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监狱管理局关于2013年至2015年度服刑人员粮油面采购供应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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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粮食局、上海市经济委员会等关于进一步加强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粮食局、上海市经济委员会等关于进一步加强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粮食局、上海市经济委员会等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帮困粮油指定供应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粮食管理【发文字号】沪民救发[2006]82号【发布部门】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粮食局上海市经济委员会【发布日期】2006.10.20【实施日期】2006.10.2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粮食局、上海市经济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帮困粮油指定供应工作的通知(沪民救发〔2006〕82号)各区县民政局、粮食局、经委、财政局、物价局: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帮困粮油指定供应的管理工作,切实落实粮油帮困供应政策,严格规范帮困粮油供应工作,提升帮困粮油供应服务水平。

现就进一步加强本市帮困粮油指定供应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建立帮困粮油指定供应的选优机制帮困粮油指定供应点是承担对政府指定特殊困难群体发放粮油实物制品的专门店。

各区县民政、粮食部门要按照“便民、就近、优选”的原则,合理布局,提高供应服务水平。

要严格按照指定帮困粮油供应点基本标准(见附件),对辖区所有帮困粮油指定供应点进行梳理,通过考核、评估,建立完善选优机制。

(一)帮困粮油指定供应点由所在街镇、区县民政、粮食部门三方会商,按照基本标准共同确认。

区县民政部门主要把握“方便、就近、优选”的原则,指导街镇合理选点;区县粮食部门主要把握基本标准,建立严格的准入机制。

(二)对经确认符合基本标准的帮困粮油指定供应点,应在店外醒目处悬挂全市统一样式的《帮困粮油指定供应点》标牌,并在店内悬挂《帮困粮油指定供应点》确认证书。

(三)对经确认尚未达到基本标准的帮困粮油指定供应点,应由区县粮食部门书面通知指定供应点进行限期整改;整改结束后应组织验收,经验收合格后确认为帮困粮油指定供应点。

(四)对无法达到基本标准或限期内无法完成整改的帮困粮油指定供应点,应及时取消其指定供应资格。

(五)对帮困粮油指定供应点实行网上公布,接受群众的监督,并建立群众监督举报制度。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采购供应商登记及诚信管理办法》的通知(2012年修订)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采购供应商登记及诚信管理办法》的通知(2012年修订)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采购供应商登记及诚信管理办法》的通知(2012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2.05.14•【字号】沪财库[2012]24号•【施行日期】2012.05.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采购供应商登记及诚信管理办法》的通知(沪财库[2012]24号)各市级主管预算单位、市政府采购中心、各区县财政局、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为规范上海市政府采购供应商管理,建立供应商诚信档案,促进政府采购供应商依法诚实经营和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政府采购信息管理平台运行的实际情况,市财政局对《上海市政府采购供应商登记及诚信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上海市政府采购供应商登记及诚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二O一二年五月十四日上海市政府采购供应商登记及诚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海市政府采购供应商管理,建立供应商诚信档案,促进政府采购供应商依法诚实经营和公平竞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上海市政府采购实行供应商登记制度,在上海市政府采购网()建立供应商库,对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供应商,均可通过上海政府采购网办理基本信息登记。

第三条供应商库实行统一管理、共同使用的原则。

市财政局负责供应商的建立,对供应商库进行日常维护和监督管理,并对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进行诚信和违法行为的记录。

在登记管理过程中,市财政局可委托第三方对政府采购供应商的基本信息进行核对。

第四条在本市范围内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时,本市各级政府采购管理部门、采购人、采购中心和经财政部门认定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使用供应商库,并及时反馈使用情况。

第五条参加本市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在上海政府采购网上完成信息登记手续。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采购协议采购网上供货管理办法》的通知(2012年修订)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采购协议采购网上供货管理办法》的通知(2012年修订)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采购协议采购网上供货管理办法》的通知(2012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2.06.09•【字号】沪财采[2012]1号•【施行日期】2012.06.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采购协议采购网上供货管理办法》的通知(沪财采[2012]1号)各市级主管预算单位,市政府采购中心,各区县财政局: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效率,降低政府采购成本,促进公平竞争,方便采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政府采购信息管理平台运行的实际情况,市财政局对原《上海市政府采购协议采购网上供货管理暂行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上海市政府采购协议采购网上供货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二O一二年六月九日上海市政府采购协议采购网上供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效率,降低政府采购成本,促进公平竞争,方便采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协议采购网上供货(以下简称“协议供货”)是指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中标供应商及其协议供货产品,在协议供货期内,由采购人登陆上海政府采购网(网址:)的协议供货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在协议框架内选购具体货物的一种采购方式。

第三条本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经公开招标确定的协议供货产品,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财政局根据预算单位的政府采购需求确定纳入协议供货的产品品目,并在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中予以明确。

实施协议供货的产品,单次或单项采购金额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仍应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按照公开招标方式组织采购。

上海市监狱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监狱管理局罪犯文化教育工作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监狱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监狱管理局罪犯文化教育工作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监狱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监狱管理局罪犯文化教育工作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监狱管理局•【公布日期】2015.10.23•【字号】沪司狱规〔2015〕7号•【施行日期】2015.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监狱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监狱管理局罪犯文化教育工作规定》的通知各监狱、机关各处室:《上海市监狱管理局罪犯文化教育工作规定》已经于2015年10月14日第8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监狱管理局2015年10月23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文化教育的实施第三章文化教育教学管理第四章附则上海市监狱管理局罪犯文化教育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对罪犯的文化教育工作,帮助罪犯提升文化素质,提高教育改造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和司法部《监狱教育改造工作规定》、《教育改造罪犯纲要》,结合上海监狱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任务目标)监狱根据罪犯不同的文化程度,分别开展扫盲、小学、初中文化教育,确保文盲罪犯在入监两年内脱盲,使罪犯释放时取得扫盲、小学毕业证书的人数达到应参加文化教育人数的95%以上。

监狱支持和鼓励罪犯参加高中(中专)教育、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和其他各种文化教育。

第三条(学制、课程与课时)扫盲教育学制为一年,开设《成人识字》课程,总课时为160课时。

小学教育学制为二年,开设语文、数学、政治三门小学课程,总课时为800课时。

初中教育学制为三年,开设语文、数学、历史、地理、政治五门初中课程,总课时为1000课时。

第二章文化教育的实施第四条(文化教育对象)尚未完成国家规定的九年制义务教育,年龄不满45周岁,能够坚持正常学习的罪犯,应当接受义务教育:(一)文化程度系文盲或半文盲的,狱内服刑1年以上(含本数,以下相同)的应当获得扫盲证书;狱内服刑3年6个月以上的应当获得小学毕业证书。

上海市监狱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监狱管理局教育改造工作管理办

上海市监狱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监狱管理局教育改造工作管理办

上海市监狱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监狱管理局教育改造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信访【发文字号】沪司狱教改[2010]35号【发布部门】上海市监狱管理局【发布日期】2010.10.08【实施日期】2010.10.0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上海市监狱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监狱管理局教育改造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司狱教改〔2010〕35号)各监狱、未管所、监狱总医院:《上海市监狱管理局教育改造工作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第13次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上海市监狱管理局二〇一〇年十月八日上海市监狱管理局教育改造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加强对罪犯的教育改造工作,提高改造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和司法部《监狱教育改造工作规定》、《教育改造罪犯纲要》等,结合上海监狱教育改造罪犯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上海市监狱管理局所属的监狱、未成年犯管教所和监狱总医院的教育改造工作。

第三条(教育目标和原则)通过教育改造,使罪犯达到认罪悔罪、遵守规范、认真学习、积极劳动的守法守规标准。

罪犯刑满释放时,符合守法守规罪犯条件的,要达到当年释放人数的 95% 以上。

教育改造工作坚持以人为本,重在改造的原则;坚持标本兼治,注重实效的原则;坚持因人施教,突出重点的原则;坚持循序渐进,以理服人的原则。

第四条(部门职能)局教育改造处为监狱教育改造工作的主管部门,规划、指导、督促全局教育改造工作。

负责研究、制定监狱教育改造的制度;监督教育改造过程中的主要环节及规章、制度的落实;指导监狱教育改造工作。

监所教育改造科为各监所教育改造工作的组织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罪犯教育改造工作,贯彻执行教育改造工作制度,做好教育改造工作计划,实施、检查、考核过程管理。

第二章执行标准第一节教育改造工作主要内容第五条(教育内容)(一)对新入监罪犯的教育;(二)对罪犯的法律常识和认罪悔罪教育;(三)对罪犯的公民道德和时事政治教育;(四)对罪犯的文化教育;(五)对罪犯的劳动和职业技术教育;(六)对罪犯的心理健康教育;(七)对即将出监罪犯的教育。

上海市监狱管理局关于发布罪犯私人物品管理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监狱管理局关于发布罪犯私人物品管理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监狱管理局关于发布罪犯私人物品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监狱管理局•【公布日期】2012.11.06•【字号】沪司狱规〔2012〕7号•【施行日期】2012.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监狱管理正文上海市监狱管理局关于发布罪犯私人物品管理规定的通知沪司狱规〔2012〕7号各监狱、机关各处室:《上海市监狱管理局罪犯私人物品管理规定》已经2012年9月17日第7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监狱管理局2012年11月6日上海市监狱管理局罪犯私人物品管理规定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范罪犯私人物品管理,保障罪犯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物品范围)罪犯私人物品是指罪犯收押时随行,不宜在服刑期间由罪犯私人保管或使用的物品,包括:(一)饰品手表类,如项链、戒指、饰品挂件、手表等;(二)电子用品类,如电脑、手机、存储介质、照相机、摄像机、数码影音播放器等;(三)凭证类,如银行卡、债(国)券、存折等;(四)证件类,如身份证、社保卡、户口薄、临时居住证、驾驶证等;(五)监狱认定罪犯不得私自保管的其他物品。

第三条(登记告知)罪犯入监时,新收监狱民警应对其私人物品检查登记,填写“罪犯私人物品保管登记单”(以下简称“登记单”),拍摄实物照片,并宣读“物品保管告知”。

待罪犯本人对填写的登记单签名确认后,由民警将其私人物品当面塑封封存。

登记单一式四联,第一联由新收监狱保管,第二联和经罪犯签字确认的实物照片由罪犯分流接收监狱保管,第三联由罪犯服刑监区保管,第四联交罪犯本人。

第四条(会见退回)新收监狱在安排罪犯第一次会见时应将罪犯私人物品退回罪犯亲属;在新收期间无法退回的,各监狱在安排罪犯会见时,应将罪犯私人物品退回。

退回罪犯亲属的,除罪犯本人办理签收手续外,其亲属也应签字。

中共上海市监狱管理局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 监狱教育改造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中共上海市监狱管理局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 监狱教育改造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中共上海市监狱管理局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狱教育改造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监狱管理局•【公布日期】2011.03.03•【字号】沪司狱委〔2011〕1号•【施行日期】2011.03.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监狱管理正文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狱教育改造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沪司狱委〔2011〕1号各单位、机关各处室:经2011年1月28日2011年第2次局党委会讨论通过,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狱教育改造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上海市监狱管理局委员会2011年3月3日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狱教育改造工作的意见为贯彻中央关于“监管场所要把改造人放在第一位”、“要把刑释解教人员重新违法犯罪率作为衡量监管工作的首要标准”的总体要求,紧紧围绕政法三项重点工作,落实司法部《教育改造罪犯纲要》和全国监狱劳教教育改造工作会议精神,全面履行监狱职能,进一步加强监狱教育改造工作,提高教育改造工作质量。

结合上海监狱工作实际,提出以下工作意见:一、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坚持以改造罪犯为宗旨,以监管安全为前提,以教育改造为中心,着力提升公正执法水平,着力推进教育改造工作创新,着力提高罪犯教育改造质量,深化“595”工程,完善“5+1+1”教育改造模式,加强教育基础设施建设,加快教育改造项目推进,充分发挥文化对教育改造罪犯的重要作用,打造具有上海监狱特色的监狱文化,力争在教育改造工作方法、工作手段、工作内容上取得新的突破,用三到五年时间初步构建较为科学的教育改造工作体系和工作机制,努力把罪犯改造成为能够自食其力、适应社会、远离犯罪的守法公民,推动上海监狱教育改造工作走在全国前列,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作出应有的贡献。

二、主要工作任务今后几年,上海监狱教育改造工作任务主要有以下六个方面:(一)坚持集中课堂教育1、统一全局教育日。

每周三为罪犯教育日,开展集中教育和课堂化教育,确保1天教育时间。

上海市粮食局关于做好本市2013年秋粮收购工作的通知-沪粮调[2013]93号

上海市粮食局关于做好本市2013年秋粮收购工作的通知-沪粮调[2013]93号

上海市粮食局关于做好本市2013年秋粮收购工作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粮食局关于做好本市2013年秋粮收购工作的通知(沪粮调〔2013〕93号)各区县粮食局(署),上海良友(集团)有限公司及有关粮食企业:为认真贯彻全国秋粮收购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做好本市秋粮收购工作,保护种粮农民利益,维护粮食收购市场稳定,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统筹安排好今年秋粮收购工作粮食收购是粮食流通工作的基础,关系到种粮农民增产增收,关系到粮食宏观调控和保供稳价目标的实现。

今年全国粮食流通工作会议把“抓收购、保供给、稳粮价”作为粮食流通工作的中心任务,各区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企业要充分认识做好秋粮收购工作,对于保障本市粮食市场供应、维护粮食市场价格稳定、促进农民增产增收具有重要意义。

各有关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提高思想认识,把抓好秋粮收购工作作为当前粮食流通工作的中心任务,尽早部署,统筹安排,确保秋粮收购工作顺利进行。

二、加强调研分析,把握好今年秋粮收购形势今年本市秋粮粳稻播种面积152.6万亩,同比减少3.2%;粳稻总产约86.4万吨,同比减少3.1%。

受国家继续提高粳稻最低收购价及种粮成本上升等因素影响,本市粳稻收购价格仍有一定的上涨预期。

但当前国内市场“稻强米弱”格局明显,加工企业经营存在困难。

加之国际大米市场价格较低,国内外价差较大,大米进口量增加,对国内大米市场造成较大冲击,造成稻谷市场价格持续下滑,预计国家启动粳稻托市收购的可能性很大。

对此,各区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及粮食收储企业要准确把握今年秋粮收购面临的新形势,加强收购调研,密切关注市场动态,及早制定工作预案,确保秋粮收购工作平稳有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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