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X年度安徽省广播电视精品专项资金广播剧、电视纪录片、电视动画片拍摄制作扶持项目申报表
福建省广播电视局关于印发《电视纪录片扶持资金申请使用规程》的通知-

福建省广播电视局关于印发《电视纪录片扶持资金申请使用规程》的通知正文:----------------------------------------------------------------------------------------------------------------------------------------------------福建省广播电视局关于印发《电视纪录片扶持资金申请使用规程》的通知各设区市文旅局(广电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党工委宣传办,省广播影视集团,福建教育电视台:为进一步推动我省电视纪录片创新创优和繁荣发展,加大精品创作生产力度,省广电局对2019年制定的《福建省广播电视局电视纪录片扶持管理办法(暂行)》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福建省广播电视局电视纪录片扶持资金申请使用规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广播电视局2020年2月18日福建省广播电视局电视纪录片扶持资金申请使用规程第一条为推动我省电视纪录片创优和产业繁荣发展,根据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以下简称“总局”)季度推优、年度评优和“记录新时代”纪录片创作传播工程等部署要求,按照《福建省广播电视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注册,并依法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的单位(机构),均可报送作品申报扶持资金。
第三条报送电视纪录片作品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坚持思想性、艺术性和观赏性相统一,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反映“中国梦”伟大实践。
重点扶持反映福建历史和革命文化,反映新时代新福建经济社会发展和推动高质量发展落实赶超取得的成效,具有福建特色的优秀电视纪录片精品。
第四条我省电视纪录片扶持的主要对象:(一)被总局列为重点电视纪录片创意选题。
根据总局《关于实施“记录新时代”纪录片创作传播工程的通知》(广电发〔2018〕10号),被总局列为重点纪录片创意选题的,省广播电视局(以下简称“省局”)将指导创作方向,跟踪创作进展,给予资金配套扶持(每部不超过5万元)。
安徽省重点文化品牌建设扶持奖励暂行办法

安徽省重点文化品牌建设扶持奖励暂行办法2013年11月27日 16:15 稿源:中安在线分享到: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进我省重点演艺、影视作品创造生产(略),打造全国一流文化品牌,根据省委、省政府部署及《安徽省省级文化强省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0〕533号),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重点文化品牌建设扶持奖励资金从省级文化强省建设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二章扶持、奖励范围及标准第三条扶持奖励资金主要用于支持省级重点打造的演艺、影视作品的创作生产(略)等项目。
第四条省级重点打造的演艺作品每部扶持奖励资金额度为200—500万元,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投资总额的50%。
具体扶持额度根据艺术类别、创编规模、投资规模以及资金筹措等确定。
1、创作扶持资金。
每部作品按照30—50万元标准资助剧本创作。
2、生产扶持资金。
每部作品按照200—300万元标准给予资助。
3、奖励资金。
入选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工程重点资助剧目,给予项目单位一次性200万元奖励;入选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工程奖资助项目,获得“五个一工程”奖、文华奖等国家级奖项,给予项目单位或获奖单位一次性50万元奖励。
对获上述资助或奖项的演艺作品展演展示另行给予支持。
第五条省级重点打造的电影、电视剧每部扶持额度为500—1000万元,动画片、纪录片每部扶持额度100—200万元。
扶持奖励资金原则上不超过该项目投资总额的30%。
1、电影(1)创作扶持资金。
每部电影按照50万元标准资助剧本创作。
(2)生产扶持资金。
每部电影按照200—300万元标准给予资助。
(3)奖励资金。
获奖奖励:获得全国“五个一工程”奖、华表奖、飞天奖、金鸡奖等国家级奖项的,给予获奖单位一次性奖励50万元;经许可参加境外国际电影节,获得金像奖、金棕榈奖、金狮奖、金熊奖的,给予获奖单位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同时获上述奖项的,按奖励标准上限给予奖励。
播放奖励:进入电影院线公映,且票房收入2000万元以上的奖励50万元,票房收入5000万元以上的奖励100万元,票房收入1亿元以上的奖励200万元。
安徽广播电视奖评选办法

附件1:安徽广播电视奖评选办法安徽广播电视奖是经省委宣传部批准、省广播电影电视局主办、委托省广播电视协会组织评选的省级广播电视政府奖。
为规范安徽广播电视奖评选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奖宗旨评选安徽广播电视奖,旨在检阅全省广播电视宣传工作成效,发挥优秀作品的示范引领和激励带动作用,展示“走基层、转作风、改文风”活动成果,推动各级广播电视机构和广播电视工作者坚持正确舆论导向,贯彻落实“三贴近”原则,不断提高创作水平,多出精品,多出人才,更好地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为安徽科学发展、加速崛起、兴皖富民服务。
二、奖项设置安徽广播电视奖分为七类十项:1.安徽广播电视新闻奖:包括广播电视新闻奖、广播电视报刊新闻奖。
2.安徽广播电视文艺奖:包括广播文艺奖、电视文艺奖。
3.安徽播音与主持作品奖:包括广播播音与主持作品奖、电视播音与主持作品奖。
- 7 -4.安徽广播剧奖。
5.安徽电视剧(动画片)“灰喜鹊奖”。
6.安徽广播电视论文论著奖。
7.根据广播电视事业发展实际,2010年增设“安徽广播电视网络作品奖”。
安徽广播剧奖、安徽电视剧“灰喜鹊奖”和安徽广播电视论文论著奖两年评选一次,其他奖项一年评选一次。
三、评选范围参加安徽广播电视奖评选的作品,必须是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在我省经正式批准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和广播电视报刊、期刊(除《安徽广播影视》外,其他刊物须具有公开刊号)等媒体上首次播出或发表的原创作品。
广播剧奖、灰喜鹊奖参评作品播出时间范围为上两个年度。
四、参评作品(一)广播电视新闻奖1.广播新闻类(1)短消息:迅速报道新闻事实的新闻作品。
时长1分30秒以内。
(2)长消息:迅速报道新闻事实的新闻作品。
时长4分钟以内。
(3)连续(系列)报道:连续报道是指围绕正在发生的新闻事件连续播发的“跟踪式”报道(不少于3篇);系列报道是指围绕某一主题或已经发生的新闻事件所做的多角度、多侧面、多层次、多方式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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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市级(省直管县)广电行政部门或省直文化企事业单位意见
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省内其他联合创作机构委托授权意见(我省两个以上制作机构联合创作生产的电视剧须填报)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申报单位声明
本单位对申报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并知晓、符合《安徽省广播电视精品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及项目申报评审的各项规定,如存在营私舞弊、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愿意承担相应处罚;因著作权或资金分配等引起的纠纷,愿意承担全部责任。
电子邮箱
申报项目情况
作品名称
备案公示/重大
题材立项时间
集 数
每集时长
拍摄制作
备案机构
电视剧制作
许可证号
第一出品方
联合出品方
(须完整并按真实排序情况填写所有拥有作品著作权、评奖申报权和奖项荣誉权的机构名称)
启动拍摄时间
拟完成时间
项目投资总额
剧情梗概
(包括主题思想、时代背景、主要人物和故事情节等,1500字以内,可另附页)
预期效益
(包括作品思想性、艺术性和社会经济效益预期)
主创情况简介
(包括编剧、导演、主要演员情况及近几年在该领域取得的主要成绩、获奖情况)
作品创作及播出进度计划
(包括拍摄制作进展情况、计划完成时间、计划播出时间及平台)
项目经费安排
(包括项目预算、投融资及使用情况、全体演员片酬及其在项目总预算中所占比例、主要演员片酬及其在全体演员片酬中所占比例、申报扶持资金主要用途等,可另附页)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电视剧司关于2017年度电视剧精品发展扶持专项资金剧本扶持项目评审结果公示的通知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电视剧司关于2017年度电视剧精品发展扶持专项资金剧本扶持项目评审结果公示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7.12.06
•【文号】剧字〔2017〕48号
•【施行日期】2017.12.06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广播影视
正文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电视剧司
关于2017年度电视剧精品发展扶持专项资金剧本扶持项
目评审结果公示的通知
剧字〔2017〕4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广电局,中央电视台,解放军总政宣传部艺术局:根据《电视剧精品发展扶持专项资金项目评选章程(暂行)》(新广电发﹝2017﹞185号)和《关于2017年度电视剧精品发展扶持专项资金剧本扶持项目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新广电办发﹝2017﹞36号)的精神,2017年度电视剧精品发展扶持专项资金剧本扶持项目评审委员会对入围电视剧作品进行了评审,在政治导向、价值导向、审美导向和艺术水平等方面进行审核把关。
日前,评审结果已
任何单位和个人如对上述评审结果有异议,可于公示期内向评委会反映,公示期为7天。
联系地址:复兴门外大街2号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电视剧司,邮编100866。
联系人:朱琳董世阳,电话:************。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电视剧司
2017年12月6日。
安徽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广播电视局广播电视公益广告扶持项目奖补试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广播电视局广播电视公益广告扶持项目奖补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公布日期】2019.11.25•【字号】皖广发〔2019〕41号•【施行日期】2019.1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广告管理正文安徽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广播电视局广播电视公益广告扶持项目奖补试行办法》的通知皖广发〔2019〕41号各市、县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广播电视台,安徽广播电视台、安徽广电传媒产业集团:为引导和鼓励我省社会各界参与广播电视公益广告创作生产和传播的积极性,进一步提高我省广播电视公益广告创作水平和传播宣传效果,根据《安徽省广播电视精品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皖财教〔2019〕925号),结合我省广播电视公益广告制播宣传工作实际,研究制定了《安徽省广播电视局广播电视公益广告扶持项目奖补试行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安徽省广播电视局2019年11月25日安徽省广播电视局广播电视公益广告扶持项目奖补试行办法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广播电视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广播电视精品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皖财教〔2019〕)925号)通知精神和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每年开展的年度广播电视公益广告扶持项目评审工作通知要求,引导和鼓励我省社会各界参与广播电视公益广告创作生产和传播的积极性,不断提高我省广播电视公益广告创意水平和创作水准,进一步扩大广播电视公益广告播出宣传效果,形成我省广播电视公益广告持续发展的良性机制,参照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相关做法,现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奖补原则(一)主题鲜明,内容健康。
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坚持正确政治方向、舆论导向、价值取向,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突出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这个主题,统筹做好“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新发展理念、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宣传,着力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广播电视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广播电视精品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广播电视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广播电视精品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9.09.18•【字号】皖财教〔2019〕925号•【施行日期】2019.09.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广播电视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广播电视精品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县(区)财政局、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安徽广播电视台、安徽广电传媒产业集团:为规范和加强安徽省广播电视精品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财政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和安徽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皖政办秘〔2017〕271号),以及财政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广播电视发展实际,省财政厅、省广播电视局研究制定了《安徽省广播电视精品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安徽省广播电视精品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安徽省广播电视精品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安徽省广播电视精品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财政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和安徽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皖政办秘〔2017〕271号),以及财政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广播电视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由省级一般公共预算安排,主要用于支持我省优秀电视剧、广播剧、电视纪录片、电视动画片、广播电视节目(栏目)、网络视听节目和广播电视公益广告等的创作生产和宣传发行等。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与管理,坚持“突出引导、择优扶持、注重效益、严格监管”的原则。
第二章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和标准第四条使用范围专项资金分为扶持资金和奖补资金两类。
(一)扶持资金使用范围1.对列入国家或我省重点选题的电视剧、广播剧、电视纪录片、电视动画片等拍摄制作进行扶持。
安徽省广播电视条例.doc

安徽省广播电视条例安徽省广播电视条例发布时间:202X-12-03安徽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为了规范广播电视管理,发展广播电视事业定制的。
下文我为大家收集的最新版的安徽省广播电视条例全文,欢迎阅读!20xx年安徽省广播电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广播电视管理,发展广播电视事业,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广播电台、电视台、广播电视站的设立,广播电视节目的采编、制作、播放、传输以及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等活动。
第三条广播电视事业应当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
广播电视节目的采编、制作、播放以及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主义道德规范,提高节目质量,满足群众精神文化需求。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广播电视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根据需要和财力逐步增加投入,并重点扶持农村和贫困地区广播电视事业的发展。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管理工作,其他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广播电视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监督举报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广播电台、电视台和广播电视站第七条广播电台、电视台由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其中教育电视台可以由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设立。
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
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许可证。
第八条广播电台、电视台变更台名、台标、呼号、节目设置范围、节目套数、技术参数等,应当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广播电台、电视台不得出租、转让播出时段。
第九条广播电台、电视台终止,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申报,其许可证由原审批机关收回。
广播电台、电视台因特殊情况需要暂时停止播出的,应当经省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同意;未经批准,连续停止播出超过30日的,视为终止,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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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单位:(盖 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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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单位权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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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省直管县)广电行政部门或省直文化企事业单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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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无需备案的类别,备案情况可以不填。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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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申报单位声明
本单位对申报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并知晓、符合《安徽省广播电视精品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及项目申报评审的各项规定,如存在营私舞弊、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愿意承担相应处罚;因著作权或资金分配等引起的纠纷,愿意承担全部责任。
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预期效益
(包括作品思想性、艺术性和社会经济效益预期)
主创情况简介
(包括编剧、导演情况及近几年在该领域取得的主要成绩、获奖情况)
作品创作及播出进度计划
(包括拍摄制作进展情况、计划完成时间、计划播出时间及平台)
项目经费安排
(包括项目预算、投融资及使用情况、申报扶持资金主要用途等,可另附页)
省内其他联合创作机构委托授权意见(有合作单位需要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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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完整并按真实排序情况填写所有拥有作品著作权、评奖申报权和奖项荣誉权的机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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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
(包括主题思想、时代背景、主要人物和故事情节等,1500字以内,可另附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