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软件园(三期)产业扶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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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进一步巩固经济回升向好基础加快发展动能转换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进一步巩固经济回升向好基础加快发展动能转换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进一步巩固经济回升向好基础加快发展动能转换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10.12•【字号】厦府办规〔2024〕12号•【施行日期】2024.10.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运行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进一步巩固经济回升向好基础加快发展动能转换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厦府办规〔2024〕12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厦门市进一步巩固经济回升向好基础加快发展动能转换的若干措施》已经第84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4年10月12日厦门市进一步巩固经济回升向好基础加快发展动能转换的若干措施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化拓展“深学争优、敢为争先、实干争效”行动,巩固经济持续回升向好基础,加快发展动能转换,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措施。

一、持续激发消费活力1.加快释放消费品以旧换新政策效应。

落实好加力支持消费品以旧换新政策,用好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和地方配套资金,支持汽车以旧换新和置换更新、家电以旧换新、家装厨卫“焕新”、居家适老化改造、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新能源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落实国家“以奖代补”方式支持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工作,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尽快将真金白银优惠直达消费者,具体补贴条件、期限等情况以各领域实施细则为准。

研究将更多高质量消费品纳入以旧换新加力支持范围。

鼓励银行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前提下,适当降低乘用车贷款首付比例,合理确定汽车贷款期限、信贷额度。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财政局、商务局、住建局、文旅局、民政局、交通局、农业农村局、生态环境局,厦门金融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下同)2.促进服务消费高质量发展。

数字经济助力发展“弯道超车”——厦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

数字经济助力发展“弯道超车”——厦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

76 科学中国人 2020年12月Support Platform支撑平台数字经济助力发展“弯道超车”——厦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厦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简称“厦门火炬高新区”)创建于1990年,是全国首批国家级高新区,也是全国3个以“火炬”冠名的国家高新区之一,先后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基地、国家对台科技合作与交流基地、国家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基地、国家双创示范基地、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园区、国家绿色园区、国家数字服务出口基地等“国字号”牌子,是福厦泉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厦门片区核心区。

经过30年发展,厦门火炬高新区已经成为厦门创新驱动发展主引擎、“三高”(高技术、高成长、高附加值)企业集聚地、厦门千亿产业链(群)主要载体及创新创业主平台。

厦门火炬高新区以占厦门不到1%的土地,实现了厦门近43%的工业总产值,其中高技术产业产值占规上工业总产值比重达82%以上。

聚集各类企业8000多家,其中世界500强企业在高新区设立项目31家,年产值超百亿元企业7家,超亿元企业300多家,瞪羚企业89家,各级科技小巨人企业600多家,境内外上市公司80家(含新三板挂牌),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900多家,占厦门近五成。

建设各类创新平台100多个,其中国家级孵化器3个、国家备案众创空间21家。

新活力2020年10月11—15日,第三届数字中国建设峰会(以下简称“峰会”)在福州市海峡国际会展中心举行。

此届峰会以“创新驱动数字化转型,智能引领高质量发展”为主题,汇聚全球力量助推数字中国和数字丝路建设的合作。

在这场聚焦数字化转型、智能化发展的行业盛会上,不乏厦门火炬高新区数字经济企业的身影。

作为厦门市发展数字经济的主力军,截至2020年8月底,厦门火炬高新区实现营收2207.96亿元,其中数字经济占85%,总体规模为1876.77亿元。

围绕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厦门火炬高新区扎实推动先进制造业与软件信息服务业齐头并进、融合发展,通过提前培育和布局数字经济新产业,加速“弯道超车”,跻身国内数字经济产业一线园区,推动厦门成为东南沿海重要的数字经济发展新高地。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推进软件和新兴数字产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推进软件和新兴数字产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推进软件和新兴数字产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3.08•【字号】厦府规〔2022〕2号•【施行日期】2022.03.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推进软件和新兴数字产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厦府规〔2022〕2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厦门市加快推进软件和新兴数字产业发展若干措施》已经第5次市政府常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厦门市人民政府2022年3月8日厦门市加快推进软件和新兴数字产业发展若干措施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新时期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20〕8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十四五”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发展规划的通知》(工信部规〔2021〕180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快软件和人工智能、大数据、区块链、云计算、5G通信、元宇宙等新兴数字产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以下措施。

一、培育壮大市场主体(一)加快新市场主体成长。

在本市商事登记当年纳入规上软件业的企业,对其纳统后1年内营业收入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1%给予奖励;第2年纳入规上软件业的,按上述收入超过部分的0.5%给予奖励,每家企业的奖励额度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对在国家部委、国际知名机构主办的展、会、赛中获奖的项目团队(或企业)来本市商事登记的软件企业,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200万元以上的,给予每家一次性50万元的创业奖励。

(二)鼓励传统行业企业主辅分离。

支持非软件企业剥离内部涉软业务,投资组建独立软件企业。

对新组建企业(商事登记时间不超过3年)于上一年度纳入规上软件业的,按纳统年度营业收入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三)加大创新创业主体投融资支持。

设立软件产业发展基金,采取市场化运作方式,鼓励“投早、投小、投新、投长”,重点支持软件和新兴数字产业领域创新创业主体发展壮大。

厦门市软件园企业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厦门市软件园企业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厦门市软件园企业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软件园及入园企业管理,推动软件产业基地建设,促进资源要素优化配置和集约利用,加快软件和信息服务业集聚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厦门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市软件园,属于《厦门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规定的高新技术产业园区。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软件园一期、二期(含开元创新社区、湖边水库东科创园)、三期及后续开发区域研发楼和入园企业管理,不适用于园区内市政配套项目及生活配套服务企业。

第三条市软件园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为市政府派驻园区的管理机构,主要职责为统筹园区总体发展规划、开发建设,负责招商引资、产业培育、管理服务等工作。

第四条厦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为软件和信息服务业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园区管理和扶持园区企业发展工作。

第二章企业入园管理第五条管委会根据园区发展规划,编制软件园区产业发展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入园企业应符合软件园区产业发展目录要求。

第六条园区实行入园企业信用承诺制度。

企业入园应当签署《厦门市软件园企业信用承诺书》,承诺其经营活动符合园区产业发展目录。

企业信用情况作为园区各项公共资源服务及优惠政策的执行依据。

第七条企业取得入园自建、购房资格后,方可与园区开发建设单位办理相关手续;企业签署《厦门市软件园企业信用承诺书》后,方可与园区企业办理租房手续。

第八条企业自建应当符合园区统一规划。

入园企业应当按照园区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装修入驻。

第三章园区企业管理第九条入园企业应自觉遵守园区管理规定,积极支持和配合管委会依法开展园区管理工作,按照要求及时报送相关统计数据。

第十条市软件园为软件和信息服务行业专业园区,入园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园区产业发展目录开展经营活动。

入园企业不得有以下行为:(一)擅自改变研发楼用途,在研发楼内从事制造、装配、维修和加工等生产性业务;(二)破坏研发楼主体建筑结构,危及研发楼结构安全。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发展的意见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发展的意见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发展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12.17•【字号】厦府〔2018〕374号•【施行日期】2018.1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其他规定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发展的意见厦府〔2018〕374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高质量发展推动“双千亿”工作部署要求,为进一步做强做优我市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千亿产业链,创新和提升“软件名城”建设工作,助推以软件产业为基础的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积极发挥财政性资金的引导作用,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鼓励企业做强做优(一)引进奖励对获评“中国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综合竞争力百强企业”“中国软件业务收入前百家企业”“中国互联网企业100强”等的,在我市新设立独立法人企业,实收资本达到3000万元以上的,按其实收资本的5%给予奖励。

对创新创业团队在厦新设立独立企业法人,实收资本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按其实收资本的5%给予奖励。

上述奖励,每家企业最高500万元,总额按照企业初次达到上述标准时的实收资本进行核定,按40%、30%、30%的比例分三年兑现。

对于重大项目,经市政府批准,结合实际情况给予针对性的“一企一策”支持措施。

(二)名城奖励实施软件名城创新提升工程。

打造“名园、名企、名品、名人、名展”等一流软件品牌,持续开展重点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企业、优秀软件产品和应用解决方案评选工作,推进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企业和人才备案工作的常态化,提升精准化服务水平。

对获评“全国大数据优秀产品和应用解决方案”“国家信息消费试点示范项目”“全国大数据产业发展试点示范项目”等国家级优秀(或示范)案例的,给予每项50万元的奖励。

对获评省级优秀(或示范)案例的,给予每项30万元的奖励。

厦门软件园三期产业扶持政策

厦门软件园三期产业扶持政策

厦门软件园(三期)产业扶持政策一、纳税奖励1.企业年纳税总额达到10万元及以上的,自当年起5年内,前2年按照其缴纳的集美区级税收的100%给予奖励,后3年按照其缴纳的集美区级税收的50%给予奖励,用于支持企业科技创新。

自第二年起后4年,企业年纳税总额未达到10万的,不得享受当年度奖励。

以上所指的税收总额和集美区级税收计算项为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三大税种,且不含企业的免抵退部分。

(来自政策二)二、鼓励企业尽快入驻1.对已装修入驻办公的企业,按照企业实际装修使用的面积给予每平方米100元的一次性装修补贴,每家企业补贴总额不超过30万元。

(来自政策二)2.经审批新入驻厦门软件园(三期)并租赁研发楼用于自用的软件和信息服务企业。

按租用厦门软件园(三期)研发楼租金的50%给予补助,租金标准在每月50元/平方米以内,补助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补贴年限不超过三年。

(来自政策一)三、扶持企业做强做大1.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含新迁入)1000万元及以上企业,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

(来自政策二)2.年度营业收入首次达到3000万元(含)到5000万元(含)、5000万元到1亿元、1亿元(含)到3亿元的,分别给予企业经营团队10万元、2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一家企业在同一档次内仅能享受一次奖励;已申报企业营业收入降到更低档次的,不享受对应档次的奖励;已申报企业营业收入达到更高档次的,补足至相应档次的奖励金额。

(来自政策二)3.对于年销售收入首次突破3 亿元、5 亿元或10 亿元并对地方财政贡献大的企业,分别给予其经营管理团队30 万元、50 万元、100 万元的奖励。

(来自政策一)4.对年营业收入大于3000万元(含)小于1亿元的企业,且营业收入同比增长25%及以上;对年营业收入大于1亿元(含)的企业,且营业收入同比增长20%及以上的,对其营业收入增量部分进行奖励。

奖励额度为增量的5‰,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厦门市关于扶持厦门软件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

厦门市关于扶持厦门软件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

厦门市关于扶持厦门软件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
【法规类别】计算机软件
【发文字号】厦府[1998]综090号
【发布部门】厦门市政府
【发布日期】1998.09.04
【实施日期】1998.09.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厦门市关于扶持厦门软件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
(1998年9月4日厦府〔1998〕综090号)
为支持厦门软件产业基地的建设,吸引国内各企事业单位、科技人员,以及境外公司来厦门发展软件产业,特作如下规定:
一、厦门软件产业基地由厦门岛内外多个园区组成,采取“一区多园”、“一园多村”模式。

二、凡经厦门市科技主管部门审批进入软件园区的企业,除享受本规定的优惠政策外,还可享受《厦门市关于进一步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厦府〔1998〕综082号)的其它优惠政策。

三、优先支持面向国民经济信息化建设的应用软件、信息服务业、应用支撑软件、与
中文信息处理有关的通用支撑软件和系统软件等产品;优先支持管理科学、业绩优良的软件企业,并优先推荐符合上市条件的软件企业股票上市。

厦门软件园(三期)产业扶持政策

厦门软件园(三期)产业扶持政策

厦门软件园(三期)产业扶持政策一、纳税奖励1.企业年纳税总额达到10万元及以上的,自当年起5年内,前2年按照其缴纳的集美区级税收的100%给予奖励,后3年按照其缴纳的集美区级税收的50%给予奖励,用于支持企业科技创新。

自第二年起后4年,企业年纳税总额未达到10万的,不得享受当年度奖励。

以上所指的税收总额和集美区级税收计算项为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三大税种,且不含企业的免抵退部分。

(来自政策二)二、鼓励企业尽快入驻1.对已装修入驻办公的企业,按照企业实际装修使用的面积给予每平方米100元的一次性装修补贴,每家企业补贴总额不超过30万元。

(来自政策二)2.经审批新入驻厦门软件园(三期)并租赁研发楼用于自用的软件和信息服务企业。

按租用厦门软件园(三期)研发楼租金的50%给予补助,租金标准在每月50元/平方米以内,补助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补贴年限不超过三年。

(来自政策一)三、扶持企业做强做大1.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含新迁入)1000万元及以上企业,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

(来自政策二)2.年度营业收入首次达到3000万元(含)到5000万元(含)、5000万元到1亿元、1亿元(含)到3亿元的,分别给予企业经营团队10万元、2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一家企业在同一档次内仅能享受一次奖励;已申报企业营业收入降到更低档次的,不享受对应档次的奖励;已申报企业营业收入达到更高档次的,补足至相应档次的奖励金额。

(来自政策二)3.对于年销售收入首次突破3 亿元、5 亿元或10 亿元并对地方财政贡献大的企业,分别给予其经营管理团队30 万元、50 万元、100 万元的奖励。

(来自政策一)4.对年营业收入大于3000万元(含)小于1亿元的企业,且营业收入同比增长25%及以上;对年营业收入大于1亿元(含)的企业,且营业收入同比增长20%及以上的,对其营业收入增量部分进行奖励。

奖励额度为增量的5‰,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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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软件园(三期)产业扶持政策
一、纳税奖励
1.企业年纳税总额达到10万元及以上的,自当年起5年内,前2年按照其缴纳的集美区级税收的100%给予奖励,后3年按照其缴纳的集美区级税收的50%给予奖励,用于支持企业科技创新。

自第二年起后4年,企业年纳税总额未达到10万的,不得享受当年度奖励。

以上所指的税收总额和集美区级税收计算项为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三大税种,且不含企业的免抵退部分。

(来自政策二)
二、鼓励企业尽快入驻
1.对已装修入驻办公的企业,按照企业实际装修使用的面积给予每平方米100元的一次性装修补贴,每家企业补贴总额不超过30万元。

(来自政策二)
2.经审批新入驻厦门软件园(三期)并租赁研发楼用于自用的软件和信息服务企业。

按租用厦门软件园(三期)研发楼租金的50%给予补助,租金标准在每月50元/平方米以内,补助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补贴年限不超过三年。

(来自政策一)
三、扶持企业做强做大
1.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含新迁入)1000万元及以上企业,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

(来自政策二)
2.年度营业收入首次达到3000万元(含)到5000万元(含)、5000万元到1
亿元、1亿元(含)到3亿元的,分别给予企业经营团队10万元、2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一家企业在同一档次内仅能享受一次奖励;已申报企业营业收入降到更低档次的,不享受对应档次的奖励;已申报企业营业收入达到更高档次的,补足至相应档次的奖励金额。

(来自政策二)
3.对于年销售收入首次突破3 亿元、5 亿元或10 亿元并对地方财政贡献大的企业,分别给予其经营管理团队30 万元、50 万元、100 万元的奖励。

(来自政策一)
4.对年营业收入大于3000万元(含)小于1亿元的企业,且营业收入同比增长25%及以上;对年营业收入大于1亿元(含)的企业,且营业收入同比增长20%及以
上的,对其营业收入增量部分进行奖励。

奖励额度为增量的5‰,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来自政策二)
5.自入选“厦门市软件骨干企业”年度起,对销售收入增长率超过10%的年度,按销售收入、增长率分别给予以下奖励:
销售收入增长率低于10%的年度不予奖励。

第一次销售奖励申报是以申报年度与前一年的销售收入的对比,以后年度的申报是以所申报年度与前一奖励年度的销售收入的对比。

(来自政策一)
四、吸引人才加快积聚
1.年度缴纳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产生,下同)总额达到 5 万元(含)以上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自当年起 5 年内,前3年每年按照个人所得税集美区级分成部分的100%、后2年按50%的数额给予奖励。

奖励金按年度拨付给企业,再由企
业拨转至个人。

自第二年起后4年,年缴纳个人所得税未达5万元者,不得享受当年度奖励。

(来自政策二)
2.对企业实际缴纳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产生,下同)总额高于万元(含)但低于2万元的中层骨干,给予每月不超过2000元的补贴;实际缴纳个人所得税总额高于2万元(含)但低于3万元的中层骨干,给予每月不超过2500元的补贴;实际缴纳个人所得税总额高于3万元(含)但低于5万元的中层骨干,给予每月不超过3000元的补贴。

最多补贴2年。

(来自政策二)
3.对企业聘用的初次来厦就业的985、211高校全日制本科生,给予每月不超过1000元的补贴;对企业聘用的初次来厦就业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给予每月不超过2000元的补贴;对企业聘用的初次来厦就业的全日制博士研究生,给予每月不超过3000元的补贴。

最多补贴2年。

上述2、3条,工作时间计算到月,不满1个月按1个月计算。

上述1、2、3条,每个企业当年获得人才补贴的总额不超过上一年度该企业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的厦门市地方留存部分。

补贴由企业每年集中申报一次,如获批通过,企业需在补贴资金到账后资金拨转至人才个人账户,并将拨转情况上报。

(来自政策二)
4.按照《厦门经济特区鼓励留学人员来厦创业工作规定》(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三十一号)要求,符合条件的软件类留学人员来集美区创办企业的,给予一次性10 万元的项目奖励。

(来自政策二)
5.符合《厦门市重点发展产业指导目录》(详见附件)的企业,经相关产业主管部门认定,其聘任的年薪(税前)30万元以上、担任中层以上技术岗位的专业人才,按人才工资薪金所得三年内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25%予以奖励,用于人才在厦购(租)房、购车、装修、家具家电购置、培训、未成年子女教育方面的消费支出。

(来自政策三)
6.在厦门软件园(三期)项目前期运营阶段,对设立在厦门软件园(三期)的软件企业每新招聘一名员工并签订二年以上劳动合同,本科生给予一年安家补贴4800元,研究生给予一年安家补贴7200元,博士生给予一年安家补贴万元。

每人仅限在一家入园软件企业申报一次,最多补贴三年。

(来自政策四)
7.科技型小微企业与硕士、博士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照每月每个硕士2000元、博士3000元的标准补贴企业,连续补贴2年,每家企业每年累计不超过
5人。

采取后补助方式,补贴期限从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工作时间计算到月,不满1个月按1个月计算。

(来自政策五)
五、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1.企业研发奖励。

鼓励成长型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当年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高于100万元(含)且低于1000万元的企业,按当年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的8%予以奖励。

其中,对当年营业收入低于1000万元的企业,单个企业奖励金额每年最高不超过30万元;当年营业收入高于1000万元(含)的,单个企业奖励金额每年最高不超过当年度企业缴纳税收的地方留成部分的40%,税收计算项为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三大税种,且不含企业的免抵退部分。

(来自政策二)
2.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于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比重超过10%且年研发投入超过1000万元的企业,对其研发投入超过10%以上的部分予以50%的奖励,每年奖励最高200万元,每个企业累计奖励最高500万元。

(来自政策一)
3.企业2015年度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发费用,在享受加计扣除相关政策的基础上,对2015年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高于500万元的,按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的1%予以奖励,单个企业奖励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来自政策六)
六、鼓励企业实施品牌战略
1.企业入选“全国软件百强”给予一次性120万元奖励,其中排名前10名的给予一次性360万元奖励。

(来自政策二)
2.企业取得国家计算机系统集成资质认证一、二级的给予一次性120万元、30万元配套奖励;企业获评国家集成电路设计“中国芯”的给予一次性60万元奖励。

已获证的未享受过集美区级政策扶持的企业,在当年通过换证审核取得新证的,视同新获证企业,可享受相关政策。

(来自政策二)
(来自政策二)
3.企业入选“福建省优秀软件产品”的给予一次性40万元奖励。

七、鼓励企业开拓市场
企业参加国内外专业展会的,按展位费的50%予以奖励;在集美区举办各类软件信息产业展会、论坛、比赛等活动的,按场地租金的100%予以奖励。

单家企业年最高不超过20万元及实际支付的租金。

(来自政策二)
八、补充说明
1.上述政策中“来自政策二”的条款有效期为2016年、2017年两年。

2.上述政策可叠加享受。

政策一:《厦门市经信局、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快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发展若干意见的实施细则》(厦经信软件[2015]104号)
政策二:《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厦门火炬高新区管委会关于鼓励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发展奖励暂行办法》
政策三:中共厦门市委组织部《关于进一步鼓励人才创新创业的若干措施》
政策四:《厦门市信息化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软件与信息服务业人才计划实施细则>的通知》(厦信软〔2013〕114号)
政策五:《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创建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示范城市的实施意见》(厦府〔2015〕277号)
政策六:《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企业研发投入加计扣除奖励政策的通知》(厦财企〔2015〕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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