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入学考试刑事诉讼法专业概念比较总结
法大考研初试复习专业课知识点总结_Password_Removed

目录
法理学…………………………………………………………………………………第 1 页 宪法学…………………………………………………………………………………第 8 页 行政法学………………………………………………………………………………第 16 页 行政诉讼法学…………………………………………………………………………第 20 页 国际法…………………………………………………………………………………第 24 页 国际私法………………………………………………………………………………第 27 页 国际经济法……………………………………………………………………………第 32 页 民法学…………………………………………………………………………………第 36 页 刑法学…………………………………………………………………………………第 45 页 民事诉讼法学…………………………………………………………………………第 54 页 刑事诉讼法学…………………………………………………………………………第 61 页
法理学
一、参考教材 1、《法理学导论》(第二版),舒国滢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 年 1 月出版。★
2、《法理学》(第三版),舒国滢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 年 8 月出版。
‐1‐
二、考试分析
2012—2005 年八年的时间里,法理学部分共考过 215 道选择题、16 道简答题、 8 道分析题。各章考查情况见下表:
违宪制裁
法学知识考研知识点总结

法学知识考研知识点总结作为一门跨学科、复杂而庞大的学科门类法学涉及的领域较为广泛,其基本涵盖了法理学、宪法学、行政法学、刑法学、民法学、商法学、国际法学、诉讼法学、环境法学、知识产权法学及新兴领域如网络法学、数据法学等。
一、法学的基本范畴1.法理学法理学以思维方式、逻辑建构和训练作为研究对象,从认识规范的价值本体方面探讨其思考的理性规范。
法律的基本范畴包括规范、价值、事实、权利、义务、责任等。
2.宪法学宪法学是国家学、政治学和法学之间的交叉领域,研究国家组织与运作的基本法律规范和法律原理。
其中包括国家元首制度、国家机构组织形式、宪法权利保护和政权内容等。
3.行政法学行政法学主要从国家行政机关组织与运作相关法律规范、法律原则和法律制度进行分析,同时也涵盖了对国家公职人员法律地位、政府行政权运作和公共行政领域的研究。
4.刑法学刑法学主要研究国家制定的刑罚性法律,包括罪与刑的基本概念、刑事责任及其构成、犯罪要件的解释、刑事处罚的种类及构成要件等。
5.民法学民法学涉及人类社会生活中的私事关系,包括财产性权利、公民人格权、义务等,涉及的领域包括人身权、财产权、婚姻家庭、继承等。
6.商法学商法学主要涉及的是经济活动中的法律问题。
其中包括商事主体、商业信用、公司法、证券法、外资法等。
7.国际法学国际法学主要研究国际社会的法律规则。
其内涵可分为主权国家之间的关系和国际组织法两大方面。
8.诉讼法学诉讼法学主要研究司法程序的法律规范及法律制度。
包括但不限于民事诉讼、刑事诉讼、行政诉讼等。
二、法学考研知识点在考研中,法学作为一门专业课程,其考试内容涵盖了法学理论知识和相关专业实务能力。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法学理论知识法学基本理论、法治理论、法学方法论、法律哲学、法律逻辑等。
2.宪法学宪法学基本概念、宪法学研究方法、国家组织法律制度、宪法法律体系、宪政国家的理论与实践、宪法解释与宪法解释权、宪法实施与宪法效力等。
3.行政法学行政法的基本理论、行政法的对象与主体、行政权的法律制度、行政法律关系、行政法的程序与行政法的职权、行政行为法律规则、行政法监督与责任等。
法律硕士考研法学基础知识总结

法律硕士考研法学基础知识总结法学作为一门广泛而深奥的学科,是法律硕士考研中必不可少的基础知识。
在考试中,对法学基础知识的掌握至关重要。
本文将针对法律硕士考研法学基础知识进行总结与概述,旨在帮助考生更好地备考。
一、民法学1. 民法学的概念与分类民法学是研究民事关系和民事法律规则的学科,包括各种常见的法律关系,如财产关系、合同关系和侵权责任等。
根据研究内容的不同,可以将民法学分为总论、物权法、合同法、侵权责任法和家庭法等。
2. 合同法合同是民事法律行为的一种,合同法是研究合同法律规范的专门法律学科。
主要内容包括合同的成立、效力、履行和变更等。
在考研中,重点掌握民法总则、合同法以及经济合同法等方面的知识。
3. 物权法物权是指对特定的物体享有的权益,物权法即研究物权关系和物权法律规则的学科。
主要内容包括不动产权、动产权以及他物权等。
重点掌握物权法的基本概念、物权的取得和转让以及动产担保等方面的知识。
二、刑法学1. 刑法的概念与分类刑法是研究刑事关系和刑法规范的学科,包括犯罪行为与刑罚等。
根据研究内容的不同,可以将刑法分为总论、特殊部分和刑诉法等。
在考研中,需要重点关注刑法总则、行为人刑事责任、刑罚以及辩护等方面的知识。
2. 刑事侦查学刑事侦查学是研究刑事侦查活动的学科,旨在揭示犯罪行为及其相关线索的获取、固定、鉴定和破案等过程。
重点掌握刑事侦查的程序和技巧、侦查方法和证据保护等方面的知识。
3. 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是研究刑事诉讼活动的学科,包括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起诉、审判、上诉和执行等过程。
重点关注刑事诉讼的程序规定、证据收集和辩护等方面的知识。
三、宪法学1. 宪法的概念与分类宪法是国家最高法律,是研究国家组织和功能的学科。
根据研究内容的不同,可以将宪法学分为宪法理论、宪法法学和宪政学。
在考研中,需要掌握宪法基本原则、宪法的制定和修正以及宪法的解释与适用等方面的知识。
2. 行政法行政法是研究行政活动的学科,包括行政权的划分与行使、行政行为和行政组织等。
司法考试精选讲义 刑事诉讼法概述 刑事诉讼法概述

司法考试精选讲义:刑事诉讼法概述(1)第一章刑事诉讼法概述本讲结构:基本理论部分主要介绍刑事诉讼的基本理念、目的、任务和历史发展。
这一部分内容以前司法资格考试基本不涉及。
但是,随着对考生法学理论水平要求的进一步提高,以后的各种考试包括司法资格考试对这一部分内容的考核将会逐步增加。
【知识结构图】刑事诉讼的概念刑事诉讼法的概念刑事诉讼法的渊源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根本目的-维护政治经济制度,促进社会进步概述刑事诉讼目的直接目的-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实现司法公正工具价刑事诉公正、秩序、效益……讼价值自身价值第一节刑事诉讼法的概念与渊源一、刑事诉讼法的概念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制定的调整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狭义的刑事诉讼法单指刑事诉讼法典,广义的刑事诉讼法指一切调整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
二、刑事诉讼法的渊源(一)宪法(二)刑事诉讼法典即1979年7月1日通过,1996年3月17日修正的《刑事诉讼法》。
(三)有关的法律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中有关刑事诉讼的规定。
比较重要的有刑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人民法院组织法、律师法、监狱法、国家赔偿法等。
(四)有关的法律解释主要包括:1、1998年1月19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六机关《规定》);2、1998年6月29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最高法院解释》);3、1999年1月18日公布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4、1998年4月20日公布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以下简称公安部《规定》)。
(五)地方性法规。
指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颁布的地方性法规中关于刑事诉讼程序的规定。
(六)有关的国际公约、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中有关于刑事诉讼程序具体规定的,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是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刑事诉讼法知识点总结

选择题1.刑事诉讼解决的中心问题是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与刑罚问题)2.我国刑事诉讼法立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3.刑事立案首要条件B犯罪事实已经发生)3.刑事诉讼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处理刑事案件的活动)4.关于刑事诉讼法同刑法的关系,下列表述正确的是(刑法、刑事诉讼法并重)6.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7.在下列职权中,不是由人民检察院行使的有(执行逮捕)8. 从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负责侦查工作,在性质上属于(司法机关)。
9. 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有权(提起诉讼) 10.有权行使侦查权的是(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
11下列人员中不属于诉讼参与人的是(书记员)12下列诉讼参与人中,属于当事人的是(自诉人)14下列属于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是(法定代理人)15犯罪嫌疑人依法不享有的诉讼权利是(沉默权)16.不属于司法权是(执行权)17.犯罪嫌疑人死亡,侦查机关应A撤销案件18.A甲涉嫌盗窃,立案后发现涉案金额400余元,公安机关决定撤销案件19关于人民法院管辖表述错误是(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只能提起自诉)多选题 1.刑事诉讼法的特点包括(ABCD )。
2.刑事诉讼法的内容包括(ABCD )。
A刑事诉讼基本原则B专门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和相互关系C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D刑事诉讼的具体程序4.公安机关在刑诉中职权- C侦查权D执行逮捕权(侦查权不能由公安机关负责行使) 5受犯罪行为侵害被害人有可能成ACD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一方当事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6人民检察院职权ABC决定逮捕/批准逮捕/作出不起诉决定7刑事诉讼参与人包ACD当事人/鉴定人/翻译人员8侦查机关BCD人民检察院/军队保卫部门/监狱9张某故意伤害王某的行为构成犯罪。
被害人依法能够行使哪些诉讼权利(ACD )。
10诉讼当事人共同享有的诉讼权利(ABCD ) A.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B对于办案人员侵犯诉讼权利的行为进行控告C对人身侮辱行为进行控告D申请回避11.系一抢劫案的被害人。
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入学考试刑事诉讼法1996

西南政法大学1996年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考试科目:刑事诉讼法学一、选择题(每小题2分,共10分)(一)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分别作出___的决定。
1.提起公诉2.免予起诉3.不起诉4.撤销案件5.退回补充侦查(二)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执行死刑命令后,如果发现____的,应当停止执行。
1.判决可能有错误2.罪犯患有严重疾病3.罪犯正在怀孕4.罪犯有悔改表现5.罪犯有立功表现(三)有民法院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___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
1.当日2.三日3.五日4.七日5.十日(四)出庭支持公诉的检察员的回避,应当由___决定。
1.审判长2.合议庭3.检察长4.审判委员会5.检察委员会(五)人民检察院审查拘留转为逮捕的案件,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可以分别作出___决定。
1.批准逮捕2.不批准逮捕3.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4.立即释放5.检察院自行侦查二、判断分析题(每小题6分,共30分)(一)被害人就是当事人。
(二)犯罪事实是刑事诉讼证明对象的核心部分。
(三)根据地区管辖的规定,刑事案件一般就应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四)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
(五)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裁定提出上诉。
三、简答题(每小题10分,共20分)(一)人民检察院按照上诉程序的抗诉和按照审判监督程序的抗诉有何区别?(二)逮捕与刑事拘留有何异同?四、论述题(20分)试论我中刑事诉讼职能模式的特点?五、案例题(20分)某省辖市建设银行行长李林因受贿95万元,1992年3月被判处死刑,被告不服提出上诉,被二审法院裁判定驳回,维持原判,1994年5月将李犯执行枪决。
问:本案的办理经过了哪些司法机关和哪些诉讼程序?。
法硕备考知识点总结

法硕备考知识点总结一、法学理论基础1. 法律的基本概念法律是指由国家制定和实施的有关社会公共利益的准则或规则。
它规定了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应该遵守的行为规范,具有强制约束力和保护作用。
2. 法律的特征法律具有普遍性、必然性、直接性、具体性、强制性和公正性等特征。
3. 法学的基本概念法学是研究法律的起源、发展、内容、适用以及法律与其他社会现象之间相互关系的学科。
4. 法学研究的目的法学的研究目的是要揭示法律的本质、规律和特点,为法治建设和司法实践提供理论支撑和指导。
5. 法律体系法律体系是指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国际法等不同层次法规在内的、相互联系、相互制约、整体协调的法律规范系统。
6. 法律适用法律适用原则包括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无规定不溯及以前、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以及面向未来的原则。
7. 法学研究方法法学研究的方法包括历史研究方法、比较研究方法、逻辑分析方法以及实证研究方法。
二、法律基本知识1. 宪法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最高法律,它是规定国家政治组织形式和国家政治制度的基本法律,具有排他性和基础性。
宪法的主要内容包括国家的根本制度、国家元首、国家权力机关、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
2. 行政法行政法是规范国家行政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行政法主要包括行政法规、行政许可、行政处分、行政裁量等内容。
3. 民法民法是调整人们在日常社会生活中相互关系的一系列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人身权、财产权、婚姻家庭制度、继承等内容。
4. 刑法刑法是规范、约束人们违反社会规范的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罪与刑的基本原则、犯罪行为和刑事责任、刑事程序等内容。
5. 商法商法是调整商业活动的一系列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商业契约、公司服务规定、票据法等内容。
6. 经济法经济法是对国民经济活动进行调整和约束的一系列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市场经济法、国有经济法、私有经济法等内容。
7. 劳动法劳动法是规范劳资关系的一系列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劳动合同、工资福利、劳动争议解决等内容。
刑事诉讼课程总结

刑事诉讼课程总结
1、第二章专门机关与第六章管辖结合复习,了解每个机关的权限、管辖范围,熟悉法院审判管辖(包括级别管辖、地区管辖、指定管辖等)
2、第三章诉讼参与人的权利与义务,特别是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3、第五章掌握中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重要刑事诉讼原则(比如检察监督原则、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刑事诉讼国际通行的重点原则(比如无罪推定原则、控辩平等、一事不再理的原则)
4、第七章,回避人员、回避的申请、回避的审查与决定
5、第八章辩护的种类、权限,特别是律师的权利与一般辩护人权利的区别,代理的种类
6、第九、十、十一章、证据特征、证明责任,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会辨别证据的种类与分类
7、第十二章,各种强制措施的决定与执行机关及程序
8、第十三章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权利,附带民事诉讼的权限
9、第十七章,侦查的权限、侦查终结的处理、律师在侦查阶段的权限
10、第十八章,起诉的意义提起公诉的条件、不起诉的条件与救济
11、第十九章区别延期审理与中止审理、自诉案件审理、简易程序的特点与调解,以及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简易审的的区别
12、第二十章上诉的主体、第二审的全面审查原则、上诉不加刑原
则,抗诉的机关
13、第二十一章死刑复核的机关、死刑复核的程序
14、第二十二章审判监督程序提起机关、审判监督程序的如何重新审判及程序
15 第二十三章每个刑罚的执行机关、执行变更中监外执行、减刑、假释的条件
16、24至27章自学,只作了解,但对于刑事赔偿的概念和条件要知道。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一、申诉与上诉的主要区别 审判监督程序中的申诉不同于上诉。两者的主要区别有: 1、对象不同。申诉的对象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而上诉的对象是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判决、裁定。 2、主体范围不同。申诉的主体是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上诉的主体是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经被告人同意的被告人的辩护及及近亲属。 3、受理的机关不同。受理申诉的机关既包括原审人民法院及其上级人民法院,也包括与上述各级人民法院对应的人民检察院;而受理上诉的机关只能是原审人民法院及其上一级人民法院。 4、期限不同。对于申诉,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期限,但最新的司法解释了申诉的期限,一般为刑罚执行完毕2年内,请参见下面有关申诉受理的内容;而对于上诉,法律规定了期限,即对判决、裁定提起上诉的期限分别是10日和5日。 5、后果不同。申诉只是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一种材料来源,不能停止生效判决、裁定的执行;而上诉必然引起二审程序,导致一审判决、裁定不能生效。
二、传来证据与传闻证据 传来证据是指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经过复制、转述的证据。 传闻证据是指在在法庭审理外提供的证言、非亲历亲自目睹事实者陈述的证言或代他人向法庭提供的陈述。 区别:1、传来证据包括经转述、复制的人证、物证、书证等,即可以是言词证据也可以是实物证据 而传闻证据仅包括言词、文字和确定的行为,不包括实物证据; 2、传来证据的概念覆盖侦查、起诉和审判的整个刑事诉讼过程,而传闻证据以法庭审判为标准,凡在审判前和审判外取得的言词陈述均为传闻证据; 3、传来证据具有一定的证明能力,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和作为定案根据,而传闻证据不具有可采性,应予以排除。
三、取保候审与监视居住 取保候审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以保证其不逃避和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方法; 监视居住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一定期限内未经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或者指定居所,并对其行动加以监视的强制方法。 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在决定机关、执行机关、适用对象、范围上相同,但二者不能对同一个人同时适用。实践中,多是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找不到保证人或不能交纳保证金,无法对其取保候审的时候适用监视居住。 1、监视居住者相对于取保候审者更为严厉,对被强制者的要求更为严格。被取保候审人和被监视居住人都应尽到下列义务: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被取保候审人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而被监视居住人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无固定住处的,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指定的居所。被监视居住人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而对被取保候审人无这一要求。 2、期限不同。取保候审的最长期限为12个月,监视居住的最长期限为6个月。 四、拘传与传唤 拘传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于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强制其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方法;传唤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使用传票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指定的时间自行到指定的地点接受讯问。 拘传和传唤的目的是一致的,都是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指定时间到指定地点接受讯问。 五、强制力不同。传唤是自动到案,拘传则是强制到案,拘传的强度比传唤的强度大得多; 六、适用对象不完全相同。拘传仅适用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传唤不仅适用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还适用于其他当事人。
五、公诉与自诉 公诉,是指国家公诉机关针对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向法院提出控告,要求法院通过审理对其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确认并对犯罪人予以刑事处罚的诉讼活动;自诉是对于法律规定的某些案件,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直接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要求法院依法惩处犯罪人的诉讼活动。 刑事诉讼法中的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虽然都是刑事案件,但二者之间是有严格区别的,主要是: (一)案件来源不同。公诉案件是由国家公诉机关即人民检察院提起的;而自诉案件是由被害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的。 (二)犯罪性质和危害程度不同。公诉案件中犯罪行为的性质一般来说比较严重,对社会的危害性也比较大,案件一经起诉人民法院必须依法进行审判,除公诉机关认为所指控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对被告人定罪和处以刑罚申请撤回起诉,人民法院准许撤回起诉外,人民法院必须依据审理中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依法作出有罪或无罪判决。而自诉案件犯罪行为的性质多数不甚严重,对社会的危害性也比较小,因而,自诉人在判决宣告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撤回自诉,对告诉才处理和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可以进行调解。 (三)审查程序不同。公诉案件基本上实行程序性审查,即审查只要符合“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照片的”,人民法院就应当决定开庭审判,审查的主体是负责该案审理的审判组织成员;而自诉案件则应经二次审查,第一次是立案前的程序审查,审查是否符合立案标准,根据立、审分立的原则,审查的主体应是专门审查立案的人员。第二次审查是开庭前的实体审查,审查是否符合“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这一开庭审理的必备条件,符合开庭审理条件的应转到开庭审理程序,不符合开庭审理条件的,应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裁定驳回起诉,审查的主体是负责该案审理的审判组织人员。 (四)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完全相同。如:1、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反诉;而公诉案件的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虽然有权对司法人员侵犯其诉讼权利提出控告,但绝不能就案件事实本身对司法人员提出反诉;2、自诉案件的被害人作为自诉人如果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裁决不服的,有权在法定上诉期内按照法定程序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享有独立的上诉权;而公诉案件的被害人没有独立的上诉权,无权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裁定提出上诉,只能自收到判决书五日以内,请求人民检察院在法定期限内按照法定程序提起抗诉。 (五)当事人的诉讼地位不同。自诉案件中的被害人是自诉人,居原告地位,而公诉案件中公诉机关(人民检察院)居原告地位,被害人则处于证人地位。 (六)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的时间不同。如1、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而自诉案件的被告人随时有权委托辩护人;2、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而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 (七)举证责任不同。自诉案件的举证责任完全由自诉人承担,公诉案件的举证责任完全由公诉机关承担。 (八)刑罚处罚的轻重不同。自诉案件的刑罚处罚,一般都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而公诉案件的刑罚处罚可达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直至死刑。 (九)案件的可分性特点不同。自诉案件中的一个犯罪行为侵害了数个人的利益,受害人不只一人,而是数人,在这种情况下,其中任何一个受害人都有权单独向人民法院提出控诉,没有提起控诉的受害人,有权放弃诉讼。如果是数人共同对某一人实施某一犯罪行为,受害人有权对其中的一人或几人提起控诉,两种情形不管属于哪一种情形,受害人的控诉均应视为有效,不受限制;但公诉案件的情况恰恰相反,它具有一案不可分的特点,即一个被告人犯了数罪,或共同犯罪案件中的所有被告人,都必须一案审理,不能“一罪一审”或“一人一审”。 (十)审理期限的要求不同。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及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等,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办结的,经省、直辖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决定,审理期限可延长一个月。根据《解释》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被告人羁押的自诉案件的审理期限、延长审理期限的理由、批准或决定延长审理期限的机关及可延长的期限和公诉案件一致;但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未被羁押的自诉案件,应当在立案后六个月内宣判,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理期限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六、辩护与代理 刑事辩护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针对控诉一方的指控而进行的论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减轻或免除罪责的反驳或辩解,以保护其合法权益的诉讼行为; 刑事代理是指代理人接受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以被代理人名义参加诉讼,进行活动,由被代理人承担代理行为法律后果的一项法律制度。 1、产生根据不同。刑事辩护人参加刑事诉讼根据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授权或法院的依法指定,而刑事代理人参加诉讼只能是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授权。 2、诉讼地位不同。辩护人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以自己名义进行辩护而不受被告人约束,但代理人不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是附属于被代理人的,依被代理人意志从事活动。 3、诉讼任务不同。刑事辩护承担的是辩护职能,即反驳控方控诉,证明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罪轻,应减轻或免除刑事责任;而代理职责在于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 4、适用范围不同。两类对象的诉讼利害关系正好相反,刑事辩护适用于公诉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刑事代理适用于公诉案件的被害人、自诉人和附带民事当事人。 5、权利内容不同。刑事辩护人享有法律规定的会见权和通信权、调查取证权等广泛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