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民法典》知识点梳理
民法典笔记整理

民法典笔记整理一、总则编1.民法典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2.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3.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二、物权编1.物权编包括通则、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等内容。
2.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
3.物权的保护应当依照法律规定进行。
三、合同编1.合同编包括通则、典型合同和准合同等内容。
2.合同的成立应当具备法定的要件,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3.合同的解除应当遵循法定或者约定的条件,并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处理。
四、人格权编1.人格权编包括一般规定、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和婚姻家庭权等内容。
2.人格权是民事主体固有的权利,受到法律的保护。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人格权。
3.婚姻家庭关系应当遵循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五、婚姻家庭编1.婚姻家庭编包括结婚、离婚、夫妻财产制和父母子女关系等内容。
2.结婚应当符合法定条件,并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登记。
离婚应当遵循法定程序,并按照法律规定处理夫妻财产和子女抚养等事项。
3.父母子女关系应当依照法律规定进行认定和处理。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六、继承编1.继承编包括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和遗赠等内容。
2.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3.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的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
民法典重要知识点总结

民法典重要知识点总结
哇塞,朋友们,咱今天来讲讲《民法典》的重要知识点总结呀!
先来说说这物权编。
就好比你有套房子,那这房子就是你的物权,别人可不能随便乱动!比如说,邻居要在你家房子边上盖个超高的建筑,挡了你家阳光,那肯定不行啊,因为你对自己房子有合法的物权呢!
然后是合同编。
这不就像你和别人做个约定嘛,得遵守的呀!你去商店买东西,这就是个合同,老板得给你合格的商品呀。
要是老板拿个坏的糊弄你,你就可以依据合同编来维护自己的权利啦!
再看看婚姻家庭编。
咦,这可关系到每个人的生活呢!结婚可不是随随便便的事,得有法律保障呀!比如说,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得一起打理嘛,总不能一个人说了算吧!这就像两个人划船,得一起用力才能往前进啊!
还有侵权责任编。
要是有人不小心损坏了你的东西,那得负责赔偿呀!就好像你心爱的自行车在路边被人碰倒摔坏了,那人就得承担责任。
哎呀呀,《民法典》真的是太重要了!它就像一把大伞,时刻保护着我们的权益。
我们得好好学习它,知道自己有哪些权利,也知道不能去侵犯别人的权利。
千万别不当回事儿,不然到时候吃亏可就晚咯!总之,《民法典》就是我们生活的好帮手,一定要重视起来呀!。
《民法典》重要知识点梳理

《民法典》重要知识点梳理1.民法典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典”命名的法律。
2.之所以说“编纂”民法典,而不是“制定”民法典,是因为民法典中的绝大部分内容都在民事单行法中制定好了,民法典属于在已有法律基础上的重新编排,最终“诸法汇一典,一典废九法”。
3.《民法典》第2条规定:“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而在之前的《民法通则》,由于正处于改革开放的初级阶段,财产关系是放在人身关系前面的。
4.《民法典》没有像《民法通则》那样使用“公民”或“公民(自然人)”的表述,而是直接通篇使用了“自然人”的表述,这说明对于外国人、无国籍人,民法典也能发挥法律的调整作用。
5.关于侵犯肖像权的认定条件,以前法律规定需要以营利为目的,现在《民法典》第1019条不再有这个要求。
6.关于经济补偿金的适用范围,以前法律规定仅适用于选择分别财产制(也就是AA制)的夫妻,但现实中更普遍采用的为婚后所得共同制,现在《民法典》第1088条取消了分别财产制的前置条件,只要夫妻一方(不管男女)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就有权请求对方给予经济补偿。
7.《民法典》不再将“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作为禁止结婚的情形。
8.关于保证方式的推定,以前《担保法》的规定有利于债权人,约定不明推定为连带保证,而现在《民法典》的规定有利于保证人,约定不明推定为一般保证。
9.关于保证期间,以前法律规定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现在《民法典》第692条变更为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需要注意的是,保证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的效果,债权人为保障自己权益,最好一开始就对保证期间进行明确约定。
10.关于抵押不破租赁原则,以前《合同法》没有强调需在占有期间,现在中很常出现倒签租赁合同的情形,现在《民法典》第405条增加多了一个条件,强调要在实际占有期间才能发生这种抵押不破租赁的对抗力。
最新《民法典》必知的49个法律知识点

最新《民法典》必知的49个法律知识点1.胎儿享有继承权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第十六条)2.八周岁孩子可以“打酱油”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十九条)3.成年人也会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二条)4.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
未设立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依法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
(第一百零一条)5.个人信息和网络虚拟财产受保护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第一百一十一条)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二十七条)6.见义勇为非重大过失不承担民事责任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一百八十三条)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八十四条)7.诉讼时效延长至三年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八十八条)8.未成年人遭性侵,成年后还能起诉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民法典小知识

民法典小知识民法典是中国法律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民法典是人们生活中最常用的法律,它规定了个人之间、家庭之间、商业之间、公共行政之间以及其他各种社会关系的权利义务。
本文将介绍民法典的一些基本知识。
一、民法典的内容民法典的内容主要与个人法律关系有关。
在民法典的第一部分,也就是《民法总则》,确定了个人法律关系的基本原则,包括从婚姻到人身损害、从继承到侵权等等法律关系。
其中,最重要的是企业法,该法规定了企业和其他经济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
二、民法典的价值民法典是我们社会发展的基石,它规定了个人之间、家庭之间、商业之间、公共行政之间以及其他各种社会关系的权利义务,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此外,民法典也确立了某些法制化的判断标准,如经济活动的正当性评价、企业的债务欠偿能力评价等,以及一些经济社会活动的应当遵守的法律规范,例如婚姻家庭社会关系的规范。
三、民法典的发展中国改革开放以来,民法典也一直在发展中。
1996年,中国颁布了新版民法典,它改变了之前关于自然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为推进法治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安排了重要的法律基础。
2011年,中国颁布了最新版的民法典,它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与此同时,中国也根据社会经济的发展及时修订了一些针对性的法律法规,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发展。
四、民法典的实施民法典的实施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制定,以及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对民法典的宣传和执行。
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制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制定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最高决定机关,其他国家机关也可以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制定各种法律、法规和政策,并维护公民和法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以确保民法典的实施。
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的宣传和执行:司法机关要坚持依法发挥解释、审查、定罪等职能,严格执行民法典依法制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同时,行政机关要坚持依法行政,切实履行民法典规定的宣传、管理和约束职责,以确保民法典的实施。
以上就是本文关于民法典小知识的介绍,希望可以对大家有所帮助。
关于民法典的知识

关于民法典的知识
一、民法典概述
民法典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基本法,是一部综合性法律,是中国民事法律制度的基础和核心。
它是中国民法思想的综合体现,是中国民法规范的综合体现,是中国民法制度的综合体现。
二、民法典的内容
民法典由十五章组成,包括:第一章系统性规定;第二章人格权;第三章财产权;第四章婚姻家庭;第五章继承;第六章物权;第七章债权;第八章民事责任;第九章民事程序;第十章知识产权;第十一章消费者权益;第十二章社会保障;第十三章科学技术;第十四章经济合同;第十五章司法解释。
三、民法典的作用
1、规范民事行为:民法典规定了民事行为的范围和要求,保护了公民的合法权益,有助于社会秩序的维护和社会繁荣发展。
2、完善民事法律制度:民法典把中国民事法律制度提升到了新的高度,它不仅是当代中国民法思想的综合体现,而且为完善民事法律制度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3、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民法典规定了公民的各项权利和义务,保护了公民的合法权益,有助于维护社会秩序和和谐社会的发展。
最新《民法典》知识点梳理

最新《民法典》知识点梳理以下是最新《民法典》的一些重要知识点:一、婚姻家庭编1.结婚年龄和结婚自愿原则:婚姻法定年龄为男满22周岁,女满20周岁。
结婚应基于自愿,禁止包办、买卖婚姻。
2.结婚登记制度:结婚登记是确立婚姻关系的法定程序,具有法律效力。
3.婚姻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婚姻当事人享有婚姻平等、离婚自由、家庭财产权等权利,并有必要对家务、子女抚养等义务进行明确规定。
4.配偶义务、财产制度:明确了夫妻之间的互助义务,规定了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离婚财产分割制度。
5.子女抚养与教育:确认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和教育义务,并规定了抚养权划分、监护权行使等相关规定。
二、物权编1.物权的设立和取得:规定了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物权的设立和取得方式。
2.合法占有和守信原则:明确了合法占有的要求和守信的原则,保护善意取得的合法占有人的权益。
3.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规定了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内容和转让办法。
4.不动产登记制度:引入了不动产登记制度,明确了不动产登记簿册的法律效力和不动产登记的内容,有效保护了不动产权益。
三、合同编1.自由订立合同:保护市场主体之间的合同自由原则,允许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自由订立合同。
2.合同成立、修改和终止:规定了合同成立的要件、合同的修改和终止的方式和条件。
3.诚实信用原则:强调合同当事人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禁止恶意搭便车、违反公序良俗等行为。
4.损害赔偿责任:明确了当事人因违约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设立了违约责任的免除和责任的减轻制度。
四、侵权责任编1.侵权行为和损害赔偿:规定了侵权行为的类型、构成和损害赔偿的原则和范围。
2.举证和举证责任:明确了举证责任的分配规则,适用了倒置举证原则。
3.特殊侵权责任:设立了特殊侵权责任制度,如产品责任、抚养费责任等。
五、继承编1.继承顺序和继承份额:规定了继承顺序和继承份额的分配原则。
2.遗嘱的效力和执行:确认了遗嘱的效力,并规定了遗嘱的撤销、遗嘱执行等程序。
民法典中的49个重要知识点(简明版)

49一、总则编的8个重要知识点1.胎儿享有继承权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第十六条)2.八周岁孩子可以“打酱油”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十九条)3.成年人也会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二条)4.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
未设立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依法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
(第一百零一条)5.个人信息和网络虚拟财产受保护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第一百一十一条)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二十七条)6.见义勇为非重大过失不承担民事责任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一百八十三条)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八十四条)7.诉讼时效延长至三年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八十八条)8.未成年人遭性侵,成年后还能起诉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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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新修要点梳理1要点一:居住权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住宅的位置;(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四)居住权期限;(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
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
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
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要点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续期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
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要点三:完善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
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
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要点四:三权分置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
要点五:基本经济制度国家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等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
要点六:资源归属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国有财产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矿藏、水流、海域属于国家所有。
无居民海岛属于国家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无居民海岛所有权。
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但是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野生动植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无线电频谱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国防资产属于国家所有。
铁路、公路、电力设施、电信设施和油气管道等基础设施,依照法律规定为国家所有的,属于国家所有。
要点七: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具体行使规则按份共有人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的,应当将转让条件及时通知其他共有人。
其他共有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其他共有人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共有份额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要点八:不得抵押的财产下列财产不得抵押:土地所有权;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要点九:删去经抵押权人同意条款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
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要点十:要约邀请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
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
要点十一:预约合同当事人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等,构成预约合同。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订立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
要点十二:承租人的优先承租权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
要点十三:旅客霸座旅客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乘坐。
旅客无票乘坐、超程乘坐、越级乘坐或者持不符合减价条件的优惠客票乘坐的,应当补交票款,承运人可以按照规定加收票款;旅客不支付票款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
要点十四:防止跳单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
要点十五:无偿保管的免责事由保管期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无偿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新修要点梳理1(解释)【注意】通过两次课对《民法典》的新修要点进行梳理,讲义有35个要点,本节课讲解前15个要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编:总则第二编:物权第三编:合同第四编:人格权第五编:婚姻家庭第六编:继承第七编:侵权责任附则【解析】《民法典》共有1260条,分为7编,于2021年1月1日开始施行。
做题思路:如果题目问“依据《民法典》本题选择什么”,考的是《民法典》;如果题目考的是《民法典》新规定,比如离婚冷静期,过去没有,考的是《民法典》;如果题目什么都没说,还是过去就有的知识,此时推荐用现行法做题,因为现行法是现在生效的,《民法典》还未生效。
要点一:居住权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住宅的位置;(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四)居住权期限;(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
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
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
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解析】例子:老王和张阿姨的再婚问题遇到各自子女的阻碍,两人最终没有领取结婚证,老王有一套价值200万的房子,如果老王和张阿姨签订居住权合同,那么当老王去世后,即便房子为儿子所继承,张阿姨仍享有居住权。
根据民法典规定,老王可以约定张阿姨享有居住权的期限,也可以约定终生居住权,在此期间,老王的继承人即使办理了产证,也没有权利赶张阿姨走,也不能将房子出租。
但张阿姨只能居住,没有资格进行转让买卖,张阿姨的子女也无法获得继承权。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考点:如何创设居住权:合同、遗嘱,《民法典》这一部分主体的内容是按照合同写的,最后写了一句话“以遗嘱设立居住权的,参照本章执行”。
权能范围:占有、使用。
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大权能,此处居住权仅包括占有和使用。
如果老王将居住权给张阿姨,张阿姨原则上不能将房子对外出租收取租金,因为她没有收益权;张阿姨也不能将房子卖掉,因为她没有处分权。
定性:居住权属于用益物权。
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三类,此处居住权属于用益物权。
用益物权是对他人之物享有收益的权利,比如老王将房子的居住权给了张阿姨,房子的所有权依然在老王手中,意味着张阿姨住的是老王的房子,是他人之物,因此属于用益物权。
形式要求: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涉及到房的问题,房的经济价值大,容易发生纠纷,白纸黑字写清楚可以避免纠纷,因此法律规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了解即可。
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住宅的位置。
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居住权期限:比如老王将房屋的居住权给张阿姨,如果写明可以住20年,那么张阿姨有权住20年。
解决争议的方法。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租赁房屋需要交房租,而居住权原则上是无偿设立的,比如老王想与张阿姨结婚,将居住权给张阿姨,如果还要交钱二人就结不了婚,按照生活常理来看居住权就应当是无偿的。
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虽然居住权没有转移所有权,但也属于比较大的权益,为了防止产生纠纷,由国家机关给予保障,因此有必要登记,比如老王将房子的居住权给张阿姨,老王的子女不同意来闹事,张阿姨可以说“我的居住权办理过登记,想闹你们到房产局闹去”,可以更好地化解纠纷。
专属性: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比如老王是看上张阿姨才将房子的居住权给她,居住权就专属于张阿姨,如果张阿姨将居住权转给隔壁李四,老王就被“绿”了,这样就不符合专属的要求。
如果将房子给张阿姨的儿子,因为居住权是给张阿姨本人,继承也不合适。
老王将房屋的居住权给了张阿姨,后将房子卖给了李四,假设居住权的期限是20年,在20年期满之前李四不能收房,可以理解为“买卖不破居住”,张阿姨依然享有居住权。
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没有收益的权利,只有占有、使用的权利),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比如合同中期限写的是20年,20年满居住权消灭。
再如老王将居住权给张阿姨,张阿姨称为居住权人,当她去世后居住权也就消灭。
考点梳理:如何创设:合同、遗嘱。
权能范围:占有、使用。
定性:用益物权。
合同形式:书面形式,白纸黑字化解纠纷。
居住权原则是无偿设立。
需要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因为具有专属性。
原则不得出租,因为没有收益权。
何时消灭:期限届满或居住权人死亡。
要点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续期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
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解析】房子如果是住宅定性,期限是70年。
不同的土地性质期限不同,比如居住70年、工业50年、科教文卫体50年、商业旅游娱乐40年,此处说的是住宅。
住宅最长是70年,假设张三20岁买套房,过了70年90岁就到期了,如果到期就要将张三赶走让其露宿街头,这明显不合理,因此《民法典》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无需经过审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