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网发电厂涉网保护监督管理规定(201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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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

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

华北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华北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维护电力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电网经营企业和并网发电厂协调发展,根据《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电监市场[2006]42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发电厂并网运行应遵循电力系统客观规律要求,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电力安全生产方针。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适用范围为并网运行的,由省级及以上电力调度机构直调的发电厂(包括并网自备发电厂)。

地(市)、县电力调度机构及其直接调度的并网发电厂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电力监管机构负责对并网电厂运行考核及结算情况实施监管。

华北区域省级及以上电力调度机构(以下简称电力调度机构)在电力监管机构授权下按照调度管辖范围具体实施所辖电网内并网电厂运行的考核和结算,考核结果报电力监管机构备案后执行,依据考核结果并网发电厂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第二章安全管理第五条电网经营企业(简称电网公司)、电力调度机构、并网发电厂、电力用户有义务共同维护华北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电力调度机构按其调度管辖范围负责华北电力系统运行的组织、指挥、指导和协调。

第六条并网发电厂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国家标准、电力行业标准、所属电力调度机构的电力调度规程及规定。

第七条并网发电厂应贯彻执行《华北区域电力安全生产监管实施办法》及所在电网安全管理的规定,并建立健全涉及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调度自动化、电力通信、励磁系统及电力系统稳定器装置(PSS)、调速系统、高压侧或升压站电气设备等运行和检修安全管理制度、操作票和工作票制度等。

第八条重大政治活动或节假日等特殊时期电网公司应制定保供电方案和措施,并网发电厂应贯彻落实,并在进入保电阶段前向电力调度机构报告各项工作准备情况。

第九条并网发电厂应落实电力监管机构开展安全检查提出的各项整改措施,将整改结果报电力监管机构,抄送电力调度机构,电网公司应配合并网发电厂落实各项整改措施。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调整并网电厂涉网安全管理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组成人员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调整并网电厂涉网安全管理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组成人员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调整并网电厂涉网安全管理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组成人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能源局•【公布日期】2024.05.21•【文号】国能综通安全〔2024〕83号•【施行日期】2024.05.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调整并网电厂涉网安全管理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组成人员的通知国能综通安全〔2024〕83号华北能源监管局、东北能源监管局、西北能源监管局、华东能源监管局、华中能源监管局、南方能源监管局,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大唐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核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长江三峡集团有限公司、国家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广核集团有限公司、华润电力控股有限公司、浙江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北京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根据工作需要,决定对并网电厂涉网安全管理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组成人员进行调整。

现将调整后的名单通知如下。

召集人:何洋国家能源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副召集人:黄学农国家能源局监管总监陈国平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党组成员、副总经理王绍武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党组成员、副总经理汪拥军国家能源局电力安全监管司司长成员:李向良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党组成员、副总经理苟伟中国大唐集团有限公司党组成员、副总经理王绪祥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党组成员、副总经理陈海斌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党组成员、副总经理王小军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常委、副总经理张满平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总工程师张凯中国核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党组成员、副总经理吕庭彦中国长江三峡集团有限公司党组成员、副总经理朱基伟国家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党组成员、副总经理冯树臣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党组成员、副总经理秦余新中国广核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裁张军政华润电力控股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董事局副主席杨敬东浙江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刘宁宁广东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王永亮北京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常委、副总经理闫军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徐继林国家能源局能源节约和科技装备司副司长杜忠明国家能源局电力司司长赵学顺国家能源局核电司副司长潘慧敏国家能源局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司副司长张燕秦国家能源局市场监管司副司长阎秀文国家能源局电力安全监管司副司长代方涛国家能源局华北监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李艳国家能源局东北监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仇毓宏国家能源局西北监管局二级巡视员朱晓艳国家能源局华东监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庞猛国家能源局华中监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余保东国家能源局南方监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企业成员单位联络员:王国春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副总工程师兼国家电力调度控制中心主任王罡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安全监察部主任丁士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安全总监、安全监管部总经理李建设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电力调度控制中心总经理陈江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环保部主任赵建军中国大唐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管理与环境保护部主任刘扬志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环保部主任徐国生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环保部主任张传栋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投资与运营管理部副主任尹志立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监察部总经理简斌中国核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环保部副主任裴金勇中国长江三峡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部主任于海淼国投电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张胜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电力产业管理部副主任张鸿泉中国广核集团有限公司核能管理部副总经理王化冰华润电力控股有限公司运营管理部总经理吕洪炳浙江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生产安全监察部主任熊凯广东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科技部副总经理金生祥北京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全总监兼安全环保监察部部长薄宏斌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生产技术部部长王庆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全质量监察部部长并网电厂涉网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国家能源局电力安全监管司。

并网管理规定(3篇)

并网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并网管理,保障电力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电力行业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并网发电设施,包括但不限于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发电设施。

第三条并网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安全第一,确保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二)高效利用,提高电力系统整体效益;(三)公平公正,维护并网发电设施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四)科技创新,推动电力行业技术进步。

第二章并网条件第四条并网发电设施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国家有关电力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二)具备必要的并网设备和技术;(三)并网发电设施的技术参数应当符合电力系统的运行要求;(四)并网发电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五)并网发电设施的建设和运营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要求。

第五条并网发电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向电力管理部门提交以下资料:(一)并网发电设施的技术参数、设备清单、工程图纸等;(二)并网发电设施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三)并网发电设施的建设和运营方案;(四)并网发电设施的建设单位资质证明;(五)其他相关资料。

第三章并网程序第六条并网程序如下:(一)申请:并网发电设施建设单位向电力管理部门提出并网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二)审查:电力管理部门对并网申请进行审查,必要时组织专家进行评审;(三)协议签订:并网发电设施建设单位与电力企业签订并网协议;(四)设备接入:并网发电设施建设单位按照协议要求完成设备接入;(五)调试:并网发电设施进行调试,确保其安全稳定运行;(六)验收:电力管理部门对并网发电设施进行验收,合格后正式并网。

第七条电力管理部门在收到并网申请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第八条并网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并网发电设施的技术参数、设备清单、工程图纸等;(二)并网发电设施的运行方式、调度方式;(三)并网发电设施的上网电价、结算方式;(四)并网发电设施的维护、检修责任;(五)违约责任;(六)争议解决方式。

(电监会21号令)《电力并网互联争议处理规定》

(电监会21号令)《电力并网互联争议处理规定》

《电力并网互联争议处理规定》(电监会21号令)《电力并网互联争议处理规定》已经2006年10月26日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主席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主席柴松岳二○○六年十一月二日电力并网互联争议处理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电力并网互联争议处理行为,促进电网公平、无歧视开放,保证电力交易正常进行,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维护电力企业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电力监管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电力并网互联争议,包括电力并网争议和电力互联争议。

电力并网争议是指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达不成并网调度协议,影响电力交易正常进行的争议;电力互联争议是指电网企业之间达不成互联调度协议,影响电力交易正常进行的争议。

第三条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电力监管机构)处理电力并网互联争议应当遵循合理、合法、公正、高效的原则。

电力并网互联争议可能危及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或者造成其他重大影响的,电力监管机构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影响扩大。

第四条电力监管机构工作人员处理电力并网互联争议,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办事,公正廉洁,不得利用职务便利牟取不正当利益。

第五条电力并网争议由电网企业所在地的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区域监管局城市监管办公室负责处理;未设立城市监管办公室的,由所在区域的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区域监管局负责处理。

本区域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电力并网争议由电网企业所在地的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区域监管局负责处理。

跨区域的或者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电力并网争议由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负责处理。

电力互联争议由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区域监管局负责处理。

跨区域的或者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电力互联争议由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负责处理。

第六条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之间、电网企业与电网企业之间发生电力并网互联争议,双方当事人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以申请电力监管机构处理。

第七条发电企业或者电网企业申请电力监管机构处理电力并网互联争议,应当提交书面申请书,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申请书副本。

并网电厂涉网设备技术监督检查大纲

并网电厂涉网设备技术监督检查大纲

并网电厂涉网设备技术监督检查大纲一、概述随着信息化技术的快速发展,现代社会对电力供应的需求越来越高。

并网电厂是实现电力供需平衡的重要工具。

然而,在现代社会中,电力供应必须依赖于计算机、网络通信等涉网设备,这些涉网设备虽然提高了电力供应的效率,但同时也带来了风险。

为了保障电力供应的安全和稳定,必须对并网电厂涉网设备进行技术监督检查。

本文将探讨并网电厂涉网设备技术监督检查的大纲。

二、检查内容(一)设备结构首先,为了确保设备的安全性和稳定性,必须对设备的结构进行检查。

在该检查项中,主要内容包括了设备的防水、防潮、防雷、通风、散热等方面。

(二)设备软件其次,设备的软件也是检查的重点之一。

在该检查项中,主要内容包括了软件的版本、功能、安全防护、异常处理、审核记录等方面。

(三)设备硬件设备硬件的检查是确保设备稳定性和安全性的重要内容。

在该检查项中,主要内容包括了硬件的品牌、型号、质量、防护、防盗等方面。

(四)设备连接设备连接的检查是必不可少的,以确保设备互通性和流畅性。

在该检查项中,主要内容包括了接口、线路、通信方式等方面。

(五)设备供电供电的稳定性和质量关系到设备正常运行和安全性,是必须检查的项目。

在该检查项中,主要内容包括了供电方式、供电质量等方面。

(六)设备环境设备部署的环境对设备正常运行和安全性也有很大影响。

在该检查项中,主要内容包括了空气质量、温度、湿度、噪音等方面。

三、检查流程(一)制定检查计划在开始技术检查之前,必须制定出合理的检查计划,包括检查时间、地点、检查人员等方面。

(二)数据采集在对设备进行检查时,必须采集相关的设备数据,这些数据将成为后续分析和评估的依据。

(三)检查记录在对设备进行检查时,必须制定详细的检查记录,以便后续对检查结果进行分析和评估。

(四)问题评估和解决在检查过程中,如果出现问题,必须进行评估,找出问题的根源,并及时对问题进行解决。

(五)检查报告检查过后必须制定检查报告,将检查结果进行分类、汇总和评估。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印发《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印发《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印发《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11.27•【文号】电监安全[2007]45号•【施行日期】2007.11.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2014修订)(发布日期:2014年2月8日,实施日期:2014年2月8日)废止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印发《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电监安全〔2007〕45号)各派出机构,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中电投集团公司,电力顾问、水电顾问、水电建设、葛洲坝集团公司,长江电力,国开投,广东核电,国华电力,浙江能源,广东粤电,华润电力,各有关单位:为加强电力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行为,根据《电力监管条例》、《电网运行规则(试行)》的规定,我会组织制定了《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附件: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力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以下简称并网安评)行为,保障发电机组安全可靠并网运行,确保电力系统安全稳定,根据《电力监管条例》、《电网运行规则(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并网运行的单机容量50兆瓦及以上的水电机组(含抽水蓄能机组)、燃气-蒸汽联合循环机组,100兆瓦及以上的火电机组,核电机组,500千瓦及以上的风力发电机组。

其它并网运行的发电机组参照执行。

第三条新建、改建和扩建发电机组在进入商业运营前应当通过并网安评。

已投入运行的并网发电机组应当定期进行并网安评,周期一般不超过5年。

第四条并网安评工作的主要程序如下:(一)电力监管机构编制辖区内并网安评工作计划;(二)发电企业在自查、自评满足评价标准的基础上,提出并网安评申请;(三)发电企业自主选择具有相应资质并符合规定要求的安全评价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四)电力监管机构审核中介机构派出的并网安评人员资格;(五)并网安评人员进行现场查评,中介机构提出并网安评报告;(六)电力监管机构组织评审并网安评报告,公布并网安评结论。

湖南省并网发电厂及用户涉网技术监督规定(刻录)

湖南省并网发电厂及用户涉网技术监督规定(刻录)

湖南省并网发电厂及用户涉网技术监督规定(刻录)第一篇:湖南省并网发电厂及用户涉网技术监督规定(刻录) 湖南省并网发电厂及用户涉网技术监督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并网发电厂和用户涉网技术监督是保证电网安全、可靠、经济和稳定运行的重要手段,也是电网生产技术管理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

为适应电网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涉网技术监督工作,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涉网技术监督应坚持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超前防范的方针,积极推行全过程、全方位技术监督,发现涉网设备隐患,及时消除缺陷,防止事故发生,提高电网的安全运行水平。

第三条涉网技术监督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的意见》、国家电网公司《加强网厂安全管理,保证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指导意见》、《国家电网公司技术监督工作管理规定》和《湖南省电力公司技术监督工作管理办法》等要求,建立相应的管理体系和制度,规范技术监督工作。

第四条涉网技术监督实施归口管理。

湖南省电力公司生产技术部是湖南电力系统技术监督归口管理部门。

湖南省电力公司试验研究院(以下简称试研院)为湖南电力系统技术监督执行部门。

各电力建设、生产和运行部门必须支持、协助、配合试研院1 开展技术监督工作。

并网发电厂和用户是涉网技术监督的责任主体,各相关单位应设立涉网技术监督专责。

第五条各在湘上网运行的发电厂、直供用户应保证涉网设备的安全及供电品质,应接受电网技术监督执行部门对涉网设备安全及供电品质的技术监督,将开展技术监督工作作为并网电厂、直供用户签订购售电合同和并网调度协议的前提条件之一。

第六条涉网技术监督重点应放在涉网安全部分,对涉网设备的电力生产全过程开展技术监督,在电能质量、电气设备性能、化学、电测、金属、热工、保护与控制以及自动化、信息与电力通信、节能与环境保护等方面对电力设备的健康水平和安全、质量方面的重要参数、性能和指标进行监督、检查、调整及评价。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并网运行管理规定》的通知-国能发监管规〔2021〕60号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并网运行管理规定》的通知-国能发监管规〔2021〕60号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并网运行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并网运行管理规定》的通知国能发监管规〔2021〕60号各派出机构,中国核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大唐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长江三峡集团有限公司、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国家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华润(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广核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广州电力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推动构建新型电力系统,规范电力系统并网运行管理,国家能源局对《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电监市场〔2006〕42号)进行了修订,并将名称修改为《电力并网运行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能源局各派出机构要根据《规定》要求,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制修订各地现行管理实施细则,并报国家能源局备案。

国家能源局2021年12月21日电力并网运行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构建新型电力系统,深化电力体制改革,持续推动能源高质量发展,保障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及电力市场有序运营,促进源网荷储协调发展,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电力投资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监管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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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要求。各单位对失磁保护定值整定必须保证发电机失磁时 可靠跳闸。 发电机调相运行方式和水轮发电机电动机运行方式的 频率保护同样纳入电网统一监督管理。 上述机组保护中未被列入的其它定值如闭锁定值、附加 信号定值等,依据有关规定整定,调度部门不做统一规定。
可控硅励磁的水轮发电机不低于 1.3Ue、动作时限取 0.3秒;过激磁保护 依据厂家提供的发电机、升压变过激磁曲线,选择其中过激磁能力低者 进行整定,原则上过激磁保护跳闸定值 V/F 不低于 1.20 倍、动作时限 不低于 3 秒;发电机静子低电压保护中解列机组的动作定值不高于
0.75Ue、时限应不低于1.0秒;发电机低频率保护解列机组的动作定值 不高于47.5HZ、相应动作时限应不低于20秒或47.0HZ、动作时限不低 于5秒;发电机高频率定值宜投信号。 发电机失步、失磁保护原则上应投入跳闸。发电机失步 保护的失步次数定值一般为1次、失步保护范围不超出升压 变,电网调度管理部门要求须与系统配置的失步保护相配合 者除外。 发电机失磁保护具备三相同时低电压判据者,依据《东 北电网调度管理规程》,采用升压变高压侧电压次值不低于 490kV,当引入 220kV 系统电压信号时,其低电压判据一次 值不低于 209kV;采用机端出口电压信号时,其低电压判据 不低于 85%Ue;失磁保护为阻抗圆原理者,宜具备异步边界 阻抗圆整定,动作时限 1 段一般不大于 0.5 秒;如失磁保护由阻抗元件与 低电压元件构成,低电压信号应采用机端电 压;发电机失磁各种保护方式亦应同时满足进相运行要求, 动作时限2段一般不大于1.0秒。系统有特殊要求者,按系
并网发电厂涉网保护的运行监督管理规定
为适应“网厂分开,统一调度”电力改革的发展形势,
加强网厂协调,确保电网和电厂的安全稳定运行,按调度管辖范围,网 调负责对其调度管辖范围内200MW及以上容量 发电机组的频率异常等保护进行监督管理。 监督范围和内容:凡并入东北电网的 200MW 及以上 容量发电机组的发电机静子过电压、发电机静子过激磁、发 电机静子低电压、发电机低频率、发电机高频率、发电机失 步保护、发电机失磁保护和调度部门认为有必要列入监督范 围的机组其它保护。 上述发电机保护中下列定值须经电网调度管理部门的 审核:发电机静子过电压、过激磁、低电压保护中解列机组 的动作定值和时限;发电机低频率、高频率保护中解列机组 的动作定值和时限;发电机失步保护的失步次数和保护失步 范围定值;发电机失磁保护动作定值和时限。 原则上,发电机低电压、频率异常保护在设备允许时,宜投入信号不 解列机组。对投入掉闸的保护规定如下:对发电机静子过电压保护中解 列机组的动作定值根据电机制造厂提供的允许过电压能力确定,一般 200MW及以上汽轮发电机宜分别不低于 1.3Ue(额定电压)、动作时限 取 0.5 秒;对于水轮发电机不低于 1.5Ue、动作时限取 0.5 秒;对于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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