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游艇保险条款(国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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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艇保险条款

游艇保险条款

1985年11月1日协会游艇保险条款1 船舶条款船舶是指船壳、机器、救生艇、船具和设备,诸如若船舶转卖时,通常可与船舶一起转卖者。

2 在使用中和停泊中的船舶条款2.1 船舶按照本保险条款的规定承保。

2.1.1 当船舶在海上、或内陆水域、或港口、船坞、游艇停泊港、航道、船台、浮码头、或在硬地或泥地、或在岸上的仓库中使用,包括起浮或是拖带及船舶下水,在有领航员或没有领航员的情况下,为进行试航、协助、拖带遇难船舶或航行器、或是依习惯船舶出海航行时。

保证该船舶不能被拖带,除非是依习惯或是基于协助的需要,或是为执行船舶所有人、船长、船舶管理人、或是承租人事先安排的合同项下的拖带或救助服务。

2.1.2 在下述第4条规定的船舶搁置不用,包括起浮或拖带及船舶下水,以及在船舶被移入船坞或游艇停泊港、拆除设备、配置设备、彻底检修、日常保养,或是在船舶接受检验的情况下(也包括进或出船坞、偶尔搁置不用或配置设备而造成的船舶搁置、离开原地去进行救助或基于其他目的,开往其泊位或从泊位离开,但以不离开该船舶被搁置的港口或地点为限),但不包括船舶被用做船宅或船舶正进行重大修理或船舶正在改造的情形,除非承保人得到通知并同意所要额外增加的保险费。

2.2 尽管有上述第2条第1款的规定,当船舶在岸上的仓库或修理地点时,对设备及船具的保险,包括船外马达,都可依据本保险的规定承保。

3. 航行和租船保证条款3.1 保证不在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范围之外航行,除非保险人事先得到通知并按约定的条件暂保。

3.2 保证游艇只能用于私人娱乐的目的,除非经保险人的特别同意,不得用于租船或用于获取报酬。

4 停泊保证条款保证按照保险单明细表的规定将船舶停泊,否则须事先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根据约定的条款予以暂保。

5 航速保证5.1 保证船舶设计的最高时速,或是在有子船的情形下,母船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7节。

5.2 如果保险人同意删除该保证条款,则应适用下述第19条快艇条款的条件。

中国保险条款海洋运输类全文

中国保险条款海洋运输类全文

中国保险条款海洋运输类全文由于中国保险行业的保险条款种类非常繁多,且涉及到众多的不同保险类型,因此无法一一列明。

在此,我们仅提供中国保险条款海洋运输类的典型保险条款全文。

具体内容如下:中国保险条款——海洋运输类一、货物运输保险1.保险标的:本保险条款所称“货物”,是指指定于本保险单上的货物。

2.保险责任:本保险人承担以下基本保险责任:(1)因险货物在保险单所载备注栏标注的地点或其他指定地点装运时开始,运输途中因保险单所载险别之危险所生之直接损失。

(2)保险货物在满足保险货物运输规章所要求之条件下,在保险货物担任的海、陆、空运输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所受之损失。

(3)在本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期内,在中途停泊、转运、搬移、续保、保管、装卸、熏蒸、仓储、检验、分类、加工等一切与运输相联系之业务所生之损失。

(4)因船舶、航空器或铁路运输工具的碰撞、搁浅、爆炸、火灾、海盗掳船、触礁、沉没、倾覆、毁损或失踪所致之直接损失。

3.保险费率:保险费率应按照被保险货物的种类、价值、运输方式、运输路线、保险期限、保险责任等情况来确定。

二、海上货物运输保险1.保险标的:本合同所称“货物”系指已与投保方签订海运运输合同的货物。

2.保险责任:保险人对所保险货物在保险期内从装船地开始,经途中各港口(以承运人所规定港口为准),直到到达目的港开舱后的卸货过程中,因海上风浪、暴风雨、海冰、海啸、海盗、船舶事故、碰撞、火灾、危险品泄漏、爆炸、沉没、失踪、煤气爆炸、自然灾害或由于避免以上险情发生而进行的救助行动等原因所发生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3.保险费:保险费的计算应根据保险货物的货值、运输方式、保险期限、保险责任、险别等因素进行确定。

以上内容仅为中国保险条款海洋运输类的典型保险条款全文,不代表所有海洋运输类保险条款的内容。

具体的保险条款应结合具体的保险合同而定,且因行业和市场等因素的变化,保险条款可能会不时进行修改和更新。

用户在购买保险时应谨慎选择,仔细阅读保险合同和保险条款中的内容,以确保自己的权益和利益不受损失。

搜艇网游艇出租保险合同及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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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艇网游艇出租保险合同及相关内容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期限:一年被保险标的:船壳、引擎、机器及其他相关设备,但以保单条款为约束保险金额/赔偿限额:1)保单约定之保险标的:RMB2)第三者责任(适用协会条款第11条规定):每次及累计赔偿限额:RMB 3,000,000.00;其中:第三者人身伤亡:每人每次事故赔偿限额RMB30万;3)船上乘客:每人每次事故赔偿限额RMB30万;累计赔偿限额RMB300万元;4)船东对船员责任:每人每次及累计赔偿限额:RMB30万X 4人。

5)附加油污责任险RMB10万航行范围:中国境内条款、条件:1. 协会游艇保险条款(01/11/85)(包含第三者责任)剔除5.12. 保险协会核辐射污染、化学污染、生物武器、生化武器和电磁武器除外条款(10/11/2003)3. 协会电脑骇客攻击除外条款4. 附加船东对船员责任险5. 船舶电子数据识别批单6. 30天通知取消保单条款9. 战争及恐怖主义除外条款10. 无停泊退费,保单期间退保的,保险公司在扣除已承保月度的保费后退还差额予被保险人11. 如发生全损,被保险人同意赔偿金之日起本保单保险责任终止,且不退还未到期保费12. 任何保险金额的增加都必须事先通知本公13. 船帆、桅杆、卸扣、防护罩、系泊属具、猴拳结等非永久性可置换部件或消耗性部件只承担因保险事故造成的全损险。

14. 在保险期间内,允许游艇出租给他人,一旦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须配合保险公司追究租用人的责任。

15 如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不得因被保险人无牌照而拒赔。

保证条款:1. 被保险人须保证游艇航行范围不超过本保单约定的范围2. 被保险人须保证游艇停航时安全停泊在本保单约定的停泊地,且所有的设备、索具及可卸零部件必须安全保存3. 被保险人须保证游艇的登记及牌照申请复核当地法律法规,且驾驶游艇者拥有合法驾照4. 被保险人须保证游艇仅用于私人娱乐用途5. 被保险人须保证对游艇及其设备、小艇。

协会游艇保险附加船主对乘客责任保险条款(2016版)(word版)- 保险基础知识学习资料 条款产品

协会游艇保险附加船主对乘客责任保险条款(2016版)(word版)- 保险基础知识学习资料 条款产品

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协会游艇保险附加船主对乘客责任保险条款(2016版)总则第一条在投保《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协会游艇保险条款》第三者责任部分(以下简称“主险”)的基础上,投保人可以投保本附加险。

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

本附加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主险合同与本附加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

凡涉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责任第二条保险人根据船舶保险单的记载,承担下列保险责任:保险船舶在使用过程中发生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船舶上乘客死亡或伤残,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三条因下列原因造成船舶上乘客死亡或伤残,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二)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三)疾病、传染病、分娩、流产;(四)乘客殴斗、自残、自杀、欺诈或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所致本人的伤残或死亡;(五)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行为。

保险期间第四条本附加险保险期间最长为一年,起止日期以船舶保险单上载明的时间为准。

保险责任以每次船舶离开码头开始生效,船舶抵达目的港码头终止。

责任限额第五条本附加险每位乘客每次事故最高赔偿责任限额以保险单载明的每人每次事故责任限额为准,每次事故累计责任限额按船舶法定载客数乘以每人每次事故责任限额确定。

赔偿处理第六条如发生本附加险承保责任范围的事故,被保险人应迅速将详情通知保险人。

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对受害人及其代理人作出的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保险人不受其约束。

对于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或超出应赔偿限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在处理索赔过程中,保险人有权自行处理由其承担最终赔偿责任的任何索赔案件,被保险人有义务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资料和协助。

游艇保险将推“中国条款”

游艇保险将推“中国条款”

游艇保险将推“中国条款”刚起步的中国的游艇保险公司一般参考《英国协会游艇保险条款》或《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导致目前连具体的游艇保险统计数据都难以获得。

据悉,人保正在研究拟订“中国条款”中国的游艇买家未购买保险的情况比较普遍。

保险巨头——人保上海分公司某人士有点不好意思地向记者说道:“我们现在承保的游艇数量不是很多,十几艘吧。

”国内体量很小“游艇造价高昂。

就发动机而言,四五十尺的中小型游艇常用的发动机价格动辄上百万元人民币,八十尺左右的大尺寸游艇的发动机价格则高达五六百万。

而就船体本身而言,因为游艇一般采用玻璃钢,较易刮擦,小刮擦还能接受,若船底被刮一般要8万元左右的维修费用,沿海地区常常有台风,经常刮擦就有不能承受之感了。

”某游艇主感言,的确,游艇裸保风险很大。

国际上,相关的保险业务迅速发展。

现行的游艇保险主要包括为由于意外或外部原因而造成的直接损失及救助费用承保,以及为造成第三者财产损失、人身伤害或死亡的责任承保,此外还涉及诉讼和法律规定相关费用等。

然而,中国的游艇买家未购买保险的情况比较普遍。

保险巨头——人保上海分公司某人士有点不好意思地向记者说道:“我们现在承保的游艇数量不是很多,十几艘吧。

”事实上,十几艘游艇的承保量已经不算少了,中国的游艇保险业与游艇业本身一样,目前都还在起步阶段。

据上海海事局统计,2011年游艇登记数量只有7艘,去年登记数量则为18艘,虽说同比增幅可观,可绝对数量不大。

就全国而言,在海事部门登记备案的游艇数量也仅在3000艘左右,可见游艇保险的投保对象数量本身并不多。

加上海事部门并没有强制游艇购买保险——“海事局不会强制游艇参保,除非国际公约或国内法规规定”,上海海事局某相关人士向记者说道——在游艇市场本身不大、没有强制法规两相影响之下,游艇保险业目前没有发展壮大的现实并不奇怪。

中国游艇保险体量小还体现在中国的游艇保险甚至没有针对性强的游艇保险条款。

“现在中国的保险公司一般参考《英国协会游艇保险条款》或《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来承保游艇。

2024版我国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条款.x

2024版我国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条款.x

2024版我国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条款.x合同编号:__________甲方:乙方:鉴于甲方为货物运输需要,向乙方投保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双方经协商,同意按下列条款共同签订本保险合同,并共同遵守。

第一条保险范围1.1 本保险合同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航线,以及甲方指定的航线。

1.2 保险货物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原材料、成品、半成品、设备、机器、仪器、贵重物品等。

1.3 保险期间:自货物离开甲方仓库或装上运输工具时起,至货物到达目的地并卸离运输工具时止。

第二条保险责任和免除2.1 保险责任2.1.1 因火灾、爆炸、雷电、冰雹、洪水、暴风、地震、地陷、泥石流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货物损失。

2.1.2 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由于船舶碰撞、搁浅、触礁、沉没、失踪、被盗、被抢等原因造成的货物损失。

2.1.3 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由于运输工具损坏、失踪、延迟等原因造成的货物损失。

2.1.4 货物在装卸、转运、堆存过程中,由于意外事故造成的货物损失。

2.2 免除2.2.1 由于货物本身缺陷、自然损耗、包装不当等原因造成的货物损失。

2.2.2 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动、罢工、停运、禁运等原因造成的货物损失。

2.2.3 甲方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货物损失。

2.2.4 保险合同明细表列明的免赔额以内的损失。

第三条保险金额和保险费3.1 保险金额:根据甲方的实际货物价值确定,具体金额在保险合同明细表中列明。

3.2 保险费:根据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以及保险期限计算,具体金额在保险合同明细表中列明。

第四条保险理赔4.1 发生保险事故后,甲方应当及时通知乙方,并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4.2 甲方应当提供与保险事故有关的全部真实、完整、准确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事故报告、损失清单、发票、装箱单、运输单据、检验报告等。

4.3 乙方应当在收到甲方提供的证明材料后,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理赔。

第五条争议解决5.1 本保险合同的签订、履行、解释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游艇法律规定(3篇)

游艇法律规定(3篇)

第1篇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游艇作为一种高端休闲娱乐方式,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喜爱。

然而,游艇的快速发展也带来了一系列的法律问题。

为了规范游艇市场,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游艇法律规定。

本文将从游艇的定义、游艇的法律地位、游艇的注册与登记、游艇的航行与作业、游艇的税费、游艇的保险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阐述。

一、游艇的定义根据《游艇安全管理规定》,游艇是指非军事、非政府公务的,主要用于游览、运动、娱乐等目的,长度在12米(含)以上,或者总吨位在50吨(含)以上的机动船舶。

二、游艇的法律地位游艇在我国属于民用船舶,享有与民用船舶同等的法律地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港口法》,游艇应当依法注册、登记,取得船舶国籍证书和船舶登记证书。

三、游艇的注册与登记1. 游艇注册游艇所有人应当向游艇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申请游艇注册。

申请注册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游艇所有人身份证明;(2)游艇国籍证书;(3)游艇所有权证明;(4)游艇技术资料;(5)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2. 游艇登记游艇注册后,游艇所有人应当向游艇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申请游艇登记。

申请登记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游艇国籍证书;(2)游艇所有权证明;(3)游艇技术资料;(4)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四、游艇的航行与作业1. 游艇航行游艇航行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港口法》以及《游艇安全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

游艇航行时,应当悬挂游艇国籍证书和船舶登记证书,配备必要的救生设备,并保持通讯畅通。

2. 游艇作业游艇作业包括游艇出租、游艇维修、游艇保养等。

游艇作业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经营许可,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五、游艇的税费1. 游艇购置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购置税暂行条例》,游艇购置税税率为10%。

2. 游艇车船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游艇车船税税率为每年每吨200元至1000元。

六、游艇的保险游艇所有人应当依法为游艇购买相应的保险,包括游艇责任保险、游艇财产保险等。

中银保险有限公司游艇保险条款

中银保险有限公司游艇保险条款

中银保险有限公司游艇保险条款第1条游艇游艇是指船壳、机器、救生艇、船具和设备,诸如若游艇转卖时,通常可与游艇一起转卖者。

第2条在使用中和停泊中的游艇2.1 游艇按照本保险条款的规定承保。

2.1.1 当游艇在海上,或内水、港口、船坞、游艇停泊港、航道、船台、浮码头,或在硬地或泥地,或在岸上的仓库中使用,包括起浮或是拖带及游艇下水,有领航员或没有领航员的情况下,为进行试航、协助、拖带遇难船舶或航空器,或是依习惯出海航行时。

但须保证该游艇不能被拖带,除非是依习惯或是需要协助,或执行游艇所有人、船长、游艇管理人、或承租人事先安排的合同项下的拖带或救助服务。

2.1.2在下述第4条规定的游艇搁置不用,包括起浮或拖带及游艇下水,以及在游艇被移入船坞或游艇停泊港、拆除设备、配置设备、彻底检修、日常保养,或是在游艇接受检查的情况下(也包括进出船坞、偶尔搁置不用或配置设备而造成的游艇搁置、离开原地去进行救助或基于其他目的,开往其泊位或从泊位离开,但以不离开该游艇被搁置的港口或地点为限),但不包括游艇被用作船宅或游艇正进行重大修理或改造的情形,除非保险人得到书面通知并同意收取额外的保险费。

2.2尽管有上述第2.1款的规定,当游艇在岸上的仓库或修理地点时,对设备及船具的保险(包括舷外马达),都可依据本保险的规定承保。

第3条航行和租船保证3.1保证不在保险合同规定的范围之外航行,除非保险人事先得到通知并按约定的条件暂保。

3.2保证游艇只能用于私人娱乐的目的,除非经保险人的特别同意,不得用于租船或用于获取报酬。

第4条停泊保证保证按照保险合同规定的范围停泊游艇,否则应事先通知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条件暂保。

第5条航速保证5.1保证游艇航行不超过设计的最高时速。

若有子船时,母船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7节。

5.2如果保险人同意删除本保证条款,则应适用第19条快艇条款的条件。

第6条期间延续保险期间结束时,游艇正在海上,或处于危急中,在避难港或其他地方避难或是在中途港,若立即通知保险人,那么游艇将按约定保险费暂保,直至该游艇安全地锚泊或系泊在下一个停靠港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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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游艇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中的游艇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法登记注册,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域航行的游艇,包括游艇的船体、机器、设备、属具和子船等,具体项目以投保时提供的船舶检验证书记载为准。

第二条本保险所称游艇,是指限于游艇所有人自有或游艇管理人管理,用于游览观光、休闲娱乐等活动的具备机械推进动力装置的船舶。

保险责任
第三条基本险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保险游艇的全损,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六级以上(含六级)大风、洪水、地震、海啸、雷击、冰
凌;
(二)火灾或爆炸;
(三)搁浅或触礁;
(四)与其他船艇、码头、港口的设备或装置、陆上运输工具、
航空器或类似装置及从其上坠落物体发生的触碰或碰撞;
(五)装卸或移动备用品、船具、设备机器或燃料时发生的意外
事故;
(六)盗窃或海盗行为;
(七)游艇船体或机件的潜在缺陷所致的全损;
(八)游艇管理人、驾驶人、修船人等有意损害被保险人利益的
行为,或其过失所致的全损;
(九)游艇失踪:驾驶员和游艇同时在航行中失踪满2个月。

第四条综合险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第三条列举的原因造成的保险游艇的全损或部分损失及产生的下列责任和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本保险承保保险游艇搁浅后检查船底的合理费用,即使未
发现损害也属本保险承保范围。

(二)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在保险有效期间发
生保险单列明事故后被保险人依法对第三者应负的经济赔偿责任,包括以下两种情况:
1.与其他船艇、码头、港口的设备或装置触碰或碰撞所造成的直
接损失和费用,包括被碰撞船艇上所载货物的直接损失;
2.人员伤亡及其产生的相关费用。

(三)清除残骸费用
(四)救助或施救
1.保险游艇在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当尽力采取必要的措
施,防止或减少损失;
2.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游艇的损失而采取施
救及救助措施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保
险人所承担的费用数额,在游艇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五)法律费用
在事先征得保险人书面同意的前提下,保险人也将赔偿以下费用,法律费用的总和以不超过其对应的保险金额或责任限额的20%为限:被保险人的法律费用,或被保险人在抗辩或为限制责任提起诉讼而支付的费用。

(六)姐妹船条款:
如果保险游艇与同一船东所有、或由同一管理机构经营的另一船舶发生碰撞或接受该船的救助,应视为像第三方船舶一样,本保险予以负责赔偿。

(七)由他人驾驶船舶
本条款第四条第(二)款的责任范围可扩展至经被保险人许可、保险合同书面指定的驾驶或控制保险游艇的人员(此人员须持有有效的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但是根据本条的赔偿须利于被保险人。

除外责任
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因下列原因造成或引起的损失、责任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保险游艇不适航;
(二)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者违法犯罪行为;
(三)游艇正常的维修保养、修理;直接或者间接由于锈蚀、腐烂、自然损耗、固有缺陷、船虫、害虫或电解等原因引起
的灭失或损坏;
(四)拖带行为引起的被拖船舶的任何责任、损失和费用,但被拖船为保险游艇的碰撞责任、损失和费用不在此列,且仅
限一拖一的方式;
(五)游艇系泊、抛锚在无遮蔽的海滩或岸边,因无人照料而灭失或损害;
(六)保险游艇时速超过设计的安全速度和海事监管部门要求的安全航速;
(七)固定的船帆或防护罩被风扯破或吹走;
(八)由于保险游艇参加任何运动、比赛或测试速度等相关实验所造成的游艇灭失或损害,及其需承担的责任;
(九)战争、军事行为、扣押、骚乱、罢工、哄抢和政府征用、没收;
(十)任何核物质、核材料或核放射、核试验;
第六条在保险期间内,对下列损失、责任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游艇更换或修理有缺陷的机件本身的成本和费用;
(二)舷外挂机脱落;
(三)舷外挂机未按规定在正常安装之外通过防盗装置锁在游艇
或其子船上而被盗、被抢或丢失;
(四)易耗物料、捕捞设施或系泊属具;
(五)游艇子船未持久标记母船名;
(六)弥补设计或建造中的潜在缺陷所致的损失或费用,或因改
良或改变原有设计而产生的任何损失和费用;
(七)水产养殖及设施、捕捞设施、水下设施、电缆、桥及其相
关设施的损失和费用及相关的赔偿责任;
(八)无论何因引起的惩罚性或警诫性的损害赔偿;
(九)本保险单中载明的免赔额。

保险期间
第七条保险期间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保险期间最长为一年,起止日期以保单载明的时间为准。

保险金额
第八条保险游艇的保险金额按保险价值确定,或由保险合同双方根据游艇的市场价格进行约定,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

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以保险单载明的为准。

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视为不足额保险。

保险价值依游艇实际情况,分别按下列两种方式确定,并在保单上载明:
(一)新游艇按购置价确定保险价值
新游艇指投入使用不足一年的新建造游艇,其保险价值按购置价确定。

(二)投入使用一年以上游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参照市场价格确定保险价值。

第九条第三者责任限额由保险双方书面约定,须在保险单上分项列明,每张保单累计责任限额最高不超过600万元人民币或其等值货币。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条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保险游艇及游艇发生变化影响保险人利益的事件或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并如实填写投保单。

除合同另有书面约定外,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一次缴清保险费。

第十一条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加强管理,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尽力避免或减少责任事故的发生,维护保险游艇的安全。

第十二条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游艇出售、转借、出租、变更航行区域或保险游艇的船名、船东、管理人的改变或游艇改变技术状况和用途、被征购征用,或发生其他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情形,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第十三条投保人、被保险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并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
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赔偿处理
第十四条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向保险人提供有效的索赔单证,包括但不限于索赔函、保险单正本、保险游艇有关法定证书、海事签证、各种账单发票、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第十五条在保险期间内,保险游艇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或引起的损失、责任和费用,保险人按以下规定赔偿:
(一)基本险
保险游艇全损按照游艇的保险金额赔偿。

(二)综合险
1.全损:按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计算赔偿。

2.部分损失:
(1)足额保险:按实际发生的损失赔偿,且以保险金额为限;
(2)不足额保险: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乘以实际损失计算赔偿。

3.救助:保险游艇保险金额大于或等于获救价值的,按救助的实
际费用赔偿;游艇保险金额低于获救价值的,对救助的赔偿按
保险金额与获救价值的比例计算赔偿。

4.保险游艇部分损失、救助累计的赔偿金额达到保险金额时,本
部分保险责任终止。

第十六条每次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游艇的部分损失赔偿,须扣除保
险单规定的免赔额或免赔率,由于第三条第一款原因造成两个连续港口之间单独航程的损失索赔视为一次意外事故。

在不足额保险时,先计算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再扣除免赔额或免赔率。

本条不适用于保险船舶搁浅后专为水下检验船底引起的合理费用。

第十七条保险游艇遭受全损或部分损失后的残余由保险人、被保险人协商处理。

争议的处理
第十八条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起诉。

本保险合同(包括本合同的任何附加险)的解释、执行、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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