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39条-40条-36条

劳动合同法39条-40条-36条

篇一:《劳动合同法》39 40条

第三十九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无过失性辞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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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篇二:关于合同法39条和40条的理解

关于《合同法》第39条,第40条之规定的理解,联系与区别

《合同法》第39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对于39条的规定,可以从以下几个点来理解:

首先是关于格式条款“是由一方为了反复使用而预先制订”的问题。一方面,该定义强调格式条款是在订约以前就已经预先制订出来,而不是在双方当事人反复协商的基础上制订出来的,这是十分必要的。另一方面,不能将“反复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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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作为格式条款的特征。因为反复使用并不是格式条款的本质特征,而仅仅是为了说明“预先制订”的目的。从经济上看,格式条款能够反复使用有助于降低交易费用,因为许多交易活动是不断重复进行的,许多公用事业服务具有既定的要求,所以通过格式条款的方式可以使订约基础明确、节省费用、节约时间,从而大大降低交易费用,适应现代市场经济高度发展的要求。

其次是.关于“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问题。格式条款的内容具有定型化的特点。所谓定型化,是指格式条款具有稳定性和不变性,它将普遍适用于一切要与起草人订合同的不特定的相对人,而不因相对人的不同有所区别。一方面,格式条款文件普遍适用于一切要与条款的制定者订立合同的不特定的相对人。另一方面,格式条款的定型化是指在格式条款的适用过程中,要约人和承诺人双方的地位也是固定的,而不像一般合同在订立过程中,要约方和承诺方的地位可以随时改变。

第三点是关于合同制定方需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的问题。对于免责格式合同条款,制定方应当承担更高标准的义务。制定方要采取合理的方

式提示对方此类条款的存在,这可以包括从文件的外形,提示注意的方法,提示注意的程度等方面进行深度解释。另一方面,提示应当采取单独提示的方式,也就是指明某一条款的存在,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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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能够明白无误地注意到该条款的存在。还有,在相对方对该类条款提出疑问时,制定方有义务进行解释和说明。解释应当客观,准确,不能误导对方。否则,这些条款也不能产生效力。同时当相对方对于其他非免责条款提出疑问时,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制定方也有义务进行合理的说明。

《合同法》第40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52条和第53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我国关于格式条款的效力问题,采用了具体列举的方式。凡是符合无效合同规定的,都适用于格式条款。例如,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义务的,该格式条款皆属无效。但是,格式条款的无效规定并不限于此,《合同法》第40条专门规定了格式条款无效的几种情况,从而大大拓宽了范围,更有利于保护消费者权利。

(一)、关于《合同法》第40条与第39条的关系问题

从表面上看这两条之间似乎存在着矛盾,因为根据第39条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但根据第40条,凡是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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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笔者认为对《合同法》的规定应当准确理解,将格式的免责条款提请注意,是因格式条款完全是一方制定的,免责条款只是对未来可能发生的责任予以免责,而《合同法》第40条所提到的免除责任,是指条款的制定人在格式条款中已经不合理地不正当地免除其应当承担的责任。这两条所规定的免除责任的情况是不一样的,因此是不矛盾的。法律并不禁止当事人设定免责条款,任何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免责条款都是有效的,但免责条款制定人应当提请对方注意。而条款的制定人在格式条款中不合理地不正当地免除其应当承担的责任,则该条款无效。

《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中的免除责任与第四十条中所免除的责任在程度和性质上是不相同的。第三十九条免除或限制的是提供格式条款一方非根本性的责任,或者说是虽然免除、限制了自己的责任,但不会因此而造成对方主要权利受损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而《合同法》第四十条所规定的免责格式条款无效的条件则严格得多,即在免除自己责任的同时,还要加重对方的责任,排除对方的主要权利,这三者不是选择或递进关系,而是一种并列关系,只有当三者兼备时,免责格式条款才绝对无效。要正确区分免责格式条款的效力,应当结合合同的前后内容,分析所免责任的轻重和后果。虽然这样的约定有时不易明确区分,但在实践中应当从严把握,一旦符合《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则即使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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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格式条款一方提请了对方注意,该条款也是无效的,从而充分保护对方的合法权益。

篇三: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3项适用性

对《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3款的研究及其适用性的探讨——之兼论情势变更原则在此条款中的运用摘要:我国《劳动合同法》于2008年1月1日开始施行,其在《劳动法》的基础上对劳动合同的解除进行了严格的限制规定,尤其对劳

动合同的单方解除做了更为细化的限制,在提高了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的同时,加强了对劳动者的保护。但立法上愈加严格的规定,并不能直接导致一部法律规范在现实中就能实施的很好。因为在劳动法律关系中,用人单位始终处于强势地位,劳动者始终处于弱势地位,这就导致了很多用人单位总是想方设法规避法律的规定,从而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因此,《劳动合同法》第40条中对于用人单位无过失性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制度的规定是否有利于构建一种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其在一些劳动争议案件中如何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引入能不能解决以上问题,本文试通过对《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3款进行分析,并对其适用性进行详细的探讨和说明,以及对一些相关案例进行解读,以期寻求解决方案。

关键词:劳动合同单方解除无过失性辞退情势变更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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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条分析和情势变更原则的运用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3项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是针对用人单位无过失性解除劳动合同情形的规定。所谓用人单位无过失性解除,也称无过失性辞退、无过失性解雇,是指“劳动合同的解除不是因为劳动者存在过错,而是由于劳动者个人的其他原因,或者客观情况的变化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或履行不能而解除的情形”,?而该项是由于客观情况发生变化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形。

(一)条件分析

可以看出,在《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3项的规定中,能够提起解除权的主体是用人单位,针对的对象是劳动者个体,法定条件是:

1、订立劳动合同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合同无法履行。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而就变更合同内容未能达成协议。

3、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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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法定条件中,第1 项为实体性条件,第2项和第3项为程序性条件,只有当以上几个条件全部满足时,用人单位才能行使解除权,解除劳动合同。不难看出,其中的关键条件是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且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这里的客观情况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履行原劳动合同所必要的客观情况,包括不可抗力和情势变更情形,如生产条件、自然条件、劳动安全卫生条件、销售条件、供给条件等,在实践中具体如用人单位地址迁移、解散、转产、改变经营范围和方式、被兼并等。这里的重大变化,必须是情势变更情形的发生,亦即订立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的变化,而且须发生在劳动合同订立之后,并且这种变化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始料未及且不能预见以及不能归责于劳动者的变化,其结果是直接导致劳动合同部分或全部无法履行。

(二)法律后果分析

我国法律关于用人单位无过失性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主要有继续履行、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

1、继续履行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48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

2、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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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3项、第47条、第85条、《劳动法》第28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7条、《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第5条、第10条、第11条等规定,用人单位无过失性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的数额依照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满半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算)支付一个月工资、不满半年的支付半个月工作的标准。月工资为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包括计时工资或计件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货币性收入。此外,如果用人单位未按法律规定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的,除全额支付外,还得支付按全额50%的额外经济补偿金。

3、赔偿金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48条、第85条、第87条、《劳动法》第81条等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的数额为经济补偿金的2倍。

可见,就《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3项而言,法律对于用人单位解除权的行使就进行了严格的规定,使用人单位行使解除权有很大的难度。不仅在条件上进行了限制,而且对于用人单位非过失性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这一情形,用人单位承担的法律后果也相当之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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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情势变更原则的运用

《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3项之规定是情势变更原则在《劳动合同法》中的总体现。所谓情势变更原则,有学者认为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后,作为合同法律效力之基础或环境的情势,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事由,发生了无法预料的变更,若继续履行合同则会显示公平时,允许变更合同内容或解除合同的法律原则。”?

也有学者认为是“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情势变更,致合同之基础动摇或丧失,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显失公平,允许变更合同内容或解除合同”。?

在此项规定中,要适用情势变更原则,需具备以下条件:

1、须有情势变更情形的发生

情势变更情形的发生,也就是订立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了变化,这些客观情况必须是使劳动合同有效成立的前提和基础。

2、情势变更情形的发生不能归责于双方当事人

不能归责于当事人就是双方当事人对于情形的发生都没有及时预见,而且事后无法克服。否则即是当事人主观导致,有意为之,此时当事人应负全责。

3、情势变更情形的发生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或履行不能

发生了情势变更情形,打破了原履行合同的平衡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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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双方当事人履行合同显失公平或难以实现原合同目的,继而导致合同无法履行。

4、情势变更情形需发生在劳动合同订立以后履行完毕之前

如果情势变更情形发生在合同订立之前,则当事人就会有所预及,可能导致合同无法订立;如果情势变更情形发生在合同履行完毕之后,则无意义,因为不会使合同显示公平或无法履行。

5、劳动者没有处于法定特殊情形之中

这里的法定特殊情形如劳动者有过错、患职业病、工伤以及女性员工怀孕等。如果劳动者处于法定特殊情形中,即使有情势变更情形的发生,用人单位也不能解除劳动合同。

二、案例分析和法条的适用性分析

实际中,由于国家宏观经济形势的影响、企业经营状况的变化、企业结构的调整、成本的提高以及企业搬迁等情形的发生,时常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继而往往引发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争议。一些企业可能利用搬迁、部门撤销等情况,迫使劳动者自己提出辞职,从而规避因无过失性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而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一些劳动者在企业发生转产、经营方式调整等情况,且给劳动者安排了同等条件的其他工作时还要求企业先行支付经济补偿金等,这些情况严重影响着劳动关系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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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分析

案例1

周某于1999年入职北京某农用机械制造公司,任机械制造工程师。2008年4月3日,公司负责人称因城市建设规划,公司被纳入征迁范围,因此公司将搬迁到天津市某区。因王某已临近退休年龄,且家里有老人需要照顾,遂向公司提出想继续留在北京工作,而公司告知他要不去天津某区,要不辞职。后来公司于2008年5月1日,以周某无故旷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解除了劳动合同。后周某申请仲裁公司违法解除合同的赔偿金。公司辩称,公司被纳入征迁范围,纯属始料未及,这是客观原因,并非公司的自主行为。而且公司总部和制造基地等均已搬至天津市某区,在北京只留下了销售部门,因此北京已无适合周某的工作岗位。公司在搬迁后,采取了相应的措施,如给员工提供住宿、每月补贴交通费等,在这种情况下,周某没有按时到岗,无故旷工,严重违反了公司的制度章程,因此公司这样处理并无不当。

在这个案例中,公司的搬迁行为看似合法也合理,因为情势变更情形的发生是公司因被纳入征迁范围导致公司搬迁,而这种搬迁并不是公司的自主行为,而是由于城市进行建设规划,这是公司与劳动者都无法预及的。但问题是,周某的要求并

不过分,即将退休和照顾家里老人本是人之常情。同时,公司搬迁,对于企业而言,仅仅是工作、办公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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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的变化,但对于劳动者而言,工作地不仅是工作的场所,而且是生活和工作的中心,一旦工作地点发生变化,会给劳动者带来很多问题,比如交通成本的提高、子女的上学问题、对家人的照顾问题等。该机械制造公司不仅没有考虑到劳动者的难处,而且也没有做到《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3款所规定的条件,如此简单、轻率的解除劳动合同的做法,显然是非法解除行为。

“法律对非过错性解除劳动合同设定许可条件,是为了给用人单位划出一个可以行使非过错性解除权的范围,超出这一范围的任何接触,都会被视为违法,并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3款规定“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说明用人单位不能直接解除劳动合同,应该和劳动者协商变更劳动合同,如果双方都同意变更,而且就变更内容能够协商一致,那么双方就可以履行变更后的劳动合同,不存在解除一事。这里面所隐含的一层意思是尽可能的使劳动合同存续,因此,协商是该条款所必须的程序性要件。“缺乏该程序性要件的,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的行为属于非法解除,除了用人单位经营失败,需要刚性裁员。”?

劳动合同的履行不仅是一个长期的过程,也是一个动态的过程。一般而言,不能就劳动合同的某方面履行不能,就全盘否定劳动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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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存续的必要性。因此,在情势变更情形发生时,双方当事人应当就劳动合同的继续履行作出积极的努力。我国《劳动合同法》第3条第1款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同样,这些原则也应当体现在劳动合同的履行、变更和解除中。基于此,用人单位应当履行诚实

信用原则,向劳动者主动提出协商的义务,同时就劳动合同变更后的内容,也应该正当合理,必须具有可履行性?,且不得随意变更。但在实际中,存在的问题是情势变更情形的发生并不是用人单位的原因,却导致劳动合同劳动无法履行,同时用人单位就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也做了努力,如给劳动者安排了其他的工作岗位,但在该情形下,劳动者如果不提出辞职,将陷劳动者于困境。

案例2

这是一个“史上最贵清洁工”?的案例。2007年8月2日,一则“开给怀孕员工的劳动合同”的帖子在网上出现,并引发网友热议,且被新闻媒体报道披露。案件的情况为,原本担任上海某公司资深策划的杨华(化名),怀孕后接到一份换岗合同,换岗后的工作是公司清洁工,具体为负责公司所有员工的杯子清洁工作、负责公司内所有植物的养护工作、负责清扫公司男、女厕所以及负责地面、纸篓、马桶和洗手面盆等的清洁、消毒和卫生工作,同时,公司还可以随时要求其执行泡茶、买盒饭等其他工作,月薪仍是9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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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当事人杨女士反映,她在4月份休了一个月长假到国外探望丈夫,5月21日重新上班时,意外得知公司一个项目宣布解散,包括她在内共有10余名员工将要离职。公司在5月29日与她解除合同。但她发现,她已意外怀孕了。她和其他员工申请了劳动仲裁,7月27日,杨女士在公司人事部门有关人士陪同下去了指定的仁济医院检查,发现自己妊娠13周。按此计算,怀孕肯定是在5月29日合同解除日前,所以公司重新安排她上班。公司表示,项目解散后,公司确实没有其他岗位可以安排,这个项目的其余员工均已结束劳动关系。而当事人杨女士认为这些工作对于一个怀孕员工来说,很不合理。最终,劳动部门的意见是该企业的做法不违法,但不合理。

在这起案例中,首先要探讨的问题就是该公司杨女士工作岗位所在项目组的撤销,是不是属于《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3款所规定的“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的情形。在此,我们有必要确定一下杨女士在项目组的工作岗位是劳动合同中约定的还是入职后后调的岗位。因案例披露有限,不知道杨女士在原劳动合同中的工作岗位是否就是项目组工作,所以只能假设。

假设一,杨女士与该公司在签订劳动合同中的工作岗位不是项目组岗位,而是另一岗位,杨女士在该岗位工作一段时间后调入了项目组工作。在这种情况下,项目组的撤销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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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订立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因此该公司就不能因项目组的撤销而与杨女士解除劳动合同,也不能直接安排其新的工作岗位,而是应该与杨女士协商后,要么让杨女士返回原岗位工作,要么依协商结果安排给杨女士新的工作岗位;

假设二,杨女士与该公司在签订劳动合同中的工作岗位就是项目组的工作,在这种情况下,项目组的撤销就属于订立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那么该公司就应当按照法律规定,与杨女士协商变更劳动合同内容,如果双方协商一致就履行变更后的合同,如果没有协商一致,就可以给杨女士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但在该公司解除合同之前,杨女士已经怀孕,按照《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该公司不能解除劳动合同。因此该公司又给杨女士安排了新的工作岗位,即清洁工这一岗位,但杨女士并不同意。

可以看出,不管哪一种情况,该公司都没有就变更劳动合同与杨女士协商过,其先解除合同和后来又重新安排工作岗位都是单方面的做法,并不具有法律效力。此时,杨女士要么接受新的安排,继续履行合同;要么与公司(来

自:https://www.360docs.net/doc/5919342972.html, 书业网:劳动合同法39条/40条/36条)协商改变清洁工的工

作,重现安排一个工作岗位。但是杨女士并不接受公司新的安排,而且公司表示确实没有其他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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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安排,所以不可能改变安排。可见,在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况下,要求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继续履行本身就难以实现,而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并没有赋予劳动者在这种情况下的劳动合同解除权,这就使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陷入了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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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关于辞退员工的赔偿规定_新劳动法辞退员工规定

劳动法关于辞退员工的赔偿规定_新劳动法辞退员工规定一、新劳动法辞退员工补偿规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用人单位按照上述第36条、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47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 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 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 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除了上述情形以外,用人单位辞退员工的,就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要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即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 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二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 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一个月工资的赔偿金。 二、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中辞退员工赔偿标准说明 a、第二十条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选择额外 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其额外支付的工资应当按照该劳 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 b、第二十二条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 而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 经济补偿。 c、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依法终止工伤职工的劳动合同的,除依照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外,还应当依照国家有关工伤 保险的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d、第二十七条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 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 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三、不同情况下辞退员工的赔偿标准说明 1、需支付辞退员工赔偿情形: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相关规定解除或 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若员工不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或者合同已经无法继续履行,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向辞退员工支付赔偿金。 2、需支付辞退员工补偿情形: a、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经过合法程序辞退员工的; b、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决定不与员工续签的,但用人单位维持 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除外; c、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或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时辞退员工的; d、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时辞退员工的。 3、需提前30日通知或支付代通知金作为补偿情形: a、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 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b、劳动者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新劳动法辞退赔偿规定

新劳动法辞退赔偿规定 新劳动法辞退员工补偿 一、新劳动法辞退员工补偿规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用人单位按照上述第36条、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47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除了上述情形以外,用人单位辞退员工的,就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即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二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一个月工资的赔偿金。 二、相关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36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第3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第4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3、第4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相关问答: 网友提问: 新劳动法实施后辞退赔偿怎么算? 律师回答: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到期自然终止,如果单位没有以不低于原合同的劳动条件和您续约,需要支付您3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关于新劳动法辞退规定及补偿标准

关于新劳动法辞退规定及补偿标准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用人单位按照上述第36条、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47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除了上述情形以外,用人单位辞退员工的,就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即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二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一个月工资的赔偿金。 相关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36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第3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 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 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 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第4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 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 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 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 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三、第4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 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劳动合同法第39条

劳动合同法第39条 劳动合同法是中国法律体系中的一部重要法律,旨在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劳动关系,促进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和谐与稳定。劳动合同法第39条是该法的关键条款之一,下 面就劳动合同法第39条进行详细解读。 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了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况及程序。具体内容如下: 一、用人单位在下列情况下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或者订立劳动合同后还未上岗试用期内经 考核不合格的; 2.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3.劳动者严重失职,落下工作岗位的情形; 4.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 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5.劳动者因在一年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累计医疗期满六个月的; 6.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时弄虚作假,达到用人单位 开除的程度; 7.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时隐瞒重要事实,对于用人 单位而言,不再与其订立劳动合同的; 8.用人单位终止经营活动或者发生其他情况致使无法提供劳动 岗位的; 9.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或者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10.劳动者因劳动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在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三、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或者支付一个月工资的补偿。但是,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39条的主要目的是保护劳动者的权益,防止用 人单位滥用权力解除劳动合同。根据该条款,用人单位必须按照法定程序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并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根据该条款的规定,用人单位可以在一些特定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例如,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或者在正式上岗后经考核不合格,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劳动者严重失职等等。这些情况下,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然而,在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提前三 十日通知或者支付一个月工资的补偿。这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利益,对于突然丧失工作的劳动者来说,经济补偿可以帮助他们过渡到新的就业状态。 此外,劳动合同法第39条还规定了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一些特殊情况。例如,用人单位终止经营活动或者无法提供工作岗位时,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此时,用人单位应当提前通知劳动者,并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39

劳动合同法第39 劳动合同法第39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解读】本条是关于因劳动者的过失而使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 本法在赋予劳动者单方解除权的同时,也赋予用人单位对劳动合同的单方解除权,以保障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但为了防止用人单位滥用解除权,随意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立法上严格限定企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保护劳动者的劳动权。禁止用人单位随意或武断地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适用此项条款首先要注意以上三点:1、要求用人单位所规定的试用期期间符合法律规定。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満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用人单位只能在此范围内约定试用期。2、是否在试用期间。试用期间的确定应当以劳动合同的约定为准;若劳动合同约定的.试用期超出法定最长时间,则以法定最长时间为准;若试用期满后仍未办理劳动者转正手续,则不能认为还处在试用期间,用人单位不能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与其解除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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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 劳动合同法39条/40条/36条 篇一:《劳动合同法》39 40条 第三十九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 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无过失性辞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 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篇二:关于合同法39条和40条的理解 关于《合同法》第39条,第40条之规定的理解,联系与区别 《合同法》第39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 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劳动合同法》第39条

《劳动合同法》第39条 《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和程序。根据该条款,劳动者可以通过提前通知、互相协商或支付经济补偿等方式解除劳动合同。 首先,劳动者可以提前30日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这意味着,如果劳动者希望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提前30日书面通知对方。这样的规定旨在给予用人单位充分的时间来进行人力资源安排,避免因突然的离职而导致工作岗位的空缺和工作效率的下降。 其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也可以互相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在实际工作中,双方可能会由于各种原因而意愿解除劳动合同,例如工作变动、工作环境不适应等。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双方可以协商达成一致,以和平方式解除劳动合同。这种方式使双方能够坐下来商讨解决问题,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最后,劳动合同法第39条还明确了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时支付经济补偿的问题。如果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可能会给用人单位带来经济损失,因此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需要支付一定的经济补偿给用人单位。这种经济补偿的金额应当根据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的年限来确定。通过支付经济补偿,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平衡双方的利益,避免劳动者滥用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同时也能够缓解用人单位因劳动者的不可预测离职带来的经济压力。 综上所述,《劳动合同法》第39条是对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和程序进行了明确规定。无论是劳动者主动提前通知解除合同、双方协商解除合同,还是支付经济补偿解除合同,都有其相应的法律依据和程序。这些规定的制定,不仅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为用人单位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保障,使劳动关系更加公平、平等、和谐。因此,在劳动合同解除过程中,双方应当遵守法律规定,秉持诚信原则,通过协商等方式妥善解决合同解除的问题,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和发展。

劳动合同法第39,40,41条

劳动合同法第39,40,41条 引言 劳动合同法是我国劳动制度的基本法律保障之一,其中第39、40、41 条规定了劳动者的权益、劳动保护措施以及劳动争议解决等内容。本文将 对这三条法律进行详细解读,以帮助人们更好地了解并运用劳动合同法。 第39条劳动报酬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与其约定的劳 动报酬支付工资,工资应当按月支付。劳动报酬是劳动者对其劳动所取得 的经济回报,是促使劳动者积极工作的重要诱因之一。在支付工资过程中,用人单位应当保证按时足额支付,并且不得随意扣除、克扣或者未按约定 支付工资。 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明确约定劳动报酬的金额、支付方式、时间以及其他相关条款,以确保自身的权益不受侵害。如果劳 动者未按约定工作时间或者工作职责履行工作义务,用人单位有权依法予 以相应的扣除工资或者其他处理。 第40条劳动安全卫生 第40条详细规定了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安全生产和劳动卫生保护的 要求。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劳动安全卫生制度,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 和必要的劳动保护设施,保障劳动者的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 根据法律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岗位操作规程、安全操 作规程和事故应急预案的培训,并进行定期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同时,用 人单位还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制度,及时消除和控制工作环 境中的安全隐患。 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如果发现工作环境存在安全隐患或者其他不安 全因素,应当及时向用人单位报告并要求整改。用人单位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处理,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第41条劳动争议解决

劳动合同法第41条规定了劳动争议解决的方式和程序。当劳动者与用 人单位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假、社会保险等事项发生争议时,应当 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争议解决机构申请仲裁;对 于不服仲裁的裁决,劳动者还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劳动争议解决过程中,劳动者应当充分了解自己的权益和法律规定,不放弃自己的合法权益,维护自身利益。同时,用人单位在处理劳动争议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公正、公平地处理劳动争议,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结论 劳动合同法第39、40、41条对于劳动者的权益保护和劳动纠纷解决 起到了重要的作用。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关义务,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者自身也应当充分了解劳动合同法的相 关规定,合理维护自己的权益。通过共同努力,营造良好的劳动关系,为 社会的稳定和谐做出积极贡献。 以上就是对劳动合同法第39、40、41条的详细解读。希望本文能够 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和运用劳动法律,倡导公平、公正的劳动关系,促进 社会的持续发展和进步。谢谢阅读!

劳动合同法第39、40条

劳动合同法第39、40条(合同示 范文本) The right holder clarifies the fulfillment of his responsibilities and obligations, and clarifies the matters that the right parties have done within the time limit. 甲方: 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 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 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YK-HT-0073 劳动合同法第39、40条(合同示范文本) 说明:以下合同书主耍作用是权利人明确其贵任和义务的履行,阐明权利双方在期I 限内进行的事项,可用「电子存档或打印使用(使用时请看清是否适合您使用)。I ......... J 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 除劳动合同: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 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 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

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劳动合同法第40条 一);依法索赔一个月的工资,为前12个月工资(所以的收入)的平均数,先找单位要,不给的话就要通过劳动部门了,(二):还有工龄工资的索赔,每满一年可以索赔一个月的工资,标准同上。(三)你应该没签书面合同吧?如果没签的话,还有08年2月以后的双倍工资的赔偿。以上这些都可通过劳动仲裁解决。你到劳动局仔细咨询一下,我建议你下载一份08年的劳动合同法,认真研究一下。我有切身体验,赞同 云博创意设计 MzYunBo Creative Design Co., Ltd

劳动合同法第36

劳动合同法第36 劳动合同法第36条:有效期限的约定 劳动合同法是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法规,其中第36条 对劳动合同的有效期限进行了规定。这一条款的设立,旨在维护劳动 者和用人单位的权益平衡,确保劳动关系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本文 将从不同角度探讨劳动合同法第36条的重要性和实施。 1. 有效期限的约定:保障双方权益 劳动合同法第36条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有固定期限,也可以 约定无固定期限。”这意味着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签订 固定期限或无固定期限的合同。固定期限的合同通常适用于临时或项 目性工作,而无固定期限的合同适用于长期或稳定的工作岗位。双方 根据自身利益和需求,通过有效期限的约定,确保了各自权益的平衡。 2. 劳动合同的终止:遵循法定程序 劳动合同法第36条还规定了劳动合同的终止情况。无固定期限的 劳动合同,在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以随时终止,但需提前通知对 方一定期限。而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在合同期满前解除需要符合法 律规定的条件,如双方协商解除、一方提前通知等。这些规定旨在保 证在终止合同时,双方的合法权益得到尊重和保护。 3. 合同期限的变动:合理的约定保障灵活性

面对不断变化的市场需求和经济情况,劳动合同期限的变动成为实现灵活用工的必要手段。劳动合同法第36条明确规定:“在劳动合同有效期限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的期限。”这意味着双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合同有效期内协商变更合同的期限,以满足双方的需求。这种灵活约定有助于适应市场和企业的变化,提高用工效率和资源配置的灵活性。 4. 防止劳动合同的滥用:维护劳动者权益 劳动合同法第36条的设立旨在防止劳动合同的滥用,确保劳动者的权益得到保护。在过去,有些用人单位会滥用固定期限合同,不断变更合同期限以绕过法律保护劳动者权益的规定。这种滥用行为导致劳动者的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而劳动合同法第36条的规定,限制了劳动合同期限的滥用,从而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实现。 5. 制度完善与实施:保障劳动关系的稳定 劳动合同法第36条的实施除了条款本身的规定,还需要相关法律法规的配套制定和实施。只有在制度完善的基础上,才能真正保障劳动关系的稳定和发展。同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也需要加强对劳动合同法的学习和理解,确保其在实际操作中的正确运用。只有双方共同努力,才能使劳动合同法第36条的精神得到充分体现和落实。 总结: 劳动合同法第36条是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和维护劳动关系稳定的重要依据。在合同签订、终止和变更等方面的约定,为劳动者和用人

2021年劳动法新规定辞退补偿标准

一、辞退员工补偿有哪些规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按照上述第36条、第40条、第 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 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二、劳动法新规定辞退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辞退员工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包括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因劳动者能力不足等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实行经济性裁员的,都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而经济补偿金计算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有以下标准: (1)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2)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 的经济补偿。 (3)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 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如果用人单位违法辞退员工的,要承担赔偿责任,要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辞退员工不用支付补偿金的情形 三、用人单位辞退不用支付补偿金的情形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 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 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劳动合同法-旷工

篇一:劳动法关于旷工如何规定 劳动法关于旷工如何规定 旷工,汉语词语,意思为职工不请假而缺勤。正常工作日职工不请假或请假未批准而缺勤. 1、《劳动合同法》没有自离规定,《劳动法》第25条、《劳动合同法》 第39条、第40条规定用人单位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行为如果符合此条第二款规定,单位就可以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给你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如果只是口头说你怎么怎么样就算自离,一直没有通知解除劳动合同,你们之间的劳动合同就是有效的。 2、关于旷工几天的规定,《劳动合同法》没有规定。 因旷工被除名的法律依据是:《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国发[1982]59号)的规定,由用人单位提出与无正当理由旷工的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一种处理方式.除名的条件是: (1)职工经常旷工没有正当理由; (2)经批评教育无效;(3)达到规定的旷工天数,即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或者1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天。 但是注意此规章已经于2008年1月15日,被国务院第516号令明文废止。如企业现行规章制度中仍规定“除名"或“开除"等相关条款,显然缺乏法律依据。至于旷工几天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单位可以制定单位内部管理制度,根据情况自己制定。篇二:旷工辞退规定 关于旷工管理的依据 一、对员工旷工的处分 1.《劳动法》的规定是: 第二十五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其中第二项规定: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2.国务院《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规定是: 第十八条职工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连续旷工时间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三十天的,企业有权予以除名。 二、对辞退员工(即解除劳动合同或者除名)的赔偿(即经济补偿) 1.《劳动法》的规定是:

新劳动法辞退员工的补偿标准及规定

一、新劳动法辞退员工补偿规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用人单位按照上述第36条、第40条、第41条得规定解除劳动关系得,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47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得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得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得,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得,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得经济补偿.月工资就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得平均工资。 除了上述情形以外,用人单位辞退员工得,就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按照经济补偿标准得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即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得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二个月工资得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得,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得,向劳动者支付一个月工资得赔偿金。 二、相关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36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第3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得,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得;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得规章制度得;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得;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她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得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得;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得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得;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得。 2、第4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得,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得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得工作得;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得;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得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得. 3、第4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得,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得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得;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得;

劳动合同法39条-40条-36条

劳动合同法39条-40条-36条 篇一:《劳动合同法》39 40条 第三十九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无过失性辞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篇二:关于合同法39条和40条的理解 关于《合同法》第39条,第40条之规定的理解,联系与区别

《合同法》第39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对于39条的规定,可以从以下几个点来理解: 首先是关于格式条款“是由一方为了反复使用而预先制订”的问题。一方面,该定义强调格式条款是在订约以前就已经预先制订出来,而不是在双方当事人反复协商的基础上制订出来的,这是十分必要的。另一方面,不能将“反复使 2 用”作为格式条款的特征。因为反复使用并不是格式条款的本质特征,而仅仅是为了说明“预先制订”的目的。从经济上看,格式条款能够反复使用有助于降低交易费用,因为许多交易活动是不断重复进行的,许多公用事业服务具有既定的要求,所以通过格式条款的方式可以使订约基础明确、节省费用、节约时间,从而大大降低交易费用,适应现代市场经济高度发展的要求。 其次是.关于“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问题。格式条款的内容具有定型化的特点。所谓定型化,是指格式条款具有稳定性和不变性,它将普遍适用于一切要与起草人订合同的不特定的相对人,而不因相对人的不同有所区别。一方面,格式条款文件普遍适用于一切要与条款的制定者订立合同的不特定的相对人。另一方面,格式条款的定型化是指在格式条款的适用过程中,要约人和承诺人双方的地位也是固定的,而不像一般合同在订立过程中,要约方和承诺方的地位可以随时改变。 第三点是关于合同制定方需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的问题。对于免责格式合同条款,制定方应当承担更高标准的义务。制定方要采取合理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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