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恢复强制婚检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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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和规范国家权利的案例

确认和规范国家权利的案例

确认和规范国家权利的案例第一部分国家权力运行知识要点:1、法的渊源与效力等级2、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运行3、法院的宪法地位案例1:洛阳种子案2001年,河南省汝阳县种子公司委托伊川县种子公司代为繁育杂交玉米种子20万斤,约定收购价以当地玉米市场价的2、2至2、5倍计算。

后来,伊川县种子公司未能如期交种子,2002年底被汝阳县种子公司诉至洛阳市中级法院。

2003年初,洛阳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在案件事实认定上双方没有分歧,而在赔偿数额上各执一词。

原告主张适用《种子法》的立法精神,以“市场价”计算,请求判决赔偿损失70万元;而被告主张适用《河南省种子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种子的收购和销售必须严格执行省内统一价格,不得随意提价。

”即按照“政府指导价”计算,赔偿原告损失2万元。

对法律法规之间的不同理解使两者的赔偿数额相差了几十万元。

2003年5月27日,洛阳中院依据上位法作出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9万余元。

这个案件的主审法官是审判长李慧娟,其在判决书中有这样一段论述:“《种子法》实施后,玉米种子的价格已由市场调节,《河南省种子管理条例》作为法律阶位较低的地方性法规,其与《种子法》相冲突的条款自然无效。

”。

正是这样一段表述,引起了后来的风波。

在这个案件宣告判决后的7月份,洛阳市人大常委会向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就该种子案经营价格问题发出一份请示。

10月,河南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室发文明确答复表示,《河南种子条例》第三十六条关于种子经营价格的规定与《种子法》没有抵触,继续适用。

同时,该答复重点指出:“(2003)洛民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书中宣告地方性法规有关内容无效,这种行为的实质是对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的违法审查,违背了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侵犯了权力机关的职权,是严重违法行为。

”该答复还责成洛阳市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权,纠正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违法行为,对直接负责人员和主管领导依法作出处理-。

婚检是否强制的规范冲突探析

婚检是否强制的规范冲突探析

婚检是否强制的规范冲突探析【摘要】:《婚姻登记条例》的出台让人们关注婚姻登记中不再要求提供婚检证明,但《黑龙江母婴保健条例》的修改,让人们重提强制婚检取消与否的问题。

随着实际取消强制婚检后新生儿缺陷问题增长等问题凸显,强制婚检存留问题再次引起广泛关注。

文章拟从立法冲突角度,结合实践,给出婚检是否强制的规范冲突的深层分析与解决建议。

【关键词】:强制婚检;立法冲突;辨析一、引言强制婚检,在2003年新的《婚姻登记条例》出台之前似乎并没有引起全社会如此广泛而热烈的关注。

日常生活中最常听到的或许仅仅是对婚前体检走过场的抱怨。

然而,自新修订的《婚姻登记条例》出台以后,人们越来越关注婚前体检是否属于强制性的问题。

随着黑龙江省修订的《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正式公布实施,这样的关注和争论达到了另一个高潮。

2003年的新《婚姻登记条例》中没有关于婚姻登记必须提交婚检报告的强制性规定,而《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于2005年修订,规定”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接受婚前医学检查和婚前健康教育,凭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被视为强制婚前医学检查的回归。

随着各地取消强制婚检措施造成的诸多新生儿缺陷等后遗症,强制婚检的存留问题再度成为关注焦点。

二、探寻规范冲突的源头强制婚检的规范冲突再次凸现,与黑龙江修订本省的母婴保健条例有很大关系。

有人说,黑龙江省修订其母婴保健条例是对强制婚检的恢复。

事实并非如此。

就全部修订内容来看,黑龙江省此次修订增加了托儿所、幼儿园工作人员进行体检、母婴保健人员进行培训等内容,但对婚前医学检查的规定却是一种沿用和保留,而不是恢复。

自国务院新《婚姻登记条例》出台以后,人们普遍的认识是强制婚前已取消。

实际上,在地方性法规中,这样的条文从来没有明令废止过。

但是我国《立法法》认可了新法优于旧法、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规范冲突解决原则,取消强制婚检的最终结论便由此产生。

首先,根据《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规定,黑龙江省一直实行婚前医学检查制度,其上位法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第三章 行政法基本原则

第三章 行政法基本原则

3、法律优先
有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行政法规、 在有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都不得与法律相抵 凡有抵触,都以法律为准, 触,凡有抵触,都以法律为准,法律 优于任何其他法律规范。 优于任何其他法律规范。 法律尚无规定, 在法律尚无规定,又不属于法律保留 的事项,其他法律规范作了规定时, 的事项,其他法律规范作了规定时, 一旦法律就此事项作了规定, 一旦法律就此事项作了规定,法律优 先,其他法律规范的规定都必须服从 法律。 法律。
案例:某市工商局按《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案例:某市工商局按《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的规定, 的规定,以授权书的形式授权市林业局实施对市场销 售国家保护野生动物的查处。某日, 售国家保护野生动物的查处。某日,某市林业局在某 大酒店查获了一只准备宰杀的穿山甲, 4.4千克遂 大酒店查获了一只准备宰杀的穿山甲,重4.4千克遂 以该酒店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二级陆生野生动物为 依据《野生动物保护法》 35条第一款 条第一款、 由,依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第35条第一款、《陆生 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37条 民法通则》 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37条、《民法通则》第61 条第2款之规定,作出三项处理决定: 条第2款之规定,作出三项处理决定: 没收酒店非法收购的重4 千克活穿山甲一只; (1)没收酒店非法收购的重4、4千克活穿山甲一只; 没收与购买穿山甲等值的价款2380 2380元 (2)没收与购买穿山甲等值的价款2380元; 罚款11900 11900元 某大酒店以某市林业局无权处罚、 (3)罚款11900元。某大酒店以某市林业局无权处罚、 给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给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试根据行政合法性原则和行政法的渊源, 问:试根据行政合法性原则和行政法的渊源,某市林 业局对某大酒店的行政处罚是否合法有效? 业局对某大酒店的行政处罚是否合法有效?

强制婚检

强制婚检

• 第二阶段:从取消强制婚检到呼吁恢复强 制婚检 • 在实际生活中,一旦取消强制婚检,也就 出现了婚检率下降甚至为零的后果,这又 导致婴儿出生缺陷的问题。
新生"陷儿"率上升 黑龙江拟恢复强制性婚检
• 记者19日从黑龙江省卫生厅获悉,修改后的《黑 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6月 24日审议通过,并开始施行。《条例》中明确规 定:“本省实行婚前医学检查制度”,“准备结 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接受婚前医学检查和婚前健 康教育,凭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到婚姻登记机关 办理结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结婚登 记时,应当查验并留存男女双方婚前医学检查证 明。没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的不予办理结婚登 记”。
• 第一阶段:从强制婚检到取消强制婚检
• 我国一直实行强制婚检的制度,在改革前, 这项制度被群众视为当然。 • 改革开放后,由于各种原因,取消强制婚 检的呼声日高。 • 强制婚检可能引起的问题: • 侵犯个人隐私 ? • 侵犯结婚权利 • 助长特殊利益的形成
• 2003年10月, 《新婚姻登记条例》正式实施。条 例规定,不能把婚前健康检查作为结婚登记的前 提条件。婚检不再作为强制规定,宣告了中国婚 检制度从强制走向自愿。2003年8月8日公布的婚 姻登记条例,对1994年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进行 了修改,内地居民办理结婚登记需要提交的有关 证件中,不再包括“婚前医学检查证明”,这意 味着强制婚检制度被取消。取消强制婚检,把是 否婚检的选择权交给当事人,这是中国法律、法 规尊重和保护公民基本人权的具体体现,但不再 强制并不等同于婚检不重要。
反对强制
• 1、婚检演变为“走过场”、流于形式,很多医院乱收费, 项目包括身高、体重、视力等。本属公民的权利异化成医 院的权力,滋生腐败难以避免。2、结婚是公民的基本权 利,基于爱情和自愿。民政部门无权干涉哪怕是艾滋病人 的婚姻自由。像重度、极重度智力低下和处于发作期并有 攻击行为的重型精神病人,目测就可以判断。3、健康状 况、生理特点属于个人隐私,取消婚检更尊重当事人的隐 私权;很多人对婚检抱着应付的态度,如果婚检是自发的, 人们会积极得多。4、现在的情侣大多选择试婚一段时间 才进行登记,婚前对对方的身体状况已有一定了解,婚前 性行为愈来愈普遍,婚检早已名存实亡。而优生问题目前 有完善的孕检把关。

自愿婚检_强制婚检_专家学者各持己见

自愿婚检_强制婚检_专家学者各持己见

兰州日报/2005年/7月/25日/第B01版城市新闻黑龙江省恢复了强制婚检制度引起巨大反响,本报记者于近日对有关专家学者进行了采访----自愿婚检?强制婚检?专家学者各持己见记者张琪背景新闻2003年我国新的《婚姻登记条例》实施后,婚前健康检查被列入“可选择”的范围,申请结婚者可放弃婚检,只凭户口证明和居民身份证就可以顺利完成结婚登记。

此后我省婚检率出现不同程度地下降。

近日,黑龙江省恢复了强制婚检制度,此消息刊发后,在我市引起了巨大反响。

去年婚检率仅为3%甘肃省卫生厅妇基处曹处长在接受采访时说,自愿婚检开始以后,我省婚检率呈大幅度滑坡。

强制婚检时,我省婚检率为59%,其中城市80%、农村40%,自愿婚检以后婚检率仅为5%。

我省每年有30万新生儿出生,强制婚检的疾病检出率有12%。

实行自愿婚检以来,结婚者对化验室检查的选择几率提高,而对遗传病、临床病(有关传染病)的检查比例降低。

市妇幼保健院保健部赵达仁副主任医师介绍,我市2002年以前的婚检率在95%到98%之间,而2004年自愿婚检的一年中婚检率仅为3%。

城关区民政局张世明书记说,城关区妇幼保健站一直在城关区民政局专门设立了宣传、咨询台,但前来做婚检的人寥寥无几。

婚检绝对利大于弊赵达仁副主任医师说,婚检内容不但包括婚前医学检查,还包括婚前卫生咨询和婚前卫生指导。

婚前医学检查主要是针对严重遗传性疾病、传染病(包括性传播性疾病)、精神性疾病、影响婚育的重要疾病进行检查。

2002年,我市有17324对结婚者,婚检时查出患性病人数185人,其中女性居多。

很多患者是通过婚检得知自己得了性病,如果不婚检,对个人、家庭、社会造成的后果是不言而喻的。

另外,一些遗传病可以通过婚前卫生咨询、指导及时发现。

比如,通过询问家族病史了解结婚者男女双方是否带有遗传的常染色体隐性基因,如果带有,但没发病,他们生的孩子有四分之一的可能是智力低下。

针对这种情况,建议女方怀孕后做基因诊断,就可以有效避免悲剧的发生。

第二章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2

第二章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2
第二章 行政法的 基本原则
行政法的灵魂
一、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 (一)含义: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指指导和规制 行政法的立法、执法以及指导、规制行政行为的 实施和行政争议的处理的基础性规范。它贯穿于 行政法具体规范之中,同时又高于行政法具体规 范,体现行政法基本价值观念。 • 行政法基本原则是在行政法调控行政权的历史中 形成的,由行政法学者高度概括出来调整行政关 系的普遍性规范。
(七)民事基本制度;
(八)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 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 (九)诉讼和仲裁制度; (十)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 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 ————— 《立法法》
吗?
• 妇女权益保障法§40:“禁止对妇女实施性 骚扰。” • 国务院能否制定反性骚扰的行政法规:性骚 扰? • 何为性骚扰,肢体的骚扰、语言的骚扰、还 是信息的骚扰?到什么程度叫骚扰? • 伊湖水《我爱上了王小丫》:小丫是个可爱 的女孩子/要是不去主持电视节目多好/最好 和我一起在山坡上放牛/我放牛的时候,她打 猪草/没人的时候就亲一亲/当然不用避开牛
• 如何理解行政合法性原则中的 “法”? • 行政合法性原则,指不仅要符合立法机关 的立法,也要符合行政机关的立法。这表 明,行政合法性原则中的法也在不断发展, 具有时代的内容和特征。 • 在我国现阶段,行政合法原则要求行政机 关进行行政活动时应遵循宪法、法律、行 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 例以及行政规章等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 性文件。
考虑到对公民自由权和隐私的尊重,新修改的 《婚姻法》和国务院《婚姻登记条例》废止了原来 有关“强制婚检”的规定。但是,一些数据表明, 强制婚检的废止对控制传染病和防止新生儿畸形产 生了负面影响。于是,黑龙江省通过地方立法恢复 了强制婚检的要求,其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母 婴保健法》。于是对于是否需要强制婚检,《婚姻 法》、《婚姻登记条例》、《母婴保健法》、地方 法规的规定明显不一致。

婚检,在强制与自愿之间游走

婚检,在强制与自愿之间游走

婚检,在强制与自愿之间游走一面是自愿婚检,一面是强制婚检,硬币的两面,你选择哪一面?2003年10月我国实行自愿婚检。

卫生部公布2004年统计数据,中国婚检率不到10%,个别地方已不足1%。

今年3月,全国政协委员冯世良提交了把婚检纳入法制化的提案。

今年6月黑龙江省以地方立法形式试图恢复强制性婚前健康检查,立即在全国引发轩然大波,不经意间打开了一个错综复杂的法律冲突陷阱,既有全国人大通过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法规的冲突,也有地方法规与国务院法规的冲突。

支持和反对强制婚检者泾渭分明,婚检成为当今热门词汇和话题之一。

黑龙江恢复强制婚检2005年6月24日,黑龙江省人大审议通过了《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并于当天开始实施。

《条例》规定:“黑龙江省实行婚前医学检查制度”,“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接受婚前医学检查和婚前健康教育,凭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结婚登记时,应当查验并留存男女双方婚前医学检查证明。

没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的不予办理结婚登记”。

这一《条例》的公布施行意味着黑龙江省成为自2003年10月1日国务院颁行《婚姻登记条例》实行自愿婚检以来,第一个通过省人大修改条例的方法重新实施强制婚检的省份。

据介绍,黑龙江省推行的强制婚检包括艾滋病、梅毒、淋病、麻风四项,即使查出这四种病,法律也不禁止结婚,而是建议暂缓结婚。

其他各项仍按自愿原则,由新人自行选择。

黑龙江省民政部门仍然执行《婚姻登记条例》,实行婚检自愿,进行婚姻登记只需户口簿、身份证和三张两寸合影。

黑龙江省人大、卫生部门、民政部门立法和执法矛盾暴露。

国务院实施自愿婚检1995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十二条规定,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时,应当持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者医学鉴定证明。

也就是说,婚前医学检查是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先决条件,即所谓的强制婚检。

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第七条规定了禁止结婚的两种情形,包括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以及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婚检能否再次“强制”

婚检能否再次“强制”
年 婚 检 率 超 过 1% ,0 7 年 上 升 到 有 3 9 0 20 9 6人 , 4 . 影 响结婚生育 的有 法》 冲突 , 占 5 %; 2 相 但却与《 婚姻法》 相抵 触, 其深 2 . %。08年 上 升 到 4 %, 仍 然 不 足 5 8人 。 66 %。 65 2 0 9 2 但 8 占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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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博浩律 师事务所律 师陈北元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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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恢复强制婚检例
2005年6月,黑龙江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修改的《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其中明确规定:“黑龙江省实行婚前医学检查制度”,“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接受婚前医学检查和婚前健康教育,凭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结婚登记时,应当查验并留存男女双方婚前医学检查证明。

没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的不予办理结婚登记”。

它的公布施行意味着黑龙江省成为自2003年10月1日实行自愿婚检以来,我国第一个恢复强制婚检制度的省份。

同时它也引起人们对于我国的法律法规之间冲突的关注。

2 03年10月1日,国务院颁布的婚姻登记条例废除了强制婚检,实行自愿婚检制度;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母婴保健法则明确规定: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接受婚前医学检查和婚前健康教育,凭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黑龙江的《条例》违背了国务院的行政法规,但却具有法律的依据。

(1)依照我国宪法和立法法的有关规定,省、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委会的立法权限是什么?
(2)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立法权限怎么划分?
沈阳人大否决法院工作报告2001年2月14日,沈阳市第十二届人大四次会
议,表决由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所作的2000年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未获得代表通过。

此案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

被学者称为“中国民主政治的标志
性事件”。

有专家评论:这表明人大正逐渐成为真正的权力机关。

我国的宪政体
制下,各级人大有监督“一府两院”的权力。

有专家指出:沈阳人大不通过中级法
院的报告案,突现了我们立法上的漏洞。

谁该承担责任?承担什么样的责任?目
前我国的法律对此还没有明确规定。

也有专家认为:人大听取、审查法院、检察
院的工作报告,然后或通过或否决两院工作报告的监督方式,不符合司法权的性
质;应改变这种“整批监督”的模式为事后的个案监督模式。

(1)人大代表监督权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人大代表的人身特别保护权焦齐俊曾任侯马市工商局局长,是该市第十二
届人大代表。

2001年6月,临汾市检察院以涉嫌贪污、挪用公款,对焦齐俊立
案侦查。

同年8月6日晨,向侯马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对其采取“强制措施”的申请。

当日19时,侯马市人大常委会作出同意对焦齐俊依法执行“限制措施”的决定。

临汾市检察院随后宣布对焦齐俊刑事拘留,8月19日转为逮捕。

6月12日中午,
最高人民法院对此案的批示以明传电报发往省高级人民法院,6月13日的庭审
被取消。

至此,一起即将发生的违反宪法精神、对现任市人大代表进行刑事审判
的事件被及时制止。

(1)什么是人大代表的人身特别保护权?
(2)法律做了如何规定?
选民的罢免权2003年5月25日,深圳市南山区麻岭社区居委会选区黄珂、李峥等33名选民,将一份《关于坚决要求罢免陈慧斌南山区人大代表资格致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南山区人大常委会的函》送到了南山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选民要求罢免的人大代表陈慧斌是新当选的人大代表——麻岭社区的居委会主任。

在《罢免函》中,33位选民提出了他们要求罢免陈慧斌的理由:“身为麻岭社区居委会主任、南山区第四届人大代表候选人的陈慧斌,在辖区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受到极大威胁的时候,漠不关心群众疾苦,工作严重渎职。

我们一致认为,陈慧斌虽然当选人大代表,但她漠不关心人民群众的疾苦,已经不能代表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所以她没有资格继续担任人大代表,我们对她正式提出罢免函。

”南山区人大常委会对这一罢免案进行相关调查后,经审议,否决了这一罢免案。

(1)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选民是否有权罢免自己的代表?为什么?
(2)有关法律做了如何规定?
岳阳市人大二次投票选市长事件2003年1月1日,在岳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时,被提名连任的唯一市长候选人罗碧升因得票未过半数而落选。

(应到代表432人,实到431人,罗获203票)。

1月3日15时,岳阳市第五届人大第一次会议会议主席团会议做出决议:另行选举市长;并根据省委推荐,重新提名罗碧升为市长候选人;在17时30分之前,代表20人以上联名可以另行提名市长候选人。

17时40分,各代表团以分组举手表决的形式通过了另选市长的决议。

并且代表们也没有提出新的市长候选人。

在1月3日晚上进行的再次选举中,罗碧升作为唯一的候选人以335票的“高票”当选为岳阳市市长。

(在415张有效票中,得票335张)。

岳阳人大的有关人士认为,“一届会议上两次选举,落选候选人最终当选,我们也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创造了一个范例。


(1)岳阳市市长的选举程序中有何不妥之处?为什么?
(2)我国宪法和法律对此有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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