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使用年限规定
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表

机加工专用设备 15年
4.电线、电缆加工专用
设备 15年
5.电器绝缘材料加工专
用设备 15年
6.轴承材料加工专用设
备 15年
7.液压件气动原件加工
专用设备 15年
8.汽轮机、电机加工专
用设备 15年
9.矿山机械加工专用设
备 15年
10.冷动机、石油化工
机械、阀门加工专用设备1
5年
11.食品、造纸、印刷
1.水泥
15年
其中:回转窑
1
5年
立窑
12年
2.玻璃
15年
其中:玻璃纤维
13年
3.砖瓦、陶瓷
14年
其中:轮窑、隧道窑
13年
土窑
8年
4.石灰
14年
其中:石灰窑
1
2年
5.石英玻璃生产设备
12年
6.油毡生产设备
12年
7.建材工业其他专用设
备 15年
(八)、纺织工业专用设
备 1.棉纺前纺设备
16年 2.棉纺精纺设备
1
8年 其中:16吨以上流动
吊 20年
2.大型门座式起重机
20年
3.输送机械
1
0年 4.通讯导航设备
18年
5.浮船
20年
6.引水船
20
年
7.挖泥船
18
年
8.港务其他专用设备
20年
(十五)、交通运输及邮
电专用设备
1.铁路机车
蒸汽机车
20年
内燃机车
20年
电力机车
20年
2.铁路货车
2
0年
3.铁路客车
2
0年
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制度为了更好地管理单位的固定资产,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说的固定资产包括:
(一)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要在一年以上;
(二)凡行政经费或专项经费购置的办公用品,通用设备1000元以上,专用设备1500元以上,均属于固定资产。
二、单位固定资产按照“所有权归属单位,使用权明确对象”的原则管理,由办公室统一报废、更新、验收、划转、管理等工作,建立固定资产台账。
三、固定资产实行定期清理、盘点,以掌握固定资产的实有数量,查明有无丢失、毁损或未列入帐的固定资产,保证账实相符。
在清查时发现固定资产毁损,要查明原因,由责任部门写出书面情况,主要领导签署意见后,作出相应处理。
四、固定资产的减少变动(调出、变卖、盘亏、报废、丢失、损坏)都必须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对尚有利用价值但已不适宜机关使用的固定资产,应根据实际情况,先考虑机关内公开拍卖,拍卖不成,作为废旧物资处理,残值回收资金一律交财务部门入账。
五、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按照“谁使用、谁保管、谁负责”的原则,因人为原因造成办公设备等固定资产损坏、丢失的,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应责任。
六、因工作变动调离本单位的,离开前必须与相关人员办理所涉
及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机关内部调动的,其保管、使用的固定资产需要以相互调换的方式办理手续,并向办公室报备。
八、单位固定资产的报废,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报废审批手续。
九、本制度于2021年7月28日单位班子办公会议意见通过之日起执行。
哈尔滨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固定资产使用管理办法-

哈尔滨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固定资产使用管理办法正文:---------------------------------------------------------------------------------------------------------------------------------------------------- 哈尔滨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固定资产使用管理办法(哈尔滨市财政局2008年12月22日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固定资产使用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财政部令第35号《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财政部令第36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单位是指市直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各民主党派机关;本办法所称事业单位是指除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之外的各类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自用、出租、出借、对外投资和担保等管理。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一)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审批程序;(二)推动国有固定资产的有效使用和合理配置;(三)保证国有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四)实现国有固定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应该遵循安全、保值、高效、增值的原则。
第二章自用固定资产管理第六条行政事业单位要明确固定资产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
固定资产数量较多、额度较大的,应争取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
第七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国家国有固定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内部固定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规范固定资产使用行为。
第八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固定资产验收登记制度。
对新增固定资产,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办理验收登记手续,并将相关凭证送达财务部门进行账务处理;对需办理入库手续的固定资产,要严格把关,履行验收入库手续,不符合要求不能入库。
浙江级行政事业单位常用固定资产使用年限表

12年
九
动力设备
15年
十
传导设备
22年
十一
闭路电视播放设备
10年
备注:参考国经贸资源[2000]1202号文件以及其他省市有关规定。
15年
四
家具,包括办公家具、宿舍家具、其他家具
10年
五
专用设备
1
消防设备
12年
2
厨房设备
8年
3
监控系统(包括监控设备设施、安全防范系统)
8年
4
电子设备
6年
5
广播电视、影像设备(摄录设备、传送设备)
6年
6
音响设备
12年
7
健身房设备
8年
8
通讯设备
8年
六
自动化控制及仪器仪表
10年
七
通用测试仪器设备
10年
八
3
台式电脑(包括:网络计算机、终端)
6年
4
平板电脑、掌上电脑、笔记本电脑
6年
5
移动硬盘、不间断电源(UPS)
6年
6
传真机、投影机、扫描仪
6年
7
复印机、速印机、打印机、碎纸机
6年
三
电器设备
1
电视机
8年
2
电冰箱
6年
3
洗衣机
8年
4
摄像器材
12年
5
摄影器材、照相机
10年
6
空气调节器、除湿设备
12年
7
中央空调设备
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常用固定资产使用年限表
序号资产类别使用年限 Nhomakorabea一
交通运输设备
(一)
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规定

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规定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管理,确保固定资产的安全、完好和合理使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机关及其直属单位、事业单位、公共机构和其他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行政机关)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第三条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固定资产的保护、调配、使用和处置,促进行政机关资产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和规范化。
第四条固定资产应当全面管理,包括土地、建筑、设备、机器、交通工具和其他能够使用三年以上、有自主产权的物品。
第五条行政机关应当根据需要适量增加固定资产,确保其能正常履行职责和任务。
第二章固定资产的登记和鉴定第六条行政机关必须建立固定资产档案,对每一笔资产及其变动都应当登记,做到数量、规格、性能等基本情况及时、准确、完整。
第七条行政机关应当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有问题及时予以调整,及时清理无用或不能使用的资产,避免浪费和占地。
第八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固定资产鉴定制度,对固定资产进行定期检验鉴定,及时发现和查处损坏、贬值的资产,同时,对新购置的资产要进行验收,质量不合格的应及时予以返还或替换。
第三章固定资产的保护和维修第九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固定资产保护制度,对资产实行安全防范措施,防止盗窃、损坏和火灾等事件的发生,对发生的异常情况应该及时报告。
第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固定资产维修制度,及时维修、保养固定资产,长期无法使用的资产应及时进行处置。
第四章固定资产的使用第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制定固定资产使用方案,合理安排固定资产的使用和调配。
第十二条对那些需要使用大量固定资产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公共机构,应当对这些资产进行专门管理和统一规划,确保有序使用。
第十三条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固定资产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保障行政机关的资产得以合理使用并发挥最大效益。
第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规范固定资产调配工作,对闲置或过度配备的资产要及时调配或作出处置处理。
固定资产报废管理办法

固定资产报废管理办法固定资产报废处置管理暂行规定为规范学院固定资产报废处置管理,本着勤俭办学的原则,根据《江苏省省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学院《资产与设备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本规定所指的固定资产特指:一般设备、专用设备及低值耐用品。
房屋建筑物、车辆、图书等固定资产的报废按其它规定执行。
第一条固定资产报废原则(一)各单位应本着勤俭办学的原则,对能维修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尽量维修使用,不作报废处理。
(二)各单位固定资产报废原则上采用集中办理方式,每学期组织一次。
(三)帐、卡、物相符的固定资产方可办理报废手续。
第二条固定资产报废范围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办理仪器设备报废手续:(一)已超过耐用期,无使用价值的;(二)技术落后,耗能高,效率低,机型已淘汰的;(三)设备长期失修,主要零部件无法补充的;(四)主要部件损坏严重,无法修复的,或虽能修复,但维修费用达到重新购置设备费的50%及以上的;(五)损坏、丢失并已赔偿的。
第三条固定资产报废审批程序(一)各单位对拟报废的固定资产,填写“固定资产报废申请表”,并进行技术鉴定。
(二)单价在500元以下的一般设备或800元以下的专用设备,由使用单位组织鉴定,经部门领导审批或单位党政联席会议审批,报资产与设备管理处备案。
(三)单价在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一般设备或8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专用设备,由使用单位会同有关部门和技术人员进行鉴定,经部门领导审核或单位党政联席会议审核后,报资产与设备管理处。
单价在1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由资产与设备管理处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
(四)资产与设备管理处提出审核处理意见后,根据设备使用方向,报使用单位分管院领导会签,并由主管资产与设备工作的院领导审批。
(五)对按规定须由教育厅审批的,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核确认后,报省教育厅批准。
(六)经批准报废的固定资产,由使用单位将批准报废的固定资产搬运至指定仓库,并确保其完整。
关于调整北京市事业单位资产使用年限及配置标准的通知

京财资产〔2011〕1714号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日常办公设备配置和最低使用年限标准的通知市属各行政事业单位,各区县财政局:为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办公设备配置,提高办公设备的使用效益,推进节约型政府建设,本着规范、高效、节俭、绿色环保的原则,我们结合北京市实际情况,对资产配置标准和最低使用年限标准进行了调整。
现将调整后的资产配置标准和最低使用年限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反馈。
附件: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日常办公设备配置和最低使用年限标准二〇一一年八月五日主题词:财政资产配置标准通知抄送:财政部教科文司,市审计局。
北京市财政局办公室 2011年8月5日印发附件: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日常办公设备配置和最低使用年限标准一、日常办公设备范围本标准所指日常办公设备为满足基本行政办公需要的办公设备和家具,不含特殊需求的专业类设备。
二、日常办公设备配置依据本标准主要根据市编办核定的人员编制内实有人数,确定资产配置数量限额;按照政府采购协议采购价格,确定资产配置价格限额;按照资产折旧的有关规定和设备的实际使用年限,确定资产最低使用年限标准。
三、办公设备配置标准(一)办公设备1.复印机:按照不超过编制内实有人员5%的标准配置,单位不足20人的,按20人计算,每台最高限价35000元。
复印机的配置价格不含配件。
2.打印机:打印机分为激光打印机、喷墨打印机、针式打印机、一体机。
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合理配置,按照不超过编制内实有人员45%的标准控制总量。
其中:打印幅面为A3纸的激光打印机、一体机按照不超过编制内实有人员15%的标准配置。
(1)激光打印机:打印幅面为A3纸的激光打印机,每台最高限价20000元;打印幅面为A4纸的激光打印机,每台最高限价3000元。
(2)喷墨打印机:打印幅面为A3纸的喷墨打印机,每台最高限价5000元;打印幅面为A4纸的喷墨打印机,每台最高限价2500元。
2023年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制度范本

2023年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制度范本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篇1第一条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及建筑物、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等。
其单位价值虽然不足规定标准,但使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资产,按固定资产管理。
第二条局各科站室固定资产由办公室统一购置,严格按照市政府的规定实行政府采购。
每年年末,局各科站室要根据业务工作的需要,本着合理、节约、高效的原则,编制下年度固定资产购置计划。
于每年12月下旬报办公室,由办公室提交局长办公会审定后执行。
对于确属急需购置的固定资产,由办公室提出意见后,报局长批准后办理。
第三条局办公室负责固定资产实物管理。
即对固定资产的保管、使用、维护、清查盘点等管理;同时负责办理固定资产的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等报批手续。
第四条局财务科负责固定资产统一建帐、统一核算,并协助办公室对固定资产实物进行管理。
第五条购入的固定资产,由办公室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并填制《固定资产入库验收单》一式二联,办公室凭第一联登记固定资产登记簿和固定资产卡片,水利经济科凭第二联填制记帐凭证,记入固定资产总帐。
固定资产卡片必须登记到每一件固定资产,明确使用、保管职责,坚持“按物设卡、物卡相符、物移卡随”的管理原则。
各科室站根据工作需要签字领取。
第六条各科室站之间和上级调拨固定资产,应填制《固定资产领用(调拨)单》,视同“购入固定资产”管理。
第七条各科室站的固定资产要指定专人管理,及时登记,科学使用以延长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提高其使用效率。
固定资产保管人退休或调离时要及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第八条为了保证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每年年末要对固定资产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盘点。
1、清查盘点的内容,包括固定资产的实有数与帐面数是否相符,固定资产的保管、使用、维修等情况是否正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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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使用年限规定
为了规范和加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常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常财行资…2007‟10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现就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常用固定资产使用年限等事项明确如下:
一、市级各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涉及报废、报损等处置事项,应严格按照《常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常用固定资产使用年限表》(见附件)的规定,到市财政部门或授权管理单位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二、已达到使用年限,需报废、报损的固定资产,应提交以下材料:
1.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表(附资产处置清单);
2.固定资产原始价值凭证和相关资料。
如购货发票复印件、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复印件、固定资产卡片复印件等。
涉及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的,另须提供房产证、土地使用权证的复印件(无权证者可提供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城乡建设局等主管部门有关批文及房屋的红线图)。
涉及交通运输类设备的,应同时提供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复印件。
三、未达到使用年限,需提前报废、报损的固定资产,除提供以上所列材料外,另按下列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一)房屋建筑物
1.经房屋安全鉴定部门鉴定为“危险房”等级的房屋,提交房屋安全鉴定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2.因市政建设规划需要拆迁的房屋建筑物和临时建筑物,提交规划、国土资源、房产管理等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3.房屋建筑物的附属配套建筑物,由于主体建筑物拆迁、重建等原因,造成附属建筑无法继续使用的,提交与主体建筑物相应的证明文件。
(二)交通运输类设备
1.未达到使用年限的机动车辆(警用车辆除外),符合以下情况之一可申请提前办理报废、报损:
(1)机动车辆多次维修无法达到车辆管理部门年度检验标准的,提交公安车辆管理部门提供的车辆检测报告。
(2)因交通事故等原因(非个人原因)而造成严重毁损无法修复的机动车辆,提交公安车辆管理部门提供的事故认定材料和保险公司出具的证明文件。
(3)由于车辆自燃,造成车辆无法修复的,提交消防管理部门认定报告。
2.已登记注册的公务船、公益船需提前报废、报损的,提交船舶检验部门出具的船舶检验报告书。
其他船舶需提前报废、报损的,申请单位按以下规定办理:主管部门和直属单位提交由财政部门组织的专家鉴定小组出具的鉴定报告书;主管部门下属的行政事业单位,提交由主管部门组织的专家鉴定小组出具的鉴定报告书。
(三)办公自动化设备、电器设备、专业设备等
1.严重损坏无法修复或虽能修复但性能技术指标无法满足要求且单项固定资产原值20万元以上的设备,按以下规定办理:主管部门和直属单位提交由财政部门组织的专家鉴定小组或技术质量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书;主管部门下属的行政事业单位,提交主管部门组织的专家鉴定小组或技术质量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书。
单项固定资产原值20万元以下的设备提前报废、报损,由申请单位提供提前报废、报损的原因说明材料。
2.技术严重落后,必须用新的、先进的固定资产替换且单项固定资产原值20万元以上的设备,按以下规定办理:主管部门和直属单位提交由财政部门组织的专家鉴定小组或技术质量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书;主管部门下属的行政事业单位,提交主管部门组织的专家鉴定小组或技术质量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书。
单项固定资产原值20万元以下的设备提前报废、报损,由申请单位提供提前报废、报损的原因说明材料。
3.属国家主管部门发布淘汰的仪器设备品种,须提交相关职能部门的证明文件。
(四)电梯设备、锅炉设备未达到使用年限需提前报废、报损的,提交技术质量鉴定机构出具的技术质量鉴定报告。
(五)被盗的固定资产提供公安机关的相关证明、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证明文件。
四、财政部门、主管部门需选用具备相关资质的专家组成固定资产专家鉴定小组,实施办公自动化设备、电器设备、专业设备等固定资产提前报废、报损的技术鉴定。
五、对固定资产报废、报损处置流程、权限及处置收入收缴管理等其他事宜,仍以《常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常财行资…2007‟10号)为准。
六、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常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常用固定资产使用年限表
附件:常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常用固定资产使用年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