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入学考试刑事诉讼法专业概念比较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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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政刑诉专业近两年复试题目整理

西政刑诉专业近两年复试题目整理

西政刑诉专业近两年复试题目整理1、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什么情况下的证据必须排除?2、我国是否确立了无罪推定原则?无罪推定原则和有罪推定的关系是什么?3、《律师法》对律师调查取证的规定与刑诉法有何不同?你的观点是什么?(还有会见权、阅卷权也要对比分析一下)4、补充侦查两次后仍然证据不足时,检察院可以做出不起诉决定,你认为是否合理?5、指定辩护的相关规定6、拘留和逮捕7、我国侦查机关在讯问犯人时应否给辩护律师在场权?犯罪嫌疑人没有律师怎么办?如果讯问时律师在外地出差是否要等到律师回来之后再进行讯问?8、我国的公诉转自诉制度有哪些优缺点?9、德国强制起诉制度和日本的准起诉制度对我国有何借鉴意义?10、检察院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地位是怎样的?对于盗窃罪能否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11、对于被告缺席判决有何观点?刑诉中是否应当缺席判决?12、坚定的事项有哪些?哪些是需要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的?你认为这样的优缺点是什么?13、最高院收回死刑复核权的意义?中院判决死刑经过上诉之后高院维持原判的死刑案件是否需要最高院的复核?高院判决死刑经过上诉之后最高院维持原判的死刑案件是否需要复核?14、证据裁判原则是什么?如何理解“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15、律师的权利和义务有哪些?你认为辩护人是否应当只由律师担任?16、逮捕的条件?17、如何理解刑诉法条中有关证人条件资格的规定?18、如何理解刑诉法条中的第43条?(证据的收集)19、检察机关是否有义务为犯罪嫌疑人指定辩护人?20、法律规定的辩护人有几类?如何理解法定代理人作为辩护人的做法?21、无因回避及其相关问题22、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23、刑诉被害人权利保障问题?24、国际司法准则与刑诉法的适用25、最高法院的职能和地位26、刑事补偿和刑事赔偿的区别?不起诉制度的缺陷与完善?27、如何理解二审时不开庭审理的法条规定?28、法院是否能改变检察院起诉的罪名(加重、减轻、同等)29、盗窃案中被害人的身体伤害能否提起民事赔偿?30、通缉的条件与适用31、停止死刑立即执行的情形32、公安机关的性质、立案的优缺点33、评价三审终审制度以及我国是否为三审终审?34、刑诉中是否可以和解?刑诉中自诉案件的范围?35、哪些人有上诉权?当事人的上诉权与律师的上诉权有什么区别以及该制度的缺陷?以下为我整理的去年(2011年)的部分复试面试考题口头整理不是很全面仅供参考:1、证人作证制度2、我国刑诉法中有关沉默权的相关问题3、检察院起诉到法院之后,法院是否有权利驳回起诉4、检察院如何加强职权5、两个证据规则6、如何控制法院的自由裁量权7、逮捕的条件、逮捕比例原则8、讯问犯罪嫌疑人和讯问证人的区别9、证明能力10、侦查讯问时律师的在场权如何保证,需要谁来进行监督11、起诉一本主义12、我国律师是否应当在审查起诉阶段介入帮助犯罪嫌疑人、为什么?(追问律师的只能问题是否有控诉职能)13、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如何界定物质赔偿以及精神赔偿是否应该纳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14、上诉与抗诉的比较15、侦查阶段律师诉讼地位16、量刑建议权17、刑事证明标准18,传闻证据排除规则2011年刑诉复试笔试题1、补充侦查2、提起公诉3、不起诉的程序4、延期审理和终止审理的概念比较5、论述简易程序的概念,意义,范围、审理方式6、判决和裁定的概念比较7、两审终审制的内容和意义8、上诉和抗诉的概念比较9、死刑复核程序的概念和意义10刑事拘留和逮捕的概念比较小结:这些我就是整理的近两年复试面试的一些题目,但是随着法律的不断变化以及考试的改革,可能在很大程度上借鉴意义不大,但是在备考今年复试的时候可作为一定的参考。

刑事诉讼法学的知识点

刑事诉讼法学的知识点

第一章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法概述一、刑事诉讼的概念1、刑事诉讼------是国家司法机关处理刑事案件的活动,即国家的司法机关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揭露犯罪、证实犯罪和惩罚犯罪分子的活动。

(诉讼又叫打官司,是专指国家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案件的活动)。

2、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都是诉讼,它们的异同共同点(1、首先,诉讼所以会发生、会引起,都是因为有可以通过诉讼加以解决的某种事实存在。

2、其次,诉讼必须有当事人,即通常所说的案件的原告和被告。

3、再次,诉讼必须有国家的司法机关参加,主持进行和对案件作出裁决。

4,另外,诉讼也要有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

5,最后,诉讼应当依法进行。

)不同点(1,刑事诉讼同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最主要,最明显的差别,就是它所要解决的实体问题和所依据的实体法不同。

2,正是存在上述1的差别,所以它们在解决实体问题时所采取的方式,方法和依据的程序法也互不相同。

)3、所需了解的知识点(1、我国的刑事诉讼有公诉与自诉之分,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则没有之种区分。

2、在刑事诉讼中,凡公诉案件都必须由国家的公诉讼机关即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诉讼,而不是由案件的受害人或其他有关人作为当事人的一方,以个人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

3,刑事诉讼既可以是指法院的审判,公诉机关的起诉和侦查机关的侦查等活动的总称(广义刑事诉讼解释)。

也可以是单指法院对刑事案件的审判活动(狭义解释)我们现在一般指广义的刑事诉讼。

4,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形成不可缺少原告,被告,和法院这三个诉讼主体。

)4、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始终以保护人,打击犯罪,维护社会主义的社会秩序,维护全国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为最高宗旨。

二、1刑事诉讼的历史类型1、刑事诉讼的历史类型-----是以某种标准为依据对历史上存在过的和现代的刑事诉讼所作的划分或分类。

(主要有两种分法:一种是以刑事诉讼的阶级实质为标准进行划分,一种是以刑事诉讼的表面特征为标准进划分)A以刑事诉讼的的阶级实质划分为【刑事诉讼本质的历史类型】(奴隶制社会的刑事诉讼,封建社会的刑事诉讼,资本主义社会的刑事诉讼和社会主义的刑事诉讼)B以刑事诉讼的表面特征划分为【刑事诉讼形式的历史类型】(弹劾式,纠问式,混合式)二、2刑事诉讼本质的历史类型1、奴隶制社会的刑事诉讼特征(1,奴隶制社会的刑事诉讼是维护奴隶占有制的社会秩序的工具,它公开保护奴隶主享有种种特权,同时对广大奴隶实行野蛮,残暴的镇压,这就是奴隶制社会刑事诉讼的最基本,最主要的特点。

法学考研基础资料之刑事诉讼法

法学考研基础资料之刑事诉讼法

刑事诉讼法第一章刑事诉讼法概述刑事诉讼刑事诉讼一、刑事诉讼的含义我国的刑事诉讼是指,国家专门机关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追诉犯罪,解决被追诉人刑事责任的活动。

二、刑事诉讼的特点第一、专属性:刑事诉讼属于国家司法活动,必须由国家专门机关主持进行。

第二、刑事诉讼是公安司法机关行使国家刑罚权的活动。

第三、程序性:刑事诉讼是严格的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的活动。

第四、刑事诉讼是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进行的活动。

第五、刑事诉讼具有特定的目的和任务。

刑事诉讼法的基本理念一诉讼效率:犯罪发生与受刑罚处罚的时间距离迟到的正义等于非正义二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结合私力救济、血亲复仇→国家介入(从消极到积极,从自诉到公诉,由国家暴力取代个人暴力)→限制国家权力(宁可遭受犯罪的侵害,也不愿遭受国家的暴政)三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并重四控审分离、控辩平等和审判中立刑事诉讼法的制定目的、根据和任务一、刑事诉讼法的制定目的1、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2、惩罚犯罪,保护人民3、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二、刑事诉讼法的根据宪法第二章刑事诉讼的历史发展1、古典弹劾式诉讼2、纠问式诉讼与法定证据原则3、辩论式诉讼与自由心证制度两大法系的特点和问题大陆法系1、侦查机关广泛的裁量权2、以侦查为中心的诉讼主义3、公诉与自诉相结合4、法官在审判中的积极作用判例法系(美国、英国等)1、侦查阶段的司法监督机制2、公诉唯一主义3、控辩双方主导的辩论主义第三章刑事诉讼法理论范畴刑事诉讼价值:刑事诉讼价值的分类:公正价值秩序价值效益价值刑事诉讼目的的定义:是指以观念形式表达的国家制定刑事诉讼法、进行刑事诉讼所期望达到的目标,是立法者根据国家和社会的需要并基于对刑事诉讼固有属性的认识预先设计的关于刑事诉讼结果的理想模式。

刑事诉讼目的分类根本目的:维护国家宪法体制和秩序直接目的:实现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实现司法公正。

刑事诉讼法知识点整理

刑事诉讼法知识点整理

刑事诉讼法知识点整理第一章刑事诉讼法学概述一、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法的概念诉讼:由“诉”和“讼”组成,“诉”言语斥责,“讼”言之于公。

诉讼是当事人将争议的事实高于官府,并在官吏面前进行争辩以求得解决的意思(一)诉讼的基本要素:1、案件事实(必须有纷争存在);2、当事人,即通常所说的原告和被告(必须有争讼的双方当事人)3、司法机关(必须结合专门机关);4、程序和规则(严格依照法定的程序)。

(二)刑事诉讼概念刑事诉讼是国家专门机关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解决被追诉者刑事责任的活动。

狭义刑事诉讼仅指审判,广义的刑事诉讼包含侦查、起诉、审判、执行、狱政管理等。

(三)刑事诉讼法概念刑事诉讼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有关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进行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狭义的刑事诉讼法是单指一部统一的成文的刑事诉讼法典。

广义的刑事诉讼法是指有关机关制定的一切法律、法规、条例、规定和司法解释中有关刑事诉讼程序的规范。

二、刑事诉讼法和宪法的关系刑事诉讼法是应用宪法三、刑事诉讼法和刑法的关系1、二者是形式和内容、方法和任务、目的和手段、相互依存、相辅相成的关系2、传统关系说(主从论)、现代关系说(同等论、从主论)3、我国重实体,轻程序四、刑事诉讼法的效力案例一:某国驻华商社的工作人员阿明策划、参与了与国内犯罪分子走私犯罪活动。

对阿明的刑事责任问题,应当如何处理? AA、适用我国法律追究其走私罪的刑事责任B、通过外交途径解决C、适用其本国的法律追究其走私罪的刑事责任D、直接驱逐出境案例二:2004年1月5日,在我国驻美国使领馆内发生了一起谋杀案,此案原则上应:AA、适用我国的刑事诉讼法B、适用美国的刑事诉讼法C、适用国际条约D、以上都可以案例三:张某2012年4月与邻居王某因琐事发生争吵,后潜入王某住处开煤气导致王某中毒窒息死亡。

案发后张某逃跑。

2013年2月上海警方在云南将其逮捕归案,问案件审理中应遵循哪一部刑事诉讼法?AA、适用新的刑事诉讼法B、适用旧的刑事诉讼法C、都可以D、分时间适用(一)空间效力原则性规定为:凡在我国领域内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

考研刑事诉讼法知识点串讲

考研刑事诉讼法知识点串讲

考研刑事诉讼法知识点串讲一、引言考研刑事诉讼法是考研法学专业中的一门重要课程,对于了解刑事诉讼的法律制度以及相关理论和实践经验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结合考研刑事诉讼法的知识点,对其进行串讲,以帮助读者全面理解和掌握该门课程。

二、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1. 适用法律的原则刑事诉讼法的适用要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办案,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 独立性原则刑事诉讼程序应独立于行政或经济利益,确保司法独立和公正性。

3. 公开性原则刑事诉讼应该公开进行,用以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4. 公正审判原则刑事诉讼要求法官以中立、公正的态度进行审判,遵循审判公正原则,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三、刑事诉讼程序1. 刑事立案刑事立案是指公安机关根据犯罪事实的提示、举报或发现,依法登记立案,并进行初步调查。

在这一阶段,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不受理、不予立案、补正不予立案等情况。

2. 侦查阶段侦查阶段是刑事诉讼的重要部分,包括现场勘查、突击搜查、讯问犯罪嫌疑人等程序。

在侦查阶段,法律保障了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如告知权、辩护权等。

3. 审查起诉阶段在侦查终结后,如果认为有立案的条件和证据,检察机关就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告知犯罪嫌疑人的罪名和相关证据。

4. 开庭审理开庭审理是刑事诉讼的核心环节,法院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公开审理,并根据事实和法律的规定作出裁判。

5. 量刑阶段在刑事审判过程中,量刑是最重要的环节之一。

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社会危害程度和个人情况,法院会根据刑法的规定对被告人作出相应的刑罚。

四、证据的规则与运用1. 法定证据原则刑事诉讼法规定,证据必须经过法定程序采集,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2. 证据的分类证据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

直接证据是指直接证明犯罪事实本身的证据,而间接证据则是利用相关证据推论出犯罪事实的证据。

3. 排除非法证据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排除非法证据的原则,禁止利用非法手段获得的证据。

西南政法大学法理学概念比较

西南政法大学法理学概念比较

1、法理学(Jurisprudence)是以整个法律现象的共同发展规律和共同性问题为研究对象的学科。

它的研究范围十分广泛,主要包括:(一)法律的起源、发展和消亡(二)法律的本质和作用(三)法律和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四)法律的创制和实现(五)法律的价值理论法学指主要研究法的基本概念,原理和知识的法学分支学科,如法理学,法律思想史。

2、法学体系与法律体系法学体系是由法学的全部分支学科构成的统一整体。

法律体系也称法的体系或部门法律体系,通常指由一个国家现行的各个部门法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从法律发展史上说,是先有法律、而后才有法学,因此,法律体系应先于法学体系法律体系从结构上看,可以分为内部结构与外部结构。

内部结构的基本单位是各种法律规范,这些法律规范的和谐一致是各部门乃至整个法律体系协调统一的基础,而法律体系外部结构的基本单位是各部门法,它要求各部门法门类齐全,严密完整法学体系不同法律体系。

首先,法学体系是学科体系,其范围比法律体系大得多,如法学体系中有法理学、法哲学、法史学、法律心理学等内容,法律体系则没有相应的部门法。

其次,法学体系的学科以全世界为范围,不受国别限制,如民法学必须以中外各民法为研究对象,具有跨国性。

由于先有法律后有法学,所以法律体系是法学体系形成的前提和基础。

如行政法的产生促进了行政法学的出现。

反过来,法学体系又可以推动法律的产生,补充和调整原有法律体系的内容和结构,法学对“法律体系”的研究,也会打乱原有的法律体系布局和结构。

3、法律的渊源(法律形式):指那些来源不同(制定法与非制定法、立法机关制定与政府制定,等等)、因而具有法的不同效力意义和作用的法的外在表现形式。

法的渊源是法的外在表现形式,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或不同的历史类型的法的渊源有所不同,而同一历史时期或同一历史类型的不同国家的法的渊源也不尽相同。

奴隶制社会初期,法律以不成文的习惯法为主。

法的渊源主要表现为习惯、宗教教规、道德规范和判例。

刑诉法考研知识点总结

刑诉法考研知识点总结

刑诉法考研知识点总结在刑法法学领域中,刑事诉讼法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法律分支,它是刑法和刑事法律程序的基础性规范,它规定了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程序和权利义务,并且对司法程序所涉及到的各种问题都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因此,刑事诉讼法在刑法法学领域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也是刑法法学考研的重要知识点之一。

本文将对刑事诉讼法的相关知识点进行总结,以供考研人员学习参考。

一、刑事诉讼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刑事诉讼法是国家调查刑事案件、起诉犯罪嫌疑人和对犯罪嫌疑人及刑事被告人进行审判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是刑法的组成部分,是刑法的补充和完善。

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包括法制原则、公正原则、公开原则、速裁原则、审判在先原则等。

1.法制原则法制原则是指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进行,任何依法进行的行为都必须有法律依据。

法制原则体现了刑事诉讼活动应当以法律为基础和准绳。

2.公正原则公正原则是指在刑事诉讼活动中,要坚持公正、公平的原则,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公正原则是刑事诉讼活动的核心原则,也是刑事诉讼法的基本价值取向。

3.公开原则公开原则是指刑事诉讼活动应当在公开的审判条件下进行,保障社会公众对刑事诉讼活动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公开原则是司法公正的保障,也是法治社会建设的重要内容。

4.速裁原则速裁原则是指刑事诉讼活动应当在合法、快速的原则下进行,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保障。

速裁原则凸显了刑事诉讼活动的效率取向,有利于促进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

5.审判在先原则审判在先原则是指在刑事诉讼活动中,法院应当在独立、公正的条件下,对刑事案件进行审判,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审判在先原则是司法审判活动的基本原则,也是刑事诉讼法的基本价值取向之一。

二、刑事诉讼活动的程序刑事诉讼活动包括刑事侦查程序、公诉程序和审判程序。

这三个程序相互联系、相互衔接,构成了完整的刑事诉讼活动。

1.刑事侦查程序刑事侦查程序是指公安机关或者其他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形成案件材料的过程。

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入学考试刑事诉讼法1995

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入学考试刑事诉讼法1995

西南政法大学1995年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考试科目:刑事诉讼法学学科专业:诉讼法一、概念比较题(每小题5分,共10分)1.免予起诉不起诉提起公诉2.判决裁定决定二、判断分析题(每小题5分,共20分)1.反革命案件一律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第一审。

2.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的人或年幼的人并非都不能作证人。

3.按照死刑复核程序回重审的判决、都是终审判决。

4.我国刑事案件一律实行两审终审。

三、简答题(每小题5分,共20分)1.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享有哪些职权?2.证人与鉴定人有何区别?3.运用间接证据的规则有哪些?4.审判监督程序与二审程序有何异同?四、论述题(每小题10分,共20分)1.试述强制措施的性质和意义。

2.论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地位和任务。

五、案例分析题(每小题15分,共30分)1.某县人民法院在审查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杨立、刘军共同贪污一案量,认不刘军虽系从犯,但罪行不轻,检察院将其免予起诉显然是错误的,要求检察院补充起诉。

在检察院坚持不改变原决定的情况下,该县法院遂决定逮捕了刘军,并准备开庭审判,因此,引发一场争论:有人认为:县法院的做法是错误的,因为,刑事诉讼法规定,只有检察院才有提起公诉的权力,对于没有提起公诉的人,法院不能决定逮捕并交付审判。

有人认为:县法院的做法是正确的。

因为,公、检、法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既要以事实不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又要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如果不纠正检察院的错误决定,怎样体现以事实不根据、以法律不准绳和互相制约呢?问:你同意哪一捉观点?用何理由反驳另一种观点?2.刘艳与张富华离婚后,9岁的儿子张军随父张富华生活,张军17岁时犯致人重伤罪,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4年,赔偿损失4000元。

刘艳和张富华作为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参加了诉讼。

对此判决,张军坚决不上诉。

刘艳对经济赔偿数额没有意见,但认为14年徒刑太重,准备为儿子上诉。

担她又不明白:第一,自己是否有权上诉?第二,上诉后,法院会不会加重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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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诉与上诉的主要区别审判监督程序中的申诉不同于上诉。

两者的主要区别有:1、对象不同。

申诉的对象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而上诉的对象是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判决、裁定。

2、主体范围不同。

申诉的主体是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上诉的主体是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经被告人同意的被告人的辩护及及近亲属。

3、受理的机关不同。

受理申诉的机关既包括原审人民法院及其上级人民法院,也包括与上述各级人民法院对应的人民检察院;而受理上诉的机关只能是原审人民法院及其上一级人民法院。

4、期限不同。

对于申诉,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期限,但最新的司法解释了申诉的期限,一般为刑罚执行完毕2年内,请参见下面有关申诉受理的内容;而对于上诉,法律规定了期限,即对判决、裁定提起上诉的期限分别是10日和5日。

5、后果不同。

申诉只是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一种材料来源,不能停止生效判决、裁定的执行;而上诉必然引起二审程序,导致一审判决、裁定不能生效。

二、传来证据与传闻证据传来证据是指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经过复制、转述的证据。

传闻证据是指在在法庭审理外提供的证言、非亲历亲自目睹事实者陈述的证言或代他人向法庭提供的陈述。

区别:1、传来证据包括经转述、复制的人证、物证、书证等,即可以是言词证据也可以是实物证据而传闻证据仅包括言词、文字和确定的行为,不包括实物证据;2、传来证据的概念覆盖侦查、起诉和审判的整个刑事诉讼过程,而传闻证据以法庭审判为标准,凡在审判前和审判外取得的言词陈述均为传闻证据;3、传来证据具有一定的证明能力,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和作为定案根据,而传闻证据不具有可采性,应予以排除。

三、取保候审与监视居住取保候审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以保证其不逃避和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方法;监视居住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一定期限内未经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或者指定居所,并对其行动加以监视的强制方法。

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在决定机关、执行机关、适用对象、范围上相同,但二者不能对同一个人同时适用。

实践中,多是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找不到保证人或不能交纳保证金,无法对其取保候审的时候适用监视居住。

1、监视居住者相对于取保候审者更为严厉,对被强制者的要求更为严格。

被取保候审人和被监视居住人都应尽到下列义务: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被取保候审人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而被监视居住人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无固定住处的,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指定的居所。

被监视居住人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而对被取保候审人无这一要求。

2、期限不同。

取保候审的最长期限为12个月,监视居住的最长期限为6个月。

四、拘传与传唤拘传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于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强制其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方法;传唤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使用传票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指定的时间自行到指定的地点接受讯问。

拘传和传唤的目的是一致的,都是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指定时间到指定地点接受讯问。

1、强制力不同。

传唤是自动到案,拘传则是强制到案,拘传的强度比传唤的强度大得多;2、适用对象不完全相同。

拘传仅适用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传唤不仅适用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还适用于其他当事人。

五、公诉与自诉公诉,是指国家公诉机关针对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向法院提出控告,要求法院通过审理对其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确认并对犯罪人予以刑事处罚的诉讼活动;自诉是对于法律规定的某些案件,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直接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要求法院依法惩处犯罪人的诉讼活动。

刑事诉讼法中的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虽然都是刑事案件,但二者之间是有严格区别的,主要是:(一)案件来源不同。

公诉案件是由国家公诉机关即人民检察院提起的;而自诉案件是由被害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的。

(二)犯罪性质和危害程度不同。

公诉案件中犯罪行为的性质一般来说比较严重,对社会的危害性也比较大,案件一经起诉人民法院必须依法进行审判,除公诉机关认为所指控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对被告人定罪和处以刑罚申请撤回起诉,人民法院准许撤回起诉外,人民法院必须依据审理中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依法作出有罪或无罪判决。

而自诉案件犯罪行为的性质多数不甚严重,对社会的危害性也比较小,因而,自诉人在判决宣告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撤回自诉,对告诉才处理和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可以进行调解。

(三)审查程序不同。

公诉案件基本上实行程序性审查,即审查只要符合“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照片的”,人民法院就应当决定开庭审判,审查的主体是负责该案审理的审判组织成员;而自诉案件则应经二次审查,第一次是立案前的程序审查,审查是否符合立案标准,根据立、审分立的原则,审查的主体应是专门审查立案的人员。

第二次审查是开庭前的实体审查,审查是否符合“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这一开庭审理的必备条件,符合开庭审理条件的应转到开庭审理程序,不符合开庭审理条件的,应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裁定驳回起诉,审查的主体是负责该案审理的审判组织人员。

(四)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完全相同。

如:1、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反诉;而公诉案件的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虽然有权对司法人员侵犯其诉讼权利提出控告,但绝不能就案件事实本身对司法人员提出反诉;2、自诉案件的被害人作为自诉人如果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裁决不服的,有权在法定上诉期内按照法定程序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享有独立的上诉权;而公诉案件的被害人没有独立的上诉权,无权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裁定提出上诉,只能自收到判决书五日以内,请求人民检察院在法定期限内按照法定程序提起抗诉。

(五)当事人的诉讼地位不同。

自诉案件中的被害人是自诉人,居原告地位,而公诉案件中公诉机关(人民检察院)居原告地位,被害人则处于证人地位。

(六)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的时间不同。

如1、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而自诉案件的被告人随时有权委托辩护人;2、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而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

(七)举证责任不同。

自诉案件的举证责任完全由自诉人承担,公诉案件的举证责任完全由公诉机关承担。

(八)刑罚处罚的轻重不同。

自诉案件的刑罚处罚,一般都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而公诉案件的刑罚处罚可达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直至死刑。

(九)案件的可分性特点不同。

自诉案件中的一个犯罪行为侵害了数个人的利益,受害人不只一人,而是数人,在这种情况下,其中任何一个受害人都有权单独向人民法院提出控诉,没有提起控诉的受害人,有权放弃诉讼。

如果是数人共同对某一人实施某一犯罪行为,受害人有权对其中的一人或几人提起控诉,两种情形不管属于哪一种情形,受害人的控诉均应视为有效,不受限制;但公诉案件的情况恰恰相反,它具有一案不可分的特点,即一个被告人犯了数罪,或共同犯罪案件中的所有被告人,都必须一案审理,不能“一罪一审”或“一人一审”。

(十)审理期限的要求不同。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

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及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等,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办结的,经省、直辖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决定,审理期限可延长一个月。

根据《解释》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被告人羁押的自诉案件的审理期限、延长审理期限的理由、批准或决定延长审理期限的机关及可延长的期限和公诉案件一致;但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未被羁押的自诉案件,应当在立案后六个月内宣判,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理期限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六、辩护与代理刑事辩护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针对控诉一方的指控而进行的论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减轻或免除罪责的反驳或辩解,以保护其合法权益的诉讼行为;刑事代理是指代理人接受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以被代理人名义参加诉讼,进行活动,由被代理人承担代理行为法律后果的一项法律制度。

1、产生根据不同。

刑事辩护人参加刑事诉讼根据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授权或法院的依法指定,而刑事代理人参加诉讼只能是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授权。

2、诉讼地位不同。

辩护人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以自己名义进行辩护而不受被告人约束,但代理人不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是附属于被代理人的,依被代理人意志从事活动。

3、诉讼任务不同。

刑事辩护承担的是辩护职能,即反驳控方控诉,证明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罪轻,应减轻或免除刑事责任;而代理职责在于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

4、适用范围不同。

两类对象的诉讼利害关系正好相反,刑事辩护适用于公诉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刑事代理适用于公诉案件的被害人、自诉人和附带民事当事人。

5、权利内容不同。

刑事辩护人享有法律规定的会见权和通信权、调查取证权等广泛权利,有的权利甚至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也不享有的;而刑事代理人享有的权利由被代理人授予,而且不能超过被代理人的权限范围。

6、权限范围不同。

辩护人享有的权利是法律赋予的,不存在被告人授权问题,其授权也仅仅是在于使辩护人参加诉讼;而代理人是否参加诉讼,在何权限范围内从事活动都须授权决定。

7、活动名义不同。

辩护人调查取证、提交辩护词等活动中使用的是自己的名义,而刑事代理人进行诉讼活动使用的是被代理人的名义。

七、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是指公诉案件立案以后,在被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以前,因涉嫌犯罪而受到刑事追究的当事人;被告人是指被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或者自诉人提起自诉以后,在判决宣告以前,因受到刑事追究而参加法庭审判的当事人。

1、所存在的诉讼类型不完全相同。

犯罪嫌疑人的概念只存在于公诉案件中,是公诉案件特有的称谓;自诉案件、公诉案件只要进入到审判阶段都有被告人的出现。

2、所存在的诉讼阶段不同。

犯罪嫌疑人存在于刑事诉讼开始到提起公诉以前,即存在于立案以后的侦查、审查起诉几个阶段;而被告人是刑事诉讼进入到审判阶段的概念。

3、享受的诉讼权利不完全相同。

八、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原始证据是指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未经复制、转述的证据;传来证据是指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经过复制、转述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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