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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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劳务派遣人员薪酬管理办法

项目劳务派遣人员薪酬管理办法

编号:项目劳务派遣员工薪酬管理办法(试行)四人字[2013] 号1 目的为进一步完善项目劳务派遣员工薪酬分配制度,充分调动项目劳务派遣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增强责任感,根据局有关规定,结合我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2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公司项目经理部所有劳务派遣员工(公司正式及公司聘用以外的所有员工)。

3职责3.1 公司人力资源科负责项目劳务派遣员工薪酬标准的制订、监督、检查工作。

3.2项目综合办公室人力资源管理员负责项目劳务派遣员工薪酬的管理、申报、发放工作。

3.3 项目其他部门负责协助项目综合办公室人力资源管理员调研员工意见,进行沟通反馈工作。

4规定和要求4.1公司属项目经理部劳务派遣员工薪酬由四个部分组成,包括:岗位薪酬、奖金、过节费和路费。

4.2 项目劳务派遣专业技术人员薪酬4.2.1 劳务派遣专业技术人员需具有下列条件之一:(1)正规院校中专以上学历,土木工程、路桥、测量、试验、财务、人力资源管理、物资管理、工程造价、机械等相关专业;(2)持有安全工程师、试验检测员、试验检测工程师、高级技师等执(职)业资格证书人员;(3)具有较高专业技术水平,从事相关技术岗位工作经验5年及以上;(4)其它经公司审批的特殊人员。

4.2.2 岗位薪酬:按照项目正式员工薪酬管理办法执行。

4.2.3 奖金:项目领导班子根据公司项目领导班子考核管理办法执行;一般员工根据公司项目季度绩效奖金考核管理办法规定执行,发放奖金人员不超过项目劳务派遣人员总数的30%。

4.2.4 过节费:不超过公司正式员工过节费的50%。

4.2.5路费:在公司工作满一年,路费按火车硬卧票价计算(不通火车的按汽车票价计算)包干使用,每年年底发放来回两趟路费(以从项目部到家庭住址之间的最短距离计算)。

4.2.6 公司紧缺的专业技术人员,可采取谈判工资的方式确定薪酬标准,必须报公司人力资源科审批后方可执行,执行谈判工资的人员不发放奖金、过节费、路费等。

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办法

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办法

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办法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劳务派遣人员的管理,保障劳务派遣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务派遣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劳务派遣人员是指劳动者与劳务派遣企业签订合同,由劳务派遣企业安排其到用工单位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劳务派遣人员的用工单位应当依法履行用工义务,劳务派遣企业应当按照用工单位的要求、劳动者的意愿和国家相关规定开展劳务派遣活动。

第四条劳务派遣企业应当在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范围内提供劳务派遣服务,保障劳务派遣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劳务派遣人员的权益第五条劳务派遣人员享有与正式员工同等的待遇,包括工资、福利、保险等。

第六条用工单位不得因劳务派遣人员的性别、年龄、国籍、宗教信仰等因素歧视其权益。

第七条劳务派遣人员应当获得与其工作内容相匹配的岗位,用工单位不得安排劳务派遣人员从事与派遣岗位不符的工作。

第八条用工单位应当提供必要的工作保护措施,保障劳务派遣人员的劳动安全和身体健康。

第三章劳务派遣人员的管理第九条劳务派遣企业应当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派遣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劳务派遣企业应当严格按照用工单位的要求选择和推荐劳务派遣人员。

第十一条劳务派遣企业应当定期收集劳务派遣人员的工作情况和意见,及时与用工单位进行沟通和协调。

第十二条用工单位应当及时向劳务派遣企业提供劳务派遣人员的工作情况和工资支付情况。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三条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劳务派遣企业和用工单位,相关部门将依法进行处罚。

第五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劳动派遣合同模板2. 劳动派遣人员工资支付清单法律名词及注释:1. 劳务派遣:指劳动者与劳务派遣企业签订合同,由劳务派遣企业安排其到用工单位工作的人员的一种用工方式。

2. 用工单位:指接受劳务派遣人员工作的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

3. 劳务派遣企业:指以从事劳务派遣为经营目的,依法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的企业或其他组织。

劳务用工管理实施细则定

劳务用工管理实施细则定

劳务用工管理实施细则定一、总则劳务用工是指企业通过与劳务外包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合同,将一些岗位的用工职能外包给劳务外包公司,由其负责招聘、管理和支付工资等工作,并将派遣劳务人员在企业内进行工作。

为了保证劳务用工的合理性、公平性和规范性,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劳务外包公司资质要求1.劳务外包公司必须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

2.劳务外包公司应具备一定的资金实力,能够保证按时支付劳务人员工资。

3.劳务外包公司应有相应的用工人员管理经验和专业技术能力。

三、劳务用工岗位设定与评估1.企业应根据生产经营需要,明确需要外包的岗位及相应的岗位职责。

2.企业应制定相应的岗位评估标准,对需要外包的岗位进行评估,确定合理的薪资水平和职位要求。

3.企业应根据岗位需求,与劳务外包公司协商确定合适的劳务人员数量。

四、劳务人员招聘与选择1.劳务外包公司应根据企业对劳务人员的要求进行招聘和筛选,确保人员的技术能力和职业素养与岗位需求相匹配。

2.招聘过程中,劳务外包公司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公平公正地进行招聘,不得存在任何歧视行为。

3.企业可以指定参与劳务人员招聘的人员进行面试和评估,确保招聘的人员符合企业要求。

五、劳务人员管理1.劳务外包公司应对派遣到企业的劳务人员进行日常管理、培训和考核,确保其按时完成岗位任务。

2.劳务外包公司应建立劳务人员档案,记录其个人信息、工作经历和奖惩情况等。

3.企业可以对劳务人员进行工作考核,对表现优秀的劳务人员给予奖励,对表现不佳的劳务人员进行相应处理。

六、劳务人员福利待遇1.劳务外包公司应保证劳务人员享受与企业内部员工相同的工作条件和待遇。

2.劳务外包公司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的规定,按时支付劳务人员工资,并向其缴纳社会保险。

七、劳务用工合同管理1.劳务用工合同应由劳务外包公司与劳务人员签订,并明确双方的权益和责任。

2.劳务用工合同应包括派遣岗位、薪资待遇、工作时间、工作地点等内容。

3.劳务用工合同的订立、履行和解除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实施细则

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实施细则

XXXXXXXXXXXXXXXX公司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劳务派遣人员的规范化管理,同时促进劳务派遣更好的发挥辅助性作用,依照《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和《市政集团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办法》,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劳务派遣是劳务派遣公司按照公司所需招聘或派遣劳务人员的一种用工方式。

劳务派遣人员是公司因工作需要,通过劳务派遣公司而使用的人员。

第三条劳务派遣人员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

公司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派遣服务协议,与劳务派遣公司存在劳务派遣服务协议关系,是劳务派遣人员的用工单位。

第四条公司组织人事部负责所属各单位劳务派遣人员的编制核定,并负责公司使用劳务派遣人员录用等相关事宜的办理。

第二章适用岗位、数量控制和条件要求第五条劳务派遣人员适用于临时性、替代性、辅助性工作岗位。

一、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岗位;二、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公司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三、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

结合公司的企业性质,为施工总承包企业,确定辅助性岗位主要包括以下或以下相近岗位:1、行政后勤辅助岗位:一、二、三线的守卫、炊事员、保洁员、汽车驾驶员、锅炉工、勤杂工、服务员等辅助类岗位;二线、三线的电工、维修工等。

2、生产类辅助岗位:养护巡线工、摊铺工、筑路工、机械操作工、料具工、维修工、库工、管道工(管工)、吊装工、架子工、起重工、氩弧焊气割工、装卸搬运工等。

第六条劳务派遣人员的数量,控制在公司自有职工与劳务派遣用工总数的10%以内。

第七条劳务派遣人员,年龄男性不得超过60周岁,女性不得超过50周岁。

第八条聘用临时性岗位的经营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一般年龄不得超过40周岁,学历不得低于专科学历(含)或中级(含)以上职称;操作类人员学历不得低于高中(含)或高级工(含)以上技术等级。

劳务派遣员工管理制度5篇

劳务派遣员工管理制度5篇

劳务派遣员工管理制度5篇劳务派遣员工管理制度5篇规章制度可以涵盖各个领域,如政府行政管理、教育机构、企业组织、社会团体、体育比赛、交通运输等。

下面给大家分享劳务派遣员工管理制度,欢迎阅读!劳务派遣员工管理制度(篇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管理制度所称劳务工,指的是劳动者与劳务派遣组织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劳务派遣人员。

劳务工与劳务派遣组织建立劳动合同关系;劳务派遣组织与公司通过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把劳动者派遣到公司工作;公司与劳务派遣人员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双方之间只有使用关系,没有聘用合同关系或传统意义上的劳动关系的用工形式。

第二条《劳务派遣协议》由公司与劳务派遣组织协商签订,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劳务工的条件、数量;2、工作岗位或项目内容;3、劳动报酬、支付标准和方法;4、劳务工的劳动保护;5、双方认为需要约定明确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各部门、分子公司负责劳务工的“使用管理”和非“劳动关系管理”,主要履行以下职责:1、根据生产经营、管理需要确定劳务用工规模;2、面向社会或劳务派遣组织公开招聘,择优选定劳务工;3、根据工作要求,对劳务工严格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确定劳务工薪酬标准和是否继续使用的依据;4、建立劳务工临时档案,按月定期统计上报劳务工的数量、劳动报酬等情况。

第四条公司根据各分子公司劳务用工的使用情况,与劳务派遣组织统一签订《劳务派遣协议》。

第五条各分子公司与劳务工签订《劳务用工协议》,明确工作职责、岗位要求、职业道德、劳动纪律、奖惩、辞退等有关问题,并报人力资源部审核、备案。

第二章使用原则与批准权限第六条各部门、分子公司在定岗定编范围内,人力资源严重不足、岗位缺员,公司范围内不能调剂解决的,可申请使用劳务用工。

第七条各分子公司、机关各部室有劳务工使用需求的,由分子公司、部室写出书面申请,明确岗位、数量、要求送人力资源部审核,并报领导批准。

各分子公司、机关各部室擅自和违规使用劳务工,公司将追究用工单位或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劳动合同制工作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劳动合同制工作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劳动合同制工作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劳动合同制工作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劳动合同制工作人员的规范化管理,充分调动劳动合同制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 ******和******有关规定,结合*****************(以下简称******)实际, 特制定本办法本办法所指劳动合同制工作人员,是指与 ******签定劳第二章人员管理******原劳务派遣人员,经相关组织考核程序,可与 ******签订劳动合同。

第四条 ******劳动合同制工作人员,需填写〈〈 *****************劳动合同制工作人员登记表》,并提交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第五条 劳动合同制工作人员日常管理由各用人单位具体负责。

第六条劳动合同制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以及******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二条 动合同,并在******劳动监察部门备案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第七条各用人单位应结合劳动合同制工作人员的岗位制定岗位责任制,并对岗位责任制执行和落实情况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各用人单位应加强对劳动合同制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增强工作技能,提高综合素质。

第三章考勤、考核第九条用人单位负责日常考勤统计,于每月3日前将上月人员出勤情况汇总后报办公室审核。

第十条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上班时间不得擅自离开作岗位,外出办事须经所属部门负责人同意。

第^一条请休假严格按照〈〈**************党工委******干部职工请休假及考勤管理办法(试行)》(****管办〔2013〕39号)执行,未经批准而擅离工作岗位的按旷工处理。

第十二条旷工1-2天的按实际旷工天数扣发绩效工资;连续旷工3天至5天的,扣发半个月绩效工资;连续旷工6天至15天的,扣发当月绩效工资;连续旷工15天经上或年累计旷工30天以上的,解除劳动合同。

派遣员工考核管理细则

派遣员工考核管理细则

派遣员工绩效考核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劳务派遣用工的规范化管理,全面、客观、公正地考核评价劳务派遣员工的工作绩效,完善激励约束机制,促进各部门工作任务有效完成及公司绩效目标的顺利实现,按照公司《绩效考核管理办法》相关内容,结合目前派遣员工用工状况,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指派遣员工,是指与第三方劳务派遣机构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并派遣到公司相关部门工作的劳动者。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公司各部门派遣员工。

第二章绩效考核的内容第四条派遣员工绩效考核分为工作态度、工作能力、工作业绩三方面内容。

考核指标见附表。

工作态度,主要包括遵纪守规、责任心、协作配合和工作主动性等。

工作能力,主要包括业务知识水平、执行能力、问题解决能力、协调组织能力等。

工作业绩,主要包括工作任务完成数量、工作质量、工作效率等。

各部门参考派遣员工考核评价指标体系,结合部门实际工作内容提出本部门员工业绩评价详细指标。

派遣员工考核评价指标第五条考虑到员工在不同岗位的工作性质,对各项考核内容权重分配比例如下:专业技术类岗位:工作态度占20%,工作能力占20%,工作业绩占60%非专业技术类岗位:工作态度占20%,工作能力占40%,工作业绩占40%。

第三章绩效考核的实施第六条劳务派遣员工绩效考核执行年度绩效考核。

年度绩效考核由人力资源部发起,各用人部门组织实施。

第七条年度绩效考核基本程序:(1)填报年度绩效考核表:各部门组织员工填写《派遣员工年度绩效考核表》并撰写年度专业工作总结。

(2)开展绩效评价:各部门负责人和绩效考评小组分别根据员工年度绩效考核表内容及员工工作总结,依照考核指标对被考核人的绩效进行评分,签署考核意见报人力资源部复核。

专业部门员工考核,部门领导评分占70%,绩效考评小组评分占30%。

职能部门员工考核,部门领导评分占50%,绩效考评小组评分占50%。

(3)绩效结果复核审批:人力资源部汇总各部门绩效考核结果,复核后提交公司绩效考核领导小组审批。

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制度

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制度

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制度员工管理制度(试行)一、员工纪律1.员工应热爱祖国,拥护XXX的领导。

遵守公民道德规范,文明礼仪,扶老助幼,树立为人民服务的思想。

崇尚研究,勤于思考,爱岗敬业,开拓进取,与时俱进,不断开创工作新局面。

2.员工应严格遵守作息制度,准时上下班。

不迟到、不早退、有事请假。

每天应提前5-10分钟到岗,做好预备工作。

3.员工应热情接待每一个来电、来访人员。

讲文明、讲礼貌,做到行为举止端庄大方。

4.员工应提倡团结协作、互学赶帮、劳动竞赛、积极向上的良好风气。

积极参加单位组织的各岗位技能的培训研究、技术练兵和业务竞赛活动,努力提高服务技能。

5.员工在工作时间内必须服从上级领导的工作安排。

不得办私事、不得大声喧哗、不得擅自进行打扑克、下棋等游戏活动。

各科室间人员不得随意串岗、漏岗,以免影响工作。

6.员工在工作中与员工之间、下级与上级之间因工作发生矛盾纠纷,应本着相互体量、构建和谐的原则,自下而上逐级解决。

不得越级,更不可将亲属、家属招来取闹威胁对方和领导。

一旦发生此类事件,以自动终止劳务关系处理。

造成后果,自负法律责任。

7.员工应爱护公物,呵护单位形象。

保持室内外环境整洁、卫生。

工作场所应做到窗明几净,墙面无污迹、地面无脏物痰迹,物品放置合理有序。

8.员工应强化安全意识。

每天下班前应关好门窗、断开电源。

防盗防火,树立安全工作人人有责的思想,确保单位安全。

二、考勤制度1.上下班时间执行综合科关于作息时间的通知。

2.实行上班签到制度。

员工上班前本人必须到指定处签到。

任何人不得代理他人或由他人代理签到,否则代理人和被代理人每人每次扣50元。

因工外出或确有合理原因,不能及时签到,应提前向分管领导请假,否则视为迟到或旷工。

3.考勤表由综合科专人负责统计。

每月3日前将统计结果报主任签字后,作为发放员工工资、奖金的重要依据。

4.违反考勤制度的情形和处理1)迟到:晚于上班时间签到的,且未提前向分管领导说明合理原因的,视为迟到;超过上班时间60分钟的,视为旷到半天;超过半天的,视为旷工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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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市政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劳务派遣人员的规范化管理,同时促进劳务派遣更好的发挥辅助性作用,依照《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和《市政集团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办法》,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劳务派遣是劳务派遣公司按照公司所需招聘或派遣劳务人员的一种用工方式。

劳务派遣人员是公司因工作需要,通过劳务派遣公司而使用的人员。

第三条劳务派遣人员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

公司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派遣服务协议,与劳务派遣公司存在劳务派遣服务协议关系,是劳务派遣人员的用工单位。

第四条公司组织人事部负责所属各单位劳务派遣人员的编制核定,并负责公司使用劳务派遣人员录用等相关事宜的办理。

第二章适用岗位、数量控制和条件要求第五条劳务派遣人员适用于临时性、替代性、辅助性工作岗位。

一、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岗位;二、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公司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三、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

结合公司的企业性质,为施工总承包企业,确定辅助性岗位主要包括以下或以下相近岗位:1、行政后勤辅助岗位:一、二、三线的守卫、炊事员、保洁员、汽车驾驶员、锅炉工、勤杂工、服务员等辅助类岗位;二线、三线的电工、维修工等。

2、生产类辅助岗位:养护巡线工、摊铺工、筑路工、机械操作工、料具工、维修工、库工、管道工(管工)、吊装工、架子工、起重工、氩弧焊气割工、装卸搬运工等。

第六条劳务派遣人员的数量,控制在公司自有职工与劳务派遣用工总数的10%以内。

第七条劳务派遣人员,年龄男性不得超过60周岁,女性不得超过50周岁。

第八条聘用临时性岗位的经营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一般年龄不得超过40周岁,学历不得低于专科学历(含)或中级(含)以上职称;操作类人员学历不得低于高中(含)或高级工(含)以上技术等级。

聘用替代性、辅助性岗位的人员,要与岗位要求的标准条件相匹配。

由于特殊情况需要破格使用的劳务派遣人员,由各单位提出申请,经组织人事部门审核报分管领导、主管领导、总经理审批通过后聘用。

第三章劳务派遣人员的聘用第九条公司所属各单位因生产经营任务需要或自有员工、劳务派遣人员变动等原因,确有用工需要的,可向公司组织人事部提出用工申请,报送《劳务派遣人员需求表》。

第十条公司组织人事部根据劳务派遣人员的岗位适用、总量控制、条件要求等方面进行审核,报公司分管领导、主管领导和总经理审批通过,优先考虑在公司内部进行调配,调配不开时可委托劳务派遣公司推荐人员或公司按程序自行选定劳务派遣人员。

第十一条审批确定在公司内部调配劳务派遣人员,由公司组织人事部负责协调,调入调出单位填写《人员内部调拨单》,确认工作岗位、工资待遇等,经公司业务部门、分管领导、主管领导、总经理审批通过后正式调动。

第十二条审批确定委托劳务派遣公司推荐或公司自行选定的劳务派遣人员,试用期2个月。

用工单位负责试用期间的考察工作,于试用期满前一周将《试用期考核表》报至公司组织人事部。

经考核不符合要求者,经公司分管领导、主管领导和总经理审批终止试用,向其支付试用期劳务费。

第十三条聘任的应届毕业的劳务派遣人员见习期一年,用工单位负责于见习期满前一周将《毕业生见习期满考核鉴定表》报至公司组织人事部,分管领导、主管领导、总经理根据表现情况予以审批,通过者给予见习期转正定级正式聘用,未通过者延长见习期或按退返相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劳务派遣人员的考勤第十四条劳务派遣人员属于公司记录考勤的范围,要严格遵守公司考勤制度。

所在用工单位考勤管理人员要按规定及要求及时上报考勤表至公司组织人事部备案。

第十五条公司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所属各单位在法律、法规允许情况下,结合施工生产经营任务自行决定工作时间,劳务派遣人员要遵守各用工单位的作习时间。

第十六条劳务派遣人员享有元旦、春节、清明节、国际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等国家法定节假日,享有带薪休假。

第十七条劳务派遣人员因病、事、工伤、婚丧、探亲、生育、学习等原因休假,须事先与所在用工单位办理请假手序,遵守公司相应假期规定和请假审批制度。

第十八条劳务派遣人员在公司工作满一年以上的,按国家和公司有关规定享有带薪年休假。

第十九条劳务派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旷工处理:1、不经请假或请假未批准而休假的。

2、假期已满或续假未批准而休假,逾期不归的。

3、虽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工单位解除用工协议,但三十日内擅自不上班未进行工作交接的。

4、病假在当月未交病休证明,休假三天以内的按事假处理,三天以上的按旷工处理。

5、未经请假未参加学习培训,也未在工作岗位上的。

第二十条因工作需要安排劳务派遣人员在公休日加班的,原则上予以倒休、补休;在法定节日加班的,按规定支付加班费。

第五章劳务派遣人员的培训第二十一条在劳务派遣公司进行劳动政策、相关劳动法律法规知识培训和公司规章制度告知的基础上,公司负责组织劳务派遣人员的上岗培训、继续教育、技能素质培训和安全教育,提高劳动派遣人员的业务水平和安全意识。

第二十二条劳务派遣人员培训计划列入公司年度培训计划中,按公司培训相关规定具体落实。

第二十三条劳务派遣人员经培训取得的证书,及时交至公司组织人事部备案、留存,统一管理。

第二十四条劳务派遣人员取证、用证奖励按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劳务派遣人员调出时,涉及公司出资培训进修的,按签订的《员工培训协议书》内容及服务期的规定清算赔偿费用,按程序办理证书转移。

第六章劳务派遣人员的薪酬福利第二十六条根据《劳务派遣协议》有关条款,劳务派遣人员的薪酬由劳务派遣公司委托公司代发。

第二十七条劳务派遣人员薪酬标准根据岗位、业务能力、考核情况确定等级,与自有员工同工同酬。

第二十八条劳务派遣人员薪酬发放时间为每月的月初。

第二十九条公司为使用的劳务派遣人员提供符合劳动保护条例中规定的工作场所、工作条件、卫生设施、卫生条件和健康检查,按期拨付、专款使用防暑降温费用。

第三十条在国家法定节日上班的劳务派遣人员,享受节日加班工资。

第七章劳务派遣人员的社会保险第三十一条劳务派遣公司为劳务派遣人员建立社会保险账户,每月公司代扣、劳务派遣公司代缴劳务派遣人员的社会保险个人负担部分、企业负担部分及个人所得税,维护劳务派遣人员个人利益。

第三十二条公司由外埠工程使用的工程所在地劳务派遣公司派遣人员,由该劳务派遣公司按所在地标准缴纳社会保险。

第三十三条公司使用的,由北京市劳务派遣公司派遣人员,按北京市标准缴纳社会保险。

第三十四条劳务派遣人员在公司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和职业病诊断、鉴定的,由工伤保险缴纳所在地劳务派遣公司办理相关手续,公司协助办理。

第八章劳务派遣人员的退返第三十五条试用期内,劳务派遣人员不胜任岗位要求或试用期考核不合格,经公司分管领导、主管领导、总经理批示同意,可将劳务派遣人员退返劳务派遣公司。

公司组织人事部需于试用期满前3天告知或由用工单位代为告知试用人员,并由试用人员在《退返通知单》上签字,通知劳务派遣公司、用工单位、试用人员,按程序办理退返手序。

第三十六条试用期内,劳务派遣人员由于个人原因要求终止试用,需本人提出书面离职申请并签字,提前3天递交到用工单位,用工单位填写《劳务派遣人员调入(出)会签表》并签署意见报公司组织人事部,经分管领导、主管领导、总经理批示同意,通知劳务派遣公司、用工单位及劳务派遣人员,按程序办理退返手序。

第三十七条服务期内,劳务派遣人员由于个人原因要求提前终止服务期的,需提前30天由本人提出书面离职申请并签字,递交到用工单位,用工单位填写《劳务派遣人员调入(出)会签表》并签署意见,报至公司组织人事部,经分管领导、主管领导、总经理批示同意,通知劳务派遣公司、用工单位及劳务派遣人员,按程序办理离职手序。

第三十八条根据《劳务派遣协议》相关条款规定,在以下情形时可退返劳务派遣人员:(甲方为劳务派遣公司,乙方为公司)1、甲方劳务派遣人员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2、甲方劳务派遣人员严重违反甲乙双方规章制度的;3、甲方劳务派遣人员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工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4、甲方劳务派遣人员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5、甲方劳务派遣人员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6、甲方劳务派遣人员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被派遣到其他用工单位,对完成乙方工作造成严重影响,或经乙方提醒拒不改正的;7、甲方劳务派遣人员虚假个人信息的;8、乙方确因生产经营变化需减少或退返甲方劳务派遣人员的。

第三十九条因第三十八条条款退返劳务派遣人员时,在劳务派遣人员提出申请3天内由用工单位填写《劳务派遣人员调入(出)会签表》并签署意见后,报公司组织人事部,并告知劳务派遣公司。

经分管领导、主管领导、总经理批示同意后,按《劳务派遣协议》结清应由公司担负部分的费用,通知劳务派遣公司、用工单位及劳务派遣人员,按程序办理退返手序。

第四十条劳务派遣人员因工作调动、岗位调整、辞职和退返等原因离开工作岗位时,所在用工单位应及时督促离岗劳务派遣人员按公司要求完成工作移交。

第四十一条劳务派遣人员离岗时,不但应对办公设备、仪器仪表、办公用品、备品备料等实物进行移交,也要将工作资料(纸质和电子资料)、在办和待办工作、财务借款情况、工具和资料借用情况,以及工作中使用的电子系统相关数据等情况进行完整移交。

第四十二条劳务派遣人员离岗时,如未按规定完成工作移交或存在遗留问题,公司有权暂停核发所有薪酬。

待遗留问题消除或工作移交完成后再行核发。

第四十三条劳务派遣人员在试用期内未提前3天,服务期内未提前30天提出离职申请的,自离职之日起停止核发任何薪酬。

第四十四条劳务派遣人员因违纪等个人原因被退返时,或拒不办理离职手续的,不再核发退返当月所有薪酬福利。

造成公司损失的,公司有权要求赔偿,必要可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章劳务派遣人员转为正式员工第四十五条为加强公司人才队伍建设,肯定劳务派遣人员对企业所做的贡献,鼓舞劳务派遣人员干劲,结合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岗位设置需求,及时吸收劳务派遣队伍中的优秀份子,保障企业人才队伍的稳定发展。

第四十六条劳务派遣人员转为正式员工的基本条件:1、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诚实守信,爱岗敬业;2、具有较强的责任意识,工作态度端正,善于钻研进取;3、具有一定的团队精神,遵守规章制度,认同企业文化;4、工作业绩突出,组织协调能力较强;5、经营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学历不得低于大专(含)学历或中级(含)职称,且取得相应岗位证书;操作类人员不得低于高级工(含)技术等级;6、试用期、见习期、服务期内考核优良,未出现不良记录;7、被派遣到本公司连续工作年限原则在一年以上;8、年龄原则上不超过40周岁;9、为企业做出突出贡献、紧缺岗位或被评为公司级(含)以上荣誉称号者,经领导小组研究,总经理办公会批准,可破格、优先办理转正,破格比例不得超出年度转正人数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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