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资源管理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合集下载

《水资源管理监督检查办法(试行)》2019

《水资源管理监督检查办法(试行)》2019

《水资源管理监督检查办法(试行)》2019为强化水资源监管,规范监督检查行为,近日,水利部印发了《水资源管理监督检查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以水资源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为依据,紧紧围绕“合理分水,管住用水”各个环节实施全过程监管,着重强化对监管部门依法履行水资源管理职责的监督,通过实施监督推进水资源管理各项措施的有效落实。

水资源管理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水资源管理,规范监督检查行为,确保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有效落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监督规定(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水资源管理的监督检查、问题认定和责任追究。

节约用水监督检查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水资源管理监督检查是指水利部及其流域管理机构依照法定职责和程序,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其他行使水行政管理职责的机构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贯彻落实水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履行法定职责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水资源管理监督检查坚持依法依规、客观公正、问题导向、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水利部负责统筹协调、组织指导全国水资源管理监督工作。

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责和水利部授权,负责所管辖范围内的水资源管理监督工作。

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资源管理监督工作,并按要求做好水资源管理问题自查自纠工作。

第六条水资源管理监督检查要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相衔接,年度检查要实现31个省区市全覆盖。

以问题为导向,每年选择重点事项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第二章监督事项水资源管理监督主要事项包括:水量分配、用水总量控制、取水许可(取水口监管)、生态流量(水量)管控、水资源费(税)征收有关工作、地下水管理、饮用水水源保护以及水利部其他水资源管理重大决策部署、重点工作任务落实情况等。

第八条水量分配监督主要内容:点击>>工程资料免费下载(一)跨省重要江河流域水量分配方案制订、分解和实施;(二)跨市县行政区江河流域水量分配方案制订和实施。

甘肃省水利厅办公室关于召开2019年度取水工作总结和2020年度取水计划审核工作会议的通知

甘肃省水利厅办公室关于召开2019年度取水工作总结和2020年度取水计划审核工作会议的通知

甘肃省水利厅办公室关于召开2019年度取水工作总结和2020年度取水计划审核工作会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水利厅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1.06•【字号】•【施行日期】2020.01.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甘肃省水利厅办公室关于召开2019年度取水工作总结和2020年度取水计划审核工作会议的通知各市(州)水务局,厅属有关单位、各黄河水利委员会委托管理及省管取水单位:为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强化用水过程管理,根据《计划用水管理办法》(水资源〔2014〕360号)、《甘肃省计划用水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甘水资源发〔2017〕68号)规定,经研究,决定召开2019年度取水工作总结和2020年度取水计划审核工作会议,总结2019年度取水情况,复核水资源费缴纳情况,核定下达2020年度取用水计划。

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会议时间及地点时间:2020年1月13日上午报道,1月13日至14日开会地点:虹云宾馆(兰州市城关区皋兰路1号、原工贸大厦北侧)二、参会人员各市(州)水务局,省水资办、水文局,省疏勒河、石羊河、讨赖河流域水资源局负责人及工作人员1-2人,黄河水利委员会委托管理取水单位及省管取水单位(水力发电企业及石羊河流域单井年取水量20万立方米以上用水户除外)负责人或工作人员1-2人。

三、有关要求(一)各市(州)水务局要结合全省取水许可核查备案工作,对区域内取水单位进行全面梳理,对照《甘肃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至第二十条规定的管辖权限,填写《应纳入而未纳入的省管取水单位统计表》(附件4)。

2020年纳入省级用水计划管理的单位包括石羊河流域单井年取水量20万立方米以上用水户。

(二)各市(州)水务局、流域机构及取水单位对违规取水行为进行自查,填写《违规取水情况自查表》(附件3)。

根据自查情况,应立即开展整改工作。

和田行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和田地区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方案(试行)》的通知

和田行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和田地区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方案(试行)》的通知

和田行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和田地区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方案(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和田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6.12•【字号】和行办发〔2017〕45号•【施行日期】2017.06.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和田行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和田地区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方案(试行)》的通知和行办发〔2017〕45号各县市人民政府,行署有关部门:《和田地区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方案(试行)》已经行署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和田行署办公室2017年6月12日和田地区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方案(试行)第一条为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现新疆水资源开发利用和节约保护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国办发〔2013〕2号)、《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意见》(新党发〔2011〕21号)、《自治区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方案(试行)》(新党办发〔2015〕32号)和《中共和田地委、和田地区行署关于加快和田地区水利改革发展的实施办法》(和党发〔2013〕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目标完成情况和工作测评,是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主要考核内容。

第三条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平、科学合理、兵地统一、分阶段推进、自查与考评相结合、年度考评与期末考核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和田地区行署负责全地区(含兵团第十四师)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工作,成立和田地区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领导小组(简称“地区考核组”),考核各县市及兵团第十四师各团(农)场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情况。

各县市人民政府及兵团第十四师各团(农)场成立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工作,配合地区考核组完成考核工作。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监督规定(试行)和水利督查队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监督规定(试行)和水利督查队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监督规定(试行)和水利督查队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19.07.19•【文号】水监督〔2019〕217号•【施行日期】2019.07.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本法规中关于《水利监督规定(试行)》的规定已经被《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监督规定的通知》(水监督〔2022〕418号)自2022年12月5日起废止。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监督规定(试行)和水利督查队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水监督〔2019〕217号部机关各司局,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为加强水利监督管理和水利督查队伍管理,我部组织编制了《水利监督规定(试行)》和《水利督查队伍管理办法(试行)》,已经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单位,请遵照执行。

水利部2019年7月19日水利监督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水利行业监管,履行水利监督职责,规范水利监督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水利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等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水利监督,是指水利部、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定职责和程序,对本级及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其他行使水行政管理职责的机构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履行职责、贯彻落实水利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强制性标准等的监督。

前款所称“本级”包括内设机构和所属单位。

第三条水利监督坚持依法依规、客观公正、问题导向、分级负责、统筹协调的原则。

第四条水利部统筹协调、组织指导全国水利监督工作。

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责和授权,负责指定管辖范围内的水利监督工作。

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利监督工作。

第二章范围和事项第五条水利监督包括:水旱灾害防御,水资源管理,河湖管理,水土保持,水利工程建设与安全运行,水利资金使用,水利政务以及水利重大政策、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等。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泸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10.09•【字号】泸市府发[2014]44号•【施行日期】2014.10.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泸市府发[2014]4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泸州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方案(试行)》已经市七届人民政府第42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泸州市人民政府2014年10月9日泸州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方案(试行)为加强我市水资源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4〕31号)、《四川省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川办发〔2014〕27号)精神,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建立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三条红线”管理制度,“三条红线”控制指标、水资源管理实时监控系统、政府考核评价“三大体系”。

2014年,全市用水总量控制在9.5亿立方米以内,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比2010年降低16%,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达到0.45以上,主要江河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提高到71%以上;2015年,全市用水总量控制在10.6亿立方米以内;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比2010年降低21%,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达到0.46以上,主要江河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提高到72%以上;到2016年末,全市用水总量控制在11.28亿立方米以内,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比2010年降低28%,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达到0.47以上,主要江河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提高到73.6%以上。

到2020年,水资源管理各项指标达到全国较高水平,用水效率和效益显著提高,水环境质量明显改善,经济社会发展用水保障能力大幅度提升。

关于《山东省节约用水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的解读

关于《山东省节约用水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的解读

关于《山东省节约用水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的解读一、起草背景“节水优先”是新时期治水方针的重要内容。

近年来,国家和省对节水工作做出一系列新部署、新要求,水利部组织实施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将节水工作作为重要检查内容,日常考核中多次开展节约用水专项监督检查。

2019年印发的《国家节水行动方案》及山东实施方案,对加强节水监督管理提出明确要求。

当前,水利行业强监管将节水监督列入水利业务监督事项,要求专门制定监督检查办法。

目前省水利厅还没有专门的节水监督检查办法,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开展节水监督检查缺乏具体依据。

按照省编委印发的“三定”规定,省水利厅“负责节约用水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当前,山东水资源供需矛盾突出,节水是一条根本出路。

因此,制定节水监督检查办法,是贯彻落实“节水优先”方针、履行水利部门节水监督职责的要求,是促进全社会节约用水的现实需要,对于规范和加强节水监督管理、落实水利行业强监管的治水基调,也十分必要。

省节约用水办公室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起草了《山东省节约用水监督检查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二、起草过程《办法》起草完成后,省节约用水办公室先后向各市水利(水务)局、厅有关处室征求意见,并通过山东水利政务外网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共收到意见、建议8条,涉及相关文字表述、监督检查范围及检查事项公开、检查工作人员组成等,除“将节水‘三同时’制度落实情况从节水监督事项中删除”的建议没有采纳外,其余建议均予以吸纳并沟通达成一致。

之后提交通过了厅合法性审查,并根据审查反馈意见做了进一步修改完善,最终形成本稿。

12月7日厅长办公室审议通过,同意印发。

三、起草依据《办法》主要根据《山东省水资源条例》《山东省节约用水办法》等法律法规、水利部《水利监督规定(试行)》、省水利厅《山东省水利监督实施办法(试行)》等文件要求制定,并参考了近年来水利部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方案及上级节水监督检查的经验做法。

北京市水务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机井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水务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机井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水务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机井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水务局•【公布日期】2022.03.28•【字号】京水务地〔2022〕8号•【施行日期】2022.03.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北京市水务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机井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京水务地〔2022〕8 号各区人民政府、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委办局,各有关单位:为全面贯彻落实《地下水管理条例》,进一步推进地下水精细化管理,落实机井建管用责任,我局制定了《进一步加强机井管理的暂行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水务局2022年3月28日进一步加强机井管理的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本市机井管理,推进地下水资源精细化管控,保障地下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地下水管理条例》《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机井,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利用动力机械驱动水泵抽取地下水用于城乡生活、工业生产、农业生产、园林绿化等的水井,含取用地热水、矿泉水的水井。

第三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机井管理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拟订、编制机井管理政策、标准并监督、组织实施。

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机井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机井所有权人或者管理单位为机井运行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做好所属机井建设、运行管理、取水计量、污染防控、数据报送、报废处置等工作。

第五条开凿机井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开凿机井的,申请人应当自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编制建设项目水影响评价报告书(表)或者填写登记表。

(一)年取水量大于或者等于 5 万立方米的新凿机井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水影响评价报告书;(二)年取水量小于 5 万立方米的新凿机井或者取水许可量需增加的更新机井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水影响评价报告表;(三)取水许可水量不需增加的更新机井应当填写水影响评价登记表。

增城市水库水资源保护管理办法(试行)

增城市水库水资源保护管理办法(试行)

增城市水库水资源保护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我市水库水资源,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保障人民群众的饮用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及《广东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水库(含山塘,下同)纳入市备用饮用水源管理,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水库水资源保护和管理。

本办法所称中型水库,是指总库容一千万立方米以上一亿立方米以下的水库;小(一)型水库,是指总库容一百万立方米以上一千万立方米以下的水库;小(二)型水库,是指总库容十万立方米以上一百万立方米以下的水库;山塘是指总库容一万立方米以上十万立方米以下的水库。

第三条市政府成立水库水资源保护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称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全市水库水资源保护的组织、监督、检查和协调工作,由市监察、宣传、法制、发改物价、公安、财政、国土、环保、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农业、文体旅游、卫生、城乡规划、林业园林、城管执法、科经信、工商和各镇(街)等部门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水务局),负责日常水库监督管理工作。

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加强水库水资源保护和管理有关工作。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库主管单位负责水库水源的保护管理工作。

市发改、环保、农业、林业、国土、规划、工商、城管、科经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水库水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库水资源的义务,有义务对破坏和污染水资源的行为进行举报。

对保护水库水资源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保护范围第五条水库的集雨区域全部纳入备用饮用水源保护范围严格管理。

其中:(一)核心保护区:校核水位线以下及校核水位线外延200米范围围成的区域划定为核心保护区;(二)重点保护区:核心保护区外延至水库流域分水岭脊线范围(集雨区域)为重点保护区。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水资源管理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强化水资源管理,规范监督检查行为,确保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有效落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监督规定(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水资源管理的监督检查、问题认定和责任追究。

节约用水监督检查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水资源管理监督检查是指水利部及其流域管理机构依照法定职责和程序,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其他行使水行政管理职责的机构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贯彻落实水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履行法定职责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水资源管理监督检查坚持依法依规、客观公正、问题导向、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水利部负责统筹协调、组织指导全国水资源管理监督工作。

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责和水利部授权,负责所管辖范围内的水资源管理监督工作。

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资源管理监督工作,并按要求做好水资源管理问题自查自纠工作。

第六条水资源管理监督检查要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相衔接,年度检查要实现31个省区市全覆盖。

以问题为导向,每年选择重点事项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第二章监督事项
第七条水资源管理监督主要事项包括:水量分配、用水总量控制、取水许可(取水口监管)、生态流量(水量)管控、水资源费(税)征收有关工作、地下水管理、饮用水水源保护以及水利部其他水资源管理重大决策部署、重点工作任务落实情况等。

第八条水量分配监督主要内容:
(一)跨省重要江河流域水量分配方案制订、分解和实施;
(二)跨市县行政区江河流域水量分配方案制订和实施。

第九条用水总量控制监督主要内容:
(一)规划水资源论证制度实施;
(二)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分解和落实。

第十条取水许可(取水口监管)监督主要内容:
(一)取水许可审批管理;
(二)取水计划实施和取用水计量统计监管。

第十一条生态流量(水量)管控监督主要内容:
(一)河湖生态流量(水量)保障目标确定情况;
(二)河湖生态流量(水量)保障措施落实情况;
(三)水库、水电站、闸坝等河道内取水工程生态流量监管情况。

第十二条水资源费(税)征收有关工作监督主要内容:
(一)水资源费(税)改革政策落实;
(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

第十三条地下水管理监督主要内容:
(一)地下水超采治理;
(二)地下水保护与利用监管。

第十四条饮用水水源保护监督主要内容:
(一)饮用水水源问题通报与整改监督;
(二)饮用水水源保护措施落实情况。

第十五条其他水资源管理重大决策部署、重点工作任务落实情况等。

第三章程序与方式
第十六条水资源管理监督检查通过“查、认、改、罚”等环节开展工作,主要工作程序如下:
(一)按照年度水资源管理监督检查工作重点,制定工作方案;
(二)组织开展水资源管理监督检查工作;
(三)进行问题认定并提出问题整改及责任追究建议;
(四)下发整改通知,督促问题整改及整改情况复核;
(五)落实责任追究。

检查发现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水资源管理监督检查通过飞检、检查、考核、调查等方式开展工作。

飞检,是针对部分单项工作开展的检查工作,主要采用“四不两直”方式,即对检查对象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用陪同接待、不听汇报,直奔基层、直赴现场。

检查,是针对某个具体事项或专题开展的专项检查,一般在检查前发通知,通知中明确检查内容、时间、参加人员,以及需要配合的工作要求等。

考核,是最严格水资源管理考核年度或阶段性安排的综合性检查工作,一般通过日常考核和终期考核相结合实施。

日常考核主要采用“四不两直”方式进行检查,终期考核根据日常考核与核查情况进行年度考核结果评定。

调查,是针对举报、某项专题或系统性问题开展的专项活动,一般可结合飞检、检查等方式开展。

调查应尽量减少对被调查单位正常工作的影响,可要求被调查单位提供相关资料。

水资源管理监督检查要充分利用水资源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实时监控和数据分析。

第十八条监督检查组在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进入与检查项目有关的场地、实验室等生产场所,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积极做好配合。

被检查单位应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监督检查人员有义务为被检查单位保守在检查中获取的商业秘密。

第四章问题认定与整改
第十九条水资源管理监督检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相关工作程序,认定违反水资源管理法律法规方面的问题。

水资源管理问题按照严重程度分为一般问题、较重问题和严重问题三个等级。

水资源管理问题分类见附件1。

第二十条监督检查组在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应与被检查单位交换意见,对监督检查发现问题予以确认。

水资源管理问题确认单(式样)见附件2。

第二十一条被检查单位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有异议的,可在5日内提供相关材料进行申辩,监督检查组应进行复核并提出复核意见。

第二十二条水利部或流域管理机构对监督检查发现的严重问题、较重问题和出现频次较多的一般问题,应及时向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印发问题整改清单,督促整改落实。

第二十三条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被检查单位应按照整改要求,制定整改措施,明确整改事项、整改时限、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等,并将整改落实情况,在规定期限内反馈水利部或
流域管理机构。

水利部或流域管理机构要对问题整改情况进行核实,整改到位的予以销号。

对整改不到位的问题,继续跟踪落实。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水利部可根据发现问题的数量、性质、严重程度,直接或责成流域管理机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实施责任追究,必要时可向地方人民政府提出责任追究建议。

责任单位是指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负有监管职责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其他行使水行政管理职责的机构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

责任人是指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负有责任的单位负责人、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

第二十五条责任追究包括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追究。

责任追究分类标准见附件3、附件4。

责任单位包括直接责任单位及其上级主管单位;责任人包括检查发现问题的直接责任人及其领导。

第二十六条对责任单位的责任追究方式分为:
(一)责令整改;
(二)约谈;
(三)通报批评(含向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水利行业内通报、向省级人民政府通报等);
(四)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对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方式分为:
(一)书面检讨;
(二)约谈;
(三)通报批评;
(四)建议调离岗位;
(五)建议降级降职;
(六)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责任追究方式。

上述责任追究,按照管理权限由水利部监督机构直接实施或责成、建议有管理权限的单位实施。

第二十八条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有下列情况之一,从重责任追究:
(一)弄虚作假、隐瞒水资源管理重大问题的;
(二)未按规定时限完成问题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三)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
(四)一个地区或一个部门在一年内多次被责任追究的。

第二十九条由水利部实施水利行业内通报批评(含)以上的责任追究,将在水利部网站公示1个月。

第三十条开展水资源管理监督检查,每个检查组应至少配备一名水资源管理专业人员。

监督检查人员实施监督检查行为,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水利部有关监督管理规定。

第三十一条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取水单位或个人违反水资源管理法律法规行为,水利部监督机构交由具有管辖权的水行政执法机构依法进行处理,并将行政处罚信息按国家有关规定记入企业和个人信用档案。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相关制度。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本资料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若下载后打开异常,可用记事本打开)。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