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盗罪定义之新观察
论海盗犯罪的国际法规制

论海盗犯罪的国际法规制作者:计思佳来源:《群文天地》2012年第14期摘要:由于国际公约对于海盗犯罪规定地不够明确,会造成管辖权冲突。
很多国家的国内法中并没有对海盗犯罪进行规定也使得不能对海盗予以有力的打击。
所以我们在国际公约中应该明确海盗犯罪的管辖顺位,在国内法中制定相应的法律,制定专门打击海盗犯罪国际公约并且加强国际合作,这样才确保国际社会的和平与安全。
关键词:海盗罪;管辖;国际合作一、海盗罪的概述(一)海盗罪的定义当今国际社会对于海盗罪的定义是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私人船舶或飞机上的船员、机组人员或乘客为私人目的,在公海或不属于任何国家管辖范围内对另一船舶或飞机以及其上的人或财物实施的暴力、扣留或其他掠夺行为①。
(二)海盗罪的特点1.海盗罪的犯罪主体主要是私人。
海盗罪的犯罪主体主要是私人。
在例外情况下,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02条规定,已发生叛变的军舰、政府船舶或政府飞机的船员或机组成员,控制该船舶或飞机而从事海盗行为,也可以成为海盗罪的犯罪主体。
2.海盗罪的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犯罪故意。
海盗罪的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犯罪故意且犯罪目的是出于私人目的,这种私人目的主要体现为意图抢劫和掠夺另一船只或飞机上的财物。
军舰、政府船舶或者政府飞机的船员或飞机组成员,出于政治目的,在公海上对船舶、飞机及其所载人员或财物实施暴力、截留或掠夺等行为,不构成海盗罪②。
二、海盗罪国际法规制中存在的问题(一)管辖权的冲突1.各国之间普遍管辖权的冲突。
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在公海上或任何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地方,每个国家均可扣押海盗船舶或飞机,扣押国的法院可判定应处的刑罚。
这种立法形式很有可能会导致有关国家争夺管辖权③。
2.国家管辖权与联合国管辖权的冲突。
近几年由于索马里海盗活动猖獗,很多国家的船舶都遭到海盗劫持的情况下,联合国也介入了该地区的冲突。
3.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的真空。
国际刑事法院成立于2002年,其主要功能是对犯有种族屠杀罪、危害人类最、战争罪、侵略罪的个人进行起诉和审判。
关于海盗罪的国际法立法思考

关于海盗罪的国际法立法思考作者:陈茜倩来源:《法制与社会》2012年第03期摘要海盗罪作为一种古老的犯罪行为,一直是国际法关注的问题之一。
从联合国《公海公约》到《海洋法公约》再到1996年海事组织大会的决议,给国际社会共同打击海盗行为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本文主要从海盗罪的现状、立法司法及遇到的困难出发,以期为防治海盗行为提供国际法角度的思考。
关键词海盗国际法海洋法公约作者简介:陈茜倩,广西师范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2)01-227-02一、海盗的现状海盗行为伴随着人类社会征服海洋的过程中逐步产生,国际社会对海盗罪的认识始于17世纪习惯国际法,那时,在国际法领域已经出现了“海盗行为是人类公敌”的主张,海盗被视为一种相当严重的国际犯罪。
20世纪90年代以来,海盗犯罪呈现出新的特点,其集中表现在:(1)全球海盗犯罪数量有逐步增加的趋势;(2)作案趋于集团化,组织化,国际化;(3)作案手段残忍,暴力倾向明顯。
特别是2008年开始备受关注的索马里海盗,装备精良,身份复杂,活动范围广,对传统的国际法提出了严重的挑战。
为了应对新的形式,安理会1816号决议基于传统国际法修改了海盗罪的相关规定,使得各国联合打击海盗取得了合法的身份。
于此同时,也使得国际社会看到了传统国际法的局限性。
二、海盗犯罪国际立法分析(一)关于海盗罪的定义根据《海洋法公约》,海盗罪的犯罪主体是私人船舶或私人飞机的船员、机组人员或乘客,而军舰、政府船舶或政府飞机上的船员或机员,根据上级的命令在公海上攻击船舶或飞机的,不认为是海盗行为。
但在现实的国际社会中,遇到的情况要复杂得多,比如某些国家与海盗勾结,有意纵容和支持私人船舶或飞机从事海盗行为,并从中获利。
这实际上是国家与海盗分子有共同实施海盗行为的犯罪故意,并且共同分享海盗犯罪行为的利益。
依照法理国家应当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但却由于国家不是海盗罪的犯罪主体,即使抓获了海盗,承担海盗罪的也只是具体实施了海盗行为的犯罪分子,而国家并没有承担应有的法律责任。
国际法中的海盗问题及对中国的立法启示

HEBEINONGJI摘要:近年来亚丁湾乃至整个索马里海域,海盗猖獗,对海上航行安全和财产安全造成了极大的威胁。
海盗行为的受害者是国际航运中过往的商船以及某些家的公民。
为了保护本国国民的利益,同时也是为了保护整个国际社会的利益,打 击海盗逐渐成为一项国家义务。
在这一背景下,国际组织签订了一系列公约将海盗行为规定为国际犯罪。
本文概括了海盗罪的起源与发展,结合现代海盗犯罪特征,分析索马里海域海盗猖獗的原因,并根据规范海盗罪的国际公约,结合我国的司法实践,提出规制海盗犯罪的殳法建议。
关键词:海盗罪;国际公约;国际合作;海盗立法际法中的海盗问题及对中国的立法启示河北经贸大学徐子怡1海盗的起源与发展海盗是指公海上的劫掠者,其通常由不悬挂任何表明其国籍旗帜的船舶组成。
有人曾说过,自从船舶发明以后,海盗就出现了。
海盗行为作为人类最古老的犯罪行为之一,最早记录是在公元前1350年的一块黏土碑文上。
古希腊史学家布鲁达克首次对海盗作出清晰的定义,即海盗为非法对船只和海上城市进行攻击的人叫1.1海盗的兴衰主要经历了四个时期战乱1.1.1古希腊罗马时期:海盗萌芽期海盗作为一种以烧杀抢掠为主的罪恶职业,最早的袭击对象是往返于地中海各大港口的古希腊商人。
到了古罗马时代,由奴隶主、贵族组成的元老院作为海盗的背后推手,使海盗进化为一股有组织的势力,为奴隶主提供源源不断的资源。
当时的海盗,以地中海地区最为多见。
1.1.2中世纪腾盗兴盛期在公元后的一段时间里,欧洲的海盗还只在地中海区域作乱。
但在进入中世纪以后,来自欧洲北部的维京人开始在英、法等国沿岸出现。
这些“北欧海盗”登陆并洗劫沿岸地区,当时欧洲各国普遍战斗力低下对海盗无力抵抗,纷纷采取缴纳赎金的方式换取一时安稳。
1.1.3大航海时期:海盗黄金时代16世纪的西半球充满着无尽的财富和机遇,随着新大陆、新 航线的开辟,在三角贸易的驱使下,当时主要海域上行驶着满载黄金和货物的商船,而处于这场罪恶贸易中心的加勒比海、地中 海、阿拉伯海和西非海岸,自然成活动了海盗掠夺的天堂。
论国际刑法上的海盗罪

论国际刑法上的海盗罪
冯晓丹 杭艳 红 东北农业大学 沈姝 哈尔滨工业大学
或 在任何 国家管辖 范 围以 外” 是指 海盗行 为 客观上 则表现 为用暴力、 , 暴力威胁或任何其它 只能 发生在公海或一 国管 辖范 围外, 而不能 发 恐吓方 式, 非法 劫持或控 制正在飞行中的航空 生在一凶管辖范 围内。 根据 《 合国海洋法 公 联 器的行为。 第五 , 犯罪存在的空间范 围不同。 海 约 的 规定 , 公海 不包括国家的 专属经济 区、 . 盗 罪只能 发生在 公海上 或者不 属于任 何国 家 领 海 、 内水或 群岛水 域内的全 部 海域 。“ 或 对另 管辖 的领域内 ; 而在劫持航 空器罪的场合下, 该 船舶 、 飞机及其所载 的人或物 ” 是指 海盗行 航 空器的起 飞地 点或 降落地 点是在该 航空 器 , 为只能 发生 在另外 的船舶 或飞机 上, 而不能 发 登记国的领土以 夕0 J 、 。 生在海 盗罪犯 自己乘 坐的船 舶或飞机 上 。“ 实 2 注 意国际法上 的海盗 罪与国内法上的 、 施非 法的暴力、 扣留和掠夺 行为”是指在 未得 海盗罪的联 系与区别。 , 有的 国家 国内法对上述 到合法授权 、 也不属于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 或 两者 予以分 别规定 , 如加 拿大刑 法。 大多数 但 没有 其他正 当理 由的情 况下, 对另 一船 舶或飞 国家 不加区别规 定为一 个海盗罪 , 这与国际法 机 进行破坏 或对他 人进 行捆绑 、 殴打、 害或 上的海 盗罪在犯罪地 点、 杀 犯罪动机等诸 多方面 伤 害, 船舶、 对 飞机 及其所载 的人与财物强行扣 均 有所差异。 第一 , 在犯 罪地点上 , 国际上 的海 留, 用暴力、 胁 手段掠夺 船 舶或 飞机 上 所 盗 罪只能存 在于公 海或 不属于任 何 国家管辖 采 威 载他 人的财物的行 为。“ 教唆或故 意便利 的行 的区域 内; 国内法上的海 盗罪一 般不受此 限, 而 为”, 是指教 唆帮助他 人实施海盗活 动。 在本 国领海 内同样可以 触犯海 盗罪 。 第二 , 在 ()巳 3j 罪主体是私 人船舶 或飞机 的机组 入 犯 罪 主 观 方 面 , 国际 法 上 的 海 盗 罪 必 须 是 出于 员或乘 客。所谓私人船 舶或飞 机, 是指 军舰、 军 私 人 目 而 不能 是出于政治 目的; 的, 而国内法上 用飞机 、 海关 执行政 府公务的船 舶 、 飞机 之外 的海 盗罪不限于此 , 出于政治 目的, 亦可以构成 的民用船 舶、 飞机 。 军舰 、 政府船 舶、 府飞机 海盗罪 。 政 此外, 军舰 、 政府船 舶或飞机 由于海员 违 反国际法 , 对其他船 舶、 飞机实施 暴力、 扣留 或机 组人 员发生叛 变而同时实施 海盗行为的, 或掠 夺行为, 不构成海盗罪 , 只能要求依其国内 才 构成国际法上 的海盗罪 , 叛变行为本 身并 不 法 对有关人 员进 行惩处 。 但根 据 公约 第 l2 0 条 构成 海盗罪 。 总体而 言, 国内法 上的海 盗罪的 的姚 定, 果军舰 、 府飞 机 由于其 船员或 机 范匿 一般要比国际法上的海盗罪广a 如 政 组 人员发生叛 变并控 制 该船 舶或飞 机而从事 ( 海盗罪的惩治 二) 海盗活 动的 , 应以 私人船 舶 从事海 盗活 动论 , 根 据 l8 年 《 92 联合 国海 洋法 公约 》 规 的 其船 员或机组 人员构成海盗罪。 定, 惩治 海盗 罪的 制度与规 则主要有 如下几个 () 4犯罪主观 方面 是出自故意 , 犯罪 目的是 方面: 获利、 复、 报 制造 恐怖等私 人 目 而不是 出于 的, l 国家负有合作制止海盗行为的义务。 、 海 政 治 目 如 果依照某一政府或某 个团体的命 盗 罪 不仅严重地 破坏 了国际海 洋法 规则 与秩 的。 令, 在公海上 对 另一船 舶 、 机及 其所 载 人员 序, 飞 而且还 严重地威 胁到 各国人民的人身和财 造成国际社会 的恐怖。 因此, 世界各 国 或财 物实 施暴 力、 扣留或 掠夺 , 则不 构成海盗 产安全 , 密切 合作 , 坚决 地 同海盗 罪作斗 争 , 对于维 持 罪。 三 盗罪的认 定与 惩治 海 海上航 行 的正常秩 序 , 障航 空 活动安 全 , 保 维 ( 海盗罪的认定 一) 护世界各 国的 共同利益 , 无疑将具 有深远 而积 联 O 条对此 l 注 意区分 海盗罪与 其它相近 的国际犯 极的意义。《 合国海洋法公约 第t 0 、 所 罪 。 其是海 盗罪 与劫 持航 空 器罪 的界 限 问 尤 作了明确规 定, 有国家应尽最大可能 进行合 题。 海盗 罪与劫 持 航空 器罪 在客观 表 现 上都 l作, 以制止在公海上或任何国家管辖范围以外 可 以是采用暴力等方式 控制飞机 的行 为, 区分 的任 何地方 的海盗 行为。 近年来 , 海上恐 怖 事 各国 两者 关键 在于: , 第一 调整犯 罪行 为的国际法依 件的 频频 发生已引起 国际 社会高度关注, 重拳打击海盗成为大势所趋 。 据 不同 。 整劫 持 航 空器罪 的 国际公约 主要 联手海 上反恐、 调 惟 是《 东京公约 、 海矛公约》以 及 《 蒙特 利尔 各 国政 府 也 已经 逐渐 地 认 识到 , 有通 力 合 增加 警力, 加强海岸巡 逻, 才有可能有 效打 公约》; 而惩治 海盗罪 的法律依据 是 1 5 年 的 作、 98 《 公海 公约 埂1 8 年的 《 洋 法公约 。 92 海 第 击 来 自 上的恐 怖 威 , 海 确保 经济发 展。 得 值 提的是 , 在防 治国际海盗 罪行方面 加强国际 二 , 罪 主体 不同 。 犯 海盗 罪的 犯罪主体是 被分 还在于加强船只 自 身的防暴能 力, 割 飞机之 外的私 人飞机 上的机组 成 பைடு நூலகம்或乘客 ; 合作的同时, 罪前情 景。 国际海 而 劫持 航空 器罪的 犯 罪主 体则是 处于正 在飞 l努力消除 国际海盗 罪行的 “ 行 中的航 空器内 的任何 人。 第三 , 罪 目的不 事 组织呼 吁 会员国共同检讨 现 有的保 安措 施 犯 同。 劫持航空 器罪的 主观 目的主要是通过 劫机 f和程 序, 以免海盗 向船只下手。 2 辖 原则与 惩治措 施 Ⅸ 合 国海 洋法 公 、 联 行 为, 对飞机 外部的某 一政 权 当局提 出政治 、 经济等要 求或纯 粹是 为了叛逃 的 目的; 而实施 ]约》明确 了对海 盗 罪的 管 联 合国海 洋法 公 第 0 条规定 , 在公海上或在任何国家管辖 海盗 罪的主 观 目的是 为了掠 夺财 物。 四, 第 犯 约》 l5 罪客观表现 有所不 同。 海盗 罪在客观上表现 为 范围以外 的任何 其它地方, 个国家均可扣押 每 并在海盗 控制 对另一飞机 及其 所运 载的人 或财 物 实施 非法 J海盗船或飞机 或为 海盗 所夺取 , 的 暴力、 留或掠 夺行 为; 劫持航 空器 罪在 扣 而 ” * ”" ) 转 P ” " 16 3
论国际刑法中的海盗罪

第6卷第2期2010年4月沈阳工程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Journal o f Shenyang I nstitute o f Eng i n eering(Soc i a l Sciences)Vol 6No 2Apr .2010收稿日期:2009-11-15作者简介:王志鹏(1984-),男,天津人,硕士研究生。
论国际刑法中的海盗罪王志鹏(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北京100088)摘 要:从研究海盗罪的概念及特征角度出发,分析了对海盗的认定与惩治;鉴于目前国际法关于海盗罪构成条件的规定明显限制了对海盗罪的全面有效惩治,在对国际法上海盗罪的概念及构成条件与当今海盗罪案发特点相比较的基础上,提出现行国际公约应将此罪的犯罪主体、主观方面、行为对象以及犯罪地点等要素重新予以界定的观点,并对当今应如何放宽海盗罪的认定条件提出了相应的建议。
关键词:海盗罪;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犯罪构成中图分类号:D F93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9617(2010)02-0207-06自1991年以来索马里一直战乱不断,沿海区域海盗活动猖獗,被国际海事局列为世界上最危险的海域之一。
从今年初至12月19日,索马里附近海域已发生120多起海上抢劫案,30多艘船只被劫,600多名船员遭绑架,现仍有10多艘船只及200多名人质被扣押在海盗手中。
[1]自2009年10月,北约、俄罗斯、美国等国家或组织都向亚丁湾地区派出军舰,然而装备精良的海盗并没有收手:北京时间12月13日晚在肯尼亚沿海海域,一艘载有24人的名为!天裕8号∀的中国渔船被携带榴弹发射器和自动武器的索马里海盗所劫持;12月17日12时43分,中国交通建设集团所属!振华4∀号货轮在亚丁湾水域遭海盗袭击[2],庆幸的是!振华4∀号现已成功脱险;18日位于非洲之角索马里的海盗在亚丁湾海域又劫持了一艘中国香港籍货船。
事件发生后,我国做出了积极响应,并于26日派战舰赴亚丁湾、索马里海域进行护航活动。
国际法上的海盗罪

国际法上的海盗罪亚丁湾索马里海域的海盗活动,不仅使我国不得不在国际法的规制下派遣军舰保护本国过往商船的安全,也使我们不得不完善国内刑法,在总则中规定,对于在国内刑法尚来规定的国际罪行,依照公约规定予以惩处;在分则中增设专章“危害人类和平与安全罪”,再以修正案的形式规定海盗罪,将海盗罪纳入新增章节。
亚丁湾是印度洋在也门和索马里之间的一片海域,通过曼德海峡与红海相连,是亚非欧大陆的交通枢纽,也是波斯湾石油输往欧洲和北美洲的重要水路,属于全球海盗活动最猖獗的区域之一(其余还有东南亚海域的马六甲海峡、印度洋海域、西非海岸、北欧)。
根据国际法,2008年12月26日,中国派遣有中国人民解放军南海舰队“武汉号”、“海鸥号”导弹驱逐舰和“微山湖”号综合补给舰组成的护航舰艇编队从海南三亚起航前往亚丁湾索马里海域执行首次域外护航任务。
1 中国此次域外护航行为符合国际法首先,中国此次索马里护航获得了联合国与索马里政府的“双授权”。
12月16日,联合国安理会全票通过了1851号决议,授权世界各国在获得索马里政府许可的前提下,可“采用一切必要手段”包括动用海陆空力量制止海盗活动和海上武装抢劫行为,授权的有效期为一年,现已有10多个国家派出军队展开有效的反海盗行动,索马里政府也已多次向中国发出邀请,请求中国政府派出舰队参与打击海盗的行动,以弥补自身海上军事力量的不足。
其次,此次护航是为了保护包括过往中国商船在内的船舶的无害通过权的行使,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所谓无害通过权是指所有国家,无论其为沿海国还是内陆国家其船舶享有无需沿海国许可或事先的通知而连续无害通过领海的权利,在通过期间必须是连续不断的迅速通过,不得损害国的和平,良好秩序和安全。
不得违反沿海国海关、财政、移民或卫生的法律法规,也不得上下任何商品货币和人员,以任何种类的武器进行任何操练或武装演习,否则即不构成“无害通过”,中国军舰远赴索马里海域护航,没有任何军事目的,纯粹是在索马里政局不稳、战乱不休、社会动荡,政府无暇顾及海上防御和打击海盗的情况下,保护包括中国商船在内船舶“无害通过”亚丁湾,免受海盗的袭击。
关于制止、惩治海盗罪的国际法规则

关于制止、惩治海盗罪的国际法规则近年来,国际海盗罪行再次成为国际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之一。
根据联合国安理会决议,我国政府经索马里政府同意后决定派军舰赴索马里海域参与制止海盗行动。
此时从国际法角度对海盗罪的国际法规则进行深入系统的梳理,显得尤为必要。
一、海盗罪的概念、特征海盗行为,古已有之。
资本主义原始积累时期海盗行为最猖獗。
17世纪中期以后,资本主义国家对海盗行为的态度由肯定鼓励转变为反对甚至坚决打击。
随着国家实践的发展,在国际法领域出现了“海盗行为是人类公敌”的主张,形成了有关惩治海盗行为的习惯法规则。
按照国际法,海盗行为使海盗丧失他的国民属性,因而丧失他本国的保护;而且他的船舶,或者飞机,虽然过去可以有权悬挂某一国家的旗帜,也丧失了这种权利。
海盗行为是一种国际罪行;海盗被视为一切国家的敌人,他可以被“落入其管辖权的任何国家”加以法办。
根据1958年《公海公约》和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为了维护公海的法律秩序,所有国家应采取措施,进行合作,防止和惩罚在公海上贩运奴隶、海盗行为、非法贩运麻醉药品或精神调理物质、在公海上从事未经许可的广播。
《公海公约》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之外,国际上还没有一个关于海盗罪的国际公约,因此,这两个公约中关于制止、惩治海盗行为的规定构成防止和惩治海盗罪的一般国际法规则。
根据《联合国海洋法》第101条的规定,私人船舶或私人飞机的船员、机组成员或乘客为私人目的,在公海上对另一船舶或飞机,或对另一船舶或飞机上的人或财物,或者在任何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地方对船舶、飞机、人或财物所从事的任何非法暴力或扣留行为,或任何掠夺行为,构成海盗行为。
可以看出,海盗罪具有以下几个特征:第一,海盗罪的犯罪主体是私人船舶或私人飞机的船员、机组成员或乘客。
第二,海盗罪的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犯罪故意,且犯罪目的是出于私人目的,这种私人目的主要体现为意图抢劫和掠夺另一船只或飞机上的财物。
第三,行为人必须是客观上对另一船舶或飞机,或对另一船舶或飞机上的人或财物实施了任何非法的暴力、扣留或掠夺行为。
浅析国际法上海盗罪的认定及其性质

年 。在 古罗马时期及 其之前 , 海盗主要发 生在地 中海海域 ,
其 中东 地 中海 的 海盗 尤 其 猖 獗 。进 入 中 世 纪 以后 , 盗 活 动 海
这些海域都是海上航 运繁忙 的区域。繁忙的海 洋运 输为海
开始在北欧盛行 , 中世纪是海 盗兴盛期 , 海盗在北 欧成为 重
要的社会角色。随着新大陆的发现和新航道的开辟 , 民地 殖 的扩张带动了海运业 的发展 , 世界各主要海域繁忙地行驶着 满载黄金和其它货物 的船只 , 海盗也随之开始进入快速发展 时期 。资本主义对殖 民地的掠夺 以及 贸易竞争的加剧 , 促使 某些 国家将海盗行为合法化 , 并公开为海 盗颁发“ 私掠许可
国际关 系学院 学报
20 0 9年 第 4期
 ̄u l f nvr t o t nt n l e t n ,0 9 N . ma o i s y f ne a oa R l i s2 0 o4 U e i I r i ao
浅 析 国 际 法 上 海 盗 罪 的 认 定 及 其 性 质
的 。 n ’ 此 , 盗 行 为 在希 腊 至 少 能 追 溯 到 公 元 前 20 ” 因 海 00
阿拉伯 , 无论 商船悬挂 哪 国的旗 帜 , 都会 受到海 盗 的劫掠 。 海盗们劫掠商船 的猖獗活动 , 至已经威胁到某些 国家经济 甚 的发展。l 8世纪末 到 l 9世纪 初 , 随着科 学技术 的发展 , 特 别是蒸汽机的使用 , 国海军 的实力不断地 壮大 , 而加强 各 进 了对海域 的巡逻 , 加大了对海盗 的打击力度 , 使得海 盗在相
[ 中图分类号] D9 9
[ 文献标识码 ] A
[ 文章编号] 1 438 ( 0 )406—5 0 — 92 90—060 0 4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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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罪 区 域 的 扩 大 一 犯
出一个 方案供 人们讨论 , 据此得出各 方一致 的看法 。
在当代 , 于为私人 目的争议最多 的是 , 关 私人 目的是否 排除海 上恐怖 主义 目的。有学者认 为 , 私人 目的的对立面必
须被理解成公共 目的 ; 公共 目的就等 同于国家授权 的利益 。
约草案后还是可 以修改 的。这种观 点是符合 哈佛草案起 草 时的实际情况的。哈佛草案起草前 , 国际社会关于海盗罪的 定义主要是在 国际习惯法 的基 础上讨论 。而 国际习惯 法关 于海盗罪的定义 的具体 内容是难 以确定 。大家讨论海 盗罪 定义也没有统一 的基础 。哈佛 草案 的起 草 目的就是 为了提
案 规 定 “ 私 人 目 的 ” 是 出 于 权 宜 之 计 的 考 虑 , 起 草 公 为 仅 在
属经济区 。《 联合 国海 洋法公 约》 5 第 8条第 2款规定 , 第八
十八 至 第 一 一 五 条 以 及 其 他 国际 法 有 关 规 则 ,只 要 与 本 部
分不相抵触 , 均适用 于专属经 济区。根据这一规定 , 一些评
法公 约》 。该公约是 国际法历 史上 最为广泛 , 最为全面 的一 部海 洋法规则。但该公约关于海盗罪定义 的规定完全采用
了《 公海公约》 的规定 。该规定被认 为是对 国际习惯法 的编
纂。因而它不仅对公约缔约国具 有法律约束力 , 而且对非公 约缔 约国也具有法律约束力 。
盗体制 。⑧
除非恐怖 分子得到国家 的授权 , 否则他们 就是就是海盗 。无
鉴于打击海盗犯罪的实践需要 ,笔 者主张将 海盗罪 的
犯罪区域扩大到处于 国际航道 上的领水 、毗连区和专属经
济区。理由如下 : 首先 ,将海盗罪犯罪 区域扩大 到处 于国际航道上 的领
论主观 目的是什 么 , 他们在 国际水域 的攻击 行为 , 都使他们
案的研 究人 员 明显地认 为海 盗犯 罪定 义 总体 上 已经过 时
了。他们认为为 了权宜之计 哈佛草 案公 约应该仅指私 人海
盗行 为 并 且 不 应 该 包 括 政 治 犯 罪 , 是 就 排 除 了 叛 乱 、 战 于 交
状态和各种恐怖主义行为 。研究人 员并没有将草案公 约起 草时的现存 的所有海盗 习惯法包括进去 。 就是说哈佛草 这
( ) 罪 地 点 的 争议 二 犯
《 联合 国海 洋法公 约》 1 1 第 0 条和 《 海公约 》 1 公 第 5条 都规定 , 列行为 的任 何行 为构 成海盗行 为 : 1 私人船 舶 下 ()
或私人飞机 的船员 、 机组成员或乘客为私人 目的 , 对下 列对 象所从事的任何非法 的暴力或扣 留行为 , 或任何 掠夺行为 : ( 在公海上对另一船舶 或飞机 , A) 或对另 一船舶或 飞机上的 人或财物 ;B ( )在任何 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地方对船舶 、 飞
变化 , 有道理的。 是 关 于犯 罪 地 点 的 另 一 个 争 议 海 盗 罪 规 定 是 否 适 用 于 专
公 约 没 有 对 “ 私 人 目的 ” 含 哪些 内容 作 出详 细 的 规 为 包
定 。这是海盗罪构成要件 中争议最大 的问题 。 有学 者认 为 , 联合国海洋 法公 约源 于哈佛草案 。哈佛草
公 约规定 ,海盗行为必须发生在公 海或在任何 国家 管
辖 范 围 以外 的地 方 。这 就 排 除 了 国 际法 上 的 海 盗 罪 在 领 水
的适用 。有学者认为 , 相比于《 公海公 约》 联合 国海洋法 公 , 约其他条款得到 了发展 。例如 , 比于《 相 公海公约》 3 里 的 海 的限制 ,联合 国海洋法公约》采用 了 1 《 2海里 的领水 宽度 ,
第 3卷 第 8期
2 1 年 8月 01
赤 峰 学 院 学 报 (科 学 教 育 版 )
J un l f f n nv ri sin e& e u ain) o ra e gU iest ce c o Ch y( d ct o
Vo. . 13 No8 Au . g 2011
或2 项所述行 为的任何行为 。
二 、 于海 盗 罪 定 义 的争 议 关 ( ) 为私 人 目的” 争议 一 “ 的
款几乎完 全逐字逐 句地采用 《 公海 公约》 的规定 , 并很少讨
论对其修改 。也就是说 , 公约并没有对相关 制度 的变化带来 的其适 用情况的变化作 出反应 。④ 另外 , 者们普遍认为现 学 代 的海盗犯 罪大多数发 生在领水 或专属经 济 区。“ 海要 公 件 ”的限制放纵 了海盗犯罪 ,不利 于国际社 会对其进行 打 击 。上述观点充分考虑了理论上和实 际上 各种情况 的发展
其领水的宽度扩大 了四倍 。《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还创设 了
专属经 济区制度 。 这些都使得公海相应地 缩小 。 这就减小 了 海盗犯 罪规定适用 的地理范 围。况且 , 起草联合国海 洋法公 约时重点是讨论创立专属经济区问题。相 比之下 , 海盗条 其
机、 人或财物 。( ) 2 明知船舶或 飞机成 为海盗船舶或 飞机的 事实 , 自愿参加其活动的任何行 为。 3教 唆或故意便利 1 而 ()
了, 国际立法也理应随之而改变 , 才能满足 国际社会打击海 盗犯罪实践的需要 。 因此 ,海盗罪应包括针对无关 的第 三国的 国家或 国民 的海 上 恐 怖 主义 犯 罪 。
注 释:
南海 , 盗犯 罪案件大部分 都发生处于国际航道上 的领 水 、 海 毗连 区和专属经济 区。犯罪地点扩大到这些 区域才能解决
海盗罪定 义之新观察
詹金 门
( 东培 正 学院 ,广 东 广 州 5 03) 广 180
摘 要: 海盗 罪是一种古老的国际犯罪, 关于海盗罪的定义也随着时代 的发展 而不 断变迁。《 联合 国海洋法公约》 对海盗
罪定 义作 了全 面而详细的规定 , 是现代 国际法 中关于海盗罪的权 威定义。但其 定义也 引发 了各种争论。
关 键 词 :海 盗 罪 ; 义 ; 观 察 定 新
中图分类号 : F 2 D 65
一
文献标 识码 : A
文章编 号 :6 3 3 3 (0 10 — 0 4 0 17 — 2 12 1 )8 0 3 — 2
、
现 代 国 际 法 中 的 海盗 罪定 义
成为海盗 。② 但反对者认为 , 私人 目的要件排 除海 上恐 怖主
变, 符合海盗罪 的本质 , 构成 了海盗罪 。恐怖主义 的行 为是 针对有关 的特定 国家的。但 在上 述的案例 中恐怖分子 的暴 力行 为针对 的是无关 的第 三国的 国家或人 民,而不是针 对
大到处于 国际航 道上 的领水 、 毗连区和专属经济区 。 其实海 盗犯罪与 国际航 道密切相关 。一般来说 , 海盗犯 罪者并不考 虑其犯罪 区域是在公海还是在领水 、 毗连区和专属经济 区 , 他们 大部 分只是 在 国际航道 上针对 另 一船 只实 施犯 罪行 为。这样他们可以捕获更多 “ 猎物 ” 。而在非 国际航道 , 比 就
海公 约时并没有考 虑到海上恐怖主义犯罪 ,更没有考 虑到
针对无关 的第 三国国家 或国民的海上恐 怖主义犯罪 。在 当 时 的国际历史 条件下 , 现代 的海上恐怖 主义并没有 出现过 , 因而也无法考虑这些 问题 。而现 在上述 案例 向我们提 出了 这个 问题 。因此 ,国际公约所依据 的社会 条件和实践变化
道上的 甲再 到
其次 ,联合 国海洋法公约》关于海盗罪定 义的理论来 《 源并 没有 考虑到海上恐怖主义 。从理论来源上讲 ,联合 国 《 海洋法公 约》关于海盗罪定义的规定基本上采用 哈佛草案 和公 海公 约的规定 。有关研 究人 员起 草哈佛草案和制定 公
济 区。 其次 , 犯罪区域的扩大不必包括所有 国家 的领 水 , 而只 需扩大到处于 国际航 道上 的领水 、 毗连区和专属经济 区。海 盗罪是危害 国际社会在海上 国际航行 的安 全和秩序 ,损 害 全人类利益 的国际犯罪 。因此 只需将海盗 罪的犯罪 区域 扩
通过分析这个案例 , 我们 可以得出如下结论 : 海盗犯罪
义是有可能 的。因为海上恐怖主义 的公共 目的是类似于不 构成海盗罪 的不被承认的民族 主义叛乱行为 。况且 , 恐怖主 义 和海 盗犯 罪的根源不同 , 目的也不 同 , 相应 地其解决 的策 略也是不 同的。因此将海盗犯罪包括恐怖 主义会 破坏反海
18 年 , 9 2 联合 国第三次海洋法会议 通过 了《 联合 国海洋
论 员主张只要不与《 联合 国海洋 法公 约》 中专 属经济 区的规 定 相冲突 , 其第 5 8条第 2款是支持将 1 1条应用于专属经 0 济区。⑧ 但是 , 由于公约明确规定“ 公海要件” 以及 国际社会就 沿岸 国对专属经济区具有什么样 的管辖权存在争议 ,海盗罪
规定是否适用于专属经济区仍是一个无法确定的问题。
了实践 中的问题 。
( ) 罪 范 围的 扩 大 二 犯
现代的海盗犯罪 的一个新情况是海盗经 常与恐怖组织 结合在一起 。一般来说 , 海盗犯罪是不应包 括恐怖 主义犯罪
B r Ha Du nr ay r r t b e:Hu n 3 t n E v omet ma R 曲 ad n i n na r l
较少的船只航行 。在这里他们也难 以达 到犯罪 目的。
其 目的国以色列。这样 , 该恐怖分子 的犯罪行为的性质就发 生 了改变 。 从性质上讲 , 他们 的暴力行为是无区别地针对第 三 国的国家或人 民及他们 的财产 ,并且还危 害 了海上 国际 航行 的安全和秩序 。同时 , 恐怖分子 的暴力行为已经超 出了 恐怖主义犯罪 的 目的, 而将 矛头就指 向了整个 国际社会 。这 就危害了整个 国际社会 的海上航行 的安全 和秩 序 ,危及 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