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用工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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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公司用工管理制度

劳务派遣公司用工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劳务派遣公司的用工管理,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提高公司人力资源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派遣员工,包括正式员工和临时工。

第三条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派遣员工合法权益,为用工单位提供优质、高效的人力资源服务。

第二章招聘与录用第四条公司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制定招聘计划,明确招聘条件、程序和录用标准。

第五条招聘程序包括:发布招聘信息、报名、资格审查、面试、体检、录用通知等环节。

第六条公司应与录用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培训与晋升第七条公司应定期对派遣员工进行岗前培训、在职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员工素质和业务能力。

第八条公司应建立健全晋升机制,为员工提供晋升机会,鼓励员工不断提升自身能力。

第四章工作与考勤第九条公司应按照国家规定,为派遣员工提供安全、卫生、舒适的工作环境。

第十条派遣员工应按照公司规定的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和岗位要求,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公司应建立健全考勤制度,规范员工考勤管理,确保员工按时上下班。

第五章奖励与处罚第十二条公司应设立奖励制度,对表现优秀、贡献突出的员工给予奖励。

第十三条公司应建立健全处罚制度,对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损害公司利益的员工进行处罚。

第六章劳动合同管理第十四条公司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与派遣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派遣员工与公司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

第十六条公司与派遣员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约定支付经济补偿。

第七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制度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单位对劳务派遣管理规定(3篇)

单位对劳务派遣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劳务派遣用工行为,保障劳务派遣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务派遣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单位使用劳务派遣用工的所有情况,包括劳务派遣人员的招聘、培训、使用、管理、考核、奖惩、解聘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本单位应当依法使用劳务派遣用工,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劳务派遣的相关法律法规,不得违法用工。

第四条本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劳务派遣管理制度,明确劳务派遣用工的职责、权限和流程,确保劳务派遣用工的规范性和合法性。

第二章劳务派遣人员的招聘与录用第五条劳务派遣人员的招聘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合法渠道进行。

第六条劳务派遣人员的招聘条件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符合本单位的工作岗位要求。

第七条招聘劳务派遣人员时,应当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明确劳务派遣人员的派遣期限、工作内容、工资待遇、福利待遇等事项。

第八条劳务派遣人员的录用应当经过严格的筛选和考察,确保其具备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

第三章劳务派遣人员的培训与使用第九条劳务派遣人员上岗前,应当接受岗前培训,培训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工作职责、操作规程、安全知识等。

第十条培训结束后,应当对劳务派遣人员进行考核,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十一条劳务派遣人员在使用过程中,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单位规章制度,服从管理,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第十二条单位应当为劳务派遣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四章劳务派遣人员的考核与奖惩第十三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劳务派遣人员的考核制度,定期对劳务派遣人员进行考核。

第十四条考核内容应当包括工作质量、工作效率、工作态度、团队合作等方面。

第十五条对表现优秀的劳务派遣人员,单位应当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十六条对表现较差的劳务派遣人员,单位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解除劳务派遣协议。

第五章劳务派遣人员的福利待遇第十七条劳务派遣人员的福利待遇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与本单位正式员工同等对待。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管理规章制度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管理规章制度
十七、知识产权与保密
1.员工在合同期间创造的知识产权归单位所有,单位应依法给予相应的奖励。
2.员工应保守单位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不得泄露给第三方。
3.离职员工仍需遵守保密协议,不得利用在单位期间获得的秘密信息从事与单位竞争的活动。
4.单位应为员工提供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培训,提高员工的知识产权意识。
3.定期对员工进行技能提升培训,包括但不限于专业技能、管理技能和综合素质培训。
4.支持员工参加外部培训和学习,获取行业先进知识和技能。
二十一、企业文化建设
1.本单位积极构建和谐企业文化,倡导积极向上的企业精神。
2.通过内部刊物、网站、活动等多种形式,传播企业文化,增强员工的认同感和归属感。
3.组织企业文化活动,如年度庆典、团队建设、公益活动等,提升员工的团队协作能力和社会责任感。
3.本单位应积极创建和谐劳动关系,提高派遣员工的凝聚力和归属感。
十四、职业晋升与职业规划
1.本单位鼓励员工制定个人职业发展规划,提供职业晋升的机会和路径。
2.员工晋升依据能力、业绩和岗位空缺情况,通过公开、公平的竞争机制进行。
3.对有潜力发展的员工,单位将提供更多的培训和学习机会,支持员工参加高级职业技能认证。
1.本单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建立合规管理体系,防范和控制法律风险。
2.定期对内部管理制度进行审查,确保制度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
3.对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应对,制定应急预案,降低风险对单位的影响。
4.提高员工的合规意识,通过培训和教育,确保员工了解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二十六、信息管理
1.本单位建立信息管理系统,保障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
3.在灾害救助、环境保护等方面,发挥单位优势,为社会做出贡献。

2024版劳务派遣管理规定

2024版劳务派遣管理规定

2024版劳务派遣管理规定合同目录第一章:总则1.1 管理规定目的1.2 适用范围1.3 定义和术语第二章:劳务派遣单位资质2.1 资质要求2.2 资质审查2.3 资质变更与注销第三章:劳务派遣合同3.1 合同的订立3.2 合同的主要内容3.3 合同的履行与变更第四章:劳动者权益保护4.1 劳动者基本权益4.2 工资支付4.3 社会保险与福利第五章:劳务派遣用工管理5.1 用工范围与条件5.2 用工期限5.3 岗位安排与调整第六章:费用与结算6.1 服务费用6.2 结算方式6.3 费用调整第七章:争议处理7.1 争议解决机制7.2 争议处理程序7.3 法律责任第八章:监督管理8.1 监督检查8.2 违规处理8.3 信息公开第九章:附则9.1 规定解释权9.2 施行日期9.3 其他事项签字栏甲方(劳务派遣单位)代表签字:______ 乙方(用工单位)代表签字:______签订时间:______签订地点:______合同编号:______第一章:总则1.1 管理规定目的为规范劳务派遣活动,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明确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1.2 适用范围本管理规定适用于所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劳务派遣活动的单位及个人。

1.3 定义和术语1.3.1 劳务派遣1.3.2 用工单位1.3.3 劳动者第二章:劳务派遣单位资质2.1 资质要求劳务派遣单位应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包括但不限于注册资本、专业管理人员等。

2.2 资质审查劳务派遣单位资质由______进行审查,并颁发资质证书。

2.3 资质变更与注销劳务派遣单位资质变更或注销,应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并及时公告。

第三章:劳务派遣合同3.1 合同的订立劳务派遣合同应由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后订立,并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3.2 合同的主要内容3.2.1 合同期限3.2.2 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3.2.3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3.3 合同的履行与变更合同一经订立,双方应严格履行。

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办法

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办法

劳务派遣人员用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集团公司劳务派遣人员用工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其配套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劳务派遣公司是指与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的社会团体、企业等组织;派遣人员是指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在我公司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所有劳务派遣人员。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集团公司对劳务派遣人员的管理,坚持“归口管理,分级负责”和“合理规范使用、严格控制总量”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人力资源部是集团公司劳务派遣人员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劳务派遣人员的宏观调控、政策拟定和监督考核。

用工单位负责劳务派遣人员的使用、管理、考核及安全问题。

用工单位的行政负责人为劳务派遣人员用工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规划信息部负责劳务派遣人员使用中涉及的法律问题的把关和处理劳动争议等工作。

第六条管理岗位和涉及人财物、监督、库管、收费等重点岗位不得使用劳务派遣人员。

第七条劳务派遣人员的使用本着节约、效能的原则,实行专项审批许可制。

第三章招用审批第八条劳务派遣人员的使用,由用工部门提出申请,填写“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用工申请表”(见附表),并经分管领导审签,确定劳务派遣人员的人数、用工期限、工资标准等,报人力资源部;由人力资源部审核汇总提交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同意,报集团公司党委研究决定后,由用工单位联系劳务派遣公司招聘劳务派遣人选,由人力资源部审核把关,提交分管领导(用工单位、人力资源部)、总经理、董事长签字同意后,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派遣服务合同》。

劳务派遣人员与公司之间只有使用关系,没有聘用合同关系或劳动关系。

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指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人数与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之和)的10%。

第四章招用条件第九条所招用的劳务派遣人员具有适应工作岗位的文化程度;身体健康、遵纪守法,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以及用工单位根据工作要求规定的其他条件。

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办法

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办法

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办法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劳务派遣用工行为,保障用工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稳定,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劳务派遣公司与劳务派遣工作人员之间的用工关系。

第三条劳务派遣用工应遵循公平、公正、互利的原则,维护劳务派遣工作人员的劳动权益。

第二章劳务派遣公司的要求第四条从事劳务派遣业务的公司应具备合法的运营资质,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第五条劳务派遣公司应建立健全用工管理制度,明确用工程序和要求。

第六条劳务派遣公司应及时向劳务派遣工作人员提供与用工相关的信息,并保证信息的真实、准确。

第七条劳务派遣公司应对劳务派遣工作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提高其职业技能。

第三章劳务派遣工作人员的权益保障第八条劳务派遣工作人员应享有与正式员工同等的工作待遇和福利,并按照法律规定缴纳社会保险。

第九条劳务派遣工作人员有权了解用工合同内容,包括工作岗位、工资待遇、工作时间等,并签订合法、有效的用工合同。

第十条劳务派遣工作人员享有休假、加班、调休等合法权益,并应按照规定获得相应的报酬。

第四章劳务派遣用工合同管理第十一条劳务派遣用工合同应明确双方的权益和义务,包括工作内容、薪酬、工作小时数等。

第十二条劳务派遣用工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由劳务派遣公司和劳务派遣工作人员双方签订,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十三条劳务派遣用工合同的变更、解除应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双方应协商一致,不得违反法律法规。

第十四条劳务派遣用工合同到期后,若劳务派遣工作人员继续从事用工工作,应重新签订合同。

第五章法律名词及注释1. 劳务派遣:指劳务派遣公司将其招聘的劳动者派遣给需求方单位,由需求方单位根据劳务派遣合同向劳务派遣公司支付劳务费的用工方式。

2. 劳务派遣公司:指经相关部门批准,从事劳务派遣业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3. 劳务派遣工作人员:指由劳务派遣公司与其派遣给需求方单位的劳动者。

第六章结尾1. 本文档涉及附件:无。

劳务派遣员工管理制度5篇

劳务派遣员工管理制度5篇

劳务派遣员工管理制度5篇劳务派遣员工管理制度5篇规章制度可以涵盖各个领域,如政府行政管理、教育机构、企业组织、社会团体、体育比赛、交通运输等。

下面给大家分享劳务派遣员工管理制度,欢迎阅读!劳务派遣员工管理制度(篇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管理制度所称劳务工,指的是劳动者与劳务派遣组织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劳务派遣人员。

劳务工与劳务派遣组织建立劳动合同关系;劳务派遣组织与公司通过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把劳动者派遣到公司工作;公司与劳务派遣人员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双方之间只有使用关系,没有聘用合同关系或传统意义上的劳动关系的用工形式。

第二条《劳务派遣协议》由公司与劳务派遣组织协商签订,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劳务工的条件、数量;2、工作岗位或项目内容;3、劳动报酬、支付标准和方法;4、劳务工的劳动保护;5、双方认为需要约定明确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各部门、分子公司负责劳务工的“使用管理”和非“劳动关系管理”,主要履行以下职责:1、根据生产经营、管理需要确定劳务用工规模;2、面向社会或劳务派遣组织公开招聘,择优选定劳务工;3、根据工作要求,对劳务工严格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确定劳务工薪酬标准和是否继续使用的依据;4、建立劳务工临时档案,按月定期统计上报劳务工的数量、劳动报酬等情况。

第四条公司根据各分子公司劳务用工的使用情况,与劳务派遣组织统一签订《劳务派遣协议》。

第五条各分子公司与劳务工签订《劳务用工协议》,明确工作职责、岗位要求、职业道德、劳动纪律、奖惩、辞退等有关问题,并报人力资源部审核、备案。

第二章使用原则与批准权限第六条各部门、分子公司在定岗定编范围内,人力资源严重不足、岗位缺员,公司范围内不能调剂解决的,可申请使用劳务用工。

第七条各分子公司、机关各部室有劳务工使用需求的,由分子公司、部室写出书面申请,明确岗位、数量、要求送人力资源部审核,并报领导批准。

各分子公司、机关各部室擅自和违规使用劳务工,公司将追究用工单位或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劳务派遣暂行管理规定(四篇)

劳务派遣暂行管理规定(四篇)

劳务派遣暂行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劳务派遣行为,保障劳务派遣工作的合法权益,维护劳务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务派遣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劳务派遣是指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之间,按照约定将自己招用的劳动者派遣到劳务派遣单位从事劳动的一种形式。

第三条劳务派遣工作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正、合法的原则,维护劳务派遣工作的合法权益,提高劳务派遣工作的管理水平。

第二章劳务派遣单位的条件和资质许可第四条从事劳务派遣工作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注册并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有相应的劳动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之间的书面劳务合同;(三)有足够的管理经验和专业技术能力;(四)有完善的劳务派遣工作制度和管理体系;(五)建立了劳务派遣工作的信用管理制度。

第五条劳务派遣单位的资质许可应当经过有关部门审核并取得相应证书,具备相应的资质要求。

第六条劳务派遣单位的资质许可时间为5年,过期可申请延续。

第七条劳务派遣单位在取得资质许可后,应当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并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劳务派遣合同第八条劳务派遣合同应当明确约定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之间的权利义务。

第九条劳务派遣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劳务派遣工作的具体内容和期限;(二)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单位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三)劳务派遣工作的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工作条件;(四)劳务派遣工资和福利待遇;(五)劳务派遣工作的安全生产责任;(六)劳务派遣工作的保密义务;(七)劳务派遣工作终止的条件和方式等。

第十条劳务派遣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在签订合同时保留一份原件,劳务派遣工作者应当持有一份合同副本。

第十一条劳务派遣合同的终止应当依法进行,双方当事人应当协商解决。

第四章劳务派遣工作者权益保障第十二条劳务派遣工作者享有与用工单位正式员工同等的工资福利待遇,不得因为身份的不同而享受不平等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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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用工管理规定文件管理序列号:[K8UY-K9IO69-O6M243-OL889-F88688]
劳务派遣人员用工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公司劳务派遣人员用工的管理,维护公司、劳务派遣公司和劳务派遣人员三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其配套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劳务派遣公司是指与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合法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含个体经济组织)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派遣人员是指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在我公司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劳务派遣人员。

第二章管理职责
公司对劳务派遣人员的管理,坚持“归口管理,分级负责”和“合理规范使用、严格控制总量”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主管部门职责
人力资源部是公司劳务派遣人员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劳务派遣人员的宏观控制、政策制定和监督考核。

第五条其他部门职责
(一)各用工单位使用劳务派遣人员,必须依据“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原则使用,并负责对劳务派遣人员进行具体管理。

各用人单位的行政负责人为劳务派遣人员用工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二)安全监察部负责劳务派遣人员的安全培训及其考试考核,对考核合格人员发放上岗许可证,对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的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三)保卫部负责劳务派遣人员的相应注册登记、发放入厂证件、法制教育及有关的治安管理工作。

(四)总经理工作部负责劳务派遣人员使用的法律程序、劳务派遣协议、劳务外包协议的审查及相应的劳动争议处理等工作。

第六条为完成临时性、季节性的工作,或因生产急需而公司定员暂时不能调剂,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可以有条件使用临时用工(使用时间不超过半年)。

第七条标准工程项目(如:基建项目,机组设备大、小修等)定额范围之内的工作不得招用劳务派遣人员、临时用工。

第八条正常性的工作岗位和管理岗位不得使用劳务派遣人员。

第九条部门定员范围内的工作不得使用劳务派遣人员。

第十条劳务派遣人员的使用本着节约、效能的原则,实行专项审批许可制。

第四章招用审批
第十一条劳务派遣人员的使用,由用人部门提出申请,填写“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用工申请表”(见附表),确定劳务派遣人员的人数、用工期限、工资标准等,报人力资源部,由人力资源部审核并报分管领导及总经理审批后,由人力资源部联系劳务派遣公司,按照使用部门的要求,统一招收劳务派遣人员,并同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派遣人员协议。

劳务派遣人员与公司之间只有使用关系,没有聘用合同关系或劳动关系。

第五章招用条件
第十二条所招用的劳务派遣人员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8周岁以上,女48周岁、男55周岁以下;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能胜任相应工作;遵纪守法,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有固定住所及户口,持有效身份证件,以及用工单位根据工作要求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属于国家职业资格准入的技术工种的劳务派遣人员,必须具有相应的国家规定的职业资格证书。

第十四条凡受过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及以上处分、因偷盗、违纪等曾被我公司辞退者及有不良表现者、未成年人、在校学生及未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者不得录用。

第六章报酬待遇
第十五条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参照市劳动力市场工资标准,在不低于国家规定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情况下,由用人单位报人力资源部审核,经分管领
导及总经理批准后执行。

工资及各项保险单位缴纳部分由用人单位支付,工资渠道遵循“谁用工、谁支付工资”的原则。

第十六条劳务派遣人员可享受社会保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

其工资关系、社会保险等均由劳务派遣公司负责和管理。

劳务派遣公司按月支付劳务派遣人员工资,缴纳相应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社会保险中的个人缴费比例部分由个人承担,由劳务派遣公司在劳务派遣人员的月工资中代扣代缴。

第七章费用结算
第十八条经批准使用的劳务派遣人员工资及保险支付,由用人单位填写费用报销单,并在每月5日前把劳务派遣人员上月出勤情况报送人力资源部,经人力资源部审核,主管领导审批后,由各用人单位的财务部门以转账的方式付款给劳务派遣公司,由劳务派遣公司支付给本人。

第八章使用管理
第十九条各用人单位招用劳务派遣人员,应严格按照用工审批与招用条件及解聘程序执行。

第二十条用工部门负责劳务派遣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

应对其进行安全生产知识、法规教育和操作规程培训,以及其他必要的业务技术培训。

第二十一条用工部门必须加强对劳务派遣人员使用的考核工作,充分调动其劳动积极性,遵守我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履行所规定的劳动要求,在用工
期限内如违反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和我公司规章制度及安全规定,由用工部门提出申请,报人力资源部审批,由劳务派遣公司解除其劳动合同,重新招聘符合条件人员上岗。

第二十二条劳务派遣人员使用期间,若有超龄人员,各部门提前一个月申报,由人力资源部通知劳务派遣公司及时调整。

第二十三条任何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私招使用劳务派遣人员。

必须经人力资源部门审核后报总经理批准。

第二十四条劳务派遣人员发生劳动争议,用工部门应及时告知人力资源部,由人力资源部联系劳务派遣公司,按照《劳务派遣协议》及相关法规进行妥善解决。

第九章检查和考核
第二十五条根据需要,人力资源部可会同纪检监察部、审计部、工会等部门不定期对各单位的劳务派遣人员用工情况、工资支付情况等进行检查,并提出考核意见。

第二十六条对劳务派遣人员的管理违反本办法的,责令其改正并对用工单位进行处罚:
(一)违规私自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用工一名,考核责任部门月度综合奖500元,若造成严重后果的部门,扣发部门主要领导一个月月奖。

(二)劳务派遣人员用工(含承包工程队)违反厂规厂纪,按经济责任制对使用部门进行考核。

第十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劳务派遣公司对劳务派遣人员用工的单方承诺,未经公司书面确认的,对公司没有约束力,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八条劳务派遣人员如因与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管理方式、日常工作安排、加班等事宜发生分歧时,应及时向公司反映,也可与劳务派遣公司先行沟通,不能以粗暴、消极怠工等方式回应。

第二十九条劳务派遣人员重要信息如有变更,需在变更后3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公司。

若因派遣员工本人原因未及时更改个人信息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派遣员工本人承担。

第三十条本办法的条款与国家法律、政府规定相抵触时,按国家法律、政府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公司临聘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公司授权人力资源部负责制订、修订并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自总经理签发之日起施行。

附表:部门劳务派遣用工审批表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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