②未到期,保证人无提前履行保证责任的义务,仍应按照原保证合同的约定承担保证责任。
6)债权人先向债务人申报债权追偿的,对于其在破产程序中未受清偿的部分,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最迟应当在破产程序终结后6个月内提出。
2.保证人破产涉及的债务清偿2)保证债务尚未到期的,将其未到期的保证责任视为已到期,在减去利息后予以提前清偿。
3)如债权人先从保证人处获得清偿,应先行提存,待债权人在债务到期从债务人处获偿后,再按保证人实际应承担补充责任的范围向债权人支付,余款由法院收回,分配给保证人的其他破产债权人。
(三)不必申报的债权2.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劳动债权),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
3.管理人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解除合同的,可申报的债权以实际损失为限,违约金不属于破产债权。
考点三破产债权确认1.管理人依法编制债权登记表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无异议列入债权确认表;由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