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合集下载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具体内容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具体内容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具体内容新员工入职到新的单位时候,须要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签了才保障自己的劳动权益,要是自己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自己的权益就可能会受到侵害。

更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详细内容请点击“劳动合同”查看。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在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支配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状况发生重大改变,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简洁劳动合同范本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以下简称甲方)劳动者:公民身份证号码:(以下简称乙方)甲乙双方就劳动关系的建立及其权利义务等事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有关的劳动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本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集体合同,遵循合法、公允、同等自愿、协商相同、诚恳信用的原那么,相同同意订立本劳动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确定劳动关系。

一、合同的类型与期限(一)甲、乙双方选择合同类型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A. 固定期限,自20__年3月20日起至20__年3月19日止,共一年。

B. 无固定期限,自年月日起至本合同第七条的终止情形出现时即行终止。

C. 以完成必须的工作任务为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工作任务完成时即行终止。

(二)试用期甲乙双方约定试用期自20__年2月20日起至20__年3月19日止,共1个月,试用期工资为:800元。

二、工作内容与工作地点(一)甲方聘用乙方从事销售甲方开发的____楼盘工作,详细工作任务为:_____楼盘的销售、来客来电的接待和登记、客户资料收集、客户疑难问题的解答、现场卫生、售楼部财产的爱护等;(二)乙方的工作地点为__市__街上__市____售楼部。

解读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及实例分析2篇

解读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及实例分析2篇

解读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及实例分析2篇篇1一、前言本文旨在解读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并结合实例进行深入分析。

劳动合同法是为了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而制定的。

其中,第四十条涉及用人单位在特定情况下的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对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1.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无法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2. 条款解析:该条款赋予用人单位在特定情形下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但同时也要求用人单位遵循法定程序,包括提前通知或支付额外工资。

这在一定程度上平衡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权益。

三、实例分析1. 实例一:某员工因病无法继续原工作某公司员工因病无法继续从事原工作,经过医疗期后仍然无法胜任原岗位。

公司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提前三十天通知该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在此情况下,公司需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本案例中,公司遵循了法律程序,合法地解除了劳动合同。

2. 实例二:员工无法胜任工作某员工在公司工作期间无法胜任所担任的职位,经过培训和岗位调整后仍无法胜任。

公司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在履行提前通知或支付额外工资的前提下,解除了与该员工的劳动合同。

这一做法符合法律要求,保障了员工的合法权益。

3. 实例三: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况由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某公司与员工的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经过协商,双方无法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

公司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合法地解除了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40条

劳动合同法第40条

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解读】本条是关于无过失性辞退的规定。

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履行中客观情况的变化而解除劳动合同。

这里的客观情况既包括用人单位的,也有劳动者自身的原因。

前者可能是由于经营上的原因发生困难,亏损或业务紧缩;也可能因为市场条件、国际竞争、技术革新等造成工作条件的改变而导致使用劳动者数量下降;后者则是由于原本胜任的工作在用人单位采取自动化或新生产技术后不能胜任,或者是因为身体原因不能胜任。

本条对因客观情况变化导致劳动合同解除规定了“提前通知”或“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

目的在于对劳动者的保护,为劳动者寻找新的工作提供必要的时间保障。

用人单位因客观情况变化而解除劳动合同,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根据劳动部颁发的《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这里的医疗期,是指劳动者根据其工龄等条件,依法可以享受的停工医疗并发给病假工资的期间,而不是劳动者病伤治愈实际需要的医疗期。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有权在医疗期内进行治疗和休息,不从事劳动。

但在医疗期满后,劳动者就有义务进行劳动。

如果劳动者由于身体健康原因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有义务为其调动岗位,选择他力所能及的岗位工作。

如果劳动者对用人单位重新安排的工作也无法完成,说明劳动者履行合同不能,用人单位需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其本人或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40条详解

劳动合同法第40条详解

合同是指两人或几人之间、两方或多方当事人之间在办理某事时,为了确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而订立的各自遵守的条文。

对于不同行业、不同领域有对应行业的合同模板,条款普遍适用于该行业领域,特殊条款可进行补充协商后添加,对于合同模板的选用要兼顾权威性和时效性,下面一起看下为大家整理的精选合同范本。

劳动合同法第40条详解1第四十条无过失性辞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解读】本条规定的是无过失性辞退,即在列举的三种情况下,即使劳动者没有过失,用人单位依然可以对劳动者进行辞退。

辞退的方式是,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1】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这里的“一个月工资”是按照什么标准确定这个规定在《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其额外支付的工资应当按照该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

”这三种情况,分别如下:第一种,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什么叫医疗期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二条规定:“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也就是说,劳动者患病的原因与工作无关,不是职业病,不构成工伤;因为如果构成工伤,适用的是《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而非医疗期的相关规定。

医疗期的工资怎么发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九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也就是说,医疗期的工资,红线是最低工资标准的80%,再低也不能低于这个标准,另外若是有地方性规定的,还需依照地方性规定发放。

劳动合同第四十条

劳动合同第四十条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是关于用人单位在特定情况下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

本条法律规定了用人单位在符合一定条件时,可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

本文将详细解析《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内容、适用情形、法律后果以及相关注意事项。

一、内容解析《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共有两款,分别规定了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两种情形:1.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二、适用情形1.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情形(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的实际情况,给予适当的调整,安排其他适合的工作。

(2)劳动者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

2.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形(1)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劳动者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的机会,帮助其提高职业技能,适应新的工作环境。

(2)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劳动者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

三、法律后果1. 用人单位在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下,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在此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

2. 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后,应当依法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的计算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变更生产经营活动,变更劳动者主要工作岗位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提前一个月通知劳动者。

凡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劳动合同有关主
要内容的,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应当重新签订,但双方可以以书面单方声明的方式实现变更。

用人单位变更劳动者的主要工作岗位时,应当根据其工作能力和有关法律、法规及社
会习惯,保护劳动者的权益,保证其正常地参加劳动和劳动报酬。

如其参加劳动报酬因变
更主要工作岗位而发生减少的,应当在法定时间内,给予劳动者适当的补偿。

同时,变更劳动者主要工作岗位时,应当考虑劳动者的年龄、服从职业训练及受教育
程度等特殊情况,充分考虑劳动者的意愿,合理安排劳动者新的工作岗位。

若劳动者因变
更主要工作岗位减少劳动能力所得报酬造成财务损失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变更劳动者主要工作岗位,应当充分尊重劳动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权利;不得以无
正当理由强迫劳动者在主要工作岗位以外的地点工作;不得以强迫劳动者劳动并未达到正
常的标准或生产合格产品、完成质量被质疑为由,强行令劳动者变更主要工作岗位、强制
劳动者工作以外的地点,或者以虚假的理由强迫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等,均为违法行为。

2024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解读

2024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解读

2024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解读2024年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旨在规定劳动者因工作需要出差和加班的相关规定,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本文将对该条进行解读,详细阐述其含义和应用。

首先,该条规定了劳动者出差的情况。

根据该条规定,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要求劳动者进行出差。

出差应当属于劳动合同约定的范围,并且发生在劳动者的正常工作时间之内。

这意味着,用人单位在安排劳动者出差时,需要确保出差的事由与劳动合同的约定相符,并且不得扩大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其次,该条规定了劳动者加班的情况。

根据该条规定,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要求劳动者加班。

加班应当属于劳动合同约定的范围,并且发生在劳动者的正常工作时间之外。

这意味着,用人单位在安排劳动者加班时,需要确保加班的事由与劳动合同的约定相符,并且不得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同时,该条还规定了劳动者因出差或加班所产生的费用和补偿。

根据该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承担劳动者因出差所产生的必要费用,如交通、食宿等费用。

对于加班所产生的费用,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劳动者适当的补偿。

此外,该条对加班的强制性加班情况进行了明确规定。

根据该条规定,用人单位在紧急情况下,可以对劳动者进行强制性加班,但应当给予劳动者加班工资或者其他补偿。

强制性加班的时间不得超出法定工作时间的50%。

最后,该条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处罚措施进行了明确规定。

根据该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该条规定,未承担出差费用、加班费用或者强制性加班补偿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并可能面临相应的行政处罚。

综上所述,2024年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对劳动者因工作需要出差和加班的情况进行了明确规定,旨在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用人单位应当合理安排劳动者的出差和加班,并承担相应的费用和补偿。

违反规定的用人单位可能会面临经济赔偿责任和行政处罚。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释义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释义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释义引言本文旨在对《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进行解释和说明,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该法条的含义和适用范围。

第四十条是劳动法中一个关键的条款,涉及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终止后的权益保障和法律适用等方面。

第一节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包括以下情形:1.协商解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自愿协商解除合同,达成一致意见;2.解除协议: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可以解除合同的条件或者事由发生;3.解雇:用人单位在符合法定程序和条件的情况下解雇劳动者;4.合同期满:劳动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终止合同;5.单方终止:一方无故违反合同约定,导致对方可以随时终止合同。

第二节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适用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于用人单位提前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的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的计算按照劳动者在单位工作的年限进行计算,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进行相应的调整。

此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的原因与劳动者违法劳动合同的情形有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节劳动合同终止后的权益保障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劳动合同终止后,劳动者享有的权益包括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和经济补偿等。

用人单位需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应的义务,保障劳动者的权益。

此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款的规定,劳动合同终止后,劳动者有权向用人单位主张经济权益。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等。

结论《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是一项重要的劳动法规定,涵盖了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法律适用和劳动者权益保障等方面。

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稳定,是劳动法的核心目标之一。

各方应当严格遵守该法条的规定,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其落实。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合同编号________
精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甲方: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
温馨提示:本合同示范文本只是提供给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的一种参考,当事人须根据具体实际情况正确选择适用的条款并作相应的调整,切勿套用,订立重大合同或者内容复杂的合同最好咨询相关的法律专业人士,感谢您的阅读下载!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无过失性辞退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在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解读】本条是关于无过失性辞退的规定。

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履行中客观情况的变化而解除劳动合同。

这里的客观情况既包括用人单位的,也有劳动者自身的原因。

前者可能是由于经营上的原因发生困难,亏损或业务紧缩;也可能因为市场条件、国际竞争、技术革新等造成工作条件的改变而导致使用劳动者数量下降;后者则是由于原本胜任的工作在用人单位采取自动化或新生产技术后不能胜任,或者是因为身体原因不能胜任。

本条对因客观情况变化导致劳动合同解除规定了“提前通知”或“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

目的在于对劳动者的保护,为劳动者寻找新的工作提供必要的时间保障。

用人单位因客观情况变化而解除劳动合同,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根据劳动部颁发的《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 这里的医疗期,是指劳动者根据其工龄等条件,依法可以享受的停工医疗并发给病假工资的期间,而不是劳动者病伤治愈实际需要的医疗期。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有权在医疗期内进行治疗和休息,不从事劳动。

但在医疗期满后,劳动者就有义务进行劳动。

如果劳动者由于身体健康原因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有义务为其调动岗位,选择他力所能及的岗位工作。

如果劳动者对用人单位重新安排的工作也无法完成,说明劳动者履行合同不能,用人单位需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其本人或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

以便劳动者在心理上和时间上为重新就业做准备。

案例1:王某于20__年7月初从某高校毕业后,通过朋友介绍,应聘进入本市一家私营企业工作。

公司与王某签订了20__年7月1日至20__年6月30日的劳动合同。

20__年12月初王某因患慢性疾病经医院治疗,后一直病假在家。

20__年6月底,企业劳动人事部门书面通知王某,因医疗期满王某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企业另行安排的工作,所以与王某解除劳动关系。

王某收到通知后即与企业劳动人事部门联系,经多次交涉均未果。

于是,王某只能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企业恢复劳动关系,继续履行合同。

劳动仲裁委员会经审查予以受理。

双方观点:
劳动仲裁委员会在开庭审理时,王某认为:自己虽身患慢性疾病病假休息在家,也很想尽快恢复健康,早日上班,但现在实在不能正常上班。

由于本人尚在病假之中,企业是不可以解除劳动关系的,因而企业的这种做法违反劳动合同法,要求仲裁委员会支持自己的请求,恢复劳动关系,继续履行合同,同时要求企业支付病假期间的工资。

企业在庭审答辩时称:因为医疗期已满,王某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企业另行安排的工作,企业已经给他充分休息,但他仍不能正常工作,所以只能提前一个月通知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企业按照《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与王某解除劳动合同是有法律依据的,因此,对王某提出的要求不予同意。

仲裁裁决:劳动仲裁委员会查明,20__年7月王某大学毕业后进入该企业。

企业与之订立了两年期劳动合同。

同年12月初,王某因患慢性疾病一直病假在家。

劳动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王某医疗期已满,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企业另行安排的工作,所以企业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最后,仲裁委员会依法作出裁决,对王某所提出的撤消企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恢复双方劳动关系,继续履行合同的请求不予支持。

实案实说: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劳动者的医疗期已满,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工作的,用人单位是否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由此可见,王某即使合同期未满,但医疗期已满,既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工作的,企业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所以本案中,王某要求仲裁委员会撤消企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恢复劳动关系,继续履行合同的请求缺乏依据。

劳动仲裁委员会依法作出裁决,没有支持王某的仲裁请求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这里所谓“不能胜任工作”,是指不能按要求完成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任务或者同工种,同岗位人员的工作量。

但用人单位不得故意提高定额标准,使劳动者无法完成。

劳动者没有具备从。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