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禽养殖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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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畜禽养殖场生产管理相关制度(2篇)

2024年畜禽养殖场生产管理相关制度(2篇)

2024年畜禽养殖场生产管理相关制度____年畜禽养殖场生产管理相关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畜禽养殖场生产管理,提高养殖业质量和效益,保护环境,保障居民健康和食品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畜禽养殖场,包括规模化养殖企业和农村家庭养殖等。

第三条畜禽养殖场应遵循合法合规,科学养殖,绿色环保,健康安全的原则进行生产。

第四条畜禽养殖场应建立健全生产管理规范,完善生产手册,建立和完善生产档案,实施全程追溯系统。

第五条畜禽养殖场应加强与市场监管部门的沟通联系,定期接受监管检查。

第六条相关养殖业获得奖励,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第二章生产管理第七条畜禽养殖场应设立专门的负责人负责生产管理工作。

第八条畜禽养殖场应制定生产计划,包括投入、养殖周期、产量、销售等。

第九条畜禽养殖场应合理配置饲料、饮水、光线等设备设施,并做好日常维护和清洁工作。

第十条畜禽养殖场应严格按照养殖规模、品种特性、年龄等,制定标准化养殖方案。

第十一条畜禽养殖场应加强外来病原体防控工作,做好养殖环境卫生管理。

第十二条畜禽养殖场应定期进行疫苗接种,强化兽医保健工作。

第十三条畜禽养殖场应定期进行产蛋检查、配种检查、断奶检查、出栏检查等。

第三章绿色环保第十四条畜禽养殖场应优化饲料配方,降低饲料成本,减少环境污染。

第十五条畜禽养殖场应合理使用养殖废弃物,进行资源化、无害化处理。

第十六条畜禽养殖场应建设规范的污水处理设施,达到国家排放标准。

第十七条畜禽养殖场应加强环境监测,定期检测排放的氨气、硫化氢、甲醛等有害气体。

第四章健康安全第十八条畜禽养殖场应做好动物疫病的防控工作,及时发现和报告疫情。

第十九条畜禽养殖场应建立日常养殖管理记录,包括疫苗接种、用药记录等。

第二十条畜禽养殖场应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体系,严格把关畜禽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第二十一条畜禽养殖场应合理使用农药和兽药,严格按照使用说明书进行使用。

第二十二条畜禽养殖场应建立应急预案,及时应对突发事件。

畜牧养殖公司管理制度全套

畜牧养殖公司管理制度全套

第一条为加强我公司畜牧养殖的规范化管理,确保养殖质量,提高经济效益,保障员工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畜牧养殖场、部门及员工。

第三条公司畜牧养殖管理应遵循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的原则,确保养殖环境、饲料、兽药、防疫、生产流程等各方面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二、养殖环境管理第四条公司应确保养殖场具备适宜的养殖环境,包括温度、湿度、通风、光照等,以满足畜禽的生长需求。

第五条养殖场应定期进行清洁消毒,防止疾病传播。

员工需严格遵守消毒制度,保持养殖环境整洁。

三、饲料管理第六条公司应选用符合国家标准的饲料,确保饲料质量。

第七条饲料仓库应具备防潮、防霉、防虫、防火等设施,确保饲料储存安全。

第八条饲料投喂应遵循科学配方,保证畜禽营养需求。

四、兽药及防疫管理第九条公司应严格按照兽药使用规范,合理使用兽药,确保畜禽用药安全。

第十条公司应建立健全防疫制度,定期进行畜禽防疫、检疫,防止疾病传播。

第十一条公司应定期对畜禽进行健康检查,发现病畜应及时隔离治疗。

五、生产流程管理第十二条公司应制定生产流程标准,明确各环节操作规范。

第十三条员工需按照生产流程标准进行操作,确保生产过程规范化。

第十四条公司应加强生产设备的维护保养,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六、人员管理第十五条公司应加强员工培训,提高员工业务水平。

第十六条公司应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对员工进行绩效考核,奖优罚劣。

第十七条公司应关心员工生活,为员工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

七、安全生产管理第十八条公司应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确保生产安全。

第十九条员工应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定,确保自身及他人安全。

第二十条公司应建立健全应急预案,应对突发事件。

八、附则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九、其他1. 公司各部门应按照本制度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部门的具体管理制度。

2. 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充和完善。

畜禽养殖场管理制度范本

畜禽养殖场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畜禽养殖场的管理,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预防控制畜禽疫病,防止环境污染,促进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畜牧法》、《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养殖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养殖场所有畜禽养殖活动,包括养殖场建设、畜禽饲养、疫病防控、环境保护、产品质量追溯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本养殖场应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的职责,确保各项制度得到有效执行。

第二章养殖场建设与设施第四条养殖场建设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符合动物防疫要求。

第五条养殖场应具备与其饲养规模相适应的生产场所和配套的生产设施,包括饲料加工、畜禽舍、防疫隔离区、无害化处理设施等。

第六条养殖场应设置专职兽医,负责畜禽疫病防控、兽药使用、饲料质量监控等工作。

第三章畜禽饲养管理第七条畜禽饲养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技能和卫生健康标准,按照防疫要求做好个人卫生和消毒工作。

第八条畜禽饲养应根据畜禽种类、生长阶段和生理特点,制定合理的饲养计划,确保饲料营养均衡。

第九条养殖场应建立畜禽养殖档案,记录畜禽繁殖、饲养、疫病防控、兽药使用、无害化处理等信息,确保畜禽产品质量的可追溯性。

第十条养殖场应严格执行国家强制免疫规定,配合实施强制免疫,并对免疫过的畜禽佩戴动物免疫标识。

第四章疫病防控与处理第十一条养殖场应建立健全疫病防控体系,制定疫病防控预案,定期开展疫病监测和消毒工作。

第十二条发生动物疫情或疑似疫情时,应及时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不得瞒报、谎报或阻碍他人报告。

第十三条疫病防控措施包括隔离、封锁、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等,具体操作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五章环境保护第十四条养殖场应加强环境保护,采取措施减少畜禽养殖对环境的影响。

第十五条养殖场应合理规划畜禽粪便处理设施,确保粪便得到有效处理和资源化利用。

第十六条养殖场应加强噪声、异味等污染源的管理,确保养殖场周边环境质量。

畜禽养殖管理制度

畜禽养殖管理制度

畜禽养殖管理制度一、引言畜禽养殖是农业生产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对于农村经济发展、食品供给和社会稳定都起到了重要作用。

为了确保畜禽养殖业的健康发展,保障食品安全,提高养殖效益,建立一套科学、规范的管理制度是非常必要的。

二、基本原则1.规范运作:畜禽养殖必须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确保合法经营,杜绝违规行为。

2.科学养殖: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提高养殖效益,降低资源消耗,减少环境污染。

3.安全可靠:养殖场必须确保动物的饮水、饲料、环境、疫病防控等方面的安全,保障畜禽健康生长。

4.合理布局:养殖场的场址选择要符合当地环境规划,避免对周边环境造成不利影响。

5.合作共赢:养殖户、养殖场、政府相关部门等各方需要形成合作共赢的局面,实现良性循环。

三、设立监管机构为了有效监管畜禽养殖行业,建立一个专门的管理机构是非常重要的。

该机构应该具备以下职责:1.制定相关政策和标准,对畜禽养殖行业进行监管。

2.组织开展养殖场的审核、备案工作,确保畜禽养殖行业的合规运营。

3.开展畜禽疫病的防控工作,确保畜禽生产的安全和可靠性。

4.培训养殖户和养殖场从业人员,提高其管理和技术水平。

5.定期组织检查和评估,对不符合规定的养殖场进行整改或关闭。

四、基本管理要求1. 养殖设施规划:养殖场应按照规定的要求进行布局和设计,确保动物的生活环境和各项设施的安全可靠。

2. 动物饲养管理:确保动物饲养过程中的饲料质量、营养合理性和供给量的科学性,保证动物的生长健康。

3. 疫病防控措施:制定相应的疫苗接种计划,做好动物疫病的防控工作,采取必要的隔离措施,避免疫病传播。

4. 污染控制:建立妥善处理养殖废弃物和粪便的机制,避免对环境造成的污染。

5. 规范运营:建立健全的养殖记录管理制度,记录养殖场的各项运营情况,确保养殖过程的可追溯性。

五、执法与处罚为了落实畜禽养殖行业管理制度,必须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执法部门应采取以下措施:1.定期进行养殖场的检查和抽样检验,确保养殖过程的合规性。

规范畜禽养殖管理制度

规范畜禽养殖管理制度

规范畜禽养殖管理制度一、制度的内容1.养殖场环境要求为了保障畜禽的生长健康,养殖场的环境要求必须符合相关规定。

首先,养殖场必须选择在环境清洁、空气新鲜、水源清洁的地方建设,并且要远离工业区、交通要道等污染源。

其次,养殖场的场地要平整、排水畅通,不能有积水或者倾斜度过大的地方。

最后,养殖场必须按照规定建造畜禽舍和饲料储存仓,确保其结构牢固、通风良好、保温严密。

2.动物饲养管理养殖场必须对畜禽的饲养进行科学管理,确保畜禽的生长发育正常。

首先,饲料必须符合动物的生长需求,不能使用变质或者含有有毒物质的饲料。

其次,要保证饲料的适量和适时供应,不得出现饥饿或者过度饱食的情况。

最后,要合理安排饲料的营养成分,保证畜禽的各项生理需要都能得到满足。

3.疫病防控措施疫病是畜禽养殖过程中最大的威胁之一,因此必须要采取有效的疫病防控措施。

首先,要定期进行疫苗接种,确保畜禽的免疫力能够得到提升。

其次,要加强对畜禽的日常巡检,及时发现和处理患病动物,防止疫情的传播。

最后,要加强对养殖场的卫生管理,保持场地的清洁卫生,减少疫病的传播。

4.环保要求畜禽养殖对环境造成的影响也是一个重要问题,因此必须要制定一系列的环保要求。

首先,要加强对动物粪便和尿液的处理,避免造成地下水和土壤的污染。

其次,要合理利用养殖废弃物,进行资源化利用和循环利用,减少环境负担。

最后,要规范化使用农药和化肥,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5.安全生产管理为了确保养殖场的安全生产,必须要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

首先,要对场内设施和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其安全可靠。

其次,要对员工进行安全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最后,要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确保管理人员对安全生产负起责任,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隐患。

二、实施方式1.建立完善的制度体系要推动畜禽养殖管理制度的实施,首先要建立完善的制度体系。

包括建立管理规定、操作流程、责任分工等各项制度文件,确保每一个环节都有规范可循的制度依据。

畜禽养殖相关管理制度

畜禽养殖相关管理制度

畜禽养殖相关管理制度一、畜禽养殖管理制度的必要性1.1 养殖业的特点畜禽养殖业是一种集生产、加工、销售为一体的产业,其生产周期较长,投入成本较高,对环境的敏感度也比较高。

因此,养殖业的管理显得尤为重要。

只有建立科学、完善的管理制度,才能够确保养殖业的可持续发展。

1.2 环境保护与食品安全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环境保护和食品安全的重视程度也日益增加。

在这种情况下,养殖业要想得到持续发展,就必须确保环境的卫生和食品的安全。

制定科学的管理制度,有效监管养殖业的生产过程,可以保障环境的洁净,确保食品的安全。

1.3 提升经济效益制定科学的管理制度不仅有利于环境保护和食品安全,还可以提升养殖业的经济效益。

通过规范操作流程、提高生产效率,养殖业的成本可以得到有效控制,从而提高经济效益。

1.4 规范市场秩序管理制度的制定不仅对养殖业的生产有益,还可以规范市场秩序。

通过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监管养殖业的经营行为,遏制不法操作,维护市场秩序,为养殖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保障。

二、畜禽养殖管理制度的内容2.1 生产经营管理制度生产经营管理制度是养殖业管理制度的核心内容,包括对养殖环境、饲料、疫病控制等方面的管理。

其中,养殖环境的管理尤为重要,要确保养殖场的卫生、通风、排污等设施符合标准,保障畜禽的生长健康。

同时,对饲料的管理也至关重要,要确保饲料的质量符合国家标准,满足畜禽生长的需求。

此外,对疫病的控制也是必不可少的,要建立健全的防疫制度,定期检查畜禽的健康状况,及时采取措施防止疫情的爆发。

2.2 质量安全管理制度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是保障养殖产品质量与安全的关键,包括产品质量管控、原材料采购、生产加工、储存运输等方面。

要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生产过程的每一个环节都符合国家标准,达到质量安全的要求。

此外,还要加强对原材料的采购管理,保证原材料的质量不受影响,避免造成产品质量上的问题。

2.3 环境保护管理制度环境保护管理制度是保障养殖业环境卫生的重要手段,包括尾水处理、粪便处理、废弃物处理等方面。

畜禽养殖环保管理制度范本

畜禽养殖环保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畜禽养殖环境保护,促进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行政区域内所有畜禽养殖活动。

第三条畜禽养殖环保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二)科学规划、合理布局;(三)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理;(四)政府监管、企业自律、社会参与。

第二章畜禽养殖环境保护第四条畜禽养殖场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畜禽养殖废弃物污染环境。

第五条畜禽养殖场应按照以下要求建设环保设施:(一)建设粪便、污水收集处理设施;(二)建设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三)建设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设施。

第六条畜禽养殖场应定期对环保设施进行维护和保养,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七条畜禽养殖场应按照以下要求进行废弃物处理:(一)粪便:采用沼气发酵、堆肥、有机肥加工等方式进行资源化利用;(二)污水:采用沉淀、过滤、消毒等方法进行处理,达到排放标准后排放;(三)病死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防止疾病传播。

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八条畜牧兽医部门负责畜禽养殖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

第九条畜牧兽医部门应加强对畜禽养殖场环保设施建设、运行和废弃物处理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畜牧兽医部门应建立健全畜禽养殖环境保护举报制度,对举报人进行保护。

第十一条畜牧兽医部门应定期对畜禽养殖环境保护工作进行考核,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二条违反本制度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畜牧兽医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一)未按照要求建设环保设施;(二)未按照要求进行废弃物处理;(三)违法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四)其他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

第五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本制度由畜牧兽医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畜禽养殖安全管理制度

畜禽养殖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保障畜禽养殖安全,预防控制畜禽疫病,防止环境污染,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促进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畜牧法》、《环境保护法》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1. 县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工作,依法主管本行政区域畜禽养殖的规划布局以及畜禽养殖过程的监督管理。

2. 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畜禽养殖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3. 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行政区域的畜禽养殖用地实施监督管理。

4.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地畜禽养殖管理工作的领导,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切实承担起对畜禽养殖场选址把关、审核、申报和日常监管的职责。

三、养殖场(小区)建设与管理1. 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建设和布局,确保符合动物防疫要求。

2. 有与其饲养规模相适应的生产场所和配套的生产设施。

3. 设置专职防治人员或为其服务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其技术人员要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

4. 饲养人员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健康标准,按照防疫要求做好个人卫生和消毒工作,并接受专业知识的教育。

患有人畜共患传染病人员不得直接从事畜禽养殖场的畜禽饲养。

5. 种畜禽繁殖,要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健康合格标准。

6. 根据畜禽不同生长时期和生理阶段,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畜禽养殖技术规程的标准和要求进行饲养。

7. 建立涉及养殖全过程的养殖档案,确保畜禽产品质量的可追溯性。

畜禽养殖档案包括畜禽繁殖、饲料配方、畜禽免疫、疾病诊疗、兽药使用、粪便处理、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畜禽销售等档案和记录。

四、动物防疫与环境保护1. 按免疫规程及时对饲养动物进行免疫,必须使用经国家批准生产或已注册的疫苗,免疫疫苗要用专门的冰箱冰柜存放。

并做好疫苗管理,按照疫苗保存条件进行贮存和运输。

2. 免疫接种时应按照疫苗产品说明书要求规范操作,并对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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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动物免疫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本场动物免疫管理,有效预防和控制动物疫病发生和流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场负责人作为动物防疫第一责任人,兽医技术人员具体负责动物免疫工作。

第三条按照国家规定免疫病种,在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指导下,按规定的免疫操作程序对应免动物进行100%免疫。

第四条对体弱、有病、发育较差等不宜免疫的和新生、补栏及其他需要补免的动物及时进行补免.
第五条认真填写免疫档案,对需要加施耳标的动物佩戴耳标,并按时报送防疫和生产信息。

第六条积极配合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做好检(监)测,并对检(监)测免疫抗体不合格的动物及时补免。

第七条根据动物疫病防控需要,积极配合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做好强化免疫工作。

2.用药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本场药品管理,符合兽药有关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严格按照有关兽药管理的规定采购、保存和使用兽药。

第三条场内预防性或治疗性用药,必须由兽医决定,其他人员不得擅自使用。

兽医使用兽药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使用非法产品。

第四条禁止使用假劣兽药、违禁药品和其他禁用化合物,禁止将人用药作为动物药品使用,所有兽药必须符合国家规定。

第五条必须遵守国家关于休药期的规定,未满休药期的生猪不得出售、屠宰,不得用于食品消费。

第六条建立并保存兽药购买、使用记录,内容包括药品名称、生产厂家、批号、购入单位、用药时间、疗程、休药期等。

第七条积极配合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的兽药质量抽检和畜禽产品兽药残留的抽检。

第八条发现可能与兽药使用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应当立即向当地县区兽医管理主管部门报告。

第九条对医疗废弃物需及时、规范处理,不得随意丢弃.
3.检疫申报制度
第一条为认真落实《动物防疫法》,切实加强本场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申报工作,有效杜绝染疫或患病动物运出场外,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场负责人具体负责本场调出、出售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申报工作。

第三条动物及相关动物产品调运,出售前3日(种用、乳用动物及其精液、卵、胚胎、种蛋以及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提前15日)向当地动物卫生监
督机构申报检疫。

第四条按照现场检疫人员要求,积极主动配合现场检疫人员做好现场检疫,如实提供动物防疫、消毒、诊疗、生产和疫病监测等信息资料.
第五条认真填写检疫申报记录,索取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申报记录须保存2年以上。

第六条经检疫人员检疫合格,开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后,动物及动物产品方可出场;
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及动物产品不得出场,并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
处理。

4.动物疫情报告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本场重大动物疫情报告管理,有效防控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和蔓延,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场负责人对本场重大动物疫情报告工作负总责。

兽医技术人员和各栋舍饲养人员负责本栋舍发病动物疫情报告工作.
第三条饲养员发现饲养动物发病或死亡时,立即报告本场兽医技术人员。

第四条兽医技术人员立即到现场诊断、核实,怀疑重大动物疫病时,立即报告兽医主管人员。

第五条本场负责人在2小时内报告当地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所。

第六条本场兽医主管领导和兽医技术人员组织饲养人员对发病及其同群动物进行隔离,并对相关场地、圈舍、用具等进行消毒。

第七条确定为重大动物疫情,按照《动物防疫法》及其相关规定处理。

5.防疫消毒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本场动物防疫消毒管理,有效预防和控制动物疫病的发生和流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场内兽医主管人员负责动物防疫消毒管理工作,兽医技术人员负责动物防疫消毒检查和指导工作,各栋舍饲养员具体实施日常消毒工作。

第三条养殖场大门和圈舍门前必须设消毒池,并保证有效的消毒液;场内还应设更衣室、淋浴室、消毒室、病畜隔离舍.
第四条选择高效低毒、人畜无害的消毒药品,定期不定期进行消毒。

第五条畜(禽)出栏后,对空舍、饲养用具等进行全面彻底清洗消毒.
第六条生活区、办公室、食堂、宿舍及其周围环境每月进行1次彻底消毒.
第七条饲养动物发生一般性疫病或突然死亡时,立即对所在圈舍进行消毒.
第八条周围地区或本场发生疫情时,按照规定进行消毒。

第九条加强环境卫生治理,消灭老鼠,割除杂草、填干水坑,以防蚊、蝇孳生,消灭疫病传播媒介.
6.无害化处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本场无害化处理管理,有效防控重大动物疫病发生和蔓延,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场兽医主管人负责无害化处理的检查和指导工作。

兽医技术人员及饲养人员具体负责的无害化处理工作.
第三条场内设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

第四条患病死亡和不明原因死亡动物及其产品按照《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进行无害化处理,做好记录,并接受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
构的监督。

第五条患病死亡和不明原因死亡动物的无害化处理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下进行。

第六条无害化措施以尽量减少损失,保护环境,不污染空气、土壤和水源为原则,污水集中回收和净化,并达到国家规定排放标准.
第七条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按照动物卫生监督部门的技术要求做好无害化处理工作.
7.畜禽标识使用制度
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场生产经营行为,加强本场畜禽标识管理,确保动物及动物产品
可溯性,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场负责人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畜禽标识数量.
第三条本场兽医技术人员按下列规定加施畜禽标识,并及时录入、上传溯源信息。

(一)新出生畜,在出生后30日龄内加施畜禽标识;
(二)30天内离开养殖场的,在离开前加施畜禽标识;
(三)国外引进的畜禽,到达养殖场10日内加施畜禽标识;
(四)猪、牛、羊、在左耳中部加施畜禽标识,需要再次加施的,在右耳中部加施.
第四条畜禽标识严重磨损、破损、脱落的,应当及时加施新的标识,并在养殖档案中记录新标识编码。

第五条未加施畜禽标识的猪、牛、羊不得进行检疫申报。

第六条畜禽标识不得买卖、转让和重复使用。

第七条任何个人和单位不得销售、收购、运输、屠宰应当加施畜禽标识而没有标识的动物。

第八条畜禽标识编码应与养殖档案记录的信息对应一致,以便实施可追溯.
8.养殖档案建立制度
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场生产经营行为,加强养殖档案管理,有效防控重大动物疫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场按规定建立包括生产记录、免疫记录、消毒记录、饲料添加剂和兽药使用记录、防疫监测记录、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记录、检疫记录和诊疗记
录等内容的养殖档案,载明以下内容:
(一)动物品种、数量、养殖记录、标识情况、来源和进出场日期;
(二)饲料、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和兽药的来源、名称、使用对象、时间和用量等有关情况;
(三)检疫、免疫、监测、消毒情况;
(四)动物发病、诊疗、死亡和无害化处理情况;
第三条饲养种畜应当建立个体养殖档案,包括性别、出生日期、父系和母系品种类型、母本的标识编码等信息。

种畜调运时应当在个体养殖档案上注明调出
地和调入地,档案应当随同调运。

第四条养殖档案和种畜养殖档案应按农业部统一制定的格式建立。

第五条规范填写各种养殖档案。

养殖档案记录应真实、完整、整洁并有相关人员签名。

9.外引动物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预防输入性动物疫病发生,提高外引动物疫病能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场在引入动物时,必须严格按照《动物防疫法》和《动物检疫管理办法》规定,落实动物检疫申报制度。

第三条跨省引种,严格按照《贵州省跨省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检疫审批程序(试行)》规定审批程序执行。

需继续在省内运
输的,应当申请更换《动物检疫证明》。

第四条在向外引继续饲养动物前,需到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进行备案登记,到达目的地24小时内向当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并接受监
督检查。

第五条对跨省引种、继续饲养动物按规定进行隔离观察,积极配合做好各项动物防疫工作.
第六条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准许,不得入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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