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办法讲解
职业健康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xxx有限公司xxxEPC项目经理部职业健康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部分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落实企业职业健康安全主体责任,建立职业健康安全长效机制,规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工作,保障员工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促进企业安全发展,根据《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xxx有限公司xxxEPC项目经理部(以下简称:项目部)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项目部。
第三条职业健康安全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
必须遵守有关职业健康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加强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建立、健全职业健康安全规章制度,加大对职业健康安全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第四条项目部应当按照“公司统一领导,安全环保管理部统一协调,各部门、各岗位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谁主管谁负责,一把手负总责,党组织提供思想组织保障”,“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监管分离”和“五个到位”的基本原则,持续推进“打通安全生产最后一公里”1247综合管理理念进行安全管理,建立全员职业健康安全责任制,明确各级领导、各部门、各岗位生产过程中的职业健康安全责任,做到“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保证职业健康安全责任的落实。
第二部分职业健康安全监督管理第一章体系架构、监督机构及权责第一条项目部对职业健康安全实行逐级监管、分级把关、下级对上级负责的监管模式,并依据项目业务特点和安全生产风险严重程度,分类实行动态管理,根据所从事业务内容的变化实时调整。
职业健康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职业健康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一、概述职业健康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是指为了保障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规范企业的健康安全管理行为,制定出来的管理办法。
该办法的实行可以促进企业的健康安全管理水平的提高,保护劳动者不受职业病和工伤的侵害。
二、监督机构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各级人民政府设立了企业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机构,对企业的健康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具体的职责如下:1.监督企业落实国家和地方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规定和标准;2.对企业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制度、职业健康安全教育、职业病危害因素控制、职业健康安全事故处置等方面进行检查和评估;3.发布职业病危害因素、劳动防护用品、安全设施等标准和技术规范;4.对职业健康安全监管执法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三、企业职责企业作为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的主体,应当积极落实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承担以下职责:1.制定健康安全管理制度,并按照要求严格执行,确保其有效性和操作性;2.对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实地调查和评估,开展职业健康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3.落实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设施的配置和维护,对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控制;4.对职业健康安全事故进行及时处置,并报告相关部门和群众;5.完成各级人民政府和监管部门的职业健康安全监督检查任务,接受监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四、监督检查监管部门将不定期地对企业进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对企业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制度、职业病危害因素控制、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设施配置和管理等方面进行检查;2.对企业职业健康安全问题间接和直接危害员工生命健康的,将进行责令改正或者听证调查等措施,直至对企业进行行政处罚。
五、职业健康安全教育企业应当开展职业健康安全教育工作,为员工提供必要的安全知识,增强员工的安全意识。
职业健康安全教育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职业病防治方面的知识;2.工伤预防措施和应急处理能力的培训;3.安全用电、用气、用水、用火等安全知识;4.劳动防护用品及安全设施的使用、维护、保养等安全知识。
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办法

# 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办法1. 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的必要性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工业化进程的加快,职业病和其它职业安全健康问题已成为一大安全隐患。
据统计,全世界每年大约有220万人因职业病或工伤导致死亡,而中国每年的职业病死亡人数就高达20万人以上。
为了保护员工的安全与健康,维护国家和社会的稳定和安全,加强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是必要的,且一个完善的管理办法制度对于实现职业安全健康目标和有效防控职业病有重要作用。
2. 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办法的基本要求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办法旨在规范职业安全健康的管理,保障职工的正当权益,制定出一个能够对于职业安全健康方面的危险因素进行监控,对于管理工作提出建议和调整意见的有效管理办法。
其基本要求包括:2.1 遵循预防原则预防原则是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办法的重要原则。
做好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应当注重进行职业健康风险评估和预防控制计划的制定,及时发现职业危害因素,及早实施控制措施,减少和消除职业危害因素。
2.2 归口管理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办法要求将职业安全健康工作纳入整个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明确安全生产管理的责任人和责任部门,并落实相应的人员配备和专业培训。
2.3 分级管理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办法要求根据企业规模、人员数量、行业特点等因素,采取分级管理办法,将管理工作划分为不同等级,对于不同等级的企业分别做出不同的管理要求和方式。
2.4 依法管理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办法要求严格依照国家相关职业安全健康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标准进行管理,制定和实施职业安全健康法规,制定和实施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等。
2.5 科学管理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办法要求通过科学的管理方法,如建立与完善职业病防治体系、构建有效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等,以提升监管、保障职工权益的效率。
3. 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办法的具体措施实施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办法应包括以下具体措施:3.1 建立健全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制度根据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企业应当配合政府部门建立健全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机制,确保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工作能够得到有效的落实。
2024年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办法

2024年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办法____年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职工的职业健康安全,提升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水平,根据《劳动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包括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经批准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组织。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积极采取措施,保障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安全。
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的规定,履行职业健康安全责任。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职责和权限,划定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的职责和权限。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职业健康安全设施设备,定期对其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
第二章职业健康管理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职业病预防措施,并向有关部门报备并备案。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职业健康监管部门要求,为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和评估,并建立相应的档案。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可能产生的有害物质进行监测和控制,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保障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安全。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提供必要的个体防护用品,并对从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培训,确保其正确使用。
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措施,提供相应的职业病防治服务,及时发现、报告、控制职业病。
第三章安全生产管理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和安全生产目标。
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和实施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明确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和安全操作规程。
第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培训和教育制度,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确保安全生产的持续稳定。
第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演练和应急救援,及时处置事故,减少事故损失。
第四章监督第十六条职业健康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确保其履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责任。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办法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办法是为了保障职工的健康与安全而制定的一系列法规和政策。
以下将从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制度、职业危害防治、职业健康监护等方面详细介绍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办法。
一、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制度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制度是实施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的基础。
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相关制度,确保各项管理措施的有效实施。
其中包括职业病危害控制制度、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制度、职业健康安全培训制度等。
这些制度的建立与落实,对于预防和控制职业病和事故具有重要意义。
二、职业危害防治职业危害防治是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的核心内容。
在工作场所中,存在着各种职业危害,包括物理危害、化学危害、生物危害等。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办法规定,企业要对职业危害进行全面评估,并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
该办法明确了预防控制原则、防护设施与设备规范、作业操作规程等,以确保职工的健康与安全。
三、职业健康监护职业健康监护是对从事职业健康危害岗位的职工进行健康检查和监测,旨在预防和早期发现职业病。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办法要求企事业单位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护制度,对职工进行定期体检和职业健康监测,并建档存案。
对于职业病病人要及时报告和处理,并进行相关的卫生教育。
四、职业健康安全培训职业健康安全培训是为了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职业健康知识而进行的培训活动。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办法规定,企事业单位应当定期组织相关培训,将职业健康安全知识纳入员工的培训计划中。
对于从事职业健康危害岗位的职工,还应进行特殊的技术培训和指导。
五、职业健康安全事故应急管理职业健康安全事故应急管理是为了预防和减少职业健康安全事故发生而制定的一系列措施。
企事业单位要建立健全事故应急预案和组织体系,确保在事故发生时能够及时、有效地处置。
该办法还规定了事故报告和调查的要求,以便总结经验教训,提高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水平。
六、职业健康安全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追究职业健康安全监督检查是保证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有效实施的重要手段之一。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办法规定,相关部门对职业健康安全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并可以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公司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办法

公司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办法公司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办法是指为了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公司制定并执行的一系列规章制度。
该管理办法从制度建立、安全培训、事故预防、紧急救援等方面保障了员工的安全与健康。
本文将对公司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办法进行详细的介绍。
一、制度建立为确保员工的职业安全与健康,公司需建立一套完善的制度体系。
首先,应制定与职业安全健康相关的法规政策,明确责任与义务。
其次,需要制定操作规范,包括工作时间、作息休假、保护措施等。
此外,还需建立安全检查与奖惩机制,通过定期检查和巡视,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并给予奖励或处罚,提高员工对职业安全健康的重视程度。
二、安全培训安全培训是保障员工职业健康与安全的基础。
公司应组织全员参加强制性的职业安全健康培训。
培训内容包括安全操作流程、事故预防与处置、急救知识等。
通过培训,员工将掌握正确的安全操作技能,增强安全意识,有效预防和减少职业事故的发生。
三、职业危害防护公司需对可能存在的职业危害进行防护措施的设计和实施。
主要包括个人防护用品的配备、危险区域的警示与封闭、安全设备的安装与维护等。
公司还要建立职业病防治的制度,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定期进行职业卫生检测,确保员工的健康与安全。
四、事故预防与应急救援事故预防是公司保障员工安全的重要环节。
公司应建立健全的安全检查与隐患排查制度,并及时进行整改。
此外,公司还要建立应急救援机制,及时组织人员进行事故抢救与处置。
同时,应制定事故应急预案,并开展演练,提高员工的应急处置能力。
五、职业健康监护公司应对员工进行职业健康监护,及时了解员工的健康状况。
监护内容包括定期体检、职业病筛查、健康咨询等。
通过监护,可以发现员工健康问题,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矫正,保障员工的身体健康。
结语公司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办法是保障员工安全与健康的重要措施。
通过制度建立、安全培训、职业危害防护、事故预防与应急救援以及职业健康监护等措施,公司能够有效地预防职业事故的发生,保障员工的安全与健康。
职业健康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详细版

文件编号:GD/FS-4963(管理制度范本系列)职业健康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详细版The Daily Operation Mode, It Includes All Implementation Items, And Acts To Regulate Individual Actions, Regulate Or Limit All Their Behaviors, And Finally Simplify The Management Process.编辑:_________________单位: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职业健康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详细版提示语:本管理制度文件适合使用于日常的规则或运作模式中,包含所有的执行事项,并作用于规范个体行动,规范或限制其所有行为,最终实现简化管理过程,提高管理效率。
,文档所展示内容即为所得,可在下载完成后直接进行编辑。
1 总则1.1 为保障企业员工在施工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实现安全文明生产,促进企业持续、稳定发展,根据《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国家、行业等有关职业健康安全的法规,制订本办法。
1.2 职业健康安全工作要坚持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全社会广泛支持的原则。
各单位必须摆正职业健康安全、工期效益之间的辩证关系,在确保职业健康安全的前提下,实现工期和经济效益目标。
1.3 职业健康安全工作实行分级管理、逐级负责,集团公司对各单位的职业健康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集团公司年度公布的安全指标,是考核各企业管理水平和主要领导干部政绩、业绩的重要内容之一,对评优、评先、政绩考核具有一票否决权。
1.4 各级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职业健康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分管生产的副职对职业健康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党政工团领导、技术负责人、各业务部门均应对职业健康安全工作负相关责任。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安监总局第49号令)及解读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9号《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3月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骆琳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的监督管理,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用人单位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以下简称劳动者)的职业健康监护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其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职业健康监护,是指劳动者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应急的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制度,依法落实职业健康监护工作。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其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的监督检查,并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
第六条对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或者报告。
第二章用人单位的职责第七条用人单位是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全面负责。
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以及《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235)等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要求,制定、落实本单位职业健康检查年度计划,并保证所需要的专项经费。
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
劳动者接受职业健康检查应当视同正常出勤。
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选择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并确保参加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身份的真实性。
第十条用人单位在委托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时,应当如实提供下列文件、资料:(一)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及其接触人员名册;(三)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评价结果。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保障人民群众、公司员工和劳务工(以下简称员工)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生命安全与职业健康,维护公司生产经营的正常秩序,促进企业持续、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规定》(中铁股份安质〔2012〕11号)等法律法规及股份公司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要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全社会广泛支持”的工作格局,不断建立和完善自身多种行之有效的安全生产自控体系,实现安全生产的长期稳定。
第三条公司公布的年度安全生产指标,是考核各单位安全管理工作和各级领导干部业绩的重要内容之一,具有一票否决权。
第四条各子公司要按照现代企业的管理模式,积极推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规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各子、分公司、项目部(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二章监督管理机构、人员及其职责第六条安全生产部是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
在总经理、主管副总经理的领导下,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公司的职业安全健康工作履行监督检查、指导服务的职能。
第七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是本单位内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主管部门,各级安全生产专(兼)职人员是本单位内部的监督检查人员。
在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和指导下,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有关制度要求,对本单位的职业安全健康工作履行监督检查、指导服务的职能。
第八条各单位必须遵照《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8〕91号)和股份公司《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安全质量环保专职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的通知》(中铁股份劳〔2011〕71号)等相关文件的规定,设置安全生产总监,设置专职监管安全工作的职能部门,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强化安全质量稽查队伍。
直接从事施工生产的基层作业班组,应配备兼职安全员、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员,形成安全生产监控网络。
第九条各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和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
机构不得随意撤消、合并,应上下对口;调换人员须征得上级主管部门的同意,以保证安全生产政令畅通,安全生产监督连续有效。
第十条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并通过相关专业知识培训,具备相应的工作技能,取得上岗证书,还应逐步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
第十一条各单位应成立由党政工团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安全质量生产委员会,研究决策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各单位必须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按照“统一领导、落实责任、分级管理、分类指导、全员参与”和“一岗双责、岗岗有责”的原则,参照《中铁科学研究院机关本部安全生产责任制》逐级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覆盖企业全体职工和岗位、全部生产经营和管理过程。
第三章安全生产管理第十三条各单位使用的协作队伍,应具备有效的施工资质、安全资质和营业执照等证照,并在股份公司及公司合格劳务目录内。
在施工合同中应具体明确协作队伍持有效资格证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数量、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要求和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十四条各单位应广泛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文化建设,把安全文化建设落实到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
各级党政工团应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安全生产宣传活动,树立员工安全意识,深化安全生产管理理念,营造浓厚的安全文化氛围,带动全体员工共同搞好安全生产工作。
第十五条各单位应积极开展全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新员工上岗前必须进行“三级”安全教育,更换工种前必须进行转岗教育,施工现场应坚持每周安全学习和班前安全讲话。
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从业资格证后,方能持证上岗。
第十六条企业在施工生产过程中,应按照《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要求,建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专户核算,按规定范围安排使用,优先用于满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企业安全生产提出的整改措施或达到安全生产标准所需支出,确保安全生产费用投入的落实,保证安全防护设施完善和个体防护用品使用到位,并将落实情况纳入年度安全生产总结报送公司安全生产部。
第十七条各单位应根据国家《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为本单位全体员工(含雇工,下同)缴纳工伤保险费;对高危作业人员根据作业期限购置一次性意外伤害保险,为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和患职业病的员工进行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
第十八条各单位应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评估工作,加强高风险工点和关键工序的监控。
对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必须制订专项施工方案,严格按程序审批并组织施工,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应组织专家论证、审查。
第十九条各单位应加强安全技术交底工作,将安全技术措施逐级交底到岗位作业人员,并严格按施工安全技术措施组织施工。
第二十条各单位应建立健全机械设备管理制度,加强机械设备检验、检测、安装、验收、使用、维修、保养、改造和报废管理;外租设备应纳入自有设备统一管理,加强入场前检测、验收和使用过程的管理;大型、特种设备应实行专项管理,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方案,严格按程序审批,保证机械设备的使用安全。
第二十一条公司每年组织两次安全生产大检查和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活动,并进行不定期的安全生产专项检查,各子、分公司每季度应组织一次安全大检查和隐患排查工作,施工、监理项目经理部至少每月组织一次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工作,其他业态项目部针对项目规模、工期及风险大小可适当降低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频次,但至少每季度不少于一次。
同时,各单位、项目部应根据安全工作特点和要求,开展不定期的安全专项检查。
第二十二条各单位安全生产检查、稽查工作应坚持“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各级检查、稽查人员应认真查找事故易发的重点场所、要害部位、关键工序,并督促整改落实排查出的问题和隐患。
各单位对排查出的问题、隐患要列出清单、建立台帐,制订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
第二十三条各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编制完善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机构,保障应急物资储备,加强应急救援培训和应急预案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二十四条各单位应建立健全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员(简称“群安员”)、青年安全监督岗(简称“青安岗”)管理制度,定期组织对群安员和青安岗进行技能培训,充分发挥群安员和青安岗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作用。
第二十五条各单位应加强对下列高风险设备和物品的内部监控管理工作,确保运转和使用安全。
1.起重设备、锅炉、压力容器、客运电梯等特种设备的专业性安全检测及相关工作,由属地专业监督检测部门负责并予以确认。
2.具有易燃、易爆、剧毒、放射等特性的危险物品采购、储存、使用、废弃处理等相应的监督管理工作,应报属地相关监管部门确认、核准。
第四章职业健康管理第二十六条各单位应组织开展职业危害因素辨识评价,列出可能发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和人员,确定职业健康卫生管理目标。
第二十七条各单位应结合实际建立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对接触可能发生职业病场所的人员组织进、退场健康体检,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对异常情况紧急处理,并建立健康体检档案。
第二十八条施工现场应根据施工作业内容、季节、环境等采取相应措施,预防和控制职业病、传染病、流行病及中毒等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九条职业危害作业现场应将职业健康教育纳入作业人员入场安全教育,并告知作业场所可能的职业危害。
督促、教育、指导从业人员正确佩戴、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
第三十条职业危害作业现场应在醒目位置设立危险源公示标牌。
公布施工现场作业危害因素、危险源、防治措施及监控责任人和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结果等。
第三十一条各单位应按照国家劳动保护有关政策规定,对直接参与施工生产的作业人员、有害作业人员,根据不同作业工种的劳动强度、危害程度和地域分布,参照属地同类或类似工种防护用品发放标准,自行制定标准实施。
第三十二条各单位职业安全健康设施、设备及个体防护用品质量必须符合国家和行业的有关规定。
在使用过程中应定期进行检测、检验,确保设备运转良好和防护用品安全有效。
第三十三条各单位应重视和加强对女职工的劳动保护工作。
根据女职工不同时期的生理特点,妥善安排适宜工作,不得将笨重体力作业和严重危害生理机能的尘毒作业分配给女职工。
第三十四条各单位应根据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时向当地职业卫生管理部门进行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和注销等工作,并接受监督管理。
第五章职业安全健康三同时第三十五条新建、改建、扩建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中的职业安全健康设施,必须符合国家和行业规定的相关标准,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三十六条建设项目中引进的国外技术和设备应符合国家或行业规定,或国家认可的职业安全健康标准。
第三十七条在进行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时,应纳入职业安全健康论证的相关内容,将职业危害及防护措施等设专项章节编入可研报告中。
第三十八条在编制或审批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时,应将职业安全健康设施、设备及防护、治理等所需资金数额,分项纳入投资总额,保证资金投入使用到位。
第三十九条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审查、初步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等过程中,须有安全生产专(兼)职管理人员参加。
第四十条各级职业安全健康专(兼)职部门有权对不符合职业安全健康的建设项目,或有可能导致严重职业危害的在建项目,提出改进或制止建议,必要时可越级向有关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反映。
第六章施工项目安全第四十一条施工项目部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393 号令)、《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21 号)、《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安监总局23 号令)、《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规定》(中铁股份安[2009]45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四十二条项目部应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必须配备安全生产专职管理人员,加强与各施工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的组织协调,必须与各分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协议,明确各自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并与施工分包单位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组成安全管理网络,统一负责总承包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十三条加强安全教育与培训,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举办安全知识学习班;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取得安全资格证书。
施工分包单位的员工,必须经安全生产三级教育, 考核合格后才能进入施工现场进行工作;对特殊工种的上岗操作证进行严格审查,不符合规定者严禁上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