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乌鲁木齐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乌鲁木齐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乌鲁木齐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乌鲁木齐市政府2009年11月批准实施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2.1 建设用地性质及兼容

2.2 建设用地规划控制

2.3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三章一般地区建筑规划管理

3.1 建筑间距

3.2 建筑退让

第四章建筑高度、面宽管理

第五章城市建筑与园林景观管理

5.1 城市建筑总体景观

5.2 沿街建筑景观

5.3 建筑屋顶景观美化

5.4 建筑外墙立面

5.5 建筑景观照明

5.6 城市园林景观

第六章市政道路、交通工程管理6.1 城市道路

6.2 交通工程

6.3 城市交通公共设施

第七章市政管线工程管理

7.1 给水工程

7.2 排水工程

7.3 电力工程

7.4 电信工程

7.5 燃气工程

7.6 供热工程

7.7 管线综合

7.8 竖向规划

第八章市政公用设施工程管理 8.1 加油加气站

8.2 公共厕所

第九章建设项目规划验收管理第十章附则

附录一:名词解释

附录二:计算规则

附图一、附图二、附图三

附录一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1 总则 1.1 为加强和规范全省城市规划编制和城市规划实施管理,提高城市规划管理的工作质量和效率,维护公共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下简称《城市规划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以下简称《省实施办法》),以及与城市规划相关的法规、标准、规范,结合全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是与《城市规划法》和《省实施办法》相配套的规范性文件,其适用范围同《省实施办法》。 1.3 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铁路、公路、河道、管线等适用本规定。 1.4 编制城市规划,进行城市规划管理,均须执行本规定。 2 城市土地使用管理 2.1 城市用地分类 城市用地,根据其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分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 - 90 )执行。

与城市用地相连的各级风景区、各类旅游度假区,其向公众开放,并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用地(包括用地范围内的水域),可以计人公共绿地,其余概不作为城市建设用地。 2.2 建设用地的适建性规定 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和使用性质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符合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规定。 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建设用地,应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分区规划或总体规划(小城市)的规定进行建设适建性划分。 城市建设用地的适建规定见表2.2.3。 表2.2.3 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等条件,确定其适建性。 需改变经批准的规划用地性质或超出表2.2.3规定的适建范围的,应对规划进行调整,并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批准后方可实施。城市新建居住区应按国家和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同步安排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和行政管理及其他八类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为居民提供必要的公共活动空间。 2.3 建筑基地控制指标、

乌鲁木齐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年至2020年)

乌鲁木齐市城市总体规划 (2011-2020年)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城市发展目标与战略 第三章市域城镇体系规划 第一节市域城乡统筹发展战略 第二节市域空间管制规划 第三节市域城乡人口预测 第四节市域城镇体系结构规划 第五节市域重点城镇发展规划 第六节市域综合交通规划 第七节市域产业发展规划 第八节市域旅游发展规划 第九节市域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规划 第十节市域生态环境建设与保护 第十一节市域资源节约、保护与利用 第十二节市域重火市政基础设施规划 第十三节市域综合防火规划 第四章中心城区总体规划 第一节城市职能、性质与规模 第二节中心城区空间布局 第三节中心城区用地规划 第四节中心城区绿地系统规划 第五节中心城区综合交通规划 第六节中心城区景观风貌规划 第七节中心城区旧城更新规划 第八节中心城区市政公用设施规划 第九节中心城区综合防灾规划 第十节中心城区环境保护规划 第十一节中心城区空间发展时序规划 第五章规划实施措施 第六章附录

第1章总则 第1条规划目的 为了促进乌鲁木齐市跨越式发展、保障城市和谐稳定和长治久安、指导城乡各项建设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的规定,特制定《乌鲁木齐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年)》(以下简称本规划)。 第2条规划依据 1、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城市规划编制办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8)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与标准规范 2、相关文件与规划 (国发【2007132《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新疆经济社会发展的若干意见》(1) 号) (2)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全国对门支援新疆工作会议和中发【2010】9号文件精神 (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体系规划》(2000-2020年) (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 (5)《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计划纲要》 (6)《乌鲁木齐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 第3条本规划在空间地域上分为市域和中心城区两个规划层次:规划区范围同市域。 1、市域总面积13787.6平方公里,下辖七区一县,即天山区、沙依巴克区、新市区、水磨沟区、米东区、头屯河区、达坂城区和乌鲁木齐县。 2、中心城区总面积1435平方公里,其范围西至萨尔达坂乡、西山农场、头屯河农场、三坪农场、五一农场边界,北至五一农场、芦草沟乡边界,东至规划绕城高速公路、铁厂沟镇边界,南至沙依巴克区、天山区边界。 第4条本规划期限为2011--2020年,其中近期为2011--2015年,远期为2016--2020年。规划远景展望至2030年。

丽水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丽水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2005年02月17日 08:57 丽水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02年7月18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丽水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科学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保障城市建设的有序协调发展,加快推进城市化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丽水市城市规划的编制、实施和在丽水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和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丽水市城市规划区,是指丽水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第三条丽水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丽水市城市规划工作。 市发展计划、国土、公安、交通、林业、水利、环保、旅游、电力、电信、文体广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配合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城市规划工作。 第四条编制和实施城市规划应当正确处理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与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关系,突出生态城市特色,营造舒适的人居环境,完善城市功能。

第二章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 第五条编制丽水市城市规划分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总体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六条丽水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丽水市城市规划区以外的莲都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建制镇的城市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镇人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区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和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七条丽水市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结合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每隔5年续编一次,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丽水市城市规划区内单独编制的城市专业规划,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要求进行编制,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协调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丽水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在城市总体规划批准后的3年内完成编制,其中主要地段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在城市总体规划批准后的1年内完成编制。以控制性详细规划控制建设用地性质、使用强度和空间环境,作为城市规划实施管理的依据。近期建设地段,应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指导下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 丽水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详细规划,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

乌鲁木齐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乌鲁木齐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1

乌鲁木齐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促进城市建设的协调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规划法〉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制定、实施城市规划和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国务院批准的<乌鲁木齐市城市总体规划>所确定、的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 区域。 第四条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规划管理工作。市辖各区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是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负责本辖区内规划管理的有关工作。 乌鲁木齐县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规划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发展计划、建设、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市政市容等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 2

,协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第五条本市城市建设、发展和规划管理必须符合<乌鲁木齐市城市总体规划>。 第六条 城市规划管理工作,实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验收认可书制度。城市规划、城市设计和重要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实行竞选、专家评审和公众参与制度。 第七条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审批事项的内容、条件、办理程序和时限进行公示,接受监督。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和维护城市规划的义务,有对城市规划编制提出建议和对城市规划实施进行监督的权利。 各级人民政府对维护城市规划和在城市规划管理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 彰奖励。 第二章城市规划的制定 第九条城市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 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各行业主管部 3

玉林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

玉林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城乡规划编制和修改 (2) 第三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9) 第四章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6) 第五章乡村建设规划管理 (8) 第六章监督检查 (9) 第七章附则 (11) 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和规范城乡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玉林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玉林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乡、农垦管区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农垦管区规划和村庄规划中划定。 第三条(管理体制)市、县人民政府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工作。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向下级人民政府派驻城乡规划督察员。 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业务上接受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城区人民政府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规定,依法和按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委托承担本辖区内城乡规划的有关工作。 镇、乡人民政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的组织编制、实施和监督工作。 市、县(区)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城乡规划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群众参与和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并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的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或者控告,应当及时受理并组织核查、处理。 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对规划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决定和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条(政府奖励)市人民政府对遵守城乡规划、实施城乡规划有突出成绩和贡献的单位、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

沈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标题:沈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颁布单位】:辽宁省人大常委会 【颁布日期】:1991-07-27 【正文】: 【题目】沈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颁布单位】辽宁省人大常委会 【颁布日期】1991.07.27 【生效日期】1991.07.27 【失效日期】 【时效性】有效 【注】(1991年5月30日沈阳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1991年7月27日辽宁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城市规划编制和审批 第三章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 第四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五章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六章罚则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科学地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有关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制定和实施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是指中心市区和苏家屯、新城子区政府所在地及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镇。 城市中心市区是指和平、沈河、大东、铁西、皇姑区行政区域内及东陵、于洪区城区部分。 第四条本条例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以及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在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第五条城市规划工作必须在市、县、镇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实行统一管理。市规划局是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全市城市规划工作;各县(区)规划土地管理局是县(区)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市规划局的指导下,负责管理本地区城市规划工作。 第六条城市规划必须符合市情、县情、镇情。采用各项建设标准和定额指标,应与城市经济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坚持合理使用土地、节约用地的原则。注意保护地方风貌,体现城市特色。严格控制中心市区规模,合理发展中小城市。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并有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节选)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城市土地使用管理 第三章 建筑管理 第四章 市政公用设施与工程管线综合 第五章 城市景观与环境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城市土地使用管理 2.1 城市用地分类 2.2 建设用地的适建性规定 2.3 建设基地控制指标 注:开放空间的条件和计算方法见附录五。 2.3.8 建筑物之间因公共交通需要,架设穿越城市道路的人行通道且符合下列规定的,其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范围: 2.3.8.1 通道内不设置商业设施,通道全天候对公众无偿开放; 2.3.8.2 通道下的净空高度不小于5.0米,但穿越宽度小于16米且不通行公交车辆的城市支路的通道下的净空高度可不小于4.5米。 第三章 建筑管理  3.1 建筑间距 3.1.1 建筑物的间距除必须符合消防、抗震、安全、环保、工程管线和文物建筑保护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执行本规定。

3.1.2 根据居信建筑日照标准和我省实际情况,居信建筑日照间距系数低限什按表三-1执行。 3.1.2.1 居信建筑日照间距按下列公式计算: L=i:H 式中:L=建筑间距 i=日照间距系数 H=南侧建筑的计算高度(见附录二) 3.1.2.2 居信建筑日照间距按表三-2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换算。 注:旧城区改造中局部地区确实难以达到规定标准的,按现状城市人口计,中小城市可减少系数0.05,大城市减少0.1,并应通过市县实施细则明文规定"局部地区"的范围。 注:1、表中方位为正南向(0°)偏东、偏西的方位角。 2、L为当地住宅正南向东布置时的照间距。

乌鲁木齐城市简介及道路交通规划

概述 乌鲁木齐市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首府,是全疆政治、经济、文化、科技的中心。位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北部,天山中段北麓、准噶尔盆地南缘,西北部和东北部与昌吉回族自治州接壤,南部与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相邻,东南部与吐鲁番地区交界。总面积10900.77平方千米。常住人口233.2万人(2005年底)。邮编:830000 代码:650100 区号:0991 拼音:Wulumuqi Shi 英文:Urumqi 乌鲁木齐城市介绍: 新疆拥有中国六分之一的国土,乌鲁木齐是中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首府,是新疆政治、经济、文化的中心,中国西部对外开放的重要门户,是新欧亚大陆桥中国西段的桥头堡,地处亚洲大陆地理中心。行政区总面积1.2万平方公里,其中城市建成区235.9平方公里。全市总人口235万,其中城市人口就占90%以上。现辖七区一县,两个国家级开发区和一个出口加工区。2006年实现地区生产总值654亿元,增长14%,实现全口径财政收入147.1亿元,其中地方财政收入62.54亿元,增长12.24%;完成固定资产投资248.36亿元,增长9.63%;实现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272.67亿元,增长16.96%;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04万元,增长8.61%;农牧民人均纯收入4651元,比上年增加402元。乌鲁木齐市在全新疆地区生产总值及其它各项经济指标中占在四分之一以上的比重,人均GDP超过3000美元。在中国西部12个首府、省会城市中,综合竞争实力位居前列,被誉为“中国西部明珠”。 文化独具特色。新疆古称西域,历史上乌鲁木齐就是古丝绸之路新北道上的重镇,东西方经济文化的交流中心,是西方文化和中国文化的荟萃之地,呈现出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土地使用建筑管理) (2003年10月1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发布,自2003 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四章建筑间距 第五章建筑物退让 第六章建筑物的高度和景观控制 第七章建筑基地的绿地和停车 第八章特定区域 第九章附则 表一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表二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 表三建筑容积率折减率表 附录一名词解释 附录二计算规则 附录三建筑间距和离界距离图示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提高城市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和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本市旧住房综合改造、零星建设工程、临时建设、郊区村民建房等按有关

规定执行。 特定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适用本规定第八章的规定。 第三条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按中心城分区规划、新城总体规划、中心镇总体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编制详细规划涉及建筑管理内容的,应当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第四条本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 (一)居住用地; (二)公共设施用地; (三)工业用地; (四)仓储用地; (五)市政设施用地; (六)绿地。 第五条居住用地(R),指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用地。居住用地包括住宅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用地和绿地。 (一)第一类居住用地(R1),指以低层住宅为主、建筑密度较低、绿地率较高且环境良好的用地; (二)第二类居住用地(R2),指以多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三)第三类居住用地(R3),指以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2010年乌鲁木齐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及人口数量

2010年乌鲁木齐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 2011-04-07 16:27 2010年乌鲁木齐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 二○一一年二月 乌鲁木齐市统计局 2010年,是“十一五”的最后一年,全市各族人民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以贯彻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精神为契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九届八次、十次全委(扩大)会议精神,紧紧围绕“发展、稳定、民生”三大主题,以强烈的首府责任意识、率先意识、忧患意识,抢抓机遇,扎实工作,全市经济实现了平稳较快增长,社会各项事业取得了全面进步,为“十一五”划上了圆满的句号。 一、综合 初步核算,2010年全年实现生产总值(GDP)1311亿元,比上年增长12.2%,分产业看:第一产业实现增加值19亿元,增长6.1%;第二产业实现增加值597亿元,增长12%;第三产业实现增加值695亿元,增长12.4%。三次产业分别拉动经济增长0.05、4.94和7.21个百分点。三次产业结构比例为1.45:45.5 7:52.98。 全年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为102.7%,比上年上升2.7%,其中,食品类、烟酒及用品类、家庭设备用品及维修服务类、医疗保健和个人用品类和娱乐教育文化用品及服务类分别上升8.5%、1.6%、0.7%、1.4%和1.9%;衣着类、交通和通讯类、居住类分别下降5.3%、0.7%和0.1%。2010年全年我市工业品出厂价格指数(PPI)为119.78%,比上年上升19.78%。

二、农业 全年农作物总播种面积98.82万亩,比上年下降0.6%;粮食播种面积46.05万亩,增长13.72%;油料播种面积8.47万亩,下降7.34%;蔬菜(含薯类)播种面积27.63万亩,下降11.42%;年末果园面积7.4 9万亩,下降4.54%。全年粮食产量19.57万吨,增长11.85%。

乌鲁木齐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

乌市城市总体规划公示:2020年城市人口500万

规划层次图 一、规划期限和范围 (一)规划期限 本规划期限为2011-2020年,其中近期为2011-2015年,远期为2016-2020年。规划远景至2030年。 (二)规划范围 规划区范围即市域范围,总面积13787.6平方公里,下辖七区一县。其中,中心城区总面积1507平方公里,包括安宁渠镇、古牧地镇、铁厂沟镇、芦草沟乡、头屯河农场、三坪农场、五一农场、西山农场、104农场和乌昌路街道办事处。乌市城市总体规划公示:2020年城市人口500万(2) 2011-03-29 10:25乌鲁木齐市城市规划管理局秩名 二、城市发展目标和发展战略(一)城市发展目标为实现跨越式发展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将乌鲁木齐市建成:我国西部中心城市、面向中西亚的现代化国际商贸中心、多民族和谐宜居城市、天山绿洲生态园林城市和区域重 二、城市发展目标和发展战略

(一)城市发展目标 为实现跨越式发展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将乌鲁木齐市建成:我国西部中心城市、面向中西亚的现代化国际商贸中心、多民族和谐宜居城市、天山绿洲生态园林城市和区域重要的综合交通枢纽。 (二)城市发展战略 (1)促进乌昌与兵地协调发展战略 强化乌昌之间、兵地之间在生态环境保护、资源能源开发、城镇用地布局、产业分工定位、基础设施共建等方面的合作,实现乌鲁木齐市和昌吉州之间、兵团和地方之间共同协调发展。 (2)绿洲可持续发展战略 按照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推行低碳理念,走生态、循环型的城镇化和工业化道路;依据绿洲生态环境和资源承载能力合理确定城市规模。 (3)培育国际商贸中心战略

武汉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武汉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颁布单位】湖北省人大常委会 【颁布日期】 19910703 【实施日期】 19910703 1991年5月30日湖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章名】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 第三章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规划管理 第四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五章建筑规划管理 第六章城市市政、公用和其他工程设施规划管理 第七章监督与检查 第八章处罚 第九章附则 【章名】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实现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适应城市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合理地制定和保证实施城市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制定和实施本市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本办法。 本市城市规划区分为市规划区和建制镇规划区。市规划区包括市区以及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遗址及重要交通设施、基础设施和其他建设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建制镇规划区包括镇区、近郊区以及本镇行政区域内其他应当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 第三条城市建设应当按照严格控制市区规模、合理发展小城镇的方针,逐步形成本市市区、重要城镇和其他小城镇协调发展的市域城镇体系,促进生产力和人口的合理布局。 第四条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在城市规划区内实行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制度。 第五条本市城市规划管理工作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实行统一管理。市城市规划管理局是本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城市规划管理。 市区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领导下,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管理。 郊区、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管理。 第六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 【章名】第二章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 第七条本市城市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市区应当在总体规划基础上编制分区规划。 第八条编制城市规划必须从实际出发,科学预测城市远景发展的需要;应当使城市的发展规模、速度、建设标准、定额指标等与国家和本市的经济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防止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加强江河湖泊等水体的保护,注重绿化和城市景观; (二)有利生产,方便生活,促进流通,繁荣经济,促进科学技术文化教育事业的发展; (三)符合城市防洪、排渍、防火、防爆、防泥石流、抗震、治安、交通、人民防空等要求,制定相应的规划或者措施;

乌鲁木齐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主要数据公报

乌鲁木齐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主要数据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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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主要数据公报 根据《全国人口普查条例》和国务院的决定,我国以2010年11月1%日零时为标准时点进行了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2]。在市人民政府和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在全体普查对象的支持配合下,通过广大普查工作人员的艰苦努力,圆满完成了人口普查任务。 现将快速汇总的主要数据公布如下: 一、全市常住人口 全市常住人口[3]为3112559人,同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2000年11月1日零时的2081834人相比,十年共增加1030725人,增长49.51%。年平均增长率为4.10%。 二、家庭户人口 全市常住人口中共有家庭户[4]1133835户,家庭户人口为2792845人,平均每个家庭户的人口为2.46人,比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的2.87人减少0.41人。 三、性别构成 全市常住人口中,男性人口为1610775人,占51.75%%;女性人口为1501784人,占48.25%。总人口性别比(以女性为100,男性对女性的比例)由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的109.98下降为107.26。 四、年龄构成 全市常住人口中,0~14岁人口为427911人,占13.75%%;15~64岁人口为2435571人,占78.25%%;65岁及以上人口为249077人,占8%%。同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相比,0~14岁人口的比重下降2.87个百分点,15~64岁人口的比重下降0.28个百分点,65岁及以上人口的比重上升3.15个百分点。 五、民族构成 全市人口中,汉族人口2331654人,占总人口的74.91%,各少数民族人口780905人,占总人口的25.09%。与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相比,汉族人口增加764092人,增长了48.74%;各少数民族人口增加了266633人,增长了51.85%。 六、各种受教育程度人口 全市常住人口中,具有大学(指大专以上)程度的人口为768879人;具有高中(含中专)程度的人口为628184人;具有初中程度的人口为893786人;具有小学程度的人口为572016人(以上各种受教育程度的人包括各类学校的毕业生、肄业生和在校生)。 同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相比,每10万人中具有大学程度的由15330%人上升为24702人;具有高中程度的由23081人下降为20182人;具有初中程度的由29183人下降为28715人;具有小学程度的由20798人下降为18378人。 全市常住人口中,文盲人口(15岁及以上不识字的人)为68208人,同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相比,文盲人口减少13666人,文盲率[5]由3.93%下降为2.19%,下降1.74个百分点。 七、人口的分布 全市常住人口的地区分布如下:

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5

《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来源:规划局发表日期:2015-02-18 第一编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从事与城市规划有关的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 第三条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坐标系应当采用1980西安坐标系和1990年天津市任意直角坐标系;高程系应当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和1972年天津市大沽高程系。 第四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城市设计导则,城市规划设计应当符合城市设计导则的要求。 第二编规划编制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五条规划编制应当具有前瞻性、科学性和可实施性,有利于发挥规划的引导、统筹、调控等公共政策作用。 第六条本规定的规划包括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专业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等。 第七条编制城市规划,用地分类应当符合本规定。

第八条编制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用地分类应当符合本规定。 第九条规划成果文件应当包括纸质和电子文件两种形式。具体的格式规范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二章总体规划 第十条总体规划的期限一般为20年,同时还应当对城市更长远的发展作出预测性安排。 第十一条总体规划是指天津市城市总体规划、滨海新区城市总体规划、区县城乡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以及特定功能区总体规划。 总体规划一般由辖区规划和城区或者镇区规划组成。 编制总体规划一般分为总体规划纲要、总体规划方案阶段。 第十二条编制总体规划前,应当首先进行下列专题研究: (一)总体规划实施评价,即总结现行城市总体规划各项调控内容,包括城市发展方向与空间布局、人口与建设用地规模、生态环境保护目标等的落实情况; (二)城市发展定位,即根据城市区位、资源环境状况、现状发展水平以及国家的政策要求,科学分析研究城市发展方向、途径和功、 (三)人口规模及空间分布,即根据现状人口规模以及城市化发展水平,分析影响人口规模的因素,结合资源环境承载能力,采用多种方法综合预测未来的人口规模以及构成;

某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国城市规划法》、《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市城市总体规划》及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围)在本市行政区域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从事与城市规划有关的建设和管理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技术规定与控规的关系)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下同)应符合本规定,并按相关程序经有权机关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章建设用地 第四条 (用地分类)本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 (一)居住用地(R); (二)公共设施用地(C); (三)工业用地(M); (四)仓储用地(W); (五)对外交通用地(T);

(六)道路广场用地(S); (七)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 (八)绿地(G); (九)特殊用地(D)。 第五条 (各类建设用地的性质、相容性原则)各类建设用地的性质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其相容性应符合本规定表一《各类用地建设容适建表》的规定。 第三章地块控制 第六条 (允许最小地块)除公益性设施和城市基础设施外,建筑用地在旧城改造区未达到1000平方米,新建区未达到2000平方米的,不得单独建设。 第七条 (小地块控制原则)建设用地面积小于2万平方米的建设项目,其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按本规定表二《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以下简称《表二》)进行控制。 第八条 (块控制原则)建设用地面积大于或等于2万平方米的,或建设用地位置特别重要的建设项目,必须先编制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其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由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确定。 第九条 (专业用地控制原则)对未列入《表二》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

唐山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

唐山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唐山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北省城市规划条例》、《唐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唐山市城市总体规划》以及与城市规划相关的法规、标准、规范,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唐山市城市总体规划》(2003-2020)确定的市区城市规划区中的路南区、路北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凡在此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工程设施的,均按本规定执行。 其他各区可参照执行。 (四)沿道路设置阳台、雨棚等地上附属设施不得突出建筑物主体2.5米,地下建(构)筑物退让道路规划红线不得小于3米。 (五)不同建筑高度组成的连续建筑,最小退让距离按最高建筑的标准执行。 (六)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场馆、大型商场、宾馆、饭店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建筑(含高层建筑中作为大型商场的裙房),其面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口方向的建筑控制线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不得小于15米,并应留出临时停车或回车场地,且与城市道路相连。 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内应设置一定宽度的绿化带。 新建学校、幼儿园教学楼、医院住院部等主体建筑距规划道路红线20米以上。 第三十五条拟开发地块与未开发用地或规划拟改造用地相邻,其与该地块退让距离按以下掌握: (一)拟开发地块或者相邻地块已编制详细规划,按照详细规划掌握。 (二)两地块均未编制详细规划,按以下掌握: 1、在拟开发地块东、西两侧存在未开发地块,退让该侧地块边界,高层不小于10米,多层不小于6.5米。 2、在用地北侧存在未开发地块,住宅建筑退让该边界日照间距一半。 3、在用地南侧存在未开发地块,若拟建为多层住宅建筑,则退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为了加强和规范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制定了相关技术规定,下面学习啦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如下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德市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及《建德市域总体规划》,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建德市域总体规划》规划区范围内的规划管理活动,均按本规定执行。详细规划编制、城市设计、建筑设计涉及建筑高度、建筑间距、建筑退让、设计标高和日照等建筑管理内容,应符合本规定。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三条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根据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并遵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 137—90)进行分类。 第四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照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尚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应按分区规划、中心镇总体规划和本规定附录五《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执行,并编制选址论证报告。 凡须改变规划用地性质,且超出附录五规定范围的建设

项目,应先提供调整详细规划,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执行。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五条新建、改建和扩建建设项目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根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控制性详细规划尚未批准的,且建设用地面积大于等于3ha(公顷)的建设项目(市政基础设施除外),应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核定建筑容量指标;建设用地面积小于3ha(公顷)的建设项目,应编制选址论证报告,并参照表(3-1)《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确定建筑容量指标。但办公、商业建筑与居住建筑混杂时,办公、商业建筑的容积率,应通过选址论证报告进行分析并且原则上不大于3.5。 第四章建筑间距 第八条新建建筑间距,应当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消防、防灾、视觉卫生、管线埋设、土地合理利用等要求,还必须符合本章的规定。 第九条低、多层建筑(不含高度5m以下的门卫、变配电房、电信交接间、小库房、车库等附属建、构筑物,下同)之间的间距 (一)居住建筑正面间距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注:1、表中方位为正南向(0°)偏东、偏西的方位角 、L为南侧(东、西)侧遮挡建筑高度1.2倍 、两幢建筑非平行布置,当夹角小于等于30°时,按平

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义乌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试行)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用地管理 第一节城市用地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二节建设用地 第三节建筑容量 第四节绿地 第三章建筑管理 第一节建筑间距 第二节建筑退让 第三节建筑高度 第四节建筑基地出入口及停车 第五节城市景观与环境 第四章市政工程管理 第一节城市道路及交通设施 第二节管线综合 第五章附则 附录一名词解释 附录二计算规则 附录三城市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城乡建设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节约和集约利用资源,保证城乡规划的顺利实施,提高人居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镇规划标准》、《民用建筑设计通则》、《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义乌市市域总体规划》、《义乌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各项建设工程。 第三条编制详细规划应符合本规定的要求。各类建设工程的建设和管理应按批准的详细规划和本规定执行;尚无详细规划的,应按城市总体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历史文化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及其保护范围的建设应按批准的专项规划执行,可不受本规定的限制。 在规划编制、管理中,涉及消防、人防、环保、交通等其他专业的,除符合本规定外,还应当符合其他专业的有关规范和标准。 第二章用地管理 第一节城市用地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四条城市用地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和归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结合本市用地的实际情况,本市城市

乌鲁木齐市城市功能定位分析

乌鲁木齐市城市功能定位分析 关于《乌鲁木齐市城市功能定位分析》,是我们特意为大家整理的,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提要] 本文选取2000~2014年乌鲁木齐市历年统计数据,通过运用Eviews计量统计软件进行回归分析,并计算主要产业对GDP的贡献率,分析结果表明:第三产业在乌鲁木齐市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日益突出,也是需要做大做强的优势产业。以乌鲁木齐区位条件为基础,对服务业内主要行业进行区位熵分析。指出乌鲁木齐市主要城市功能定位为:区域性商贸中心、交通枢纽中心、金融中心城市。 下载论文网 关键词:城市功能;乌鲁木齐;服务业;商贸中心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产业西移与中国(新疆)对周边国家优势产业培育研究”(项目编号:14BGJ040)中图分类号:F29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6年4月13日 一、引言 城市功能,亦称城市职能,是指城市在一个国家或一个区域

内所承担的任务和所起的作用。城市一般具备三种功能:政治中心功能、经济中心功能和文化中心功能。由于城市的性质是由城市的基础产业决定的,城市功能是由城市的特殊性质而决定的,因此通常以分析城市主要行业为出发点,并确定城市性质为基础,对城市的未来发展方向进行功能定位。确定城市功能定位时,不仅要考虑城市各行业自身的发展潜力和条件,而且也要考虑城市所属区域的内外环境以及现代城市发展的基本趋势。全面探讨城市性质及其功能定位问题,是切实发挥城市的功能,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全面发展的需要。 二、乌鲁木齐市区位条件分析 良好的区位条件是促进乌鲁木齐的经济发展,特别是充分发挥乌鲁木齐城市功能和经济辐射作用的前提条件。从地缘优势来看,乌鲁木齐市经济商业圈可以辐射好几个国家,作为丝绸之路经济带核心节点城市,在一定程度上对西部地区乃至中西南亚地区都会产生影响。中亚地区是世界第三大资源和矿产资源富集区,且多数为我国紧缺矿种。但是,由于中亚的基础设施建设落后、工业基础薄弱,所以大宗工业品和农副产品都是稀缺的。所有这些,相对我国目前的经济状况而言,双方在经济,文化和能源资源等各个方面具有极大互补共赢的机遇。为扩大丝绸之路经济带区域经济合作、乌鲁木齐适时承接全疆的“五大中心”功能方面提供了无限发展空间。乌鲁木齐作为天山北坡经济带的核心城市,目前在疆内的经济辐射面积也很大。从疆内城市的空间布局来看,

乌鲁木齐概况与简介

乌鲁木齐规划资料 作为我国五个省区民族自治区域之一的新疆占有全国六分之一的国土,而乌鲁木齐就是整个这片巨大区域的首府,乌鲁木齐是全疆政治、经济、文化的中心,中国西部对外开放的重要门户,是新欧亚大陆桥中国西段的桥头堡,地处亚洲大陆地理中心,是欧亚大陆中部重要的都市。乌鲁木齐行政区总面积1.42万平方公里,其中城市建成区面积339平方公里。全市常住人口311.03万,其中城市人口就占98%以上。现辖七区一县,两个国家级开发区和一个出口加工区。 自然条件:乌鲁木齐市位于新疆中部,地处天山北麓、准噶尔盆地南缘。辖区东以恰克马克塔格至大河沿一线与吐鲁番市接壤;西以头屯河与昌吉市为界;南以喀拉塔格-克孜勒伊接南山矿区,突出部分折向东南,沿未日洛克-阿拉沟以东与托克逊县相连。在夏泽格山脊线3以南与和硕县毗连;西南与和静县为邻;北部沿博格达山脊与吉木萨尔县、阜康市、米泉市分界。 乌鲁木齐地势起伏悬殊,山地面积广大。南部、东北部高,中部、北部低。最高点天山博格达峰顶,海拔5445米;最低处在猛进水库的大渠南侧,海拔490.6米。两地水平距离75公里,高差4954.4米。山地面积占总面积50%以上,北部冲积平原不及总面积的1/10,市区平均海拔800米。 乌鲁木齐市区三面环山,北部平原开阔。东部有博达山、喀拉塔格山、东山;西部有喀拉扎山、西山;南部有伊连哈比尔尕山东段(天格尔山)、土格达坂塔格等。辖区地势由东南向西北降低,大致分为三个梯级:第一级为山地,海拔2500-3000米或更高;第二级为山间盆地与丘陵,海拔 1000-2000米;第三级为平原,海拔在600米以下。属中瘟带半干旱大陆性气候,年平均温度7.3℃,年平均降水236毫米,年平均日照2775小时,无霜期为105——168天,春秋两季较短,冬夏两季较长,是世界上离海洋最远的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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