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XX市XX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模板】
请根据下列材料制作一份第一审刑事判决书1

请根据下列材料制作一份第一审刑事判决书:2004年4月10日晚上10点多钟,XX公安局接到报案:XX乡XX村村民徐XX(女)晚上遭到犯罪分子闯入家中行凶,头上被砍了很多刀,几只手指被砍断,血流很多,生命危险。
凶手已经逃跑。
为了及早侦破案件,抓获凶手,该局迅速组织力量,赶赴现场,进行勘查。
现场勘查发现,发案地点是一座三间瓦房,座北朝南。
屋后有块二分地的竹园,两旁都夹了篱笆障。
竹园北边有条东西向的小河,河边有个坝头通往对面的麦田。
坝头的泥土上留有一只右脚的布底鞋印,长25.8公分。
在紧靠坝头的河坎上有棵小杨树,树上留有血手指印。
从徐XX的屋内看,东边是灶间,西边是房间,行凶现场发生在中间的堂屋。
堂屋右侧有一方桌,从堂屋通往灶间的灶门口有一方凳,方凳上有一件未织完的绒线背心。
在方桌、方凳旁边的地上有一滩血泊,血泊上有被害者的少量头发和三颗被砍掉的手指头,并有两小片受害者颅枕骨的碎骨。
在堂屋中间血泊旁边的地上,还留下两处被柴刀砍的痕迹,一是刀背形成,一是刀口形成。
桌腿和桌面上都有血点。
堂屋两旁的隔墙上,都有许多分散的点状血迹,有的由上而下,有的由下而上,还有的是平面,血点分布较高,最高的有2.55米。
后门背面有两道门闩,在两道门闩和一道门框上都留有血手指印。
从方位看都属右手指印。
在后门左边的地上,有一把菜刀,刀上有血迹。
经查看,房间橱柜、缸罐等物和灶间所有东西都未翻动。
堂屋大桌上的水瓶、不锈钢锅也是原样放置。
侦查人员对现场勘查情况进行了详细记录和拍照,提取了作案工具和相关物证。
受害者徐XX,女,31岁,家中有两个小孩,大的1O岁,小的7岁。
爱人在省地质队工作。
据其苏醒后自述:发案的当天晚饭后,约8点钟左右,徐先将两个孩子安排睡下,这时听到隔壁邻居陈XX喊她端洗澡水,她随后就带上门,去陈XX的家里端水,并在陈的家里玩了几分钟。
水端回来后,她并没有洗澡,仅用水擦了身子。
以后关了门,点着煤油灯,坐在堂屋靠灶屋门口的方凳上织绒线背心。
刑事有关在逃人员的判决书范本

遇到诉讼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刑事有关在逃人员的判决书范本刑事有关在逃人员的判决书范本?刑事文书类型较多,常用的有刑事自诉状、刑事上诉状、刑事申诉书、举报信与控告状等,通常来讲刑事文书都有较为规范的格式,在写内容是只需要填写相应的事实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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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模板××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19××)×刑终字第2号抗诉机关:××省××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代××,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省××县人,农民,家住该县关刀镇塔岭村四组。
因抢劫一案于19××年×月××日被拘留,同年×月×日被逮捕。
现羁押在××县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傅××,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省××县人,农民,家住该县××镇塔岭村三组。
因抢劫一案于19××年×月××日被拘留,同年×月×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县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省××县人,农民,家住该县××镇塔岭村二组。
因抢劫一案于19××年×月××日被拘留,同年×月×日被逮捕。
刑事判决书格式【范本模板】

XX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书(××××)×刑初字第××号公诉机关××××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和因本案所受强制措施情况等,现在何处).辩护人……(写明姓名、性别、工作单位和职务)。
××××人民检察院于××××年××月××日以被告人×××犯××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或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证人×××等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首先概述检察院指控的基本内容,其次写明被告人的供述、辩解和辩护人辩护的要点)。
经审理查明,……(详写法院认定的事实、情节和证据。
如果控、辩双方对事实、情节、证据有异议,应予分析认定。
在这里,不仅要列举证据,而且要通过对主要证据的分析论证,来说明本判决认定的事实是正确无误的。
必须坚决改变用空洞的“证据确凿”几个字来代替认定犯罪事实的具体证据的公式化的写法)。
本院认为,……〔根据查证属实的事实、情节和法律规定,论证被告人是否犯罪,犯什么罪(一案多人的还应分清各被告人的地位、作用和刑事责任),应否从宽或从严处理。
对于控、辩双方关于适用法律方面的意见和理由,应当有分析地表示采纳或予以批驳〕。
依照……(写明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判决如下:……〔写明判决结果。
案件法律文书范(3篇)

第1篇一、民事起诉状原告:姓名:XXX性别:男/女年龄:XX民族:XX住址:XX省XX市XX县(区)XX街道XX号联系电话:XXX-XXXXXXX职业:XXX被告:姓名:XXX性别:男/女年龄:XX民族:XX住址:XX省XX市XX县(区)XX街道XX号联系电话:XXX-XXXXXXX职业:XXX案由:民事纠纷诉讼请求:1. 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人民币XX元;2. 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一、事实1. 原告与被告于XX年XX月XX日因XX事达成协议,约定由被告向原告支付人民币XX元;2. 被告未按约定履行付款义务,至今尚欠原告人民币XX元;3. 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拒绝支付。
二、理由1. 原告与被告之间有明确的合同关系,被告未履行合同义务,构成违约;2. 被告的违约行为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原告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欠款。
证据和证据来源:1. 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协议书,证明双方存在合同关系;2. 付款凭证,证明被告未按约定履行付款义务;3. 通讯记录,证明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未果。
此致XX省XX市XX县(区)人民法院附:本诉状副本1份原告:XXX年月日---二、民事答辩状答辩人:姓名:XXX性别:男/女年龄:XX民族:XX住址:XX省XX市XX县(区)XX街道XX号联系电话:XXX-XXXXXXX职业:XXX被答辩人:姓名:XXX性别:男/女年龄:XX民族:XX住址:XX省XX市XX县(区)XX街道XX号联系电话:XXX-XXXXXXX职业:XXX案由:民事纠纷答辩意见:一、答辩人对被答辩人的起诉状及诉讼请求予以答辩。
二、关于被答辩人提出的诉讼请求,答辩人认为:1. 原告与答辩人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原告所述协议无效;2. 被答辩人从未收到原告的付款请求,故不存在欠款事实;3. 被答辩人不存在违约行为,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判决书模板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7)穗中法刑二初字第196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许霆,男,1983年2月7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山西省襄汾县,文化程度高中,住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郭家庄社区向阳路西4巷3号。
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7年5月22日被羁押,同年6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广州市天河区看守所。
辩护人杨振平、吴义春,广东经纶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以穗检刑诉字[2007]1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霆犯盗窃罪,于200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谭海霞、代理检察员王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霆及其辩护人杨振平、吴义春,证人黄敏惠、卢哲、赵永强、李琴、许静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6年4月21日,被告人许霆窜至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平云路的广州市商业银行ATM提款机,利用银行系统升级出错之机,多次从该提款机取款,至4月22日许霆共提取现金人民币175000元,之后携款潜逃。
该院当庭宣读、出示了受害单位的报案陈述;证人黄敏惠、卢哲、赵永强等人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受害单位提供的银行个人客户业务申请书、银行取款流水记录数据、犯罪嫌疑人取款截图、辨认笔录、报案材料;许霆的供述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许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构成盗窃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许霆在本次庭审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但辩解,其发现自动柜员机出现异常后,为了保护银行财产而才把款项全部取出,并准备交给单位领导。
其后主动与银行方面联系,欲退还所得钱款。
其与家人到处筹款以弥补银行损失。
另外自动柜员机出现故障,银行也有责任。
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 本案的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盗窃,应判其无罪,主要事实和理由如下: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银行所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不足,存在疑点并不可信。
公诉案件一审法律文书(3篇)

第1篇刑事公诉案件一审刑事判决书(2021)XX0101刑初XX号公诉机关:XX省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三,男,汉族,1978年2月1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住XX省XX市XX区XX路XX号。
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4月15日被XX省XX市XX 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0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XX省XX市XX区看守所。
辩护人:李四,XX省XX市XX区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公诉机关指控事实与证据XX省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三于2021年3月10日,因琐事与被害人李五发生争执,在XX市XX区XX路XX号附近,张三持刀将李五刺伤。
经鉴定,李五所受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案发后,张三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三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证据:1. 被害人李五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张三持刀将其刺伤的事实;2. 证人赵六、钱七的证言,证实案发现场的情况;3. 法医鉴定意见书,证实李五所受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4. 张三的供述和辩解,证实其犯罪事实;5. 公安机关的现场勘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等证据。
被告人辩解及辩护人意见被告人张三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但辩称其行为是出于防卫过当,请求从轻处罚。
辩护人李四认为,被告人张三的行为虽然构成故意伤害罪,但系防卫过当,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审理过程本案由XX省XX市XX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王五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三及其辩护人李四到庭参加诉讼。
在法庭调查阶段,公诉机关宣读了被害人李五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赵六、钱七的证言、法医鉴定意见书、张三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
被告人张三及其辩护人对上述证据进行了质证。
第一审刑事判决书模板范文

第一审刑事判决书模板范文第一审刑事判决书(XXXX)XX字第XX号公诉机关:XX人民检察院被告人: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XXXXXXXXXXXXXXXXXX。
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XXXX年XX月XX日被XX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XXXX年XX月XX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XX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XXX涉嫌贩卖毒品罪,于XXXX年XX月XX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受理后,于XXXX年XX月XX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辩护人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汉族,大学文化,系被告人XXX的辩护人。
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XXX系初犯、从犯,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贩卖的毒品未流入社会造成实际危害。
经依法审查查明:自XXXX年XX月以来,被告人XXX多次在广州市XXX区XXX路XXX号XXX房,将从他人处购得的毒品海洛因贩卖给XXX、XXX等多人,共得赃款人民币XXXX元。
被告人XXX于XXXX年XX月XX日在广州市XXX区XXX路XXX号被公安人员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证人XXX、XXX的证言,证明其向被告人XXX购买毒品海洛因的事实。
2.辨认笔录、照片,证明被告人XXX就是贩卖毒品给XXX、XXX的人。
3.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证明被告人XXX的到案情况。
4.被告人XXX的供述,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被告人XXX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而多次予以贩卖,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对被告人XXX的违法所得人民币XXXX元,应当予以追缴。
刑诉法律文书范文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基本情况案由:故意伤害案原告:张某某被告:李某某案号:(2021)XX刑初X号二、起诉书(2021)XX刑初X号原告张某某因与被告李某某故意伤害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
现将有关情况如下:一、事实与理由1. 事实2021年5月15日,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因琐事发生争执。
在争执过程中,被告李某某持刀将原告张某某刺伤,导致原告张某某身体多处受伤。
经鉴定,原告张某某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 理由被告李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严重侵犯了原告张某某的人身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原告张某某要求被告李某某承担以下法律责任:(1)赔偿原告张某某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XX元;(2)赔偿原告张某某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XX元;(3)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二、证据1. 原告张某某的陈述及证人证言;2. 被告李某某的供述及辩解;3. 医疗诊断证明书;4. 事故现场照片;5. 证人证言。
三、诉讼请求1. 被告李某某赔偿原告张某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XX元;2. 被告李某某赔偿原告张某某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XX元;3. 被告李某某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此致XX市XX区人民法院原告:张某某代理人:XXX联系电话:XXX2021年6月1日三、辩护词(2021)XX刑初X号辩护人:XXX接受被告李某某的委托,担任其辩护人,现针对原告张某某的起诉,提出以下辩护意见:一、关于事实与理由1. 被告李某某与原告张某某发生争执后,确实使用了刀具,但并非故意伤害原告张某某。
在争执过程中,原告张某某也采取了过激行为,导致双方矛盾升级。
2. 被告李某某的行为虽然给原告张某某造成了伤害,但并非故意伤害。
被告李某某在争执过程中,并未预见到原告张某某会受到伤害,其行为属于意外事件。
二、关于证据1. 原告张某某的陈述及证人证言:原告张某某的陈述与证人证言存在矛盾,无法证明被告李某某故意伤害原告张某某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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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XX市XX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2)佛顺法刑初字第297号公诉机关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佘*,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湖南省****************。
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1年9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
现押于XX市XX区看守所。
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以佛顺检刑诉[2011]24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佘*犯盗窃罪,于2011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被告人佘*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1年9月5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佘*伙同“大老残”、“小老残”(均另案处理)合谋盗窃后,去到XX市XX区乐从镇水藤大乐购商场对开路段被害人胡辉贤经营的电器店行窃。
由被告人佘*在外把风,“小老残”从电器店北侧墙上和天花之间的洞口爬入店内,“大老残”在洞口处接应赃物。
盗走店内海信牌DV-U108R型DVD、海尔南方牌K-960型DVD、索佳牌128B型DVD、长虹牌KM102C型EVD、索佳牌9588型HEVD各一台(鉴定共计价值人民币2130元)。
得手后,被告人佘*等人携赃逃离现场。
当日凌晨3时10分许,公安民警在乐从镇水藤村水藤幼儿园附近将被告人佘*人赃并获,“大老残”、“小老残”逃脱。
破案后,全部起回上述被盗财物,已发还被害人。
公诉机关提交了下列证据予以证明:抓获经过;被告人佘*的供述及对作案地点、盗得的赃物的指认笔录;被害人胡**的陈述及对起回的被盗财物的指认笔录;搜查笔录;扣押、发还物品清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及通知书;被告人佘*的户籍证明。
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佘*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并建议对被告人佘*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之刑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佘*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佘*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据以指控犯罪事实的证据经当庭质证,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佘*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佘*犯盗窃罪,罪名成立。
被告人佘*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鉴于被盗的财物已起回并发还被害人,对被告人佘*可酌情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与本院查明的量刑情节相符,本院予以采纳。
综上,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佘*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9月5日起至2012年3月4日止。
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以下空白)
(此页无正文)
代理审判员孙庆煌
二○一二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梁晓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