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火炬高新区管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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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火炬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厦门火炬高新区创新券实施办法》的通知-厦高管〔2018〕176号

厦门火炬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厦门火炬高新区创新券实施办法》的通知-厦高管〔2018〕176号

厦门火炬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厦门火炬高新区创新券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厦门火炬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厦门火炬高新区创新券实施办法》的通知厦高管〔2018〕176号机关各处室、委属各单位、园区各企业、服务机构:经厦门火炬高新区管委会第24次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就政策覆盖对象、创新券额度等方面,对《厦门火炬高新区创新券试行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厦门火炬高新区创新券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火炬高新区管委会2018年10月30日厦门火炬高新区创新券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激发厦门火炬高新区企业的创新活力,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和国家双创示范基地,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支持福厦泉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国函〔2016〕106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设第二批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示范基地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7〕54号),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厦门火炬高新区创新券(以下简称“火炬创新券”)是指厦门火炬高新区为鼓励和支持区内企业加强研发、勇于创新而推出的一种电子化支付凭证。

火炬创新券的推出,旨在鼓励企业积极使用各类高水平服务,提升企业创新能力与运营水平;同时,吸引更多高水平服务机构来厦集聚,提升厦门创新生态环境。

第三条实施火炬创新券制度遵循公开普惠、自主申领、鼓励创新和专款专用的原则,通过发挥火炬创新券的杠杆作用,引导企业加大创新投入。

第四条厦门火炬高新区管委会指定委属单位作为火炬创新券的运营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单位”),负责火炬创新券的发放、兑现等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

厦门火炬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厦门火炬高新区支持众创空间发展

厦门火炬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厦门火炬高新区支持众创空间发展

厦门火炬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厦门火炬高新区支持众创空间发展暂行办法(2017年修订)》实施细则的通知【法规类别】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文字号】厦高管[2017]165号【发布部门】厦门市火炬高新区管委会【发布日期】2017.07.25【实施日期】2017.07.2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厦门火炬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厦门火炬高新区支持众创空间发展暂行办法(2017年修订)》实施细则的通知厦高管[2017]165号机关各处室、委属各单位、园区各企业:现将《厦门火炬高新区支持众创空间发展暂行办法(2017年修订)》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2017年7月25日《厦门火炬高新区支持众创空间发展暂行办法(2017年修订)》实施细则为支持园区众创空间发展,做好扶持奖励申报兑现工作,根据《厦门火炬高新区支持众创空间发展暂行办法(2017年修订)》(以下简称《暂行办法(2017年修订)》)及《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面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创建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示范城市实施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制定本实施细则。

两个政策均涉及的事项,按照“就高不重复,保留独创性”的原则申报,原则上已在市级部门申报的项目不重复申报。

一、申报对象:运营管理机构应为工商注册、财税关系、统计关系均在高新区内的法人或社会组织,或依托上述组织成立的相对独立的机构,以上运营机构所运营的众创空间应获市级(含)以上认定。

二、资金支持方式:(一)“火炬两岸众创空间”和“火炬专业众创空间”的认定,依据《暂行办法(2017年修订)》第四条至第八条的要求进行申报认定。

经评定后,按照评定结果,依据《暂行办法(2017年修订)》第十四条的要求进行申报补助。

首次认定为“福建省众创空间”、“国家级众创空间备案”和“国家级专业众创空间”,依据《暂行办法(2017年修订)》第十四条要求进行申报补助。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区政府领导成员(党组成员)分工的通知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区政府领导成员(党组成员)分工的通知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区政府领导成员(党组成员)分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翔安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8.08•【字号】厦翔政〔2023〕117号•【施行日期】2023.08.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正文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区政府领导成员(党组成员)分工的通知各镇(街),区直各办、局,各有关单位:经研究,决定对区政府领导成员(党组成员)分工进行调整。

现将调整情况通知如下:一、李毅(党组书记、区长):主持区政府全面工作。

负责审计工作。

联系大嶝街道。

二、翁晓岚(党组副书记、常务副区长):负责经济运行、发展改革、财税金融、国有资产、安全生产、应急、消防救援、海洋发展(海洋高新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土地收储、统计、人民防空等工作,协助分管审计工作。

联系新店街道、金海街道。

分管: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人防办)、财政局(金融办)、应急管理局、统计局、消防救援大队,国资办,协助分管审计局。

联系:市翔安新城片区指挥部、市轨道交通建设指挥部、市海洋高新产业园区指挥部,区纪委监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军民融合发展委员会办公室,财经委员会办公室、审计委员会办公室,税务局,驻翔各金融机构。

A/B角:王永欣副区长。

三、王永欣(党组成员、副区长):负责工业、科技、信息化、商务、口岸、招商引资、自然资源、城乡规划、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审批、产业引导基金、数字经济产业园等工作。

联系香山街道。

分管:工业和信息化局(科学技术局)、商务局、行政审批局(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口岸办。

联系:市翔南片区指挥部,火炬高新区管委会,市场监督管理局、资规局翔安分局、市土管办、供电分局、翔安海关、盐务分局,科协,驻翔各通信部门。

A/B角:翁晓岚常务副区长。

四、徐得志(副区长):负责教育、疫情防控、卫生、健康等工作。

联系民安街道、凤翔街道。

厦门市火炬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厦门火炬高新区关于支持中小微企业税收信用贷款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厦门市火炬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厦门火炬高新区关于支持中小微企业税收信用贷款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厦门市火炬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厦门火炬高新区关于支持中小微企业税收信用贷款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火炬高新区管委会•【公布日期】2018.05.07•【字号】厦高管〔2018〕66号•【施行日期】2018.05.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厦门火炬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厦门火炬高新区关于支持中小微企业税收信用贷款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厦高管〔2018〕66号机关各处室、委属各单位、各有关单位:《厦门火炬高新区关于支持中小微企业税收信用贷款的若干措施》已经主任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火炬高新区管委会2018年5月7日厦门火炬高新区关于支持中小微企业税收信用贷款的若干措施第一条为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进一步调动银行为中小微企业融资服务的积极性,改善高新区企业融资环境,激发园区企业发展活力,结合《厦门市关于推进普惠金融发展的十条措施》和火炬高新区实际,特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本政策的适用对象为工商注册地和税务征管关系均在厦门火炬高新区,上年度税收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且纳税信用等级在B级以上(含B级)且无不良记录的中小微企业(按国家《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中小微企业划型标准)。

第三条高新区管委会每年安排不少于2000万元风险补偿专项资金,支持中小微企业利用税收信用向银行融资。

由高新区财政、担保机构或保险公司、银行建立风险分担机制,共同承担代偿本金部分,高新区财政分担50%,其余50%由担保机构或保险公司与银行承担。

第四条单家企业利用税收信用向银行申请的贷款余额每年不超过500万元。

单笔贷款放贷周期原则上不超过一年。

第五条利用本政策为中小微企业服务的银行、担保机构和保险公司须在高新区备案,并建立完整的风险监控机制,确保贷款不良率控制在5%以内。

第六条利率由银行和企业协商确定,原则上最高不得超过人民银行同档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60%或具体利率不超过8%。

厦门火炬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厦门火炬高新区人才公寓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门火炬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厦门火炬高新区人才公寓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门火炬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厦门火炬高新区人才公寓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火炬高新区管委会•【公布日期】2019.11.26•【字号】厦高管〔2019〕141号•【施行日期】2019.11.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正文厦门火炬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厦门火炬高新区人才公寓管理办法》的通知厦高管〔2019〕141号园区各有关单位、企业:《厦门火炬高新区人才公寓管理办法》已经主任办公会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厦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2019年11月26日厦门火炬高新区人才公寓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厦门火炬高新区(以下简称:高新区)住房保障体系,优化高新区人才聚集环境,有效解决园区人才居住问题,规范人才公寓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若干意见》(国发〔2016〕8号)以及《厦门市市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厦府〔2018〕23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高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高新区管委会委托运营企业(下称运营企业)运营的高新区人才公寓的申请、租赁和使用管理。

人才公寓运营管理按照“政府主导,企业运作、适度保障”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人才公寓是指在高新区内运营企业以略低于市场租金标准向符合条件且在高新区就业或创业的人才提供的,满足过渡性、阶段性基本住房需求的租赁住房,是厦门市公共租赁住房重要的补充之一。

第四条高新区管委会负责研究制定人才公寓政策,房源统筹、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人才公寓的租赁对象为:在高新区就业或创业的人才本人。

第六条申请人所在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工商注册、财税关系均在高新区;(二)应属于平板显示、计算机与通讯设备、电力电器、软件与信息服务、微电子与集成电路、LED等高新区六大主导产业或生物医药、新材料、新能源、文创等高新区新兴产业,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1.年营业收入达到5000万元以上;集成电路设计、软件与信息服务业类企业年营业收入达到1000万以上;2.年纳税总额达到300万元以上;集成电路设计、软件与信息服务业类企业年纳税总额达到50万元以上;3.国家、省、市高层次人才创办的企业;4.高新区管委会认定的重点企业或重要平台。

让中小企业插上腾飞翅膀——访厦门火炬高新区管委会副主任 孙大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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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海
马红专
期、火炬 翔安产业区等。软件园二期投资近 4 亿 0 元,建 设了 10多万平方 米的研 发和配套设施 . 5 规 模之大 是国内任何一家软件园无法比拟的 火炬翔 安产业区则建设了 10 0 多万平方来的通用厂房 而 高新 区本 身也从 原来 的 1 方公里 扩 大到 1 . 平 37 5
( 作者单位: 厦门商报社
息扶持 . 新 区每年 用于 企业 发展和 创新 扶持 的 资 高 金达 到 30 0 0多万 元 。 外 . 此 不定期 地 开展银 企对 接 也是 扶持 园 区企业 的一 个重要 内容 。未 来 3年 . 厦
门建 设 银行 将 为 厦 1 ]留学 人 员创 业 园 园 区企 业 提
平方公 里 井拥 有厦门留学 人员创业园 、 台湾学 者 厦门创业 园 、 门光电子孵化 器等多个孵化器 ( 厦 园 区 ) 高新区还建立了保 税仓库和 B型物 流园区 , 为中小企业提供物流服务。
在软环境建设上 . 门市相继 出台引进留学人 厦
员创业 工作和促进 留学 人员企业发 展的一 系列的 0 年间产值翻了一百倍 。 去年 } 年将 完成 7 0 5 亿元的 目标 ” f 管委会副主任孙大海博 士在


鼓励政 策 . 《 门经济特区高新技 术产业园 区条 如 厦 例》 《 、厦门经 济特 区鼓励 留学 人员来厦创业工作条
例》《 、促进民营企业科技进步实 施细则》 孙博士 等。
厦 门火炬高新 区的迅速 发
厦门 良好的创新环境。 : 记者 . 上个 月出炉的{ 0 6 2 0 年

中国城市 竞争力报 告 N o 市第二 + 这也从另一方面印证 高新区是创新的主要 载体平

厦门火炬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厦门火炬高新区进一步支持企业科技创新若干措施的通知

厦门火炬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厦门火炬高新区进一步支持企业科技创新若干措施的通知

厦门火炬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厦门火炬高新区进一步支持企业科技创新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火炬高新区管委会•【公布日期】2020.06.13•【字号】厦高管规〔2020〕4号•【施行日期】2020.06.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其他规定正文厦门火炬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厦门火炬高新区进一步支持企业科技创新若干措施的通知厦高管规〔2020〕4号机关各处室、委属各单位、园区各企业:《厦门火炬高新区进一步支持企业科技创新若干措施》已经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2020年6月13日厦门火炬高新区进一步支持企业科技创新若干措施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推进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营造良好创新生态环境,激发企业创新活力,促进企业高质量创新发展,全面推进福厦泉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和国家双创示范基地建设,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闽政〔2018〕15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创新驱动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厦府〔2019〕144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本政策的适用对象为商事登记和税务关系均归属厦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按时报送相关统计数据且未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的企业。

第三条高新区管委会每年安排创新创业扶持资金,用于支持园区企业开展科技创新活动。

第二章提升企业研发能级第四条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以下两类企业给予补贴:(1)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达到1亿元(含)以上(营业收入以财务审计报告为准,下同)的先进制造业企业或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达到5000万元(含)以上的现代服务业企业,且前述两种企业上一年度按税法口径计算的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较前一年度增长5%(含)以上;(2)上一年度营业收入未达1亿元的先进制造业企业或上一年度营业收入未达5000万元的现代服务业企业,且前述两种企业上一年度按税法口径计算的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较前一年度增长10%(含)以上。

厦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技术创新资金管理-办法

厦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技术创新资金管理-办法

厦门火炬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厦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技术创新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厦高管经〔2005〕9号火炬高新区各有关单位:为更好规范厦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技术创新资金的使用与管理,经研究,对2001年2月19日《厦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技术创新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厦高管综字〔2001〕第008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厦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技术创新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五年六月六日《厦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技术创新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鼓励技术创新和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根据《厦门市委、市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和《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关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暂行规定》等文件精神,设立厦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技术创新资金(以下简称“创新资金”)。

第二条高新区创新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科学管理、择优支持、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为规范创新资金的使用与管理,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创新资金用途第三条高新区创新资金为厦门火炬高新区科技专项资金,由管委会确定安排创新资金每年预算。

创新资金在管理上与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相衔接,共同发挥创新基(资)金的政策引导作用,吸引社会资源共同参与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主要用于支持高新区内企业或研发机构技术创新活动所需的支出,包括项目经费、管理费及其他费用。

1、项目经费指符合高新区创新资金支持的,经管委会审批立项的项目资助经费,分别以贷款贴息、贷款担保、无偿资助和资本金投入等方式给予支持。

2、管理费指创新资金项目的评审、评估、监理和日常管理工作的经费。

管理费总额控制在创新资金总额的2%以内,具体支出项目和用途按市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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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火炬高新区管委会
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用工服务的通知
厦高管经[2010]17号
各有关单位:
为缓解厦门火炬高新区企业“用工难”问题,服务企业,促进高新区经济持续、快速发展,现就进一步做好火炬高新区企业用工服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新区实施企业用工应急补贴政策,并在财政预算中安排企业用工鼓励专项资金。

二、实施鼓励企业内部员工介绍补贴制度。

(一)在高新区内企业工作的外地员工介绍初次来厦务工人员到园区企业工作。

对介绍成功的企业员工,按每介绍一人给予200元的补贴。

(二)所介绍的初次来厦务工人员应与企业签订一年期以上(含一年期)的劳动合同且在企业连续就业满三个月以上(含试用期)方能确认。

(三)需提供的材料:
介绍者个人需提供:介绍者个人身份证复印件(携原件用于核对),用工企业提供被介绍员工的劳动合同、工作已满三个月及仍然在职证明等相关资料,被介绍员工身份证复印件(携原件用于核对)。

(四)申办程序:
员工介绍补贴申报。

符合条件的介绍者可在2010年8月至厦门火炬高新区经济发展处申请,经济发展处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认定工作。

认定后汇总上报区财政审核,通过后制表直接发放给介绍人。

逾期不予受理。

三、实施校企合作和职业中介补贴制度。

(一)鼓励大中专院校、职业技术院校、职业中介组织等相关机构向高新区内企业输送务工人员。

院校以订单式培训或定向培养等方式,向单个企业输送30名以上(含30人)或全年向多个企业输送300名以上,按每名生源200元给予学校补贴。

鼓励企业参加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或火炬高新区举办的校企合作对接会。

(二)职业中介组织向区内单个企业介绍10人以上,且区内企业与来厦务工人员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厦门火炬高新区管委会在来厦务工人员连续就业满三个月以上,按每人200元给予职业中介组织补贴。

(三)需提供的材料:1、企业需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加盖公章),《企业招用初次来厦务工人员花名册》(以就业管理信息系统联网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的数据为准)、企业用工《劳动合同》复印件、企业与院校合作的合同复印件(原件备查)、院校《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2、职业中介组织需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用工企业提供被介绍员工的劳动合同、工作已满三个月及仍然在职证明等相关资料。

(四)申办程序:首先由企业在火炬高新区网站填写《机构输送备案表》并提出申请。

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在2010年8月至厦门火炬高新区经济发展处申请,经济发展处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认定工作。

认定后汇总上报财政审核拨付至企业账户或与企业合作的院校账户。

逾期不予受理。

四、补贴款项属财政专项资金,须专款专用。

申请补贴的单位或个人所提供的申请材料必须真实、可靠。

如有弄虚作假,骗取补贴者,一经发现,园区内通报且必须全部退还已领取的补贴,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其它
(一)本通知适用于工商注册和国、地税登记皆在厦门火炬高新区内的用工企业。

(二)初次来厦务工人员是指未在厦门市劳动力市场管理系统进行用工报备、尚未在厦门缴交社会保险的非厦门籍人员。

(三)本通知由火炬高新区管委会经济发展处负责解释。

(四)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试行期限半年。

二○一○年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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