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火炬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厦门火炬高新区企业申请厦门市市

合集下载

2022年厦门市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备案各区申报指引

2022年厦门市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备案各区申报指引

2022年厦门市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备案各区申报指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公布日期】2022.06.22•【字号】•【施行日期】2022.06.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正文2022年厦门市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备案各区申报指引根据《厦门市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备案管理办法》(厦科规〔2021〕2号)(以下简称《备案办法》)的要求,各区科技主管部门(含火炬区)已陆续组织开展2022年市级高新技术企业(以下简称市级高企)备案工作,现将各区申报通知梳理汇总如下,以便企业申报(通知原文链接后附):一、申报对象满足《备案办法》中规定的备案为市级高企的所有条件的企业(详见附件1)。

注:以下情形企业本年度无需申报备案市级高企的企业。

1、资格有效期内的国家级高企(含当年到期的应重新认定企业);2、2022年拟申报国家级高企认定的企业;3、2020、2021年备案有效期内的市级高企。

二、各区申报时间三、申报方式采用系统在线填报与纸质材料相结合的方式申报。

(一)在线填报:申报企业使用法人账号从i厦门(https:///)进行登录(浏览器推荐使用谷歌、360极速模式、火狐浏览器),进入i厦门页面后,点击“i财政”→“产业扶持资金综合管理系统”→“资金申报”→“项目申报”→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备案,填写“备案登记申请书”并按要求上传附件。

(二)纸质材料提交:在线填报的内容与纸质申报材料应保持一致。

纸质申报材料详见厦门市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备案申报材料清单(2022年版)(附件2)。

四、备案程序(一)各区科技主管部门发布年度申报通知,申报企业向其财税隶属区的科技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二)各区科技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和抽查(可视情况对部分企业进行实地核查)。

经审核,如因以下情形而未能通过的,各区科技主管部门需向市科技局提交专家鉴定意见:1.企业研发活动的真实性存疑或研发过程记录不完善的或为常规性升级或对某项科研成果直接应用的;2.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不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的;3.企业申报的产品(服务)对应的销售收入不属于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或并非通过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取得的;4.企业拥有所有权的知识产权未对高新技术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5.科技人员未实际直接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以及专门从事上述活动的管理和提供直接技术服务的。

厦门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

厦门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

《厦门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发布2005年09月23日13时30分法律之星福州消息:日前,厦门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了新标准,厦门市科技局发布了新的《厦门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以取代2001年制定的厦门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

新的认定条件和办法,首次明确了厦门火炬高新区内生产经营性企业总收入1000万元以下、软件类企业总收入500万元以下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由厦门火炬高新区管委会组织认定,报厦门市科技局备案并由厦门市科技局核发“厦门火炬高新区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新的认定条件和办法重新划定了高新技术范围,由原来的11类高新技术范围调整为15类。

增加了食品安全、光电子技术、光机电一体化技术以及高新技术投资或服务领域。

此外,新的认定条件和办法,还根据企业规模下调了高新技术企业的研发投入比例。

新的规定是:企业每年用于高新技术及其产品技术研发费用(含研究与发展经费)应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比例为:年收入10亿元以下的企业5%(含5%)以上,10亿元以上(含10亿元)至20亿元以下的企业为4.5%(含4.5%)以上,20亿元(含20亿元)以上的企业为4%(含4%)以上。

与原来的标准不管企业规模统一研发比例(5%)相比,新标准更符合企业研发规律,更受企业欢迎。

阅读数:7收藏厦门市人民政府第一条为实施火炬计划,发展厦门市高新技术产业,参照国发(1991)第12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厦门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包括厦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厦门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是厦门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本办法的实施,组织审批认定工作。

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也可由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协助办理报批手续。

第四条根据国发(1991)第12号文,划定高新技术范围如下:(1)微电子科学和电子信息技术;(2)空间科学和航空技术;(3)光电子科学和光机电一体化技术;(4)生命科学和生物工程技术;(5)材料科学和新技术材料;(6)能源科学和新能源、高效节能技术;(7)地球科学和海洋工程技术;(8)基本物质科学和辐射技术;(9)生态科学和环境保护技术;(10)医药科学和生物医学工程;(11)其他在传统产业基础上应用的新工艺、新技术。

厦门火炬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厦门火炬高新区促进技术交易暂行

厦门火炬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厦门火炬高新区促进技术交易暂行

厦门火炬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厦门火炬高新区促进技术
交易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发文字号】厦高管[2016]296号
【发布部门】厦门市火炬高新区管委会
【发布日期】2016.12.02
【实施日期】2016.10.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厦门火炬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厦门火炬高新区促进技术交易暂行办法》的通知
(厦高管〔2016〕296号)
机关各处室、委属各单位:
《厦门火炬高新区促进技术交易暂行办法》已于2016年10月17日经2016年第13次主任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16年12月2日
厦门火炬高新区促进技术交易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鼓励厦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企业开展技术成果转移、交易,促进技术创新和技术成果产业化,营造优质的创新创业生态环境,全面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根据国家及省、市关于支持技术转移中介服务机构有关规定的精神,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章激励政策
第二条对利用面向高新区企业的线上技术交易平台完成技术成果交易和技术服务的高新区企业(买方)和技术交易平台运营单位,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给予技术转移交易奖励。

具体规定如下:
<。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4.26•【字号】厦府办规〔2024〕5号•【施行日期】2024.04.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厦府办规〔2024〕5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厦门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已经第68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4年4月26日厦门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备案行为,实现便利、高效服务和有效管理,依法保障企业合法权益,根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企业在本市范围内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企业使用自己筹措资金的项目,以及使用自己筹措的资金并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等的项目。

第三条除国务院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确定实行核准管理的项目外,其他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除国务院、省政府另有规定外,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

第五条发展改革、工信、商务部门,以及福建自贸试验区厦门片区管委会、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鼓浪屿-万石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以下统称管委会)为项目备案机关。

具体分工为:(一)新建项目由项目所在区发展改革部门备案,其中跨区项目由市发展改革部门备案;(二)技改项目由项目所在区工信部门备案,其中跨区项目由市工信部门备案;(三)外商投资项目(含新建及技改项目)由项目所在区商务部门备案,其中跨区项目由市商务部门备案;(四)属于管委会管理范围内的项目,由项目所在开发区管委会备案。

厦门火炬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厦门火炬高新区创新券实施办法》的通知-厦高管〔2018〕176号

厦门火炬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厦门火炬高新区创新券实施办法》的通知-厦高管〔2018〕176号

厦门火炬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厦门火炬高新区创新券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厦门火炬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厦门火炬高新区创新券实施办法》的通知厦高管〔2018〕176号机关各处室、委属各单位、园区各企业、服务机构:经厦门火炬高新区管委会第24次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就政策覆盖对象、创新券额度等方面,对《厦门火炬高新区创新券试行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厦门火炬高新区创新券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火炬高新区管委会2018年10月30日厦门火炬高新区创新券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激发厦门火炬高新区企业的创新活力,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和国家双创示范基地,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支持福厦泉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国函〔2016〕106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设第二批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示范基地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7〕54号),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厦门火炬高新区创新券(以下简称“火炬创新券”)是指厦门火炬高新区为鼓励和支持区内企业加强研发、勇于创新而推出的一种电子化支付凭证。

火炬创新券的推出,旨在鼓励企业积极使用各类高水平服务,提升企业创新能力与运营水平;同时,吸引更多高水平服务机构来厦集聚,提升厦门创新生态环境。

第三条实施火炬创新券制度遵循公开普惠、自主申领、鼓励创新和专款专用的原则,通过发挥火炬创新券的杠杆作用,引导企业加大创新投入。

第四条厦门火炬高新区管委会指定委属单位作为火炬创新券的运营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单位”),负责火炬创新券的发放、兑现等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1.06•【字号】厦府办[2007]252号•【施行日期】2007.11.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办法的通知(厦府办〔2007〕252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海沧台商投资区管委会、象屿保税区管委会、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企业:《厦门市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OO七年十一月六日厦门市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健全市属国有企业监督机制,加强对国有企业的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83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厦门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厦门市人民政府授权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代表市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向所出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派出监事,对企业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实施监督。

市国资委是企业监事会(以下简称监事会)工作的管理部门,负责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与制定监事会及监事管理工作的规章制度。

第三条派出监事的企业名单,由市国资委提出建议,报市政府决定。

第四条监事会以财务和经营决策、重大经营管理活动的监督为核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企业章程的规定,对企业的财务活动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确保国有资产及其权益不受侵犯。

监事会与企业董事会、经营层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监事会不参与、不干预企业董事会、经营层的经营决策和经营管理活动。

第二章监事会及其成员职责第五条企业监事会一般由5名监事组成,其中,外派监事3人(监事会主席1人、专职监事2人),职工代表担任监事2人(含企业纪委书记兼任监事会副主席1人)。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工业招商引资工作方案的通知-厦府办〔2017〕99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工业招商引资工作方案的通知-厦府办〔2017〕99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工业招商引资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工业招商引资工作方案的通知厦府办〔2017〕99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厦门市工业招商引资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6月5日厦门市工业招商引资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抓好工业企业招商引资的工作部署,努力扩大有效投资,加快经济转型升级,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现制定我市工业招商引资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推进和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适应发展新常态。

以推动产业转型升级为主线,以促进项目建设和优化服务为抓手,通过完善招商工作体制机制,整合招商资源,开创我市工业招商引资工作新局面。

二、工作目标立足我市主导产业,重点围绕电子信息、机械装备、软件信息、生物医药等产业基地和特色产业集群建设,突出产业建链、延链、补链、强链,将引入发达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承接非首都功能产业转移、科研院所发明成果产业化、军民融合项目、台湾高新技术产业5大方向作为招商重点,精心策划生成一批符合产业政策和规划,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好、产业链条长、带动作用强的招商项目,推动全市重点项目建设和重点产业发展。

三、主要任务一是根据我市工业发展现状,梳理我市重点产业链。

二是围绕优势产业链中的关键环节、薄弱环节和缺失环节进行重点招商。

三是通过以产业链招商、以商招商等方式,达到集聚上下游产业、降低综合配套成本、拉长产业链条的目的,为本地骨干企业发展营造良好产业生态环境。

2021年厦门市、各区推进企业上市扶持政策汇总一览

2021年厦门市、各区推进企业上市扶持政策汇总一览

2021年厦门市、各区推进企业上市扶持政策汇总一览
1.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企业上市的意见(厦府〔2016〕362号)
2.厦门市金融工作办公室厦门市财政局关于推进企业上市意见的实施细则(厦金融办〔2017〕100号)
3.思明区政府:关于印发思明区推动企业改制上市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厦思政〔2017〕77号)
4.《思明区人民政府关于推动企业改制上市的若干意见》政策解读
5.湖里区委办、湖里区政府办:关于印发《湖里区推进企业上市实施意见》的通知(厦湖委办〔2020〕55号)
6.集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推动企业上市实施办法的通知(集府〔2018〕114号)
7.《集美区人民政府关于推动企业上市实施办法》政策解读(集府〔2018〕114号)
8.海沧区人民政府:关于鼓励企业改制上市做大做强的若干意见(厦海政〔2016〕147号)
9.海沧区政府:关于出台鼓励企业改制上市做大做强的补充意见的通知(厦海政〔2019〕143号)
10.火炬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厦门火炬高新区支持企业改制上市管理办法》的通知(厦高管〔2018〕216号)
11.火炬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厦门火炬高新区支持企业改制上市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12.厦门火炬高新区企业改制上市扶持政策申请指引
13.厦门自贸区管委会:关于印发《福建自贸试验区厦门片区促进企业改制上市发展办法》的通知(厦自贸委〔2019〕4号)。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厦门火炬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厦门火炬高新区企业申请厦门市市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法规类别】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发文字号】厦高管[2017]172号
【发布部门】厦门市火炬高新区管委会
【发布日期】2017.08.02
【实施日期】2017.08.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厦门火炬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厦门火炬高新区企业申请厦门市市级公共租赁住
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厦高管[2017]172号
机关各处室、委属各单位、各相关企业:
根据市政府统一部署,为进一步完善火炬高新区企业员工住房保障体系,确保由市安居集团提供的市级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共租赁住房”)工作有序开展,规范高新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依据《厦门市市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结合
本园区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实施细则,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厦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17年8月2日
厦门火炬高新区企业申请厦门市市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火炬高新区企业员工住房保障体系,确保市级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共租赁住房”)工作有序开展,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管理。

根据市政府的工作部署,依据《厦门市市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本园区实
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高新区企业租赁和使用市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

第三条为确保公共租赁住房工作顺利有序开展,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成立厦门火炬高新区企业公共租赁住房工作小组(以下简称“高新区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在厦门火炬高新区管委会建设管理处,组长由管委会分管副主任担任,成员由管委会建设管理处、经济发展处、软件园管理处、纪工委、火炬招商中心、火炬集团、信息集团、软投公司、创业中心负责人等组成。

高新区工作小组负责制定高新区企业公共租赁住房相关管理规定,配合厦门安居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居集团”)做好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管理工作。

高新区工作小组办公室负责根据高新区实际情况拟定高新区公共租赁住房相关管理规定及实施细则;负责各园区管理单位提交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材料的汇总工作;配合安居集团组织实施公共租赁住房的分配管理工作;指定专门对接人,与安居集团对接申
请及后续管理相关工作。

高新区各园区管理单位负责各自对接的园区申请企业公共租赁住房的收集、初审、汇总等工作。

(其中,信息集团受理软件园二、三期园区企业申报,软投公司受理软件园一期园区企业申报,软件园管理处受理软件园一期、二期、三期园区企业初审和汇总工作;创业中心受理创新创业园、信息光电园及孵化器企业申报、初审和汇总工作;招商中心受理火炬园、同翔基地、火炬(翔安)产业区、科技创新园及其他园区企业申
报、初审和汇总工作。


高新区纪工委负责高新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的监督。

第四条申请对象为本厦门火炬高新区园区企业(以下简称“园区企业”)的在
职在岗工作人员。

第五条申请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在厦无住房,未享受政府其他住房优惠政策及高新区相关福利和住房
补贴政策;
(二)申请人应当与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的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在厦缴
交社保(柔性引进人才除外);
(三)申请人所在企业应符合厦门火炬高新区产业发展要求。

第六条高新区工作小组根据安居集团向社会发布的租赁方案及市级公共租赁住
房房源向园区管理单位及申请企业公布房源信息,房源信息包括坐落、数量、户型、面积、租赁对象、租金标准和租金优惠等租赁方案内容。

第七条申请流程如下:
(一)申报:
1.火炬高新区园区内的企业申请市级公共租赁住房,由火炬管委会作为行业主管部门统一向安居集团集体申请。

园区企业根据安居集团发布的租赁方案要求,递交房源承租需求及相应数量符合条件的人员信息,经园区管理单位初审、汇总,提交高新区工作小组办公室,由高新区工作小组办公室汇总本行业全部申请材料提交安居集团。

2.园区企业申请市级公共租赁住房需向管委会园区管理单位提交以下材料:
(1)《厦门火炬高新区园区企业职工申请信息表》(一式两份);
(2)职工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复印件(一式两份),加盖企业公章;
(3)厦门市社保缴费情况证明(个人)(柔性引进人才除外)复印件(一式两份),加盖企业公章;(4)《厦门市市级公共租赁住房申请。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