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工业用地政策分析
广州、深圳、东莞M0M1工业用地相关政策对比 - 2019

1、《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提高工业用地利用效率试行办法的通知》穗府函〔2015〕20号(2015年2月5日公布)2、《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提高工业用地利用效率实施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19〕4号(2019年4月1日公布)3、《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明确工业物业产权分割及分割转让不动产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粤自然资规字〔2019〕3号(2019年3月19日公布)政策文件《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提高工业用地利用效率试行办法的通知》穗府函〔2015〕20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提高工业用地利用效率实施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19〕4号供地管理供应合同的约定内容工业用地的供应合同须约定以下内容:(一)工业用地在土地出让期内申请调整为商业、办公、商品住宅、旅游等非工业用途经营性用地的,须由土地出让人收回土地使用权,并根据收回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价值和剩余年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评估市场价格及经评估认定的直接损失给予土地使用者补偿。
(二)对于拟通过设立项目公司取得工业用地使用权或竞得土地后拟成立新公司进行开发建设的,应在参与公开出让申请文件中明确项目公司或新公司的出资构成、股权结构等内容,且项目公司或新公司的经营范围、资质等必须符合土地出让公告中的出让条件。
(三)工业用地供应后的投产年限、达成年限、达产后年产值、供后监管评价时点、评价要求和评价未达标的整改及处理措施。
(四)工业用地的地下空间不得分割登记、分割转让和抵押。
(五)工业用地内建筑物分割转让和再次转让的,用地单位应就受让主体资格取得属地区政府、广州空港经济区管委会或其指定机构书面审核意见后方可转让。
(六)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需无偿移交给所在区政府、广州空港经济区管委会或其指定机构的产业用房建筑面积。
第四部分确权与转让登记或分割登记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应按宗地为单位办理。
以出让方式供应的工业用地,在按合同约定缴清土地出让金后可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以“先租后让”方式供应的工业用地,在签订“先租后让”合同后,应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登记,出租年期结束,按程序审批后同意办理出让手续的,可在缴清土地出让金后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工业项目建设用地审批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府[2006]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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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工业项目建设用地审批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工业项目建设用地审批实施办法的通知(2006年6月5日深府〔2006〕94号)《深圳市工业项目建设用地审批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工业项目建设用地审批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深圳市(以下简称本市)城市规划土地管理,落实产业政策,提高工业用地集约利用水平,规范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申请审批程序,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工作的决定》(深发〔2005〕17号)、市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用地审批工作规则〉的通知》(深府〔2004〕176号)的要求,结合市委四届四次全会关于土地审批权全部收归市政府,实行土地集中统一管理的决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市工业项目建设用地审批,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本市工业项目建设用地审批权由市政府统一行使,实行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的统一规划,统一审批,科学布局,集约利用。
第四条本市工业项目建设用地安排以深圳市产业导向目录、工业布局规划、近期建设规划为指引,严格执行《深圳市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标准(试行)》,继续加强约束条件下以空间统筹为优先的建设用地管理,通过规划控制与引导,进一步优化产业结构,提升城市功能,控制土地增量,盘活土地存量,真正体现高效、集约和统筹的战略思想。
第五条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申请应按程序上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重点工业和高新技术项目可专题报市重点工业和高新技术项目用地协调小组会议审定,报市政府备案。
2024年深圳市工业地产市场需求分析

2024年深圳市工业地产市场需求分析1. 引言深圳市作为中国经济特区的先行者之一,其工业地产市场一直以来都备受关注。
随着深圳市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工业地产市场的需求情况也在不断变化。
本文将对深圳市工业地产市场的需求进行分析,旨在为相关投资者和开发商提供切实可行的市场参考。
2. 工业地产市场总体情况深圳市工业地产市场总体呈现以下特点:•需求规模庞大:深圳市经济发展迅猛,工业产业不断壮大,对工业用地的需求量不断增加。
•区域分布集中:深圳市工业地产市场需求主要集中在市区和周边地区,其中南山区、龙岗区和宝安区需求最为旺盛。
•产业结构多元化:深圳市工业地产市场需求涵盖了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新能源等多个产业领域,且产业结构日趋多元化。
3. 深圳市工业地产市场需求驱动因素分析深圳市工业地产市场需求的变化主要受以下因素驱动:3.1 经济发展深圳市经济持续稳定增长,推动了工业地产市场的需求增加。
随着经济发展,工业企业规模扩大,需要更多的生产场所和用地。
3.2 产业结构调整深圳市一直致力于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升级,大力发展高技术产业和现代服务业。
这种产业结构调整对工业地产市场需求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3.3 政策支持政府对工业地产市场的政策支持也是需求增长的重要推动因素。
包括土地供应、税收优惠、融资支持等政策可以降低企业的建设成本,提高对工业地产市场的需求。
4. 深圳市工业地产市场需求预测综合考虑以上因素,可以预测未来深圳市工业地产市场的需求将保持稳定增长的态势。
随着深圳市经济的持续发展和产业结构的进一步优化,工业地产市场需求的增长将更加稳定和可持续。
5. 结论本文对深圳市工业地产市场需求进行了分析,并预测了未来的发展趋势。
深圳市工业地产市场需求将继续保持增长,并且受到经济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的双重推动。
投资者和开发商可以根据本文的分析结果,进行相应的投资决策和战略规划。
深圳市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供应管理办法(试行)

深圳市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供应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推进土地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供应,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构建质量型发展新优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本试行办法适用于深圳市行政辖区内供应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的行为。
第三条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供应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二)坚持节约集约用地;(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四)坚持产业用地供应与产业导向相适应。
第四条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挂牌(以下简称招拍挂)等公开竞价方式,通过深圳市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供需服务平台(以下简称供需平台)以出让或者租赁方式供应。
重点产业项目用地可以采取“带产业项目”挂牌出让(租赁)方式供应。
第五条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供应应当符合城市建设与土地利用实施计划,符合我市经济发展方向、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等要求。
第六条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供应由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委托区人民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区政府)组织实施。
第二章用地供应第七条区政府应当根据城市建设与土地利用实施计划确定拟供应的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在供需平台公布。
拟供应土地的安置补偿应当落实到位,并具备动工开发所需的道路、供水、供电及场地平整等基本条件。
第八条企业可以通过供需平台常态化申报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需求。
企业申报的用地需求信息应当通过供需平台在市产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区政府之间共享。
第九条重点产业项目由区政府组织遴选,拟定遴选方案。
遴选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项目名称及意向用地单位;(二)项目必要性、可行性、建设内容和初步建设规模等论证材料;(三)产业准入条件,包含产业类型、生产技术、产业标准、产品品质要求,以及投产时间、投资强度、产出效率、节能环保等;(四)用地规模、用地功能、建设规模及土地供应方式、期限、权利限制等;(五)其他相关事项。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工业区块线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府规〔2018〕14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工业区块线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工业区块线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现将《深圳市工业区块线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2018年8月2日深圳市工业区块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市工业区块线管理,保障工业发展空间,提高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促进工业转型升级,根据《关于支持企业提升竞争力的若干措施》(深发〔2016〕8号)以及工业用地规划和土地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业区块线(以下简称区块线)是指经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批准公布的工业区块范围界线。
本办法所称工业用地包括区块线内普通工业用地、新型产业用地等各类工业用地和以工业为主导方向的发展备用地。
本办法所称工业园区主要包括区块线内的工业园、高新技术产业园、产业集聚区和集聚基地等。
本办法所称土地供应合同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建设用地租赁合同。
第三条区块线的管理对象为划入线内的工业用地。
区块线的划定和调整,线内的用地管理、规划建设、产业发展、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按照“严守总量、提质增效、产城融合、刚性管控”的原则,加强土地利用的全过程管理和产业项目的全生命周期管理,稳定工业用地总规模,提高工业用地利用效率。
第五条市规划国土部门会同市产业部门负责全市区块线的统筹管理,负责建立全市区块线的地理信息数据库,并纳入规划“一张图”系统进行动态跟踪与维护。
市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管理、服务和监管工作。
各区政府(含新区管委会,下同)负责承担辖区内区块线的日常维护和管理,负责线内重点产业项目遴选、工业用地管理及产业项目监管等工作。
深圳市工业用地集约节约利用的对策建议

过开展解放思想大学习、大讨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着力克服制约科学发展的观念障碍和体制障碍,着力探索促进科学发展的新思路、新途径、新举措。
为破解土地紧缺制约我市工业发展的问题,工业规划处对全市工业用地情况进行了调研,对工业用地效益和发展潜力情况进行了初步分析,借鉴了新加坡在工业用地集约化利用方面的一些先进经验,提出了促进我市工业用地集约节约利用的一些对策建议。
具体如下:一、全市建设用地基本情况我市陆域范围面积为1952.84平方公里,其中可建设用地面积约为1046平方公里,约占54%。
截止2006年底,我市现状建设用地729平方公里左右,其中工业用地264.91平方公里,占36%左右。
二、工业用地基本情况(一)工业用地增长情况从特区成立到2005年,深圳工业以年均22%的速度高速增长,成为拉动GDP的主要动力。
但这种高速增长是建立在大量消耗土地基础上的粗放式增长。
1994—2005年间,工业用地占全市建设用地比例由31%上升至36.2%,一直高于《国标》的15—25%和《深标》的10%--25%。
2000—2005年全市工业用地增加125.48平方公里,占总建设用地增量的51.69%,年均增加25平方公里。
(二)2006年和2007年新增工业用地情况2006年我市工业用地进入增速明显减缓的拐点。
2006年计划新增工业用地7.0平方公里,实际新增工业用地6.65平方公里。
2007年计划新增工业用地4.8平方公里,1-11月实际供应工业用地5.39平方公里。
其中上半年新增工业用地5.15平方公里。
2007年上半年实际新增工业用地比计划新增工业用地大幅度增加的原因是国家调整工业用地出让政策。
(三)未批未建的剩余工业用地情况截止2007年底,全市未批未建的剩余建设用地中,组团(分区)规划已确定为工业用地功能的仅剩约18.5平方公里。
此外,组团(分区)规划暂未确定使用功能的发展备用地还有35.32平方公里。
深圳市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使用权出让若干规定

深圳市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使用权出让若干规定(2007年10月16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75号发布,根据2008年10月13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93号修订)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使用权出让制度,优化土地资源配置,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发展循环经济,落实科学发展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深圳市行政区域内出让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土地使用权。
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的出让,法律、法规和其他规章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出让工业、物流、仓储用地使用权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用地,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等公开竞价的方式。
出让非政府财政投资的文化、体育、卫生、教育、科研等用地使用权,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的方式;确实不能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的,应当报市政府批准。
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使用权的,以下统称为招拍挂出让用地。
第四条招拍挂出让用地应当遵循公平、公开、公正、诚实信用和地尽其用的原则。
第五条招拍挂出让用地应当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为依据,并符合我市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要求。
第六条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成立招拍挂出让用地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由市土地、发改、规划、工业、环保、监察、法制等部门的行政首长组成,由主管土地的副市长任组长。
招拍挂出让用地的具体工作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组织实施。
第七条领导小组主要承担下列职责:(一)审议出让方案;(二)招拍挂出让用地中止或者终止;(三)招拍挂委员会未能形成决议的事项;(四)招拍挂委员会主任认为必须报领导小组审定的重大事项;(五)招拍挂委员会决议报领导小组审定的其他事项。
出让方案涉及重大事项的,由领导小组指令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市政府审定。
第八条招拍挂出让用地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在市土地房产交易中心公开进行。
深圳市土地政策解读及更新相关用地报告

适用亍按照本暂行措施配建保障性住 房或人才公寓的城市更新单元
1
适用亍未按照本暂行措施配建保障性 住房或人才公寓的城市更新单元
参考依据:《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第五十六条
2、原集体经济组织取得确权用地
(一)城中村红线用地——③保障性住房配建
《深圳市城市更新项目保障性住房配建规定》 项目拆除重建范围中包含城中村用地的,配建比例可以进行相应核减。核减数值为核减基数不 城中村用地面积占项目改造后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的比例的乘积。 其中,一类地区核减基数为8%,二类和三类地区核减基数为5%。前述城中村用地是指符合 《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用地。
城市更新技术交流会第三期
深圳市土地政策解读及更新五类用地情况梳理
深圳市新城市事业二部城市更新研究中心 2017.06.23
城市更新中合法用地分类
1、《深圳市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制定计划甲报 指引》(试行)
权属性质划分: 1)国有已出让用地; 2)国有未出让用地; 3)非农建设用地(征地返还用地、工商发展用地); 4)非农建设用地范围外形成的建成区域; 5)老屋村 6)已按历叱遗留用地和建筑有关政策处理的用地
02
以批复或出让合同形式确权给 原农村集体的同富裕工程用地;
06
非农用地 台帐
以(市、区)批复或土地出让合同形
03
式批准给原农村集体的征地返还用地、 拆迁安置用地;
“两规”处理已确权给原农村集体或个
05
人的私房用地、工业用地或其它用地等;
04
已批准或确权给原农村集体或个人的私房用地;
二、原集体经济组织取得确权用地
此类用地丌得进行土地使用权交易;[2011]198号文
权属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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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分析
其他政策
非政府鼓励工业用地建设一定量的配套住宅(居住产权),并 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但该物业可能面临一定的销售限制
十二、实行产业配套住房的流转机制。产业单位自行建设的产业配套住房,应当优先解决本单位职工的住房 问题,在满足本单位住房困难职工租住需求的基础上,房源仍有剩余的,产业单位可以面向周边的产业单位 整体出租,但不得面向社会个人出租。 十三、实行产业配套住房产权整体持有。利用产业用地配套建设的产业配套住房,其产权附属于该宗产业用 地,不得分割转让。情况特殊确需转让的,应当经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及市规划主管部门批准。 十四、实行产业配套住房租售并举。高端人才、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人才除由产业单位自行提供产业配套住房 外,还可以由政府通过租售结合的方式提供产业配套住房。其中,以出租方式提供产业配套住房的,租金标 准不高于我市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以出售方式提供产业配套住房的,销售价格可以参照安居型商品房 定价标准加以确定;其他产业员工,则主要由产业单位以出租的方式提供其自行建设和筹集的产业配套住房, 租金标准由产业单位自主确定。 十五、实行严格的产业配套住房入住制度。产业单位应当合理设臵租赁入住条件,建立健全产业配套住房的
注:主文件以市政府1号文件为主,其他6个配套文件 分别由规划国土委、经贸信息委和住建局负责起草。
8
政策分析
租售比例
城市更新项目形成的工业楼宇分割转让租售比例不再受限于 50%:50%
土地合同已作约定:按 照土地合同约定 非城市 更新类 土地合同 未作约定 自用部份≧50% 非自用部份≦ 50%,经市政府批准可 分割转让的旧工业区升级改造项目, 工业区已完成改造且改造主体自用建 筑;面积比例不低于总建筑面积百 50%的,非自用部份可以分割转让。 城市更 新类 城市更新项目改造后形成的工业楼宇可分割 转让
附件一——工业用地政策分析
1
政策分析
相关文件
2006年至2013年政府出台的工业用地相关政策
文件名 出台时间 2006-6-19 2006-6-21 2006-9-25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集约利用的工业用地地价计算暂行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业用地使用权规定》
非城市更 新项目 正常进入市 场转让部份
整体转让: 报批并按公告基准地价补缴
产业用房 ( ≥ 70%)
分割转让: 市场评估价-已缴纳地价 特殊转让: 市场评估价-已缴纳地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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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转让方式
政策分析
地价补缴
评估地价计算方法——根据2013深圳最新政策规定,市场评估价 补缴按实际评论结果的85%计收
实现的价格和速度:严格的转让规定对工业楼宇的转让价格和速度有较 大影响,增加市场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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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分析
收益分成
政府参与物业收益的分成,使工业用地利润空间受到较大影响
第十四条:转让增值收益分成 工业楼宇转让的,转让方应将一定比例的增值收益上缴政府,纳入政府设立的土地 整备资金,具体收缴工作由市土地整备机构负责。 ——《深圳市工业楼宇转让管理办法(试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工业区升级改造的若干意见》
《深圳市工业区升级改造总体规划纲要(2007-2020)》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我市工业区升级改造试点项目的意见》 《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 《关于加快推进我市旧工业区升级改造的工作方法》 《工业楼宇暂行管理办法》 《深圳市创新型产业用房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11号)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 《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 《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更新实施工作的暂行措施》 《深圳市工业楼宇转让管理办法(试行)》
新转让办法中可以栋、层、间为基本单元进行产权划分;并明确 工业楼宇只能现售,交易方式可通过交易机构公开交易或自行交 易
产权划分
产权划分灵活:依照本办法规定可以分割转让的工业楼 宇,以栋、层、间为基本单元进行房地产权登记并核发 房地产权利证书
现售:工业楼宇只能现售,拿到房产证后才能出售 销售条件及 方式 交易方式灵活:可在市政府土地房产交易机构公开交易 或自行交易
仍为工业 用地属性
销 售
配套部份 ( ≤ 30%)
增加建筑面 积面积:按 照公告基准 地价的50% 补缴
政策分析
地价补缴
非城市更新项目中,以下面方法补缴地价,该类项目若想实现纯 市场化销售,面临的地价成本大幅提高风险
销售: 按照市场评估价补缴
持有: 在基准地价基础上进行补缴
配套部份 ( ≤ 30%)
工业用 地项目
3
政策分析
配套比例
工业用地政策对于工业用地项目在配套比例上有严格的限制, 配套及产业用房比例受限于30%:70%,30%配套按市场评估 价补缴地价后可进入市场销售
70%工业楼宇
工业用 地项目 30%配套
销售:按市场评估价补缴地价后可 进入市场销售
持有:涉及部分的地价补缴,补缴标 准为所涉及物业的基准地价 工业用地一般涵盖的物业类型为:传统生产(科研)厂房、配套物业(即配 套办公、配套单身宿舍以及小型商业服务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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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分析
销售限制
新转让办法中明确工业楼宇只能现售,并提出严格的转让条件, 使工业用地补地价可转让部分物业销售速度和价格受到较大影响
现售:工业楼宇只能现售,拿到房产证后才能出售 受让人资格:须是依法注册登记的企业 受让人资格审查:必须符合产业准入条件并通过各区
(含新区)产业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资格审查 转让限制
管理制度,签订租住合同,建立租住档案。产业配套住房符合我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的,入住人员不得在
我市拥有自有住房,且不得同时享受我市的住房保障政策。同时加强准入和退出管理,禁止产业员工转租和 长期空臵产业配套住房。 ——《加快发展产业配套住房的意见》 16
政策分析
地价补缴
城市更新项目中,地块仍然为工业用途的情况下,以下面方法补 缴地价,导致销售部分地价略有上升
6
政策分析
收益分成
政府参与物业收益分成,使工业用地项目利润空间受到较大影 响,但增值收益的计算方式目前存在较大政策盲点,具体操作 有待进一步明确
第十四条:转让增值收益分成 工业楼宇转让的,转让方应将一定比例的增值收益上缴政府,纳入政府设立的土地整备资金, 具体收缴工作由市土地整备机构负责。 ——《深圳市工业楼宇转让管理办法(试行) 》 登记价格(与工程建设相 关的所有成本) + = 交易价格 - 总扣减金额 交易相关税费 增值收益 销售收入 超额累进税率法提取 1 2 备注: 提取方法 0≤增值收益额/扣减总额≤ 50% 增值收益额/扣减总额≥ 50% 5年内工业楼宇再转让 超额累进税率法提取 + 已补缴地价 增值收益额 增值收益额*50% 未超过增值收益额50%部份*50%+超过增 值收益额50%部份*60% 增值收益额*100% 增值收益额
提取方法 1 2 注: 超额累进税率法提取 0≤增值收益额/扣减总额≤ 50% 增值收益额/扣减总额≥ 50% 5年内工业楼宇再转让 增值收益额 增值收益额*50%
未超过增值收益额50%部份 *50%+超过增值收益额50% 部份*60%
增值收益额*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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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分析
收益分成
计算方式——增值收益的计算目前存在较大政策盲点,对项目 整体收益的影响较大,具体操作有待进一步明确
再转让 5年内不得转让:工业楼宇转让后,自工业楼 宇完成转移登记之日起5年内不得转让 确需5年内转让:增值收益100%计提 特殊分 割转让 当企业租赁物业满5年,可获得该物业的购买 权
对拟上市企业,可以申请购买 特殊转让:5年购买,使企业可以通过销售物业 5年后的期权实现变相销售; 上市扶持:如有相关资源,可大大提高项目的销售体量。
特殊分 割转让
对拟上市企业,可以申请购买
特殊转让:5年购买,使企业可以通过销售物业5年后的期权实现变相销售; 上市扶持:如有相关资源,可大大提高项目的销售体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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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分析
转让限制
严格的转让条件限制及政府参与增值收益分成,极大影响物业 实现的价格、销售速度及收益
受让人资格及资格审查:受让人须是依法注册登记的企 业,且必须符合产业准入条件并通过各区(含新区)产 业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资格审查。 转让限制 5年内不得转让:工业楼宇转让后,自工业楼宇完成转移 登记之日起5年内不得转让,确需转让的,所得增值收益 100%计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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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分析
产权划分与销 售
新转让办法中可以栋、层、间为基本单元进行产权划分,并明 确工业楼宇只能现售,交易方式可通过交易机构公开交易或自 行交易
产权划分
产权划分灵活:依照本办法规定可以分割转让的工业楼 宇,以栋、层、间为基本单元进行房地产权登记并核发 房地产权利证书
现售:工业楼宇只能现售,拿到房产证后才能出售 销售条件 及方式 交易方式灵活:可在市政府土地房产交易机构公开交易 或自行交易
原有合法面积: 持有: 不补缴地价 销售: (法定机构评估价+市场机构 评估价)*50%*85% 持有: 按照公告基准地价的50%补缴 分割转让: (工业用地基准地价+办公用 地基准地价)*50% 产业用房 ( ≥ 70%) 整体转让: 按照工业用地基准地价补缴 持有: 工业用地基准地价*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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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用 地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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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分析
配套突破
30%配套按市场评估价补缴地价后可进入市场销售
70%工业楼宇
工业用 地项目
销售:按市场评估价补缴地价后可 进入市场销售 30%配套 持有:涉及部分的地价补缴,补缴标 准为所涉及物业的基准地价
配套物业类型:配套办公、配套单身宿舍以及小型商业服务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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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分析
产权划分及销 售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化空间资源配臵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的意见》【主文件】 《深圳市完善产业用地供应机制拓展产业用地空间办法(试行)》 《深圳市创新性产业用房管理办法(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