满族马姓是什么旗人_清代满族旗人户口登记制度研究
八旗户籍制度初探

八旗户籍制度初探清初,“按行军旗色,以定户籍”。
“以旗统人,即以旗统兵”的军民合一制是八旗户籍制度最初的形式,也是最终的形式。
若论旗籍问题,人系于户,户系于佐领,佐领系于固山(旗),表面上很简单,实际上内中错综复杂,问题就出在这户籍既统兵、又统人之上。
清军入关、旗人麇集京畿,分划八旗满洲、蒙古、汉军驻地以拱卫京师,旗人以此定籍也形成了。
清晚期,驻京远郊密云县的八旗蒙古,在其户口册内一律填写“籍贯:密云,住所:满城”(旗人的聚居区域),清世宗胤稹说“京师乃其乡土”即是此意。
基于此,派八旗兵驻守全国要镇的称“驻防”或“出差”,外任旗员来京的称“归旗”或“回京”。
兵种,诸如护军、骁骑、火器各营,也还各有另外一种兵籍来加以约束。
如城内护军,即不管如何钻营也不能派往圆明园护军营当差。
至若旗下奴仆通过开户手续,便可得到独立或半独立的户籍地位,但定例对其中的一部分人必须另记档案,合八旗编制之外的民人入旗者统称之为“另记档案人”。
这种做法,也就是为了控制着一种特设的册籍,来对他们加以区别对待。
本来旗下奴仆,同样有奴籍,分别登记于各正户之户下。
就人身依附关系的不同程度而言,它与一般人不同。
正因为它具有旗籍与奴籍的双重束缚关系,他们若要反抗或逃亡也就加上了一层障碍和困难。
所谓户籍:以丁立籍,叫《丁册》;以户立籍,叫《佐领户口册》。
以此详细记录其生子生女、成丁成户等事。
旗人如在此类册籍中被除名,并不等于失去自己的旗籍。
例如乾隆间被分遣到东北种地的一家一人,在册籍中虽除名了,而他们的旗籍俱在,即使数量有限,也是如此。
通常一官一兵被革退,旗籍尚在;相反,旗籍被削除了,户丁籍自然也就消失了。
乾隆年间大量汉军的出旗为民;偷挖人参重犯被发配两广、云贵的边远烟瘴地区等,削销旗籍,即是其例。
据此可见,旗籍无疑是一种法权的表现形式,它的集中表现是户丁册籍。
满族统治者,从来重视旗籍问题。
时过境迁,其制从弛到严,又从严到弛。
不管严也好,弛也好,皆与清代政治、经济和社会问题息息相关,均是由各个时期旗政上的需要而定。
清代法律制度——八旗制度

清代法律制度——八旗制度作者:张妍,张橙来源:《学理论·下》2014年第05期摘要:满族是发源于我国东北的少数民族,清建国初期满族人口只有几十万人,在短短的几十年中取代了大明王朝,统治了近一亿的汉蒙苗回藏人民三百多年。
在康乾盛世时期社会发展水平达到我国封建历史繁荣的顶峰。
满族在经济政治文化水平远远落后于中原王朝的情况下,有如此大的成就,这一切成就背后支撑他的就是八旗制度。
清太祖皇帝努尔哈赤创立了八旗制度,主要规定了满族社会以一种耕战结合的形式来统治。
旗人战时为兵平时为民,大大提高了战斗力和生产能力。
这种制度逐渐成为清朝的法律制度,影响着清朝法律政治的各个方面。
关键词:八旗制度;法制;历史中图分类号:G633.5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4)15-0123-02一、入关之初的八旗制度清朝建立以前的满族社会,是一个原始的部落形态,没有建立统一的封建王朝,更没有法制,人们依靠传统的习惯来维持当地的秩序。
当时的统治者在同一女真各部后,为了管理需要,建立了耕战结合的八旗制度。
在满族入关后,为了联合蒙古人拉拢汉人,八旗制度又进一步发展,形成了满洲八旗、蒙古八旗和汉军八旗。
这种制度集军事经济政治于一身,成为清代统治的核心。
八旗制度的主要结构为,最高统治者是皇帝统领两黄旗,分别为正黄旗和镶黄旗,其余六旗分别由自己的亲信子弟统领。
各旗的统领称“旗主”掌管旗内的一切事物。
而各旗的旗主统一听从皇帝的调遣,实际上的权利还是由皇帝所掌管,大体类似于君主集中制。
由于满族入关前的社会形态远远落后于中原汉族,其思想也停留在原始的共有时期,自然作为清朝的统治阶级为了维护旗人的特权,入关后大量剥夺汉族人的土地,并将土地分给旗人。
这样一来便造成了一种阶级差别,旗人出生就享有一些特权,比如有土地有俸禄,自己并不用付出任何劳动,在法律地位上高于一般汉人。
清代的法律不同于同是少数民族统治的元代。
清代的有关满汉民族地位不平等的规定还是很隐晦的。
清代北京旗人社会中的民人

研究清朝,不能不关注满族的历史,关注满族的历史,就必须研究八旗。
长期以来,研究满族史的中外学者,围绕八旗制度展开多方面考察,并取得丰硕成果,已是不争的事实。
近年来有关旗人与民人关系的探讨不仅拓宽了研究领域,还有助于从更大的视野考察八旗制度的性质和特点,这正是笔者撰写本文的初衷。
有清一代,满洲统治者以八旗制度统辖旗人(内部又分八旗满洲、八旗蒙古、八旗汉军),以州、县制度管理民人(主体是汉族)。
旗民分治是清王朝一个根本制度。
作为该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在北京实施旗民分居。
清朝定都北京初,在城内强制实行旗、民分城居住制度。
当时的北京城,仍保持明朝重建后的面貌,呈“凸”字形。
内城(故又称北城)在北,平面呈东西较长的长方形;外城在南(故又称南城),东西各宽于内城。
清朝统治者强令原在内城居住的汉民除寺观僧侣外,一律迁居外城,腾出内城安置满洲皇室和以满洲人为核心的八旗官兵及眷属。
旗民分居的结果,形成了并存的两个社会,即内城的旗人社会与外城的民人社会。
不过,这两个社会并不是互相隔绝的,随着时间推移,越来越多的民人重新进入内城,最终形成旗民杂居的局面。
关于这一变化过程,笔者曾依据房契文书作过初步考察[1]。
在此基础上,本文将把重点,放在对内城民人的考察上,即这些民人是如何进入内城的?他们从事的行业是什么?与作为其服务对象的旗人又是一种什么关系?最后得出若干结论。
从事碓房业的民人以满洲人为核心的旗人,是清代社会中享有特权的阶层。
皇室、贵族、高官姑且不论,就连普通八旗兵丁的钱粮(甲银甲米),也是不低的。
仅甲米(兵米)一项,前锋、护军、领催、马甲每人每年46斛(合23石),最低的步甲也有22斛(11石)。
统治者有意把甲米定得高一些,以便兵丁养家,余粮则可变卖,作为一项辅助收入。
当时一名七品官员的俸禄是每年银45两、米22.5石,八品官是银40两,米20石。
所以雍正皇帝曾坦率地告诉八旗兵丁:他们的收入,实际上已多于七、八品官的俸禄。
最新-清代满族旗人户口登记制度研究 精品

清代满族旗人户口登记制度研究清代满族旗人户口登记制度研究目前学界对清朝八旗户籍制度多有研究,但多集中在八旗人口分类、户等种类、编制内容、旗籍变更等方面的考证,而对八旗户籍制度如何规定旗人户口调查、登记、管理和八旗户籍制度的特征、作用及其影响知之甚少,为此,笔者从相关史料中爬梳出大概轮廓,让读者能从一个新的视角了解八旗甚至是整个清朝社会的结构特征。
一、皇族户口登记清统治者以血缘宗支远近为基础,将皇族人口分为两大类以显祖宣皇帝塔克世所生子女为本支,称之为宗室,以腰束黄带为标志,俗称"黄带子";以其伯叔兄弟为旁支,称之为觉罗,以腰束红带为标志,俗称红带子。
以此为标准,对皇族人口进行详细的户口登记。
一户口登记方式清朝皇族的户口登记实施的时间较早,据载早在清入关前皇太极时期就有规范的户口登记制度。
崇德三年1638谕令"亲王以下至宗室所生子女,年及一岁许将其名并所生年月日时,母氏某,收生妇某,开列送府,详载册籍。
其另室所居妾媵所出者,亦准记籍。
如将未居另室妾婢所出,并抚养异姓之子谎报者,治以重罪。
觉罗子女年及一岁,照前例记籍。
其庶出之子亦准记籍。
如以抚养异姓之子谎报者,治以重罪。
"清初,皇族子女户口登记的内容就极为详备。
不仅详列宗室觉罗子女的出生日期、母氏,连同收生妇都一同记载。
清定都北京以后,顺治帝在原有的基础上对皇族人口登记制度进行了修正,作了更为具体的规定。
顺治九年1652题准"亲王以下所生子女详开某王、某贝勒、某妃、夫人某氏所生,子名某,并生子之年月日时,收生妇某,保结某,送府记籍。
贝子以下至宗室,俱照此例,开名送府。
觉罗所生子女,即令报知各旗首领。
其首领于生子三日前亲加察询,某人某妇于某年月日时,第几男、第几女,名某,收生妇某,逐一开录。
于每年正月初十日以内,亲赍送府。
若迟误不送及错送者,首领从重治罪,其子不准载入觉罗册籍。
"宗室与觉罗子女的登记有了差异,登记宗室子女时,不仅把收生妇逐一开录,而且又加保结某,共同载入册籍;而觉罗子女登记时则没有记载保结某这一项,盖因统治者对宗室子女人口登记更为重视之故。
《八旗满洲氏族通谱》研究

《八旗满洲氏族通谱》研究
清王朝是我国最后一个封建帝制国家,也是最后一个由少数民族统治的王朝。
在统治中国的200余年间,作为统治阶层的满族人口不断增加。
为了对满族八旗人口做一次统计,乾隆帝下旨纂修《八旗满洲氏族通谱》。
家谱,是一个家族或者宗族记载本族人物世袭关系和事迹的册籍。
它可以为后人提供这一家族或宗族的流变、迁徙、发展等,可以说是这个家族的“历史书”。
本文所讨论的《八旗满洲氏族通谱》正是有关整个满洲氏族的“历史书”。
以往学术界对满洲姓氏、氏族或是谱书的研究虽多,而就《八旗满洲氏族通谱》文本本身来研究的论著还不是很多,故而,仍然存在很大的研究空间。
通过对这部谱书的整理,再结合相关史料,我们可以了解满清建国初期的人口情况、氏族构成、民族分布及迁徙情况、主要人物事迹等。
对我们研究满洲早期人物、清前史、甚至整个清史都具有极大的辅助参考作用。
本篇论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为绪论,主要介绍的是本篇论文的研究目的、意义和研究现状等;第二部分是对《八旗满洲氏族通谱》文本的概述,包括作者、成书及流传等;第三部分为论文的主体部分,介绍了《八旗满洲氏族通谱》的内容,包括满洲正宗姓氏和满洲其他姓氏,其中着重论述了满洲正宗姓氏中的部分主要姓氏;第四部分则论述了《八旗满洲氏族通谱》的价值。
八旗户籍制度初探

作者: 傅克东
出版物刊名: 民族研究
页码: 34-43页
主题词: 户籍制度;八旗;旗人;满洲;蒙古;固山;密云县;京师;汉军;军旗
摘要: <正> 清初,“按行军旗色,以定户籍”。
“以旗统人,即以旗统兵”的军民合一制是八旗户籍制度最初的形式,也是最终的形式。
若论旗籍问题,人系于户,户系于佐领,佐领系于固山(旗),表面上很简单,实际上内中错综复杂,问题就出在这户籍既统兵、又统人之上。
清军入关、旗人麇集京畿,分划八旗满洲、蒙古、汉军驻地以拱卫京师,旗人以此定籍也形成了。
清晚期,驻京远郊密云县的。
清代满族旗人户口登记制度研究

清代满族旗人户口登记制度研究清代满族旗人户口登记制度研究清代满族旗人户口登记制度研究2016-12-04中国史论文清代满族旗人户口登记制度研究清代满族旗人户口登记制度研究目前学界对清朝八旗户籍制度多有研究,但多集中在八旗人口分类、户等种类、编制内容、旗籍变更等方面的考证,而对八旗户籍制度如何规定旗人户口调查、登记、管理和八旗户籍制度的特征、作用及其影响知之甚少,为此,笔者从相关史料中爬梳出大概轮廓,让读者能从一个新的视角了解八旗甚至是整个清朝社会的结构特征。
一、皇族户口登记清统治者以血缘宗支远近为基础,将皇族人口分为两大类:以显祖宣皇帝塔克世所生子女为本支,称之为宗室,以腰束黄带为标志,俗称“黄带子”; 以其伯叔兄弟为旁支,称之为觉罗,以腰束红带为标志,俗称红带子。
以此为标准,对皇族人口进行详细的户口登记。
(一)户口登记方式清朝皇族的户口登记实施的时间较早,据载早在清入关前皇太极时期就有规范的户口登记制度。
崇德三年(1638)谕令:“亲王以下至宗室所生子女,年及一岁许将其名并所生年月日时,母氏某,收生妇某,开列送府,详载册籍。
其另室所居妾媵所出者,亦准记籍。
如将未居另室妾婢所出,并抚养异姓之子谎报者,治以重罪。
觉罗子女年及一岁,照前例记籍。
其庶出之子亦准记籍。
如以抚养异姓之子谎报者,治以重罪。
”清初,皇族子女户口登记的内容就极为详备。
不仅详列宗室觉罗子女的出生日期、母氏,连同收生妇都一同记载。
清定都北京以后,顺治帝在原有的基础上对皇族人口登记制度进行了修正,作了更为具体的规定。
顺治九年(1652)题准:“亲王以下所生子女详开某王、某贝勒、某妃、夫人某氏所生,子名某,并生子之年月日时,收生妇某,保结某,送府记籍。
贝子以下至宗室,俱照此例,开名送府。
觉罗所生子女,即令报知各旗首领。
其首领于生子三日前亲加察询,某人某妇于某年月日时,第几男、第几女,名某,收生妇某,逐一开录。
于每年正月初十日以内,亲赍送府。
清朝旗籍制度

清朝旗籍制度
清朝旗籍制度是指清朝时期实行的一种户口管理制度,主要用于划分人员的身份和地域,以及管理人口的迁徙、纳税和服兵役等事务。
清朝旗籍制度以满洲人为主体,分为八旗和蒙古八旗。
八旗是指满洲社会和军事组织形式,分为正黄、正白、正红、正蓝、正文、正橙、正绿、正紫八个旗。
蒙古八旗是指蒙古族人的八部,包括左翼额亦都督、左翼中亦都督、左翼哲亦都督、右翼贝子、右翼阿古思、右翼罕达台、右翼明安图、右翼赛汗八个旗。
旗籍制度对于其所属的民众有一系列的规定和义务。
按照旗籍制度,每个旗籍族人必须归属于某一旗,不得更改,否则将被视为叛逆行为。
旗籍族人需要定期向旗部报到,缴纳税赋,服从旗部布置的各种任务,包括军事、耕作、守卫等。
同时,旗籍制度规定,满洲人和蒙古人享有特权,有许多免税、豁免劳役的权益。
清朝旗籍制度的实行使得满洲人和蒙古人成为清朝政治、军事和经济上的特权阶层,垄断了大量资源和权力。
旗籍制度也成为满洲人和蒙古人抵御汉族文化侵蚀的重要手段,有助于保持满、蒙人的团结和统治地位。
然而,旗籍制度也带来了许多不公平和社会不稳定的问题,限制了人口的流动和自由。
因此,在清朝末年,旗籍制度逐渐瓦解,对满洲人和蒙古人的特权也逐渐被削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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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族马姓是什么旗人_清代满族旗人户口登记制度研究【--结婚祝福语】清代满族旗人户口登记制度研究目前学界对清朝八旗户籍制度多有研究,但多集中在八旗人口分类、户等种类、编制内容、旗籍变更等方面的考证,而对八旗户籍制度如何规定旗人户口调查、登记、管理和八旗户籍制度的特征、作用及其影响知之甚少,为此,笔者从相关史料中爬梳出大概轮廓,让读者能从一个新的视角了解八旗甚至是整个清朝社会的结构特征。
一、皇族户口登记清统治者以血缘宗支远近为基础,将皇族人口分为两大类:以显祖宣皇帝塔克世所生子女为本支,称之为宗室,以腰束黄带为标志,俗称"黄带子"; 以其伯叔兄弟为旁支,称之为觉罗,以腰束红带为标志,俗称红带子。
以此为标准,对皇族人口进行详细的户口登记。
(一)户口登记方式清朝皇族的户口登记实施的时间较早,据载早在清入关前皇太极时期就有规范的户口登记制度。
崇德三年(1638)谕令:"亲王以下至宗室所生子女,年及一岁许将其名并所生年月日时,母氏某,收生妇某,开列送府,详载册籍。
其另室所居妾媵所出者,亦准记籍。
如将未居另室妾婢所出,并抚养异姓之子谎报者,治以重罪。
觉罗子女年及一岁,照前例记籍。
其庶出之子亦准记籍。
如以抚养异姓之子谎报者,治以重罪。
"清初,皇族子女户口登记的内容就极为详备。
不仅详列宗室觉罗子女的出生日期、母氏,连同收生妇都一同记载。
清定都北京以后,顺治帝在原有的基础上对皇族人口登记制度进行了修正,作了更为具体的规定。
顺治九年(1652)题准:"亲王以下所生子女详开某王、某贝勒、某妃、夫人某氏所生,子名某,并生子之年月日时,收生妇某,保结某,送府记籍。
贝子以下至宗室,俱照此例,开名送府。
觉罗所生子女,即令报知各旗首领。
其首领于生子三日前亲加察询,某人某妇于某年月日时,第几男、第几女,名某,收生妇某,逐一开录。
于每年正月初十日以内,亲赍送府。
若迟误不送及错送者,首领从重治罪,其子不准载入觉罗册籍。
"宗室与觉罗子女的登记有了差异,登记宗室子女时,不仅把收生妇逐一开录,而且又加保结某,共同载入册籍;而觉罗子女登记时则没有记载保结某这一项,盖因统治者对宗室子女人口登记更为重视之故。
清入关前限制妾婢所生子女的呈报,不准登记入册,否则治以重罪。
推测是因为统治阶级恐将出身卑微的妾婢的子女载入册籍,有玷皇族血统的纯正。
但考虑到同为皇族所出子女,故顺治十八年(1661)议定宗室未居另室妾婢所出之子也可以载入宗室册籍。
对因罪而革退的宗室觉罗,"向皆不入玉牒", 但恐"与齐民无别", 故于康熙五十二年(1713)定:"革退宗室,给以红带,附入黄册。
革退觉罗,给以紫带,附入红册。
于恭修玉牒时,附名册后。
所生子女,均由本旗保结送府入册。
"避免因日后年远,湮没无闻。
(二)户口登记机构和官员管理皇族人口登记的机构是宗人府。
顺治九年(1652)清廷设立宗人府,其中"宗令掌皇族属籍,以时修辑玉牒,奠昭穆、序爵禄,丽派别,申教诫,议赏罚,承陵庙祀事。
宗正、宗人佐之".初制均由以亲王郡王为宗令,贝勒贝子为宗正,镇国辅国公为宗人,后来多以有贤能的人充任。
下设置左、右二司,"分掌左、右翼宗室、觉罗谱碟,序录子女嫡庶、生卒、婚嫁、官爵、名谥;并核承袭次序、秩俸等差,及养给优恤诸事".左、右二司是宗人府下负责宗室子女登记具体事宜的机构。
清廷以宗支远近以及爵秩高低,设不同的官员进行人口登记。
宗室自亲王以下至辅国公所生子女,由礼部长史司仪长、典仪等官负责;镇国将军以下至闲散宗室,由族长负责;觉罗所生子女,由各该首领负责。
除了宗人府作为皇族人口登记的总机构外,清廷还利用设立的一套完善的封建宗族制度,协助宗人府管理人口登记工作。
据载:"宗室觉罗族长、教长,宗室左翼二十族,右翼二十族。
所设族长,各有图记。
缺出,由府传集该族,拣选补放。
……宗室各族,量其人丁多寡,各设教长一二三人不等,协理族务。
缺出,由本族拣选补放。
……觉罗子女首领左翼九员,右翼五员,各有图记。
缺出,由府与该旗大臣官员内拣选。
……觉罗族长左翼十一人,右翼二十九人,无图记。
"宗室和觉罗的族长主要任务是管理族务,教长协助之。
统治者极为重视皇族人口的出生登记,故负责皇族子女的户口登记工作为族长、教长日常族务管理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到乾隆二十一年(1756),又设置总族长二人,"专令稽查宗室,兼管各该旗族长。
"总族长在皇族户口登记工作中主要是起监管作用,防止各该旗宗室、觉罗子女人口漏报、捏造等情况的发生。
为了防止宗室、觉罗所生之子被遗漏,清廷又设稽查幼子之员,即宗室觉罗子女首领,将皇族等所生幼子,编查送宗人府造册。
清朝皇族也设有佐领,作为管理宗室、觉罗人口的行政机构。
雍正二年(1724)谕:"宗室、觉罗佐领,惟朕可以役使。
……理应置之公中,令在上三旗行走"可见在雍正朝之前就设有宗室觉罗佐领。
乾隆二十五年(1760)正红等旗"添设宗室佐领十六员,承办宗室事务,各给图记。
"由此可知,宗室、觉罗佐领的主要职责是承办旗下宗室和觉罗相关事务。
除此之外,还有以佐领为单位定期编审和呈报宗室与觉罗户口的职责,其户口册籍与八旗其他佐领的户口册籍形式,户口编审时间、过程及呈报方式完全相同。
综上,可以看出清入关后管理宗室与觉罗子女登记的组织和人员可分为行政系统和宗族系统两类。
其中以行政系统的宗人府为首,下辖官员各司其职,同时宗族中的总族长、族长等在户口登记中起协助作用。
两个系统相互协作,将所辖范围内的皇族人口详查登记,最终将所查户口汇总报于宗人府。
(三)户口登记时间清朝皇族户口在入关前是每年于宗室、觉罗子女年及一岁时登记入册,然后册报到府。
入关后,人口登记和呈报时间上开始有了较为严格的限制。
顺治年间定觉罗所生子女,子女首领要在生子三日之内前去察询,并于每年正月初十以内造册送府,觉罗子女户口是于每个觉罗家庭生子三日内子女首领查询时进行登记的,即没有固定的人口登记时间,具有随机性。
宗室子女人口登记和户口呈报时间没有确切记载,但推测应与觉罗子女登记、呈报的时间差不多。
随着皇族人口的不断激增,为了准确查核皇族人数,加强对皇族人口的管理,乾隆三十九年(1774)改为一年作四次登记宗室觉罗所生子女,每三个月一次,查明后造册报给宗人府,注册入籍,至此成为定制。
二、普通旗人户口登记(一)比丁制度清廷对编入佐领的旗人户口登记有一套严格制度,即"比丁制度". 所谓"比丁", 清人福格在《听雨丛谈》中载:"故事,凡八旗外任文武官员、各省驻防旗人、北部蒙古藩属、附京皇粮庄头,每届三年,均有比丁之例。
外任官员,由本旗都统行令该督抚,查考随任亲属男女人口、年岁及家丁若干名口,开报达部;外藩王公,各因其地,由盟长或将军都统查其人丁、军实;开报于理藩院存记;庄户由内务府遣司员周历查核,统皆谓之比丁。
"上至八旗官员下到内务府庄户都涵盖在"比丁" 范围内,福格所描述的"比丁" 应是清定都北京后的情况。
在入关前,满族统治者就开始重视对旗人户口的编审。
天聪四年(1630),建立了三年编审一次壮丁的制度,对各牛录旗人进行户口登记与编审。
"今时值编审壮丁,凡总兵、副将、参将、游击、备御等官,俱宜自誓,牛录额真各察其牛录壮丁,其已成丁无疑者,即于各屯完结。
凡当沙汰老弱及新编疑似幼丁,系沈阳赴沈阳勘验,系东京者赴鞍山勘验。
此次编审时,或有隐匿壮丁者,将壮丁入官,本主及牛录额真、拨什库等,俱坐以应得之罪。
若牛录额真、拨什库,知情隐匿者,每丁罚银五两,仍坐以应得之罪。
"天聪九年(1635)皇太极又谕令:"凡年六十以下,十八以上,并从本地带来之汉人,每家所有壮丁若干名,俱照例编审。
其目不能视,足不能行,手不能持者,不入编审内。
……如有隐匿壮丁不送编审者……将所匿之人入官,仍交刑部,照例治隐匿之罪。
"清初,又定:"八旗人丁,每三年编审一次。
令各佐领稽查已成丁者,增入丁册,其老弱幼丁不应入册。
"清入关前,对外战争需要大量兵力,而旗人数量较少,在旗人员"出则为兵,入则为民", 都有当兵、纳赋和差徭的义务,所谓"凡百差徭,皆从此出".那么统治者对旗人户口的编审重点在于确查可出征作战以及服差役壮丁的数目,故在人口登记时那些"目不能视,足不能行,手不能持者" 和"老弱幼丁" 是不能编入户口册的,而对十八岁以上、六十岁以下的壮丁则不许隐漏。
在不同时期,清统治者对在旗人员载入册籍的标准规定在是不同的。
一般而言,是将"成丁"登记在册,令其披甲当差。
入关前,以十八岁为成丁。
雍正时又定:"八旗正身壮丁,年十五以上该管官查无假冒,方准入册。
" 乾隆四年(1739)将壮丁入册年龄提高到十八岁,后又统以将十六岁以上的旗人登入丁册。
除了以年龄作为登记壮丁人口的依据外,亦有以身高为"成丁" 标准的规定。
康熙年间,宁古塔地区比丁时,"每于三年后,将军出示,无论满、汉,其未成丁者,俱到衙门比试,名日‘比棍". 以木二根,高如古尺五尺,上横短木,立于将军前,照册点名,于木棍下走过,适如木棍长者,即注册,披甲派差食粮".到雍正、乾隆年间编丁时又有"身及五尺皆入册" 的条令。
同时,达不到标准的幼丁也可以登记入册"官员子弟有职任者,不论已未及岁俱准分户;养育兵之未及岁者亦入丁册。
"此外,旗人犯罪被除旗籍者,其子孙可以编入丁册。
在旗人入册标准不断变化的过程中,八旗比丁制度逐渐趋于规范和统一。
雍正年间重新厘定八旗人口登记的内容和方法,八旗户口的编审,已经基本制度化:雍正五年(1727)定:"八旗人丁,三年编审一次。
凡身及五尺皆入册,已故者开除。
各佐领造户口清册二本,一咨户部,一存该旗。
其户口册内开载一户、另户某人,系官开明某官某人,无官者开载闲散某人,上书父兄官职名氏,旁书子弟及兄弟之子、并户下人丁若干。
"户口登记内容较为详备,包括户主姓名、身份,父亲、兄弟姓名和官职、自己和兄弟之子都要载入该户口册中,连户下人也都要登记入册。
雍正七年(1729)又令八旗满洲、蒙古、汉军自大臣官员至闲散人等生有子女者,其子女在满月后需呈报佐领注册,至十岁时,由佐领、参领等呈报都统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