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分论复习资料
民法分论期末考试知识点

名词解释1、物权:指权利人在法定的范围内对特定的物享有的直接支配并排他的权利。
2、所有权: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3、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4、按份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分别对其共有财产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
5、添附:指不同所有人的物结合在一起而形成不可分离的物或具有新物性质的物,如果要恢复原状在事实上不可能或者在经济上不合理,在此情况下,确认该新财产的归属问题。
6、附合:指不同所有人的财产密切的结合在一起而形成新的财产,对原物虽然尚能辨明,但无法分离或分离后会大大降低新物的价值。
7、建设用地使用权: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在国有土地及其上下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用益物权。
8、浮动抵押权:指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现有即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债权人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有偿的权利。
9、最高额抵押权: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于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财产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的,抵押权人在最高债权额度内就该担保财产所享有的优先受偿权利。
10、权利质权:指以所有权以外的可让与财产权为标的而设立的质权。
11、留置权:指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享有的留置其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
12、债:指特定当事人之间得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
13、瑕疵履行:指债务人的履行存在瑕疵,即履行不符合规定或约定的条件,致减少或丧失履行的价值或效用的情形。
14、加害履行:指债务人的履行有瑕疵且因其瑕疵而致债权人受履行利益以外的损害的情形。
15、债的保全:债权人为防止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而危害其债权,对债以外的第三人所采取的保护债权的法律措施。
民法分论重点

民法分论重点第一编物权法第一章总论第一节概述1.物权法的调整对象——物的归属关系和利用关系归属关系——特定的物归特定的民事主体所有的财产关系——所有权制度利用关系——物的所有权人基于其意思,将所有物交付他人有限利用而发生的,以该他人为利用主体的社会关系——他物权制度2.物权法之概念——调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广义物权法即实质物权法狭义物权法即形式物权法第二节物权之概念和特征1.物权的概念——民事主体依法支配特定的物,并享有物之利益的排他性权利物权的性质——物权是人对人的权利,而非人对物的权利;物权表现的经济形式是人对物的占有2.物权的特征①物权是对世权(绝对权)②物权以物为客体③物权是通过对物的支配而享有物之经济利益的权利④物权具有排他性物——人身以外,能为人力支配并具一定价值的物质资料物之特征——非人格性;价值性;稀缺性;支配可能性;独立性;特定物;现有物;原则上为有体物物之范围——一般为特定物、独立物、有体物。
也包括有形物、视为物、空间、权利排他性——排除他人侵害、干涉或妨害;同一性质或内容的物权相互排斥而不能并存在同一物上支配——物权人依自己的意思,根据标的物的不同属性,对标的物加以管领,形式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
第三节物权的效力1.支配效力——无须借助其他,直接作用于物的标的物,而享有物权直接支配——物权人直接占有标的物时,其对标的物所具有的支配力,包括所有权人、用益物权人、直接占有标的物的担保物权人对标的物都具有直接支配力间接支配——物权人不直接占有标的物之情况下,通过与标的物直接占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来支配标的物的效力。
2.请求效力——表现为物权请求权,即物之完满状态受到妨害或有妨害之虞时,物权人为保护自己的物权而请求有义务者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物权请求权与债权请求权的区别:①发生根据不同;②目的不同;③行使后果不同;④效力不同(排除妨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不受诉讼时效限制)物权请求权的条件:①须有权利人合法享有物权之事实;②须有物权受到妨害;③妨害并非出于权利人的意志;④须有妨害人物权请求权之内容——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返还原物;恢复原状3.排他效力——排除他人干涉、侵害和妨害;一物一权(同一物上不能并存两个所有权,不能并立以占有为内容的他物权)4.优先效力——同一标的物上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性质上不互相排斥的物权存在,或者该物权的标的物同时为债权的标的物时,成立在先的物权优先于成立在后的物权、物权优先于债权的效力物权的对内优先效力——多个不相排斥的物权并存于一物之上时,原则上先成立的物权优先于后成立的物权例外为:①他物权优先于所有权(派生物权优先于原始物权);②转质权优先于原质权(数个物权前后相继的发生于同一物上,后发生的物权优先于先发生的物权);③法定物权优先于意定物权;④经法定公示方式公示的物权优先于非经法定公示方式公示的物权物权的对外优先效力——物权与债权并存时,原则上物权优先于债权内容:①物权阻碍债权目的之实现(如一物二卖之情况);②担保物权的优先受偿权(别除权、取回权);③优先购买权(共有人、承租人)例外:①买卖不破租赁;②工资债权的优先;③“为债权的债权”优先5.追及效力——物权标的物无论辗转落入何人之手,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物权人均可追及至物之所在,而直接支配标的物发生情况:①物权处分人将标的物转让给第三人时,物权人得向第三人请求返还原物(返还原物请求权);②抵押人擅自转让抵押物给第三人时,抵押权人得追及至抵押物之所在行使抵押权例外:①善意第三人即时取得标的物所有权时;②无权占有人因取得时效完成而取得所有权时;③物权欠缺法定公示方法,对善意第三人不具有追及效力第四节物权法的基本原则1.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的类型和内容,以及取得方式,由法律规定,任何人不得创设法律没有规定的物权和超越法律的限制行使权利1.1.内容:类型强制;内容固定;变动强制1.2.物权法定的原因①物权的性质(作为支配权的绝对性、优先性、排他性、追及性)决定了物权法定;②物权法的调整对象决定了物权法定;③商品交换(交易便捷)期待物权法定;④物权法定便于物权公示物权法定的意义①物权作为绝对权的要求;②整理旧物权类型的需要;③物权公示之要求;④保护交易安全的要求1.3.违反物权法定原则的后果违反类型强制——不引起物权变动,但可以引起其他法律后果(债权法上的效果)违反内容固定——可以引起物权变动,但违反法律规定的内容无效违反变动强制——不引起物权变动,但可以引起其他法律后果(债权法上的效果)1.4.对法定物权的分类1.4.1.自物权与他物权标准——物权主体是否为物的所有人区别:①自物权是自主物权,他物权是他主物权;②自物权为原始物权,他物权为派生物权;③自物权具有弹性力、回复力;④自物权为完全物权,他物权为限制物权;⑤自物权为无期限物权,他物权为有期限物权1.4.2.动产物权、不动产物权和权利物权标准——物权客体区别:①不动产和动产上可以设立的物权种类不同;②不动产物权与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和效力不同;③不动产物权和动产物权所受限制不同1.4.3.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标准——物权人对他人之物的支配内容和方式区别:①内容不同,用益物权以支配使用价值为内容,担保物权以支配交换价值为内容;②追求的目的及目的实现的时间不同;③性质不同,用益物权具有独立性,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④前提不同,用益物权的行使一般以占有标的物为前提,担保物权中有的须为占有,有的不得为占有;⑤效力不同,担保物权具有物上代位性,用益物权不具有物上代位性;⑥标的物范围不同,担保物权的标的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用益物权的标的物一般为不动产1.4.4.普通物权与特别物权标准——物权所依据和适用的法律区别(特别物权之属性):①特别物权一般依特别法规定的特许程序取得;②特别物权的行使通常受较强的行政干预;③特别物权优先适用特别法的规定2.公示公信原则——包括公示原则与公信原则2.1.公示原则——物权的享有与变动必须具有可以从外部查知的法定公示方式之原则2.2.公信原则——法律赋予经过法定公示方法的物权以社会公信力的原则,基于此等信赖而完成的交易受法律保护2.3.动产物权的公示——通过占有公示其物权存在,通过交付公示其物权变动。
完整word版民法分论考试要点必背

民法分论名词解释:7、 善意取得 :是指受让人即便从无处分权的占有人处受让动产、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时,如果受让人 在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则受让人仍然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
P167担保物权 :是指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特定的财产上设定的具有优先受偿权 内容的一种他物权。
P21311、 抵押权 :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移转占有而提供担保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依法享有的就该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有限受偿的 权利。
P216 12、 最高额抵押 :是指抵押人与抵押权人达成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以抵押物对将来一定期 限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
P22313、 动产浮动抵押 :是指抵押人以其现有的以及将来所有的财产抵押,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 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债权人对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P22414、 质权 :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者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享有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P22515、 留置权 :是指债权人享有的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对其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予 以留置,并就该动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P2311、 一般人格权 :以民事主体全部人格利益为客体的总括性权利。
P72、 物权 :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物并排除其他人干涉的权利,简言之,物权就是对特定物的排他支配权。
P54物:广义上的物,泛指世间一切物理上所称之物,包括动物、植物、矿物,甚至人本身。
狭义上的物 是指作为物权客体的法律上的物,是存在与人体之外,能够满足人们的社会生活需要并能为人力所支配, 具有一定经济价值的物质客体。
P633、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一栋建筑物的共同所有人对其独有部分享有独有所有权,对共有部分享有共同所 有权的一种不动产所有权。
民法分论知识点梳理

民法分论知识点梳理一、名词解释物权:《物权法》第2条: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交付(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占有改定):《物权法》第23条,交付是动产物权变动的法定的公示方法。
交付分为现实的交付和观念的交付两种情况。
所谓现实的交付是指动产物权的出让人将动产的占有实际地转移给受让人,由受让人直接占有该动产。
所谓观念的交付是指在特殊的情况下,法律允许当事人通过特别的约定,并不现实地交付动产,而采用一种变通的交付方法,来代替实际交付。
交付的方式包括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和占有改定。
所谓简易交付是指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如果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了该动产,就无须再行实际交付,从法律行为发生效力时起直接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
所谓指示交付是指当事人在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时,如果该动产已经由第三人占有,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将其对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转让给新的权利人,以代替物的实际交付。
所谓占有改定也称为继续占有,是指在动产物权转让时,如果转让人希望继续占有该动产,当事人双方可以订立合同,特别约定由转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而受让人因此取得对标的物的间接占有以代替标的物的实际交付。
登记(初始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登记是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
分为更正登记、异议登记和预告登记。
所谓更正登记,是指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有错误时,经其申请,经过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对错误事项进行更正的登记。
所谓异议登记,就是指利害关系人对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物权归属等事项有异议的,可以通过异议登记以保护其权利。
所谓预告登记,是与本登记相对应的概念,它是指为确保债权的实现、保障将来实现物权等目的,按照约定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的预先登记。
所有权: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原始取得:原始取得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最初取得财产的所有权或不依赖于愿所有人的意志而取得财产的所有权。
民法分论期末复习

一、物权的概念与特征物权的概念:物权是指权利人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的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物权的特征:(1)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物的权利;(2)物权是权利人直接享有物的利益的权利;(3)物权是排他性的权利。
二、物权的优先效力物权的优先效力,亦称物权的优先权。
其基本含义是指同一标的物上有数个相互矛盾、冲突的权利并存时,具有较强效力的权利排斥具有较弱效力的权利的实现。
三、物上请求权物权人在其权利的实现上遇有某种妨害时,有权请求造成妨害事由的人排除此等妨害,称为物上请求权,又称为物权请求权。
四、物权的分类(1)自物权与他物权;(2)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3)主物权和从物权;(4)所有权与限制物权;(5)有期限物权与无期限物权;(6)民法上的物权与特别法上的物权;(7)本权与占有。
五、自物权与他物权自物权是权利人对于自己的物所享有的权利。
以其与他人之物无关,故称作自物权。
所有权是自物权。
他物权是在他人所有的物上设定的物权。
他物权是对他人的物享有的权利,其内容是在占有、使用、收益或者处分某一方面对他人之物的支配。
六、物权变动的原则公示原则要求物权的产生、变更、消灭,必须以一定的可以从外部查知的方式表现出来。
公信原则包括两方面内容:(1)记载于不动产登记薄的人推定为该不动产的权利人,动产的占有人推定为该动产的权利人,除非有相反的证据证明。
(2)凡善意信赖公示的表象而为一定的行为,在法律上应当受到保护,保护的方式就是承认此行为所产生的物权变动的效力。
七、物权的公示方法(1)交付,包括简易交付、占有改定、指定交付和拟制交付;(2)登记八、拟制交付的概念拟制交付,即出让人将标的物的权利凭证(如仓单、提单)交给受让人,以替代物的现实交付。
九、所有权的概念与特征所有权的概念:所有权是指一切为人们所拥有、控制财产的权利,不仅有体物,如土地、房屋、汽车,甚至是无体物,如权利,都归自己所有。
所有权的特征:(1)所有权是绝对权;(2)所有权具有排他性;(3)所有权是最完全的物权;(4)所有权具有弹力性;(5)所有权具有永久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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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变动的原则:应遵循公示与公信原则。
七、不动产登记以及动产交付规则
不动产登记是指对土地、房屋等建筑物之类的不动产变迁进行的一种公示方法。
不动产登记的法律原则:1、登记申请与办理规则;
2、更正登记、异议登记和预告登记规则;
10)婚姻自主权:是指自然人依照法律规定,自己做主决定其婚姻的缔结和接触,不受其任何人强迫或干涉的人格权。
第二编 物权法
四、物权法的概念及其调整对象
物权法广义上的物权法也称实质意义上的物权法,指所有调整物权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上的物权法又称形式意义上的物权法,是指民法典中关于物权的规定。
3、地役权是以限制供役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为内容的物权;
4、地役权具有从属性和不可分性。
十三、地役权与相邻关系的关系
1) 地役权与相邻关系取得的方式不同;
2) 地役权与相邻关系的权利人在享有权利时是否支付代价不同;
2)非财产性。人身权又叫人身非财产权,是与财产权相对应的两大民事权利之一。
3)法定性。人身权利的取得和内容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非当事人之间的约定。
4)绝对性和支配性。从效力和功能的特征,权利人可以向任何人主张人身权,并排斥任何人的非法干涉(绝对性),民事主体可以基于其人身权直接支配其人格利益或者身份利益,而语序对方当事人为特定的行为(支配性)。
2、物权绝对原则:是指物权人决定行使其支配权原则。
内容:内容上具有对特定物的绝对支配权,行使与实现上有任意性和决定性,在效力上具有对世性和排他性,在保护上具有绝对性。
3、公示和公信原则:是指物权发生变动时,必须以一定的方式让公众知晓其物权变动的事实。
内容:登记记载的权利人在法律上推定其为权利人,凡是信赖登记所记载的权利而与权利人进行的交易在法律上应当受到保护。
民法分论总复习题及答案解析汇编

民法分论总复习题及答案解析汇编目录第一、物权概述 (1)一、单项选择题 (1)二、多项选择题 (5)三、判断题 (8)四、简答题 (9)1、试述物权与债权的区别 (9)2、试述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9)3、试述物权的优先效力 (9)4、试述动产交付的方式 (10)5、试述登记对抗要件与登记生效要件的区别 (10)6、什么是不动产登记? (10)7、什么是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其对物权变动的效力如何? (10)8、什么是异议登记和预告登记 (10)五、案例分析 (11)第二、所有权 (13)一、单项选择题 (13)二、多项选择题 (16)三、判断题 (19)四、简答题 (20)1、简述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 (20)2、简述善意取得制度的概念、构成要件与法律效果 (20)3、简述占有的概念以及区分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的意义 (21)4、简述所有权的消灭原因 (21)五、案例分析 (21)第三、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23)一、单项选择题 (23)二、多项选择题 (25)三、判断题 (27)四、简答题 (28)1、试述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 (28)2、试述在区分所有的情况下,专有部分要成为区分所有权的客体,应当具备的条件 (28)3、试述业主对于物业管理享有的权利 (29)五、案例分析 (29)第四、相邻关系 (31)一、单项选择题 (31)二、多项选择题 (32)三、判断题 (34)四、简答题 (35)1、简述相邻关系的概念和特点 (35)2、常见的相邻关系有哪些? (35)3、如何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36)五、案例分析 (36)第一、物权概述一、单项选择题1、关于“物权”中的“物”,说法错误的是()A.原则上为有体物,也可以是无体物B.包括知识产权C.须是特定物D.须是独立物(B.权利成为物权的客体,仅限于法律有明确的规定情况,如权利质权,但权利不是物。
)2、下列属于主物权的是()A.留置权B.地役权C.土地所有权D.抵押权(C.根据物权是否能够独立存在,物权分为主物权和从物权。
民法分论复习题

第二十一章债的概述1.债的特征。
2.债权的特性。
3.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的概念。
第二十二章债的履行1.附随义务的定义。
2.债的履行的含义。
3.履行迟延的构成条件。
4.履行迟延的法律后果。
5.受领迟延的构成条件。
6.履行不能的法律后果。
7.加害履行的定义和构成条件。
8.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定义及构成要件。
9.不安抗辩权的定义及成立条件。
10.先履行抗辩权的定义及成立条件。
第二十三章债的保全和担保1.代位权的概念及成立要件。
2.撤销权的概念及成立要件。
3.债的担保的概念及含义。
4.保证的概念及特征。
5.先诉抗辩权的概念;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的性情。
6.保证人追偿权行使的条件。
7.定金的概念及定金合同成立的特别条件。
第二十四章债的移转与消灭1.债的移转的特征。
2.债权让与的概念及生效要件。
3.债权让与的效力。
4.债务承担的概念及要件、效力。
5.抵销的定义及条件。
6.提存的概念及要件。
7.债务更新的定义。
第三十章不当得利之债(了解)第三十一章无因管理(了解)第三十二章人身权1.人身权的概念与特征。
2.一般人格权的定义。
3.隐私权的定义。
第三十四章继承权概述1.继承权的概念及特征。
2.我国继承制度的基本原则。
第三十五章法定继承1.法定继承的概念及特征。
2.代位继承的概念及适用应具备的要件。
3.转继承的概念及适用应具备的要件。
第三十六章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抚养协议1.遗嘱继承的概念及特征。
2.遗嘱的概念及特征。
3.遗赠的概念。
4.遗赠抚养协议的概念。
5.遗赠抚养协议与遗赠的区别。
第三十七章继承程序(了解)第三十八掌民事责任概述1.民事责任的概念与特征。
第三十九章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1.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及构成要件。
第四十章侵权的民事责任1.过错责任的特点。
2.过错推定原则的定义。
3.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定义。
4.监护人责任的免责事由。
5.特殊侵权责任的概念及特点。
6.产品责任的概念与构成要件、免责事由。
7.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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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分论复习资料第一编人身权一、人身权的概念与特征分类人身权:是人格权和身份权的总称,又称人身非财产权,是民事主体基于人格或者身份而享有的,与其人身不可分离而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
人身权的特征:1)专属性。
人身权一人身作为基础的权利,也是民事主体得以存在的法律前提,这军顶了人身权与权利主体的人身密切不可分离,不能继承、转让、剥夺、放弃,是一种专属权利因而人身权又叫身上权。
2)非财产性。
人身权又叫人身非财产权,是与财产权相对应的两大民事权利之一。
3)法定性。
人身权利的取得和内容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非当事人之间的约定。
4)绝对性和支配性。
从效力和功能的特征,权利人可以向任何人主张人身权,并排斥任何人的非法干涉(绝对性),民事主体可以基于其人身权直接支配其人格利益或者身份利益,而语序对方当事人为特定的行为(支配性)。
人身权的分类:1)人格权。
一般包括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信用权、隐私权、性自主权、婚姻自主权等。
2)身份权。
A)婚姻家庭中的身份权,即亲属法上的身份权,又称亲属权。
广义上的亲属权包括配偶权、亲权及其他亲属权。
B)亲属法以外的身份权。
比较有代表性的是知识产权中的身份权,如作者的身份、设计者的身份、发明创造者的身份等。
二、人格权的概念与特征人格权:是指法律上赋予民事主体为维护自己的生存和尊严而必须具备的人身权利。
人格权的特征:1)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生俱来的权利。
2)人格权是民事主体维护人格独立所必需的权利。
3)人格权是民事主体平等享有的权利。
4)人格权是以人格利益为课题的权利。
5)人格权具有绝对性。
三、一般人格权概念、特征、分类一般人格权:是相对于人格权而言的,是以民事主体全部人格利益为客体的总括性权利。
一般人格权的特征:1)权利主体具有普遍性;2)权利客体具有高度概括性;3)权利内容既有广泛性。
每种人格权的大体含义:A. 物质性人格权:1)生命权:是指自然人维持生命和维护生命安全的权利。
2)健康权:是只自然人享有以维护其生理机能正常运作和功能完善发挥为内容的权利。
3)身体权:是指自然人维护其身体完整并支配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具体人格权。
B. 精神性人格权:1)人格尊严权:是指民事主体享有的人格获得尊严,不受歧视和贬损的权利。
2)人身自由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维护其身体、行动和思想自主,不受约束、控制或妨碍的权利。
3)姓名权: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和改变自己的姓名,并排除他人干涉和侵犯的权利。
4)肖像权:是指自然人对自己的肖像的再现、使用并排斥他人侵权的权利。
5)名誉权:是指民事主体就自己获得的社会评价享有利益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6)信用权:是指民事主体就其经济能力在社会上获得的评价与信赖不受侵犯的权利。
7)荣誉权:是指民事主体对自己的荣誉手有利益并排除他人非法侵害的权利。
8)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生活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受他人知悉或披露的权利。
9)性自主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保持其性纯洁,依照自主的意志支配性利益的具体人格权。
10)婚姻自主权:是指自然人依照法律规定,自己做主决定其婚姻的缔结和接触,不受其任何人强迫或干涉的人格权。
第二编物权法四、物权法的概念及其调整对象物权法广义上的物权法也称实质意义上的物权法,指所有调整物权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狭义上的物权法又称形式意义上的物权法,是指民法典中关于物权的规定。
物权法的调整对象:是物的归属关系及主体因对物的占有、利用等而发生的产生的财产关系。
1)物的占有关系。
这表现为人对物的实际控制而产生的法律关系。
2)物的归属关系。
物的归属关系表现为特定财产归特定民事主体所有的财产状态。
3)物的利用关系。
五、物权的概念、特征与效力物权:就是对特定物的排他支配权。
物权的特征:是物权的独有属性。
也是物权区分其他权利的重要标志。
1)对世性。
是物权在主体方面的特征。
2)特定性。
是物权在客体方面的特征。
3)支配性。
是物权在内容方面的特征。
4)绝对性。
是物权内容实现方式的特征。
5)排他性。
是在物权效力方面的特征。
物权的效力:是指物权人对于标的物的支配力。
物权的排他效力、物权的追及效力、物权的物上请求权效力。
【会举例】物权的优先效力分为两种:一是物权之间的优先效力,二是物权和债权的优先效力物权之间的优先效力判断以成立在先,权利在先为原则,以定限物权优于所有权,法定物权优于约定物权为例外。
如:买卖土地,B和A 9月1日登记成立地上权,B和C在10月1日抵押登记成立抵押权,处理方法是地上权优先,地上权期满后再实现抵押权.。
物权和债权的优先效力是指在同一标的物上,并存债权和物权时,无论物权在债权止前或之后成立,都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物权对债权的优先效力包括所有权的优先性,用益物权的优先性,担保物权的优先性。
但是物权优先于债权有个例外,那就是买卖不破租赁原则,相当于把租赁权物权化。
如:A和B之间有租赁合同,在租赁期间,A把房子卖给了C,虽然物权转移了,但是B 和C之间租赁合同仍成立.。
第一个:比如一辆车在被抵押之后,又送进修理部修理,结果车主没钱还抵押的债务、又没钱付修理费,那么债主和修理店老板都要求车主还钱,你说就一辆车,先还哪个?这里就是抵押权和留置权这两种物权的优先效力问题了,依照法律规定就是留置权优先了。
第二个:比如一辆车被抵押后,车主破产了。
所有债主都来要求还钱,其中就有被抵押债务的债主,先还谁的钱?这里就是债权和抵押物权的优先效力问题了,法律规定抵押权优先物的概念:广义上的物,泛指世间一切物理上所称之物。
狭义上的物,是指作为物权客体的法律上的物。
物的特征:1、非人格性。
2、有价性。
3、有体性。
4、可支配性。
5、独立性和特定性。
物的分类:1、动产与不动产。
2、特定物和种类物。
3、主物和从物。
4、原物和孳息。
物权的分类:1、完全物权和定限物权。
2、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3、动产物权、不动产物权和权利物权。
4、主物权和从物权。
5、本权和占有。
六、物权的基本原则【论述】1、物权法定原则:是指物权的形态、内容、效力、公示方法以及取得方式等事项均由法律所规定内涵:物权法定原则包括,物权种类强制原则、物权内容强制原则、物权效力强制原则、物权公示方法强制原则。
2、物权绝对原则:是指物权人决定行使其支配权原则。
内容:内容上具有对特定物的绝对支配权,行使与实现上有任意性和决定性,在效力上具有对世性和排他性,在保护上具有绝对性。
3、公示和公信原则:是指物权发生变动时,必须以一定的方式让公众知晓其物权变动的事实。
内容:登记记载的权利人在法律上推定其为权利人,凡是信赖登记所记载的权利而与权利人进行的交易在法律上应当受到保护。
物权变动的原则:应遵循公示与公信原则。
七、不动产登记以及动产交付规则不动产登记是指对土地、房屋等建筑物之类的不动产变迁进行的一种公示方法。
不动产登记的法律原则:1、登记申请与办理规则;2、更正登记、异议登记和预告登记规则;3、登记责任与登记费用原则。
动产交付规则:1、现实交付2、观念交付八、物权的保护方式:公力救济途径、私力救济途径(自力防卫、自力取回)。
九、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概念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物权法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特征:1、权利主体身份的多重性2、权利客体上的整体性3、权利内容上的复杂性十、相邻关系的概念与特征相邻关系:是指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间在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相互给予便利或者接受限制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相邻关系的特征:主体具有多数性、相邻性,客体具有单一性、特定性,内容具有多样性、复杂性。
十一、所有权的取得:1、所有权的原始取得:劳动生产取得、收取孳息取得、国家强制取得、拾得遗失物取得、无主物取得、添附取得、先占取得、善意取得、时效取得2、所有权的继受取得:买卖、赠与、互易、继承与遗赠、取得法人终止后遗留的财产、其他继受取得方法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是指受让人即便无处分权的占有人处受让动产、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利时,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财产时处于善意,则受让人仍然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
拾得遗失物:是指发现他人的遗失物而予以占有的事实。
添附(取得):不同所有人的财产合并在一起,形成一种不能分离的财产。
十二、地役权的概念与特征地役权是指利用他人土地以便更有效地使用和经营自己土地的权利。
地役权的特征:1、地役权是设立在他人土地上的权利;2、地役权是为了使用自己的便利而设定的权利;3、地役权是以限制供役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为内容的物权;4、地役权具有从属性和不可分性。
十三、地役权与相邻关系的关系1) 地役权与相邻关系取得的方式不同;2) 地役权与相邻关系的权利人在享有权利时是否支付代价不同;3) 地役权与相邻关系的内容不同;4) 地役权与相邻关系产生的条件不同;5) 调整地役权与相邻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性质不同。
十五、抵押权的概念与特征、抵押权的取得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占有而提供担保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依法享有的就该财产折价或拍卖、变更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抵押权的特征:1、抵押权是一种担保物权;2、抵押权是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所设定的物权;3、抵押权是不转移抵押物占有的担保物权;4、抵押权是就抵押物优先受偿的物权。
抵押权的取得:1、通过法律行为取得抵押权。
2、非基于法律行为而取得。
十六、抵押权的登记及其效力1、抵押权登记的设立效力依《物权法》第187条的规定,以下列财产抵押,抵押权在登记时设立:①建筑物和气压土地附着物②建设用地使用权③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④正在建造的建筑物2、抵押权登记的对抗效力依《物权法》第188条的规定,以下列财产抵押,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①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②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③交通运输工具十七、特殊抵押权特殊抵押权主要包括共同抵押权、最高额抵押、动产浮动抵押等。
十八、质权的概念与特征质权:是指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者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财产作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享有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十九、质权的特征:1、具有担保物权的一般特征。
2、质权的客体是动产或者权利,一般不能是不动产。
3、质权原则上是以债权人占有质权或者权利凭证为要件的担保物权,质权的设定须转移物质或者权利凭证的占有。
4、从公示方式来看,尽管抵押权和质权的产生都需要公示,但其方法不完全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