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政协常务委员会工作规则(2005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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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常务委员会工作规则(2005修订)

全国政协常务委员会工作规则(2005修订)

举报全国政协常务委员会⼯作规则(2005修订)颁布⽇期:2005-02-28执⾏⽇期:2005-02-28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录第⼀章总则第⼆章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三章⽂件第四章附则为进⼀步推进中国⼈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建设,根据《中国⼈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章总则第⼀条常务委员会以中华⼈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准则,以中国⼈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为依据,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泽东思想、邓⼩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举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的旗帜,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贯彻"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针,促进参加中国⼈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各党派团体、各族各界⼈⼠的团结合作,进⼀步巩固和发展爱国统⼀战线,促进中华民族的⼤团结⼤联合,围绕团结和民主两⼤主题,积极履⾏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为推进现代化建设、完成祖国统⼀、维护世界和平的宏伟⽬标⽽奋⽃。

第⼆条常务委员会主持中国⼈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委员会)的会务,在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处理全国委员会的⼯作。

第三条常务委员会由全国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组成。

第四条全国委员会主席主持常务委员会的⼯作,副主席、秘书长协助主席⼯作。

第五条常务委员会的职权:(⼀)解释中国⼈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监督章程的实施;(⼆)协商决定下届全国委员会的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委员⼈选及界别设置。

协商决定本届全国委员会增加或者变更的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选;(三)召集并主持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

每届第⼀次全体会议前召开全体委员参加的预备会议,选举第⼀次全体会议主席团,由主席团主持第⼀次会议;(四)在⾮常情况下决定全国委员会是否延长任期。

由常务委员会以全体组成⼈员的三分之⼆以上多数通过,得延长任期;(五)组织实现中国⼈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规定的任务;(六)执⾏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的决议;(七)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审查通过提交中共中央、全国⼈⼤常委会、国务院的重要建议案;(⼋)常务委员会组成⼈员增加或者变更时,常务委员会提出建议名单,由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九)根据秘书长的提议,任免全国委员会副秘书长;(⼗)决定中国⼈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作机构的设置和变动,并任免其领导成员;(⼗⼀)根据中国⼈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决定对参加政协的单位和个⼈的纪律处分事项。

政协工作章程

政协工作章程

政协工作章程(实用版)目录一、政协工作章程的概述二、政协工作章程的主要内容三、政协工作章程的实施与意义四、结论正文一、政协工作章程的概述政协工作章程,全称为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工作章程,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简称政协)的基本规章制度,是政协组织和活动的重要依据。

政协工作章程对于规范政协工作,保证政协职能的发挥,促进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政协工作章程的主要内容政协工作章程共九章,主要内容包括:政协的性质、任务、工作原则;政协的组织机构和职能;政协委员的产生和职责;政协的工作方式和活动原则等。

其中,政协的性质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政治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组成部分。

政协的任务是在党的基本路线指导下,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发挥人民政协的独特优势,积极参政议政,民主监督,推进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政协的工作原则是: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民主集中制,坚持团结和民主,坚持实事求是,坚持与时俱进。

政协的组织机构主要包括全国委员会、地方委员会和专门委员会。

政协的职能主要包括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

政协委员的产生采取推荐、协商、选举的办法,政协委员的职责是参加政协的活动,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职能。

政协的工作方式和活动原则主要是以会议为主要形式,以协商为主要方法,坚持经常性工作与集中性工作相结合,注重实际效果。

三、政协工作章程的实施与意义政协工作章程的实施,对于规范政协工作,保证政协职能的发挥,促进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

首先,政协工作章程的实施,有利于政协更好地履行职能,发挥参政议政、民主监督的作用,为我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有力的政治保障。

其次,政协工作章程的实施,有利于加强政协的自身建设,提高政协的工作效率和效果,增强政协的凝聚力和影响力。

最后,政协工作章程的实施,有利于推动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发展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保障人民的民主权利,增强人民的民主意识。

新制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学习解读讲解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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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
——学习解读20式设计。 单击“ 图片版 式”右 侧的下 拉列表 ,我们 可以指 定每张 幻灯片 中图片 的数量 和是否 显示图 片标题 。单击 “相框 形状” 右侧的 下拉列 表可以 为相册 中的每 一个图 片指定 相框的 形状, 但功能 必须在 “图片 版式” 不使用 “适应 幻灯片 尺寸” 选项时 才有效 ,假设 我们可 以选择 “圆角 矩形” ,这可 是需要 用专业 图像工 具才能 达到的 效果。 最后还 可以为 幻灯片 指定一 个合适 的模板 ,单击 “设计 模式” 框右侧 的[浏览 ]按钮 即可进 行相应 的设置 。到此 ,一个 简单的 电子相 册已经 生成了 。当然 了,如 果需要 进一步 地对相 册效果 进行美 化,我 们还可 以对幻 灯片辅 以一些 文字说 明,设 置背景 音乐、 过渡效 果和切 换效果 。相信 大家看 完本文 后,能 自己亲 自动手 ,制作 一个更 精美的 个性化 的电子 相册。 制作完 成后, 记得将 你的相 册打包 或刻录 成光盘 ,送你 的亲朋 好友一 起欣赏 哦。LHJ +FH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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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政协委员职责的规定

关于政协委员职责的规定

关于政协委员履行职责的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政协委员队伍建设,切实发挥政协委员的主体作用,推动政协工作和委员履行职责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及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政协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政协委员是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团体和各族各界代表人士,是人民政协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的主体,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与促进和谐的重要力量。

第三条加强政协自身建设,不断提高委员综合素质,是做好人民政协工作的基础。

充分发挥政协委员履行职责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对提高政协履行职能的水平和成效具有关键作用。

第二章政协委员的权利与义务第四条政协委员在本会会议上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有通过本次会议和组织充分发表各种意见、参加讨论本市重大事务的权利。

第五条政协委员有对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的权利,以及对违纪违法行为检举揭发、参与调查和检查的权利。

有退出本会的权利。

第六条政协委员有遵守和履行《章程》的义务,有遵守和履行本会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决议的义务,有遵守和履行政协全国委员会的全国性决议、政协委员会的全省性决议的义务。

第三章政协委员职责第七条政协委员要高举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旗帜,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围绕团结、民主两大主题,充分发挥人民政协协调关系、会聚力量,建言献策、服务大局的重要作用。

关心国家大事和本市的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充分发挥自身的特长和优势,为党和政府的重要决策和中心工作,建言立论,为实现人民群众的愿望和要求尽心尽责。

第八条政协委员要自觉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学习统一战线和人民政协理论,学习政治、经济、法律、科技、管理等方面的知识,努力提高自身素质和履行职责的能力。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最新版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最新版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政协的宗旨是: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为巩固和发展爱国统一战线,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

第三条政协的主要职能是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

政治协商是对国家大政方针和地方重要事务进行协商;民主监督是对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的实施,重大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参政议政是对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要问题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反映社情民意,进行协商讨论。

第二章组织和成员第四条政协由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少数民族人士、宗教界人士、港澳台同胞、海外华侨华人以及其他爱国人士组成。

第五条政协全国委员会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组成,任期五年。

地方各级政协委员会的组织和任期,由各级政协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六条政协委员由相关单位推荐,经政协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

政协委员应当是具有广泛代表性、社会影响力、参政议政能力的各界人士。

第七条政协全国委员会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负责就某一方面的具体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和意见。

第三章工作制度第九条政协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各级政协委员会应当加强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的联系,积极参与国家治理和地方事务的协商。

第十条政协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各级政协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提案工作制度,对政协委员提出的提案要认真办理,确保提案落到实处。

第十一条政协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各级政协委员会应当加强自身建设,提高工作效率,完善内部管理制度,确保政协工作有序开展。

第四章权利和义务第十二条政协委员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政协组织的会议和活动;(二)对国家和地方的重大问题提出建议和意见;(三)对政协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四)依法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十三条政协委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政协章程;(二)执行政协的决议;(三)积极参政议政,为国家和人民的事业贡献力量;(四)密切联系群众,了解和反映社情民意。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委员履职工作规则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委员履职工作规则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委员履职工作规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公布日期】2018.08.22•【文号】•【施行日期】2018.08.22•【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家机构组织正文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委员履职工作规则(2016年2月29日政协第十二届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18年8月22日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政协全国委员会委员履职工作,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政协委员是政协工作的主体,在履职中应当认真行使权利,积极履行义务。

第三条政协委员履职工作,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维护和发展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不断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的协调发展,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奋斗。

第四条政协委员履职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高举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旗帜,热爱中华人民共和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事业,拥护祖国统一,坚持和巩固共同思想政治基础,坚持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为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挥作用;(二)遵守宪法、法律,遵守政协章程,遵守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等决议或决定,依法依规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批评和建议权等权利;(三)围绕中心、服务大局,认真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四)履职为民,深入调查研究,密切联系群众,宣传国家方针政策,反映群众意愿诉求,接受群众监督;(五)增强委员责任意识,坚持真理,勇于担当,积极建言,理性务实,廉洁自律,不断提高履职能力,做到懂政协、会协商、善议政,守纪律、讲规矩、重品行。

人民政协的概述、性质特点、主要职能的简介

人民政协的概述、性质特点、主要职能的简介

人民政协的概述、性质特点、主要职能的简介交流三个方面:一、人民政协的基本概述二、人民政协性质及特点三、人民政协的主要职能(重点)第一部分:人民政协的基本概述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简称人民政协)是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是中国政治生活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一种重要形式。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又称“新政协”,以别于1946年1月召开的“旧政协”。

1945年抗日战争胜利后,中国共产党和国民党在重庆谈判,决定为组诸新政府而召开政治协商会议。

1946年1月10日,政治协商会议在重庆召开,参加这次会议的有中国国民党、中国共产党、中国民主同盟、中国青年党和社会贤达五个方面。

同年11月,国民党撕毁政治协商会议决议,单方面宣布召开“国民大会”,遂使政治协商会议即旧政协解体。

1949年9月21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在北平中南海怀仁堂隆重开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正式建立。

会议通过了具有新中国临时宪法性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通过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选举产生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和委员;决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都、纪年、国歌和国旗;宣告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

会议还选出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国委员会。

从此,人民政协与新生的人民共和国一起登上了历史舞台。

第二部分:人民政协性质及特点人民政协的性质:人民政协的性质是指区别与其他组织的本质特征,政协第十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修改通过的政协章程规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是我国政治生活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

人民政协的特点:一是组织上的广泛代表性和政治上的巨大包容性。

二是党派合作性。

三是民主协商性。

第三部分:人民政协的主要职能人民政协的主要职能是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专门委员会通则(2005年修订)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专门委员会通则(2005年修订)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专门委员会通则(2005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公布日期】2005.02.28•【文号】•【施行日期】1995.06.05•【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专门委员会通则(1995年6月5日政协第八届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1999年3月1日政协第九届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2005年2月28日政协第十届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的规定,政协全国委员会设置若干专门委员会。

第二条专门委员会是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的工作机构。

专门委员会的设置和变动,由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三条专门委员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贯彻“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紧紧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切实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职能。

第四条专门委员会工作是政协工作的重要基础,是政协履行职能的重要方式。

专门委员会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的要求,以及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会议提出的各项任务,从实际出发开展工作。

组织委员认真学习、宣传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律;就国家的大政方针以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选择其中具有综合性、全局性、前瞻性的课题,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建议和提案;团结和联系委员及各族各界人士,积极反映社情民意;维护社会稳定和民族团结,促进祖国和平统一,加强同各国人民的友好往来与合作;组织各种活动,积极为委员知情出力、履行职责创造条件。

第二章组织制度第五条专门委员会的组成,应按照有利于联系各界、各方面人士,自愿、协商和便于组织经常性活动的原则,统筹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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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常务委员会工作规则(2005修订)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发布日期】2005.02.28
【实施日期】2005.02.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团体规定
全国政协常务委员会工作规则
(1988年6月9日政协第七届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6年6月14日政协第八届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2005年2月28日政协第十届全
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
为进一步推进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建设,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常务委员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准则,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为依据,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高
举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的旗帜,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贯彻"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促进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各党派团体、各族各界人士的团结合作,进一步巩固和发展爱国统一战线,促进中华民族的大团结大联合,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积极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为推进现代化建设、完成祖国统一、维护世界和平的宏伟目标而奋斗。

第二条常务委员会主持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委员会)的会务,在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处理全国委员会的工作。

第三条常务委员会由全国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组成。

第四条全国委员会主席主持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副主席、秘书长协助主席工作。

第五条常务委员会的职权:
(一)解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监督章程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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