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案例分析方法
法律刑法案例分析范文(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5年6月,某市某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件。
被告人张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起诉。
被害人李某与张某系邻居,两人因琐事发生纠纷。
张某持刀将李某刺伤,致李某重伤。
经鉴定,李某的伤情构成重伤二级。
案发后,张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二、争议焦点1.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2.张某是否具有自首情节?3.对张某的量刑应如何确定?三、案例分析1.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本案中,张某持刀将李某刺伤,致李某重伤,其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
具体分析如下:(1)张某实施了伤害行为。
张某持刀将李某刺伤,侵犯了李某的人身权利。
(2)张某的伤害行为具有故意。
张某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李某受伤,仍然故意实施伤害行为。
(3)李某的伤情构成重伤。
根据鉴定结论,李某的伤情构成重伤二级,符合故意伤害罪的严重后果。
综上所述,张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2.张某是否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本案中,张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
具体分析如下:(1)张某主动投案。
张某在案发后,没有逃避侦查,而是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2)张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张某在投案后,对自己的犯罪事实进行了如实供述。
综上所述,张某具有自首情节。
3.对张某的量刑应如何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具有自首情节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本案中,张某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具体分析如下:(1)张某的犯罪情节较重。
张某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致人重伤,其犯罪情节较重。
(2)张某具有自首情节。
张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
刑法案例分析方法-——柏浪涛

刑法案例分析方法——柏浪涛博主按语:经对比,此版本和14年版本毫无差别(比14年版本的还细),就用以前整理的这个呗。
第一部分方法论一、考查目标刑法案例分析题旨在考查三项内容:1.重点知识板块的掌握程度。
案例分析题首先是一种知识考查,但不是对所有考点的考查,而是对重点知识板块的考查。
常考的知识板块有:(1)总则:①犯罪未完成形态;②共同犯罪;③自首和立功。
(2)分则:①财产犯罪;②人身犯罪;③贪污贿赂犯罪;④金融犯罪。
对上述知识板块应达到熟练掌握的程度,这是解答案例分析题必要的知识储备。
2.萃取关键事实,找出对应法条的能力。
近几年的案情都比较长,而且复杂。
这就要求考生同时具备快速阅读的能力,快速萃取关键事实的能力,以及快速找出所考法条的能力。
有些考生在这个环节失误的教训是深刻的。
例如,2008年有考生在阅读刑法案例分析题时,开始以为是公司法的试题,读到最后方知是刑法试题,义需重读一遍。
这无疑会浪费时间,并造成心慌。
3.事实与规范的连接能力。
案情是事实,法条是规范。
案例分析本质上就是运用法条来分析案情。
的距离拉近,最后得出结论。
这项能力是法律人的基本职业能力,因此是考试的考查重点。
4.综合联系能力。
案例分析题不可能像单选题一样只考一个考点,而会考查多个考点。
这些考点分散隐藏在案情巾。
这就要求考生具有将众多考点进行综合联系的能力,不能只看一点,不及其余。
例如,考题有时会将犯罪形态与共同犯罪联系起来,将罪数与累犯联系起来,将未成年人犯罪与死刑联系起来,将人身犯罪与财产犯罪联系起来。
5.组织答案的能力。
案例分析题也是一种文字表达题。
特别是近几年有些真题的提问只有一句话:“请根据所学知识,分析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解答这种题,就要求具有文字表达能力和组织答案的能力。
例如,有些考生将案情所涉罪名作为一级框架来组织答案,这显然是不合适的。
二、解答策略虽然案例分析题层出不穷,但是仍有一定的解答规律。
根据多年总结的规律,在解答时可采取以下策略。
法律案例分析刑法(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某中学发生了一起校园暴力事件。
被告人李某,男,17岁,系该校初二学生。
被害人张某,男,16岁,系该校初二学生。
两人因琐事发生争执,李某持刀将张某刺伤,导致张某重伤。
此案经公安机关侦查,检察机关起诉,法院审理,最终作出判决。
二、案件事实1. 争执起因:李某与张某因在教室里争抢一本书而发生争执。
2. 犯罪过程:争执过程中,李某持刀将张某刺伤。
3. 犯罪后果:张某被送往医院救治,经鉴定为重伤。
三、法律问题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是故意伤害罪的认定与处罚。
四、法律分析1. 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包括:(1)主体:李某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符合犯罪主体要件。
(2)主观方面:李某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身体伤害,仍然故意实施,具有故意伤害的犯罪故意。
(3)客观方面:李某持刀将张某刺伤,侵犯了张某的人身权利。
(4)客体:本案侵犯的是张某的人身权利。
2. 故意伤害罪的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李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且致人重伤,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1)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李某应当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附加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较轻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本案中,李某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五、判决结果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且致人重伤,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鉴于李某具有自首情节,可以减轻处罚。
最终,法院判决李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六、案例分析1. 本案中,李某的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
2. 在处罚过程中,法院充分考虑了李某的自首情节,依法从轻处罚,体现了我国刑法的人道主义精神。
法律专业刑法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张某,男,28岁,某市某区居民。
因与邻居李某因邻里纠纷产生矛盾,于2021年5月20日傍晚,在张某家中将李某打成重伤,李某经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
经鉴定,李某的死亡原因为颅脑损伤。
张某的行为涉嫌故意伤害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案例分析(一)犯罪主体根据案情,张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犯罪主体资格,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张某28岁,属于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符合犯罪主体资格。
(二)犯罪客体张某的行为侵犯了李某的生命权。
生命权是公民最基本的人身权利,是其他一切权利的基础。
张某故意伤害李某,导致李某死亡,严重侵犯了李某的生命权。
(三)犯罪主观方面张某的行为表现为故意。
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在本案中,张某与李某因邻里纠纷产生矛盾,在争执过程中,张某持械将李某打成重伤,并导致李某死亡。
张某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李某受伤甚至死亡,但仍然故意实施,其主观心态为故意。
(四)犯罪客观方面1. 行为方式:张某持械将李某打成重伤,并导致李某死亡。
2. 行为对象:李某,某市某区居民。
3. 行为结果:李某死亡。
4. 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张某的行为与李某的死亡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张某持械将李某打成重伤,是导致李某死亡的直接原因。
三、定性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张某的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
具体分析如下:1. 故意伤害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张某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李某受伤甚至死亡,但仍然故意实施,其主观心态为故意。
2. 故意伤害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法律案例分析刑法(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与乙系邻居,两人因邻里纠纷产生矛盾。
一日,甲与乙在村口相遇,双方情绪激动,甲对乙进行辱骂,乙忍无可忍,遂拿起路边的一根木棍击打甲的头部。
甲倒地后,乙见状慌忙逃离现场。
甲被路人发现后送往医院,经诊断,甲头部受到严重伤害,构成重伤二级。
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公安机关逮捕。
二、案件争议焦点1. 乙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2. 如果乙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其应受到怎样的刑罚?三、案例分析(一)乙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1. 犯罪构成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犯罪构成要件包括: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体和犯罪客观方面。
(1)犯罪主体:乙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符合犯罪主体要件。
(2)犯罪主观方面:乙在实施伤害行为时,具有伤害甲的故意,符合犯罪主观方面要件。
(3)犯罪客体:乙的行为侵犯了甲的生命权、健康权,符合犯罪客体要件。
(4)犯罪客观方面:乙实施了用木棍击打甲头部的行为,致使甲头部受到严重伤害,符合犯罪客观方面要件。
综上所述,乙的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二)乙应受到怎样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罪的刑罚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考虑到乙在实施伤害行为时,具有伤害甲的故意,但并非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且乙在案发后能够主动投案,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对于乙的故意伤害罪,建议判处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
四、案例分析总结本案中,乙因邻里纠纷与甲发生争执,在情绪激动的情况下,用木棍击打甲头部,导致甲头部受到严重伤害。
乙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受到相应的刑罚。
本案提醒我们在生活中,应学会控制情绪,避免因一时冲动而触犯法律。
刑法案例分析方法

案例分析 案情; 韩某,男,50岁,某外国籍,该国驻中国某地领事馆职员(无外交豁免权)。 韩某于2014年3月25日晚与被害人胡某(女,20岁,某公司文员)相识后,以请胡某喝酒为
名,将胡某带至自己宿舍,并向胡某提出发生性关系的要求。在遭到拒绝后,韩某将胡某按压在 床上,扯下自己的领带将胡某的双手捆在床架上,又用毛巾塞住胡某的嘴,随后与胡某发生了性 行为。期间,胡某由于不断反抗以致身体多处受伤(经鉴定属轻微伤)。凌晨2时许,胡某觉得 韩某已经入睡便悄悄挣脱捆手的领带溜出韩某宿舍,不料却碰倒了门口的衣架。响声惊醒了韩某, 韩某随即赶出来将胡某抓住并拖回房间。胡某大声喊叫,韩某便死死掐住胡某的脖子,直至胡某 不再动弹为止。当韩某将胡某的尸体运出领事馆准备抛弃时被巡警发现抓获。
第一题: 【案情】 王某,男,48 岁,某医院职工。 王某得知其妻刘某有了婚外情后即怀恨在心,欲致其于死地。2012 年 12 月 19 日,王 某用从李某处购买的炸药、雷管等物品制作了一个定时爆炸装置。12 月 22 日上午,王某 将爆炸装置定好时间后谎称要去登山游玩,带着刘某一起爬上了一座游人云集的山头。玩 到中午 12 点 20 分左右,王某将用报纸包好放在塑料袋中伪装成午餐的爆炸装置交给刘某 拿着,然后以上厕所为名离开刘某。12 点 30 分许,该定时爆炸装置发生爆炸,刘某当场 被炸身亡,刘某周围的游人一死三伤。王某被抓获后主动交代,他在 2006 年 2 月曾经偷过 同事吴某的一部手机(价值 1600 余元),经查属实。 【问题】 对王某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和处罚(处理原则)?为什么?
请分析并说明理由:张某的行为构成何罪?应当如何处理(只答处理原则)?
(1)张某的行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妇女处于不 能抗拒、不敢抗拒或者不知抗拒的状态下,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
经典法律犯罪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某某,男,30岁,无业,住某市某区。
2018年,张某某通过网络社交平台结识了一名叫李某某的女子。
李某某告诉张某某,她是一位富有的单身女性,愿意与张某某交往。
在交往过程中,李某某向张某某透露自己是一位成功的企业家,拥有多家公司。
为了赢得李某某的信任,张某某虚构了自己也是一位成功的企业家,拥有多家企业,并编造了一系列虚假的商业项目。
二、案件经过1. 初识阶段张某某通过虚构自己的身份和财富,获得了李某某的信任。
随后,张某某以各种理由向李某某借钱,共计人民币10万元。
李某某认为张某某是一个有潜力的人,便同意了他的借款请求。
2. 诈骗阶段张某某借到钱后,并未按照承诺将钱用于投资,而是将其挥霍一空。
为了继续骗取李某某的钱财,张某某编造了一系列虚假的商业项目,声称只要投资这些项目,就能获得高额回报。
在李某某的多次追问下,张某某以各种理由推脱,但始终没有还清借款。
3. 案发阶段2019年,李某某在朋友的提醒下,开始怀疑张某某的真实身份。
经过调查,李某某发现张某某编造的商业项目均为虚假信息。
于是,李某某向公安机关报案。
三、案件处理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立即对张某某展开调查。
经过调查取证,公安机关认定张某某涉嫌诈骗罪。
2019年12月,公安机关将张某某抓获归案。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张某某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
法院认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法院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四、案例分析1. 案例特点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网络诈骗案件,具有以下特点:(1)犯罪手段隐蔽:张某某通过网络社交平台与被害人结识,虚构身份和财富,使被害人对其产生信任。
(2)犯罪成本低:网络诈骗无需投入大量资金,只需一台电脑和互联网即可实施。
(3)犯罪对象广泛:网络诈骗不受地域限制,受害者遍布全国各地。
2. 案例启示本案给我们的启示如下:(1)提高警惕,防范网络诈骗:在网络上结识朋友时,要核实对方的真实身份,切勿轻信他人虚构的财富和身份。
刑法的案例分析

案例二:关于共同犯罪的认定
案例分析
共同犯罪的定义
案例二:关于共同犯罪的认定
案例二:关于共同犯罪的认定
共同犯罪的定义: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 犯罪 在本案中的应用:在本案中,张某和王某共同实施 了抢劫行为,且事先有明确的商议和分工。他们的 行为属于共同犯罪
案例二:关于共同犯罪的认定
主犯与从犯的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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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犯与从犯的区分:在共同 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为" 主犯",起次要作用的为"从 犯"
在本案中的应用:在本案中 ,张某和王某都起到了主要 作用,因此他们都是主犯。 应根据他们在共同犯罪中所 起的作用进行量刑
案例二:关于共同犯罪的认定
结论
根据案情,张某和王某的行为属于共同犯罪,且都是主犯。他们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但考虑到他们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不同,应分别量刑
过失犯罪
案例一:关于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的区分
过失犯罪的定义:过失犯罪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 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 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的犯罪
在本案中的应用:在本案中,李某应当注意到红灯 并减速,但他疏忽了,导致事故发生。因此,他的 行为可以被视为过失犯罪
案例一:关于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的区分
在本案中的应用:在本案中,孙某已 经着手实施盗窃行为,但由于被保安 人员及时发现并制止,未能完成犯罪 。因此,他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
案例四:关于犯罪未遂与犯罪既遂的区分
犯罪既遂 犯罪既遂的定义:犯罪既遂是指犯罪人的行为完整地实现了刑法分则条文所规定的全 部犯罪构成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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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案例分析方法刑法案例分析,是指根据所给案例,对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是否应当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以及如何定罪量刑所作的分析。
刑法案例分析所要解决的问题主要是三个方面:一是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二是如果构成犯罪,构成什么罪;三是阐述定罪量刑的原则。
具体又可分为以下几个步骤:(一)定性首先需要确认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肯定不外乎两种结果,构成犯罪和不构成犯罪。
如果不构成犯罪,必须说明不构成犯罪的理由和法律依据。
例如:行为人的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后果,但行为人在主观上既不是出于故意,也不是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致,属于意外事件。
意外事件,不是犯罪。
根据刑法,不构成犯罪情况主要有:1、刑法第3条规定的罪刑法定原则,即“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如果行为人的行为即使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但在法律上找不到任何相关规定,就必须按照罪刑法定原则来处理,不能以犯罪论处。
例如,1979年刑法第160条流氓罪中规定的“其他流氓活动”,包含了鸡奸行为。
但1997年刑法将流氓罪分解为四个新罪名,并取消了原流氓罪的法条,但在新分的四个罪以及其他的各项罪名中,都找不到有关鸡奸行为的规定。
因此,对1997年刑法生效后发生的鸡奸行为,就不能再以犯罪论处。
2、刑法第13条中规定的“但书”,即“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但书”所说的情况,主要是指刑法分则中规定的一些罪名,如盗窃罪、侵犯通信自由罪、交通肇事罪等犯罪,在犯罪数额、犯罪情节、危害后果等方面达不到构成该罪所要求具备的条件时,不能以犯罪认定。
3、不满14周岁的人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17条的规定,不满14周岁的人,属于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因此,不满14周岁的人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不能构成犯罪,也不能追究刑事责任。
4、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实施了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的8种犯罪行为以外的犯罪的。
即:“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换句话说,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仅对实施了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的8种犯罪行为负责,如果实施了这8种犯罪行为以外的犯罪的,则不负刑事责任。
但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刑法分则的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实施下列犯罪的,仍应当负刑事责任。
它们是:奸淫幼女的(第236条第2款);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第127条第2款);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第238条第3款);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第292条第2款);携带凶器抢夺的(第267条第2款);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第269条)。
5、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18条的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
但这里指的是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如果是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6、属于意外事件的。
即刑法第16条规定的:“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但在案例分析时,应当注意区分意外事件与疏忽大意的过失构成的犯罪之间的界限。
7、正当防卫的。
即:刑法第20条第1款规定的“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和第20条第3款规定的“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但如果在上述两款之外,属于刑法第20条第2款规定的“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8、紧急避险的。
即刑法第21条规定的:“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但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属于避险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
9、犯罪已过追诉时效的。
即犯罪已过刑法第87条规定的追诉期限的,不再追诉。
需要注意的是,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二)定罪如果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进一步确认构成什么罪,并说明构成该罪的理由和法律依据。
在案例分析中认定犯罪的程序一般是:1、根据所给案例,确定行为人的行为构成什么罪。
2、阐述该罪的概念和特征。
3、说明认定构成该罪的理由。
主要是根据案例所给的事实,依据犯罪构成的理论和刑法分则中该罪的构成条件,证明行为人的行为在犯罪客体、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观方面均符合刑法分则关于该罪的犯罪构成,因此构成该罪。
4、注意罪名的转化。
某些犯罪行为,从表面上看,完全符合刑法规定的某些罪名,但刑法分则对这类犯罪在发展到某种程度时又规定应当依照刑法分则的其他条文定罪处罚。
这类罪名转化的案例,近年来在考试中经常出现,应当引起考生的注意。
这类转化的罪名主要有:刑法第238条非法拘禁罪;第247条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第248条虐待被监管人罪;第269条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刑法第26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等等。
5、有时候还需要证明行为人为什么构成此罪,而不构成彼罪的根据,即划清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这一点一般不是必经程序,但有时案例分析题要求应试者回答。
所以,考生在复习时,也应当注意掌握罪名认定中的一些具体问题。
目前,刑法分则中规定的罪名共有446个,如果要全部记住,难度很大。
但在司法考试、自学考试以及检察官素质考试中,都有考试大纲,在考试大纲中,一般都详细划定了考试的范围、需要掌握的常用罪名等。
应试者只需将考试范围内的应当掌握的罪名熟记即可。
在复习准备中,要认真把握好各罪名的概念、特征和认定中的一些具体问题。
考试时,也就不难确认所给案例的罪名性质以及对此展开分析了。
(三)定罪和量刑原则的运用司法实践中,完全根据刑法分则定罪和量刑的情况极少,通常还要根据犯罪事实综合运用刑法总则与分则中规定的原则。
作为考试案例也同样如此,在案例所给的各种事实中,肯定还有一些需要运用刑法总则的有关规定。
迄今为止,还从未看到过仅需依据刑法分则就可以定罪量刑的考试案例。
因此,在审查所给的刑事案例时,需要特别注意以下事实和刑法的相关规定:1、行为人的年龄。
刑事案例中给定行为人的年龄一般有两种情况:一种是直接注明行为人的年龄;另一种是同时注明行为人的出生日期和实施犯罪的日期,此时就需要用后者减去前者求得行为人的实际年龄。
在年龄的认定上,一律以公历的年、月、日计算;行为人只有在过了14周岁、16周岁、18周岁的第二天起,才算已满14周岁、16周岁、18周岁。
一定要注意不满14周岁、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这三个年龄段,这三个年龄段对行为人的定罪和量刑有直接影响。
例如,对不满18周岁的人实施了犯罪的,必须阐明行为人具有刑法规定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以及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的原则。
2、行为人实施犯罪的时间。
应特别注意1997年10月1日新刑法生效这个日期。
凡是在1997年9月30日以前实施的犯罪,并在1997年10月1日前判决未生效的,都要根据刑法第12条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处理。
3、行为人的人数。
如果行为人实施的是故意犯罪且为2人以上共同实施的,应适用刑法总则中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
在案例分析中需要分清各共犯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所起作用以及阐明刑法对主犯、从犯、协从犯、教唆犯的处罚原则。
4、行为人在实施故意犯罪过程中的停止状态。
行为人在实施故意犯罪的过程中,有可能会因为客观或主观上的原因,使犯罪停止下来,从而形成犯罪的预备、犯罪的未遂和犯罪的中止。
因此,要仔细分析行为人在犯罪的什么阶段,是由于客观还是主观上的原因使犯罪停止下来,从而认定是犯罪预备、犯罪未遂还是犯罪中止。
同时阐明刑法总则对犯罪预备、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的处罚原则。
5、行为人的身份。
要特别注意行为人的身份是否为国家工作人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等,不同的身份会影响对行为人的定罪和量刑。
例如:贪污罪和职务侵占罪的最主要区别就在行为人是否为国家工作人员。
此外,国家工作人员实施某些犯罪时,虽不影响定罪,但在量刑时要从重处罚。
如国家工作人员犯诬告陷害罪的,从重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从重处罚,等等。
如果犯罪主体是单位的,也要阐明根据刑法的规定,对单位犯罪应当适用两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6、行为人是否实施了数个犯罪。
如果行为人实施了数个犯罪,需要分清是在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的;还是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发现漏罪的;或是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新罪的这几种情况,然后分别根据刑法第69条、第70条、第71条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理。
7、行为人是否为累犯。
如果案例给了行为人以前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过刑,且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的时间不满5年,又再次实施故意犯罪的,有可能构成累犯。
应阐明累犯应当从重处罚,累犯不适用缓刑,累犯不得假释的原则。
8、行为人在实施犯罪后,是否有自首、立功的情节。
如果有,也需要阐明刑法总则关于自首、立功的处罚原则。
9、其他需要运用总则的情况。
如:精神病人犯罪的;聋哑人、盲人犯罪的;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的;缓刑、假释期间实施犯罪的;行为人在特定的时间、地点、使用特别的方法犯罪的,等等。
这类情况对行为人的定罪和量刑也有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