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地理空间数据交换和共享平台管理应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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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制定的地理信息国家标准(截止到2017年6月)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制定的地理信息国家标准(截止到2017年6月)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制定的 测绘与地理信息国家标准 (截止到 2017 年 6 月)
序 号 标准名称 标准编号 概要说明
本标准规定了地理信息系统软件产品的测试要求、功能测试、 性能测试、产品化测试,以及对地理信息系统软件测试评价结 果的判定。 本标准适用于地理信息系统软件的开发机构、 第三方测试机构、 用户及相关人员进行地理信息软件的系统测试、验收测试和评 价测试。 本标准规定了数字城市地理信息公共平台运行服务质量的基本 要求、评价体系、评定和服务质量报告的编写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数字城市地理信息公共平台运行服务质量的评 价。 本指导性技术文件定义了以总体均值和总量估计为目标的空间 抽样与统计推断的基本概念,规定了空间抽样与统计推断的基 本模型、实施过程、抽样参数、样本量计算方法、统计算法和 统计推断报告内容等。 本指导性技术文件适用于具有空间分布的对象的抽样与统计推 断。 本标准规定了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的数据内容、系统设计、建 库、系统集成、测试、验收、安全保障与运行维护的总体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的建设,其它各类地理信息 相关数据库的建设也可参照执行。 本标准规定了 1:10000 基础地理信息地形要素数据的内容、构 成及要求,包括数学基础、精度和现势性要求、数据分层和组 织、选取原则和指标、要素和属性内容、元数据等。 本标准适用于 1:10000 基础地理信息地形要素数据的生产、建 库、更新和分发服务。 本部分通过定义用于描述影像和格网数据所必备的框架,扩展 了现有的地理信息元数据标准。提供了有关获取数据测量仪器 的特性、仪器测量过程的几何性质、数字化原始数据的生产过 程等信息。描述了从原始数据派生地理信息过程中所需要的元 数据, 包括生产过程中测量系统的特性、 处理方法和计算过程。 本部分作为 GB/T 30170-2013 的扩展部分,规定了用参数值或 函数描述空间参照的概念模式。它采用 GB/T 30170-2013 的模 式,将一个以坐标表示的位置与一个参数值结合起来,形成一 个空间-参数坐标参照系(CRS),该空间-参数坐标参照系可 以扩展到包含时间。 本标准规定了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 1:500 1:1 000 1:2 000 正射影像地图的分类、技术要求、内容及表达、质量检验和标 记等,适用于 1:500 1:1 000 1:2 000 正射影像地图的生产、 质量控制、分发和使用。 本标准规定了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 1∶500 1∶1 000 1∶2 000 地形图的分类、技术要求、内容及表达、质量检验等,适用于 1∶500 1∶1 000 1∶2 000 地形图的生产、质量控制、分发和 使用。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测绘工作的实施意见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测绘工作的实施意见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测绘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2.16•【字号】杭政函[2008]272号•【施行日期】2008.12.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测绘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测绘工作的实施意见(杭政函〔2008〕272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测绘工作的意见》(国发〔2007〕30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测绘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08〕23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测绘工作,强化对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和管理,加快“数字杭州”地理空间信息框架的构建,提升测绘工作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服务保障能力,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一、认真学习领会《意见》精神,用科学发展观指导测绘工作(一)充分认识加强测绘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测绘是促进经济发展和国防事业建设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是准确掌握城市发展动态、提高管理决策水平的重要手段。

提供测绘公共服务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能,加强测绘工作对于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促进区域协调发展、构建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等具有重要作用。

近年来,我市测绘工作发展迅速,在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了重要的保障和促进作用。

但目前我市测绘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要求还不相适应,存在管理基础薄弱、经费投入不足、统一监管不完善以及城乡发展不平衡、基础地理信息资源使用效率低、公共服务水平不高等问题。

因此,各级各部门必须充分认识测绘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真学习领会国务院和省政府的《意见》精神,进一步加强测绘工作,提高测绘工作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保障和服务水平,努力开创我市测绘工作的新局面。

(二)加强测绘工作的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意见》精神,把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保障服务作为测绘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完善体制机制,保障测绘工作的开展;以科技创新为动力,加快信息化测绘体系建设,构建数字城市地理空间框架,完善地理信息应用体系,发挥地理信息技术在“数字杭州”建设中的推动作用;加强测绘公共服务,发展地理信息产业,努力推进服务型测绘、开放型测绘、创新型测绘,全面提高测绘对我市实施经济强市战略和构建“生活品质之城”的保障服务水平。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地理信息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4〕127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地理信息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4〕127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地理信息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地理信息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4〕127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4〕2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加快发展的意见》(浙政发〔2012〕51号),进一步推进我省地理信息产业发展,经省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为导向,以产品开发利用、关键技术突破、产业集聚发展、体制机制创新为重点,坚持市场主体,强化分类指导、示范应用和政策扶持,充分利用数字城市地理空间框架建设成果,全面提高地理信息获取和处理能力,推进地理信息规范监管和广泛应用,提升地理信息产业发展整体水平和国际竞争力。

二、加快重点领域发展(一)提升遥感数据获取、处理能力和应用水平。

1.充分利用国家测绘遥感卫星,发展高中空飞机、低空无人飞机、地面遥感等遥感系统,加快航空航天对地观测数据获取设施建设,形成光学、雷达、激光等遥感数据获取体系,突破遥感影像获取困难的瓶颈,实现高分辨率遥感数据的快速获取。

(责任单位:省测绘与地理信息局、省发改委、省经信委)2.建立遥感数据服务标准化技术体系,加强遥感数据处理、解译分析,实现遥感数据处理自动化和智能化,提高数据处理、分析能力。

(责任单位:省测绘与地理信息局、省科技厅、省质监局)3.建立高精度遥感数据共享平台和机制。

拓展遥感技术和数据成果在资源调查、灾害监测、环境监测、生态保护、现代农业、城乡规划和工程建设、海上交通及海洋渔业等领域的广泛应用,积极培育遥感应用市场。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04.25•【字号】浙政办发〔2023〕29号•【施行日期】2023.05.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23〕29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4月25日浙江省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管理办法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建设并监督实施的意见》,强化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以下简称总体规划)对国土空间专项规划(以下简称专项规划)的指导约束作用,规范全省专项规划管理,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一)本办法所指的专项规划是在总体规划指导约束下,针对特定区域(流域)、特定领域,聚焦空间开发强度管控和重要控制线落地,对国土空间保护、修复、开发、利用作出专门安排的相关专项规划,涵盖省市县三级,包括区域(流域)管理,交通、水利、能源、市政园林基础设施建设,社会民生及公共服务,安全保障,历史文化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的保护修复和利用,产业布局,城镇更新等领域。

非空间性专项规划不在本办法管理范围。

(二)各级各类专项规划编制应建立评估机制,实行目录清单管理。

县级以上政府或规划议事协调机构负责本级专项规划目录清单的制定和动态调整,通过设立专家委员会、建立规划协同机制等方式,研究解决专项规划统筹协调和各类项目的国土空间适配等问题。

县级以上政府或总体规划明确编制的专项规划,应纳入本级专项规划目录清单管理。

空间利用属性类似、关联性较强的市政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专项规划可合并编制。

浙江省基础测绘管理办法

浙江省基础测绘管理办法

浙江省基础测绘管理办法浙江省基础测绘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基础测绘管理,规范基础测绘活动,保障基础测绘事业为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基础测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基础测绘活动及其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基础测绘是公益性事业。

基础测绘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分级管理、定期更新、保障安全、促进应用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基础测绘工作的领导,组织制定并实施基础测绘规划,将基础测绘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与地理信息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基础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基础测绘科学研究、设施建设和信息化测绘体系建设,建立统一的基础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实现基础地理信息资源共享,提高基础测绘保障服务能力。

基础测绘设施建设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有效利用、兼顾当前与长远需要的原则,避免重复投资。

第七条基础测绘必须采用国家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

第二章基础测绘规划与计划第八条测绘与地理信息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发展和改革、财政、国土资源、民政、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林业、海洋与渔业、人民防空、电力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的基础测绘规划和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编制本地区基础测绘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测绘与地理信息管理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

第九条基础测绘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并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意见。

涉及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或者作战工程的,还应当征求有关军事机关的意见。

基础测绘规划报送审批文件应当附具征求意见采纳情况说明。

第十条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公布经批准的基础测绘规划。

客户信息

客户信息
6、承担省地理空间数据交换平台建设和维护工作,建立地理空间数据交换机制和制度,管理和分发各类与地理空间位置有关的信息数据。
7、承担浙江省测绘局局域网络、存储设备、数据异地备份等工作。
8、承担从国家测绘局、军队系统调入我省需要的测绘成果资料,并进行管理和提供服务工作。
9、承担测绘成果资料及档案的统计和报表报送工作。
九、承担测绘科技咨询和技术培训工作。
十、承办浙江省测绘局和中国测绘科学研究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单位地址:杭州市保俶北路83号
邮编:310012
联系电话:0571-87216955
传真:0571-87216955
省测绘局内设机构
省测绘局设6个职能处室:办公室、政治处、测绘管理与政策法规处、计划财务处、国土测绘与技术监督处、测绘成果与地图管理处。局机关定编为41名。
浙江省测绘资料档案馆
(浙江省地理空间数据交换中心)
浙江省测绘资料档案馆(浙江省地理空间数据交换中心)创建于一九八六年,是集中保存、管理测绘科技档案的省级专业档案馆,为浙江省测绘局所属社会公益类纯公益性事业单位。档案馆收藏有各类测绘档案四千多卷,其中覆盖全省的各时期系列比例尺地形图八千余幅,系列比例尺数字产品一万三千余幅,航空摄影底片十二万余帧,各类卫星数据档案百余景,各类控制点近二万点。
3、承担与政府有关部门合作建设政府专业地理信息系统工作。为政府有关部门、社会有关单位提供GIS、RS应用服务和技术支撑,推动我省地理信息产业的发展。
4、利用浙江省基础地理信息系统这个空间数据共享和交换平台,承担各类信息数据的资源整合和集成工作,为全省与地理空间位置有关的各类信息数据的互交换提供技术支撑和运行保障。
邮编:310012

浙江省地理空间数据交换和共享管理办法浙江省政府令271号

浙江省地理空间数据交换和共享管理办法浙江省政府令271号

浙江省地理空间数据交换和共享管理办法浙江省政府令271号发布日期20100526 发布机构浙江省人民政府文件编号浙江省人民政府令271号主题词地理空间数据交换共享管理文件内容《浙江省地理空间数据交换和共享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省长二○一○年五月四日(此件公开发布)浙江省地理空间数据交换和共享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地理空间信息资源管理,规范地理空间数据交换和共享行为,促进地理空间信息资源开发和利用,提高经济社会信息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浙江省测绘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地理空间数据交换和共享及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地理空间数据,是指以数字形式表示的与地理空间位置及其时态有关的自然、经济、社会等信息。

第四条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在履行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过程中或者由政府为主投入产生的地理空间数据,应当实行交换和共享。

前款规定的部门、单位(以下简称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充分利用已有适宜的地理空间数据,避免重复投入。

鼓励其他单位将合法拥有的地理空间数据参与交换和共享。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理空间数据交换和共享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建立地理空间信息资源共建共享机制,加强相关基础设施建设,促进地理空间信息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提高地理空间信息资源的共享水平。

第六条省测绘与地理信息管理部门主管全省地理空间数据交换和共享工作,负责组织采集和更新基础地理空间数据,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全省地理空间数据交换和共享规划,建设、管理省地理空间数据交换和共享平台(以下简称共享平台),指导市、县共享平台建设。

市、县测绘与地理信息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地理空间数据交换和共享工作,负责组织采集和更新基础地理空间数据,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全省地理空间数据交换和共享规划以及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建设、管理本地区的共享平台。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促进大数据发展实施计划的通知-浙政发〔2016〕6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促进大数据发展实施计划的通知-浙政发〔2016〕6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促进大数据发展实施计划的通知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促进大数据发展实施计划的通知浙政发〔2016〕6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现将《浙江省促进大数据发展实施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浙江省人民政府2016年2月18日浙江省促进大数据发展实施计划当前,运用大数据推动经济转型升级、完善社会治理、提升政府服务和管理能力已成为趋势。

我省把打造全国大数据产业中心作为发展信息经济的重要目标,大力推动大数据发展和运用,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国内领先,依托“四张清单一张网”的政府信息资源整合利用和共享开放初见成效,在全国率先推出政府数据统一开放平台,云计算、大数据产业具有较强的市场优势和发展潜力。

为进一步促进全省大数据发展,现提出如下实施计划。

一、总体要求和发展目标(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历次全会精神,以全面深化改革为动力,以体制机制创新为突破口,以浙江政务服务网为重要依托,以公共数据整合、共享、开放为切入点,以打造智慧政府、优化发展环境、培育优势企业、拓展应用领域、激发创业创新、挖掘数据价值、保障数据安全为主线,坚持示范引领,发挥市场作用,促进大数据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建设数据强省,助力经济社会转型升级,推动政府治理和公共服务能力现代化。

(二)发展目标。

到2017年底,初步形成全省统一、共建共享的政府数据基础设施平台,全省人口、法人单位、自然资源和空间地理、宏观经济等基础信息数据库全面建成。

以大数据为支撑的“四张清单一张网”智慧政府体系基本形成,政府数据共享交换体系和共享机制基本建立,公共数据统一开放平台实现省市县三级全覆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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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浙江省地理空间数据交换和共享平台(天地图·浙江)提交数据情况表
提交时间:
备注: 1、为保证平台发布数据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请专题数据提交单位认真填写相关信息。

2、请在相应栏中打“√”,每类必须并且只能勾选一项。

附件2
浙江省地理空间数据交换和共享
平台(天地图·浙江)使用申请表
注:本表一式四份,申请单位、省测绘与地理信息局、相关部门、交换中心各执一份。

附件3
浙江省测绘与地理信息局同意使用浙江省地理空间数据交换和共享平台(天地图·浙江)通知书
编号:[ ] 号
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地址:
你(单位)于年月日提出的浙江省地理空间数据交换和共享平台(天地图·浙江)使用申请收悉,根据《浙江省地理空间数据交换和共享管理办法》、《浙江省地理空间数据交换和共享平台地理空间数据和平台应用管理规定》,经本局审核,同意你(单位)使用浙江省地理空间数据交换和共享平台(天地图·浙江)以下服务(包括使用目的、内容、范围、方式、时间)。

浙江省测绘与地理信息局
测绘成果与地理信息管理处
(盖章)
年月日
注:请持本通知书到浙江省地理空间数据交换中心办理使用手续
附件4
浙江省地理空间数据交换和共享
平台(天地图·浙江)使用协议
甲方(服务方):浙江省地理空间数据交换中心
乙方(使用方):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使用浙江省地理空间数据交换和共享平台(天地图·浙江)(以下简称“共享平台”)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的责任和义务
(一)根据浙江省测绘与地理信息局同意使用浙江省地理空间数据交换和共享平台(天地图·浙江)通知书(编号:[ ]号),甲方向乙方提供共享平台以下使用服务(包括使用目的、内容、范围、方式、时间):。

(二)甲方进行共享平台维护升级需要暂停服务的(非特殊情况下一般安排在法定假日期间),应当提前通知乙方。

(三)因系统故障或不可抗力等原因影响乙方使用时,甲方应积极采取措施予以修复,但由此给乙方带来的不便和损失,甲方不承担责任。

(四)甲方不因共享平台本身的瑕疵而对乙方所造成的任何后果承担任何责任。

(五)若乙方违反本协议规定乙方的责任和义务,甲方有权终止
对乙方提供服务。

二、乙方的责任和义务
(一)乙方对甲方提供使用的共享平台地理空间数据、服务内容、服务接口或二次开发API接口、注册密钥,仅用于省测绘与地理信息局同意的使用目的和使用范围。

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复制,不以任何形式向第三方提供,并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

(二)若乙方需委托第三方利用甲方提供的共享平台地理空间数据、服务内容、服务接口或二次开发API接口、注册密钥进行项目建设,第三方应向甲方申请授权,并签订授权协议。

(三)乙方利用甲方成果所形成的新成果应当在明显位置标明“浙江省地理空间数据交换平台”字样,平台提供接口显示的有关版权字样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覆盖或遮隐。

进行介绍、宣传报道等活动时,应当注明“基于浙江省地理空间数据交换平台”等字样。

(四)乙方在使用共享平台过程中,遵守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禁在非涉密网上标注涉密信息。

如有违反,承担相应责任。

三、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

甲方(服务方)盖章:乙方(使用方)盖章:
代表:代表:
日期:日期:
附件5
浙江省地理空间数据交换和共享平台(天地图·浙江)地理空间数据使用保密协议
甲方(服务方):浙江省地理空间数据交换中心
乙方(使用方):
因需要,甲方向乙方提供以下涉密地理空间数据:。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为确保涉密地理空间数据的安全,防止失泄密事件发生,乙方承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暂行规定》、《国家秘密载体保密管理的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要求,对涉密地理空间数据进行有效管理,做好安全保密工作。

一、乙方不以任何形式向第三方(包括所属系统和上级、下级或者同级其他单位)提供上述涉密地理空间数据,否则,由乙方承担赔偿及相关责任。

二、乙方涉密地理空间数据的存放设施与条件符合国家保密及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并建立完善的保密管理制度。

三、乙方存储、处理、传递涉密地理空间数据的计算机及其信息系统,不直接或者间接与互联网或其他公共信息网络相连接,实行物理隔离,并遵守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有关保密管理的规定。

四、使用目的完成后,由乙方及时按照保密规定,经清点后送保
密管理部门指定的销毁场所销毁涉密地理空间数据及其衍生产品,乙方不以任何方式留存。

五、乙方发现涉密地理空间数据已经泄露或者可能泄露时,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报告测绘与地理信息或保密管理部门。

六、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

甲方(服务方)盖章:乙方(使用方)盖章:
代表:代表:
日期:日期:
附件6
浙江省地理空间数据交换和共享
平台(天地图·浙江)使用审批表
编号: [ ] 号
说明:使用共享平台涉密数据的,须转数据提交单位征求意见;其他由省测绘与地理信息局直接审批。

附件7
浙江省地理空间数据交换和共享
平台(天地图·浙江)第三方授权协议
甲方(授权方):浙江省地理空间数据交换中心
乙方(被授权方):
甲方授权乙方在参与(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投标/建设中,按照浙江省测绘与地理信息局同意使用浙江省地理空间数据交换和共享平台(天地图·浙江)通知书(编号:[ ]号])以及(单位名称)与甲方签订的浙江省地理空间数据交换和共享平台(天地图·浙江)使用协议和地理空间数据使用保密协议(简称“两份协议”)所约定的内容和责任范围内开展有关工作。

乙方承诺:
1.严格遵守两份协议约定的内容和安全保密条款,并承担相关责任。

2.清楚授权仅限于指定项目建设,工作中从浙江省地理空间数据交换和共享平台(天地图·浙江)获取的任何数据、服务、接口和相关文档资料不带离项目单位,不用于指定项目之外任何用途。

3.不采取不当或非法手段在线使用数据、服务和API接口,恶意影响或危害平台数据、系统的稳定和安全。

4.项目建设完成后,及时清理和销毁从浙江省地理空间数据交换和共享平台(天地图·浙江)获取的各类数据、服务及其衍生产品,不以任何方式留存。

违反上述承诺,自愿承担相关经济和法律责任。

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

甲方(授权方)盖章:乙方(被授权方)盖章:
代表:代表:
日期: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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