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苏力:法律人思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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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思维的二元论兼与苏力商榷

法律人思维的二元论兼与苏力商榷

法律人思维的二元论兼与苏力商榷一、本文概述本文旨在探讨法律人思维的二元论,并针对苏力教授的相关观点进行商榷。

法律人思维的二元论,简而言之,即指在法律人的思维过程中,存在着理性与非理性、客观与主观、逻辑与经验等多重二元对立的因素。

这些二元对立的因素在法律人的思维过程中相互作用,共同影响着法律判断的形成。

本文首先将对法律人思维的二元论进行概述,分析理性与非理性、客观与主观、逻辑与经验等二元对立因素在法律人思维中的具体表现。

随后,本文将结合具体案例,深入探讨这些二元对立因素如何影响法律判断的形成。

在此基础上,本文将对苏力教授的相关观点进行梳理和评价,指出其合理之处与不足之处,并提出自己的见解和思考。

通过本文的探讨,我们期望能够更深入地理解法律人思维的复杂性和多元性,为法律实践和法律研究提供更加全面和深入的视角。

我们也希望通过与苏力教授的商榷,推动法律人思维研究的深入发展,为法治建设的完善贡献一份力量。

二、法律人思维的二元性解析法律人的思维并非单一的、线性的,而是呈现出一种二元性的特征。

这种二元性体现在多个方面,包括但不限于对法律条文的理解、对案件事实的认定、以及对法律适用和法律推理的方式上。

从法律条文的理解来看,法律人需要在字面意义与目的解释之间进行平衡。

字面意义是法律条文的直接、表面含义,而目的解释则关注法律条文背后的立法意图和社会效果。

这种平衡并非简单的取舍,而是需要法律人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结合法律精神和社会正义观念,做出合理的判断。

在案件事实的认定上,法律人需要在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之间进行区分。

客观事实是案件发生的实际情况,而法律事实则是根据法律规定和证据规则认定的、能够影响法律判决的事实。

法律人需要在尊重客观事实的基础上,运用证据规则和证明标准,将客观事实转化为法律事实,为法律判决提供依据。

在法律适用和法律推理方面,法律人需要在规则导向与原则导向之间进行协调。

规则导向强调法律的确定性和可预测性,主张严格按照法律条文进行判决;而原则导向则强调法律的灵活性和适应性,主张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社会正义观念进行判决。

朱苏力教授 法这个字的解释

朱苏力教授 法这个字的解释

朱苏力教授法这个字的解释说起朱苏力教授对“法”这个字的解释,那可真是一场奇妙的知识之旅!咱先不说别的,您想想,“法”这字儿,简简单单几笔,却蕴含着无尽的深意。

就像一座神秘的城堡,外表看着普普通通,可里面藏着数不清的宝贝和秘密。

朱苏力教授眼里的“法”,可不是那种干巴巴、生硬的概念。

它更像是一条流淌在社会大地上的河流,有时平静舒缓,有时汹涌澎湃。

这河流里的水,就是我们生活中的各种规则、秩序和公平。

您说,这“法”像不像一个超级大管家?管着咱们生活中的大事小情。

从邻里之间的小吵小闹,到国家层面的重大决策,哪一样能离得了它?它就像空气一样,看不见摸不着,可一旦没有,那可就乱了套啦!再打个比方,“法”就像一把精准的尺子。

您做的事儿,符合它的刻度,那就是对的;要是超出了刻度,那可就出问题喽!这尺子可不会偏袒谁,对就是对,错就是错,铁面无私得很呐!朱苏力教授解释的“法”,还带着浓浓的人文关怀。

它不是冷冰冰的条文,而是有温度、有情感的存在。

就好比冬天里的一杯热茶,能给人温暖和安慰。

咱们在生活中,遇到困难,遇到不公平,“法”就像一位挺身而出的大侠,为咱主持公道。

它让坏人受到惩罚,让好人得到保护,多让人安心啊!您看那些违法犯罪的人,不就是没把“法”放在眼里吗?结果呢?给自己带来了灾难,也给社会造成了危害。

这就好比一个人在黑暗中乱走,能不摔跤吗?反过来,那些遵守法律的人,生活过得安稳踏实。

就像在光明大道上稳步前行,前途一片光明。

“法”这字啊,真的是越琢磨越有意思。

它既是约束,也是保护;既是准则,也是希望。

咱们得好好去理解它,尊重它,让它成为我们生活中的好伙伴,引领我们走向更加美好的未来。

总之,朱苏力教授对“法”的解释,让我们看到了“法”的丰富内涵和重要价值。

咱们可得把“法”放在心里,做个守法的好公民,这样咱们的生活才能更美好,社会才能更和谐!。

中国好学者:朱苏力

中国好学者:朱苏力

中国好学者:朱苏力“中国好学者”专栏是“中国好学者”公众号的核心品牌栏目。

我们以“理性之思想,自主之精神”为宗旨,每月推荐一名学术上有突出贡献的优秀中国学者,由专业人士撰写一篇文章介绍其主要学术贡献,并精选五篇该学者的代表性文章。

本期的中国好学者是北京大学朱苏力教授。

如想阅读本期其他文章或上期中国好学者专栏,请关注“中国好学者”公众号,回复“学者”。

同时欢迎大家向我们推荐国内社会科学领域优秀学者,推荐人自身须为40岁以下在读硕士生或博士生,推荐的同时请对该学者学术贡献做出2000~3000字学术简评并附代表性选文5篇,推荐和投稿一经采纳本站将支付推荐人稿费500元作为感谢。

中国好学者:朱苏力作者:黄泽敏编辑:中国好学者炮兵、测绘工人、诗人、海关职员……对于苏力而言,影响最大且最具争议的身份莫过于法理学者了。

而身为一个学者,什么是苏力的贡献?这个问题,他不止一次地向自己也向别人抛出。

按照他自己的定义,一个学者的真正贡献“产生于一种对中国的昔日和现实的真切的和真诚的关怀与信任;相信并假定:过去的和今天的任何人(包括西方学者)都大致和我们一样具有理性,他们的选择也具有语境化的合理性;然后以此为基础,深入地理解和发现现实,加以学术的和理论的概括总结;对自己的研究发现抱着一种不断反思,既用于坚持自己的观点,并又随时准备在有新的、有足够说服力的证据面前放弃自己的理论,接受更具有说服力的理论、模式和观点。

”毋庸置疑,在当代中国法理学界,苏力的贡献与影响是很大的,而这种贡献绝大多数源于对“本土资源”的专研与热爱。

在《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苏力就明确指出中国法制建设所面临的长期艰巨性和复杂性。

这种特征与国家法和民间法之间的互动模式有着密切的关联。

他认为,民间法是各个地区自发形成的,在解决民间纠纷时往往更具有效能。

但另一方面,民间法又无法彻底取代国家法,而是通过其中的一些做法影响国家制定法的结构形式和运作方式。

“一些人在对中国传统的法律文化的批判中,自觉不自觉地采取了一种法律虚无主义的态度对待中国法律文化。

法律教育随想--北大朱苏力

法律教育随想--北大朱苏力

法律教育随想--北大朱苏力学友从西北来京,自然免不了问及其他多年未见的学友。

当谈到Z君,说是Z君现在在西北某省城当律师,收入颇佳,一年下来,也有个二十几万的收入;但Z君如今正打算转移战场,到京城来。

理由是,要“赚大钱”还得到京城或沿海城市来。

学友走后,Z君的消息引起我一些思考。

不,是一些关于法学教育问题的反思。

近年来,法学教育一直是我的关注之一。

在一些相关的文章和一些有关的法学教育会议上,我都大力主张改革法学教育,而我所借助的材料和参照系主要都是发达国家的经验。

尽管我一直提醒自己重视法治的“本土资源”,强调对中国当代社会变革的关注,但是,这种理论上的关注由于种种原因并没有能贯穿自己思考的始终。

在法学教育问题上,我主要考虑的是作为整体的中国正在形成的市场经济,考虑的是北大、人大这样的位于中国经济、政治、文化中心的精英法学院,考虑的是这样的学校培养的人才是否能适应中国迅速发展的工商经济的需要。

我并不认为我以前的观点就错了,但是在Z君的战略转移面前,我发现我还是忘记了“中国是一个政治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的大国”这个基本命题,也忘记了任何知识都具有的“地方性”特点,即一种知识的有用与否以及能否真正运作受到该知识所运作的社会语境的限制。

同样都是学法律,也同样从事律师行当,学法律者的自然禀赋也不会差距太大,然而在不同地方从业,在排除其他因素之后,我们就会发现,律师的收入会有相当大的差别。

难怪Z君会考虑做一个人生事业的战略转移了。

再理一理当年的同学,无论他们当年来自城市或乡村,除了出国的外,所有的(而不是几乎所有的)如今都在城里工作,而且大多集中在北京、上海、深圳,其他少数也都在一些省会城市工作。

近来,我到中国中部某省进行调查。

在经济相对发达的江汉平原上的某县法院,我得知它只有两个正牌的法学院本科毕业生;该县共有40余名律师,大多不是法律院校毕业的;在该县的乡一级,约20个乡镇的司法所只有一名非法律专业毕业的专科生通过自学刚刚考试获得律师资格,但据说,如今也准备离开乡,到县城发展,理由同样是收入。

法学界人士对朱苏力的评价

法学界人士对朱苏力的评价

法学界人士对朱苏力的评价朱苏力,这位在法学界如雷贯耳的人物,可谓是个传奇。

大家说起他,眼中总是闪烁着敬佩的光芒。

他的思维活跃,简直就像一条灵动的小鱼,总是在法律的海洋里游来游去,寻找着最深邃的思想宝藏。

他的观点时而犀利,时而温暖,仿佛法律和人情世故在他眼里都变得鲜活而有趣。

说到朱苏力,很多人都喜欢提到他对法律的理解。

他的那些论述,像是春风化雨,润物无声。

他把枯燥的法条说得生动有趣,仿佛在讲述一段传奇故事,让人听得入迷。

想想看,很多法学书籍都是字里行间的学术煎饼,难得一见的美味。

而朱老师的书,简直就是那份独特的调味料,让人一口下去,顿时神清气爽。

大家都说,读他的书,就像在和一位老朋友闲聊,轻松愉快,又能收获满满的智慧。

有些学者在评论他时,总是说朱苏力的理论框架简直是金字塔般的坚固,基础扎实,上面却又能支撑起各种思想的云彩。

这就好比在一片知识的森林里,朱老师的思想如同高大的松树,直指蓝天,树下的阴凉处,总能给人提供思考的空间。

说真的,跟着他走进法学的世界,就像进入了一个奇妙的乐园,既有严谨的规则,又有无尽的可能。

而在法学界,朱苏力的影响力可不是盖的。

他的名字一出,大家就会兴致勃勃地讨论,感觉就像是老朋友间的聚会,话题永远聊不完。

他的学术活动总是人头攒动,想要聆听他讲话的人可真不少。

就像是热闹的市集,大家争相围着,看他分享那些引人深思的案例和观点。

他那幽默的风格和生动的比喻,瞬间就能让那些深奥的法律条款变得易懂,大家都乐于接受。

朱苏力在推动法治进步方面也贡献颇丰。

他的研究不仅仅停留在书本上,更是和社会紧密相连。

他总是关注那些与法律息息相关的现实问题,用自己的知识为社会发展添砖加瓦。

这种热情,感染了许多年轻学子,大家都想追随他的脚步,成为法学界的新鲜血液。

想象一下,校园里那些满怀梦想的学子,个个都像是追星族,纷纷希望能得到朱老师的指导和鼓励。

不得不提朱苏力的执着。

他对法律的热爱就像是那种十年如一日的坚持,始终未变。

朱苏力:关于中国法学的问题

朱苏力:关于中国法学的问题

1。孙志刚案件 它反映的是中国现代转型时期的一些深层次的问题, 它反映的是中国现代转型时期的一些深层次的问题,引发了对制度建 设的关切,尤其是宪政的建设。 设的关切,尤其是宪政的建设。 其实,孙志刚案件和收容遣送制度的废除是2个案件——虽然我们习惯 其实,孙志刚案件和收容遣送制度的废除是2个案件 虽然我们习惯 一起提到他们。孙志刚案件是一个具体的案件, 一起提到他们。孙志刚案件是一个具体的案件,而收容遣送制度的废除是因 为它内在存在的缺陷。收容遣送制度从未允许以它的名义来打人,来打死人, 为它内在存在的缺陷。收容遣送制度从未允许以它的名义来打人,来打死人, 所以对有些人称其为“恶法”是不准确的,收容遣送制度算不上恶法, 所以对有些人称其为“恶法”是不准确的,收容遣送制度算不上恶法,因为 该制度并没有要求可以依据它打人。事实也证明, 该制度并没有要求可以依据它打人。事实也证明,该制度也未成为审理那些 打人的犯罪分子的阻碍。(他们无法依据该制度来提出抗辩, 。(他们无法依据该制度来提出抗辩 打人的犯罪分子的阻碍。(他们无法依据该制度来提出抗辩,该制度无法成 为减轻他们罪责的理由) 为减轻他们罪责的理由) 所以,将收容遣送制度作为孙志刚案件的原因,朱教授是不赞同的。 所以,将收容遣送制度作为孙志刚案件的原因,朱教授是不赞同的。不赞同 不是否认他们之间存在关系,它们之间有关系,但是不是法律上的“最近原 不是否认他们之间存在关系,它们之间有关系,但是不是法律上的“ 从这个角度上讲,收容遣送制度不是孙志刚案件的原因。 因”,从这个角度上讲,收容遣送制度不是孙志刚案件的原因。 举几个例子: 一个儿童因为父母离异,而感到很孤独, 举几个例子: 一个儿童因为父母离异,而感到很孤独,受到了社会 的歧视,于是他加入了犯罪团伙,犯了罪之后, 的歧视,于是他加入了犯罪团伙,犯了罪之后,我们不能把父母离异作为他 犯罪的原因来追究其父母的责任;再比如,义务教育法规定了九年义务教育, 犯罪的原因来追究其父母的责任;再比如,义务教育法规定了九年义务教育, 于是父母送孩子上学,如果还是学习不好,又遇到一个脾气暴躁的老师, 于是父母送孩子上学,如果还是学习不好,又遇到一个脾气暴躁的老师,对 他说了一句“如果我像你这样,还不如去撞死” 他说了一句“如果我像你这样,还不如去撞死”,然后学生受不了刺激回家 就自杀了,那么,我们难道还要追究义务教育法的责任吗? 就自杀了,那么,我们难道还要追究义务教育法的责任吗?

法律人思维苏力

法律人思维苏力

法律人思维苏力一、引言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复杂化,法律领域的专业要求也逐渐提高。

作为法律从业者,良好的思维能力对于解决问题和提供有效的法律意见至关重要。

本文将探讨法律人思维苏力的重要性,并提供提升法律人思维能力的方法和技巧。

二、法律人思维苏力的重要性法律人思维苏力是指法律从业者在思考、分析和解决问题时所展现出的能力。

一个具有优秀思维能力的法律人能够更好地理解法律条文,准确把握问题的核心,并能够提供合理而准确的法律建议。

以下是法律人思维苏力的重要性:1. 解决复杂法律问题法律问题往往涉及多个维度和利益相关方的利益冲突。

法律人思维苏力能够帮助从业者从多个角度分析问题,并提供全面而准确的解决方案。

在处理复杂法律问题时,良好的思维能力能够帮助从业者迅速找到关键问题,并提出正确的解决方案。

2. 语言表达能力法律人的工作涉及大量的法律文件和法律意见书的撰写。

优秀的思维能力使得法律从业者能够清晰地组织和表达自己的观点,并通过语言将复杂的法律概念转化为易于理解的形式。

良好的语言表达能力有助于提高法律专业形象,也能够增加与客户和法庭之间的有效沟通。

3. 逻辑思维能力法律是一门辩证的科学,而逻辑思维能力是法律从业者必备的素质之一。

通过良好的逻辑思维能力,法律人可以从混乱的信息中提炼出有效的证据和法条,并能够运用逻辑推理的方法分析和解决问题。

4. 创新能力法律问题的解决往往需要创新的思维方式。

良好的思维能力使得法律从业者能够提出新颖的解决方案,并在实践中不断修正和改进。

在不断变化的法律环境中,创新能力能够帮助法律人保持竞争力。

三、提升法律人思维能力的方法和技巧以下是一些提升法律人思维能力的方法和技巧:1. 多角度思考在分析问题时,法律从业者应该尝试从不同的角度和利益相关方的角度思考。

这可以帮助他们更全面地理解问题,并从中找到最佳解决方案。

2. 学习逻辑思维方法逻辑思维是法律人必备的能力之一。

通过学习逻辑思维的方法和技巧,法律从业者能够更好地分析和解决问题。

《法律人的思维》《法律的道路》读书笔记

《法律人的思维》《法律的道路》读书笔记

《法律的道路》读书笔记在《法律的道德》中,霍姆斯首先阐明了我们研究法律的目的是为了预测。

接着,他纠正了以往法律研究中存在的两个谬误,即混淆道德和法律以及认为“逻辑”是法律发展的唯一动力。

最后,他阐述了法律工作者学好法理知识的重要性,鼓励人们关注法律的普遍意义。

一、为什么要研究法律开宗明义,霍姆斯解答了“为什么要研究法律”的问题。

我们研究法律的目的主要是为了预测,即预测公共权力通过法院这一工具对人们的影响范围和程度。

人们所受的惩罚和他的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而我们要进行预测的就是这种因果关系。

二、法律和道德之间的关系首先两者之间存在联系,法律是道德的见证和外在表现,同时法律的实施也有利于引导人们向善,形成良好的道德风气。

但是两者之间也是有区别的。

这种区别表现在很多方面。

1、不同主体对于两者的关注度不同。

比如好人做事常常从法律和道德两个角度来思考问题,而坏人做事基本上只考虑法律一个维度。

因此相比道德来说,法律是约束社会的最低限度标准。

2、两者内涵不同。

大部分时候,符合法律的同时也符合道德要求,但是有些情况下,法律不必考虑道德的要求。

当然这一种不考虑会带来两种可能后果:第一种可能就是人们反对这种不对应关系,法律由于不符合道德要求而被人们废弃和反抗。

第二种可能就是人们接受这种不对应关系,比如在合同法中就清晰区分了法律和道德,违约的行为是违法的,要承担责任和接受惩罚,但是这种行为却不必收到道德的谴责。

3、在具体词汇使用上两者也存在着差异。

一些“貌似”的道德用词,比如恶意、故意和过失,在法律中实际上并不代表道德含义。

三、不同研究方法在法律中的作用首先,霍姆斯批判了“逻辑”是法律发展的唯一动力的观点。

不可否认的是,法律和其他事物一样,是逻辑发展的结果。

但是逻辑绝不是法律发展的唯一动力。

会出现这种谬误是因为律师接受的逻辑训练。

通过逻辑的学习和运用,人们希望得出精确的结论。

但是实际的情况是,人们常常并不能找到精确的定量关系,并不能达到精确的逻辑结论,司法判决往往带有偶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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