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火炬高新区管委会关于推进软件园三期产业发展的暂行办法及相关细则[2016]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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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软件园三期片区证照

厦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软件园三期片区证照

厦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软件园三期片区)证照分离试点行政审批改革项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实行告知承诺制)事中事后监管方案为加强对厦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软件园三期片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实行告知承诺制(包含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事项变更、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许可、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许可事项变更、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许可、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许可事项变更)的事中事后监管,规范随机抽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二次修订);《福建省道路运输条例》(2013年11月29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的决定》(2016年交通部令第51号);《厦门市交通运输局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实施方案》(厦府办〔2018〕109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建立告知承诺事项专项监管制度申请人的承诺事项申请资料都符合要求后,厦门市集美区运输管理所即可对申请人实施告知承诺事项专项监管。

在监管过程中,监管实施部门发现发现被审批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将要求其30天内整改完毕,整改期间不得营业;逾期不按要求整改的或整改不到位的,厦门市集美区运输管理所将申请人不诚信信息录入信用信息平台,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公示,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罚,实施联合惩戒。

厦门市集美区运输管理所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后6个月内,将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再次检查。

发现被审批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将要求其30天内整改完毕,整改期间不得营业。

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撤销行政许可决定。

二、建立“双随机”抽查机制和事中事后监管机制结合工作实际,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执法检查依据、主体、内容、方式等,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建立“双随机”抽查机制和事中事后监管机制。

厦门火炬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厦门火炬高新区创新券实施办法》的通知-厦高管〔2018〕176号

厦门火炬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厦门火炬高新区创新券实施办法》的通知-厦高管〔2018〕176号

厦门火炬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厦门火炬高新区创新券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厦门火炬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厦门火炬高新区创新券实施办法》的通知厦高管〔2018〕176号机关各处室、委属各单位、园区各企业、服务机构:经厦门火炬高新区管委会第24次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就政策覆盖对象、创新券额度等方面,对《厦门火炬高新区创新券试行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厦门火炬高新区创新券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火炬高新区管委会2018年10月30日厦门火炬高新区创新券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激发厦门火炬高新区企业的创新活力,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和国家双创示范基地,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支持福厦泉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国函〔2016〕106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设第二批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示范基地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7〕54号),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厦门火炬高新区创新券(以下简称“火炬创新券”)是指厦门火炬高新区为鼓励和支持区内企业加强研发、勇于创新而推出的一种电子化支付凭证。

火炬创新券的推出,旨在鼓励企业积极使用各类高水平服务,提升企业创新能力与运营水平;同时,吸引更多高水平服务机构来厦集聚,提升厦门创新生态环境。

第三条实施火炬创新券制度遵循公开普惠、自主申领、鼓励创新和专款专用的原则,通过发挥火炬创新券的杠杆作用,引导企业加大创新投入。

第四条厦门火炬高新区管委会指定委属单位作为火炬创新券的运营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单位”),负责火炬创新券的发放、兑现等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

厦门市软件园企业管理规定

厦门市软件园企业管理规定

厦门市软件园企业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软件园及入园企业管理,推动软件产业基地建设,促进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加快集聚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软件园二期、三期及后续开发区域研发楼和入园企业管理,不适用园区内市政配套及生活配套服务企业。

第三条市软件园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为市政府派驻园区的管理机构,负责统筹园区招商、入园企业审核、园区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和企业服务工作。

第二章企业入园管理第四条园区实行入园企业资格审核制度,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及其配套的科技服务企业均可申请入园。

第五条园区实行入园企业信用承诺制度。

企业申请入园资格必须签署承诺书,承诺信息自动归集到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对外公示。

第六条企业取得入园自建、购房资格后,方可向市软件园开发建设单位办理相关手续;企业取得入园租房资格后,方可向园区具有出租资格的业主办理租房手续。

入园企业资格由管委会认定,准入条件由管委会另行制定。

第七条企业自建必须符合园区统一规划,并由市软件园开发建设单位统一代建。

入园企业必须按照园区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装修入驻。

第八条非本市企业取得入园自建或购房资格的,必须在厦门注册独立法人企业作为入园自建或购房主体,且对在厦门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业持续拥有控股权,控股比例不低于管委会规定要求。

第三章园区企业管理第九条入园企业应自觉遵守园区管理规定,积极支持和配合管委会依法开展园区管理工作,按照要求及时报送相关统计数据。

第十条市软件园为软件和信息服务行业专业园区,入园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园区行业准入要求开展经营活动,并享受园区各项优惠政策。

入园企业不得有以下行为:㈠擅自超越生产经营范围,从事与园区准入不相符合的其他行业;㈡擅自改变研发楼用途,在研发楼内从事生产性的装配、维修和加工;㈢破坏研发楼主体建筑结构,危及研发楼结构安全;㈣园区管理规定明确禁止的其它行为。

第十一条入园企业变更经营范围可能影响其入园资格的,管委会可以重新核定其入园资格。

厦门软件园(三期)产业扶持政策

厦门软件园(三期)产业扶持政策

厦门软件园(三期)产业扶持政策一、纳税奖励1.企业年纳税总额达到10万元及以上的,自当年起5年内,前2年按照其缴纳的集美区级税收的100%给予奖励,后3年按照其缴纳的集美区级税收的50%给予奖励,用于支持企业科技创新。

自第二年起后4年,企业年纳税总额未达到10万的,不得享受当年度奖励。

以上所指的税收总额和集美区级税收计算项为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三大税种,且不含企业的免抵退部分。

(来自政策二)二、鼓励企业尽快入驻1.对已装修入驻办公的企业,按照企业实际装修使用的面积给予每平方米100元的一次性装修补贴,每家企业补贴总额不超过30万元。

(来自政策二)2.经审批新入驻厦门软件园(三期)并租赁研发楼用于自用的软件和信息服务企业。

按租用厦门软件园(三期)研发楼租金的50%给予补助,租金标准在每月50元/平方米以内,补助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补贴年限不超过三年。

(来自政策一)三、扶持企业做强做大1.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含新迁入)1000万元及以上企业,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

(来自政策二)2.年度营业收入首次达到3000万元(含)到5000万元(含)、5000万元到1亿元、1亿元(含)到3亿元的,分别给予企业经营团队10万元、2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一家企业在同一档次内仅能享受一次奖励;已申报企业营业收入降到更低档次的,不享受对应档次的奖励;已申报企业营业收入达到更高档次的,补足至相应档次的奖励金额。

(来自政策二)3.对于年销售收入首次突破3 亿元、5 亿元或10 亿元并对地方财政贡献大的企业,分别给予其经营管理团队30 万元、50 万元、100 万元的奖励。

(来自政策一)4.对年营业收入大于3000万元(含)小于1亿元的企业,且营业收入同比增长25%及以上;对年营业收入大于1亿元(含)的企业,且营业收入同比增长20%及以上的,对其营业收入增量部分进行奖励。

奖励额度为增量的5‰,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厦门市软件园三期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批复-厦府[2012]226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厦门市软件园三期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批复-厦府[2012]226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厦门市软件园三期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批复
(厦府〔2012〕226号)
厦门市规划局:
你局报来的《关于报批厦门市软件园三期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请示》(厦规〔2012〕63号)收悉。经研究,同意由你局组织编制的《厦门市软件园三期控制性详细规划》,请会同相关部门认真组织实施。
特此批复。
厦门市人民政府
二O一二年六月十八日
——结束——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厦门市软件园三期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批复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2012.06.18
施行日期
2012.06.18
文号
厦府[2012]226号
主题类别
城乡建设综合规定
效力等级
地方规范性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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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火炬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厦门火炬高新区支持众创空间发展办法的通知-厦高管规〔2020〕1号

厦门火炬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厦门火炬高新区支持众创空间发展办法的通知-厦高管规〔2020〕1号

厦门火炬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厦门火炬高新区支持众创空间发展办法的通知正文:----------------------------------------------------------------------------------------------------------------------------------------------------厦门火炬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厦门火炬高新区支持众创空间发展办法的通知厦高管规〔2020〕1号机关各处室、委属各单位、园区各企业:《厦门火炬高新区支持众创空间发展办法》已经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高新区党工委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2020年1月8日厦门火炬高新区支持众创空间发展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顺应“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时代要求,引导众创空间可持续发展,进一步完善厦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创新体系,营造良好的创业创新生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支持对象第二条本办法支持的众创空间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众创空间运营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运营机构)应为工商注册、统计关系和税收入库均归属高新区的法人、社会组织或依托前述组织成立的相对独立的机构。

(二)众创空间应获得市级(含)以上认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创客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一)已经注册成立公司,工商注册地址在高新区内,且首次入驻该众创空间12个月内(在众创空间内孵化注册成立企业可放宽至24个月),公司的税收入库归属高新区,同时创始团队从入驻至孵化毕业始终在众创空间办公。

(二)未注册成立公司,但属于大中专院校主导设立的众创空间中在孵的创客项目,且已形成较为完整的产品或服务。

第三章“火炬两岸众创空间”的认定第四条申请认定“火炬两岸众创空间”,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500平方米及以上的孵化场所且正常运营半年以上;(二)全年始终拥有至少6个在孵台湾创客项目;(三)具有项目发现、筛选、孵化、投资机制,能为创客提供沟通合作、培训辅导、投融资对接、团队融合、产品发布、项目推介、信息交流等服务。

厦门市火炬高新区管委会关于修订《厦门火炬高新区推进工业企业智能制造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厦门市火炬高新区管委会关于修订《厦门火炬高新区推进工业企业智能制造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厦门市火炬高新区管委会关于修订《厦门火炬高新区推进工业企业智能制造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火炬高新区管委会•【公布日期】2018.05.21•【字号】厦高管〔2018〕71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工业和信息化管理其他规定正文厦门火炬高新区管委会关于修订《厦门火炬高新区推进工业企业智能制造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厦高管〔2018〕71号机关各处室、委属各单位、园区各企业:为加快推进智能制造发展,进一步促进企业转型升级,经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研究,现对《厦门火炬高新区推进工业企业智能制造的若干措施》(厦高管〔2017〕209号)若干条款进行修订,具体如下:一、将第四条第2点修改为:“对设备投资总额在500万元以上、未获得市级政策支持的技术改造项目,高新区可按不超过设备投资总额的10%予以支持,设备补助可按项目进度申请兑现。

”二、取消第四条第3点:“ 单个技术改造或智能化改造项目获得市、区两级的补助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的限制。

新增内容为:“每年设备投资额超过3亿元以上(含3亿元)的项目,以“一企一议”方式给予支持。

”三、取消第十二条:“企业当年度获得的扶持资金金额不得高于该企业上年度缴纳税收的高新区区级留成部分。

”的限制。

现将修订后的《厦门火炬高新区推进工业企业智能制造的若干措施(2018年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2018年5月21日厦门火炬高新区推进工业企业智能制造的若干措施(2018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厦门市实施〈中国制造2025〉行动计划》(厦委发〔2015〕11号)、《厦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先进制造业"十三五"发展规划的通知》(厦经信产业〔2016〕397号)等文件精神,推进工业企业智能制造,增加企业发展后劲,加快厦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制造业转型升级,特制定若干措施。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集美新城软件园三期高速路以北研发区四期市政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集美新城软件园三期高速路以北研发区四期市政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集美新城软件园三期高速路以北研发区四期市政道路项目建设用地土地征收的通告
【法规类别】经常项目综合
【发文字号】厦府[2017]159号
【发布部门】厦门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7.05.03
【实施日期】2017.05.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集美新城软件园三期高速路以北研发区四期市政道路项目建设用地
土地征收的通告
(厦府〔2017〕159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等有关规定,经《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厦门市集美区2016年度第八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闽政地〔2016〕861号)批准,决定征收集美区灌口镇三社村集体土地67865平方米,后溪镇西溪村集体土地108928平方米,合计征收集体土地176793平方米,作为集美新城软件园三期高速路以北研发区四期市政道路项目建设用地。

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土地征收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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