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洪标准
4级防洪标准

4级防洪标准
一、启动应急预案
在四级防洪期间,应迅速启动应急预案,确保防洪工作的有序进行。
各级领导和相关人员应迅速到位,明确各自的责任和任务,全力以赴投入到防洪抢险工作中。
同时,要加强对抢险人员的组织和调配,确保抢险物资和设备的及时供应和调配。
二、加强指挥调度
在四级防洪期间,应加强指挥调度,确保防洪工作的协调和有序。
要建立完善的指挥体系,明确各级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职责和权限,确保指挥畅通、响应迅速。
同时,要加强与相关部门和单位的沟通和协调,确保信息共享、协同作战。
三、加强信息发布
在四级防洪期间,应加强信息发布,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防洪信息和预警,提高公众的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
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和传播渠道,如电视、广播、手机短信、社交媒体等,确保信息传播的及时性和广泛性。
四、加强应急物资保障
在四级防洪期间,应加强应急物资保障,确保抢险物资和设备的及时供应和调配。
要建立完善的应急物资储备体系,确保储备物资的种类、数量和质量符合防洪抢险的需要。
同时,要加强与供应商和物流公司的沟通和协调,确保物资供应的及时性和顺畅性。
总之,四级防洪标准要求迅速启动应急预案,加强指挥调度,加强信息发布和加强应急物资保障等方面的工作,以确保防洪工作的顺利进行。
各级领导和相关人员要充分认识到防洪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全力以赴投入到防洪抢险工作中,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
gb50201-2014防洪标准

gb50201-2014防洪标准GB50201-2014防洪标准。
GB50201-2014《城市防洪标准》是为了规范城市防洪工程建设和管理,保障城市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而制定的国家标准。
该标准适用于城市防洪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行管理。
首先,该标准明确了城市防洪工程的基本要求。
根据不同的防洪等级和工程类型,对防洪标准的要求进行了详细的规定,确保了城市防洪工程的可靠性和安全性。
同时,标准还对城市防洪工程的设计、施工和验收提出了具体的技术要求,保障了工程质量。
其次,标准强调了城市防洪工程的综合防洪能力。
在设计和施工过程中,要充分考虑河道、排水系统、防洪墙等多种防洪设施的综合作用,提高城市防洪工程的整体抗洪能力。
这有助于减轻城市内涝和洪水灾害带来的损失,保障城市的正常运行。
此外,标准还着重强调了城市防洪工程的可持续发展和环保要求。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要充分考虑生态环境的保护和资源的合理利用,提倡绿色、低碳、可持续的建设理念,确保城市防洪工程的长期效益和环境友好。
最后,标准还规定了城市防洪工程的运行管理要求。
包括定期检测、维护和更新城市防洪设施,建立健全的防洪信息监测和预警系统,提高城市应对突发洪水的能力,保障城市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总的来说,GB50201-2014《城市防洪标准》的出台,对规范城市防洪工程建设和管理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它为城市防洪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行管理提供了明确的技术要求和指导,有力地保障了城市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了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希望各地相关部门和工程建设单位严格按照该标准进行防洪工程建设和管理,共同为城市防洪事业做出更大的贡献。
《防洪标准》gb50201-94

《防洪标准》gb50201-94防洪标准GB50201-94。
防洪标准是指为了预防和减轻洪水灾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规定的洪水防御工程的设计、建设和验收的技术规范。
GB50201-94是中国国家标准中关于防洪标准的重要文件,它对防洪工程的设计、建设和验收提出了具体的要求,是我国防洪工作的重要依据。
首先,防洪标准GB50201-94对防洪工程的选址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根据标准的规定,防洪工程应当在洪水泛滥区之外选择地势较高、土壤稳定的地段进行建设,以确保工程的稳定性和可靠性。
同时,标准还要求在选址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当地的地质环境、水文条件等因素,以便更好地适应当地的自然条件。
其次,防洪标准GB50201-94对防洪工程的设计提出了具体的技术要求。
标准要求防洪工程的设计应当充分考虑当地的洪水特点,合理确定工程的防洪标准和设计洪水位,确保工程在设计洪水条件下能够正常运行并发挥预期的防洪效果。
同时,标准还要求在设计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工程的可持续性和经济性,尽量减少工程的投资和运行成本,提高工程的整体效益。
此外,防洪标准GB50201-94对防洪工程的建设和验收提出了严格的要求。
标准要求防洪工程的建设应当严格按照设计要求进行,确保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在建设过程中,应当进行严格的监控和验收,及时发现和解决工程中的质量问题,确保工程的可靠性和稳定性。
同时,标准还要求在工程建设完成后要进行全面的验收和评估,确保工程达到设计要求并能够正常运行。
总的来说,防洪标准GB50201-94是我国防洪工作的重要依据,它对防洪工程的选址、设计、建设和验收提出了具体的要求,为我国的防洪工作提供了重要的技术支持和指导。
在今后的防洪工作中,我们要严格按照标准的要求进行防洪工程的设计和建设,不断提高防洪工程的质量和效益,为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作出更大的贡献。
防洪标准和排涝标准

防洪标准和排涝标准一、泄洪能力1、河流、湖泊等水域应具备足够的泄洪能力,以应对可能出现的极端天气和自然灾害。
2、泄洪能力的评估应根据当地的气候、地理、水文等条件进行,并应考虑未来可能的变化。
二、防洪设施1、防洪设施应包括堤防、水库、分蓄洪区等,以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2、防洪设施的建设应符合相关规范和标准,并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
3、防洪设施应具备预警系统,以便及时发现险情并采取措施。
三、排涝能力1、城市和农村地区应具备足够的排涝能力,以应对暴雨等自然灾害。
2、排涝能力的评估应根据当地的地理、气候、水文等条件进行,并应考虑未来可能的变化。
3、排涝设施应包括排水管道、泵站、沟渠等,以确保地面水能够及时排除。
四、防洪闸门1、防洪闸门应具备足够的强度和密封性,以确保洪水不会倒灌。
2、防洪闸门应定期检查和维护,以确保其正常运转。
3、防洪闸门应配备预警系统,以便及时发现险情并采取措施。
五、排水沟建设1、排水沟建设应符合相关规范和标准,以确保其能够有效地排水。
2、排水沟建设应考虑地理环境、气候条件等因素,以确保其适应性。
3、排水沟建设应配备监控系统,以便及时发现险情并采取措施。
六、排涝设施1、排涝设施应符合相关规范和标准,以确保其能够有效地排水。
2、排涝设施应考虑地理环境、气候条件等因素,以确保其适应性。
3、排涝设施应配备监控系统,以便及时发现险情并采取措施。
4、排涝设施应定期检查和维护,以确保其正常运转。
七、规范性1、防洪标准和排涝标准的制定应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
2、各项标准的具体实施应遵循相关规定和指导原则。
3、对于不符合标准的地区或项目,必须进行整改并达到标准要求。
八、经济性1、在制定防洪标准和排涝标准时,应考虑其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平衡。
2、对于不同地区和项目,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防洪和排涝方案,以实现经济合理性和社会可承受性的平衡。
3、在进行防洪和排涝设施建设时,应注重节约投资和减少运营成本。
防洪标准定义及应用

02
• 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协调和配合,实现信息共享和协同应对。
03
• 加强防洪工作的监督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和改进。
06
结论
研究成果总结
• 已经建立了完善的防洪标准体系,包括 洪水风险管理、洪水预警、洪水调度、洪 水控制和洪水保险等多个方面。
• 防洪标准体系的应用可以有效减少洪涝灾害 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社会经济 发展。
应用范围
• 该方法适用于多种因素综合影响的地区。
03
防洪标准的实施
建立防洪设施和工程
01
堤防工程
• 建设符合防洪标准的堤防工程,包括河流、湖泊、水库等水域的堤防,
以防止洪水侵袭。
02
河道治理
• 通过对河流进行治理,包括拓宽河道、清理河床等措施,提高河流的行
洪能力。
03
水库建设
• 建设水库进行洪水调节,减轻下游地区的洪水压力。
防洪培训பைடு நூலகம்
• 组织专业的防洪培训,提高相关人员的应急处置能 力和救援技能。
04
防洪标准的应用
水库防洪标准的应用
• 水库防洪标准是根据水库规模、 保护对象的重要性、防洪任务和工 程条件等,所要求的最小防洪能力 。
• 水库防洪标准的制定,应当根据 水库规模、洪水特性、防洪要求和 上下游关系等因素,结合气象水文 预报、地形地貌、历史洪水等资料 ,综合分析研究确定。
具体步骤
• 1.收集历史洪水资料,包括洪水发生的时间、地点、水位、流量等数据;2.建立洪 水模型,根据历史资料分析洪水发生规律和特点,预测未来可能发生的洪水情况;3. 根据洪水模型,确定防洪标准,包括洪水水位、流量、淹没范围等指标。
应用范围
内湖防洪标准

内湖防洪标准摘要:一、内湖防洪标准概述二、内湖防洪标准的具体规定1.设计洪水标准2.堤防等级划分3.湖泊洪水调节能力4.防洪措施三、内湖防洪标准的实施与监管四、内湖防洪标准对湖泊保护的意义五、我国内湖防洪标准的现状与展望正文:内湖防洪标准是我国湖泊保护和管理的重要依据。
湖泊作为自然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具有调节气候、供水、灌溉、发电等功能,还承担着防洪、减灾、生态保护等重要任务。
因此,制定合理的内湖防洪标准,提高湖泊的防洪能力,对于保障湖泊周边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一、内湖防洪标准概述内湖防洪标准主要包括设计洪水标准、堤防等级划分、湖泊洪水调节能力、防洪措施等方面。
设计洪水标准是根据湖泊所在地区的洪水频率、洪水量等要素确定的,是防洪工程设计和建设的依据。
堤防等级划分则是根据湖泊的重要性和周边地区的防护需求,将堤防分为不同等级。
湖泊洪水调节能力是指湖泊在遭遇洪水时,能够自行调节、消纳的部分。
此外,内湖防洪标准还要求制定相应的防洪措施,以保障湖泊周边地区的安全。
二、内湖防洪标准的具体规定1.设计洪水标准:根据湖泊所在地区的洪水频率、洪水量等要素,确定设计洪水标准。
设计洪水标准分为五级,分别为:一级(非常严重)、二级(严重)、三级(较严重)、四级(一般)、五级(轻微)。
2.堤防等级划分:根据湖泊的重要性和周边地区的防护需求,将堤防分为五个等级。
等级越高,防护能力越强。
3.湖泊洪水调节能力:湖泊在遭遇洪水时,应充分发挥自身的调节作用,降低洪水对周边地区的危害。
湖泊洪水调节能力主要包括湖泊调蓄容量、洪水扩散能力等。
4.防洪措施:根据内湖防洪标准,湖泊周边地区应采取相应的防洪措施,包括加强堤防建设、开展湖泊整治、提高洪水预警能力、制定应急预案等。
三、内湖防洪标准的实施与监管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内湖防洪标准的实施与监管,确保湖泊防洪工程的质量、安全及效益。
具体措施包括:制定和完善相关法规政策,明确各部门职责;加强防洪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建立健全湖泊监测预警体系,提高防洪应急能力;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防洪意识。
国家标准《防洪标准》

6 电力设施 11 6.1 火电厂 11 6.2 核电厂 11 6.3 高压、超高压和特高压输变电设施 12 7 环境保护设施 13 7.1 尾矿库工程 13 7.2 贮灰场工程 13 7.3 垃圾处理工程 14 8 通信设施 16 9 文物古迹和旅游设施 17 9.1 文物古迹 17 9.2 旅游设施 17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防 洪 标 准
单击此处添加副标题
三 有关防洪标准的设计案例
四 规划设计中防洪标准探讨
一 修改背景及修改主要内容
二 条文解析及新旧标准衔接
1
2
3
4
1 防洪标准沿革
修改的章节调整
增加了“术语”一章;
增加了“防洪保护区”一章,将原“城市”和“乡村”并入本章,设置了“一般规定”、“城市防护区”和“乡村防护区”三节内容;
修改的内容调整
1
在“总则”一章中增加了条和条,取消了原条和条,合并了原条和条;
2
“城市防护区”人口的统计口径调整为“常住人口”;
3
在“城市防护区”的分等指标中,引入了“当量经济规模”指标;
4
调整了铁路的防护等级划分数量、指标取值和涵洞的防洪标准,增加了客运专线的防洪标准;
5
调整了公路的类型、防护等级划分数量和指标取值,增加了隧道的防洪标准;
10 水利水电工程 18 10.1 水利水电工程等别 18 10.2 水利水电工程建筑物级别 20 10.3 水库工程 21 10.4 水电站工程 21 10.5 拦河水闸工程 22 10.6 灌溉与排水工程 23 10.7 供水工程 23 10.8 堤防工程 24 本标准用词说明 25 引用标准名录 25 附:条文说明 26
滨海区中型及以上的工矿企业,当按本标准表的防洪标准确定的设计高潮位低于当地历史最高潮位时,还应采用当地历史最高潮位进行校核。
河流防洪标准

河流防洪标准
河流防洪标准是指根据降雨、洪水和洪水流量等自然因素,为保障流域地区安全,通过制定相应的技术规范和管理方案,实现对河流防洪的有效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的规范化管理。
具体防洪标准包括:
一、水位标准
建立与监测站有关的水位基准面,标准为河流水位高度与相对基准面的垂直距离。
二、洪量标准
根据流域分布、水系成因以及流域特性等因素,制定河流的洪水标准,包括历史洪水、最大洪水等。
三、防洪标准
制定适宜的防洪标准,并在水系上设置相关的防洪工程进行实施,确保在特定水位之下不会发生洪水。
四、水文测量标准
建立自然、流速测量和水文测量等观测标准,采用先进的水文测量设备和技术手段进行测量和分析。
五、工程建设标准
建立统一的工程建设标准,实现防洪设施的标准化建设,确保设施的完好性、有效性和稳定性。
总之,河流防洪标准是保障流域地区安全的基础,在实际实施中能有效预防洪水等自然灾害,更好地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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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洪标准Stamdard for flood control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5年1月1日关于发布国家标准《防洪标准》的通知建标[1994]369号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2630号文的要求,由水利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订的《防洪标准》,已经有关部门会审。
现批准《防洪标准》GB50201-94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本标准由水利部负责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负责。
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一九九四年六月二日1总则1.0.1为适应国民经济各部门、各地区的防洪要求和防洪建设的需要,维护人民生命财产的防洪安全,根据我国的社会经济条件,制订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城市、乡村、工矿企业、交通运输设施、水利水电工程、动力设施、通信设施、文物古迹和旅游设施等防护对象,防御暴雨洪水、融雪洪水、雨雪混合洪水和海岸、河口地区防御潮水的规划、设计、施工和运行管理工作。
1.0.3防护对象的防洪标准应以防御的洪水或潮水的重现期表示;对特别重要的防护对象,可采用可能最大洪水表示。
根据防护对象的不同需要,其防洪标准可采用设计一级或设计、校核两级。
1.0.4各类防护对象的防洪标准,应根据防洪安全的要求,并考虑经济、政治、社会、环境等因素,综合论证确定。
有条件时,应进行不同防洪标准所可能减免的洪灾经济损失与所需的防洪费用的对比分析,合理确定。
1.0.5下述的防护对象,其防洪标准应按下列的规定确定:1.0.5.1当防护区内有两种以上的防护对象,又不能分别进行防护时,该防护区的防洪标准,应按防护区和主要防护对象两者要求的防洪标准中较高者确定。
1.0.5.2对于影响公共防洪安全的防护对象,应按自身和公共防洪安全两者要求的防洪标准中较高者确定。
1.0.5.3兼有防洪作用的路基、围墙等建筑物、构筑物,其防洪标准应按防护区和该建筑物、构筑物的防洪标准中较高者确定。
1.0.6下列的防护对象,经论证,其防洪标准可适当提高或降低:1.0.6.1遭受洪灾或失事后损失巨大、影响十分严重的防护对象,可采用高于本标准规定的防洪标准。
1.0.6.2遭受洪灾或失事后损失及影响均较小或使用期限较短及临时性的防护对象,可采用低于本标准规定的防洪标准。
采用高于或低于本标准规定的防洪标准时,不影响公共防洪安全的,应报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影响公共防洪安全的,尚应同时报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1.0.7各类防护对象现有的防洪标准低于本标准规定的,应积极采取措施,尽快达到。
确有困难,经论证,并报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可适当降低或分期达到。
1.0.8按本标准规定的防洪标准进行防洪建设,若需要的工程量大,费用多,一时难以实现时,经报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可分期实施,逐步达到。
1.0.9各类防护对象的防洪标准确定后,相应的设计洪水或潮位、校核洪水或潮位,应根据防护对象所在地区实测和调查的暴雨、洪水、潮位等资料分析研究确定,并应符合下列的要求:1.0.9.1对实测的水文资料进行审查,并检查资料的一致性和分析计算系列的代表性。
对调查资料应进行复核。
1.0.9.2根据暴雨资料计算设计洪水,对产流、汇流计算方法和参数,应采用实测的暴雨洪水资料进行检验。
1.0.9.3对暴雨、洪水的统计参数和采用成果,应进行合理性分析。
1.0.10各类防护对象的防洪标准,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城市2.0.1城市应根据其社会经济地位的重要性或非农业人口的数量分为四个等级。
各等级的防洪标准按表2.0.1的规定确定。
2.0.2城市可以分为几部分单独进行防护的,各防护区的防洪标准,应根据其重要性、洪水危害程度和防护区非农业人口的数量,按表2.0.1的规定分别确定。
2.0.3位于山丘区的城市,当城区分布高程相差较大时,应分析不同量级洪水可能淹没的范围,并根据淹没区非农业人口和损失的大小,按表2.0.1的规定确定其防洪标准。
2.0.4位于平原、湖洼地区的城市,当需要防御持续时间较长的江河洪水或湖泊高水位时,其防洪标准可取表2.0.1规定中的较高者。
2.0.5位于滨海地区中等及以上城市,当按表2.0.1的防洪标准确定的设计高潮位低于当地历史最高潮位时,应采用当地历史最高潮位进行校核。
3乡村3.0.1以乡村为主的防护区(简称乡村防护区),应根据其人口或耕地面积分为四个等级,各等级的防洪标准按表3.0.1的规定确定。
3.0.2人口密集、乡镇企业较发达或农作物高产的乡村防护区,其防洪标准可适当提高。
地广人稀或淹没损失较小的乡村防护区,其防洪标准可适当降低。
3.0.3蓄、滞洪区的防洪标准,应根据批准的江河流域规划的要求分析确定。
4工矿企业4.0.1冶金、煤炭、石油、化工、林业、建材、机械、轻工、纺织、商业等工矿企业,应根据其规模分为四个等级,各等级的防洪标准按表4.0.1的规定确定。
注:①各类工矿企业的规模,按国家现行规定划分。
②如辅助厂区(或车间)和生活区单独进行防护的,其防洪标准可适当降低。
4.0.2滨海的中型及以上的工矿企业,当按表4.0.1的防洪标准确定的设计高潮位低于当地历史最高潮位时,应采用当地历史最高潮位进行校核。
4.0.3当工矿企业遭受洪水淹没后,损失巨大,影响严重,恢复生产所需时间较长的,其防洪标准可取表4.0.1规定的上限或提高一等。
工矿企业遭受洪灾后,其损失和影响较小,很快可恢复生产的,其防洪标准可按表4.0.1规定的下限确定。
地下采矿业的坑口、井口等重要部位,应按表4.0.1规定的防洪标准提高一等进行校核,或采取专门的防护措施。
4.0.4当工矿企业遭受洪水淹没后,可能引起爆炸或会导致毒液、毒气、放射性等有害物质大量泄漏、扩散时,其防洪标准应符合下列的规定:4.0.4.1对于中、小型工矿企业,其规模应提高两等后,按表4.0.1的规定确定其防洪标准。
4.0.4.2对于特大、大型工矿企业,除采用表4.0.1中Ⅰ等的最高防洪标准外,尚应采取专门的防护措施。
4.0.4.3 对于核工业与核安全有关的厂区、车间及专门设施,应采用高于200年一遇的防洪标准。
对于核污染危害严重的,应采用可能最大洪水校核。
4.0.5 工矿企业的尾矿坝或尾矿库,应根据库容或坝高的规模分为五个等级,各等级的防洪标准按表4.0.5的规定确定。
4.0.6 当尾矿坝或尾矿库一旦失事,对下游的城镇、工矿企业、交通运输等设施会造成严重危害,或有害物质会大量扩散的,应按表4.0.5的规定确定的防洪标准提高一等或二等。
对于特别重要的尾矿坝或尾矿库,除采用表4.0.5中Ⅰ等的最高防洪标准外,尚应采取专门的防护措施。
5 交 通 运 输 设 施5.1 铁路5.1.1 国家标准轨距铁路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应根据其重要程度或运输能力分为三个等级,各等级的防洪标准按表5.1.1的规定,并结合所在河段、地区的行洪和蓄、滞洪的要求确定。
注:① 运输能力为重车方向的运量。
② 每对旅客列车上下行各按每年70×104t 折算。
③经过蓄、滞洪区的铁路,不得影响蓄、滞洪区的正常运用。
5.1.2工矿企业专用标准轨距铁路的防洪标准,应根据工矿企业的防洪要求确定。
5.2公路5.2.1汽车专用公路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应根据其重要性和交通量分为高速、Ⅰ、Ⅱ三个等级,各等级的防洪标准按表5.2.1的规定确定。
注:经过蓄、滞洪区的公路,不得影响蓄、滞洪区的正常运用。
5.2.2一般公路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应根据其重要性和交通量分为Ⅱ~Ⅳ三个等级,各等级的防洪标准按表5.2.2的规定确定。
注:①Ⅳ级公路的路基、涵洞及小型排水构筑物的防洪标准,可视具体情况确定。
②经过蓄、滞洪区的公路,不得影响蓄、滞洪区的正常运用。
5.3航运5.3.1江河港口主要港区的陆域,应根据所在城镇的重要性和受淹损失程度分为三个等级,各等级主要港区陆域的防洪标准按表5.3.1的规定确定。
5.3.2当港区陆域的防洪工程是城镇防洪工程的组成部分时,其防洪标准应与该城镇的防洪标准相适应。
5.3.3天然、渠化河流和人工运河上的船闸的防洪标准,应根据其等级和所在河流以及船闸在枢纽建筑物中的地位,按表5.3.3的规定确定。
5.3.4海港主要港区的陆域,应根据港口的重要性和受淹损失程度分为三个等级,各等级主要港区陆域的防洪标准按表5.3.4的规定确定。
注:海港的安全主要是防潮水,为统一起见,本标准将防潮标准统称防洪标准。
5.3.5当按表5.3.4的防洪标准确定的海港主要港区陆域的设计高潮位低于当地历史最高潮位时,应采用当地历史最高潮位进行校核。
有掩护的Ⅲ等海港主要港区陆域的防洪标准,可按50年一遇的高潮位进行校核。
5.4民用机场5.4.1民用机场应根据其重要程度分为三个等级,各等级的防洪标准按表5.4.1的规定确定。
5.4.2当跑道和机场的重要设施可分开单独防护时,跑道的防洪标准可适当降低。
5.5管道工程5.5.1跨越水域(江河、湖泊)的输水、输油、输气等管道工程,应根据其工程规模分为三个等级,各等级的防洪标准按表5.5.1的规定和所跨越水域的防洪要求确定。
注:经过蓄、滞洪区的管道工程,不得影响蓄、滞洪区的正常运用。
5.5.2从洪水期冲刷较剧烈的水域(江河、湖泊)底部穿过的输水、输油、输气等管道工程,其埋深应在相应的防洪标准洪水的冲刷深度以下。
5.6木材水运工程5.6.1木材水运工程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应根据其工程类别和工程规模分为二个或三个等级,各等级的防洪标准按表5.6.1的规定确定。
6水利水电工程6.1水利水电枢纽工程的等别和级别6.1.1水利水电枢纽工程,应根据其工程规模、效益和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性分为五等,其等别按表6.1.1的规定确定。
6.1.2水利水电枢纽工程的水工建筑物,应根据其所属枢纽工程的等别、作用和重要性分为五级,其级别按表6.1.2的规定确定。
6.2水库和水电站工程6.2.1水库工程水工建筑物的防洪标准,应根据其级别按表6.2.1的规定确定。
注:当山区、丘陵区的水库枢纽工程挡水建筑物的挡水高度低于15m,上下游水头差小于10m时,其防洪标准可按平原区、滨海区栏的规定确定;当平原区、滨海区的水库枢纽工程挡水建筑物的挡水高度高于15m,上下游水头差大于10m时,其防洪标准可按山区、丘陵区栏的规定确定。
6.2.2土石坝一旦失事将对下游造成特别重大的灾害时,1级建筑物的校核防洪标准,应采用可能最大洪水(PMF)或10000年一遇;2~4级建筑物的校核防洪标准,可提高一级。
6.2.3混凝土坝和浆砌石坝,如果洪水漫顶可能造成极其严重的损失时,1级建筑物的校核防洪标准,经过专门论证,并报主管部门批准,可采用可能最大洪水(PMF)或10000年一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