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毒品案件办理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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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毒品原料成本不断降低,涉毒数量越来越大,毒品案件呈高发态势,在死刑案件中的比例不断上升。结合办案实践,毒品案件办理过程中存在以下突出问题,亟需引起重视。

一、侦查机关的庭审中心意识有待加强,取证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

一是客观性证据收集不够及时全面,对毒品、指纹等重要物证、痕迹等没有及时提取、固定,在已经取得口供的前提下忽视对快递单、短信、微信聊天记录、汇款记录等关联性证据的提取,从而建立起毒品与被告人之间的直接、紧密、重大的联系,一旦被告人翻供则陷入被动;

二是言辞证据收集存在不规范甚至违法之处。有的被告提出侦查阶段存在刑讯逼供、诱供等非法取证,部分重大案件中未见全程同步录音录像,部分口供甚至是在被告人毒瘾发作时作出,讯问地点不是在法定场所,口供的效力值得怀疑;

三是发破案经过不够详细,多以“秘密手段”等一言概之。被告如何归案,有无自首立功等情节不甚明晰;

四是技侦资料转化难,技侦资料批准手续不随案移送等。

对策:全面及时收集各类证据,确保取证的合法性。

一是以客观性证据为核心,注重客观证据的提取及审查运用,力争运用客观证据形成证据锁链。积极引导公安机关注重收集和固定汇款记录、通话信息、短信微信等记录、行车记录、监控录像、毒品查获现场情况等客观性证据,及时提取毒品包装物上相关指纹、痕迹等,建立起毒品与被告人之间的直接联系;

二是谨慎看待言辞证据的效力。高度重视被告人辩解,被告人提出明确的逼供线索如时间、地点、人员、手段等务必谨慎,特别是多人反映逼供的手段一致、公安又不提供全程录音录像的口供时该排除的一定要排除,防止非法证据进入庭审阶段;

三是发破案经过要详细清楚。发破案经过的证明意义重大,涉及以下几点:如何案发、是否存在特勤介入因素、有无犯意或数量引诱、被告人系主动投案还是被动归案、有无自首、立功情节或者对抓捕同案犯有无协助作用,如打电话稳住对方等,发破案经过的出具尽量包含以上因素;

四是有监听记录的应及时转化成文字材料并随案移送。定期选取在事实认定、证据运用等方面具有典型性的案件,邀请侦查人员旁听庭审,使其了解指控犯罪、定罪量刑的证据要求和裁判标准,促使侦查机关规范侦查活动,提高侦查质量。

二、部分毒品犯罪案件法律适用上存在分歧

由于毒品犯罪复杂性和犯罪形式的不断变化,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在对一些具体犯罪情节的认定上存在笼统、模糊的问题,导致司法实践中存在认识分歧,执法标准不一。如“为卖而买”的证据标准把握不一,以贩养吸、有吸毒情节的被告人贩毒数量如何认定,贩卖毒品的

既未遂标准如何把握,“代购蹭吸”是否认定为贩卖行为,吸毒人员之间少量毒品的互易行为,持有较大数量毒品的性质如何认定等,在这些问题上检察机关内部及侦查、起诉、审判机关之间都存在不同认识,给办案带来一定困扰。

对策:健全办案协作配合机制,统一法律适用认识。

在办案中和公安机关、法院对事实认定、证据采信和案件定性上存在重大分歧的,及时、主动联系协商,定期开展研讨会,统一执法尺度和证据标准,妥善解决认识分歧,会同公安、法院研究制定规范性文件或推动出台司法解释。省级检察院应充分发挥二审监督职能及指导职能,及时汇编毒品死刑二审改判、发回及最高院不核准的案例,对因证据、法律适用问题、死刑政策改判、不核准的案例进行重点评析,深入查找案件办理各个环节存在的问题,定期对此类案例进行分析研判,将发现的问题和典型案例通报全省,确保全省执法尺度统一。

三、庭审对抗愈发激烈,办案素能亟待提高

新刑诉法实施以来,程序正义愈加彰显,证据审查愈发严格,庭审对抗愈发激烈。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要求贯彻直接言辞原则、证据裁判原则、辩论原则等,即侦查机关提供的所有证据都要经过“呈堂”,聚焦在庭审的“放大镜”下。基于毒品案件本身的特殊性,这类案件没有被害人报案,毒品大部分已经灭失,交易呈一对一的隐蔽形式,零口供、翻供现象普遍,加之侦查措施的不到位,出庭工作压力空前。辩护人对证据的质疑几乎无所不及:对毒品等物证提出收集程序不规范如没有当面称重扣押,鉴定意见中检材的记录与扣押清单存在出入,认为物证来源不合法;对口供提出系疲劳审讯或其他变相刑讯逼供、诱供、指供而来,属于非法证据应予排除。对只有言辞证据的认为同案犯口供或供证之间存在细节出入无法定案;对技侦材料提出没有批准手续属于非法证据应予排除。要求听原始的监听录音,对经法检人员复听后转化的文字材料的真实性、客观性提出异议;对于侦查人员或另案处理的同案犯要求出庭作证等。这给出庭工作带来了极大挑战,对办案人员的素能也是新的考验。

对策:以审判中心为导向,积极提升司法证明能力。

以审判为中心要求所有证据拿到庭上说话,经受住庭审的考验,这就需要改变以往坐堂办案的模式,积极发挥司法人员的能动性,完善证据体系,夯实证据基础。全面强化非法证据排除意识,经审查确实存在不能排除非法取证的,如提出明确线索,讯问地点不合法,侦查机关不能提供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口供应及时排除,防止带病起诉陷入被动。经审查后认为证据符合“三性”、辩护人仍然提出质疑的,可以通过庭前会议等方式解决从而提高庭审效率。通过播放同步录音录像、采取证人保护措施、申请关键证人出庭作证等方式以证明取证的合法性。强调司法者的亲历性,将书面阅卷和听取监听、现场复勘等工作结合起来。对于被告人零口供或翻供的注意听取监听记录并对涉及毒品交易的关键性字段做好记录,加强内心确信。条件允许的话尽量现场复勘、复验,意在“犯罪场景重现”,进一步了解案发当日现场情况,毒品交接方式等,分析被告人辩解是否合理还是不能成立。

如陈某某贩毒案,陈某某贩卖毒品近2000克,案发当日前往某高速公路服务区与上家派来的马仔会面并交接毒品。公安抓捕时马仔逃脱,陈某某归案后一直零口供,辩解当日到服务

区是应朋友要求接人(实为接货)。从承办人复勘的现场情况来看,按照陈某某供述,必须反向步行走上高速公路去接人,该段距离长达200余米,旁边都是飞速行驶的机动车,这种接人方式异于常态,其辩解显然不合理,结合其他证据最终省法院认定陈某某贩卖毒品事实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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