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供应管理办法(试行)
浅析城市开发区工业用地在不同弹性土地出让模式下的发展途径

2.当地政府 该模式有助于增加园区企 业的入驻规模,提高入园速度, 当地园区易于形成集聚效益,税 收会大量增加,虽有返还部分,
但弹性出让模式经过测算,只需 多吸引13%的企业入驻,税收 和后期土地出让费用就超过一 次性土地出让获得资金。并且该 模式通过先租后让使得大量土 地使用年限并不会达到50年, 变相增加了土地收益。
(二)降低企业初期投入成 本,强化区域工业化竞争力
工业产品往往受市场等因
素影响较大,很多企业的寿命不 到50年,若采用弹性出让制度, 土地的出让年限可以是10年, 或是20年,那么土地的出让金 将会大大减少,不仅降低了企业 成立初期对土地的投入成本,还 可以将有限的资金更多地用于 生产经营,更有利于中小企业的 发展。同时,对于有潜力的优质 企业,成本的降低将会增加其发 展壮大的机会。因此,工业用地 推行出让弹性制,更有利于促进
五、弹性土地出让模式 实例分析
(一)实施线路设计 成立园区运营管理公 司——市场化方式获得园区土 地——政府给予土地弹性出让 政策支持——土地作为资本 金申请银行贷款一一建设园 区——企业入驻(政府根据建 设投入下发园区各行业企业税 收返还比例,规定最低亩产限 制)一一租赁期结束企业补交土
地出让金——园区管理公司代 收土地出让资金并协调土地部 门办理独立土地证。
总第254期| 67
模式
行政区 山东寿光
各地不同弹性土地出让模式政策文件列表
相关文件
《)
主要内容■■
租赁年限不得超过5年。
先租后让 广东广州
《广州市工业用地使用权先租赁后出让和弹性年期岀让 租赁年限不得超过10年,后续
深圳市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使用权出让若干规定(2008年修订)

深圳市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使用权出让若干规定(2008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0.13•【字号】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93号•【施行日期】2007.12.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深圳市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使用权出让若干规定(2007年10月16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75号发布,根据2008年10月13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93号修订)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使用权出让制度,优化土地资源配置,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发展循环经济,落实科学发展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深圳市行政区域内出让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土地使用权。
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的出让,法律、法规和其他规章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出让工业、物流、仓储用地使用权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用地,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等公开竞价的方式。
出让非政府财政投资的文化、体育、卫生、教育、科研等用地使用权,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的方式;确实不能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的,应当报市政府批准。
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使用权的,以下统称为招拍挂出让用地。
第四条招拍挂出让用地应当遵循公平、公开、公正、诚实信用和地尽其用的原则。
第五条招拍挂出让用地应当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为依据,并符合我市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要求。
第六条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成立招拍挂出让用地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由市土地、发改、规划、工业、环保、监察、法制等部门的行政首长组成,由主管土地的副市长任组长。
招拍挂出让用地的具体工作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组织实施。
第七条领导小组主要承担下列职责:(一)审议出让方案;(二)招拍挂出让用地中止或者终止;(三)招拍挂委员会未能形成决议的事项;(四)招拍挂委员会主任认为必须报领导小组审定的重大事项;(五)招拍挂委员会决议报领导小组审定的其他事项。
深圳市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供应管理办法(试行)

深圳市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供应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推进土地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供应,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构建质量型发展新优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本试行办法适用于深圳市行政辖区内供应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的行为。
第三条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供应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二)坚持节约集约用地;(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四)坚持产业用地供应与产业导向相适应。
第四条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挂牌(以下简称招拍挂)等公开竞价方式,通过深圳市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供需服务平台(以下简称供需平台)以出让或者租赁方式供应。
重点产业项目用地可以采取“带产业项目”挂牌出让(租赁)方式供应。
第五条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供应应当符合城市建设与土地利用实施计划,符合我市经济发展方向、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等要求。
第六条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供应由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委托区人民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区政府)组织实施。
第二章用地供应第七条区政府应当根据城市建设与土地利用实施计划确定拟供应的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在供需平台公布。
拟供应土地的安置补偿应当落实到位,并具备动工开发所需的道路、供水、供电及场地平整等基本条件。
第八条企业可以通过供需平台常态化申报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需求。
企业申报的用地需求信息应当通过供需平台在市产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区政府之间共享。
第九条重点产业项目由区政府组织遴选,拟定遴选方案。
遴选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项目名称及意向用地单位;(二)项目必要性、可行性、建设内容和初步建设规模等论证材料;(三)产业准入条件,包含产业类型、生产技术、产业标准、产品品质要求,以及投产时间、投资强度、产出效率、节能环保等;(四)用地规模、用地功能、建设规模及土地供应方式、期限、权利限制等;(五)其他相关事项。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标准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标准(试行)的通知深府〔2006〕93号《深圳市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标准(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标准(试行)一、为落实市委市政府提出的建设“和谐深圳效益深圳”的目标要求,加强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管理,促进土地资源的集约利用和优化配置,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和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决定的通知》(深府〔2004〕204号)精神,制定本市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二、本标准是工业用地项目前置评估、资格预审和审批工业项目用地规模,以及加强工业项目用地后续管理,评价用地效益的重要依据。
三、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工业项目及其配套工程。
四、本标准由投资强度、土地产出率、容积率、建筑系数、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所占比重五项指标构成。
工业项目建设用地必须同时符合这五项指标。
具体如下:(一)工业项目投资强度应当不低于表1中规定的相应指标值;(二)土地产出率应当不低于表2中规定的相应指标值;(三)容积率控制指标应当不低于表3中规定的相应指标值;(四)工业项目的建筑系数应当符合表4中规定的相应指标值;(五)工业项目配套的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所占比重应当符合表5的规定,严禁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五、在签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必须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上述五项控制性指标要求及违约责任。
六、工业项目建设应当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生产设备,缩短工艺流程,节约使用土地。
对适合多层标准厂房生产的工业项目,应当进入多层标准厂房,不予单独供地。
分期建设的工业项目应当分期申请建设用地。
七、工业项目建设应当严格控制厂区绿化率,提高工业项目土地集约利用率。
八、本标准由正文(表1—表5)、控制指标应用说明(附件1)、《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注释》(附件2)共三部分组成。
大湾区拿地策略及工改系列(二)深圳市工业用地、工改项目操作指引

大湾区拿地策略及工改系列(二):深圳市工业用地/工改项目操作指引一、工业用地/工改项目投资趋势及风险评价(一)投资趋势及风险评价2018年8月2日,深圳市人民政府正式印发了《深圳市工业区块线管理办法》,自此之后,深圳工业用地项目及工改项目的投资价值急剧缩水。
一方面,工业用地及工改项目已没有足够的往商业和公寓业态争取抑或“变通”的空间;另一方面,项目建成后的去化面临更多的不确定性和市场压力,因此当前的工业用地及工改项目更多地处在深度调整期。
值得说明的是,虽然金融机构及市场均对工业用地及工改项目报以稍微悲观的态度,但产业地产仍受主流市场的大力推崇,该投资方向亦有可能成为地产转型方向的重要选择。
(二)核心法规梳理1.“1+6” 文件2013年1月7日《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化空间资源配置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的意见》(深府【2013】1号)(1)2013年1月7日《深圳市完善产业用地供应机制拓展产业用地空间办法(试行)》(深府办【2013】1号)(2)2013年1月7日《深圳市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办法(试行)》(深府办【2013】2号)备注:深圳市政府于2016年1月9日正式出台《深圳市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办法》(深府办〔2016〕3号),《深圳市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办法(试行)》(深府办〔2013〕2号)同时废止。
(3)2013年1月7日《深圳市工业楼宇转让管理办法(试行)》(深府办【2013】3号);备注:2013年12月6日深圳市规土委印发《〈深圳市工业楼宇转让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的通知(深规土〔2013〕721号);2014年3月11日发布《深圳市工业楼宇转让增值收益收缴方案》(深规土〔2014〕120号);2014年8月8日发布《工业楼宇转让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深规土〔2014〕428号)。
(4)2013年1月7日《加快发展产业配套住房的意见》(深府办【2013】4号)(5)2013年1月8日《深圳市宗地地价测算规则(试行)》(深规土【2013】12号)(6)2013年1月8日《深圳市关于贯彻执行〈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实施意见(试行)》(深规土【2013】22号)2.2016年10月20日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供应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深府〔2016〕80号,有效期2年,具体至2018年10月20日);备注:市规土委已于2018年9月26日发布《关于公开征求<深圳市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供应管理办法>(修订稿)意见的通知》3.2017年5月12日深圳市规划国土委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办公研发用房建筑设计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深规土规【2017】1号)4.2018年8月2日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工业区块线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府规〔2018〕14号)二、工业用地分类及建筑用途、功能要求(一)工业用地分类2004年版“深标”(即《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2017年对“第4章密度分区与容积率”进行了修订)“2.1.6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码”:(二)建筑用途及功能要求2004年版“深标”(即《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2017年对“第4章密度分区与容积率”进行了修订)2.2.2.2:三、工业用地项目与工改项目差异分析(一)净地招拍挂类(含已批未建类)工业用地项目1.分割转让问题:原则上整体转让并限制分割转让法规参考:《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供应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深府〔2016〕80号):第四条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挂牌(以下简称招拍挂)等公开竞价方式,通过深圳市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供需服务平台(以下简称供需平台)以出让或者租赁方式供应。
20200119-《深圳市工业楼宇及配套用房转让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深圳市工业楼宇及配套用房转让管理办法》政策解读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工业楼宇转让,保障实体经济产业发展空间,我市对《深圳市工业楼宇转让管理办法(试行)》(深府办〔2013〕3号,以下简称2013版《办法》)及其《实施细则》(深规土〔2013〕721号,以下简称《细则》)、《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关于工业楼宇转让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深规土〔2014〕428号,以下简称《通知》)等相关政策建立的工业楼宇转让管理制度进行修订完善,形成了《深圳市工业楼宇及配套用房转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以下就政策有关内容解读如下:一、出台《管理办法》的背景及目的是什么?一是我市产业发展的需求。
随着产业转型升级的不断推进,我市产业发展的形态和模式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呈现多元化的发展趋势。
现行工业楼宇转让政策已不能满足当前产业发展的实际需要。
二是产业发展政策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2018年以来,我市先后出台《深圳市工业区块线管理办法》、《深圳市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供应管理办法》等政策,对产业空间的建筑设计、受让人资格、用地供应等方面作出了限制性规定,在遏制产业空间类住宅化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产业用地用房的管理日趋严格。
另一方面,2016年国务院印发《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方案》,提出要降低工业企业用地成本。
2018年,针对我市“工改工”积极性下降和产业外迁等问题,我市也先后出台《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更新工作促进城市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圳市扶持实体经济发展促进产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的管理规定》等扶持实体经济发展的政策,提出放宽年限、简化流程、试点旧工业区成片改造等措施,大力推进旧工业区升级改造。
三是现行政策相继面临到期问题。
为保障政策的连续性和可操作性,有必要按照我市规范性文件管理的相关要求,对2013版《办法》及其配套文件进行统筹修订。
二、哪些工业楼宇及配套用房的转让适用《管理办法》?我市行政区域内取得合法产权的工业楼宇及其配套用房的转让适用《管理办法》,但产业用地容积调整后新增的工业楼宇及配套用房、政府筹集的创新型产业用房、按照《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决定》及我市其他处理历史遗留违法用地违法建筑政策取得合法产权的工业楼宇及配套用房的转让,法律、法规、规章或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国有土地供应管理的若干意见-深府规〔2018〕11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国有土地供应管理的若干意见正文:----------------------------------------------------------------------------------------------------------------------------------------------------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国有土地供应管理的若干意见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贯彻落实《深圳市土地管理制度改革总体方案》,深化土地管理制度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国有土地供应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健全土地供应体系完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出让制度,探索租赁、作价出资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方式,规范临时用地使用及委托管理范围,建立以产权为导向的土地供应体系。
(一)划拨。
产权归中央国家机关(含授权单位)、省、市和区人民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下同)的下列公益性、非营利性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1.行政管理、文体医疗、教育科研、社会福利、文化遗产、宗教、特殊用地等公共管理与服务设施用地,供应设施、环境卫生设施及其他公用设施用地,广场等用地。
2.区域交通、城市道路、轨道交通、交通场站及其他交通设施用地,但社会停车场(库)、加油站、独立占地的加气站和充电站用地除外。
3.只租不售的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创新型产业用房(含科技企业孵化器,下同)用地。
4.地下综合管廊设施用地。
5.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和水利等设施用地。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不得改变用途。
(二)协议出让。
可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建设用地包括:1.社会投资、产权归经市政府确定的投资主体的区域交通用地、城市道路用地、轨道交通用地;社会投资、产权归经市政府确定的投资主体的地下综合管廊设施用地;社会投资、产权归经市政府确定的投资主体且只租不售的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创新型产业用房和科研项目用地;国家、省、市政府已确定特许(定)经营者的公用设施用地。
新型产业用地(M0)产业准入-各地准入条件汇总

新型产业用地(M0)产业准入—各地准入条件汇总前言2013年以来,以深圳为代表的M0政策探索由少数城市走向广泛尝试,各地市为对新引入的产业项目类型和规模进行把控,会在签订产业投资协议环节和监管协议中明确投资强度、单位产值和税收的要求,作为达产和后续闲置用地处置等条件,具体案例如下:我国新型产业用地M0政策发展历程01 深圳市《深圳市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供应管理办法》(深府规〔2019〕4号)项目准入条件各区要根据市相关产业规划和市产业发展导向目录制定辖区工业区块的产业发展规划,引导符合产业规划的项目入驻,实行"一区一策"制度。
龙岗区重点产业项目认定标准企业主体要求(至少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① 在龙岗区无自有产业用地的法人企业,上年度在深圳市纳统产值或营业收入≥10亿元,且纳税≥1亿元,且收入法增加值≥2亿元;②在龙岗区已自有产业用地的增资扩产项目,上年度在深圳市纳统产值或营业收入≥ 20 亿元,且纳税≥ 2 亿元,且收入法增加值≥ 4 亿元;③ 在深圳市内无自有产业用地的境内外上市企业(不含新三板挂牌企业)或其设立的子公司,子公司需承诺次年纳入龙岗区统计核算的产值或营业收入≥ 5 亿元且纳税≥ 5000 万元;④ 在深圳市内无自有产业用地,经国家工信部认定的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培育企业、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国家发改委认定的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企业,上年度产值或营业收入不低于 5 亿元且纳税不低于 5000 万元;⑤市、区政府签订了合作协议的重大招商引资项目或市、区政府同意开展遴选的其他项目。
宝安区重点产业项目认定标准产业要求:① 项目实施主体应为注册地在宝安区或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迁入宝安区的独立法人;② 项目内容应符合我市产业政策,行业类别不属于《深圳市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产业导向目录》规定的限制发展类和禁止发展类。
企业主体要求(至少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① 上年度经第三方审计的营业收入在5亿元以上,且近三年年均增长率保持在10%以上的企业;②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③上年度经第三方审计的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上、连续三年经第三方审计的营业收入年增长率40%以上且研发费用投入占经第三方审计的当年度营业收入10%以上的企业;④ 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培育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⑤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⑥ 获市、区政府产业引导基金或其子基金投资,且估值超过10亿元的企业;⑦ 市、区政府重大招商项目;⑧ 市、区政府同意开展的其他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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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供应管理办法(试行)深府〔2016〕80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现将《深圳市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供应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2016年10月20日深圳市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供应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推进土地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供应,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构建质量型发展新优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本试行办法适用于深圳市行政辖区内供应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的行为。
第三条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供应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二)坚持节约集约用地;(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四)坚持产业用地供应与产业导向相适应。
第四条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挂牌(以下简称招拍挂)等公开竞价方式,通过深圳市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供需服务平台(以下简称供需平台)以出让或者租赁方式供应。
重点产业项目用地可以采取“带产业项目”挂牌出让(租赁)方式供应。
第五条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供应应当符合城市建设与土地利用实施计划,符合我市经济发展方向、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等要求。
第六条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供应由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委托区人民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区政府)组织实施。
第二章用地供应第七条区政府应当根据城市建设与土地利用实施计划确定拟供应的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在供需平台公布。
拟供应土地的安置补偿应当落实到位,并具备动工开发所需的道路、供水、供电及场地平整等基本条件。
第八条企业可以通过供需平台常态化申报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需求。
企业申报的用地需求信息应当通过供需平台在市产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区政府之间共享。
第九条重点产业项目由区政府组织遴选,拟定遴选方案。
遴选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项目名称及意向用地单位;(二)项目必要性、可行性、建设内容和初步建设规模等论证材料;(三)产业准入条件,包含产业类型、生产技术、产业标准、产品品质要求,以及投产时间、投资强度、产出效率、节能环保等;(四)用地规模、用地功能、建设规模及土地供应方式、期限、权利限制等;(五)其他相关事项。
重点产业项目也可由市政府确定后,交由区政府组织开展土地供应工作。
第十条遴选方案应当在深圳特区报等媒体及深圳政府在线等网站公示。
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区政府应当将确定的遴选方案和产业发展监管协议一并报市发展改革、规划国土及相关产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区政府组织区产业行政主管部门、市规划国土行政主管部门辖区派出机构(以下简称规划国土派出机构)拟订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方案或建设用地租赁方案(以下统称土地供应方案)。
土地供应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产业准入条件;(二)用地预审意见;(三)规划设计条件、使用期限、开竣工期限、权利限制等土地利用要求;(四)土地供应方式;(五)出让或者租赁底价、履约保证金数额、付款方式;(六)中标人或者竞得人确定办法;(七)其他需要明确的事项。
第十二条产业准入条件由区产业行政主管部门设置。
《深圳市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产业导向目录(2013年本)》中被列为限制发展类和禁止发展类的产业项目不得供地。
一般产业项目的产业准入条件包括企业注册地、产业准入行业类别、从事准入行业年限、国家或者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认证(高新项目认定)等。
产业准入行业类别应当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T4754-94)》中的“大类”或者市政府鼓励发展类产业政策设置,重点产业项目的产业准入条件可以在前款规定的基础上,按照确定的遴选方案增加设置项目名称、产业类型、生产技术、产业标准、产品品质,以及投产时间、投资强度、产出效率、节能环保等。
第十三条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实行弹性年期供应制度。
一般产业项目用地出让期限按照20年确定,重点产业项目用地出让期限可以按照30年确定。
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租赁期限不少于5年且不超过20年。
租赁转出让的,出让年期与已租赁年期之和不超过本试行办法规定的出让最高期限。
第十四条以出让方式供应的一般产业项目用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限整体转让或不得转让,初始登记后不得办理分证;允许抵押,但抵押金额不得超出合同地价与建筑物残值之和。
以出让方式供应的重点产业项目用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允许抵押,但抵押金额不得超出合同地价与建筑物残值之和。
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原则上不得转让,如有特殊情形需要转让的,应当在遴选方案中明确。
其中,总部类用地中按规定应予权利限制的部分,可选择以下类型之一:(一)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自规划验收起10年后方可转让;(二)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自规划验收起15年后方可转让;(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自规划验收起20年后方可转让;(四)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在出让期内不得转让。
以租赁方式供应的建设用地不得转让、转租或抵押。
第十五条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出让底价结合权利限制以评估方式确定,不得低于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
一般产业项目中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高端制造业项目用地上除配套商业以外的建筑类型,出让底价适用产业发展导向修正系数。
重点产业项目用地上除配套商业以外的建筑类型,出让底价按照评估价的70%确定。
其中,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高端制造业项目出让底价同时适用产业发展导向修正系数。
一般产业项目地价一次性缴交。
重点产业项目地价可以不计利息分期缴交,首期缴交比例不得低于50%,并且应当自合同生效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付清,余款1年内支付完毕。
第十六条一般产业项目用地的年租金底价按照该类建设用地出让20年期评估价的5%确定。
重点产业项目用地的年租金底价在该类建设用地出让20年期评估地价的3%到5%之间确定,并在遴选方案中明确。
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租赁的租金按年支付。
第十七条区政府对土地供应方案进行审定,规划国土派出机构根据审定的土地供应方案,委托市土地交易机构组织交易。
按照本试行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需要签订产业发展监管协议的,产业发展监管协议应当与建设用地供应公告一并公告。
区政府应当就产业准入条件及产业发展监管协议有关内容接受公众咨询。
第十八条一般产业项目的中标人或者竞得人在签订成交确认书后5个工作日内,向供应土地所在辖区的产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产业准入条件核实申请。
符合产业准入条件的,区产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核实文件。
不符合产业准入条件的,中标人或者竞得人应当按照建设用地供应公告的要求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重点产业项目用地竞买申请人应当在建设用地供应公告规定的公告期内,向拟供应土地所在辖区的产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产业准入条件审查申请。
符合产业准入条件的,区产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查文件。
竞买申请人凭审查文件到市土地交易机构办理竞买手续。
第十九条中标人或者竞得人持成交确认书、产业准入条件核实文件,申请签订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建设用地租赁合同(以下统称土地供应合同)。
按照本试行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需要签订产业发展监管协议的,应当先签订产业发展监管协议,作为土地供应合同的附件。
第二十条土地供应合同签订后,用地单位可以向发展改革、规划国土、建设、产业、环保等相关部门分别申请办理立项、规划许可、环评及其他审批手续。
第二十一条转让建设用地使用权、因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而拍卖或者变卖建设用地使用权,涉及受让人资格条件限制的,次受让人应当符合原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限定的受让人资格条件,次受让人用以经营的产业必须符合相关的产业政策。
确需转让或者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又无符合受让条件的次受让人的,可以由政府优先回购。
第二十二条租赁期内,承租人可以向区政府申请承租土地转出让。
经区政府审定土地供应方案后,符合本试行办法条件的,以协议方式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
承租土地转为出让的,出让价格及支付方式按照本试行办法第十五条确定,评估期日应当以区政府审定土地供应方案的时点为准。
第二十三条租赁期届满前6个月,承租人可以向规划国土派出机构提出续租申请。
按照本试行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通过履约考核的,除因公共利益需要外,土地续租申请应当予以批准,并重新签订建设用地租赁合同。
批准续期的,续租期限不得超过自原租赁合同生效之日起算的租赁最高期限。
续期租金按照本试行办法第十六条确定,评估期日应当以批准续租时为准。
第二十四条出让期限届满前6个月,用地单位可以申请续期。
区政府按届时土地政策和产业发展政策进行审批,批准续期的,续期年限与已使用年限之和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最高出让年限,并按规定缴纳地价。
第二十五条出让以及租赁期限届满,用地单位未按规定申请续期或者续期申请未获批准的,建设用地无偿收回。
地上建筑物及构筑物补偿,应当在土地供应合同中约定采取残值补偿、无偿收回、恢复原状等方式处置。
因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的,应当给予合理补偿。
逾期未完成土地清理或者拒不办理土地移交手续的,由规划国土监察机构依法处理。
第二十六条区政府应当定期将辖区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出让情况报市规划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市规划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将全市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供应情况报告市政府。
市规划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全市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供应管理的政策制订、统筹指导、情况汇总等工作,并建立评估考核机制。
市规划国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下达的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和各区建设用地规模,结合各区城市建设与土地利用实施计划、土地整备计划、建设用地清退计划、闲置土地处置、供地率等执行情况,可调整各区土地供应的规模和时序。
市规划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就拟供应土地是否达到供应条件,产业准入条件设置是否符合规范等进行监督,根据有关政策规定要求启动、中止或者终止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供应工作。
第三章产业发展监管第二十七条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实行“全方位、全年限”多部门联动的监管机制。
第二十八条重点产业项目和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高端制造业项目,由区政府与用地单位签订产业发展监管协议。
产业发展监管协议应当包括产业准入条件、投产时间、投资强度、产出效率、节能环保、股权变更约束、退出机制、违约责任等相关条款。
区政府应当制定产业发展监管协议的格式文本、履约考核标准和考核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区政府应当根据产业发展要求,分别在项目建成投产、投产后每隔5年、出让(租赁)年期届满前1年等阶段对产业发展监管协议约定事项的履行情况进行核查。
根据履约核查情况,对履约考核未通过的,区政府应当组织规划国土、产业行政主管、市场质量监管、国税、地税、证监、信用监管等部门依法依约进行处置,并形成履约核查处理报告,按批次报送市政府。
第三十条签订产业发展监管协议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承租人)出资比例结构、项目公司股权结构改变,应当事先经区政府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