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伙人能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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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法

合伙企业法
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 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 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 交易。



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 动。

李某与纪某于各出资5万,设立了福顺昌挂面厂。挂 面厂建好后,经营状况相当好,每月利润有2万元。纪某 见有利可图,又与刘某各出资15万元,兴建了瑞芙祥挂 面厂,该厂与永兴厂相距一条街。由于瑞芙祥挂面厂规模 大,流水线生产,成本很低,不久就占领了大部分当地市 场份额,福顺昌挂面厂几乎处于半停产状态,给李某造成 了极大的损失,而纪某却从瑞芙祥挂面厂获得了丰厚的利 润。李某与郝某交涉未果。 请问: 1.纪某的做法合法吗?违反了合伙企业法的什么规定? 2.对此,依合伙企业法应该任何处理?(法条第九十 九条) 3.李某该怎么办?
3.异议权和撤销权

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 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 议时,应当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 依照本法第三十条规定作出决定。

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 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 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4.忠实义务 :竞业禁止、交易禁止 、对其 他损害行为的禁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于1997年2月23日经第 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于1997年8月1日起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 2006年8月27日修订通过,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伙企业法》公布,已于2007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 修订后的《合伙企业法》将原二、三、四、五章合并为第 二章下的五个小节,增加了一个小节(特殊的合伙企业)、 增加了一业的分配:

有限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限制条件是什么

有限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限制条件是什么

有限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限制条件是什么
有限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限制条件是什么
1、执行事务合伙人一定是企业合伙人,合伙人未必是执行事务合伙人;
2、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事务的权限源自于全体合伙人之委托授权,执行事务合伙人与包括普通合伙人在内的全体合伙人之间建立起一种委托法律关系,该等委托法律关系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则的约束;
3、在普通合伙人人数超过一名的情形下,全体合伙人理论上可以委托其中的一名普通合伙人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亦可委托超过两名或多名普通合伙人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

4、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中的其他义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各合伙人组建合伙企业是为了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如果某一合伙人自己又从事或者与他人合作从事与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势必影响合伙企业的利益,背离合伙的初衷;同时还可能形成不正当竟争,使合伙企业处于不利地位,损害其他合伙人的利益。

因此,《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2、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合伙企业中每一合伙人都是合伙企业的投资者,如果自己与合伙企业交易,就包含了与自己交易,也包含了与别的合伙人交易,而这种交易极易造成损害他人利益。

因此,《合伙企业法》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3、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过程中,不得为了自己的私利,坑害其他合伙人利益,也不得与其他人恶意串通,损害合伙企业的利益。

合伙企业事务合伙人执行如何规定

合伙企业事务合伙人执行如何规定

合伙企业事务合伙⼈执⾏如何规定在隐名合伙中,隐名合伙⼈负出资义务,出名营业⼈负营业义务和分派营业利益义务,双⽅互负债务,⽽且互为对价,因此为双务有偿契约。

下⾯就和店铺⼩编⼀起来看看吧。

法律咨询:合伙企业事务如何由合伙⼈执⾏律师回答:⼀种是由全体合伙⼈共同执⾏合伙企业事务;另⼀种是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全体合伙⼈决定,委托⼀名或者数名合伙⼈执⾏合伙企业事务。

相关法律知识:《中华⼈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第七⼗七条新⼊伙的有限合伙⼈对⼊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第七⼗⼋条有限合伙⼈有本法第四⼗⼋条第⼀款第⼀项、第三项⾄第五项所列情形之⼀的,当然退伙。

第七⼗九条作为有限合伙⼈的⾃然⼈在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丧失民事⾏为能⼒的,其他合伙⼈不得因此要求其退伙。

第⼋⼗条作为有限合伙⼈的⾃然⼈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为有限合伙⼈的法⼈及其他组织终⽌时,其继承⼈或者权利承受⼈可以依法取得该有限合伙⼈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资格。

第⼋⼗⼀条有限合伙⼈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第⼋⼗⼆条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转变为有限合伙⼈,或者有限合伙⼈转变为普通合伙⼈,应当经全体合伙⼈⼀致同意。

第⼋⼗三条有限合伙⼈转变为普通合伙⼈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的债务承担⽆限连带责任。

第⼋⼗四条普通合伙⼈转变为有限合伙⼈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期间合伙企业发⽣的债务承担⽆限连带责以上便是⼩编为⼤家整理的相关知识,相信⼤家通过以上知识都已经有了⼤致的了解,如果您还遇到什么较为复杂的法律问题,欢迎登陆店铺进⾏律师在线咨询。

有限合伙事务执行人承担哪些义务

有限合伙事务执行人承担哪些义务

有限合伙事务执⾏⼈承担哪些义务在现实⽣活中很多合伙⼈出资成⽴合伙企业后,是不参与具体经营活动的,⽽合伙⼈可以委托他⼈执⾏合伙事务,⽽被委托⼈就是合伙事务执⾏⼈,那么有限合伙事务执⾏⼈承担什么义务?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有限合伙事务执⾏⼈承担哪些义务合伙⼈在执⾏合伙事务中的义务。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在执⾏合伙事务中的义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合伙事务执⾏⼈向不参加执⾏事务的合伙⼈报告企业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合伙企业法》规定,由⼀个或者数个合伙⼈执⾏合伙事务的,执⾏事务合伙⼈应当定期向其他合伙⼈报告事务执⾏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其执⾏合伙事务所产⽣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的费⽤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

2、合伙⼈不得⾃营或者同他⼈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各合伙⼈组建合伙企业是为了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如果某⼀合伙⼈⾃⼰⼜从事或者与他⼈合作从事与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势必影响合伙企业的利益,背离合伙的初衷;同时还可能形成不正当竞争,使合伙企业处于不利地位,损害其他合伙⼈的利益。

因此,《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不得⾃营或者同他⼈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3、合伙⼈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交易。

合伙企业中每⼀合伙⼈都是合伙企业的投资者,如果⾃⼰与合伙企业交易,就包含了与⾃⼰交易,也包含了与别的合伙⼈交易,⽽这种交易极易造成损害他⼈利益。

因此,《合伙企业法》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致同意外,合伙⼈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交易。

4、合伙⼈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合伙⼈在执⾏合伙事务过程中,不得为了⾃⼰的私利,坑害其他合伙⼈利益,也不得与其他⼈恶意串通,损害合伙企业的利益。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条由⼀个或者数个合伙⼈执⾏合伙事务的,执⾏事务合伙⼈应当定期向其他合伙⼈报告事务执⾏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其执⾏合伙事务所产⽣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的费⽤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doc本文介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内容,旨在规范合伙企业的行为,保护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合伙企业分为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有限合伙企业则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则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合伙协议应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并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

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承担社会责任,其合法财产及其权益受法律保护。

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

经营范围中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该项经营业务应当依法经过批准,并在登记时提交批准文件。

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予以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应当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合伙企业成立日期。

本法的制定旨在规范合伙企业行为,保护相关方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在领取营业执照前,合伙人不得以合伙企业名义从事合伙业务。

如果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

如果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在自作出变更决定或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章普通合伙企业的第一节是合伙企业设立。

设立合伙企业需要具备以下条件:有两个以上的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书面合伙协议,有合伙人认缴或实际缴付的出资,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论有限合伙人的“执行合伙事务行为”

论有限合伙人的“执行合伙事务行为”

作者: 刘庆飞
作者机构: 东华大学法学系,上海200051
出版物刊名: 政治与法律
页码: 98-103页
主题词: 有限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行为;容许度
摘要:有限合秋人的“执行合伙事务行为”是有限合伙法中的一个至为重要的问题,但长期以来,人们对该问题的认识却是模糊的。

美国有限合伙法的发展趋势是日益扩大有限合伙人对合伙事务的控制权,我国合伙企业法虽没有必要盲目追随这一趋势,但其现有规定过于保守,应该允许有限合秋人拥有对合伙事务一定程度的执行权。

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事务执行人的关系是什么

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事务执行人的关系是什么

普通合伙⼈与有限合伙事务执⾏⼈的关系是什么在合伙企业中,有普通合伙⼈,也有有限合伙⼈,还有合伙事务的执⾏⼈,那么普通合伙⼈和合伙事务执⾏⼈之间有什么联系呢?店铺⼩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帮助。

普通合伙⼈与有限合伙事务执⾏⼈的关系是什么想要成为合伙事务的执⾏⼈必须先是合伙企业中的合伙⼈,⽽且必须是普通合伙⼈才能做合伙事务的执⾏⼈,有限合伙⼈是不能成为合伙事务执⾏⼈的。

《合伙企业法》第六⼗七条,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执⾏合伙事务。

执⾏事务合伙⼈可以要求在合伙协议中确定执⾏事务的报酬及报酬提取⽅式。

执⾏事务合伙⼈与普通合伙⼈的区别:1、成为条件不同:执⾏事务合伙⼈⼀定是普通合伙⼈,但普通合伙⼈未必是执⾏事务合伙⼈;普通合伙⼈是合伙⼈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出资义务成为的,⽽执⾏事务合伙⼈是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决定,委托⼀个或者数个合伙⼈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合伙事务的⼈。

2、权限来源不同:普通合伙⼈的权限来源于合伙协议以及有关法律的规定,执⾏事务合伙⼈执⾏事务的权限源⾃于全体合伙⼈之委托授权,执⾏事务合伙⼈与包括普通合伙⼈在内的全体合伙⼈之间建⽴起⼀种委托法律关系,该等委托法律关系受到有关法律规则的约束。

3、权利不同:普通合伙⼈没有对外执⾏合伙事务的权利,但是不执⾏合伙事务的合伙⼈有权监督执⾏事务合伙⼈执⾏合伙事务的情况。

执⾏合伙⼈以公司的名义对外执⾏事务,其执⾏合伙事务所产⽣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的费⽤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以上知识就是⼩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的解答,执⾏事务合伙⼈⼀定是普通合伙⼈,但普通合伙⼈未必是执⾏事务合伙⼈,读者如果需要法律⽅⾯的帮助,欢迎到店铺进⾏法律咨询。

有限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责任承担

有限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责任承担

有限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责任承担规定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

有限合伙人未经授权以有限合伙企业名义与他人进行交易,给有限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该有限合伙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十届第55号)[2006年8月27日通过,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六条释义本条是对有限合伙人在特定情况下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特别规定。

在有限合伙企业中,有限合伙人仅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这是有限合伙制度的一项基本原则。

但是,这一原则的前提是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如果有限合伙人参与了合伙的经营管理,执行了合伙事务,从理论上讲该有限合伙人就不应再享有有限责任的保护,而应当与普通合伙人一样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这也是多数国家和地区对于这一问题的处理原则。

如:美国统一有限合伙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有限合伙人不得参与对合伙的控制,否则就不受有限责任的保护;法国商事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两合公司的有限责任股东不得从事任何对外经营活动,否则就要和全体无限责任股东一起,对公司债务和义务负连带责任;我国香港地区有限责任合伙条例第五条规定,如有限合伙人参与管理合伙业务,其必须对参与管理期内所招致的一切债务及义务负法律责任,犹如他是普通合伙人一样。

本法在这一问题上也采取了国际上的普遍做法。

同时考虑到,让有限合伙人在特定情况下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主要目的在于对合伙企业债权人的保护,因此,应当从合伙企业债权人的角度进行判断。

只有在企业债权人误认为有限合伙人是作为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并与该有限合伙人进行交易的,才可以让该有限合伙人对因此产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因此本条第一款明确规定,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之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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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人能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吗?
有限合伙企业因其可以使有限合伙人能够获得合伙投资收益的同时,还避免承担合伙企业无限连带责任的风险,成为了许多投资者十分青睐的投资方式。

但是,有限合伙人能否执行合伙企业事务?能否参与合伙企业经营呢?下面,就由小编来为您解答:
1、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因为有限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仅承担有限责任,而普通合伙人却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所以有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管理权力便受到相应的限制。

因此,对于有限合伙人而言,其不能参与执行合伙事务、也不能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2、有限合伙人参与合伙企业事务但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的行为
根据法律规定,合伙事务的执行交由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普通合伙人执行,但这并不意味这有限合伙人就完全无法参与合伙企业事务了。

根据法律规定,下列行为不视为有限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属于有限合伙人的权利:(1)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
(2)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3)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4)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5)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6)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
(7)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8)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

上述八项行为皆属于有限合伙人对其投资权益的保障措施,而非对合伙企业投资管理事务的干涉,因此法律并不将上述行为视为禁止性行为。

易法通专业律师提醒您:合伙投资有风险,实施需谨慎。

在现实生活、工作中的实践问题,也许看起来跟本文的问题差不多,但细微的差别就可能需要完全不同的处理,所以遇到问题的时候最好还是事先咨询一下律师的意见,尽可能避免产生不必要的麻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修订)
第六十八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
(一)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
(二)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三)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四)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五)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六)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
(七)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八)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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