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城镇棚户区改造工作实施方案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棚户区改造及货币化安置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棚户区改造及货币化安置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4.10•【字号】哈政办规〔2017〕16号•【施行日期】2017.04.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棚户区改造及货币化安置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哈政办规〔2017〕16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棚户区改造及货币化安置工作的若干意见》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4月10日关于进一步加强棚户区改造及货币化安置工作的若干意见为进一步完善棚改货币化安置工作,切实加快棚户区改造步伐,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36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房地产去库存的指导意见》(黑政办发〔2016〕33号)以及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科学规划项目,加强土地供给(一)坚持规划的主导作用,加快编制棚户区改造总体规划方案,切实搞好棚改规划与城市总体规划及各类专项规划的衔接。
对棚户区改造项目,规划部门要优先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及控详规划,优先给予安排。
(二)科学编制棚户区改造三年计划,坚持实行“全市统筹、市区结合、分批改造、分期实施”的棚户区改造推进模式,根据“十三五”棚户区改造规划安排,区分轻重缓急,结合需要与可能,分期组织实施,由城市中心向城市外围有序推进。
(三)紧密结合国家政策、产业发展和土地需求,制定棚户区改造土地供应计划,逐步调整土地供应模式,弹性释放适量土地。
对列入棚改计划的项目,国土资源部门要优先纳入年度用地供应计划、优先给予安排。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北区老旧小区及远年住房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北区老旧小区及远年住房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5.17•【字号】河北政办〔2017〕24号•【施行日期】2017.05.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河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北区老旧小区及远年住房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街道办事处,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河北区老旧小区及远年住房改造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2017年5月17日河北区老旧小区及远年住房改造工作实施方案按照市政府第86次常务会议通过的《中心城区老旧小区及远年住房改造工作方案》要求,为切实解决河北区老旧小区及远年住房在安全设施、服务设施、公共设施和外部环境四类功能方面存在的问题,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背景本方案改造范围主要是老旧小区和远年住房。
老旧小区主要指上世纪末前建成、房屋及其设施设备老化、建设标准不高的住宅房屋。
远年住房特指1999年12月31日前建成的商品房、少量公产房等(含平房)。
按照全市统一部署,我区于2012至2015年,对旧楼区进行了提升改造,主要集中在居住功能方面,且未包括远年住房。
近年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居民群众对继续实施老旧小区和远年住房改造呼声较高,全面开展改造工作迫在眉睫。
二、总体安排经相关职能部门与各街道协同配合、逐项甄别,我区改造工作共涉及372个片区、3149幢、17.52万户、1060.1万平方米。
改造工作包括消防、电梯、二次供水、老化线路和配电箱、燃气、路灯、井盖、甬路、围墙、阳台和外檐、严损房屋11大类、29项、76子项。
在此基础上,根据存在问题数量,将列入改造计划的片区划分为Ⅰ、Ⅱ、Ⅲ三类。
其中,Ⅰ类为存在10项以上问题片区,涉及38个片区、221.75万平方米;Ⅱ类为存在5项以上问题片区,涉及218个片区、735.65万平方米;Ⅲ类为存在5项以下问题片区,涉及116个片区、102.69万平方米。
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7年蚌埠市区棚户区(城中村)改造计划的通知

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7年蚌埠市区棚户区(城中村)改造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蚌埠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3.14•【字号】蚌政秘〔2017〕21号•【施行日期】2017.03.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7年蚌埠市区棚户区(城中村)改造计划的通知蚌政秘〔2017〕2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2017年蚌埠市区棚户区(城中村)改造计划》已经市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细化工作方案,抓紧启动实施,确保年底前全面完成棚户区(城中村)改造目标任务。
2017年3月14日2017年蚌埠市区棚户区(城中村)改造计划2017年是完成棚户区改造三年(2015—2017年)计划的收官之年。
根据棚户区改造三年计划和省政府下达的年度改造目标,结合市辖区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工作的实际,制定本计划。
一、总体要求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和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牢固树立五大发展理念,紧紧围绕“两个中心、两个全面”目标任务,以改善群众住房条件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加快棚户区(城中村)改造,积极推进老旧小区综合整治,确保如期完成三年改造计划,加快建设淮河流域和皖北地区中心城市。
二、计划编制原则根据《2015—2017年蚌埠市城镇棚户区改造三年计划》,依据三年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剩余总量,结合省政府下达的年度目标任务,按下列原则制定:一是三年改造计划中尚未完成征收的棚改结转项目、尚未实施的城中村重点项目全部列入年度改造计划。
二是正在实施征收的项目上半年必须完成,2015年安置房开工项目实现竣工,2016年竣工项目要实现回迁安置。
三是使用开行贷款、农发行贷款的项目全部列入年度改造计划。
四是不在三年规划内,但在城市主干道两侧,居住条件差、群众反映强烈、亟待改造的项目列入改造计划,确保今年全面完成城市主干道两侧棚户区改造。
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宁市胜桥镇棚户区改造项目征地补偿方案》的通知

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宁市胜桥镇棚户区改造项目征地补偿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10.19•【字号】常政办发〔2017〕65号•【施行日期】2017.10.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宁市胜桥镇棚户区改造项目征地补偿方案》的通知常政办发〔2017〕65号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单位:《常宁市胜桥镇棚户区改造项目征地补偿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0月19日常宁市胜桥镇棚户区改造项目征地拆迁补偿方案为确保常宁市胜桥镇棚户区改造项目顺利进行,切实维护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产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12〕46号、《关于调整衡阳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划分范围的通知》衡政通〔2013〕10号和《衡阳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衡政办发〔2015〕73号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精神的规定,结合当地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征地补偿标准项目征地红线范围内涉及到胜桥镇胜桥村、尹桥村、苍坪村等集体经济组织,按照衡政通〔2013〕10号文件规定,上述被征地村组均属二级片区,征收土地补偿标准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12〕46号)颁布的二级片区标准执行,各地类补偿标准如下:(1)水田按38000元/亩计算。
(2)旱地按30400元/亩计算。
(3)园地按30400元/亩计算。
(4)农村宅基地、坑塘水面、农村道路、沟渠按38000元/亩计算。
(5)林地、荒山、荒地(其他草地)按19000元/亩计算。
(6)裸地按11400元/亩计算。
二、青苗和附属设施补偿按衡政办发〔2015〕73号文件执行。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徐政发〔2017〕31号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徐政发〔2017〕3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徐州市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实施。
徐州市人民政府2017年5月17日徐州市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棚户区改造是重大民生工程和发展工程,也是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重要内容。
2008年以来,我市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大规模推进各类棚户区、城中村改造,极大改善了困难群众的住房条件,发挥了带动消费、扩大投资等积极作用,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
目前,我市仍有部分棚户区、城中村,基础设施简陋、安全隐患多、配套功能不全,居民的居住环境和条件亟待改善。
为进一步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快推进我市棚户区、城中村改造步伐,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和《省政府关于加快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3〕10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快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自觉践行新的发展理念,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坚持走以人为本的新型城镇化道路,牢牢抓住全面振兴徐州老工业基地的重大机遇,以改善群众住房条件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明确工作责任,创新体制机制,强化政策落实,举全市之力,打一场棚户区改造的攻坚战,力争到2020年基本完成现有棚户区、城中村改造。
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2017年自贡市城镇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

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2017年自贡市城镇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3.09•【字号】自府办发〔2017〕14号•【施行日期】2017.03.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正文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2017年自贡市城镇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自府办发〔2017〕1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2017年自贡市城镇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1.2017年棚户区改造新开工项目责任分工表2.2017年棚户区改造新开工项目资金筹措表3.2017年棚户区改造重点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道路部分)新开工项目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3月9日2017年自贡市城镇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为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改善城镇居民居住条件,与全国、全省同步建成小康社会,推动经济发展,根据国家、省关于棚户区改造工作的相关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实施城市棚户区改造三年攻坚的意见》(自委发〔2016〕2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2017年自贡市城镇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
一、2017年城镇棚户区改造任务及分解2017年的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为:新开工改造城镇危旧房棚户区(含修建安置住房、货币安置和改扩建,下同)41245套(户),其中,新开工改造城市棚户区(含城中村)40925户,小城镇危旧房棚户区320户;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23580户;基本建成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和保障性住房25811套,竣工19897套。
(二)棚户区改造(含新建公租房)基本建成及竣工任务分解。
(三)部分重点工作安排。
1.2017年内完成西山路片区和光凤片区、大安旧城项目一期三批次883户和二期1021户居民房屋征收工作,完成晨光化工院国企棚改项目。
2.启动未纳入2017年棚改新开工项目——富顺三道拐项目980户的前期工作。
金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昌市城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金政办发〔2017〕34号

金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昌市城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金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昌市城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金政办发〔2017〕34号永昌县、金川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单位:《金昌市城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金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4月18日金昌市城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棚户区改造货币安置工作的指导意见》(甘建保〔2015〕279号)精神,促进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顺利实施,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本方案所指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是指列入我市棚户区改造年度建设计划范围内的项目。
货币化安置是指在棚户区改造过程中,由政府搭建平台,通过市场筹集房源,开发企业让利,采取组织居民自主购买、政府统一购买、直接给予货币补偿等实施的安置方式。
货币化安置要充分尊重群众的意愿,按照有利于棚户区居民自主选择满意住房,保证群众居住权,方便群众就业、就学、就医;有利于减少安置过渡时间,降低安置成本,加快住房安置工作;有利于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运行,消化存量商品房,稳定商品住房交易量;有利于加快棚户区改造步伐,推动棚户区改造工作;有利于节约集约土地,提高土地使用效率和城市综合承载能力;有利于棚改安置后续管理,促进社会和谐的工作要求。
县、区及各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推行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的重要意义,进一步统一思想,精心组织,积极稳妥的推进货币化安置工作,加快我市棚户区改造工作,确保让更多的群众受益。
云南省棚户区改造规划纲要(2013—2017年)

— 1 —云南省棚户区改造规划纲要(2013—2017年)为有序推进全省棚户区改造工作,着力解决棚户区居住安全隐患和改善人居环境,实现住有所居基本目标,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加快云南新型城镇化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和住房城乡建设部等国家七部委《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的通知》和《云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及《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本规划纲要所称棚户区,包括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房、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房、国有林区棚户区和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房、国有垦区危房改造房和中央下放地方煤矿棚户区改造房,其中位于城市规划区内的国有工矿棚户区(含煤矿棚户区)统一纳入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
所称棚户区改造,是指根据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对棚户区进行综合改造的行为。
本规划纲要适用于所有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期限为2013年—2017年。
一、棚户区改造现状(一)棚户区改造保障体系基本确立2008年以来,我省出台了《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我省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意见》(云政发〔2008〕207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09〕145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镇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0〕22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意见》(云政发〔2011〕64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云政办发〔2012〕128号)等一系列关于住房保障工作的规范性文件,明确了各类棚户区改造的总体要求、具体措施和支持政策,初步形成了棚户区改造的协调机制、目标责任管理机制和监督检查机制,并成立了统筹协调包括棚户区改造在内的各级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构建了以城市棚户区改造为主、其他各类棚户区改造同步推进的棚户区改造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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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城镇棚户区改造工作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根据国家保障性安居工程协调小组与省政府签订的《2017年住房保障工作目标责任书》,确定实施城镇棚户区改造1662万套。
各市州、县市区政府要坚持量力而行、尽力而为的原则,根据棚户区界定标准,将符合条件的城市危旧房、城中村、城边村等纳入年度改造计划,采取实物安置或货币化安置的方式推进实施。
二、实施步骤
第一阶段(1—3月),重点做好棚户区改造前期准备工作。
召开全省棚户区改造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签订《2017年住房保障工作目标责任书》,落实目标任务和主体责任。
印发《甘肃省2017年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目标任务分解计划》。
第二阶段(4—10月),重点推进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
强化落实市县政府主体责任,督促指导各地切实加快棚户区改造项目开工和建设进度。
按月统计各市州住房保障工作进展情况,并在全省范围进行通报,对工作进度滞后的市州,及时提请省政府进行约谈。
第三阶段(11—12月),重点开展住房保障工作督查和年终考核。
组织协调省棚改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对以棚户区改造为重点的住房保障工作开展专项督查,重点针对列入年度计划的棚改项目开工进度、货币化安置和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情况进行督查。
市州政府对所辖县市区政府
住房保障工作实施年终考核,省政府组织对各市州政府《2017年住房保障工作目标责任书》完成情况进行年终考核。
三、责任单位
牵头单位:省建设厅。
协作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
实施单位:市州、县市区政府。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继续落实住房保障工作“省级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责任制,靠实工作责任,层层抓好落实。
发挥各级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协调议事的作用,强化部门间协调配合,推动棚改工作有序实施。
(二)加强督查考核。
落实《甘肃省住房保障工作考核办法》(甘政办发〔2013〕181号)要求,对各市州、县市区住房保障工作进行督查考核,推动棚改工作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三)加强资金管理。
强化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和省级财政预算资金安排,特别是对财政专项资金申报分配、拨付使用的监督管理,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安全高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