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继承法案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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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的继承案例分析题(3篇)

法律中的继承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张老汉,男,75岁,无儿无女,其妻子早年去世。

张老汉一生勤劳节俭,晚年独自居住在祖传的老宅中。

老宅位于市中心,价值不菲。

张老汉育有一女,名为张小梅,现年50岁,已婚,育有一子。

张老汉对张小梅关爱有加,两人关系亲密。

然而,张老汉在临终前并未立下遗嘱,只留下口头遗嘱,称其所有财产均由张小梅继承。

张老汉去世后,张小梅以其父亲的口头遗嘱为依据,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继承老宅。

然而,张老汉的侄子李强也提出了继承要求,声称其有证据证明张老汉在生前曾表示过愿意将老宅赠与其。

李强出示了张老汉生前写给他的信件,信中提到:“在我百年之后,我的老宅就归你所有。

”张小梅则辩称,这封信件属于伪造,且张老汉生前并未对其侄子有特别关照。

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口头遗嘱的效力、赠与的效力以及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的优先级。

二、案例分析1. 口头遗嘱的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口头遗嘱是指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以口头形式立的遗嘱。

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在本案中,张老汉在临终前并未立下书面遗嘱,而是以口头形式将财产遗赠给张小梅。

然而,口头遗嘱的效力存在一定的问题。

首先,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在本案中,没有证据证明张老汉在立口头遗嘱时有见证人在场。

因此,口头遗嘱的效力存在争议。

其次,即使张老汉在立口头遗嘱时有见证人在场,见证人是否具备法定资格也是一个问题。

根据《继承法》的规定,见证人应当是成年人,且与继承人没有利害关系。

如果见证人不符合法定资格,则口头遗嘱的效力也会受到影响。

综上所述,口头遗嘱的效力存在争议,需要进一步调查和核实。

2. 赠与的效力在本案中,李强声称张老汉曾表示愿意将老宅赠与其。

赠与是一种法律行为,其效力取决于赠与人的意思表示和赠与标的物的合法性。

首先,赠与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

在本案中,李强出示的信件可能属于伪造,其真实性有待核实。

法律继承权的案例分析题(3篇)

法律继承权的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张老汉,男,75岁,住某市某区。

张老汉一生勤劳朴实,育有四个子女:长子张大,次子张二,三女儿张花,小女儿张四。

张老汉的妻子已于前年去世,留有少量存款。

近年来,张老汉身体多病,生活无法自理,全靠子女轮流照顾。

近日,张老汉病情加重,意识模糊,无法表达自己的意愿。

四个子女因遗产继承问题发生纠纷,遂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1. 张老汉的遗产范围及价值;2. 遗产继承人的顺序及份额;3. 是否存在法定继承以外的继承关系。

三、案例分析(一)遗产范围及价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包括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在本案中,张老汉的遗产包括以下几项:1. 张老汉名下的存款、房产等财产;2. 张老汉生前享有的债权、股权等权利;3. 张老汉生前所获得的赔偿金、抚恤金等。

经评估,张老汉的遗产价值约为人民币100万元。

(二)遗产继承人的顺序及份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继承顺序如下:1. 法定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2. 代位继承人:子女的直系血亲;3. 赠与继承人:赠与合同中指定的继承人。

在本案中,张老汉的法定继承人为配偶、子女。

由于张老汉的妻子已去世,故其配偶不在继承人之列。

因此,张老汉的遗产继承人应为四个子女。

关于遗产份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规定,遗产应当均等分配。

但根据第十四条规定,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在本案中,四个子女均成年,具备劳动能力,但张花因身体原因无法从事体力劳动。

因此,在分配遗产时,应对张花给予适当照顾。

(三)法定继承以外的继承关系在本案中,四个子女均主张对张老汉的遗产享有继承权。

经调查,四个子女均未提供证据证明存在法定继承以外的继承关系,如遗嘱、遗赠等。

四、判决结果根据以上分析,法院认为:1. 张老汉的遗产范围为人民币100万元;2. 张老汉的遗产继承人应为四个子女;3. 在分配遗产时,应对张花给予适当照顾。

遗产继承法律案例分析(3篇)

遗产继承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本案涉及一起遗产继承纠纷,原告李某(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王某(以下简称被告)均为被告王某已故父亲王某甲的子女。

王某甲生前未立遗嘱,留有房产一处、存款若干。

王某甲去世后,原告与被告就遗产继承问题产生纠纷,原告将被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分割遗产。

二、案件事实1. 原告与被告均为王某甲的子女,原告为王某甲与前妻所生,被告为王某甲与现任妻子所生。

2. 王某甲去世前,未立遗嘱,留有房产一处、存款若干。

3. 原告与被告就遗产继承问题产生纠纷,原告认为被告作为王某甲的子女,享有平等的继承权,应依法分割遗产。

被告则认为,原告为王某甲与前妻所生,王某甲与前妻所生子女享有继承权,而被告作为王某甲与现任妻子所生子女,不享有继承权。

4. 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分割遗产。

三、法律问题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包括:1. 王某甲的遗产是否属于法定继承范围?2. 原告与被告是否享有平等的继承权?3. 法院应如何处理本案?四、案例分析1. 王某甲的遗产是否属于法定继承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包括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财产和被继承人死亡时应当给付的财产。

本案中,王某甲去世时遗留的房产和存款属于遗产。

2. 原告与被告是否享有平等的继承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继承分为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

法定继承是指被继承人死亡后,按照法律规定,由其配偶、子女、父母等法定继承人按照法定份额继承遗产。

本案中,原告与被告均为王某甲的子女,依法享有平等的继承权。

3. 法院应如何处理本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和第十三条的规定,原告与被告作为王某甲的子女,均享有平等的继承权。

法院应依法判决原告与被告共同继承王某甲的遗产,并按照法定份额分割。

五、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均为王某甲的子女,依法享有平等的继承权。

王某甲去世时遗留的房产和存款属于遗产,应依法分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规定,原告与被告应按照均等份额继承王某甲的遗产。

继承法律基础案例分析(3篇)

继承法律基础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张老汉,男,80岁,退休工人,有四个子女,分别是大女儿张丽、二女儿张芳、三儿子张强和小女儿张梅。

张老汉的妻子已故多年,没有留下遗嘱。

张老汉去世后,四个子女对遗产分配产生了分歧,遂引发纠纷。

张老汉生前居住的房屋、存款以及价值10万元的土地均属于遗产。

四个子女认为,按照继承法规定,遗产应当平均分配。

然而,大女儿张丽主张,自己照顾父亲多年,应当多分遗产。

三儿子张强和小女儿张梅则认为,大女儿张丽已经结婚,生活条件较好,不应多分遗产。

二女儿张芳作为长子,主张继承权,认为自己应当多分遗产。

二、案例分析(一)继承法基础知识1. 继承法概述继承法是调整遗产继承关系的法律规范,旨在保障继承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我国继承法分为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两种方式。

2. 法定继承法定继承是指按照法律规定,由法定继承人按照一定的顺序继承遗产。

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3. 遗嘱继承遗嘱继承是指被继承人在生前立遗嘱,指定继承人继承其遗产。

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

(二)案例分析1. 张老汉遗产的继承方式本案中,张老汉没有留下遗嘱,因此适用法定继承。

2. 遗产分配原则根据《继承法》规定,遗产分配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男女平等原则:子女继承权男女平等。

(2)养老育幼原则:子女在继承遗产时,应当考虑到父母的养老和子女的抚养。

(3)照顾原则:照顾残疾、丧失劳动能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的继承人。

(4)协商原则:继承人之间应当协商解决遗产分配问题。

3. 张老汉遗产分配方案(1)大女儿张丽:由于张丽已经结婚,生活条件较好,且照顾父亲多年,可以适当多分遗产。

(2)二女儿张芳:作为长子,张芳应当承担更多的家庭责任,因此可以适当多分遗产。

(3)三儿子张强和小女儿张梅:由于张强和小女儿张梅生活条件一般,可以适当少分遗产。

综上所述,张老汉遗产分配方案如下:(1)房屋:大女儿张丽继承60%,二女儿张芳继承30%,三儿子张强和小女儿张梅各继承5%。

法律实务继承法案例(3篇)

法律实务继承法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王某,男,50岁,汉族,某市居民。

王某原有一子一女,儿子小王,女儿小李。

王某因突发疾病去世,留有房产一处、存款若干。

王某去世后,小王和小李对王某的遗产产生了争议,双方均认为王某的遗产应当由自己继承。

小王认为王某生前曾表示过将房产留给自己,而小李则认为王某生前并未有明确表示,遗产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原则分配。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王某遗产的继承问题。

具体包括:1. 王某生前是否有明确表示将房产留给自己;2. 王某遗产的继承方式。

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四、案例分析1. 王某生前是否有明确表示将房产留给自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的规定,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遗嘱的这部分,应认定无效。

在本案中,王某生前并未有明确表示将房产留给自己,而是口头表示过将房产留给自己。

然而,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否则遗嘱无效。

王某口头表示将房产留给自己时,并未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因此,王某的口头遗嘱无效。

2. 王某遗产的继承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遗产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在本案中,王某去世后,其遗产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原则分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因此,小王和小李作为王某的子女,应当按照均等原则继承王某的遗产。

五、判决结果经法院审理,判决如下:1. 王某的房产由小王和小李共同继承,每人继承一半;2. 王某的存款由小王和小李共同继承,每人继承一半。

六、案件启示本案提示我们在处理遗产继承问题时,应注意以下几点:1. 遗嘱的有效性:遗嘱应当符合法定形式,如口头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和公证遗嘱等,否则遗嘱可能无效;2. 遗嘱的内容:遗嘱的内容应当明确、具体,避免产生歧义;3. 遗嘱的见证人: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否则遗嘱可能无效;4. 遗产继承的份额: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法律继承法案例分析(3篇)

法律继承法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老汉,男,75岁,退休工人,无子女,妻子已故。

张老汉一生勤劳节俭,将毕生积蓄用于购置了一套房产和一辆小汽车。

随着年事已高,张老汉意识到自己需要对自己的遗产进行规划,以保障自己的晚年生活。

张老汉的侄子李明,30岁,未婚,一直照顾张老汉的生活起居。

李明深知张老汉对自己的好,也渴望能够继承张老汉的遗产。

然而,张老汉的其他亲戚,如姐姐张老太、妹妹张阿姨等,也对张老汉的遗产表现出浓厚的兴趣。

2019年,张老汉因病去世。

李明发现,张老汉的遗产并未留下明确的遗嘱。

于是,李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自己继承张老汉的全部遗产。

二、案件争议焦点1. 张老汉的遗产范围;2. 张老汉的继承人资格;3. 遗产的分配原则。

三、案件分析(一)张老汉的遗产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的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在本案中,张老汉的遗产包括其房产和汽车。

根据相关证据,这两项财产均属于张老汉的个人合法财产,因此应纳入遗产范围。

(二)张老汉的继承人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在本案中,张老汉的妻子已故,无子女,因此第一顺序继承人不存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在本案中,李明作为张老汉的侄子,虽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但根据法律规定,其不属于法定继承人。

因此,在本案中,张老汉的法定继承人只有姐姐张老太和妹妹张阿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三)遗产的分配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法律继承遗产案例分析(3篇)

法律继承遗产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男,70岁,生前居住在我国某城市,无配偶,有一子乙,女儿丙已经出嫁。

甲生前拥有房产一套、存款若干、股票若干以及一辆汽车。

甲于2023年2月因心脏病突发去世,留下上述遗产。

甲去世后,乙、丙及甲的其他亲属均对甲的遗产产生了继承权。

二、案例争议焦点1. 甲的遗产范围如何确定?2. 甲的继承人有哪些?3. 甲的遗产如何进行分割?三、案例分析(一)甲的遗产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的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甲的遗产包括房产、存款、股票和汽车,这些都是甲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因此应认定为甲的遗产。

(二)甲的继承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1.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2.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甲无配偶,子女为乙、丙,父母已经去世,因此甲的继承人只有乙、丙两人。

(三)甲的遗产分割1. 房产分割甲的房产为乙、丙共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同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乙、丙作为甲的子女,应均分甲的房产。

2. 存款、股票和汽车分割乙、丙应按照甲的遗产份额,对存款、股票和汽车进行分割。

具体分割方式如下:(1)存款:乙、丙各继承甲存款的一半。

(2)股票:乙、丙各继承甲股票的一半。

(3)汽车:乙、丙各继承甲汽车的一半。

四、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3.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同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五、案例分析结论根据以上分析,甲的遗产范围为房产、存款、股票和汽车,继承人包括乙、丙两人。

乙、丙应按照甲的遗产份额,对房产、存款、股票和汽车进行分割。

具体分割方式为:房产、存款、股票各继承一半,汽车各继承一半。

司法考试继承法案例解析

司法考试继承法案例解析

司法考试继承法案例解析司法考试继承法案例解析。

案例一:甲乙是夫妻,丙丁是丈夫甲的父母,甲有一兄弟辛,妻子乙有母亲戊。

甲乙丙丁一起出游,途中发生事故,四人均在事故中遇难,无法确定死亡时间。

甲乙共有共同财产10万元,丙丁共有财产20万元,问如何继承?解析:首先,我们知道: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

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分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分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1、本案中甲乙丙丁是不同辈分而相互之间有继承人的情况,由于无法确定死亡时间,推定丙丁先死亡,甲乙后死亡。

2、丙丁的遗产是20万元,继承人是甲和辛。

丙丁的遗产应由两人平均继承,故甲和辛各得10万元。

乙作为甲的妻子只有在作为丧偶儿媳并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时才能作为法定继承人继承丙丁的遗产。

3、甲乙原来共有共同财产10万元。

在丙丁死亡后,甲又继承了丙丁的10万元遗产,此10万元成为了甲乙夫妻二人的共有财产。

因此,甲乙在死前共有财产20万元。

4、由于甲乙被推定为同时死亡,两人各自的财产由各自的继承人继承。

甲的继承人是辛,因此甲的10万元由辛继承。

辛总共继承了20万元。

乙的继承人是其母亲戊,乙的10万元由戊继承。

本案题干很简单,但其中的当事人关系比较乱,尤其要注意在丙丁死后发生一次继承,而甲继承了遗产后,其继承部分又成为了甲乙夫妻二人的共有财产。

做这样的案例题,建议考生可以在草稿上画一下几个当事人的关系。

比如:丙丁…………甲辛(丙丁的继承人是甲辛)甲……………辛(甲的继承人是辛)乙……………戊(乙的继承人是戊)画出人物关系图,可以方便我们做题,还可避免遗漏要点。

就本案可以延伸讨论:如果甲没有兄弟辛,问如何继承?解析:由前面分析可知,丙丁先死亡,其财产由甲继承,即甲继承20万元遗产。

甲乙是否仍然同时死亡呢?不是。

因为,法律规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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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继承法案例解析
司法考试继承法案例解析。

案例一:
甲乙是夫妻,丙丁是丈夫甲的父母,甲有一兄弟辛,妻子乙有母亲戊。

甲乙丙丁一起出游,途中发生事故,四人均在事故中遇难,无法确定死亡时间。

甲乙共有共同财产10万元,丙丁共有财产20万元,问如何继承?
解析:
首先,我们知道: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

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分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分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1、本案中甲乙丙丁是不同辈分而相互之间有继承人的情况,由于无法确定死亡时间,推定丙丁先死亡,甲乙后死亡。

2、丙丁的遗产是20万元,继承人是甲和辛。

丙丁的遗产应由两人平均继承,故甲和辛各得10万元。

乙作为甲的妻子只有在作为丧偶儿媳并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时才能作为法定继承人继承丙丁的遗产。

3、甲乙原来共有共同财产10万元。

在丙丁死亡后,甲又继承了丙丁的10万元遗产,此10万元成为了甲乙夫妻二人的共有财产。

因此,甲乙在死前共有财产20万元。

4、由于甲乙被推定为同时死亡,两人各自的财产由各自的继承人继承。

甲的继承人是辛,因此甲的10万元由辛继承。

辛总共继承了20万元。

乙的继承人是其母亲戊,乙的10万元由戊继承。

本案题干很简单,但其中的当事人关系比较乱,尤其要注意在丙丁死后发生一次继承,而甲继承了遗产后,其继承部分又成为了甲乙夫妻二人的共有财产。

做这样的案例题,建议考生可以在草稿上画一下几个当事人的关系。

比如:丙丁…………甲辛(丙丁的继承人是甲辛)
甲……………辛(甲的继承人是辛)
乙……………戊(乙的继承人是戊)
画出人物关系图,可以方便我们做题,还可避免遗漏要点。

就本案可以延伸讨论:如果甲没有兄弟辛,问如何继承?
解析:
由前面分析可知,丙丁先死亡,其财产由甲继承,即甲继承20万元遗产。

甲乙是否仍然同时死亡呢?不是。

因为,法律规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

甲和乙在同一事件中死亡,无法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由于甲没有继承人,而乙有继承人戊,故推定甲先死亡。

此时,甲的继承人是乙,甲继承丙丁的20万元作为甲自己的遗产由乙继承,则乙有财产30万元(继承甲20万,原来共有10万元)。

乙的继承人是戊,戊继承30万。

案例二:
某甲有两子甲文和甲武,甲文有一子甲小文。

某甲在公证遗嘱中表示所有遗产由甲文继承。

甲文得知后自书遗嘱:自己所有财产留给甲小文,所有从父亲处继承的遗产归弟弟甲武所有。

某甲得知后十分感动,在甲文遗嘱下加注“按甲文意思办,但要留给甲小文10万”。

甲文不久去世,某甲也悲伤离世。

问:如何继承?
解析:
本案存在代位继承问题。

甲文先于某甲死亡,甲文应继承部分由甲小文继承。

某甲修改甲文遗嘱的行为无效,不用考虑。

但我们容易忽略的是当甲文死亡后,某甲的公证遗嘱就失效了。

因为,遗嘱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遗嘱无效,遗嘱继承人的子女不得依遗嘱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仅适用于法定继承。

甲文的遗嘱不能处分其未得的父亲的财产,所以该部分遗嘱内容无效。

因此,本案应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某甲的遗产由甲小文和甲武继承。

下面再看几道真题:
50、依据我国继承法规定,不必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的遗嘱是
A自书遗嘱B口头遗嘱C代书遗嘱D录音遗嘱
答案:A
37、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放弃继承与放弃受遗赠可采取的行为方式是
A.放弃继承既可采明示方式,也可采默示方式,放弃受遗赠亦如此
B.放弃继承只能采明示方式,放弃受遗赠亦如此
C.放弃继承只能采明示方式,放弃受遗赠则既可采明示方式,也可采默示方式
D.放弃继承只能采明示方式,也可采默示方式,放弃受遗赠则既可采明示方式
解析:
《继承法》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

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

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据此,放弃继承,必须采用明示方式;不可以采默示方式,如果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放弃受遗赠,既可采明示方式,也可采默示方式。

因此,选项C应选。

54、依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遗产的范围包括
A.林木
B.文物
C.著作权
D.宅基地使用权
解析:
《继承法》第3条规定,选项A、B正确。

著作权中的人身权不属于遗产的范围,选项C不应选。

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公民因私有房屋而使用国家或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权利。

据此,宅基地使用权依附于私有房屋所有权。

因此,宅基地使用权不能单独成为遗产的范围。

私有房屋所有权因继承发生转移的,其占用的宅基地使用权也随之转移。

74.下列各项中属于代位继承与转继承的区别的是()。

A.继承人死亡时间不同
B.继承适用的范围不同
C.继承的主体不同
D.继承人继承的遗产数额不同
解析:
本题需要清楚:代位继承不适用于遗嘱继承,仅适用于法定继承;转继承两者均适用。

当然,代位继承和转继承的继承主体就不会相同。

选A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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