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刑法部分条款数额执行标准和情节认定标准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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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刑法部分条款数额执行标准和情节认定标准的意见2009年07月20日来源:浏览次数:2702 【字体:↑大↓小】背景色: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刑法部分条款数额执行标准和情节认定标准的意见【发文部门】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发文字号】川高法(2002)105号【发布日期】2002.05.14【时效】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四川地方刑事规定(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02年3月21日第19次会议通过)为了正确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根据审判工作需要,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对刑法部分条款数额执行标准和情节认定标准提出以下意见:一、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产品罪。
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造成严重后果”,是指造成被害人重伤、三人以上轻伤或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直接损失5万元以上的。
“后果特别严重”,是指造成被害人多人重伤、致人死亡或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直接损失20万元以上的。
二、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
刑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造成严重后果”,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1)造成被害人重伤、三人以上轻伤的;(2)导致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杀的;(3)具有其他严重后果的。
三、虚报注册资本罪。
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实缴注册资本不足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数额占法定最低限额的60%以上,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数额占法定最低限额的30%以上的;(2)实缴注册资本达到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但仍虚报注册资本,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数额在100万元以上,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数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
“后果严重”,是指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注册资本给投资者或者其他债权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20万元以上,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注册资本给投资者或者其他债权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其他严重情节”,是指虚报注册资本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因虚报注册资本,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虚报注册资本的;(2)虽未受过处罚,但多次虚报注册资本的;(3)向公司登记主管人员行贿或者注册后进行违法活动的。
2019法硕考研刑法罪名解析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

2017法硕考研: 刑法罪名解析: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凯程法律硕士辅导班为同学们整理了关于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的详细讲解,希望能帮助考生在刑法的学习过程中强化考生的学习能力,我们愿与法硕学子共同进步,一同迈向成功的顶峰。
客体要件本罪的客体是侵犯了国家公司资本管理制度。
为了稳定公司的注册资本及其正常运作,国家特地通过公司法对我国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出资方式、额度、转移出资或抽回股本的原则作了规范性规定,以实现国家对《公司法》规定的各类公司的监督管理。
公司股东或发起人虚假出资,会在事实上使公司的注册册资本大大低于其登记注册的资本甚或陷于虚无,从而使公司成为在事实上没有权利能力或责任能力的空壳子公司;而擅自抽逃公司出资或股本的行为,实质上是对其他股东的擅自单方解约,这种单方解约的当然后果也是注册资本的减少,并易导致公司因难以正常运营而终止。
由于公司是当前我国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主要商事主体,因而公司的注册资本、股本及其设立与终止是否稳定,对稳定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交易秩序极为重要。
惟其如此,广义看,本罪的被害人除依法认足并缴足出资或股金的公司的其他股东、发起人外,还包括受到欺诈的公司的债权人及其与公司发生经济往来的公司的客户单位、用户单位、合作单位等社会上特定的、不特定的公司合约相对人等。
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具体地表现为以下三方面:1、必须是违反公司法有关出资规定的行为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本身的特有性质,决定了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出资的多少,直接关系到股东在公司中所享受的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大小。
而是否能按照公司法的规定,真实地足额地出资则又直接关系到公司能否正常地运转、公司承担责任的能力以及债权人和社会公众的利益。
因此,公司法对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履行出资义务都作了明确规定。
关于民间高利贷的处罚有哪些-

关于民间高利贷的处罚有哪些?目前没有处罚规定,高利贷不属于违法行为,只是超过银行同期同种贷款利率四倍部分不受法律保护。
民间个人借贷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双方协商的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不含浮动)的4倍。
超过上述标准的,应界定为高利借贷行为。
热门城市:邯郸律师钦州律师开封律师信阳律师揭阳律师儋州律师淮北律师新乡律师通辽律师宿州律师关于高利贷,让许多人又爱又恨,它的确在某些时候能解你的燃眉之急,但是高利贷所带来的利息却不是常人能接受的,多少人因为借贷了高利贷而导致倾家荡产甚至家破人亡。
当然更多的人对于民间高利贷是深恶痛绝的,那么问题来了,很多朋友都在关注民间高利贷的处罚是什么?毕竟超过了国家规定的货款利率啊,那遇到这种情况怎么办呢?小编给你来解答一下相关知识。
一、民间放高利贷是否会被判刑一般没有听说过谁因放高利而被判刑的。
一般而言,所谓高利贷是指索取特别高额利息的贷款行为。
目前,法学界不外乎三种不同的观点。
1、借贷的利率只要超过或者变相超过国家规定的利率,即构成高利贷。
如目前的规定是民间借贷利息不准超过银行同期利率的4倍。
,超过了就是高利贷,法律不予保护。
2、认为高利贷法定界限不能简单地以银行的贷款利率为参数,而应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专门制定民间借贷指导利率,超过指导利率上限的,即构成高利贷。
凡约定利息超过法定指导利率的,其超过部分无效,债权人对此部分无请求给付的权利。
3、高利贷就是一种超过正常利率的借贷。
至于超过多少高利贷,因无法律,实践中只能按照民法通则和有关法律规定的精神,本着保护合法借贷关系,有利于生产和稳定经济秩序的原则,对具体的借贷关系进行具体分析,然后再认定其是否构成高利贷。
无论分歧多少,这三种观点都不存在涉嫌犯罪的问题。
因此,个人放高利贷在刑法中没有相关刑罚条例,也就不存在判刑,但会给与一定的行政处罚。
二、放多少高利贷会被判刑中国《刑法》并没有高利贷罪的规定,即高利贷并不入罪。
确定金额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金额作为法律行为中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其确定与否直接关系到法律行为的效力。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关于金额确定的法律规定涉及多个法律部门,包括民法、合同法、刑法等。
本文旨在对确定金额的法律规定进行梳理和分析,以期为我国相关立法和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二、金额的概念及特征(一)金额的概念金额,是指以货币形式表示的财产价值。
在法律行为中,金额通常表现为当事人约定的金钱数额。
(二)金额的特征1. 货币性:金额以货币形式表示,具有普遍流通性和可计量性。
2. 数量性:金额以数量来衡量,具有明确的数值。
3. 法定性:金额的确定受到法律的约束,不得随意变更。
4. 实质性:金额是法律行为的核心要素之一,对法律行为的效力具有决定性作用。
三、确定金额的法律规定(一)民法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编第二章第二节关于金额的规定(1)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约定金钱数额的,应当明确、具体。
(2)第一百二十二条:当事人约定的金钱数额,应当按照约定的币种、汇率和计价方式计算。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编第五章关于损害赔偿的规定(1)第一百三十三条:当事人因违约或者侵权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第一百三十四条:损害赔偿数额,应当根据损失的事实、原因、性质和程度确定。
(二)合同法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三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遵循公平、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交易习惯和商业惯例,确定合同金额。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三)刑法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企业融资过程中可能涉及的刑事责任汇总

企业融资过程中涉及的潜在刑事法律责任汇总一、向金融机构融资可能涉及的刑事犯罪金融机构向来是企业融资的首选,企业能否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获取资金,直接影响到企业的效益,甚至关系到企业的兴衰成败。
作为传统的企业融资渠道,虽普遍适用,却也不乏风险。
司法实践中,企业向金融机构融资,主要涉及刑事罪名及法律责任如下:1、骗取贷款罪骗取贷款罪,是指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本罪的法定刑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在司法实践中,本罪的适用情形主要有两个层面:一是直接适用,对于有证据证明确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但事实上给银行造成了重大损失或具有其他严重情节,从而严重危害金融管理秩序的骗贷行为,以骗取贷款罪论处;二是间接适用,对于可能具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但程序上缺乏充分确凿证据的贷款诈骗行为,转而以骗取贷款罪论处。
2. 贷款诈骗罪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或者以其他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贷款诈骗罪是前述骗取贷款罪的加重罪名,骗取贷款罪与贷款诈骗罪在客观方面都表现为使用欺骗手段骗取,区别点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对于行为人通过诈骗的方法非法获取资金,造成数额较大资金不能归还,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1)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2)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3)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的;(4)使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5)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资金的;(6)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以逃避返还资金的;(7)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返还的行为。
烟草非法经营罪量刑标准_2022年非法经营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烟草非法经营罪量刑标准_2022年非法经营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非法经营罪量刑标准:我国刑法的规定犯非法经营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非法经营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上述规定处罚。
至于如何认定情节特别严重,应当参考四川省的相关规定。
根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刑法部分条款数额执行标准和情节认定标准的意见》(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02年3月21日第19次会议通过,2002年5月14日川高法[2002]105号)规定:三十一、非法经营罪:除司法解释已有特别规定外,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1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5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可视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的情形之一;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3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15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可视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之一。
一、非法经营外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1)在外汇指定银行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以外买卖外汇,数额在20万美元以外,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人民币以上的;(2)单位违反有关外贸代理业务的规定,采用非法手段,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凭证、商业单据,为他人向外汇指定银行骗购外汇,数额在500万美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3)居间介绍骗购外汇,数额在100万美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人民币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1)在外汇指定银行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以外买卖外汇,数额在100万美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2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2)单位违反有关外贸代理业务的规定,采用非法手段,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凭证、商业单据,为他人向外汇指定银行骗购外汇,数额在2500万美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2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3)居间介绍骗购外汇,数额在500万美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高利转贷罪及其案例

高利转贷罪高利转贷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行为。
这里应当指出的是,当前存在一些企业打"擦边球"的现象,即从银行贷出资金后由于未能立即投入使用而成为闲置资金,为了减少利息损失并获取一定利益,这些企业就将贷款所得资金借与他人,并收取高额利息。
虽然这些企业在贷款时并未有转贷牟利的目的,但是后来其将贷款擅自借与他人,并收取高额利息的行为已经和高利转贷罪的构成要件完全相符,构成高利转贷罪了。
折叠编辑本段构成要件本罪所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国家对信贷资金的发放及利率管理秩序。
所谓金融机构,包括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
其中银行主要指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四大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也包括若干投资主体合资设立的股份制银行,如交通银行、投资银行、光大银行、发展银行、民生银行等;此外还包括属集体经济性质的城市合作制银行等。
银行以外的金融机构主要指依法享有存、贷款经营权的非银行金融单位,如信托投资部门、保险机构、金融租赁公司、城市、农村信用合作社等。
信贷资金,指金融机构根据中央银行有关贷款方针、政策,用于发放农村、城市贷款的资金。
主要由下述三部分构成:(1)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吸收的各种形式的存款,主要是单位的公营存款。
这是信贷资金的主体部分;(2)国家财政拨发给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自有资金。
这在信贷资金中占极小比例;(3)由资金市场拆借而入的资金。
包括从人民银行贷入的短期贷款;本行内部上、下系统内的借款;金融机构之间的拆借款。
此类资金原则上不能安排长期贷款。
根据我国有关金融管理法规,对此用作发放贷款的信贷资金,贷款申请人必须述明贷款的合法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原则上还应提供担保人或质押、不动产抵押等,经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有关工作人员审查、评估后,方能确认是否贷款。
凡通过编造假去向、假用途、假担保套取信贷资金者,本身即属违反信贷资金管理法规的金融不法行为;另一方面,根据我国有关金融市场管理法规,任何单位不得在央行规定的贷款利率幅度以上发放贷款,否则,亦属违背我国信贷资金发放利率管理秩序的高利转贷行为。
报案材料范文

报案材料范文第1篇:报案材料范文XX市公安局网监:我叫XX(XX公司),性别X,民族X,X年X月X日生,身份证号码:XX,住址X,工作单位X,联系电话XX。
我是XX游戏的爱好者,在X游戏X区X服务器,20xx年X月X日,我在X地方上网玩XX游戏时,一位名叫X的玩家在网上(地方)叫卖装备,X其联系电话是:X。
我就在(地方)用电话(手机或固定电话或小灵通或IC卡号码)打电话与其联系,其叫我将钱汇入其指定的帐户,我于X(时间)在X(银行)用X(姓名)身份证的存入XX元,然后与卖主联系,其(或关机或者别的情况)。
这时我知道自己被骗了。
特此报案。
以上本人(本公司)提供材料完全属实,并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报案人:XX(签名,捺印,公司或单位报案需加盖公章)时间:XX年X月X日附:汇款凭证复印件、本人及汇款人身份证复印件:对方帐户名:XXXXXXXXX帐号:XXX银行,XXX号码卖家电话号码为:XXXXXXXXX注意:1、报案材料需使用A4纸,可以打印,也可用钢笔或碳素笔书写。
2、以上为报案材料范本,每案情况各不相同,请报案人自行组织语言。
第2篇:报案材料范本XXXXX:我叫XXX,今年XX岁。
住XXXX,系XXXX单位职工。
20XX年(以下为报案内容)......。
为保护公民人身财产不受侵犯,特申请报案,望公安机关立案查处。
申请人XXXZZ年XX月XX日家属怎么写取保候审申请书申请人:______________申请事项:对犯罪嫌疑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申请取保候审。
理由:犯罪嫌疑人_______________因涉嫌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一案,于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_日经______________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逮捕羁押。
根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案的犯罪嫌疑人___________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____________)的要求,本人为犯罪嫌颖人提出申请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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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刑法部分条款数额执行标准和情节认定标准的意见(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02年3月21日第19次会议通过)2002年5月14日川高法[2002]105号为了正确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根据审判工作需要,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对刑法部分条款数额执行标准和情节认定标准提出以下意见:一、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产品罪。
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造成严重后果”,是指造成被害人重伤、三人以上轻伤或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直接损失5万元以上的。
“后果特别严重”,是指造成被害人多人重伤、致人死亡或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直接损失20万元以上的。
二、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
刑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造成严重后果”,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1)造成被害人重伤、三人以上轻伤的;(2)导致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杀的;(3)具有其他严重后果的。
三、虚报注册资本罪。
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实缴注册资本不足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数额占法定最低限额的60%以上,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数额占法定最低限额的30%以上的;(2)实缴注册资本达到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但仍虚报注册资本,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数额在100万元以上,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数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
“后果严重”,是指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注册资本给投资者或者其他债权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20万元以上,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注册资本给投资者或者其他债权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其他严重情节”,是指虚报注册资本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因虚报注册资本,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虚报注册资本的;(2)虽未受过处罚,但多次虚报注册资本的;(3)向公司登记主管人员行贿或者注册后进行违法活动的。
四、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
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是指有限责任公司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抽逃出资20万元以上并占其出资额的30%以上,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抽逃出资100万元以上并占其出资额的30%以上的。
“后果严重”,是指有限责任公司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给投资者或者其他债权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20万元以上,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给投资者或者其他债权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其他严重情节”,是指公司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致使公司资不抵债或者无法正常经营的;(2)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3)利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所得的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4)虽未受过处罚,但多次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
五、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
刑法第一百六十条规定“数额巨大”,是指发行股票或公司、企业债券的数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
“后果严重”,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造成投资者或者其他债权人经济损失累计100万元以上的;(2)给投资人、债权人的生产、经营活动造成停产、停业、倒闭、破产等严重影响的;(3)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其他严重情节”,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20人以上的股东、债权人或者持有股票、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股东、债权人要求清退,无正当理由不予清退的;(2)转移或者隐瞒所募集资金300万元以上的;(3)利用所募集的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4)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
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数额较大”,以1万元以上为标准;“数额巨大”,以10万元以上为标准。
七、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
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是指个人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2万元以上,单位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20万元以上的;“数额巨大”,是指个人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10万元以上,单位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50万元以上的。
八、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
刑法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是指擅自设立的金融机构规模大、经营时间长,或者给公民、国家经济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累计100万元以上的。
九、高利转贷罪。
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是指个人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单位违法所得在20万元以上的;“数额巨大”,是指个人违法所得在20万元以上,单位违法所得在100万元以上的。
十、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
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个人伪造、变造金融柰证,面额在2万元以上或者数量在10份以上的;单位伪造、变造金融票证,面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数量在10份以上的;(2)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情节特别严重”,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个人伪造、变造金融票证,面额在10万元以上或者数量在20份以上;单位伪造、变造金融票证,面额在50万元以上或者数量在20份以上的;(2)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
十一、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是指个人擅自发行股票或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在50万元以上,单位擅自发行股票或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后果严重”,是指擅自发行股票或公司、企业债券给投资人、债权人造成损失20万元以上的。
“其他严重情节”,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擅自发行股票或公司、企业债券二次以上的;(2)擅自发行股票或公司、企业债券,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十二内幕交易、泄露信息罪。
刑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内幕交易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2)多次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的;(3)致使交易价格和交易量异常波动的。
“情节特别严重”,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内幕交易数额在200万元以上的;(2)因内幕交易受到过行政处罚,但仍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的;(3)造成恶劣影响的。
十三、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
刑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造成严重后果”,是指造成个人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3万元以上、机构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
“情节特别恶劣”,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多次诱骗,造成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2)因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受过行政处罚,仍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的;(3)伪造交易记录、逃避审查,影响极坏的。
十五、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
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非法获利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2)致使交易价格和交易量异常波动的;(3)以暴力、胁迫手段强迫他人操纵交易价格的;(4)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的。
十六、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
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造成较大损失”,是指个人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单位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30万元以上的。
“造成重大损失”,是指个人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0万元以上,单位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50万元以上的。
十七、违法发放贷款罪。
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造成重大损失”,是指个人违法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0万元以上,单位违法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上的。
“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是指个人违法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50万元以上,单位违法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上的。
十八、用帐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
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的“造成重大损失”,是指个人用帐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单位用帐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是指个人用帐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50万元以上,单位用帐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十九、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
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的“造成较大损失”,是指个人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金融票证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单位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金融票证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30万元以上的。
“造成重大损失”,是指个人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金融票证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30万元以上,单位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金融票证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上的。
二十、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
刑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的“造成重大损失”,是指个人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保证,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单位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保证,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是指个人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保证,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50万元以上,单位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保证,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300万元以上的。
二十一、洗钱罪。
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洗钱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2)多次洗钱的;(3)洗钱行为引起新的严重犯罪的;(4)洗钱行为影响对重大犯罪案件的及时侦破的。
二十二、信用卡诈骗罪。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是指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使用作废的信用卡、冒用他人信用卡或者恶意透支,进行食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
“数额巨大”,是指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使用作废的信用卡、冒用他人信用卡或者恶意透支,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
“数额特别巨大”,是指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使用作废的信用卡、冒用他人信用卡或者恶意透支,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
“其它严重情节”,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多次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的;(2)因利用信用卡诈骗而受过行政处罚,又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的;(3)将骗取的赃款用于违法活动的。
“其它特别严重情节”,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与银行信用卡业务人员、特约商户人员相勾结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的;(2)采取欺骗手段骗取他人的信用卡而冒用或恶意透支的;(3)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十三、有价证券诈骗罪。
刑法第一百九十七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是指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数额巨大”,是指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数额特别巨大”,是指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15万元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