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高院劳动合同法第40条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

上海高院劳动合同法第40条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

偿金

标题:深度探讨上海高院对劳动合同法第40条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的裁决

导语:劳动合同法是保护劳动者权益的法律,而第40条规定了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和程序。然而,如果劳动合同的解除违反了第40条的规定,劳动者是否能获得经济赔偿金一直备受争议。近期,上海高院对于这一问题的裁决引起了广泛关注。本文旨在全面评估上海高院关于劳动合同法第40条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的裁决,并分享个人观点和理解。

一、劳动合同法第40条的规定及其重要性

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了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和程序,其中包括法定解除事由和个人解除事由。这一条款的设立旨在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确保用人单位合理合法地解除劳动合同,避免对劳动者造成不公平的经济损失。

二、上海高院对劳动合同法第40条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的裁决

最近,上海高院在一起劳动争议案中作出了关于劳动合同法第40条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的裁决。具体案例中,用人单位违反第40条的规定,未能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并未支付经济赔偿金。

上海高院在审理该案时认定,用人单位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40条的规定,导致劳动合同的解除无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的规定,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赔偿金。上海高院进一步指出,即使劳动合同无效,劳动者的工作付出仍然存在,用人单位无权免费享受劳动者的劳动果实。

根据上海高院的裁决,劳动合同法第40条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应按照当地或行业的各项规定进行计算,并以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后的收入水平为基准,补偿劳动者因解除劳动合同而遭受的经济损失。

三、对上海高院裁决的个人观点和理解

个人观点:这一裁决对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具有积极意义。劳动合同法第40条的设立,旨在规范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避免不当解除给劳动者带来不必要的经济损失。上海高院的裁决充分体现了维护劳动者利益的原则,保障了劳动者在合同解除过程中的权益。

个人理解:劳动合同法第40条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实际上是用人单位因违反法定程序而产生的一种经济赔偿责任。这种赔偿金不仅在经济上补偿了劳动者的损失,更重要的是起到了约束用人单位的作用,促使其合理合法地行使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

结语:

通过深度评估上海高院对劳动合同法第40条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的裁决,我们可以看到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应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尊重和保护劳动者的权益。上述裁决为劳动者争取了合理的赔偿,同时也提醒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对劳动合同法的理解和遵守,以确保公平、正义的劳动关系。

参考文献:

1.劳动合同法(实施 2008 年 1 月 1 日);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3.黄鑫元《谈关于第40条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问题》(法制周报,2021年2月25日);

4.梁少波《第40条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若干争议问题探析》(经济法学,2019年2月)。

以上内容仅代表个人观点,仅供参考。经济赔偿责任作为劳动关系中

的一种重要权益保障措施,对于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以及约束用人单位的行为具有积极的作用。在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情形下,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本文将继续从不同的角度探讨经济赔偿责任的意义,并结合具体案例进行分析。

经济赔偿责任在经济上补偿了劳动者的损失。当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劳动者可能面临失业、收入减少等负面影响。经济赔偿责任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劳动者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而遭受的经济损失。在上海高院的一起案件中,该院认定用人单位以违反劳动合同法第40条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判决用人单位赔偿经济损失。这种经济赔偿责任不仅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还减轻了其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而面临的经济困境。

经济赔偿责任起到了约束用人单位的作用。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特定情形,但也明确规定了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和条件。判决用人单位赔偿经济损失对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来说,不仅是一种经济负担,更是一种法律制裁和舆论谴责。这种约束作用可以促使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尊重和保护劳动者的权益,避免滥用解除权。

经济赔偿责任有利于促进合理合法的劳动关系。经济赔偿责任的存在可以使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更加审慎,不轻易采取违法解除的行为。这将有助于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发展,保障劳动

者的就业权益。对于劳动合同法的合理理解和遵守也是用人单位实现合理用工、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基础。

经济赔偿责任作为一种经济补偿和约束机制,在保护劳动者权益、促进合理用工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对劳动合同法的理解和遵守,确保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尊重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相关机构也应加大对劳动争议的调解和解决力度,确保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只有通过共同努力,才能构建公平、正义的劳动关系,实现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共赢。

劳动合同法40条解读

劳动合同法40条解读 篇一:关于对《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2项中“培训”的理解 关于对《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2项中“培训”的理解杨燚(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北京,100032)中图分类号:DF47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7355(2012)10—0164—01《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2项的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该条款,经过用人单位绩效考核后,如果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是不能直接解除劳动合同的,必须先进行培训或调岗,即用人单位负有协助劳动者适应岗位的义务。只有在培训或调岗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才可以依照此条款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培训或调岗。 既是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从法律规定看,先进行培训或调岗,是为了保障劳动者的权益。 调岗的涵义非常好理解,即用人单位为不能胜任原岗位工作的员工安排其他岗位,此岗位能够符合该员工现有的能力和技能,如果该员工在新的岗位上通过考核可以胜任工作,则继续在此岗位工作即可。 但对于培训来说,《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2项只是规定

了需要先进行培训这样一个原则。而培训应采取什么样的形式,培训的时间、次数是否有限制,培训的内容等等,在现行法律法规中,无论是中央层面还是地方层面。 篇二: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3项适用性 对《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3款的研究及其适用性的探讨——之兼论情势变更原则在此条款中的运用摘要:我国《劳动合同法》于2008年1月1日开始施行,其在《劳动法》的基础上对劳动合同的解除进行了严格的限制规定,尤其对劳动合同的单方解除做了更为细化的限制,在提高了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的同时,加强了对劳动者的保护。但立法上愈加严格的规定,并不能直接导致一部法律规范在现实中就能实施的很好。因为在劳动法律关系中,用人单位始终处于强势地位,劳动者始终处于弱势地位,这就导致了很多用人单位总是想方设法规避法律的规定,从而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因此,《劳动合同法》第40条中对于用人单位无过失性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制度的规定是否有利于构建一种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其在一些劳动争议案件中如何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引入能不能解决以上问题?本文试通过对《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3款进行分析,并对其适用性进行详细的探讨和说明,以及对一些相关案例进行解读,以期寻求解决方案。 关键词:劳动合同单方解除无过失性辞退情势变更

劳动合同法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规定和区别

劳动合同法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规定和区别 劳动合同法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规定 一,经济补偿金 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二,经济赔偿金 第八十条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一条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上海高院劳动合同法第40条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

上海高院劳动合同法第40条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 偿金 标题:深度探讨上海高院对劳动合同法第40条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的裁决 导语:劳动合同法是保护劳动者权益的法律,而第40条规定了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和程序。然而,如果劳动合同的解除违反了第40条的规定,劳动者是否能获得经济赔偿金一直备受争议。近期,上海高院对于这一问题的裁决引起了广泛关注。本文旨在全面评估上海高院关于劳动合同法第40条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的裁决,并分享个人观点和理解。 一、劳动合同法第40条的规定及其重要性 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了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和程序,其中包括法定解除事由和个人解除事由。这一条款的设立旨在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确保用人单位合理合法地解除劳动合同,避免对劳动者造成不公平的经济损失。 二、上海高院对劳动合同法第40条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的裁决

最近,上海高院在一起劳动争议案中作出了关于劳动合同法第40条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的裁决。具体案例中,用人单位违反第40条的规定,未能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并未支付经济赔偿金。 上海高院在审理该案时认定,用人单位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40条的规定,导致劳动合同的解除无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的规定,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赔偿金。上海高院进一步指出,即使劳动合同无效,劳动者的工作付出仍然存在,用人单位无权免费享受劳动者的劳动果实。 根据上海高院的裁决,劳动合同法第40条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应按照当地或行业的各项规定进行计算,并以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后的收入水平为基准,补偿劳动者因解除劳动合同而遭受的经济损失。 三、对上海高院裁决的个人观点和理解 个人观点:这一裁决对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具有积极意义。劳动合同法第40条的设立,旨在规范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避免不当解除给劳动者带来不必要的经济损失。上海高院的裁决充分体现了维护劳动者利益的原则,保障了劳动者在合同解除过程中的权益。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款案例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款案例 篇一:劳动合同法案例分析1 劳动合同续订环节劳动争议实务解析 劳动合同续订是指劳动合同终止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就继续雇佣达成一致意思表示,双方就继续建立劳动关系而重新订立劳动合同的行为。劳动合同续订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协商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的劳动合同。实践中劳动合同续订环节往往容易发生纠纷,本文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结合司法实践中的劳动争议案例,对劳动合同续订环节相关法律问题进行分析,给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处理劳动合同续订环节劳动争议提供一些参考。 一、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不续订劳动合同,是否需支付经济补偿? 案例:小王20XX年1月5日入职某公司,公司与小王

签订了一份二年期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为20XX年1月5日至20XX年1月4日。小王在20XX年元旦休假后在4号回到公司上班,公司却给了小王一份通知,通知上写由于双方劳动合同到期,公司根据经营情况,经慎重考虑不再续订劳动合同,且不支付经济补偿,双方发生纠纷。 本案中公司终止劳动合同不再续订是否需向小王支付经济补偿? 答案是肯定的。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经济补偿的支付进行了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劳动者工作年限跨越20XX年1月1日前后,用人单位不续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如何计算? 案例:张某20XX年12月1日加入深圳某公司担任工程师职务,公司与张某每年均签订一份一年期的劳动合同,最后两次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分别为20XX年12月1日--20XX年11月30日,20XX年12月1日--20XX年11月30日,张某月平均工资为7000元。20XX年11月30日,公司通知张某终止劳动合同,不再续订,告知张某公司将支付两

经济补偿金的规定

新劳动合同法下经济补偿的适用指引 新劳动合同法对实行了十余年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制度作出了突破性的规定,经济补偿金的适用范围、计算方式等均与之前的经济补偿制度有所不同,为了让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能够更好的理解和适用新劳动合同法下的经济补偿制度,特作本指引。 一、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的法定情形 (一)劳动者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之规定,劳动者被迫解除劳动合同有如下情形: 1、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比如强行给员工“放假”、“停工”,可视为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如超过工资发放日期仍未支付工资,少支付加班费等。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费或者缴纳标准低于法定标准的,均为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比如在规章制度中规定加班不支付加班费,未经公司批准不得辞职等规定。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主要是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注意:劳动者根据用人单位以上违法情形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通知用人单位。 7、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二)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 注意: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的前提条件是解除劳动合同的动议系用人单位首先提出,如果是劳动者主动提出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即劳动者主动要求辞职,此种情况下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不支付经济补偿。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沪高法[2009]73号2009年3月3日) 一、律师事务所等组织与其工作人员之间纠纷的处理律师事务所中专职从事行政事务或勤杂工作的劳动者、在律师事务所从事法律事务并领取固定工资或底薪的劳动者,与律师事务所之间就劳动报酬等事项产生的纠纷,属于劳动争议,按照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其他涉及律师事务所与律师之间因合伙利益的分配方式及具体利益分配等问题产生的纠纷,属于民事纠纷,适用相关民事法律处理。会计事务所、基金会等组织与职工之间产生的纠纷,与前款情况相似的,参照前款规定处理。二、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未订立书面合同的处理 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劳动者已经实际为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超过一个月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合同的,是否需要双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应当考虑用人单位是否履行诚实磋商的义务以及是否存在劳动者拒绝签订等情况。如用人单位已尽到诚信义务,因不可抗力、意外情况或者劳动者拒绝签订等用人单位以外的原因,造成劳动合同未签订的,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六条所称的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因用人单位原因造成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但因劳动者拒绝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拒绝继续履行的,视为劳动者单方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继续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但当事人未续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当事人应及时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已尽到诚实信用义务,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

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如劳动者拒绝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拒绝继续履行的,视为劳动者单方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已实际工作期间的相应报酬,但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三、劳动合同变更的形式要求《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劳动合同变更的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这里的书面形式要求,包括发给劳动者的工资单、岗位变化通知等等。因为随着劳动合同的持续履行,劳动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本身就必然会不断变化。如随着劳动者工作时间的增加,其休假、奖金标准发生的自然变化等等,都属于劳动合同的变更。因此,对于依法变更劳动合同的,只要能够通过文字记载或者其他形式证明的,可以视为“书面变更”。四、涉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几个问题(一)应订未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处理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与其订立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4号)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视为双方之间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并以原劳动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其中,“原劳动合同确定的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包括书面合同方式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和以事实劳动关系方式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二)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但当事人订立了固定期限合同的效力劳动者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但与用人单位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及《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该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合同期满时,该合同自然终止。(三)因法定顺

劳动合同法第40条详解

劳动合同法第40条详解1 第四十条无过失性辞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解读】 本条规定的是无过失性辞退,即在列举的三种情况下,即使劳动者没有过失,用人单位依然可以对劳动者进行辞退。辞退的方式是,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1】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里的“一个月工资”是按照什么标准确定?这个规定在《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其额外支付的工资应当按照该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 这三种情况,分别如下: 第一种,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什么叫医疗期?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二条规定:“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也就是说,劳动者患病的原因与工作无关,不是职业病,不构成工伤;因为如果构成工伤,适用的是《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而非医疗期的相关规定。 医疗期的工资怎么发?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九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也就是说,医疗期的工资,红线是最低工资标准的80%,再低也不能低于这个标准,另外若是有地方性规定的,还需依照地方性规定发放。

公司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辞退,公司举证员工不同意

公司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辞退,公司举证 员工不同意 篇一:如何认定员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如何认定员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引言:如何炒掉顽劣的员工?这对很多企业来说是一件头疼的事情,操作不当或者企业本身的规章制度存在问题,企业就难以避免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责任。如何有效的解决这一问题,本文以案例分析的方式来探讨用人单位如何以员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为由辞退员工。 《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2项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那么,在实践中,用人单位如何运用《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2项规定解雇员工呢?我们结合下面的案例予以分析。 ()[案例分析] 刘某为某公司员工,某日接到公司调岗通知,称因公司经营需要,调其到外地工作,遭到其拒绝后,公司进行第二次调岗,结果,仍遭到其拒绝。随即公司以刘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将其解雇。刘某辩称,公司工作调动应经其本意同意,否则公司不能强制性调动工作岗位,刘某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针对刘某不服从工作调动的行为,公司是否可以解雇刘某?刘某的仲裁请求是否会得到支持?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在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时,用人单位可以依法单方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本案中,刘某不服从公司工作调动是确定的事实,公司规章制度也有相应的处理条款。但刘某不服从公司调动的行为是否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呢?根据日常经验,用人单位为了发展经营,根据劳动者自身的业务技能对劳动者进行职位的升降和岗位的调动是时常发生的事情。但是,在诸多劳动仲裁和诉讼中用人单位却为此经常吃败仗,原因何在? 首先,用人单位是以刘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对其予以解雇,那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是否合法有效呢?根据20XX年1月1日起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之规定,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合法有效必须满足两个条件: (1)规章制度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2)规章制度必须通过民主程序制定,并且已经向劳动者公示。 在实践中,绝大部分部分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没有经过民主协商的过程,基本上是用人单位单方制定,缺少了员工代表方的意见,因而导致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在诉讼中被判无效,从而败诉。败诉原因在于用人单位未能领会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精神,忽略了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须经过民主协商这一程序上的规定。 其次,用人单位对员工的哪些行为可以界定为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 度? 对于员工何种行为属于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劳动合同法并没

劳动合同法上经济补偿与赔偿金的计算公式

劳动合同法上经济补偿与赔偿金的计算公式 (一)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的经济补偿 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已经 在上一章的第一(一)、(二)部分内容中作了具体说明。由于这些情形下,经济补偿的计算方法是相同的,因此,这里予以集中说明。 [经济补偿金=月工资X月份数c根据工作年限换算) 注:月工资指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12个月该劳动者的平均工资,包括计时工资或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7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对于上述公式的应用,应当把握以下几点: 第一,计算经济补偿中的工作年限。 劳动者在单位工作的年限,应从劳动者向该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之日起计算。如果由于各种原因,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及时签订劳动合同的,不影响工作年限的计算。如果劳动者连续为同一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但先后签订了几份劳动合同的,工作年限应从劳动者提供劳动之日起连续计算。如劳动者甲自2008年在某企业工作,期间劳动合同一年一签,一直工作到2012年。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满后终止,用人单位依法支付经济补偿时,计算的工作年限应从2008年算起,共四年。如果劳动者为同一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多年,但间隔了一段时间,也先后签订了几份劳动合同,工作年限原则上应从劳动者提供劳动之日起连续计算,已经支付经济补偿的除外。总之,本条“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的规定,不能理解为连续几个合同的最后一个合同期限。“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原则上应连续计算。当然,随着劳动合同法的实施,用人单位利用短期劳动合同长期用工的现象将会减少,这主要是劳动合同法规定了两个措施,一是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是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的,用人单位也要依法支付经济补偿。 根据原劳动部1996年《对(关于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计发经济补偿金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6]33号)中规定,对于因用人单位的合并、兼并、合资、单位改变性质、法人改变

劳动合同法赔偿金计算方法

一、劳动合同法赔偿金计算方法 1、《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2、《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3、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二、劳动赔偿金和补偿金有什么不同 劳动赔偿金和补偿金的不同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总的来说,支付补偿金的条件较为简单,强调的是向劳动者倾斜。相对劳动赔偿来讲,经济补偿的范围较小且不是很精确。其范围小是指其大体上有两种类型。 1、有上限的经济补偿。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可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1)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 (2)职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以上补偿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职工解除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2、无上限的经济补偿。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根据职工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但没有最高数额的限制。 (1)职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含退休退职的)。 (2)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没有劳动合同被辞退赔偿金怎么计算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3、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劳动法2023年新规定辞退补偿

劳动法2023年新规定辞退补偿 根据劳动法员工被辞退应如何补偿?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 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 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辞退员工补偿的法律依据 按照《劳动法》和《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相关规定,经济补偿 金的支付标准应根据违反或解除合同的不同情况,给予不同标准的补偿。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对不同的补偿标准进行了更为明确的规定,它对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规定了四种标准补偿: (1)违反《劳动法》和合同约定,克扣拖欠工资,拒不支付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 支付低于当地工资标准的工资报酬的,用人单位应加发工资报酬和低于部分25%的经 济补偿金。 (2)对因劳动者患病、非工负伤或不能胜任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 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对患重病和绝症者,用人单位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 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100%。 (3)对“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不能胜任 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换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由用人单位解除合同的,用人单位应 按其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若劳动者工资高于社平三倍的,则最多付给12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4)对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用人单位解除合同的;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2010)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 的解答(2010)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2010 •【字号】民一庭调研指导〔2010〕34号 •【施行日期】2010 •【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劳动人事争议 正文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2010) 民一庭调研指导〔2010〕34号 一、关于双倍工资的几个问题 1、关于双倍工资的性质 我们认为,《劳动合同法》第82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从该条规定的立法本意分析,双倍工资的性质并非完全是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所获得的一种劳动报酬,其超出双方约定的劳动报酬的部分是因用人单位未按法律规定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应承担的法定责任。 2、关于双倍工资的时效问题

我们认为,鉴于双倍工资的上述性质,双倍工资中属于双方约定的劳动报酬的部分,劳动者申请仲裁的时效应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第2至第4款的规定,而对双方约定的劳动报酬以外属于法定责任的部分,劳动者申请仲裁的时效应适应《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第1款至第3款的规定,即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第二个月起按月分别计算仲裁时效。 3、关于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的确定 经研究认为,劳动关系双方对月工资有约定的,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应按照双方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月工资来确定。双方对月工资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应按《劳动合同法》第18条规定来确定正常工作时间的月工资,并以确定的工资数额作为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 如按《劳动合同法》第18条规定仍无法确定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数额的,可按劳动者实际获得的月收入扣除加班工资、非常规性奖金、福利性、风险性等项目后的正常工作时间月工资确定。 如月工资未明确各构成项目的,由用人单位对工资构成项目进行举证,用人单位不能举证或证据不足的,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按照劳动者实际获得的月收入确定。 按上述原则确定的双倍工资基数均不得低于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 4、对于劳动者采取不当手段恶意请求支付双倍工资差额,如何处理的问题 如确有证据证明,劳动者以获取不当利益为目的,通过找替身代签等手段,致用人单位未与其本人签订真实的书面劳动合同,上述行为既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3条关于诚实信用的原则,也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82条第1款关于支付双倍工资请求权成立的构成要件之一--须用人单位主观上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

员工辞退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方法

One reason for suffering, is the pursuit of the wrong things.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 员工辞退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方法 导读:根据规定,经济补偿金应当按照员工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员工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员工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而经济补偿中的月工资标准则按照员工离职前12个月的账面应发工资平均计算。 一、员工辞退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方法 经济补偿金按员工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员工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员工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按照法律规定,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标准按照员工离职前12个月的账面应发工资平均计算,即补偿金基数包括社保和公积金个人部分。但出差补贴、独生子女费、安家费等并属于职工的工资总额,此类费用不计入补偿金基数。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的应发工资进行计算,但为了保障社会公平,我国法律对补偿金做出了“托底”和“封顶”的规定。

“托底”指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封顶”指最高不能高于社平工资的三倍,且补偿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对于工资水平较低的职工来说,即便工龄十几年甚至几十年,也不能无限制计算补偿金(工龄*月工资)。 二、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的区别 (一)、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支付的法律依据不同。 经济补偿金的支付依据为《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赔偿金的支付依据为《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也就是说,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但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的适用步骤不同。 适用经济补偿金时,用人单位可以直接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适用赔偿金时,可能会面临或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支付赔偿金两种法律后果。很多用人单位宁愿支付赔偿金,也不希望恢复劳动关系。 但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只有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

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计算是怎样的

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计算是怎样 的 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计算是怎样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中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本条是关于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规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两种: 一、用人单位违反本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在法律明确规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下解除劳动合同,即: 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为了保障处于特定情形下劳动者的权益,本法规定用人单位在上述情形下,不得以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否则就应当按照本条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没有遵守法定的程序。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在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劳动者被证明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 在出现上述三种情形时,用人单位虽有权解除劳动合同,但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如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没有遵守法定程序,未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的,仍属于本条规定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况,应当按照本条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是,依照劳动合同法的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即: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在该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两

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

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 公司违反劳动法单方解除你的劳动合同后你应获得的赔偿如下: 1、按劳动法第40条规定的额外支付一个月的工资。 2、按劳动法第47条和第48条及87条计算工龄赔偿应为“X15个月X2倍=30个月工资”,(该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具体计算详见本条第2.1款和2.2款: 2.1 按劳动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计算,公司应赔偿你15个月的工资(工龄尾数不足半年的部分补半月工资,工龄尾数超过6个月的补一个月工资)。 2.2 按劳动法第四十八条和第八十七条规定,你的工资赔偿还应翻倍,即你的工资赔偿应为“15个月工资*2倍=30个月工资”。 3、依据以上第1条和第2条的计算,你应获得的补偿为:“1个月工资+30个月工资=31个月工资”。 4、除以上应得赔偿31个月工资外,还应获得当月已实际工作而应得的工资。 涉及和适用的《劳动合同法》的条款如下: 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2023年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赔偿标准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赔偿标准通用6篇

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赔偿标准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赔偿标准篇一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 《劳动合同法》的这一规定,在《劳动法》规定四种情形的基础上, 增加了两种情形。根据该条的'规定,劳动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用人 单位即可解除其劳动合同,而不必提前通知劳动者。 录用条件是指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时提出的具体要求和标准。工作 岗位不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提出的录用条件和标准也不同。为了考察招 用的劳动者是否符合所要求的条件和标准,用人单位一般都规定了长短不 等的试用期。在试用期内,劳动者如果符合用人单位的录用条件和标准, 双方将继续履行所订立的合同;如果劳动者被证明不符合用人单位的录用 条件和标准,或者被证明不能胜任合同中规定的工作岗位,用人单位就可 依据规定解除与该劳动者所订立的劳动合同,终止双方的劳动关系。 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为规范生产经营的过程、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而 制定的内部规定。用人单位要保证生产经营的顺利进行,必须有相应的规 则对劳动过程进行管理,对劳动者在生产经营中的行为进行管理,对用人 单位的各项活动进行管理,规章制度就是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为这种管理 而制定的。但是,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并不是由用人单位随心所欲制定的,而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只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纪律 和规章制度,才具有合法的约束力,而与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相冲突的规章 制度则不具有约束力。需要注意的是,用人单位不能仅仅根据劳动者有违 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就作出解除劳动者劳动合同的决定,而是劳动者违反 规章制度的行为严重到一定程度、情节严重时,用人单位才可依法作出解 除劳动合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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