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法律思维与道德判断的分析与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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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案例分析法进行道德与法治教学

利用案例分析法进行道德与法治教学

利用案例分析法进行道德与法治教学在道德与法治教学中,使用案例分析法是一种常见且有效的教学方法。

通过分析具体的案例,学生可以深入了解法律规定和道德准则的应用,培养他们的法治意识和道德判断能力。

本文将以案例分析法在道德与法治教学中的应用为主题,通过案例分析探讨如何提高学生的道德与法治素养。

案例一:网购欺诈案某学生在网上购买了一部手机,但收到的却是一台次品。

学生对此感到非常愤怒,决定采取合法的维权方式。

在这个案例中,可以引导学生通过分析法律规定,了解维权的合法途径,如向电商平台投诉、要求退款或换货等。

同时,也可以引导学生从道德角度分析,识别欺诈行为的危害,并讨论对于欺诈行为应该持什么样的态度。

案例二:校园欺凌事件在某学校发生了一起校园欺凌事件,一位学生遭受了同学的欺负和暴力威胁。

该事件引起了舆论的广泛关注。

在这个案例中,可以通过讨论法律对于欺凌行为的定义以及相应的处罚措施,引导学生认识到欺凌行为的严重性。

同时,也可以引导学生从道德角度出发,思考如何正确对待他人,以及如何防止和制止欺凌行为的发生。

案例三:环境污染案在某地发生了一起环境污染案,一家企业违法排放废水,致使当地水质受到严重污染,居民生活受到了影响。

在这个案例中,可以通过学习相关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引导学生了解企业在环境保护方面应该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并从道德角度分析企业的违法行为对环境和居民的伤害。

同时,也可以引导学生讨论如何保护环境、维护自己的权益,并提倡绿色发展和可持续发展的理念。

通过以上案例的分析,学生可以深入了解道德与法治原则的应用,并通过讨论、辩论等活动来培养学生的思辨能力和判断能力。

在案例分析过程中,教师可以引导学生分析案例背后的原因和动机,理解人们为何违法或违背道德准则,以及不同的行为对社会和个人的影响。

此外,教师还可以要求学生结合实际生活经验,提出自己对于案例的看法和解决方案,并进行讨论和交流。

通过学生之间的互动交流,可以促进他们的思维碰撞,加深对道德与法治教育的理解。

法治中的思想道德篇 第三章

法治中的思想道德篇 第三章

法治中的思想道德篇第三章引言在法治社会中,思想道德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本章将探讨法治中思想道德的意义和作用,以及其在法律实施中的具体体现。

法治与思想道德的关系法治是指以法律为基础,通过法律的公正实施来维护社会秩序和保障公民权益的一种社会管理方式。

思想道德则是人们内心的信仰、价值观和道德标准。

法治与思想道德之间存在着密切的相互关系。

首先,法治的制定和实施应该符合社会的思想道德。

法律的内容和原则应基于社会共识和公众价值观,以保障公民的基本权益和社会公正。

其次,思想道德对法治的有效实施起着重要的推动作用。

良好的思想道德可以促使公民自觉遵守法律,并积极参与社会事务,从而增强法治的公信力和执行力。

思想道德在法律实施中的体现在法治社会中,思想道德在法律实施中有以下具体体现:1. 法律的公正性:思想道德是衡量法律公正性的重要标准。

法律应该以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并在实施过程中遵循公正的程序和标准。

2. 法律的尊重和遵守:思想道德要求公民尊重法律,自觉遵守法律规定。

公民应该树立法律意识,自觉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和效力。

3. 法律的改革和完善:思想道德是法律改革的动力源泉。

当法律与社会思想道德发生冲突时,需要及时进行法律修订和完善,以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4. 法律的教育和宣传:思想道德对法律的教育和宣传起着重要的引导作用。

通过普及法律知识和弘扬正确的思想道德观念,可以提高公民的法律素养和意识。

总结思想道德在法治社会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法治的制定和实施应该与社会的思想道德相一致,而良好的思想道德也可以推动法治的有效实施。

在法律实施中,思想道德通过法律的公正性、公民的遵守和法律的改革等方面得到具体体现。

浅析道德与法治课批判性思维的培养

浅析道德与法治课批判性思维的培养

浅析道德与法治课批判性思维的培养
道德与法治课是培养学生道德与法治素养的重要途径,而批判性思维是指通过分析、评价和推断等思维活动来对某一观点或问题进行深入思考和批判。

培养学生在道德与法治课上的批判性思维,对于提高学生的思维能力和素养具有重要意义。

道德与法治课的目的是让学生了解道德和法治的基本概念和原则,培养正确的价值观和法治观念。

而培养学生的批判性思维,可以使学生对所学知识进行深入思考和批判,不只是简单地接受和记忆知识,更能够理解和运用知识。

在道德与法治课中,培养批判性思维可以通过以下几个方面来进行。

教师可以引导学生针对道德和法律问题进行讨论和辩论,通过让学生提出不同观点,对不同的观点进行分析和评价,使学生从不同角度去思考问题。

教师可以提出一些有争议性的问题,激发学生的思考和讨论,引导学生思考问题的多面性和复杂性。

学生可以通过分析真实案例来培养批判性思维。

教师可以选取一些道德或法律问题的案例,让学生对案例进行分析并提出自己的观点和建议。

学生需要对案例进行分析,找出问题的根源和原因,并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法和策略。

通过分析案例,学生可以培养批判性思维和分析问题的能力。

教师可以引导学生学习和运用批判性思维的方法和工具。

学生可以学习逻辑思维和辩证思维的方法,学会运用事实和证据进行推理和判断。

学生还可以学习和使用一些分析、评价和推断等批判性思维工具,如SWOT分析、质疑探究等。

通过学习和运用这些批判性思维方法和工具,学生可以提高自己的思维能力和素养。

道德与法治学科思维

道德与法治学科思维

道德与法治学科思维一、引言道德与法治是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产生的两种重要的规范体系,它们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进步起着重要的作用。

道德是指人们在社会交往中遵循的行为准则和规范,而法治则是通过法律来规范人们的行为。

道德与法治学科思维的结合,可以帮助我们深入理解和应用道德和法律,同时也能够培养我们的思维能力和判断力。

二、道德与法治的关系道德与法治是相辅相成的关系。

道德作为一种内在的道德规范,是人们在社会交往中根据良知和价值观念所遵循的行为准则。

而法治则是通过立法、司法和行政等手段来规范人们的行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个人权益。

道德是法治的基础,而法治则是道德的保障。

三、道德与法治的联系道德与法治在功能上有着密切的联系。

道德是法律的前提和基础,法律是道德的具体体现和实施手段。

道德规范是法律的价值基础,法律规范是道德的法定化表达。

道德规范是对人们行为的精神规范,而法律规范则是对人们行为的具体要求。

二者相互补充、相互促进,共同构成了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的基石。

四、道德与法治的差异道德与法治在形式和本质上存在一定的差异。

道德是人们内心的自觉行为准则,是基于个体的良知和价值观念,而法律则是社会共同约定的外在行为准则,是通过立法和行政手段来进行规范和实施的。

道德是自愿的自觉遵循,而法律则是强制性的外在规范。

道德是人们的内心规范,法律则是社会的外在规范。

五、道德与法治的互补作用道德与法治在社会管理和社会发展中具有互补的作用。

道德能够填补法律无法覆盖的空白,对于一些道德问题和伦理问题提供了准则和指引。

而法律能够对一些道德行为进行明确的规范和制约,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个人权益。

道德与法治的互补作用能够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进步。

六、道德与法治的发展道德与法治的发展是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和动力。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变革,道德和法律也在不断演进和完善。

道德观念的变化和法律制度的完善,相互影响和相互推动,促进了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道德与法治的发展需要不断地反思和创新,以适应社会变革和发展的需要。

对法治思维的认识

对法治思维的认识

对法治思维的认识税收法治是法治的属概念,“公正”与“平等”是税收法治的基本要求,权力制约是税收法治的核心,税收法治是实体价值和形式价值的有机统一体。

下面由店铺为大家整理的对法治思维的认识,希望大家喜欢。

对法治思维的认识篇一一、增强法律职业共同体意识,正确认识“检辩”关系。

1.对抗关系。

法律人的思维是在对抗中寻找法律的真谛。

刑事诉讼中,控辩审三角形的制度设计目的是通过控辩双方的对抗,便于法官发现案件事实从而作出公正的裁判。

“对抗关系”是诉讼结构设计的需要、权利保障的需要,也是查清案件事实的需要。

在公诉案件中,控辩双方任务不同,但实现司法公正的目标一致。

依客观义务之要求,检察官在诉讼活动中应当搜集和审查有罪证据和无罪、罪轻证据。

但检察官传统的追诉思维,往往使其更青睐于有罪证据。

因此,从防范冤假错案角度而言,辩护律师应是检察官最可信赖和依靠的确保准确指控的力量。

在刑事诉讼活动中,检察官只有认真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综合审查事实和证据,才更有可能避免错捕、错诉的发生。

2.合作关系。

刑事和解的案件对控辩双方而言、对于被告人和被害人而言是双赢的。

那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能真诚悔悟以及愿意赔偿损失,则需要辩护律师做相关的引导工作。

从这个意义上讲,在刑事和解中,检察官和辩护律师是合作的关系。

对于符合和解条件的案件,检察官应当与辩护律师充分沟通,并听取当事人意见。

当然,检察官与辩护律师之间不是无原则的合作,应严格遵循回避、不得私自会见律师、不得为律师提供不正当帮助和谋取不正当利益等相关规定。

3.制约关系。

检察官在刑事诉讼中除了犯罪追诉者、诉讼活动监督者和强制措施裁判者的角色外,还承担诉讼权利救济者的角色,即听取诉讼当事人及其委托的辩护人所提出的侵犯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的申诉、控告,并对相关侵权行为开展调查。

辩护律师通过申诉、控告、辩护等方式对检察官行使职权进行监督制约。

因此,检察官应依法听取辩护意见,特别是对于律师提出的权利救济的申请应依法审查,不得无理拒绝辩护律师的申请。

“法律”与“道德”关系的解读

“法律”与“道德”关系的解读

法律”与“道德”关系的解读摘要:法与道德之间有无内在的联系,是两种不同的事物还是一个事物的两个方面,不符合道德的法,即“恶法” 是不是法,这些争论的核心问题,一直是自然法学派与法律实证主义争论的焦点,从奥斯丁到哈特,再到新自然法的复兴,法学家们从未停息研究的脚步。

在本文中,笔者试图对这一现代法理学的经典论战进行深入剖析,挖掘其本质及局限性所在,在总结双方模式的基础上,进行自己关于二者关系的思考。

关键词:法律与道德;哈富论战;法律的道德性;法治现代西方法律学家哈特、富勒、德福林、德沃金等,作为二战后西方法律学的拓荒者,于20 世纪中期进行了多场论战,他们论战中提及并力图解决的问题很多至今仍是法学理论研究的中心。

就法理学而言,与法律的本质联系在一起的所谓的“法律与道德的关系”问题,几乎是19 世纪以来法学家思考的根本问题。

“哈富论战”是“法律与道德”问题的第一次正面交锋,这次经典论战,被布斯教授称为法理学史上的史诗篇章。

1958 年,《哈佛法律评论》在同一期上发表了哈特教授的《实证主义与法律和道德的分离》以及富勒教授反驳这种观点的《实证主义与忠于法律一一答哈特教授》这两篇著名的论文。

随后,哈特教授于1961 年出版了《法律的概念》一书,系统地阐述了自己的观点并试图回答富勒教授的批评;富勒教授则于1964 年出版了《法律的道德性》一书,对哈特的法律与道德“分离论”加以批评。

1965 年哈特撰写了对《法律的道德性》一书的书评,而富勒则在1969 年该书再版的时候回复了哈特的批评。

在这来来回回的相互争论中,他们彼此的观点都得到了升华并逐步走向系统化。

一、“哈富论战”的理论思路哈特与富勒论战的主题是“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以及由此而产生的“实际上是这样的法律”(law as it is )和“应当是这样的法律” (law asit ought to be )的关系问题。

1.论战的启动论战的启动源于哈特的《实证主义与法律和道德的分离》一文,在此文中,他回应了对法律实证主义的各种误解,阐述了法律实证主义的核心命题,在哈特看来,在五个最常被看作是法律实证主义的代表性命题中,他只承认“分离命题” 是法律实证主义的基本主张。

法治思维含义

法治思维含义

法治思维是以法治价值和法治精神为导向,运用法律原则、法律规则、法律方法思考和处理问题的思维模式。

它要求将法律作为判断是非和处理事务的准绳,崇尚法治、尊重法律,并善于运用法律手段解决问题和推进工作。

从个体层面看,法治思维是一种理性的思维方式和办事原则。

它强调在处理问题时,应遵循法律规则和原则,以法律为准绳进行判断和决策。

这种思维方式要求人们在面对各种复杂情况时,能够保持冷静、客观、公正的态度,不受个人情感、利益等因素的影响。

从社会层面看,法治思维落实为一种有序的社会生活方式。

它表现为一整套有关权利、义务、权力、职责的制度性安排,为人们的社会生活提供了稳定、可靠的保障。

在法治社会中,每个人都应遵守法律,尊重他人的权利和自由,共同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从国家层面看,法治思维体现为一种宏观的国家治理方略。

它要求国家在治理过程中,应遵循法律的原则和精神,保障人民的权利和利益,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同时,法治思维也强调国家应通过制定和实施法律来规范和引导社会的发展,确保国家的长治久安。

此外,法治思维还是一种制度性思维。

它强调制度建设在社会发展中的重要性,认为只有通过建立起一整套成熟的可预期行为后果的制度,才能有效地抑制人际交往中的机会主义行为,形成社会秩序并增进这种秩序。

制度建设具有根本性和全局性,是现代国家文明程度的重要体现。

总之,法治思维是一种基于法治价值和法治精神的思维模式,它强调以法律为准绳来处理问题、推进工作、维护社会秩序和国家治理。

在现代社会中,树立和运用法治思维对于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重要意义。

青年干部树立正确的法治观和道德观

青年干部树立正确的法治观和道德观

青年干部树立正确的法治观和道德观对于他们的职业发展和社会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以下是一些建议:
1.认真学习法律知识。

青年干部必须了解并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这是建立正确法治观的基础。

通过学习法律知识,可以更好地理解并尊重法治原则,提高对法律权威的认识。

2.培养良好的职业道德。

青年干部应该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观念,坚持公正、廉洁、高效的工作原则,以身作则,树立良好的榜样。

同时,要注重提高自身的职业素养和业务能力,不断学习和提升自己的工作水平。

3.增强社会责任感。

青年干部应该积极履行自己的社会责任,关注社会发展和民生福祉,积极参与公益事业和志愿服务活动,为社会进步和发展做出贡献。

4.坚持正确的价值观念。

青年干部应该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念,尊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精神,倡导文明、健康、积极向上的生活方式和行为方式。

5.增强自我约束意识。

青年干部应该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增强自我约束意识,严格自律,不违法乱纪,不谋取私利,做到言行一致,树立良好的形象。

总之,青年干部树立正确的法治观和道德观需要不断学习、实践和积累经验。

只有不断提高自身的法律素养和职业道德水平,才能更好地服务于人民和社会,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做出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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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思维与道德思维的差异中寻求平衡汪春燕(法律硕士教育中心,2010022744)[摘要] 实现司法的社会效果,就必然需要民众的广泛参与,一个法官看来好的判决,却会引起的民众的阵阵舆论之声。

从思维方式的角度来看,普通民众往往带着一种道德思维的方式去看待司法中的一些问题,这与法治社会所提倡的法律思维是有冲突的。

本文试图通过比较两种思维方式的差异,通过差异的对比,最终寻求解决两种思维方式价值取向之间的平衡。

[关键词]法律思维;道德思维;价值一、引言当前我国的法治建设进程中,民众的法律意识有了很大的提升,法治建设需要民众的广泛参与,近些年来,借助于网络等传媒平台,使得广大民众更大范围和更深程度的参与到法治建设的进程中,对法治社会的形成起到了一定的推进作用,前些时期的黄静“勒索”华硕案、湖北巴东邓玉娇故意杀人、南京等地的“醉驾案”以及近期的北京捡钻戒扔掉被判赔案等一大批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纷纷引发着广大民众的热议,而这些舆论声中,多半时候是听到对于法官所作出判决的不满。

从这些不满情绪之中,我们深刻感受到,办案过程中所追求的“三个效果”的统一并不乐观。

随着这些争议之声的淡去,作为一个法学专业的学生,这些案件都留给了我们很深的思考。

从普通民众角度看到的案件事实和内心的判断与法律人对法律事实的认定和最终的裁判竟有着如此之大的差别,从法理学的角度来判断分析,究竟是何原因造成这种种争议?一个好的判决,是否要考虑民众价值判断,还是应当严格恪守法律人的操守和办案规则?本文试图从思维的层面进行解析,以期能探寻出作为法律人特有的法律思维方式和普通民众的道德思维之间产生分歧的重要原因,同时这种分歧也是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三者统一的重要影响因素。

也只有这样,我们在今后的司法工作中,才能正确处理好这两种思维的关系,进一步从舆论之中提升司法的效果和实现和谐之下的法治社会。

二、法律思维与道德思维之间的差异探寻(一)、法律思维与道德思维究竟为何?法律思维与道德思维都是比较专业和晦涩的专业术语,几乎本科的学习过程中都是没有过接触的,经过一段时间的查阅资料,对二者略知大概。

,而我国对于法律思维的研究也较之国外迟缓些,目前还处于不完全成熟阶段。

首先对于法律思维的大致内涵,很多人都把它简单理解为一种法律人的思维,毋庸置疑,它是与普通大众的思维方式所区别的关键点,那么这究竟是怎样的一种思维过程或思维方式呢?陈金钊将法律思维更多的看成是一种形式逻辑,他认为,法律思维首先是指根据法律进行的思维,“法律”是进行思维的基准;其次又从主体上区分,它是法律人所特有的一种职业思维,并因此成为法律职业共同体内部同质一体和外行人所区别开来的最主要标志。

台湾的王泽鉴先生认为,一个法律人应当具备三种能力:法律知识、法律思维、解决争议。

而他将法律思维界定为“依循法律逻辑,以价值取向的思考、合理的论证,解释适用法律”。

〔1〕(p1)此定义中法律思维的涵盖既有价值层面的,也有方法层面的,而他的专著中主要是以民法中的请求权的基础理论体系为论述对象,列举了大量的案例以及法律适用的过程解析,主要参考价值在于其方法论上的运用。

在不同的领域、行业和社会背景下,思维也许都会具有不同的特质特性,在本文中,我想侧重的法律思维,主要是想从思维主体及与之相密切关联的价值取向上来进行剖析。

它的主体通常是经过系统的法学学习的,并得到国家和社会普遍认可的,能熟练运用法律知识加之专门的思维逻辑来解决社会纠纷的法律精英们,包括了立法、司法、执法等相关领域的从业人员。

本文中主要是法官的法律思维为对比基准。

而这一主体所追寻的价值取向,自然也应当是法律本身所应有的价值理念,正义、公正则是法律思维所具有的基本的价值内涵。

论及道德思维,初识时觉得它很通俗好懂,更接近于普通大众的日常思维方式,深究才发现,并不如此。

道德思维本应是属于伦理学的范畴的,就此唐凯麟先生给予了较为全面的阐述,他认为“道德思维是从道德感知到道德观念,从外在要求到内心信念的桥梁。

它使主体摆脱片面性、偶然性而进入全面性,必然性领域。

它是人的主体性、能动性在道德上的集中体现,是人类完善自身,发展自身的必然途径。

道德思维把个体和群体、意识和行动联系起来,它使人超脱于饮食男女之欲的低级需要,形成完善自身的高级精神需要”。

〔2〕(p563)首先,道德思维是作为人的一种最本质的思维模式,是人们为了满足自身某种道德需要而积极主动的进行思考判断的思维活动方式。

其次,它是以道德为核心而展开的价值判断和方向指引,它同样具有价值导向的作用,以一种最为直接和本性的方式去对“善恶”所进行的道德意义上的判断推理,此外,它还必然包含着情理交融的现象,即既依据情感又会参酌理性进行思考和评价,而至于情感和理性在其中所占的比重,又要取决于个体的道德良知。

简言之,道德思维方式是人们在道德情境下,在解决道德问题的过程中所形成的思维方法、思维习惯与思维倾向的统一。

从二者的初识来做一宏观上的简单对比,无论是法律思维还是道德思维,都隶属于思维之下,可类化为意识形态的领域,亦可从多种角度去研究。

具体细化,法律思维自然归属于法学领域,而道德思维有人认为是哲学范畴的,有人认为是伦理学范畴的,在此暂且不议,它们被划归于不同的学科领域,为何还总是交织在一起,让人争论不休呢?自古以来,道德和法律的关系就是十分微妙的。

就它们承载的主体而言,虽都是人类的思维,但法律思维是一个职业共同体,又称之为“法曹”们所特有的,而道德思维普遍存在,是作为人所基本都具有的。

从二者的价值追求来看,法律思维是以法律所内在的“公平正义”为核心,评判某一行为、主张及利益的合法性与否;而道德思维,追求“真、善、美”,对于善的就会给予肯定和支持,对于恶的就会否定和贬斥。

不可否认,传统中国古代的官吏用道德思维判案的现象是普遍存在的,而当下,此种逻辑思维在司法实践中也未尝没有,但现代法治社会所强调的职业化的法律思维与普通大众所代表的道德思维是有着明确的指代的。

以下更进一步对此进行详细阐述。

(二)、思维主体之间的差异近些年来,尤其是随着法律的职业化发展,学习法律的人,常常自称为“法律人”,郑成良教授又将这一共同体称之为“法曹”,特指律师、检察官和法官。

前文以叙,法律思维正是这一共同体与其他社会主体区别的特有能力。

陈金钊主编的《法理学》中对法律职业做了这样的定义:“法律职业(legal profession)是指一种以律师、检察官、法官和公证人为代表的,受过专门的法律专业训练,具备娴熟的法律职业技能与遵循特定法律职业伦理的人所构成的自治性、行业性的共同体。

”〔3〕(p337)可以看出,他认为的法律人是较为宽泛意义上的,而且法律职业成员的范围,又会因各个国家制度以及文化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一般意义上的法律人不限于法曹的主体之内,而要比此宽泛的多。

那么,作为学习法律并从事法律职业的人,是不是建立了法律思维,就当然的形成了做法官、律师、检察官的思维呢?答案是不言而喻的,法律思维仅仅是法官思维的基础,但它并不等同于法官思维。

而现今社会舆论对案件审判结果的不满,更多的针对法官而言的,因为他们被赋予的特殊权力,而这一权力的运用不当,得不到普通民众认可时,司法所追求的社会效果便大打折扣。

严格意义上的界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二条:“法官是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

法官是与其特殊的职责相联系的,执掌国家赋予其专有的裁判权,忠于宪法与法律,要本着为人民服务的态度去定争止纷。

特殊的身份,承载着特殊的使命,必然决定着要以一种“外我思维”去裁判案件。

参照焦国成教授的论著,所谓“外我思维”,就是思维主体在进行思维时,抛弃或排除了主体自身,即把正在进行着思维的主体—我,置于思维统摄的范围以外,使之不成为思维的一个方面或一个要素。

“我”在思维,但思维时并没有注意到“我”自身,思维内容中并没有“我”;思维主体忘却了“我”,而仅仅专注于“我”以外的客观对象。

〔4〕法官如果不能正当的旅行依法独立审判的职责,司法就会失去其公正性,诚如培根所言:一次不公的判决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

道德思维无所不在,道德思维的主体,即道德思维者。

道德思维主体是具有德性的主体,他是道德思维的核心组成部分,对道德思维起着整体发动和调控作用。

道德思维是主体在其道德思维动机和道德思维目的作用下而产生的一种特殊思维方式。

〔5〕(p62)因而,动机和目的便是构成道德思维主体的两个基本要素。

道德动机是基于道德需求而内在的激发出来的,这种需求一方面包括最基本的物质需求,另一方面则是追求真善美过程中的精神上的满足。

需求越迫切,与自身越密切相关,主体的动机也就越大。

道德的目的是道德思维的最终归宿,引导和调控着整个的思维过程。

动机和目的共同构成了一个完整意义上的道德思维主体。

另一方面,又德性的人作何理解?从自然人到道德人的发展过程同时也是社会化的过程,人对于社会关系的认知程度较为成熟的基础上,一方面懂得从自我的道德良知来引导自己,另一方面还能从外在的社会道德规范体系来评价和判断。

故而,道德思维的主体是多元的,他的评判标准也是不统一的。

道德思维的主体对其提出的思维方式的要求上,恰恰是与法律思维中的“外我思维”相对,是一种“内我思维”。

即思维主体成为思维所必不可少的内容和轴心,就是说,思维主体在思维过程中自始至终意识到自身——“我”的地位和意义。

〔6〕把主体的“我”纳入思维范围之中,其中思维主体与对象“他人”的角色通过换位来思考,把“我”的需求与思维对象“他”的需求统一起来,一个思维主体,函摄两个思维对象,包括一个客体的我和一个他人,最终引起道德情感的共鸣。

(三)、思维依据之间的差异法律人思维的方式并不是一种辩证的角度去评价判断,它包含有一套完整的概念体系;当他们初遇一个具体社会或生活纠纷时,首先以法律概念的形式进行照应,然后将当事人叙述的事实归结为法律意义上的事实,从而类归进某个法律关系中,此时,便可以对应法律条文做出明确的结论,其实,在这一过程中,他要不停地在法律与事实之间来回穿梭,以寻找映射的关系做出判断。

最后,法律人做出的结论是一刀切的明确结论,合法与否的问题。

这种形式逻辑的支撑前提就是法律的存在。

所以,我们可以说,法律人思维的依据就是法律。

那么,法官的法律思维所依据的法律具体又是指什么呢?我们通常认为的法律自然是一种最广泛意义上的发源范畴。

法官审理案件,在我国所参考的依据首先一定得是成文的法,他要解决的纠纷也许并不是单纯的仅涉及某一法律关系的,所以他所需要了解并熟知的法律定然是宽范围、多领域、不同层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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